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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6-08-13 11:43: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共6篇)2015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6-1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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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5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6-1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篇二: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6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目录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

篇三: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篇四: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5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15年人口计生政法工作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加强人口计生法制建设,深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建立完善诚信计生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全县人口计生和谐稳定。一、坚持依法行政,狠抓文明执法,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一)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和“学用政策活动”。在4月开展一次以“单独两孩”政策、《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主的计生政策大型宣传活动;5.29开展一次《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和《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政策宣传活动;6月开展全县诚信计生续签新签宣传教育活动;7.11开展一次全县违法生育依法行政专项治理宣传活动;9月上旬开展一次“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2月4日计生奖扶政策宣传活动。(二)抓好政法工作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县级负责乡级培训,乡级负责村级培训,村负责对人口管理员和诚信计生小组长的培训,小组长负责对小组成员的培训。4月举办一期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培训,培训内容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诚信计生、奖励扶助等。(三)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二是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培训。各乡镇分级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延伸到诚信计生小组一级。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四)依法依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审批《二孩生育证》。规范办证、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办证、乱批二孩生育指标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5月份在全县开展一次依法行政和乱收费、乱罚款治理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报。严格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15年12月下发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能力建设。(五)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法院、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征信管理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违法生育立案率达100%,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达8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在2015年的基础上取得明显的新成效。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六)抓好执法文书规范化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一案一卷”行政执法档案,开展执法案卷评议活动。8月份开展一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案卷规范的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七)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和《关于实施证件办理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出台方便群众办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三零四办五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在3月下旬全县统一模式制作办证一次性告知单,并在县、乡办证窗口放置,便于群众取阅。(八)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要求,创新开展人口计生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年无行政违法案件。积极参与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培育示范单位,落实示范项目。(九)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现“六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确保人口计生系统和谐稳定。做好计生信访维稳问题排查,落实好失独家庭等计生弱式群众扶助,全年慰问不少于4人/次。(十)建立协查督办制度,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对典型案件和跨乡镇的重大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协调组织,有关乡镇参与,依法查处;年内开展不少于两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围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政务村务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和简化办证程序等内容检查。二、强化“六项”工作,全面实现诚信计生提质升级。(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我县开展诚信计生新签续签活动和乡镇计生队伍调整较大的情况,重点抓好社会宣传和对乡镇计生干部、村两委干部、诚信计生小组长和新签、续签人员培训;5月组织各乡镇开展一次诚信计生小组长宣传培训;年内召开一次小组长交叉巡回培训会。(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按照自治区、市关于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县诚信计生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扶贫帮困等机制,制定出台《县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注重普惠政策与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兼容;落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诚信计生巩固提升扩面工作的意见》(市人口与计生组办〔2015〕10号)文件精神,巩固诚信计生成果。(三)强化示范点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计生“四创四树”活动,在巩固发展现有示范点的的基层上,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诚信计生示范村(居)、诚信计生示范小组的创建和培育工作,培育一批新的诚信计生小组示范典型;适时召开全县优秀诚信计生小组长代表座谈会或巡回交流活动,激发诚信计生小组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评比表彰一批新涌现的“五好”诚信计生小组和“五好”诚信计生小组长。(四)强化规范化管理。继续按照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诚信计生工作规范》和“六个规范”要求抓好诚信计生的承诺书、保证书、档案、信息录入等规范化管理。(五)强化部门配合。与民政和县美丽办等部门加强配合,抓好诚信计生和清洁乡村写进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工作,使诚信计生的双向承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更好地实现诚信计生法制化管理、法制化运作;加强诚信计生信息化建设,实现诚信计生育龄妇女信息动态化管理。(六)强化督促检查。年内安排一次以上对基本实现诚信计生乡镇工作抽查,重点是诚信计生承诺书新签续签和承诺兑现情况的抽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诚信计生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做好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基础薄弱地区的乡镇诚信计生工作重点加强指导。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一)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把好资格确认关、政策关和发放关,落实兑现率100%。(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100%;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兑现率10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兑现率100%;代缴符合条件的对象新农合和新农保费用兑现100%。落实《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及55-59周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上报工作,兑现率100%。(三)落实市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诚信计生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及时兑现即环即奖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兑现率100%。(四)落实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措施。修改完善《县诚信计生公益金实施细则》,以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为重点对象,出台《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诚信计生家庭扶助救助工作,兑现诚信计生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措施,落实率达100%。(五)规范奖励扶助档案管理。按照奖励扶助信息规范要求,按年度订装成册。四、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扶贫部门联系,扩大项目计生家庭受益面,重点抓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县“十二五”期间有17个贫困村)计划生育工作,并着力在政策、资金上向贫困村倾斜。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工作做得好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生产项目与资金等等。实现17个贫困村计生家庭扶贫项目覆盖率。(二)抓好计生扶贫示范点建设,同时加强计生扶贫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有“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要有“整村推进”贫困村贫困家庭名单、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并有专项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覆盖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等相关档案材料。(三)发挥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优势,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抓好诚信计生工作指导和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并做好宣传教育、科技服务、依法行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包括:幸福家园、文化书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等经常性的计生工作。

篇五: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5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安排部署下步任务,为全市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刚才,**同志通报了**年度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表彰情况及对部分镇街和企业实行层级管理情况。对于纳入重点管理的镇街,市计生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要高度关注,帮助他们研究有关措施,争取尽早改变被动局面,为全市计生工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会后,市里还要和各县市区签订2016年度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签了责任书就是立了军令状,各级要细化责任分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认识

人口问题关系到民族长远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人口计生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始终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定位和谋划人口计生工作,坚持把人口控制作为刚性任务来部署和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口责任目标。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各级计生部门尽职尽责、扎实工作是分不开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者、向广大基层干部、向关心支持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深化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影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在*月*日召开的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省长明确指出:“人口过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这是对计生工作的一个基本判断,充分反映了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以下三方面形成共识。

第一,上级党委政府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决定了人口计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后,国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一票否决”制不变。这说明国家的计生政策是稳定的,国家对计生工作是重视的。郭树清省长强调“三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动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动摇。同时,省里确定从今年开始实行县级大排序、末位淘汰制。可见,对人口计生工作,上级不但没有放松,反而在不断强化。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看待这项工作,切实把这项政治任务落实好。

第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人口计生工作只能进位、不能后退。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总量,更要看人均指标。我市经济总量在全省排第四位,但人均指标基本都在中游或后面。人均占有少,人均保障就低,教育、卫生、住房、劳动就业、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建设全面小康,关键在人均,人均上不去,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不仅要把经济搞上去,做大分子,更要把人口规模控制好,稳住分母。否则,再快的速度、再多的成果,也会被过快增长的人口消耗掉。从这个意义上讲,抓人口就是抓发展、抓计生就是抓民生。计生工作不仅是量的控制,更重要的任务是提高人口的质量,为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抓计生更是抓稳定。

第三,当前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决定了人口计生工作只能抓紧、不能懈怠。目前,我市有人口922万,总量全省第二,这么大的基数,增长的惯性很大。近年来,尽管我们一直保持低生育水平,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措施实现的,如果我们思想上稍有放松,思路上稍有偏移,落实上稍有懈怠,肯定会引起生育水平的快速反弹。同时,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领导重视程度在一部分地方有所弱化,部分领导干部抓人口计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有所降低,存在时紧时松现象。二是一些地方抓计生仍然沿用管控为主的传统思维、陈旧模式,工作方式方法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三是少数部门单位缺乏“一盘棋”思想,信息不共享、资源不整合、政策不兼容,形不成工作合力。另外,新修订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势必带来生育堆积,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市出生人口年均增加3万人左右,对保持低生育水平会带来很大压力。现在有人认为,劳动力成本提高导致人口红利消失,人力资源储备消耗完毕,要通过增加人口来增加人口红利,这些问题都是理论探讨。计生工作必须站在全局高度,不能站在某一个角度,具体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落实政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带头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生政策,这一点要坚定不移。

二、从全面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入手,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措施,全面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现行人口计生政策。要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源头预防和违法查处“两手抓”,特别是对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名人、高收入群体等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要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把优生优育作为提升人口综合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免费婚检、唐氏综合症筛查、补充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四免”服务。特别是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是今年市政府承诺要办好的25件实事之一,各级要搞好宣传发动,保证人员、设备、投入到位,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积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要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全面推行“4 1”工作模式,加快完善服务管理新机制。人口计生工作要坚持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基础,提高人口素质是关键。我们的人口工作不能仅满足于降低人口出生缺陷率,应该由个体控制向整体的人口资源战略转移。要注重研究我们的人口发展战略,根据战略来确定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相关政策。可以由计生部门牵头、人社部门参与,研究一下**的人口战略,我们现在提出了一系列全市的发展战略,人口应该怎么适应?经济转型了、社会转型了,人口不转行不行?人口转型怎么转?可以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深入研究。

二是着力夯实人口计生工作的基层基础。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切实加强阵地、制度、队伍、网络建设,筑牢夯实农村、城市社区和企业“三块基石”。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构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要强化人口计生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各基层站所、派出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要把人口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潍坊”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准确、快捷、效能、高端”的要求,加快制定全市人口信息发展规划,力争用3-5年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很重要,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整合起来。经信委要把信息化的整体发展目标论证好,把各行业、各系统的要求摸清楚,统筹兼顾起来,不能一家一摊,都去买服务器,都搞平台建设。

三是全面提升人口计生服务水平。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要以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加强人口计生服务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基层计生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全面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在新农合、新农保、就业培训、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让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特别对“失独”家庭,要加快建立救助关怀长效机制,确保及早到位,让群众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解决计生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以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进一步形成推进计生工作的整体合力

人口计生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配合抓,全体干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业务指导,解决好各类问题。社区、村(居)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要全力以赴靠上,不折不扣地抓执行、抓落实。

二是强化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人口计生事业“十二五”经费投入规划,健全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稳定增长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对法定奖励优惠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以及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要提前搞好预算,优先给予拨付。要围绕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

三是强化考核奖惩。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成效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政绩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追踪奖惩、离职审计、一票否决等制度,扎实推进目标化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特别对各级领导干部、责任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硬化指标、量化责任、严格考核,该奖励的大张旗鼓表彰,该黄牌警告的要亮黄牌,该重点管理的要纳入重点管理,该一票否决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处理好这个事情很关键,计生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带着感情做工作,因为计生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千秋万代,老百姓有点想法应该可以理解;另一方面对计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下手,如果小问题不处理,就会积累成大问题。如果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计生目标落实不了,那你的工作就是不合格。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这两个方面统筹兼顾好。

四是强化配合协作。要坚持上下齐动、部门联动、干群互动,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工作督查和工作调度等制度机制,解决执法协调、政策配套、管理服务、信息共享等问题,真正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力度,协调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形成优势互补、发展互促的良好局面。

同志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坚持不懈,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不断开创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局面。 (编辑:新新)

篇六: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
2015贯彻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汇报材料

贯彻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汇报材料

一、贯彻《条例》基本情况和成效

2015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注重管理和服务,人口和计生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多年以来,全镇计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2015-2015年全镇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长率6.02‰,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7,2015年被市人口委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

(一)注重宣传教育,依法行政的氛围更加浓厚。我们始终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作为工作的重点,依靠全社会力量开展人口法制宣传。一是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宣传协会的作用,利用人口学校,每年分别对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兼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应知应会水平。二是着眼于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活动,向广大群众和育龄妇女宣传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对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率。三是各地充分利用"5.29"计生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开展了"零距离"宣传。四是干部入户面对面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广大干部群众的计生法律意识、婚育观念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得到加强,营造了良好的依法行政工作氛围。

(二)严格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坚持利益导向,激励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依法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切实感受到实惠和保障。全镇累计确认奖励扶助对象67名,计生特困家庭4户,减免"两户"新合参合费315户,享受低保的"两户"家庭188户,占两户家庭的63.1%,为16户农村"两户"家庭子女落实了升学加分。全镇累计养老保险参保73人,(死亡2人,余71人),累计享受15人(其中死亡1人,余14人)。

(三)积极探索创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取得新成效。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是重视管理网络建设。建立了镇、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镇上设了专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村级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二是注重部门服务管理协作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计生、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三是努力构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一证式"管理服务模式,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健康检查等服务;

(四)提升优质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一是认真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我们邀请区上专家大夫,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妇科病普查普治,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服务,累计普查达4600多人次;建立完善生殖健康档案3800多份。二是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村"宣传活动6场次,培训婚育群众1000多人次;三是坚持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积极向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推介服用"叶酸片";四是全面做好产、术后访视,积极为育龄群众帮助解决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困难,产、术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措施知情选择。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育龄群众宣传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育龄夫妇在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的前提下落实适合本人身体需要的避孕节育措施。目前,全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87.35%,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率达到95%以上。

(五)依法行政,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贯彻好《条例》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深化思想认识,继续把宣传教育贯穿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深入开展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计划生育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严肃查处违法怀孕、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引流产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网络,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高度重视计生家庭的民生问题,特别要关注当前各项惠民政策的利益导向问题,做到普惠政策向计生家庭倾斜,真正让计生家庭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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