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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育

2016-08-13 12:09:0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山东生育(共6篇)山东省产假妇女产假规定山东省产假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

篇一:山东生育
山东省产假妇女产假规定

山东省产假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篇二:山东生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山东生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山东生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2014修订版)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山东生育】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生育】

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一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篇三:山东生育
201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山东生育】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篇四:山东生育
2016居委会计划生育承诺书

居委会计划生育承诺书

本人经选举当选为居委会干部,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完成创业承诺,推进居委会的各项事业发展,特向全体居民做出承诺,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人将主动接受街道党工委的诫勉或辞去现任居委会干部职务:

1、身体状况不佳,或患重病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村干部的。

2、不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不履行党组织决定的。

3、不认真完成两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4、不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决定、决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镇规划违法建房,造成恶劣影响的。

7、决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违规管理或者严重违反居委会集体财经纪律,造成集体经济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党总支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的。

9、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工作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的。

10、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书即作为接受诫勉或辞职申请书。

XX居委会计生主任计划生育工作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

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柳北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对居两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薛泰勤做为居委会的计生主任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紧紧围绕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要求,解决影响与制约本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三、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强人口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和-谐人口、诚信计生”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熟悉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情况。

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男女平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和和-谐进步的家庭观念等。向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六、坚持政策落实,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好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七、坚持服务第一,积极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做到不扯皮,不推诿。对于群众的个性化知识需求,采取个别指导、上门服务方式,实行面对面服务。

八、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掌握本居委会育龄群众的婚姻、妊娠、生育、节育和人口变动信息,坚决遏制违法生育。

第2 / 3页

九、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起草、修定、征求群众意见,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自治公约突出本居特点,具有体现男女平等、移风易俗、奖励优惠、制约措施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在研究制定自治公约中,应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并将其发放到每家每户,使群众了解与己相关的条款规定。

监督电话: 86830881

柳北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薛泰勤

2016年7月10日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生育证办理指南

济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和《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按照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方便群众、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依据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二)《生育证》审批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所需材料

(一)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材料为“4+x”。“4”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两张二寸近期合照。“x”即:1.已纳入wis(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管理的不再另加“x”,也就是无需提交其它材料;

2.未纳入wis管理且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能证明其婚育情况的,需提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一份;3.未纳入wis管理且因长期在外流动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无法证明其婚育情况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一份。

(二)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二孩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证程序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当事人可以任选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纳入计生管理的女方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作为受理单位。

2、提报所需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需的材料。其中《婚育状况证明》需加盖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的公章,《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需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3、审核发证。受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时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即时办结。办理完毕后将办证情况及时通报管理地;当事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5网上办证按照省规定的网上办证程序执行。

(二)《生育证》申办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办理《生育证》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女方有工作单位且纳入单位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长期在男方户籍地居住并由男方户籍地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且男方户籍地在济南市辖区内的,直接由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不再需要女方户籍地出具委托函;男方户籍地在济南市辖区以外,需要委托外地办理《生育证》的,按对方要求出具委托函并加盖公章。

2、开具基础证明。①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的《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并在对应位置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的公章,证明当事人的生育情况。②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按要求到对应单位开具《申请生育二孩的其他证明材料》。【山东生育】

3、提报所需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报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完毕,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当事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4、审批发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生育证》,并将审批盖章的《济南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留存一份,返还乡(镇、街道)计生办一份,返还村(居)一份;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承诺

1、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族管理和民族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单位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及时准确掌握、核实社区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按时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协助街道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5、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6、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为社区内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相关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7、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8、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和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9、利用社区自愿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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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街居委会创先争优活动承诺书

为推进花街社区党总支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花街社区党总支向闸口街道工委作出公开承诺,并请街道工委予以监督。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完成街道工委的工作任务。

2、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3、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区居民办实事。

5、遵守法律法规、社区公约和公民道德,争创先进。

6、做好调查研究,开展优质服务。

篇五:山东生育
2016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生办。

(三)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内到单位计生办备案。

(四)员工持合法生育证明,怀孕后应将证明复印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交单位计生办备案。

三、员工在****内部工作调动的,计生责任与义务在部门间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主动按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配合其管理自有房屋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的,本人负全责。

五、本人如不认真落实前述条款之规定,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承诺书壹式叁份,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签名: 员工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了更好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村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为和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 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元二胎计划抵押金,乙方按要求生育二胎并按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甲方将抵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二. 乙方:1.自批生育证之日起每月25号前到镇服务站查体一次,不及时到站查体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

2.怀孕后2个月乙方不及时回报甲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生育二胎后不按照规定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怀孕后私自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取消生育计划的全部责任。

5本协议自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执,均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村书记## ##计生主任 乙方:夫## ##妻 东营村计划生育协会##年月 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

为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在休假期间,我承诺做到:

1、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请、批假手续, 按时返校。

2、 保证休假期间与学校的通讯联系的畅通,确保不因休假影 响单位工作,保证不失控。 (联系电话:手机: 座机: 家庭住址: )

3、 保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计划生育上站检查活动。如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则自愿接受组织安排的其他任何形式 的异地检查,并自愿承担相关经济费用。

4、 如因上述三条中任何一条没能做到,给学校计划生育工作 造成损失,本人将自愿接受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劳动纪律处罚,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

承诺人(签字) :

时 间: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承诺书

社区居委会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在 于 年 月 日与 登记结婚,属(初再)婚。我们夫妻共生育过个 子女,分别如下:

我们保证,上述情况属实,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我们承诺,如果日后发现有虚报计划生育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自愿接受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处理。

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学校计生工作,本人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以下承诺: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自愿接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积极向上级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以上内容,若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

2016年3月5日

篇六:山东生育
2016计划生育先进事迹材料

丁声玲,1924年生,湖北沔阳人,1951年毕业于齐鲁大学医学院,同年留在齐鲁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工作。1956年,晋升为主治医师,1987年晋升为教授。由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卓著,1984年她被评为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1986年、1991年,她两次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丁声玲教授曾兼任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计划生育研究所业务顾问,同时也是山东省第六届政协委员。

丁声玲教授在科研工作上取得的成果可以说是硕果累累。她主持完成了多项科研课题,发表了论文30余篇。同时,她还首创了国内可逆性女性绝育术,并成功推广。

女性绝育手术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我国实施的数量日益增多。这种手术不仅可以减少因采取其他各种避孕措施而带来的麻烦,而且效果可靠,是值得提倡的一种方式。但在绝育手术后,如果遇到孩子意外夭折、离婚后再婚等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时,到医院请求医生施行复孕手术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对年轻夫妇做绝育手术时,复孕的可能性必须被考虑进去,可逆性女性绝育术也就成了亟待完善的手术。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这种手术的特点是能在不损伤、或者极少损伤输卵管的条件下,阻止卵子进入输卵管,使卵子留在盆腔中自行溶解吸收,同时也阻止精子从输卵管进入腹腔。因而在需要再怀孕时,经过简单的手术就能恢复卵子进入输卵管的渠道,从而达到复孕的目的。面对临床的需求,丁声玲教授在经过缜密的理论论证后,迅速投入到动物试验中去。

丁声玲教授的动物实验是受了V字形脑血管银夹的启发,她用家兔进行单纯输卵管银夹阻断性实验,惊喜地发现其有效率高达96%以上,银夹阻断处的输卵管经过动物实体解剖也证明没有发现与周围组织发生粘连。后来她又进行家兔的输卵管银夹阻断术的可逆性实验,实验也大获成功。于是,她进而试用了输卵管内埋线加银夹阻断的方法,即用尼龙线埋藏在输卵管管腔内作为支架,以此保护输卵管黏膜;如果需要复通,取下银夹抽出埋线,管腔即可复通。动物实验的结果证实了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它阻断效果可靠,而且对组织损伤极小。在妇产科学会上,丁声玲教授就此作了大会发言,受到了同行的好评与鼓励。之后,丁声玲教授自行设计的新型可逆性女性绝育手术“输卵管埋线加银夹术”逐渐成熟完善,在保证万无一失的前提下,她于1979年在国内率先应用于临床,并取得了成功。推广应用遍及全国,沿用至今。

丁声玲教授在国内首创的可逆性女性绝育术“输卵管埋线加银夹术”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益和巨大的社会效益,是计划生育专业领域的一项突破性进展。它不仅具有学术上的重大价值,而且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它填补了该领域一项空白,并充实、完善了其内容,还进一步巩固了基本国策的地位,可谓功莫大焉。

计划生育学是在当前世界人口迅速增长的严峻形势下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担负着研究人类生育规律和计划调节生育的任务。丁声玲教授创立的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至今已有43年的历史,几十年来一直担负着规范山东省全省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给予指导性操作的责任,担负着诊断、治疗和抢救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责任,担负着进行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有关疾病的会诊和鉴定工作的责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近年来,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进行了可视人工流产和无负压人工流产以及宫内节育器的安全性研究,并改良了输卵管妊娠的手术方法,引入显微外科手术技术,使输卵管得以保留,为病人保存了生育能力。同时,生殖健康、异位妊娠和部分病理产科病种也归入了这个专业。

为了表彰丁声玲教授的突出贡献,她的“输卵管埋线加银夹阻断术”及其器械于1986年同时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三等奖,国家计生委二、三等奖各2项,省计生委奖2项,省卫生厅奖2项,省教委奖1项。她也被委任为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兼省计划生育研究所顾问,并连年被评为历下区、济南市、山东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她还曾两次获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被选为省政协委员。其实,她的学识、她的医术、她的贡献,就是她最大的荣誉、最耀眼的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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