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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2016-08-11 13:05: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共6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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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第二十六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第三十一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篇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2014修订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一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篇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201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篇四: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2016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生办。

(三)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内到单位计生办备案。

(四)员工持合法生育证明,怀孕后应将证明复印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交单位计生办备案。

三、员工在****内部工作调动的,计生责任与义务在部门间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主动按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配合其管理自有房屋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的,本人负全责。

五、本人如不认真落实前述条款之规定,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承诺书壹式叁份,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签名: 员工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了更好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村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为和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 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元二胎计划抵押金,乙方按要求生育二胎并按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甲方将抵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二. 乙方:1.自批生育证之日起每月25号前到镇服务站查体一次,不及时到站查体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

2.怀孕后2个月乙方不及时回报甲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生育二胎后不按照规定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怀孕后私自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取消生育计划的全部责任。

5本协议自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执,均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村书记## ##计生主任 乙方:夫## ##妻 东营村计划生育协会##年月 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

为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在休假期间,我承诺做到:

1、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请、批假手续, 按时返校。

2、 保证休假期间与学校的通讯联系的畅通,确保不因休假影 响单位工作,保证不失控。 (联系电话:手机: 座机: 家庭住址: )

3、 保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计划生育上站检查活动。如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则自愿接受组织安排的其他任何形式 的异地检查,并自愿承担相关经济费用。

4、 如因上述三条中任何一条没能做到,给学校计划生育工作 造成损失,本人将自愿接受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劳动纪律处罚,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

承诺人(签字) :

时 间: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承诺书

社区居委会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在 于 年 月 日与 登记结婚,属(初再)婚。我们夫妻共生育过个 子女,分别如下:

我们保证,上述情况属实,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我们承诺,如果日后发现有虚报计划生育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自愿接受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处理。

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学校计生工作,本人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以下承诺: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自愿接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积极向上级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以上内容,若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

2016年3月5日

篇五: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2016居委会计划生育承诺书

居委会计划生育承诺书

本人经选举当选为居委会干部,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完成创业承诺,推进居委会的各项事业发展,特向全体居民做出承诺,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人将主动接受街道党工委的诫勉或辞去现任居委会干部职务:

1、身体状况不佳,或患重病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村干部的。

2、不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不履行党组织决定的。

3、不认真完成两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4、不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决定、决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镇规划违法建房,造成恶劣影响的。

7、决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违规管理或者严重违反居委会集体财经纪律,造成集体经济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党总支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的。

9、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工作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的。

10、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书即作为接受诫勉或辞职申请书。

XX居委会计生主任计划生育工作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

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柳北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对居两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薛泰勤做为居委会的计生主任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紧紧围绕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要求,解决影响与制约本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三、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强人口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和-谐人口、诚信计生”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熟悉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情况。

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男女平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和和-谐进步的家庭观念等。向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六、坚持政策落实,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好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七、坚持服务第一,积极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做到不扯皮,不推诿。对于群众的个性化知识需求,采取个别指导、上门服务方式,实行面对面服务。

八、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掌握本居委会育龄群众的婚姻、妊娠、生育、节育和人口变动信息,坚决遏制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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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起草、修定、征求群众意见,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自治公约突出本居特点,具有体现男女平等、移风易俗、奖励优惠、制约措施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在研究制定自治公约中,应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并将其发放到每家每户,使群众了解与己相关的条款规定。

监督电话: 86830881

柳北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薛泰勤

2016年7月10日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证办理指南

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和《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按照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方便群众、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依据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二)《生育证》审批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所需材料

(一)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材料为“4+x”。“4”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两张二寸近期合照。“x”即:1.已纳入wis(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管理的不再另加“x”,也就是无需提交其它材料;

2.未纳入wis管理且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能证明其婚育情况的,需提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一份;3.未纳入wis管理且因长期在外流动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无法证明其婚育情况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一份。

(二)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二孩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证程序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当事人可以任选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纳入计生管理的女方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作为受理单位。

2、提报所需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的材料。其中《婚育状况证明》需加盖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的公章,《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需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3、审核发证。受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时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即时办结。办理完毕后将办证情况及时通报管理地;当事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5网上办证按照省规定的网上办证程序执行。

(二)《生育证》申办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办理《生育证》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女方有工作单位且纳入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长期在男方户籍地居住并由男方户籍地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且男方户籍地在济南市辖区内的,直接由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不再需要女方户籍地出具委托函;男方户籍地在济南市辖区以外,需要委托外地办理《生育证》的,按对方要求出具委托函并加盖公章。

2、开具基础证明。①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的《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并在对应位置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的公章,证明当事人的生育情况。②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按要求到对应单位开具《申请生育二孩的其他证明材料》。

3、提报所需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报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完毕,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当事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4、审批发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生育证》,并将审批盖章的《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留存一份,返还乡(镇、街道)计生办一份,返还村(居)一份;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承诺

1、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族管理和民族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单位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及时准确掌握、核实社区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按时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协助街道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5、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6、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为社区内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相关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7、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8、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和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9、利用社区自愿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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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街居委会创先争优活动承诺书

为推进花街社区党总支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花街社区党总支向闸口街道工委作出公开承诺,并请街道工委予以监督。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完成街道工委的工作任务。

2、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3、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区居民办实事。

5、遵守法律法规、社区公约和公民道德,争创先进。

6、做好调查研究,开展优质服务。

篇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2015计生协会活动总结

第1篇:计生协会活动总结范文

为纪念中国计生协成立31周年,我街道发动辖区内15个村、2个社区和2个居委会的计生协会员,开展以生育关怀行动和幸福工程为重点的“5.29会员活动日”系列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5.29”活动

为组织好“5.29”活动,街道计生协要求辖区内的计生协制定活动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开展活动,贴近民生,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精心组织,创新活动内容

(一)建立青春阳光实践基地。5月28日上午,街道计生协在畈里塘果蔬基地建立了甬江街道青春阳光实践基地,街道姚正胜主任和畈里塘村村长进行揭牌,青春阳光实践基地将定期向辖区的学生开放,基地的建立为青春期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沟通,交流、学习的平台。

(二)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讲座。邀请甬诚学校的彭小君老师,为青少年上了一堂《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让青少年了解艾滋病的危害,并进行了青春期教育的版面展示。青春期教育是今年甬江婚育宣讲团的重点项目,意在启发青少年的青春期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让青少年更加茁长的成长。

(三)组织知识竞赛和俚语、俗语征集评选活动,寓教于乐。街道开展《计生知识一百问》知识竞赛,协会会员积极响应,赛前会员不断完善理论知识,竞赛中踊跃答题。通过组织征集俚语、俗语活动,评选出一批语言精练、寓意深刻、通俗易懂、特色鲜明、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计生俚语俗语。

(四)举办家庭才艺表演,展示家庭风采。组织辖区8户家庭,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才艺表演,充分展示了三口之家的风采,倡导了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创造了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人居环境。

(五)慰问贫困母亲,扩大社会影响力。“5.29”期间,街道开展帮扶计生贫困母亲活动,对辖区内5户计生困难户进行了走访慰问,并每户送上慰问金500元,各村、社区也相应地开展了贫困母亲的救助慰问,送去爱心,让计生困难家庭感受到协会对他们的切身关怀。

(六)顺应考生需求,开展考前心理辅导。针对即将高考、中考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考前心理辅导,邀请心理专家现场讲解、现场互动,让考生放松心情,缓解考生考前压力。

第2篇:

区计划生育协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支持监督和关心下,在市计生协会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一中心,以“两为两争”活动为主线,突出“三生”服务的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促进了协会的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完善工作网络。

区计生协会今年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是区计生协会召开次常务理事会,专题研究加强组织建设,在今年区划调整后及时组建新的协会组织个;

抓好村社区协会组织建设,打牢网底。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社区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因此,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监督,选举出热心计划生育事业,责任心强,有能力人组建基层协会机构,今年重新组建村级协会机构个;

抓好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建设,突破难点。在流动人口多而集中的a社区b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设立固定宣传阵地,开展生殖健康讲座,在人口集中地段设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便民箱个,为外来人员提供良好的计生服务。

抓好个私民营企业协会建设,延伸触角。在个私民营企业,单独成立协会或也成立联合协会,由协会管理服务计划生育。c镇成立制砖行业计划生育协会厂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二继续开展计生村民自治工作。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做好新时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经之路和必然趋势。我们高度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各个乡镇办事处分别抓试点,到目前为止,都成功地抓出了典型。d社区的村民自治工作得到了市协会的高度评价,村是今年月份省七市计生协会会长的观摩点,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全区共有个社区(村),今年月底已经全面完成居民自治的个,还有个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

三围绕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今年全区各级协会把“两为两争”“农村奖扶”“打击两非”等中心工作,作为协会宣传的重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区计生协共制作“农村奖扶光荣榜块”印制各类宣传资料万余份。各乡镇办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优质服务活动。f乡计生协会精心编印了内容丰富的《已婚育龄妇女手册》,发放给全乡千多名育龄群众,这本手册内容包括计生法律法规五期保健,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知识妇科病防治等内容,深受群众欢迎;d办事处为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举办了以优生优育,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培训活动,并现场解答群众的提问;月日,g办事处计生协在向阳广场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优质服务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余份,避孕药具余只,解答咨询余人次;h办事处月日在社区举行了以“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横幅幅,发放宣传资料余份;i办事处计生协在中国“亿人口日”宣传活动周期间,制作了一组张精美的户外计生宣此文来源于文秘114网传橱窗装订在厂科普宣传栏内,并联合市公交公司协会会员余人,身披“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员”缎带,在新华西路步步高超市向过往人群或候车人员发放宣传资料,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避孕药具千多盒;j办事处计生协在辖区单位开展生殖健康讲座,共培训人。日人口日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发放预防艾滋病婚育新风生殖保健等宣传资料共计万余份;月日在市职工大学开展了打击“两非”的万人签名活动;c镇计生协会利用市五下乡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个村协会会员在c镇进行宣传活动等。

四开拓创新,打造亮点。

继续加大利益导向力度。今年“.”表彰会上,我区表彰“两为两争”先进单位个,优秀会员个,用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在大会上奖励了户两女结扎户和名有突出的贡献计生专干。联系兰天集团继续资助我区农村名计生困难户的女孩,月底为这名女孩送去了下学期的学费.元。

继续推进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期间,k大学青年志愿者国策服务队的学生给姜春云会长写了一封信,向他汇报国策服务队成立年来,积极参与社会性公益事业和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的酸甜苦辣,姜会长给k大学青年志愿者国策服务队学生回信中,鼓励他们走出校门,参加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发扬青年人的聪明睿智,开拓创新,敢为人先,无私奉献,坚持不懈地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开展青少年健康教育,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学院开通校园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包括新闻动态办证需知计生指南统计数据政策法规组织机构有问必答等 块,以更广泛更灵活的方式进行国策宣传教育。

利用辖区单位资源开展协会活动。联合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市区东西南北条线路台公交车设置“人口国策健康”资讯箱,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国情生殖健康关爱女孩以及预防艾滋病等,免费向乘车市民提供各类生活所需的人口国策健康资讯。城市公共交通独特的公益性和服务性,使米车厢很自然的成为社会的一个“窗口”,平均每天公交车的乘客量是万人次,每天有万市民将能透过公共汽车这个流动的“窗口”,这样新颖的健康资讯服务非常的方便,使公交车成了地地道道的流动健康“课堂”,此次活动省市各大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

五努力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第3篇:

青阳镇计生协会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计生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上级计生协会有关会议精神,围绕全乡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总目标、总部署,以创建计生工作“三优三满意”活动为主线,以宣传服务为重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抓好村协会评估认定工作。根据上级计生协会对村级计生协会评估认定标准,围绕加强计生协组织建设,提高计生服务能力,增强计生协活动效果的总体目标,结合我镇计生协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基层计生协的评估认定工作,对照标准认真进行了自查、逐条对照,边查边改边完善,健全了制度,规范了工作,促进了协会工作地健康发展。

1、首先我镇成立了协会评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协会评估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各村协会理事、计生专干会议,专题研究了本次协会评估认定的方案,逐条学习了各级关于计生协评估认定的标准,统一了认识。

2、印制了计生协会章程、协会章程宣传品、会员须知等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奖励费的发放组织各村会员进行了协会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广大会员进一步了解了计生协会组织的性质、职能、任务为、权利和义务。

3、加强阵地建设,设立会员之家,完善了会员活动场所。结合村文化大院的建设及新型农村建设,在村委大院或主要街道配齐了健身器材、健身活动室、娱乐室或场所。

二、大力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弘扬新型生育文化。今年来,我镇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让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婚育新风尚深入千家万户。在宣传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中宣传。向群众分发宣传品,解答法律疑问。二是发挥协会人多面广的优势进行经常性宣传。镇协会还通过组织会员开展联系户“一帮一”等活动,不仅帮助困难户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而且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说悄悄话,达到了宣传教育的目的。

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一年来,我镇计生协会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参与计生“三结合”,搞好优质服务,重点帮助计生困难户解决实际困难。一是从经济上帮扶,让计生困难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二是以人为本,关心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组织服务人员深入到村到户,为育龄群众进行积极开展健康查体和咨询服务,使有患病者能够得到及时诊治,深受群众欢迎。

四,发挥协地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做好生育指标的审批审核工作,对提出生育申请的育龄妇女依据条例条款与育龄夫妇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证件和证明由理事会进行审议;二是对符合各种奖励条件的夫妇,认真进行摸底严格把关,确保育龄妇女应享有的奖励落到实处;三是对应享受四种手术免费的人员,积极指导到定点施术单位落实相关的手术,确保了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的走访和慰问活动。一是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镇统一印发的致全镇育龄夫妇的一封公开信,发送到育龄妇女每家每户,送去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二是对计生困难的家庭送去了慰问金进行了帮扶救助。三是组织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发动致富能人、科技名人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同时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双女户镇每户帮扶500元进行了救助。

六,积极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活、生产服务活动。

1、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在镇计生协会的具体指导下,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优生知识,组织有关人员举办培训班、发放明白纸、传递优生传递袋光盘、组织举办准爸爸、准妈妈培训班等,同时定期为待孕及在孕育龄妇女指导定期进行优生监护和检查,确保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2、积极争取有关部门,举办了农业技术、良种、农药使用等技术培训班,指导各村对群众的夏秋农作物良种进了统一购置和发放。针对树木美国小白蛾的虫害中,帮助各村购置农药进行了统一的防治。

一年来,我镇协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对协会工作思想上认识不足,工作上重视支持不够;村级协会兼职干部比较多,工作不够到位;协会专职会长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小组长素质参差不齐;协会活动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协会小组组织会员活动相对较少,会员作用尚未能得得充分发挥,村协会活动还有待深入,任务还很艰巨。新的一年,我镇计生协会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镇建设发展大局和镇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优势和特色,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镇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4篇:

今年5月29日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日。自5月中旬以来,永康市计生协根据省、金华市计生协确定的“生育关怀,便民维权”这一主题,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系列宣传服务活动。据统计,全市上街宣传咨询服务活动6场次,免费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万多份,计生用品2600多盒,接受技术服务和政策咨询3600多人次,开展女性健康知识讲座4场次,其它活动8场次,巡回下乡送电影活动54场次。

一、领导重视,及早部署。根据省、金华市计生协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计生协于5月中旬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5.29”会员活动日活动的通知》,确定了今年“5.29”会员活动日的主题,作出了工作安排,统一了各地协会的认识,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得当,策划成体系。

二、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在“5.29”活动日期间,全市各镇(街道、区)计生协充分发挥村级网络组织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古山镇计生协组织协会骨干和志愿者的腰鼓队共80多人,在古山集市中心开展边打腰鼓边宣传计生政策。工作人员身挂计生宣传标语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过往群众纷纷围聚观看和领取计生维权宣传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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