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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2016-08-18 12:11:5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共6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一篇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30日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

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1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六)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3 月31 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 号)

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201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二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3)解读 课后练习

判断题:

1、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题号:Qhx011528]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不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2、高等学校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题号:Qhx011529]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3、高等学校在核算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人员经费时,新高校会计制度下收回时应计入“事业基金”。[题号:Qhx011530]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核算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人员经费时,原制度下收回时计入“事业基金”,新制度下收回时计入“其他应收款”。

4、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31]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5、高等学校的文物属于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题号:Qhx011532]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的文物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但不需计提折旧。

6、高等学校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题号:Qhx011533]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7、高等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题号:Qhx011534]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8、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题号:Qhx011535]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

9、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包括应缴税费。[题号:Qhx011536]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10、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原制度中计入“应付及暂存款”,新制度中应该相应地计入“应付账款”。[题号:Qhx011537]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新制度中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11、高等学校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事业收入时,即计入“教育事业支出”。[题号:Qhx011538]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12、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题号:Qhx011539]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13、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题号:Qhx011540]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高等学校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计入行政管理支出。[题号:Qhx011541]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行政管理支出核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15、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事业基金。[题号:Qhx011542]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专门基金,事业基金是核算高等学校拥有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单选题:

1、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题号:Qhx011543]

A、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B、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

C、借出款

D、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的人员经费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的人员经费等。

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的投资。[题号:Qhx011544]

A、金融产业 B、校办企业 C、中小企业 D、国企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校办企业的投资。

3、某高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5万,已计提累计摊销3万,而该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0万,相关税费为1万,则计入长期投资的金额为()。[题号:Qhx011545]

A、21万 B、5万 C、2万 D、19万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以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4、高等学校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等。[题号:Qhx011546]

A、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

B、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C、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图书、档案、存货

D、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

5、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中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元。[题号:Qhx011547]

A、800 B、1000 C、1500 D、2000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

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6、高等学校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科目。[题号:Qhx011548]

A、应付账款 B、长期应付款 C、其他应付款 D、预收账款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7、高等学校负债类“代管款项”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款项,不包括()。[题号:Qhx011549]

A、党费 B、团费 C、学会(协会)会费 D、工会经费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负债类“代管款项”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款项,不包括工会经费,因为工会经费需要单独核算和单独建账。

8、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收入的经费拨款,应计入()科目。[题号:Qhx011550]

A、其他收入 B、财政补助收入 C、财政拨款 D、上级补助收入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收入的经费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

9、高等学校事业基金核算范围包含()。[题号:Qhx011551]

A、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B、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的金额

C、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

D、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事业基金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

配后滚存的金额,其核算范围包含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的金额以及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

10、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以下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正确的是()。[题号:Qhx011552]

A、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D、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11、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其核算范围不包含()。[题号:Qhx011553]

A、职工福利基金 B、学生奖助基金 C、修购基金 D、其他专用基金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核算范围包含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但不包含修购基金。

12、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应借记()科目。

[题号:Qhx011554]

A、行政管理支出 B、应交税金 C、经营支出 D、其他业务支出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借记行政管理支出。

13、高等学校中,其他收入核算范围包括()。[题号:Qhx011555]

A、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委托培养费

B、进行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

C、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D、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其他收入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高等学校想学生收取的委托培养费属于教育事业收入,进行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属于科研事业收入。

14、关于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Qhx011556]

A、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B、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C、以前年度各项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D、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可以不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附注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15、关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新旧制度衔接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Qhx011557]

A、根据新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B、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

2015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三篇

第1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5〕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102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缴回时,付记本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付方余额与本科目对冲以及将包干结余结转“经费包干结余”科目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冲销“经费支出”以及结转“经费包干结余”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入教育事业费余额。

103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上级核拨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转入各项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账时,付记本科目,将当年全部收入冲转“经费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104经费包干结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行教育事业费预算包干后的经费结余。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转入时,收记本科目;下年包干结余返还转入“拨入经费”时,付记本科目。年终结余反映下年上级应返还包干结余数。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科目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冲销“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用上年转入经费包干结余所支出的部分时,付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105经费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21科学事业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科学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学事业费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2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3代管科研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承担各种合同项目、协作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代管科研经费支出”冲销或科研项目完成结余经费转出时,付记本科目。代管科研经费来源较多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来源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124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需偿还的科研经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科研方面对外的债务总额。本科目应按提供借款的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31对外服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委托代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对外服务支出冲销或对外服务纯收益结转“学校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对外服务收入。本科目应按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2特种资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特种资金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特种资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捐赠及赞助收入,学生学杂费收入,学生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罚没收入,赔偿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3学生奖贷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生奖贷基金的收支。奖贷基金提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奖贷基金支出时,付记本科目;学生归还贷款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学生奖贷基金总额。本科目应按奖学金基金,贷学金基金,临时补助基金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4待转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转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得列报支出,年终可以保留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内单位工资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5其他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各项资金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不应报销支出。

136委托代培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费生,进修教师等的收入。收到经费时,收记本科目;结转“待转抵支收入”、“学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能列报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转的委托代培经费收入。应按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7其他代管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代管科研经费以外的各种代管经费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额。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如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党费,团费,毕业生派遣费,会议费,高考阅卷费,学会经费,科研管理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38学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纳入学校基金管理的各项纯收入。收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学校基金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余额反映学校基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利润,其他校办企业利润,委托代培净收入,教学服务净收入,科技服务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其他净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139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201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年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年终冲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02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所属的分部、后勤等单位拨出的教育事业费。拨出时,付记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单位报销实际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拨付所属单位尚未报销的教育事业费数额。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属单位应按“经费支出”的“目”、“节”级明细科目向学校报销支出。

204应返还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银行已注销的、应由上级于下年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年终银行注销包干结余限额时,付记本科目;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上级应返还的经费限额数。

205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尚待报销或收回的经费暂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和预支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1科学事业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3代管科研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4借款科研项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项目完成核销或结转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6科学事业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7科技三项费用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8代管科研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相对应,按不同的来源类别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9借款科研项目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及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科研借入款”相对应,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对外服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33学校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暂付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学校基金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35其他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其他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其他暂付”业务较多的高等学校应按暂付款的用途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36对外服务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7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本金。发生投资时,付记本科目;投资收回时,按投资本金额收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投资损失列作“学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对外投资本金的总额。

238学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实际支出数。支出及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自筹基建支出,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发展生产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239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有偿占用的周转金。借出时,付记本科目;收回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00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固定资产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本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304经费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限额。上级拨入经费限额,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限额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注销经费限额(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经费限额款。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5经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上级拨入经费,收回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存款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额。

306经费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库存现金。现金收入时,收记本科目;付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7有价证券(预算内)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购入时,收记本科目;兑取时,按本金额付记本科目,利息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取的库存有价证券的本金额。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08经费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材料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核算。

321科学事业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银行存款数。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

334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数。交存财政机关时,收记本科目;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专户存款数。

335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明细账。

336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现金以外的其他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收记本科目;付出现金时,付记本科目。

337有价证券(预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与“有价证券(预算内)”相同。

33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用其他资金购买的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六章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

(一)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凭证;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等;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四)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撤销或合并时,学校领导应责成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负责经费拨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调动及会计机构撤销、合并时,应比照上列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接交、监交人签章。交接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章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015财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四篇

第1篇: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总则

编辑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编辑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第3篇: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和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预算计划、总账、往来款核算、材料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报销、税务、稽核、档案管理等。

(二)资金管理岗位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应具有的素质和技能。

(三)会计工作岗位实行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会计人员的岗位根据需要进行轮换。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熟悉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秘密;树立热情服务的意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公司与会计有关的相关知识;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忠诚于公司,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总经办和行政人事部共同考核,提出意见,根据公司规定程序批准聘任或解聘。

三、会计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会计事务的处理,都必须符合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一级科目按照统一的科目编码、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公司规范的部门名称、产品品种、内部核算单位、开户银行、固定资产分类办法、二级科目编码办法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经办人员、成本费用项目等设置;四级以下科目,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三条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手续完备,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等,不得以白条或者假发票充抵,发票的填开要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增zhí shuì的所属公司外购货物应取得增zhí shuì发票,货物购回后办理入库手续,随同入库单一同报账;自制的原始凭证由公司统一制定并印刷,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签名或签章。

(二)公司对外填开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由专人填开、保管和归档。

(三)日常报销、结算的单据,出纳人员应当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等印章;涉及冲账及补付或收回余款的,出纳人员应开收据。

(四)公司统一采用通用记账凭证格式。

(五)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六)记账凭证填制要求: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时填制记账凭证,日期清楚,摘要简明并能准确地表达业务的具体情况,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经办人员、会计、出纳、审核人员签章清楚,编号连续。

(七)每一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笔业务,先借后贷。

(八)每张记账凭证后必须附带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外来、也可以自制。

(九)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对于已记账、结账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错误,应按照规定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补充更正法,不得随意调账。

(十)记账凭证的审核传递、保管的要求:

1、审核传递:出纳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后的单据编排序号并登记出纳账→会计人员进行微机初录→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入账。

2、保管:月终对账结账后,及时整理凭证,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按照封面要求填写内容后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的管理

(一)公司按照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出纳人员管理的账簿,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登记、结账,并核对库存现金,每月末同会计核对账目。

(三)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的副总签字。(四)会计账务每月结转一次,按规定结出“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和余额;出纳人员应每日结账并同库存现金核对一致。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会计数据真实完整,会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及时报告。

(一)账证核对应在编制记账凭证记录账簿时进行。

(二)账账核对应在每月月末结账前进行。

(三)现金账实核对应在每天下班前进行,银行存款同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进行一次。

(四)各种往来账同债权、债务单位账目核对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十七条会计报表管理

(一)会计报表必须在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保证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客观、公允、真实。

(三)会计报表封面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章。

(四)会计报表必须符合《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

(五)会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账,盘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须归档并妥善保管。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人员可以调阅、查阅会计资料、档案外,其他人员无权调阅、查阅。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要对所经管、处理的会计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司纪律,不得将公司的会计信息等经济情报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出纳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监交。

四、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代化管理,公司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电算化工作由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电算化工作的需要,结合会计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电算化后会计工作岗位划分为: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和数据分析。

第二十四条电算主管岗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职责为:

(一)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本系统的正常运行,达到合法、安全、可审性要求。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二)协调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负责计算机输出的账表、凭证的数据正确性和及时性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各有关资源(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手续。

(五)负责对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以及提出任免意见。

第二十五条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平整和原始凭证)和输出会计数据(包括打印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及部分会计数据的处理工作,要求具有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水平。职责为:

(一)负责有关子系统的数据输入、数据备份和输出会计数据工作。

(二)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三)数据输入操作完毕,应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数据审核员复核。

(三)对审核过的记账凭证及时记账,并打印出有关的账表。

(五)每天数据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六)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并定期更换密码。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

(七)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记录故障情况并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通过计算机查询有关会计指标,定期向领导汇报本公司财务状况;要求具备会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其职责为:

(一)负责凭证的审核工作,包括审核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给各有关人员修改后确认。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输出的账表不予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电算维护岗位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根据领导要求,采用会计软件报表模块或通用报表处理软件制作单位内部管理分析报表;本岗位要求具备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知识,经过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其职责为:

(一)定期检查软件、硬件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系统运行中软件、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

(三)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整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维护。

第二十八条电算审查岗位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要求具备会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

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岗位负责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水平。

第三十条对错误凭证只能用红字冲回,严禁任何人员修改会计软件的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严禁用财务记账的计算机上互联网和在网上聊天;财务部统一购买光盘、软盘,并统一管理,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盗版光盘在计算机中安装其他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中安装游戏软件和玩游戏。任何人不得将光盘、软盘带回家中或无关人员处,财务人员出差,需要随身携带财务电子数据的,需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将数据压缩加密后,利用互联网进行数据传递。在不进行网络传输时,将网络连线从调制解调器中拔出。

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文件的完整性,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登记在工作本上,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定期备份硬盘数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系统遇到计算机硬件故障,不得自行拆卸主机或找不可靠人士修理,必须报告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处理。第三十五条财务软件的升级,由公司财务部报请主管财务领导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参照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一)电子档案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存放地点应当考虑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财务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于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机密文件应当设置密码或进行写保护。

(三)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退出会计软件,防止被非法操作。

第三十七条定期对硬盘数据进行双备份,并妥善存放、保管备份软盘,远离磁场和潮湿、高温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账簿可半年打印。发生业务量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现金、银行存款账可采用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定期对各电算岗位进行考核,所有财务人员应接受电算化知识培训。

五、费用开支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条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职工福利计划;投资规划;年度利润分配执行方案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日常费用开支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预算外支出的,应在每月月初由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一道,编制预算外支出计划,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审批后,视同预算内支出进行日常管理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如下:

经办人(填报)→部门负责人(确认)→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物资管理部门(验收)→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

第四十四条公司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经办人(填报)→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五条金额————元以下的借款,除以下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一)职工因工负伤救治支出;

(二)自然灾害救灾支出;

(三)因公偶然突发性事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费用审批权限

预算内费用,按照规定权限和上述审批程序所涉及到的人员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十七条出差人员回公司后2天内必须到财务部门报账,交回剩余借款,否则,公司按日收取20%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公司形象宣传费用根据总经理审批计划,据实报销。

第四十九条公司印刷品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印刷并发放,印刷费用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预算共同控制,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条其他日常费用的报销,由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和公司资金状况执进行控制和报销。

六、筹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利用从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方式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第五十九条从金融机构贷款,按照审批权限经董事局审批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六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须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董事局或董事局主席批准后,下达贷款指令,公司方能向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配合办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短期和中、长期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筹资方案的比较分析,提出优化筹资组合的筹资决策意见。

第六十二条赊购商品和以其他商业信用等筹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发生筹资成本和改变筹资计划的,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七、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各所属分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购买农副产品、原料等必需的现金支出;

(五)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现金支出。

超过以上范围的各项支出,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十七条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与名章实行出纳与财务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分别保管;出纳保管预留印鉴中的会计名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由分管主任保管;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各项货币资金支出。

第六十八条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出纳必须逐日、逐笔记账。货币资金必须逐日盘点,日清月结。

第六十九条货币资金实行收支周报制度,各所属公司出纳在周六下班前,将本周货币资金收支情况分类统计表报财务管理中心分管主任。

第七十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必须按照具体欠款单位、个人等明细核算;按发生时间逐笔登记,收回欠款时,要逐笔对应核销。

第七十一条发生赊销商品时,须建立健全赊销产品档案,包括调查欠款单位资信状况,明确销售、经办人员的责任,明确回款期限及相应的价格政策、违约处罚等,经有关领导批准,附有发货票或收款收据,以及欠款单位的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以上资料不全不得发货和开具发票。预付购货款,须是公司急需且是不预先付款不能取得对方货物的情况,须事先签订订货合同,明确供货时间、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处罚等,在确有把握的前提下,方能预付货款。各项支出的预借款,应在成本计划、费用预算范围内或确有经费开支来源及复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

第七十二条应收款项必须及时清理。财务部门一个季度要与销售、经办人员核对一次账目;每半年要与具体欠款单位核对一次账目,并取得对账凭据,做出还款计划。具体与销售有关的财务规定见销售制度。

第七十三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按照账龄分析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第七十四条存货包括库存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等。各项存货须实行限额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定期盘点制度。第七十五条存货库存量须核定一定的限额。库存限额由各所属公司根据生产计划测算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需用量、库存量,制定各所属公司的计划需用量和库存限额,报经公司经营班子审批后下达各所属公司执行。各所属公司购买各种存货必须在公司核定的计划用量之内,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六条严格出入库管理。外购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各种实物,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发出和领用必须办理出库手续。

外购的商品、材料等物资不得直接进入各使用部门使用;赊购商品、材料物资也必须办理入库手续,价格不明确的,要估价入库。

销售发出库存的材料、商品,必须办理出库手续。暂不开具发票的赊销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并按照销售价格建立应收账款备查账;发生退货的商品,须经销售人员、保管人员核实产品的规格、编号等,确认是否属于本公司原发出的商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分清责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退货。退货时重新办理入库,冲减原出库记录,同时,由经办人员写出详细退货原因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七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范围

2、低值易耗品的确认,应以公司对低值易耗品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是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低值易耗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均应作为公司财产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低值易耗品采购须由使用部门填制请购单,报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审核:

(一)办公家具用具由物业管理公司审核;

(二)机器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的工具用具由各所属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

(三)图书由公司图书阅览室审核;

(四)生产工具用具、周转容器等由各所属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五)工作服等劳保服装、用品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审核。

以上各部门对请购单位请购的低值易耗品的库存情况、替代产品情况及采购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于库房中有满足需要的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者,或请购产品不符合公司规范管理要求的,不予批准。【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七十九条各所属公司负责人对经过审核后的请购单进行审批。

第八十条低值易耗品采购应按照比质、比价原则进行。对于批量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对于批量、金额较大的集中采购,应当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比价小组,采用多渠道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

第八十一条验收部门核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单价、金额、供货单位名称等是否相符,填制验收单验收,对于数量、规格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有权不予验收。

(一)低值易耗品验收部门:

(二)办公家具用具由物业管理公司和采购公司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物业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编号;

(三)机器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的工具用具由设备管理部门验收;

(四)图书报公司图书阅览室验收并编号;

(五)生产工具用具、周转容器等报生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工作服等劳保服装、用品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验收。

第八十二条对于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盘盈、盘亏,验收人员应当及时会同采购经办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八十三条验收部门应按实验收入库,及时登记实物帐卡。对于先供货后收款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合同价入库,价格不明确的要估价入库。

第八十四条仓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领用审批和领用签字手续,详细填写领料单,及时根据领料单,填写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

第八十五条办公家具、用具的卡片管理

(一)办公家具、用具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登记、编号、建立卡片。

(二)物业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资产编号办法进行编号;办公家具管理卡片应反映办公家具名称、规格、使用单位、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详细信息。

(三)对于各单位购置的价值超过5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办公用具,如:计算器、扫描仪、对讲机、bp机、家庭电话机等应按使用人建立卡片,卡片编号应和员工胸卡编号保持一致。

(四)办公用具、家具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配备的办公家具用具在报废后,保管责任人交回已经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填制“资产报废以旧换新申请表”,物业管理部门方予领用或购置新的办公用具、家具,否则,视同丢失,由保管责任人赔偿。

第八十六条随机工具、生产工具用具和劳保服装应由其管理部门按照使用人建立卡片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八十七条图书的日常管理按照公司《图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禁止挖、刮、补、擦及使用涂改液等方式进行涂改,记录错误时,应当使用红线划销。

第八十九条

领用人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照卡片记录交回保管或使用的资产,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相关卡片由卡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销毁,并形成卡片销毁记录共同保留存档2年。

第九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卡片管理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同实物管理部门核对账存情况,做到帐卡相符。对随意涂改、销毁卡片的,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管理

(一)对于一次性消耗、价值较低、极易损坏的、不记入管理卡片的低值易耗品,按照“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性转销。

(二)对于金额较大、记入管理卡片的、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在资产领用时财务部门摊销账面价值50%,在资产报废时,凭“资产报废以旧换新申请表”,摊销另外50%账面价值。

(三)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公司,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非玻璃周转容器可采用“分次摊销法”,按照容器定额周转次数进行价值摊销。

第九十二条存货的仓库保管

(一)仓库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三)库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因业务需要进入库房的,仓库保管员必须亲自陪同。(四)仓库保管员应定期核对帐、卡、实物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十三条坚持月盘点制度。每月末必须对各项存货进行盘点。由仓库保管人员、统计人员填写存货盘点表,内容包括上月结存、当月出入库情况等。盘点表经过保管部门领导签章,财务部门据此抽查,并与账面核对,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盘点的监盘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记录盘点数据。

第九十四条建立存货跌价准备金制度。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大的存货,按照单位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小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第九十六条各项固定资产须建立单台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载明编号、生产厂家、型号、使用年限、购买时间、维修及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须有严格的手续,确保在位和运转。

第九十七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机关可以调配使用。物业公司为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要对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各所属公司需要增配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由各所属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审查,提出调配或报废、处置意见,报总裁审批后,由物业公司和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通知书,各所属公司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按照《公司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执行。折旧的计算方法:各项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使用年限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执行。各所属公司不得随意改变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

第九十九条物业公司应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查清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转情况,是否需要更换、报废、维修,查清盘盈盘亏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总裁审批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单个项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原则计量,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一条物业公司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报废、出售的审查,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和各实体固定资产的购进成本审核、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各所属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zhí 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一百零三条各所属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在建工程投入的监督、付款审批和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各所属公司的在建工程,在期末时按照单个项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五篇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

2015年春节前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迎来了新成员——《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这项全新的准则由财政部正式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在2015年1月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批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新规定。记者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说,2015年1月是名符其实的“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月”。

最大亮点:公允价值准则掀开面纱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财政部一直致力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随之进行修订与完善。

可以说,在2015年1月这一轮的会计准则发布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全新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掀开了神秘面纱,惊艳亮相。从2015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算起,《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国内的问世至少经过了18个月的准备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国外在两年半之前已经专门针对公允价值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准则,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也会跟进国际准则。

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重要准则之一,公允价值日益受到各方高度关注。2015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是同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租赁、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等内容中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方法和原则,但之前并没有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在会计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39号公允价值准则》的发布,在原先的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达到了39项具体准则,实现了进一步的扩展与完善。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方面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了规定。

在《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发布准则修订及解释: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除了《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外,此轮准则发布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同时,《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这两份会计准则补充规定也于1月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30号准则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综合收益”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旨在适应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印发,财政部于2015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5]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有网友认为,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会计报表回归反映企业完整真实经营状况的本质,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以及最后引入“综合收益”这一概念上。对此,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早就在上市公司列报里有披露了,可算作旧闻,算是将会计实践引入准则之中。

该财务人员进一步介绍称,对上市公司而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变动不大,主要是细化和强化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方面的内容;同时类似“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这样的内容,其实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表现。

也有网友表示,2015年7月1日开支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2015年的半年报中就要使用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报送财务报表,这对那些使用会计软件的企业而言,反应时间太短了。

新版《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了《9号职工薪酬准则》,旨在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9号职工薪酬准则》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职工薪酬披露等内容,共计8章32条,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在新版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内容,并将企业给予受益人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内。同时,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到职工薪酬之中。此外,《9号职工薪酬准则》还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注企业合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的确认。

事实上,自2015年1月1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总共发布了5次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新旧制度衔接

在对《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

在修订发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之后,2015年1月间,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分别对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财政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彩票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做好衔接。

第3篇: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主要特点与突破分别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三)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该准则规定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四)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该准则规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对于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这块有一些不太正确全面地评论。他们误认为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减值准备转回的大门,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利操控的手段。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只规范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和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的资产(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也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减值准备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准备来操控利润。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操控大门,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利操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但是,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四)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

(五)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因此,本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二)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

,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政府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与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新准则的范围更小。

(二)借鉴国际惯例对补助进行了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的修订趋势是将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了常见的补助形式。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6毕业论文结论范文
高等学校会计准则 第六篇

第1篇:毕业论文总结范文

2016年3月,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3月初,在与导师的交流讨论中我的题目定了下来,是:8031单片机控制LED显示屏设计。当选题报告,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中,当时面对浩瀚的书海真是有些茫然,不知如何下手。我将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在导师细心的指导下,终于使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有了掌握。

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认真准备了一个笔记本。我在学校图书馆,大工图书馆搜集资料,还在网上查找各类相关资料,将这些宝贵的资料全部记在笔记本上,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然后我将收集到的资料仔细整理分类,及时拿给导师进行沟通。

4月初,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了,我开始着手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就及时和导师联系,并和同学互相交流,请教专业课老师。在大家的帮助下,困难一个一个解决掉,论文也慢慢成型。

4月底,论文的文字叙述已经完成。5月开始进行相关图形的绘制工作和电路的设计工作。为了画出自己满意的电路图,图表等,我仔细学习了Excel的绘图技术。在设计电路初期,由于没有设计经验,觉得无从下手,空有很多设计思想,却不知道应该选哪个,经过导师的指导,我的设计渐渐有了头绪,通过查阅资料,逐渐确立系统方案。方案中LED显示屏行、列驱动电路的设计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反复推敲,对比的过程中,最终定下了行驱动电路采用74LS154译码器,列驱动电路采用74HC595集成电路。

当我终于完成了所有打字、绘图、排版、校对的任务后整个人都很累,但同时看着电脑荧屏上的毕业设计稿件我的心里是甜的,我觉得这一切都值了。这次毕业论文的制作过程是我的一次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在论文中我充分地运用了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知识

我不会忘记这难忘的几个月的时间。毕业论文的制作给了我难忘的回忆。在我徜徉书海查找资料的日子里,面对无数书本的罗列,最难忘的是每次找到资料时的激动和兴奋;亲手设计电路图的时间里,记忆最深的是每一步小小思路实现时那幸福的心情;为了论文我曾赶稿到深夜,但看着亲手打出的一字一句,心里满满的只有喜悦毫无疲惫。这段旅程看似荆棘密布,实则蕴藏着无尽的宝藏。我从资料的收集中,掌握了很多单片机、LED显示屏的知识,让我对我所学过的知识有所巩固和提高,并且让我对当今单片机、LED显示屏的最新发展技术有所了解。在整个过程中,我学到了新知识,增长了见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然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争取在所学领域有所作为。

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我在这次设计中最大的收益。我想这是一次意志的磨练,是对我实际能力的一次提升,也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也使我们的同学关系更进一步了,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有什么不懂的大家在一起商量,听听不同的看法对我们更好的理解知识,所以在这里非常感谢帮助我的同学。

在此更要感谢我的导师和专业老师,是你们的细心指导和关怀,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们辛勤的汗水和心血。老师的严谨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启迪。从尊敬的导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第2篇:毕业论文结论范文

本文从人力资源的“3p”理论入手,学习借鉴国内外相关人力资源理论、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人力资源价值理论。并以此为根据,对高校人力资源会计核算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首先,针对高校支出占绝大部分的人力资源支出的问题,不再作为一项费用支出来处理,而是把它作为高校一项专门的资产进行确认,这样的处理就使得高校会计资产构成变得比较全面了。同时按照会计恒等的原则,再确认一项负债和一项净资产。

其次,从人力资源的个体价值计量出发,总结了一些专家学者的经典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型,分析其可借鉴和不足之处,设计出一个反映人力资源综合价值的计量模型,并列举实例证明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初步构建高校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系统,设计增加了人力资源相关的会计账户,进行核算举例,并提出进行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将高校人力资源会计从纸上谈兵进入到实际应用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在研究高校人力资源会计的过程中,通过学习大量人力资源会计与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务,我对当前我国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虽然不一定到位,但非常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和学者的指点和指正。

1、高校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需要相关的制度规范。现在高校会计仍使用的是1998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近年来一直没有新的更结合高校特点的会计准则出台(

2、对高校人力资源的会计核算应该考虑成本。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应该考虑成本,会计核算也不例外。对高校人力资源的会计核算,能够反映出高校人力资源的相关数据即可,实用性为第一原则,不应该不顾成本而一味追求理论的完善和体系的完整。同时人力资源的核算也不应该局限于会计部门的工作,应该在高校内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人力资源信息实行共享,如此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省成本。

3、高校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实施应多做市场调查。每个单位有各自的特点,高校的人力资源核算和企业人力资源核算存在着在本质的区别。在会计科目的选取和会计目标的制定应该考虑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的人力资源环境,尽可能让人力资源会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由于篇幅和所学知识所限,对一些会计问题未能深入研究。比如,在第四章会计计量模型构建中,主要应用了专家打分法进行绩效评价,造成评价主观性较强,同时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采取走访相关方面管理人员和专家,未做AHp论证和一致性检验,造成评价指标不一定客观。第五章的高校人力资源会计核算体系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具体实施还有待精准。高等院校荟萃了我国顶尖的人力资源,对高校人力资源的认识拔高到最新高度,充分发挥我国高校人力资源的优势,并转化为现实的巨大生产力,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才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本文只是对我国高校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由于本人知识和水平有限,很多地方还需要专家和学者指教,这对于我今后的成长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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