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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16-07-08 12:16:2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共6篇)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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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一篇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质量监管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质量标准。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财政部、农业部定期联合对各地疫苗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督导。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恶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

各地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五、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疫苗经费补助文件执行。2012年度疫苗补助资金存在缺口的省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联合提出申请,同时

报送2012年疫苗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填写《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并提供证明本省已落实2012年地方财政应承担疫苗补助经费的拨款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二)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求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规模化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直接补贴试点工作的省份,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农业部审批的方案执行。

(三)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四)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5.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免疫;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三、不同风险区域的免疫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山东(含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进行免疫。其他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个计划单列市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对家禽进行免疫。对监测出Re-4毒株的地区,可使用Re-4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Re-4株而要求使用Re-4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Re-4株疫苗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 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株+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七、免疫方法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书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二篇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畜牧业的发展、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与你养殖场(户)签订口蹄疫、禽流感等强制免疫责任书。

一、我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

二、你养殖场(户)应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蓝耳病、猪瘟、禽流感等)强制免疫工作。要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建档率达100%,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口蹄疫、蓝耳病、猪瘟、禽流感的免疫有效抗体合格率要达到100%,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监督。

三、你养殖场(户)如不及时自行免疫或拒不配合政府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工作的,以后一旦发生疫情,疫情处理时,扑杀畜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不予补助,其无害化处理费用也将由你养殖场(户)自行承担。如果造成疫情扩散,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养殖场(户)的相关责任。

四、你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和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

五、你养殖场(户)如发现重大疫病要及时按照程序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采取临时的隔离、封锁、消毒等工作。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江口街道兽医站 ________村_________组

(签章): 养殖户(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6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三篇

根据动防办[2016]1号《关于印发201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深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控工作全局,切实履行“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职责,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为防控重点,统筹兼顾牛出败等动物疫病,以建立长效机制为基础,为提高防控能力为核心,以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预警、预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确保我镇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二、总体目标

(一)免疫目标。

2016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五种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疫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达到70%以上。

(二)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在完成免疫工作基础上,要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猪全面实施佩戴二维码标识,牛羊佩戴免疫耳标。农村散养户及养殖专业户的免疫档案由镇畜牧兽医站建立保存。

(三)建立免疫示范村。

每个村委会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疫示范村。在免疫示范村范围内,强制免疫动物的免疫率、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免疫证的发证率和建档率均达100%。非免疫示范村的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至少达90%以上。以后各村委会的免疫示范村以每年2个村以上的速度增加。

三、免疫原则及免疫程序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四、实施步骤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短,接种的疫苗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各村要科学安排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等各种疫苗的接种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连续注射疫苗的现象。春季免疫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

3月初召开春季动物免疫工作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疫苗组织、器械购置、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安排做好春季免疫操作技术培训班。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集中免疫阶段

按上述的免疫原则和要求,3月10日至5月上旬,对所有的家禽和家畜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接种。并在规定的免疫时间后抽检血清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三)补漏复查阶段

5月初,各村委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补免补防,并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

(四)总结阶段

5月30日前,春季动物免疫工作全部结束,认真做好春防的总结,档案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迎检阶段

6月份,准备迎接国家和省里的检查,做好相关的材料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免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一定要充分做好春防的准备工作,做到措施更具体,目标更明确,要求更严格。要相应成立免疫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召开主要领导、村委会干部和村畜牧兽医员参加的动物免疫动员大会,部署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向社会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全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采用县、镇二级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等内容,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切实提高基层防疫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镇政府应采取多种办法和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疫苗费用、耳标钳、免疫器具、消毒药品、急救药品、业务培训、冷链维修运转、村级防疫员补助等经费。

(四)疫苗组织及供应

镇政府必须加强强制免疫用疫苗管理,规范疫苗进出库制度。要按“高效、精确、节约”的原则使用疫苗,严格根据免疫进度领取疫苗,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组织和供应工作。各乡镇对疫苗储存的冷链设备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疫苗安全存放,有效使用。特别是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对村级防疫员使用的携带式冷藏箱的保温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的应及时修理或报废,以保证疫苗质量。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效果监测是检查免疫接种成败的重要手段,是制定补免计划、免疫程序的基础。实行常年监测、集中监测和随机抽检监测相结合的机制,重点在集中免疫后根据免疫的进度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的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进行汇总、评价,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诊断试剂和相关用品的订购,以免贻误监测工作开展。县畜牧兽医局将组织免疫抗体监测组,不定期到各村委会和各饲养场,进行抗体随机检测和效果评价,并以监测结果做为评价各乡镇免疫效果的主要依据。

(六)检查、督导、验收和总结

在免疫工作开展后,镇畜牧站要组织有关领导及业务技术骨干,到各村委会、自然村检查督促免疫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阶段性汇报。免疫工作基本结束后,每个村委会应进行自我验收或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抽查验收。

六、其他要求

(一)对调出县境的非屠宰家禽和非屠宰家畜在调运前2周分别进行一次禽流感免疫和口蹄疫免疫。未按规定免疫的家禽家畜,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满2周龄的雏禽除外)。

(二)尽量减少免疫应激反应。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生不良反应时,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避免饲养者的损失。同时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各村委会应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免疫方案。

(四)从3月1日开始到5月25日,每周一上午8:00前将免疫进度周报表(详见附件)上报镇畜牧站,镇畜牧站汇总结果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2016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四篇

为了切实做好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201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及结合我实际,制定了《2016年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请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鸡、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100%。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型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0型-亚洲1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100%。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以90%。

(五)常规免疫,对区域内畜禽实施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鸡新城疫、禽霍乱、狂犬病等常规免疫、免疫密度达到80%以上。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3)商品肉鸭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免疫。饲养周期超过2个月的,应根据应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再加强免疫一次。

(4)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集中开展补免,平时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补免。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初免,6月份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中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口蹄疫0型-亚型1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商品猪和种猪免疫

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我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①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②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常规免疫

各常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按相关规定和说明实施。

2016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7篇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五篇

第1篇: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6〕1号)、《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6~2016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6~2016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6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围绕养殖投入品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检打联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推进监管示范市、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6年工作目标

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2626个,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806个,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辖区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构建县、市两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落实监管示范市、县建设项目。继续加强临桂、平乐2个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认真落实2016年新建的市、永福县监管示范市(县)的各项工作,在示范区内,逐步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市辖区和临桂县、平乐县等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继续推进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五)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抽查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疫病发生、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县(区)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自治区局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监督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认清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依法履职的重大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勇于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商务、食药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提炼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注意收集、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填报每月及累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表),分别于2016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医政药政科。

第2篇: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实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壮族自治区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桂渔牧发[2016]32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新城疫、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牛出败、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在近年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实施免疫。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二、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调拨供应及管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下一季度动物疫苗使用计划。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完善各级疫苗冷链系统,加强冷链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严格疫苗发放登记,建立完整的收发记录档案。疫苗收发记录档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自购动物疫苗养殖场的监管。

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第3号农业部令)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使用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疫苗。养殖场采购的动物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击规模场建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规模场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到位。

(三)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地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地基础上,每月要以村为单位,各村按日轮流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各地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严格按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免疫档案管理制度。要按规定要求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划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标识相符。

(五)严格规范检疫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核查调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2周进行强化免疫的;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的;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疫苗信息及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底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于日15时前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信息,包括场名、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存栏量、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于4月底前抄本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规模场的免疫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规模局势稳定的免疫监督,重点监督养殖场子采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渠道、疫苗种类、疫苗运输及储藏条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规模场、散养畜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尤其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狠抓工作落实。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有序组织力量,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办法,将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疫苗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及时评估免疫效果,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做好迎接农业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的准备。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运离产地。要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免疫工作开展、疫苗运输、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监测等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县(区)级财政为主,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的补助。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常规监测与随机监测、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评价。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化免疫,做好迎接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检的准备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抽查,尤其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有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3篇: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经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和种禽的免疫。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1)快大型肉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1)快大型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2)慢大型肉鸭(西洋鸭等)。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崇左、百色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时免疫

根据监测结果,受到变异毒株威胁的地区,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农业部批准后,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两次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各地应及时对免疫抗体进行检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4篇:口蹄疫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大新、宁明、凭祥、龙州、靖西、那坡、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9个边境县(市、区)的所有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养殖家畜和种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型○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和口蹄疫○型-A型-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5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地区或养殖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区内仅使用TJM-F92株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仔猪断奶后用活疫苗进行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仔猪断奶后用灭活苗进行初免,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或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健康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猪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TJM-F92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6篇:猪瘟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的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高效细胞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7篇:畜牧局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加强水产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推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工作,保障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16年计划监测水产畜牧产品样本2074批次,其中:水产品124批次、畜牧产品130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820批次。

(一)水产品

共监测水产品样本124批次。其中,成品112批次,苗种12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重点监测草鱼、鲤鱼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重点监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喹乙醇代谢物。具体采样时间、采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数量等详见附件1。

(二)畜牧产品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30批次,其中:猪尿100批次、猪肉10批次、禽肉15批次、禽蛋5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重点监测品种:生猪、肉禽、禽蛋。重点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氟喹诺酮类、三聚氰胺等。具体抽样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县级快速检测

十二县和雁山区快速检测共监测1820批次样品,其中:水产品260批次,畜牧产品1560批次。从屠宰场、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我局医政药政科、畜牧与饲料科和渔业渔政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市渔政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及指定的抽样和检测机构等。

(一)水产品

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县渔政站承担;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快速检测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县级畜牧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工作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快速检测由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水产品

1.水产品抽样。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16)(见附件10)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本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要存在于-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本,每份样本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超标)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本。

2.水产苗种抽样。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1)。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本,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本。抽样时避免损伤其他苗种,在鱼网内沥干水分后,装入样本袋内称重。抽样数量为:虾类不少于60g、其它苗种不少于100g。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见附件8。

(二)畜牧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2)。样本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h内必须抵达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h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

2.抽样数量。猪尿样品只能从养殖场抽取,同一来源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3个,其他样品同一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1个。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分成3份,每份6枚;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样品编号按监测市或县拼音首字母(雁山区用YSQ)+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三位数),如市GL1403001、平乐县pL1403001。

3.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9。

(三)县级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水产品和畜牧产品。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5),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6),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盒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水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四次,分别为3月、5月、8月、10月的10日-20日。畜牧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两次,分别为3月、8月20日前。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10月30日前完成。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市、县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水产、畜牧样品要在24h内分别送达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检测中心应在样品送达3天内将确证结果报告所在地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附检测报告),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地都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抽检时间及批次由各县(区)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猪尿快速检测工作全年分四次,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7)均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按照水产品、畜牧产品报市局医政药政科。市局医政药政科按自治区要求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全市快速检测结果上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监测结果通报。市局在收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监测结果通报后,将及时向县(区)局通报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水产畜牧产品监测工作,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局直属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样任务及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于3月7日前,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局领导、承担抽样、检测单位及联系人、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件4)报送到我局医政药政科,并发电子文档至。联系人:。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区、市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区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进行采样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各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抽样检测的各项记录,我局将把监测工作的质量列入2016年的绩效考核。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规范抽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按规定及时检测、分析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按时保质完成监测任务。同时,各单位在抽样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指导养殖生产经营者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范用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正确认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对无故拒绝或逃避抽样的,按规定作为监测不合格查处。

(四)依法规范监测结果的使用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

(五)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用好监测结果,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确证阳性样本通知和全国产地监督抽查发现阳性样本的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兽医医政药政科。市、县(区)局对确证阳性样本的养殖单位,要认真对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适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按程序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局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协调和沟通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016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六篇

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麦积区畜牧兽医局:

养殖场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地方,将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 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三)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四)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疫情发生,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隆兴镇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场(小区)自愿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2.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3.

4.

1.

2.

3.

4. 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 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三、做到“四个报告” 四、做到“四个确保” 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

五、履行省外引入动物报批报验制度,按规定引入动物。

六、聘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物疫病的诊疗,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七、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活动。

八、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测、检测。

九、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公开曝光。

十、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十一、如未兑现上述承诺,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养殖场(养殖小区)(签章)

承诺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领 条

今领到隆兴镇农业服务中心疫苗:猪瘟 头份,猪w 头份,仔猪副伤寒 头份、

头份,保证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及时进行免疫。

此据

领取人:

2016年 月 日

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

为了贯彻《动物防疫法》落实国家对动物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现承诺,本养殖场的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体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搞好动物环保,消毒灭源工作,我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承诺人:

年 月 日

动物经营运输防疫承诺书

本人向(管理单位)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动接受有关动物防疫部门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动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识。

三、做到具备动物经营运输的专用车辆、防疫器械和消毒药品,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隔离差昂所。

四、使用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对粪便、污染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跨县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时,须先在调入3日前向调入3日前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到达调入地24小时内要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15天,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上市销售。

六、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时,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购、贩运动物时,本人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动物圈舍,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

八、收购动物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离开。

九、建立动物购销台账,详细载明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

十、上市交易动物时,必须报告市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查证验物。

十一、不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和免疫标示。

十二、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十三、不贩卖国家规定应免未免或无免证明和免疫标示的动物 ,不贩卖患有疫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贩运在已划定为封锁区域内的动物。

十四、不瞒报、谎报动物疫情,发现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十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做好自身和运输车辆消毒,积极协助追朔疫源,积极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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