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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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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制免疫计划(共6篇)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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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质量监管

农业部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质量标准。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财政部、农业部定期联合对各地疫苗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督导。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恶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

各地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五、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疫苗经费补助文件执行。2012年度疫苗补助资金存在缺口的省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联合提出申请,同时

【强制免疫计划】

报送2012年疫苗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填写《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并提供证明本省已落实2012年地方财政应承担疫苗补助经费的拨款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二)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求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规模化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直接补贴试点工作的省份,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农业部审批的方案执行。

(三)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四)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5.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免疫;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强制免疫计划】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不同风险区域的免疫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山东(含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进行免疫。其他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个计划单列市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对家禽进行免疫。对监测出Re-4毒株的地区,可使用Re-4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Re-4株而要求使用Re-4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Re-4株疫苗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 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株+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篇二:强制免疫计划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强制免疫计划】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

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计划】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

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

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强制免疫计划】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

篇三:强制免疫计划
2016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根据动防办[2016]1号《关于印发201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深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控工作全局,切实履行“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职责,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为防控重点,统筹兼顾牛出败等动物疫病,以建立长效机制为基础,为提高防控能力为核心,以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预警、预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确保我镇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二、总体目标

(一)免疫目标。

2016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五种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疫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达到70%以上。

(二)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在完成免疫工作基础上,要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猪全面实施佩戴二维码标识,牛羊佩戴免疫耳标。农村散养户及养殖专业户的免疫档案由镇畜牧兽医站建立保存。

(三)建立免疫示范村。

每个村委会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疫示范村。在免疫示范村范围内,强制免疫动物的免疫率、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免疫证的发证率和建档率均达100%。非免疫示范村的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至少达90%以上。以后各村委会的免疫示范村以每年2个村以上的速度增加。

三、免疫原则及免疫程序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四、实施步骤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短,接种的疫苗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各村要科学安排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等各种疫苗的接种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连续注射疫苗的现象。春季免疫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

3月初召开春季动物免疫工作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疫苗组织、器械购置、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安排做好春季免疫操作技术培训班。

(二)集中免疫阶段

按上述的免疫原则和要求,3月10日至5月上旬,对所有的家禽和家畜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接种。并在规定的免疫时间后抽检血清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三)补漏复查阶段

5月初,各村委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补免补防,并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

(四)总结阶段

5月30日前,春季动物免疫工作全部结束,认真做好春防的总结,档案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迎检阶段

6月份,准备迎接国家和省里的检查,做好相关的材料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免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一定要充分做好春防的准备工作,做到措施更具体,目标更明确,要求更严格。要相应成立免疫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召开主要领导、村委会干部和村畜牧兽医员参加的动物免疫动员大会,部署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向社会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全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采用县、镇二级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等内容,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切实提高基层防疫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镇政府应采取多种办法和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疫苗费用、耳标钳、免疫器具、消毒药品、急救药品、业务培训、冷链维修运转、村级防疫员补助等经费。

(四)疫苗组织及供应

镇政府必须加强强制免疫用疫苗管理,规范疫苗进出库制度。要按“高效、精确、节约”的原则使用疫苗,严格根据免疫进度领取疫苗,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组织和供应工作。各乡镇对疫苗储存的冷链设备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疫苗安全存放,有效使用。特别是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对村级防疫员使用的携带式冷藏箱的保温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的应及时修理或报废,以保证疫苗质量。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效果监测是检查免疫接种成败的重要手段,是制定补免计划、免疫程序的基础。实行常年监测、集中监测和随机抽检监测相结合的机制,重点在集中免疫后根据免疫的进度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的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进行汇总、评价,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诊断试剂和相关用品的订购,以免贻误监测工作开展。县畜牧兽医局将组织免疫抗体监测组,不定期到各村委会和各饲养场,进行抗体随机检测和效果评价,并以监测结果做为评价各乡镇免疫效果的主要依据。

(六)检查、督导、验收和总结

在免疫工作开展后,镇畜牧站要组织有关领导及业务技术骨干,到各村委会、自然村检查督促免疫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阶段性汇报。免疫工作基本结束后,每个村委会应进行自我验收或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抽查验收。

六、其他要求

(一)对调出县境的非屠宰家禽和非屠宰家畜在调运前2周分别进行一次禽流感免疫和口蹄疫免疫。未按规定免疫的家禽家畜,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满2周龄的雏禽除外)。

(二)尽量减少免疫应激反应。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生不良反应时,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避免饲养者的损失。同时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各村委会应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免疫方案。

(四)从3月1日开始到5月25日,每周一上午8:00前将免疫进度周报表(详见附件)上报镇畜牧站,镇畜牧站汇总结果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篇四:强制免疫计划
2016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201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及结合我实际,制定了《2016年春季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请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鸡、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100%。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型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0型-亚洲1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100%。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以90%。

(五)常规免疫,对区域内畜禽实施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鸡新城疫、禽霍乱、狂犬病等常规免疫、免疫密度达到80%以上。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3)商品肉鸭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免疫。饲养周期超过2个月的,应根据应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再加强免疫一次。

(4)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集中开展补免,平时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补免。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初免,6月份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中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口蹄疫0型-亚型1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商品猪和种猪免疫

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我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①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②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常规免疫

各常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按相关规定和说明实施。

篇五:强制免疫计划
2016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麦积区畜牧兽医局:

养殖场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地方,将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 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三)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四)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疫情发生,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强制免疫计划】

年 月 日

隆兴镇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场(小区)自愿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2.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3.

4.

1.

2.

3.

4. 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 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三、做到“四个报告” 四、做到“四个确保” 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

五、履行省外引入动物报批报验制度,按规定引入动物。

六、聘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物疫病的诊疗,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七、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活动。

八、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测、检测。

九、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公开曝光。

十、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十一、如未兑现上述承诺,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养殖场(养殖小区)(签章)

承诺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领 条

今领到隆兴镇农业服务中心疫苗:猪瘟 头份,猪w 头份,仔猪副伤寒 头份、

头份,保证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及时进行免疫。

此据

领取人:

2016年 月 日

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

为了贯彻《动物防疫法》落实国家对动物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现承诺,本养殖场的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体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搞好动物环保,消毒灭源工作,我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承诺人:

年 月 日

动物经营运输防疫承诺书

本人向(管理单位)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动接受有关动物防疫部门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动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识。

三、做到具备动物经营运输的专用车辆、防疫器械和消毒药品,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隔离差昂所。

四、使用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对粪便、污染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跨县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时,须先在调入3日前向调入3日前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到达调入地24小时内要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15天,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上市销售。

六、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时,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购、贩运动物时,本人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动物圈舍,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

八、收购动物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离开。

九、建立动物购销台账,详细载明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

十、上市交易动物时,必须报告市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查证验物。

十一、不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和免疫标示。

十二、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十三、不贩卖国家规定应免未免或无免证明和免疫标示的动物 ,不贩卖患有疫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贩运在已划定为封锁区域内的动物。

十四、不瞒报、谎报动物疫情,发现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十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做好自身和运输车辆消毒,积极协助追朔疫源,积极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篇六:强制免疫计划
2016狂犬病防治措施工作总结

狂犬病防治措施工作总结

一、加大宣传

1、以乡镇为主体,召开了村级疫情信息员培训。在行政村、农贸市场、人员密集集区张贴了400份《**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的通告》。进村入户,发放1.5万份狂犬疫病防治资料。

2、利用媒体播放宣传标语达60天,新闻报道狂犬病防治工作3篇,召开狂犬病防治工作专题会议4次。

二、加强免疫

县局制定了科学免疫方案,出台了系列免疫措施。

1、建立局领导包片,片站包乡,防疫员包区的防疫机制,并层层签订了防治工作责任状。

2、各片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免疫计划,加强了工作协调和力量整合。

3、制定了免疫时间流程,确保5月30日前完成狂犬病第一轮免疫任务。加强了巡查巡免,在集中预防狂犬病的同时,同时做好五号病、禽流感补免工作。

4、成立了专门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督查活动。

三、加强物质储备和人员保护

县局调运了充足的疫苗和免疫器械,配制了部分保定设施,同时加强了人员自身防护。

县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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