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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2016-07-27 11:14:1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共6篇)浙江省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文章来源: Content-7477 htm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 tiwen 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浙江省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浙江为了推进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更加规范计...

篇一: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浙江省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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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浙江为了推进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更加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现就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作如下规定:

1、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和规定的程序。

2、征收、处罚的主体要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具有征收、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作出计划生育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征收、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持证执法。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某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受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书面形式委托征收,对受委托人实施征收的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承担委托征收的法律责任。受委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征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并不得再次委托。

3、征收、处罚要有法定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征收、处罚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1、立案。具有征收、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调查。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谈话或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以外的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一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收、处罚。

4、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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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不得实施征收、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经立案批准人批准后撤销原立案,并在原“立案呈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5、听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8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

7、送达。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呀盖章。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决定书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把决定书留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或单位中,即视为送达。其他的送达方式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8、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征收、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征收、处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处罚决定不停止搪行。具体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9、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很高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愈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促使措施。

10、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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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不得侵害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得违反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的规定。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必须按照省计生委规定的样式制作文书,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专用征收、处罚票据。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罚款应当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计生委印发„关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通知”同时废止。

篇二: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2016浙江省考时政之社会抚养费议题亟须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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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省考时政之社会抚养费议题亟须得到解答 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作为浙江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及其他各类考试共同所考察的考点,在申论、浙江省考面试等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建议广大考生需注重关于时政热点的积累。为方便各位考生在备考期间系统的复习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以及与之相关的热点解读,在此浙江人事考试网邀您及时关注更新国内外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尽管新法落地在即,仍有一些问题悬置待决,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票否决制、开除公职等相关行政处罚的问题。近来,许多地方法院都因此而陷于尴尬的审案境地。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和存废,在未放开二胎生育之前就已经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必须收取社会抚养费,以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减少多生育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压力。也有人认为,生育之后的抚养其实更多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不存在什么给社会增加麻烦的问题。而且,人本身就是资源和财富,不是什么负担和包袱,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本身就值得商榷。这两种观点长久并存,社会抚养费的收取也一直存在。当然,尽管争议不断,但在执行层面上却不存在什么模糊、含糊——超生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现在,当放开二胎生育成为一个现实时,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继续收取,更是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何之前的二胎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仅仅是因为当时的政策还未放开?难道,政策之前的二胎与政策之后的二胎,给社会带来的实质影响不一样?这无疑让很多人陷入困惑。

对此,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这番表态虽然能够暂且搁置争议,让计生工作能够快速展开和推进,但是棘手的问题毕竟存在,而且搁置的时间越长,公众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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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和焦虑越会加重。因此,即便有些细节需要在配套法规中完成,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废的核心议题也应该具体化设置,并尽快地回应。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严格地说,放开生育二胎依然是一种计划生育;只不过,生育的数量可以由一个增长为两个。这就意味着,依然存在超生的问题,如果人们在生育二胎之后继续生育的话。此时,社会抚养费制度还应该存在。这一点应该成为共识。否则,计划生育的计划性就将无从体现。其实,社会抚养费存废的关键问题和特殊节点是,五中全会政策公布之后的怀孕行为是否合法——当政策还没有落地,但是行为已经响应了政策时,这样的行为到底适用之前的法规,还是适用之后的规定?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回答,因为很多家庭的超生行为就处于政策的空窗期,他们在焦急地等待官方权威的说法。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问题。如果社会抚养费是一定要收取的,这从政策公平的层面上很容易讲得通;那么,一个紧接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使用社会抚养费?这个问题其实在未放开生育二胎之前就已经存在。尽管,社会抚养费在理论上应该用于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丰富,以弥补超生儿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压力;但实际情况却是,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和用途,公众通常一无所知。现在,虽然生育二胎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如何透明高效地使用社会抚养费依然是一个现实问题。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必须把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丰富,如此才能保证社会抚养费名正言顺地收取。

第三,社会抚养费的调整问题。社会抚养费要收取,这样才能保证计生政策的公平。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和社会资源的丰富,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是否应该随之变动、变化、调整?在资源紧张时,收取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可以有效地控制人们的生育欲望,让人们自觉地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当资源没有那么紧张,当生育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没有那么显著时,虽然全面放开生育数量不可能做到,是否可以随之合理地调整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数额,以做到政策公平与生育意愿释放的结合?要知道,计划生育是一种宏观调控,当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时,作为调控手段的社会抚养费也应随之作出调整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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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和公平的平衡,社会抚养费的复杂在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虽然,放开生育二胎已经解决了生育二胎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但是,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核心议题依然存在并亟须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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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2016年卫计委二胎最新政策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 今后,全国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有望统一,县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近年来,我国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征收存在征收标准全国不统一且差异较大,资金管理不规范、屡受公众质疑等问题。为此,新规拟统一征收标准,限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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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城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份制定。

根据新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这意味着,乡镇一级无权实施超生罚款。针对部分地方社会抚养费不纳入预算,变成政府“小金库”的现象,《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追究责任。

《条例》还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2016年卫计委二胎最新政策:

8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延宕数年的‘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如进展顺利,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6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披露这一消息的是“接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士”。关于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的消息,披露上述消息的媒体称:“相关权威专家进一步透露,一项‘更为大胆’的方案也在酝酿中,那就是2016年,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其实,早在2016年11月,一份题为《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的报告,就曾引发类似的报道。如果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那将意味着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已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此类报道引发了社会上热烈的讨论。

在某论坛上,网友的反应十分热烈——网友“兔兔加宝宝”:希望“二胎”放开,要放开了我还想再要一个啊;网友“紫星缘”:放不放都不会再生了,养孩子实在是太费精力了,没有哪个心气了,也养不起;网友“灰灰” :可能啊!人口老龄化严重了,未来没有劳动力!网友“环宇飞扬”:不信,一旦放开,人口会急剧增长,国家压力会很大……

上述网友的观点,正是关于“二胎”问题讨论得最多的。那么,2016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会是真的吗?

计划生育不动摇,完善政策不等于“放开二胎”

放开“单独二胎”的传闻,引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的高度关注。一周之内,卫计委宣传司先后三次回应此事,明确表示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不动摇。

8月2日,卫计委宣传司司长毛群安在回应中强调,考虑到我国国情,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但他并未否认放开“二胎”,而是透露卫计委正在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新方案将以我国目前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为考量。

毛群安的这一回应并未平息围绕此事的议论,而是引发了更多的猜想。8月6日,毛群安再次面对媒体解释此事,强调生育政策十分庞杂,完善政策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

8月9日 ,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传司副司长邓海华表示,卫计委对完善生育政策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将积极稳妥推进。

从卫计委的三次表态中可见,我国对于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已经进入调研阶段。但这是否包括调整二胎政策,还要等待时间来验证。

对于卫计委的表态,有专家分析认为,全面放开二胎是早晚的事,根据我国在很多领域的成功实践经验,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极有可能会采取分步走的策略,然后在适当时机全面放开。也有观点认为,卫计委的表态虽然含糊,但也没有一口否定,似乎是给近几年“全面放开二胎”的可能性“留了一个口子”。

我国生育率接近超低水平,本世纪末人口或仅剩7.5亿

对于是否应该放开二胎,在学界的争议最为激烈。

综合人口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在1.4至1.5之间,也就是我国一个妇女平均生育1.4至1.5个孩子,接近于老龄化严重的日本、俄罗斯等国。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总人口13.40亿,0至14岁人口占16.6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下降6.29个百分点。

年轻人口比例的下降,将会造成未来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更令人担忧的是,推动中国经济30多年高速发展的人口红利或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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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末,我国15至59岁(含不满60周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这是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的第一次下降。

在专家们看来,这已经意味着我国的人口红利进入拐点,将呈逐渐收缩的态势。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认为,人口红利下降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社会上吃饭的人越来越多,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少,储蓄率会大幅下降,转化为投资的资金变少,整个经济的增长活力也就会减慢。

有专家预计,若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中国的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较快下降,到2100年,中国总人口规模可能将缩小至7.5亿以内。

考虑到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会给中国长远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阵痛,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支持为计划生育松绑。他认为,实行“单独二胎”政策,意在让中国的人口结构朝着正常、健康的方向调整,使得新增人口“可以预见,也能承受”。

京沪穗深四地育子成本过高

放开二胎的消息,在普通百姓中的反映各有不同。北京市民刘菲菲对此非常兴奋。她在某网络社区论坛上发了一条帖子——《国家要放开“单独二胎”了,真想再怀个宝宝!》。刘菲菲目前已经有了一个三岁的女儿,但是她考虑到“两个子女可以相互做伴”,就很想再生育一个孩子,“我本身就是独生女,感觉到一个孩子实在太孤单了。”

一上午的工夫,就有二十多条跟帖参与议论。跟帖的网友态度各异,有人喊赞,有人认为近几年政策很难放松,还有人则说,即使“放开了也不想生了”。真正放开“单独二胎”后,百姓的生育意愿是否会更加强烈呢?

专家指出,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因而不易掌握清晰的数据。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双独二胎”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风笑天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个城市的调查显示。

已婚的双独夫妻中,超过60%依旧只希望生育一个孩子,希望生育二胎的“双独夫妇”只有30%—40%。风笑天说,他通过研究发现,“双独”夫妇的生育意愿与非“双独”夫妇之间也不存在明显差别。

“双独夫妇”的性别、出生年代、文化程度、有无孩子等因素,均与其二胎生育意愿没有关系。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在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有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家庭的育儿成本较高是原因之一。

“一方面与目前的物价水平上涨有关,另一方面中国有望子成龙的传统观点,为了孩子成长、成材,父母们不惜一切代价培养。这两方面都推高了育儿成本。”就在上个月,一份“中国十大城市生育成本排行榜”在网上热传,根据这份榜单所做的统计,我国生育成本最高的城市是北京。

一个孩子从怀孕期到大学毕业,共需要276万元;同时,上海、广州和深圳的生育成本也超过200万元。网友“可爱淘”在跟帖中感慨,虽然排行榜中的数据有些夸张,“但真心觉得孩子养不起啊,怀孕到现在,(养孩子)三年得花销有十多万了,对于我们工薪家庭,占到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了”。

篇四: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2016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方案

当前,针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为积极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保持计生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专项活动,现制定本方案,望遵照执行:

一、活动目的

让全镇群众了解清楚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申报户籍登记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政策外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全面摸清新登记上户口的对象的生育情况,认真落实生育处罚政策。

二、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时间为4月15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内容

(一)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墙报、标语和上户宣传等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清楚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动员政策外生育对象主动到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摸清底数,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要积极与计生办、派出所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当天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查实小孩父母全面具体的生育情况和流动情况,区分政策内外,将政策外生育的对象落实到各蹲点村组干部。

(三)加强征收。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已申报户籍登记的,3天内必须启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上户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动员对象在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首征金额将在县确定的首征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村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按照层级责任制的要求和分组的原则把任务落实到人,制订奖惩措施,严格执行,做到村组干部人人有压力,个个有责任,确保完成任务;并将本村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活动方案报镇计生办。

(二)明确奖惩。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镇蹲点领导、村书记各承担本村任务的30%,分别交纳责任保证金3000元;蹲点组长、村主任各承担本村任务的20%,分别交纳责任保证金2000元;完成任务80%以上的退回保证金,并下发同等金额的工作经费,每超五个百分点,按保证金10%增发工作经费;完成任务60%以上的退回保证金;完成任务60%以下的扣除保证金。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计生分工蹲点指导各村工作,主任、副主任、成员分别交纳责任保证金3000、2000、1000元,奖惩条件同上。(保证金上缴情况镇蹲点领导、村书记、主任由镇长负责,镇计生办由分管领导负责,所有保证金由财政所负责收缴)

(三)督查考核。活动期间,计生办将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周调度一次,对进度排后的单位,要在调度会上作表态发言或在党委会上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排名倒数三名的单位将纳入年度考核,直接列为重点管理或给予黄牌警告。被列为重点管理的村,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且取消村书记、主任、计生专干当年计生工作激励金待遇。5月15日前必须完成当前任务的50%,未完成的取消当年计生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

篇五: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2016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全面放开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才能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政策慢慢显示出其制约性。

于是提出了单独可生二胎的政策,但一直没有实施。广东省曾于两年前申请放开单独生二胎政策,至今未见获批。就全国范围而言,往往是一波放开二胎的呼声或是传言刚起,立刻就有不同级别的部门人士辟谣并重申,中国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二胎新政策

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全面放开

近日,踟蹰已久的生育政策调整正在开始提速。单独(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胎政策有望全国放开实施,不采取先在某个或某些省市试点的做法。下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益临近,市场对此越发期待。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将加快步伐调整生育政策,逐步、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他同时表示,二胎政策不会一下子放开,而是要根据社会配置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但目标是全面放开二胎。

专家指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专家的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很骨感。如果“生育自主”,富翁富婆要生多少孩子?明星名人要生多少孩子?连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上也有嘉宾想生“一个足球队”呢;“倡导节制”当然很好,可是有多少人会响应倡导、会节制?之前不是吃过“父母熊熊一对,孩子熊熊一窝”的亏吗?为什么要走回头路?“素质优先”是一种幻想,十个指头有长短,一窝鸡也有几个不叫的,生的孩子多了,能保证每个孩子的素质吗?此其一。其二,“素质优先”怎么体现和衡量,是否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全面发展”更是让人难以理解,全面放开二胎莫非就全面发展了?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看来专家想得非常周到,把“单独”贻误时机的问题也想到了。但是,假如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一者,可能很难避免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二者,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口生育高峰,为社会带来诸多隐患。

中国不能没有没有专家,但专家太多未必是一件好事。专家的一个正确观点,可能带来巨大效益;反之,专家的一个错误观点,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倘若国家采纳“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带来的后果到底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灾难”,目前估计没谁敢打包票。中国地大物博,但总资源就这么多,人口越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资源就会越少,这个道理大家都懂。正因如此,对于“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国家不能只听专家建议,还要听听百姓意见。

从1987年开始,甘肃酒泉、广东南海、辽宁长海、山东长岛、黑龙江黑河等全国十多个县市和地区都进行过二胎政策的试点。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增长失控等问题,最后部分地区被撤销甚至不了了之,坚持到现在的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地区。

深圳:到香港生二胎算超生

这项规定被视为首个针对境外超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深圳毗邻香港,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对已有法律的解读或者上级部门针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深圳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篇六:社会抚养费缴纳,全面二胎开放之前,浙江卫计委
2015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要点3篇

第一篇2015年,全县计划生育协会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及重点工作,着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全面提升计生协会工作水平,为全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再作新贡献。一、进一步抓好协会组织建设一是发展会员,壮大队伍。进一步整顿会员队伍,要吸收为人正直、群众口碑好、勤劳致富、科技种田能手入会,特别要吸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两女绝育户加入协会,壮大协会队伍。二是推进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组织建设,依托工业园区、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组织,在育龄人群中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活动,延伸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触角,破解企业职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难题。二、建立健全计生专干工作激励机制加强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职业化建设,配强配齐村(居)专干,保障村(居)专干报酬的落实;逐步推行专干分级动态管理制度,高级专干由省管理(占1%)、中级专干由市管理(占10%)、初级专干由县管理(占89%);建立专干奖励和处罚机制,省级评选表彰100名优秀专干和全省十佳专干,市级评选30名优秀专干和全市十佳专干,逐步建立差异化的待遇激励机制。针对专干分级动态管理和专干奖励处罚机制,县级将制定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对专干工作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专干分级和奖励处罚的依据。三、进一步加强村居专干的培训力度根据省计生协编写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参考资料》、《专干培训大纲》和《专干基础知识考试和能力测试题库》,县级按三年完成所有专干培训的目标,每年完成1/3的专干培训,按四年内全部完成所有专干任职考试的目标,每年完成1/4的专干任职考试。保证《省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质量,确保不错不漏,逐步实行专干聘用准入制和执计执上岗。四、深入推进示范村(居)创建活动落实《省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细则》,用好《省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手册》;加强村(居)人口计生服务场所建设,确保每个村(居)配有“两室一校一屋”和“两栏一窗一标语”;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15)10号],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全国“万村(居)示范、省级创”千村(居)示范、市县“百村(居)示范”创建活动,同时,继续推动难点村整治活动。五、切实抓好“生育关怀行动”一是开展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重点关怀生育障碍和失独家庭。要建立计生困难、生育障碍和失独家庭档案,将其纳入“一对一”帮扶范畴,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要深入帮扶户家中,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诉求,倾听他们的心声,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开展对困难计生干部的关怀援助。对曾经多年从事人口计生工作或正在人口计生工作岗位、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的计生干部,县乡要登记造册,争取各级重视,在精神和物质、资金等多方面给予援助。三是开展计生“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关怀援助。要充分利用基层协会的组织资源,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实施“亲情慰藉”、“代理监护”。四是拓展青春健康教育。推动青春健康科普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工业园区、进流动人口聚集地。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发放青春健康宣教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为核心的青春期健康知识,引导青春期人群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生育观。六、大力开展计生协会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及各种传统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计生协3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宣传人口计生领域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广泛宣传造势,提高计生协的社会影响力。要开展好“5.29”主题宣传活动,把活动的重点放在基层,尤其要注重做好对广大会员群众的发动工作,增强群众自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引导广大会员和群众树立科学人口观、新型婚育观和幸福家庭观。七、继续抓好计划生育保险和中考优惠加分工作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爱心保险工作。逐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爱心保险的投保面,提高投保率和赔付率。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综合保险计划。扩展大龄独生子女保险,探索开展母婴安康保险,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防范风险的能力。落实好中考计划生育优惠加分政策,加强对农村享受加分家庭子女的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上报的全面、及时、准确,做到不错、不漏。八、搞好信息交流与反馈做好计生协会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形成材料上报,扩大计生协会工作的影响力。第二篇2015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继续按照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中心任务,着力推动完善人口计生法制体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力推动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人口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措施;着力推动完善人口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实现规范执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1、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进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严格遵守群众工作“八项纪律”“七不准”规定,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2、建立计划生育行政调解制度。成立计划生育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制定行政调解文书、立案受理、案卷归档等相关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和作用。3、抓好干部队伍职业能力建设。制定《全县计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加强计生干部业务综合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制定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具体计划,在全县计生系统内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等活动,全面提高全县计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计生工作者形象。4、加强计生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各乡镇要以生育关怀、优质服务为原则,向广大群众宣传计生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流动人口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5、严格规范社抚费征收管理。一是加大违法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力,抓点带面,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二是制定《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与使用办法》,明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和征收行为,全县社会抚养费实行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征收程序,统一征收行为,统一票据管理。社会抚养费票据全面实行微机打印。三是开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队伍整治活动。对历年特别是近三年以来违法生育案件进行全面归档,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按年度进行整理,实行台帐与信息两者相结合管理。加大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监察力度,对历年违法生育案件进行检查验收,规范当年案件卷宗,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和阳光操作,提高计生公信度。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当年首次征收到位率达到60%以上,完成征收10万元以上个案2例。6、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活动。严格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要求,继续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全面、稳步开展,争取在今年的创建活动中我县更多的乡镇达标。7、积极开展“诚信计生”创建活动。按照“双向承诺、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原则,继续推广“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诚信计划生育新模式。8、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审核工作。根据省、市、县“一票否决”文件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升、评先评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中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工作。9、实施利益导向惠民工程,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一是全面落实奖励扶助政策。按照上级规定动作落实到位,创新实现自身特色的要求,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绿色养老、爱心保险、一次性奖励、“阳光助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考加分、救济救助、奖励扶持、成才就业、关爱女孩等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妇联等部门重视,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在此基础上,继续巩固、深化大龄独生子女保险、村级计生专干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下岗职工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保健费生育关怀工程等本县创新创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利导政策资金落实力度。二是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关爱计生困难家庭。积极采取自筹经费、企业捐助和社会抚养费统筹等方式,加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全面落实利导各项政策。继续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在民政、农业、林业、教育、妇联等部门享受的普惠政策。从根本上促进群众传统生育观念转变,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新途径。10、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检查后发现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到位,通过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满意度。第三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及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一升三降”的目标与本次计划生育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分步逐项清查、侧重自查自纠、规范完善制度”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解决人口计生系统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计生资金安全运行。二、自查范围和内容重点是2015年至2015年奖励扶助资金、特别扶助资金(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绝育手术奖励资金、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农村二女户结扎户就读高中女孩助学扶助资金、不再生育独女家庭和绝育二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助资金、农村独女或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补助、“绿色养老”项目资金、社会抚养费等民生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线索清楚的可追溯至2015年以前。三、工作步骤和方法1、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之前)。根据省、市工作要求,成立县人口计生委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部署。2、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对八方面内容进行自查,一是自查办事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是否合理,执行规章制度是否严格,业务机构是否完善等;二是自查历年上报人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享受政策的目标人群上报人数、实际发放人数、资金实际发放量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数据不准,是否存在徇私造假、套取资金等情况;三是自查资金拨付和使用及时性和到位率。是否拨付和发放及时、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等情况;四是自查资金配套情况。是否按政策要求及时足额配套了本级财政资金;五是自查资金安全运行情况。是否实现资金封闭式运行;六是自查专账管理情况。是否对人员底数、经办手续、会计凭证等资料及时记录登记在案,计生资金是否设置专账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票据是否有严格的领用登记核销制度,社会抚养费有无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有无不入账或违规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坐支、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行为;七是自查资金监督监管、跟踪问效情况。是否存在监管漏洞,是否有计划的向群众调查过政策执行的满意度;八是自查结余资金情况。自查各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是否按规定用途,区分资金来源的层级存放在财政账户内,或已抵扣下一年度相应专项资金的额度。3、督促整改阶段(8月5日前)。对自查发现的各种问题,要认真梳理,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4、总结提高阶段(9月20日前)。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要全面进行深入总结,认真分析出现问题,建立健全覆盖计划生育民生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和长效机制。四、工作要求1、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为确保本次计划生育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县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本次计划生育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2、抓好整改,完善制度。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各阶段工作,按照“认真自查,彻底整改,完善制度,提高效益”要求,确保计划生育民生资金发挥实效。对工作不落实,问题不解决,整改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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