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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2016-07-11 12:00:1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共6篇)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处理情况的通 报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处理情况的通 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今年以来,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之精神,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及集团公司计生委提出...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处理情况的通 报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一篇

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处理情况的

通 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今年以来,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之精神,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及集团公司计生委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为统领,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优质服务质量,整体工作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模范遵守政策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力推动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但仍有个别职工无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违法生育、违法收养,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赵瑞军、刘耀武等职工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违法生育、违法收养,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公司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都按规定征收了社会抚养费,更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超生的工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以典型案例为教材,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讨论,提高他们执行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圆满完成了全年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确保我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阳煤人口组字【2010】2号文件精神,经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研究决定,对于下列违纪超生人员进行通报:

工程队职工 刘耀武

运输部职工 赵瑞军

掘进一队职工 牛双艮 宋乃文

机电工区职工 余建华

冯玉君、张军昌等身为共产党员,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违法生育、违法收养,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原则。为严肃计划生育政策,严肃党纪,纯洁组织,党委、政府决定对全乡6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以典型案例为教材,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讨论,提高他们执行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全乡各部门,尤其是村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健全利益导向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舆论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违法生育必将受到惩处。全体共产党员要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克服头脑中的封建残余思

想,带头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为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附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

冯玉君,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魏庄乡东明村村民,1991年4月入党,2010年5月违法生育二胎女孩,给予冯玉君开除党籍处分。 张军昌,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魏庄乡苍山村村民,2000年6月入党,2008年10月违法生育三胎男孩,给予张军昌开除党籍处分。

李中义,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魏庄乡东故县村村民,1998年4月入党,2009年1月违法生育二胎女孩,给予李中义开除党籍处分。

刘杰,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魏庄乡西湖村村民,2001年8月入党,2009年2月违法收养三胎男孩,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处分。 李传友,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魏庄乡东大泉村村民,1994年10月入党,2009年12月违法生育三胎男孩,给予李传友开除党籍处分。

李宗山,男,汉族,1955年11月出生,魏庄乡南峪村村民,

1989年3月入党,2006年8月违法收养三胎男孩,给予李宗山开除党籍处分。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确保我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阳煤人口组字【2010】2号文件精神,经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研究决定,对于下列违纪超生人员进行通报:

工程队职工 刘耀武

运输部职工 赵瑞军

掘进一队职工 牛双艮 宋乃文

机电工区职工 余建华

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规范完善单位女职工及职工家属的生殖健康监测工作,加强对B超、染色体检测等医疗设备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和“两非”涉案人员的打击和处理力度,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开元公司计生办

二〇一一年六月

关于对刘耀武等同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阳煤卫字【2009】第510号文件和阳煤人口组字【2010】2号文件精神,为了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确保我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在2010年清查活动中查出从2000年至2010年近十年有5名职工违纪超生。经矿研究决定:对以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已按规定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超生的职工给予新政记大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名单:

工程队职工 刘耀武

运输部职工 赵瑞军

掘进一队职工 牛双艮 宋乃文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二篇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 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

(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

(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

(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符合规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超生二个以上孩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以上六倍以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非婚生育孩子的,按超生处理。非法收养孩子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本条规定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2003年01月01日至2007年09月28日:

1、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5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

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2007年9月29日至—————:

1、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取消生育间隔要求。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亦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因此明确的标准就只有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性文件,更明确具体。征收标准具体地讲,包括计征标准、征收标准确定及法律适用三个方面。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一)计征基数。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⑴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⑵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⑶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⑷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

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区别。

省计生委对《条例》应用解释十九条《条例》和《条例修改决定》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视为城镇居民。既有在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的,以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为准。

(二)征收标准。

⑴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

2016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三篇

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三年,我街纪工委在街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联合街计生办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虽未发生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案,但从日常管理工作和干部群众反馈信息,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不容忽视。

(一)现状和难点个别基层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个别基层干部存在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工作主动性不强。不想抓,是因为顾虑村、居委三年换届的影响,得罪一个超生户,等同得罪一个家族,个别干部怕失票子、丢位子。不愿抓,是亲缘关系盘根错节,抛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二)违法生育手段多,隐蔽性强。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对外宣称已离婚,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有的违法生育后将孩子户口落在他人名下或落假双胞胎户口;有的办理异地落户等。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三)调查认定手段单一,调查取证难。目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调查认定手段单一,亦受执法权限、调查手段及措施限制,尽管疑点较多,违法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在查处时,若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强,明确拒绝配合或有意回避办案人员,例如拒绝到谈话地点、不理睬办案单位的通知、拒绝签字等,难以查实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四)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

(五)党员流动性大,计生监管存在“真空”和“断层”地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地域的人才交流,加大了党员日常管理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强度和难度,导致党员流出地和接收地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监管的缺位和失位现象。

进一步分析原因,主要体现为:一是计生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时效性不强,二是党员思想不到位,存在“躲、避、拒、拖”情绪,三是村居干部思想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相互推诿、扯皮,当“老好人”情况,四是治理违法生育的机制不够完善。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计生生育的特点和难点,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委、组织、宣传、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构建违法计生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为发现、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重点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在一些惠民利民的政策设计上要考虑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对超生户进行限制。

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遵纪守法氛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街道、村居不仅要加大对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正面宣传力度,还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典型个案要及时通报,引导党员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此外,要特别重视经常教育和引导村居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强烈的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调动起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每个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积极宣传基本国策,带动和帮助子女、亲属及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努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提高党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勇于揭露和纠正本单位、本组织或党员的缺点、错误,及时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利,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

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进而形成从严惩处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提高透查质量,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坚决执行村社党员干部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股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实际情况与村社年终股份分红以及有关福利待遇挂钩;建立健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加强党员流出和接收管理工作。各党支部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确定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熟悉情况的支委成员或党员骨干与流动党员一对一或一对多结成联系对子,定期与外出流动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沟通,掌握其动态。在接收党员工作中,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要通过查阅计生证明(件)、核查计生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电话查证等方式,严把前置审查关口。

2016居委会计划生育承诺书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四篇

居委会计划生育承诺书

本人经选举当选为居委会干部,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完成创业承诺,推进居委会的各项事业发展,特向全体居民做出承诺,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人将主动接受街道党工委的诫勉或辞去现任居委会干部职务:

1、身体状况不佳,或患重病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村干部的。

2、不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不履行党组织决定的。

3、不认真完成两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4、不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决定、决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镇规划违法建房,造成恶劣影响的。

7、决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违规管理或者严重违反居委会集体财经纪律,造成集体经济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党总支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的。

9、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工作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的。

10、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书即作为接受诫勉或辞职申请书。

XX居委会计生主任计划生育工作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

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柳北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对居两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薛泰勤做为居委会的计生主任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紧紧围绕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要求,解决影响与制约本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三、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强人口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和-谐人口、诚信计生”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熟悉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情况。

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男女平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和和-谐进步的家庭观念等。向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六、坚持政策落实,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好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七、坚持服务第一,积极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做到不扯皮,不推诿。对于群众的个性化知识需求,采取个别指导、上门服务方式,实行面对面服务。

八、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掌握本居委会育龄群众的婚姻、妊娠、生育、节育和人口变动信息,坚决遏制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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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起草、修定、征求群众意见,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自治公约突出本居特点,具有体现男女平等、移风易俗、奖励优惠、制约措施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在研究制定自治公约中,应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并将其发放到每家每户,使群众了解与己相关的条款规定。

监督电话: 86830881

柳北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薛泰勤

2016年7月10日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证办理指南

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和《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按照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方便群众、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依据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二)《生育证》审批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所需材料

(一)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材料为“4+x”。“4”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两张二寸近期合照。“x”即:1.已纳入wis(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管理的不再另加“x”,也就是无需提交其它材料;

2.未纳入wis管理且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能证明其婚育情况的,需提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一份;3.未纳入wis管理且因长期在外流动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无法证明其婚育情况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一份。

(二)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二孩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证程序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当事人可以任选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纳入计生管理的女方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作为受理单位。

2、提报所需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的材料。其中《婚育状况证明》需加盖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的公章,《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需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3、审核发证。受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时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即时办结。办理完毕后将办证情况及时通报管理地;当事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5网上办证按照省规定的网上办证程序执行。

(二)《生育证》申办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办理《生育证》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女方有工作单位且纳入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长期在男方户籍地居住并由男方户籍地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且男方户籍地在济南市辖区内的,直接由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不再需要女方户籍地出具委托函;男方户籍地在济南市辖区以外,需要委托外地办理《生育证》的,按对方要求出具委托函并加盖公章。

2、开具基础证明。①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的《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并在对应位置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的公章,证明当事人的生育情况。②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按要求到对应单位开具《申请生育二孩的其他证明材料》。

3、提报所需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报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完毕,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当事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4、审批发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生育证》,并将审批盖章的《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留存一份,返还乡(镇、街道)计生办一份,返还村(居)一份;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承诺

1、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族管理和民族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单位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及时准确掌握、核实社区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按时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协助街道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5、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6、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为社区内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相关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7、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8、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和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9、利用社区自愿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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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街居委会创先争优活动承诺书

为推进花街社区党总支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花街社区党总支向闸口街道工委作出公开承诺,并请街道工委予以监督。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完成街道工委的工作任务。

2、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3、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区居民办实事。

5、遵守法律法规、社区公约和公民道德,争创先进。

6、做好调查研究,开展优质服务。

2015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五篇

2015年人口计生政法工作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加强人口计生法制建设,深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建立完善诚信计生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全县人口计生和谐稳定。一、坚持依法行政,狠抓文明执法,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一)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和“学用政策活动”。在4月开展一次以“单独两孩”政策、《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主的计生政策大型宣传活动;5.29开展一次《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和《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政策宣传活动;6月开展全县诚信计生续签新签宣传教育活动;7.11开展一次全县违法生育依法行政专项治理宣传活动;9月上旬开展一次“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2月4日计生奖扶政策宣传活动。(二)抓好政法工作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县级负责乡级培训,乡级负责村级培训,村负责对人口管理员和诚信计生小组长的培训,小组长负责对小组成员的培训。4月举办一期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培训,培训内容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诚信计生、奖励扶助等。(三)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二是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培训。各乡镇分级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延伸到诚信计生小组一级。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四)依法依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审批《二孩生育证》。规范办证、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办证、乱批二孩生育指标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5月份在全县开展一次依法行政和乱收费、乱罚款治理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报。严格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15年12月下发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能力建设。(五)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法院、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征信管理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违法生育立案率达100%,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达8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在2015年的基础上取得明显的新成效。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六)抓好执法文书规范化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一案一卷”行政执法档案,开展执法案卷评议活动。8月份开展一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案卷规范的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七)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和《关于实施证件办理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出台方便群众办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三零四办五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在3月下旬全县统一模式制作办证一次性告知单,并在县、乡办证窗口放置,便于群众取阅。(八)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要求,创新开展人口计生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年无行政违法案件。积极参与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培育示范单位,落实示范项目。(九)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现“六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确保人口计生系统和谐稳定。做好计生信访维稳问题排查,落实好失独家庭等计生弱式群众扶助,全年慰问不少于4人/次。(十)建立协查督办制度,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对典型案件和跨乡镇的重大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协调组织,有关乡镇参与,依法查处;年内开展不少于两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围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政务村务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和简化办证程序等内容检查。二、强化“六项”工作,全面实现诚信计生提质升级。(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我县开展诚信计生新签续签活动和乡镇计生队伍调整较大的情况,重点抓好社会宣传和对乡镇计生干部、村两委干部、诚信计生小组长和新签、续签人员培训;5月组织各乡镇开展一次诚信计生小组长宣传培训;年内召开一次小组长交叉巡回培训会。(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按照自治区、市关于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县诚信计生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扶贫帮困等机制,制定出台《县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注重普惠政策与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兼容;落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诚信计生巩固提升扩面工作的意见》(市人口与计生组办〔2015〕10号)文件精神,巩固诚信计生成果。(三)强化示范点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计生“四创四树”活动,在巩固发展现有示范点的的基层上,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诚信计生示范村(居)、诚信计生示范小组的创建和培育工作,培育一批新的诚信计生小组示范典型;适时召开全县优秀诚信计生小组长代表座谈会或巡回交流活动,激发诚信计生小组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评比表彰一批新涌现的“五好”诚信计生小组和“五好”诚信计生小组长。(四)强化规范化管理。继续按照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诚信计生工作规范》和“六个规范”要求抓好诚信计生的承诺书、保证书、档案、信息录入等规范化管理。(五)强化部门配合。与民政和县美丽办等部门加强配合,抓好诚信计生和清洁乡村写进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工作,使诚信计生的双向承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更好地实现诚信计生法制化管理、法制化运作;加强诚信计生信息化建设,实现诚信计生育龄妇女信息动态化管理。(六)强化督促检查。年内安排一次以上对基本实现诚信计生乡镇工作抽查,重点是诚信计生承诺书新签续签和承诺兑现情况的抽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诚信计生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做好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基础薄弱地区的乡镇诚信计生工作重点加强指导。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一)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把好资格确认关、政策关和发放关,落实兑现率100%。(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100%;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兑现率10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兑现率100%;代缴符合条件的对象新农合和新农保费用兑现100%。落实《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及55-59周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上报工作,兑现率100%。(三)落实市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诚信计生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及时兑现即环即奖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兑现率100%。(四)落实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措施。修改完善《县诚信计生公益金实施细则》,以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为重点对象,出台《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诚信计生家庭扶助救助工作,兑现诚信计生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措施,落实率达100%。(五)规范奖励扶助档案管理。按照奖励扶助信息规范要求,按年度订装成册。四、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扶贫部门联系,扩大项目计生家庭受益面,重点抓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县“十二五”期间有17个贫困村)计划生育工作,并着力在政策、资金上向贫困村倾斜。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工作做得好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生产项目与资金等等。实现17个贫困村计生家庭扶贫项目覆盖率。(二)抓好计生扶贫示范点建设,同时加强计生扶贫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有“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要有“整村推进”贫困村贫困家庭名单、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并有专项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覆盖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等相关档案材料。(三)发挥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优势,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抓好诚信计生工作指导和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并做好宣传教育、科技服务、依法行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包括:幸福家园、文化书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等经常性的计生工作。

2016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治理方案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六篇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秩序,维护党纪国法和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龙计生领字〔2016〕1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决定在全局开展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清查处理的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清查违法生育的重点时间段:2002年9月1日起至今。

清查违法生育的对象是:全局干职工。

2002年9月1日之前违反政策超生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仍在清查之列。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2016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及上级目标任务,扎实开展清查工作。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生育政策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6年7月)。对2002年9月1日起至今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进行自查。对有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和单位职工的生育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为:局办公室:,举报邮箱:,并为举报者保密。

(二)清查处理阶段(8-10月)。对清查出的违法生育的党员、干职工按照其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违法生育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已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处理不到位的,要继续处理,做到落实节育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党纪政纪处分三到位。

四、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在县民政局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群众举报,线索清晰的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调查,一查到底;对调查,属政策外生育的,依法依规办理,落实有关措施;对经调查,属诬告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实情,给予正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民政局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案情,部署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LED、宣传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活动的重大意义,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局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坚持文明执法,维护党员干部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严禁搞强迫命令和诱导逼供,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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