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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宣传计划

2016-08-23 12:25:5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传染病宣传计划(共6篇)2013年传染病宣传计划2013年传染病宣传计划做好传染病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防病意识,是降低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流行的重要保障。现将2013年的传染病宣传工作计划如下:1、 借助“三下乡”、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传染病宣传。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电视、报纸、现场宣传、入户等形式开展针对传染病的宣传工作。...

2013年传染病宣传计划
传染病宣传计划 第一篇

2013年传染病宣传计划

做好传染病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防病意识,是降低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流行的重要保障。现将2013年的传染病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1、 借助“三下乡”、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传染病宣传。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电视、报纸、现场宣传、入户等形式开展针对传染病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防病意识。

2、 利用日常工作开展传染病宣传。利用平时到医院、托幼机构、学校进行传染病流行性学调查时,对教师、学生、病人家属开展传染病宣传。

3、充分利用传染病网络平台,开展传染病宣传。利用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QQ群、学校传染病QQ群开展水痘、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宣传工作。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

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宣传计划
传染病宣传计划 第二篇

2009-2010学年度【传染病宣传计划】

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宣传计划

龙山学校 2009年7月

2009-2010学年度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宣传计划

2015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传染病宣传计划 第三篇

第1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全面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控措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提高传染病发现和诊治水平,做好今年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

一、认真执行国家传染病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我院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促检查规范化管理

1、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有专职人员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工作。

2、传染病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首次发现或诊断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根据疫情需要,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审核确认“传染病报告卡”后,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4、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检查,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落实工作,做到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传染病宣传计划】

三、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根据传染病特点和季节性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知识和能力。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控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和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四、加强疫情管理,落实防控制度

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认真细致地落实预检分诊、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查阅门诊、急诊病人登记,检验科及放射科及CT室的各种登记本,确保全年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到无漏报。

五、加强对科室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督促各科室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门诊日志记录,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报告及时率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准确率必须达100%。

六、规范肠道门诊、完善发热门诊建设

进一步规范肠道门诊运转,按时开诊;完善发热门诊建设,依托感染科,做好发热病人管理。

七、完善传染病防控部门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控部门自身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做好传染病、肿瘤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同时持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3月份安排专人到疾控中心接受专项短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根据情况增加防控人员,保证各项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2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学校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学生是易感人群,极易被传染病感染并造成流行。为了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的观点,人本的意识,和谐的主题为中心,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机制,切实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二、实施措

(一)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全传染病报告网络。

班主任、科任教师如在晨检、午检中发现病例,应立即报告校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学校疫情报告员向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主管局长报告,主管局长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卫生部门上报卫生局主管领导。H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1.各班要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统计报告,于晨检、午检后1小时内,统计出勤情况,严格筛查学生缺课原因,追查病因,并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病例。目前尤其对于水痘、腮腺炎、麻疹、风疹、流脑、手足口病的学生尤为关注。要求学生提前10分钟进班,班主任教师首先要仔细观察学生精神状态,发现萎靡、发热和皮肤异常情况的学生及时通知领导小组进行筛查。

2.实行传染病快速报告制度

(1)同宿舍、同班级一天内发病3例或连续3天内多例(5例以上)学生患病,并伴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要在24小时内报告。

(2)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报告。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报告。

(5)发现甲类或甲、乙、丙类传染病暴发出现,1-2小时内必须报告。

(四)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1.加强师资培训。以“学校传染病的防控”为主要内容,对班主任、住宿生管理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利用全体会时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为晨检、午检的落实寻找科学依据,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2.在学生和家长中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五)构筑防病屏障

1.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传染病的积极有效的方法。

2.切断传播途径。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结合传染病预防重点工作,及时清整校园死角,清除蚊蝇滋生地,清除园林绿地、闲置空地、垃圾杂物,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2)开窗通风,让教室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有效方法。

(3)鼓励学生多到室外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加强免疫力。

3.隔离传染源。严格按照《传染病法》规定的隔离期实施病员规范隔离。复课时要有卫生部门(传染病医院)开据的病愈证明方可进校上课。水痘隔离14天,并结痂完全脱落,腮腺炎从发病至少10天,并腮腺肿大完全消失。

4.室内消毒。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按学校制定的制度进行。

5.日光消毒:对于寄宿学生的被褥、垫子不易擦拭的物品要定期清洗干净,并在日光下暴晒,可以起到良好的杀菌效果。

6.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教育并督促学生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可用淡盐水漱口,清洗鼻腔,不用公用毛巾及手帕。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人员、物资、经费得到保障。

(三)严格落实防控工作措施,认真处理好各环节工作。对措施不力、引起严重后果的,对迟报、瞒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学校是传染病的集散场所。每天学生从四面八方汇集到学校,由于他们的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一旦传染病发生,易于传播和流行,并可能扩散到家庭和社会。及早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对学生中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控学校传染病,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学校常见传染病种类及症状:

1、出疹性疾病:

麻疹: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全省多次组织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目前多为散发。好发于冬春两季。临床特征为发热、流涕、咳嗽、眼结膜炎、口腔粘膜斑及全身皮肤斑丘疹。常可并发肺炎,而危及婴幼儿生命。其发疹特点为先热后疹,皮疹颜色深,疹间参差不齐,手摸粗糙,疹后皮肤呈皮糠样改变。传染期一般为出疹前5日至出疹后5日,以潜伏期末到出疹后1、2日传染性最强。患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第二次发病者较少见。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风疹: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疫苗接种率普遍不高,儿童普遍易感,易呈暴发流行。流行季节为冬春季,临床特征为为发热,皮疹,耳后及枕部淋巴结肿大。皮疹颜色淡,出疹均匀,整齐,疹后皮肤光滑,干净如常。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2、流行性腮腺炎:简称流腮,由腮腺炎病毒所引起,全年均可发病,但以冬春为主。在学校及幼托机构易造成暴发流行。临床特征为发热及腮腺肿、痛。腮腺炎其病虽不可怕,然而其并发症却十分可怕。可能导致:1、男生睾丸炎:较大儿童及体弱患儿易并发睾丸炎,常有一侧或双侧睾丸肿大、疼痛。若治疗不及时出现睾丸萎缩而引起无精症,故而不生育;2、卵巢炎:10岁以上女患儿易并发卵巢炎。症状是小腹部及腰骶部疼痛、全身乏力,发烧较重可达39℃以上。治疗不及时,婚后不孕;3、脑膜脑炎:在腮腺肿大一周后出现嗜睡、呕吐、头痛、颈项强直、发烧39℃以上,一般无抽搐。

隔离期限:至腮腺完全消肿后3天止,自发病起约3周时间。

3、手足口病: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最典型的起病过程是发热(体温在39℃以下),进而出现咽痛,幼儿表现为流口水、拒食。手、足、口腔可发现皮疹、丘疹或疱疹,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呕吐等症状。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炎等致命性并发症。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14天。

4、流行性感冒 :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无明显季节性,以冬春季节为多。临床特点为急起高热,体温达39-40℃甚至更高,伴头痛、全身酸痛等。以全身中毒症状重,而呼吸道症状轻为特征。流感病毒的变异化非常快,是一种无国界的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疾病。多数人以为流感是小病而不加理会,其实每年死于流感的人不胜其数。流感病毒若入侵器官,可引致严重的并发症,例如肺炎、支气管炎、心力衰竭等,后果十分严重。传播途径为空气飞沫经呼吸道传染,人群普遍易感。发病3天内传染性最强。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7天

5、水痘: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儿童传染病,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临床特点是皮肤粘膜出现瘙痒性水疱疹。水痘结痴后病毒消失。接种水痘疫苗是预防这种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并发症:皮肤继发感染:最常见,如脓疱疮、蜂窝组织炎等;水痘肺炎;心肌炎、脑炎。易感孕妇在妊娠早期如患水痘,终止妊娠是最佳选择。

隔离期限: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少于发病后7天。

6、流脑:为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常见于冬春季,病变主要在脑膜、临床特点为起病急、高烧、头痛、皮肤瘀点及脑膜刺激症。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症状消失后3天,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7、乙脑:为乙型脑炎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急性传染病。流行季节为7、8、9三个月,传播途径是经蚊子叮咬。临床上以高烧、意识障碍、抽搐及脑膜刺激症为特征。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隔离至体温正常。

8、艾滋病: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要求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要达到以下目标:

在青少年中普及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对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明确认识到人类通过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能够避免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增强预防艾滋病、性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青少年认识到艾滋病的传播没有国界。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员,有责任和世界各国携手共同努力以制止艾滋病的蔓延。倡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反对歧视,开展救助。具体实施要求:

1、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2、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组织网络。以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及各班卫生委员等为主干组成三级管理网络体系,组织学习教育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下达的有关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广泛动员宣传教育。

3、制定实际的防控艾滋病政策、制度及计划,使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4、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防控艾滋病教育。通过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通过课堂教育如在政治、生物、体育与保健等各学科教育中有机渗透相关知识,使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多样化,并始终贯穿整个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反复强化,深入人心,确保遏止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计划贯彻、落实,并得到有效防控。

5、利用年内各个世界卫生日、卫生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如开展板块展览、知识竞赛、班团课、社区服务等活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有益健康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6、 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等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健康知识教育丛书,供学生阅读。

7、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效果。要将学校教育与家庭、社区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学生参与社区综合实践活动,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从而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蓬勃开展。

第4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健康教育、卫生保健、预防传染病工作,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如下:

一、做好健康教育、卫生宣传

开学初按着学校要求制定好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认真写好每周一次的卫生广播讲座稿件,使学生掌握一些卫生常识知识,防病治病。使他们懂得从小讲卫生的目的意义,把宣传卫生常识同贯彻小学生品德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在全校学生中形成人人讲文明,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二、学生卫生保健、防病治疗工作

本学期工作重点是预防各种传染病,在国家的计划免疫程序下,在我班有52名学生中必须搞好传染病、流行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措施是宣传管理到位,每周消毒,加强个人卫生检查,搞好记录和总结工作,各种疫苗都按时接种,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学生中传播。一旦发生传染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登记和隔离工作。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的情况下做好学生每年一次的健康监测工作及统计分析资料。降低发病率。同时做好学生眼保健操的辅导工作,开展传染病预防主题班会,抓好晨检午检工作。

三、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抓好卫生督察员培训,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来搞好学校的环境和个人卫生的检查、评比,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做好预防各种传染病的晨检报告。

2015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传染病宣传计划 第四篇

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连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降低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连实际情况,特制定了2015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学习并掌握各种常见传染病诊疗规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3.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每年至少宣传四次。

4.在治疗工作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针以管一板,杜绝医源性传染。

5.积极开展连队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6.全面实施计划免疫,按照计划免疫程序及时对全连所有0——7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强化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规范首针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提高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及时率,"五苗"接种率95%以上。

7.做好各项工作的登统计。

24连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月18日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传染病宣传计划 第五篇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传染病宣传计划】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传染病宣传计划】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15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传染病宣传计划 第六篇

第1篇: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开展预防接种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儿童健康成长的大事,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保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搞好扩大免疫规划宣传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的和意义,要结合“4.25”计免宣传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要教会广大群众会算防病与治病的经济账,争取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各类疫苗接种率,中心将利用定期会、专业培训会对各乡镇防疫医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各乡镇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做好儿童建卡建证和预防接种工作

1、各基层接种单位要及时掌握辖区所有适龄儿童的人数,做好适龄儿童建卡、建证工作,要求适龄儿童建证率≥95%,建卡率100%。2、按扩大国家规划免疫程序完成常规冷链运转,重点注意流动儿童和边远儿童的建卡建证工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指标为原国家免疫规划的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含白破疫苗)的全程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新纳入免疫规划的A群流脑疫苗(基础)、A+C群流脑疫苗(加强)、甲肝疫苗、乙脑疫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以上;麻腮风联合疫苗(含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要在1月内完成8月龄和18月龄的适龄儿童接种的工作,确保以乡镇为单位目标儿童麻疹类疫苗2剂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报告接种率达到70%以上;流动儿童报告接种率≥90%。

四、及时、准确上报免疫规划的各类报表及文字资料

每年1月底收集和上报辖区内上一年的人口资料、冷链档案设备表和接种单位档案表; 3月上报下一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在3月和9月进行儿童接种表卡的清卡查证工作并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上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报表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表。

五、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

【传染病宣传计划】

于5月前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并根据接种率调查的情况,对接种率低的地区开展查漏补种。

六、全面推进儿童乙肝疫苗项目工作

各单位要提高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和及时接种率,确保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首针及时接种率达85%以上。

七、加强二类疫苗的宣传、接种和管理工作

要加强二类疫苗的宣传、接种工作,逐步提高二类疫苗在我区的接种率,构建免疫屏障,控制相应传染病在我区的传播。

根据省、市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和我区传染病疫情状况,开展重点传染病疫苗查漏补种工作,以控制近几年在我区发病率较高的传染病,如: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等传染病在我区的传播,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八、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各单位均要切实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按照四川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项目要求,完成20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的个案信息录入工作,并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工作纳入常规化管理,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要及时录入和更新。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资料与纸质的“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应同时记录并进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资料与纸质的“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数据应保持一致。

九、完善制度,搞好科学管理

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搞好冷链器材设备的管理使用。疫苗储存、管理和使用要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2、严格执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积极协助教育部门,每年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查验率应≥95%,并按要求开展补种、补证工作,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暴发流行。

3、加强安全注射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定期更换消毒液,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针管一使用”,注射废弃物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接种事故的发生。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定制合理的预防接种时间,房屋的选择尽量在40㎡左右,室内地面硬化、清洁明亮、空气流通;配有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接种操作规程;接种人员由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医务人员担任;设备器材配备要尽量完善,以保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5、加强异常反应的监测和上报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要求,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常规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月报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及时调查上报。

九、加强督导检查

中心将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安全注射的情况、预防接种工作实施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其中综合工作督导要全覆盖各乡镇卫生院,并及时将工作督导向督导单位反馈,促进我区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实施。

第2篇: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0XX年在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和院办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单位业务指导下,在免疫规划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乡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业务工作运行良好,免疫规划工作保持在较高水平,相应的可免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很好地保护了全乡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我乡免疫规划工作不滑坡,解决我乡免疫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根据20XX年##县计免交叉检查、市免疫规划督导检查、区黄牌机制检查情况,制定20XX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

(一)继续加强我乡计划免疫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巩固工作成绩,加强AFP监测,保持无脊灰状态,加大流动儿童管理的力度,提高流动儿童的接种率。

(二)认真贯彻执行卫疾控[20XX]305号文件,做好扩大免疫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各项工作,保证基础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扩大免疫接种率90%以上,强化安全注射、规范疫苗管理及使用制度。

(三)加强免疫规划培训、宣传工作,提高免疫规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全民预防接种意识。每年有两次以上免疫规划专题培训。

(四)每月对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进行一次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免疫规划工作滑坡。

(五)推进信息化管理:免疫规划科至少配备1台计算机,至少有一人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保证电子报表通畅,每次接种完后及时做好上传下载工作。

(六)继续落实村医报酬:村医报酬落实率达到100%,每月不低于300元。

(七)认真做好查漏补种和入托入学验证工作,每年在全乡范围内进行两次的查漏补种活动,查验率达95%以上;入托入学验证率达95%以上,对未种者及时补种,补种率达100%。

具体措施

一、经费保障

乡卫生院积极向乡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政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扶持力度,力争乡政府保障下列经费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落实。

1、100%的村医生落实报酬,每月不低于300元

2、每年冷链经费投入达到人均0.20元以上。

3、开展强化服苗时要投入强化免疫活动专项经费。

4、上级下拨的免疫规划专项经费100%及时划拨到位。

二、机构建设

1、乡卫生院设置防疫科。

2、100%的行政村设置卫生室(所)。

3、人员配备:

(1)乡级:每万人口配置1名专职防保人员,基数不少于2人。

(2)村级: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村医负责免疫规划工作。乡村医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加强AFP监测

1、积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强化免疫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服苗率达到规定指标以上。

2、加强AFP监测力度,做好每旬的主动监测和上报工作,杜绝AFP漏报现象,AFP病例的个案调查及采样送样等各项指标达到卫生部规定。

四、继续保持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门诊条件,努力创建接种大厅。

五、巩固基础免疫,维持加强免疫

1、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建卡、建证率达98%以上,全年上卡率应高于当年统计年鉴的出生率和自治区下达的指标。坚持每月与计生、妇幼部门的出生名单进行核对,不能有漏卡现象。

2、每月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坚持每年运转12次,每次运转后及时统计,按时上报。每月对辖区内未种儿童进行调查,并下发通知,防止接种率下降。五苗接种率应在95%以上。扩大免疫规划疫疫苗接种率在90%以上。每次接种后将接种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做好上传下载工作。

3、全年进行两次以上目标人群摸底登记和查漏补种工作。每月进行未种原因分析,定期接种率调查、漏卡率调查、并进行文字总结。每二月进行一次12-24月龄儿童的计免监测。在接种进程中严格按照免疫程序,不能发生有提前接种和间隔时间不够、卡证不相符的现象。

4、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强化对流动人口密集区域(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和街道)的搜索建卡、建证补种工作,居住本地三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建卡、建证接种率在95%以上。每季度对流动儿童进行监测,一年有两次流动儿童专项调查,做好流动儿童的建证建卡工作,努力提高五苗合格接种率。

5、加强薄弱区域管理、每两个月进行监测工作,对薄弱环节制定追赶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加强薄弱区域、薄弱环节的工作,全面提高工作质量,用2~3年时间消除免疫规划工作薄弱区域。。

6、每年进行入托入学验证、验证率达95%以上,对未种者及时补种,补种率达100%。

六、加强相应传染病的控制

1、加强新生儿破伤风及麻疹的监测与控制工作,对新生儿破伤风及麻疹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及时搜索可疑病人。

2、对麻疹疑似病例进行采血和个案调查。

3、及时上报主动监测报表及疫情调查报告。

七、继续做好乙肝扩大疫苗免费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

1、按卫疾控[20XX]305号文件《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确保适龄儿童乙肝扩免疫苗及时、安全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疫苗的使用、管理,各级预防接种单位建立完善的专人管理和疫苗收发登记、使用制度,做好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3、加强对扩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技术指导,做好适龄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效果监测与评估。

八、疫苗、冷链设备管理

1、规范疫苗管理,不能出现疫苗浪费,建立完善的疫苗专人管理和疫苗收发登记制度,疫苗使用要严格按照广西计划免疫条列和全国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执行。每次运转结束后要清点库存,与运转报表一起上报。一类疫苗不能挪为二类用,杜绝一类疫苗收费现象。

2、保证冷链设备正常运转,冷链设备的使用要完善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归档齐全,冷链设备不能挪为他用。

九、强化安全接种意识,杜绝接种事故发生。

1、认真执行区卫生厅桂疾控[20XX]10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接种制度。

2、接种疫苗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要做好销毁工作,并有使用记录。

3、对安全接种事故进行即时处理,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

4、加强免疫接种副反应的处理,即时报告接种副反应的问题和纠纷。

十、加强宣传、培训与督查指导

1、卫生院有五条以上免疫规划固定标语,每字≥30㎝,含一条乙肝内容。每村有一条以上免疫规划固定标语,每字≥30㎝。

2、采用广播、宣传单、告家长书等形式在4.25宣传日和强化免疫日大力进行免疫规划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免疫、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不断提高我乡的儿童免疫接种率,使全乡形成一个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民群众个个关心、接受、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和强化免疫活动的良好局面。

3、加强免疫规划培训,提高免疫规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全民预防接种意识。每年有四次对乡村医生免疫规划专题培训,每年一次对学校、幼儿园、水厂等重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一、加强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认真填写有关报表及时上报,并保证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与真实性。

第3篇: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0XX年在院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免疫规划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业务工作运行良好,免疫规划工作保持在较高水平,相应的可免性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保证我院免疫规划工作不滑坡,制定20XX年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免疫规划宣传,提高群众对免疫规划的认识让群众主动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及主动给儿童接种.

二.加强责任心,严格做好免疫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告知询问接种前的禁忌症,避免错种、漏针,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三.按上级要求,完成五苗接种率和四苗覆盖率,使新生儿在一月内建卡、建证,接种率达到100%,控制相应传染病发病率为零.

四.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居住3个月以上建证、建卡,接种疫苗工作,严禁计免死角出现.

五.一类疫苗决不收分文钱,二类疫苗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购买.

六.按照上级的要求计免已实行信息化管理,所录儿童信息及时上报.

第4篇: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0XX年我院将继续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贮存与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根据《年长武县疾病控制工作要点》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免疫接种

1、积极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抓好春、秋季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资料管理。

2、做好乡级冷链运转条件下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全年12次冷链运转。“九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两脑” 接种率提高到95%以上。

3、 做好流动人口等常规免疫难以覆盖人群中儿童的 免疫接种工作,进一步巩固免疫屏障,消除“免疫空白”。

4、提高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对于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开展麻疹疫苗的补充免疫接种工作。

5、进一步提高乙脑和流脑疫苗及时接种率,特别是加强免疫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二、针对传染病监测、调查处置

1、继续做好维持无脊灰状态和麻疹消除工作,加强AFP病例监测,确保无麻疹暴发 。无白候,破伤风病例,其余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低于往年水平。

2、新生儿破伤风、白喉和百日咳监测: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和主动监测工作,防止病例漏报;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病例个案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做好适龄儿童百白破疫苗常规免疫工作,提高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三、计划免疫管理

1、建立计划免疫儿童个案信息网

(1)20XX年实现儿童接种资料个案管理信息化,出生儿童接种卡发卡率达到100%。

(2)20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

2、继续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20XX年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求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漏种疫苗补种率达到100%以上。

3、进一步加强接种门诊管理工作。规范接种程序,搞好接种环境卫生,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接种环境。

4、疫苗及冷链管理 继续贯彻执行条例和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管理和冷链系统管理。加强疫苗的计划、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继续做好疫苗微机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及时制订和上报第一类疫苗的年度使用计划,确保第一类疫苗有计划的分发和使用,避免疫苗浪费。严格冷链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存管理等冷链运转机制,要按要求做好配发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工作,保证专物专用。

5、预防接种管理 正确处理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关系,必须在优先确保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决不允许因开展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冲击和干扰免疫规划项目的正常实施;二类疫苗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使用,不得强制使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常规免疫的日常管理,在做好基础免疫的同时,切实将加强免疫接种纳入常规冷链运转的免疫服务工作,提高加强免疫的合格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提高常规接种率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统一使用《陕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加强接种卡、证的管理,提高卡、证相符率。

6、预防接种安全及异常反应监测 要加强预防接种前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减少和避免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发生。在预防接种积极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加强注射器使用后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工作,按照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报告和处理。

7、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时机,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广泛宣传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免疫防病知识,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好“4、25”宣传日和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日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冷链运转前例会制度,有计划地开展针对工作人员的《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及业务技术培训。

8、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是免疫预防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的调查,切实了解辖区流动人口的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流动人口的实际,想方设法,在预防接种门诊的开诊频次、时间、方式等多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方便、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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