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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2016-08-29 13:01: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共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 在线学习答案上下学习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审批科学习安排 为全面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窗口服务的需要,根据局党组安排,全局上下将利用今冬明春继续进行业务学习。我科从实际出发,针对窗口主要受理业务,比较全面、系统的拟定了学习计划。现就...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 在线学习答案

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审批科

学习安排 为全面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窗口服务的需要,根据局党组安排,全局上下将利用今冬明春继续进行业务学习。我科从实际出发,针对窗口主要受理业务,比较全面、系统的拟定了学习计划。现就学习方法及要求作如下安排:

一、学习方式以自学与共同探讨为主

每位同志要根据学习计划,利用工作间隙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在学习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业法与通用法相结合,上层法与部门地方法相结合,条文与释义相结合。真正学精学透,不懂之处多与同事探讨研究,真正领会立法意图,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作中去。

二、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学习内容不限于统一安排,每位同志还可以根据个人工作实际与学习进度选择合适的内容进行深入地学习。

三、总体要求

每位同志认真学习、作好笔记,通过本次业务学习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服务于冀州经济社会发展。

附《学习计划》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2015国土局学习计划

第1篇:国土局学习计划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理论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 20XX年度党委中心组学习提出如下计划。

一、学习主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为基本内容,以中央和省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重点专题,充分发挥党委中心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优良学风,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决策水平和工作本领。

二、学习内容

1、“两会”精神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全面领会全国、省市“两会”精神,科学认识全国、全省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入研究事关金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重大举措,进一步谋划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拓展发展道路,创新发展模式,切实把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当前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部署的工作重点上来。

2、廉政建设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理解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强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四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思路、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3、统筹城乡发展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认识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全面了解和把握“三农”一号文件的科学内涵、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围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个中心任务,突出强调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推动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更好谋划农民增收、高效农业、扶贫开发、制度创新等重点领域的工作,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

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全面领会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和县委工作会议精神,深刻理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实现金湖跨越发展的相互关系,充分认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要求,全面分析调整经济结构与转变发展方式的重点难点,研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方法措施,不断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

5、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认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主要内容和方法途径,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严格的制度保障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有效的方法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良好的作风带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切实打牢学习型政党建设基石。要形成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争当学习型领导干部的氛围,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向书本、向实践、向群众学习,做到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在践行“创新创业创优、争先领先率先”新时期江苏精神上有新业绩、有新突破。

6、加强党的建设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认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性。进一步把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标准、重点,认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干部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加快建设一支素质全面、引领潮流、敢试敢闯、勇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7、法律法规专题

学习要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使领导干部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带头和模范的执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学习材料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11期)

3、《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持续增强农业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2期)

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5、XXX同志在党的XX大上的重要讲话

6、XXX同志在党的XX届X中全会上的讲话

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1期)

8、中央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3期)

9、全国“两会”精神(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4期)

10、《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9期)

11、江苏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12期)

12、刘永忠同志在淮安市第六次党代会上的报告(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9期)

13、刘永忠同志在市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市委宣传部编《理论学习参考》20XX年第1期)

14、《理论热点面对面20XX》(中宣部理论局编写)

15、《理论学习参考》1-12期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四、学习要求

要紧密联系我县国土资源实际和个人工作实际,组织专题学习,撰写学习心得,开展研讨交流。原则上中心组集中学习一年不少于12次。每个专题都要有中心发言。根据学习计划要求做好学习安排,认真阅读规定书目和学习材料,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各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2篇:国土局学习计划

2015年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关键之年。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素养,是建设廉政高效服务型机关和高标准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迫切需要。现根据县委有关精神,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县委十四届五次全委会精神,以加强和改进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构建和谐高效机关为重点,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为目的,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研究探讨新形势新任务,为把国土部门建设成为“勤政务实、廉洁高效、和谐文明、群众满意”的优秀机关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和理论基础。

二、学习内容

紧紧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技创新理论进行学习,始终坚持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为主线,深入学习XX届X中全会精神,党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

1、政治理论部分:《科学发展观读本》、《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读本》胡锦涛、温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铜仁地区干部理论学习资料》:《AA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资料选编》。

2、政策法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3、其他知识部分:国家、省、地(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各级领导讲话精神等。

三、组织形式

原则上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和月底的星期五下午为学习活动日,每个月集中学习两次。全年集中学习24次,各股室干部职工的读书笔记要10000字以上,4篇学习心得体会:副科级领导干部结合工作实际,每人撰写一篇2500字以上的调研文章

四、学习要求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把学习和工作融为一体,不断强化学贵有恒、学贵有心和学以致新、学以致用的意识,要发挥网络和媒体作用,拓宽学习渠道,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总结梳理学习成果,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是强化制度落实。要切实做到“计划、制度、资料、台帐”四完备,“时间、内容、人员、组织”四落实,规范学习制度,建立学习备忘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认真开展自学和调研活动,并做好学习笔记。

三是营造浓厚学风。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实践,要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工作人员要发挥主动能动作用,在学习与实践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第3篇:国土局学习计划

20XX年,我党将召开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在新起点上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一年。为扎实推进我局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科学发展能力,根据市直机关工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局机关理论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围绕迎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主线,大力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围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强化理论武装;围绕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战略,大力实施机关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深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建设开放文明和谐幸福的新福州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学习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今年10月,党的十八大将胜利召开,机关各党支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早谋划,早部署。十八大召开前,重点围绕“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主题,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迎接学习宣传十八大浓厚理论氛围;十八大召开后,要通过专题学习、宣讲解读、专家辅导、研讨征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十八大精神,推动兴起宣传贯彻的热潮。同时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结合起来,与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以学习成果推动本职工作。同时,要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对形势的科学判断及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做好当前工作上来。

(二)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完整准确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组织开展“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党的XX大特别是XX大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和巨大成就,更加自觉地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三)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后,要以支部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把解决机关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价值观问题作为教育的重点,把弘扬福建精神、福州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载体,强化教育引导、认知践行、制度规范,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用科学理论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四)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各党支部要继续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全面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大政方针、主要任务,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准确把握稳中求进这一总基调,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认真领会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推动解放思想,营造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认真组织学习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编辑出版的《机关干部实用词条读本》,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五)深入学习中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上半年,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要结合当前我局开展的“保持党性纯洁、服务科学发展”廉政主题教育活动,认真抓好学习领会、分析检查、整改提升三个阶段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必读篇目的学习教育活动,确保主题教育活动真正取得实效,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朽思想侵蚀,筑牢政治思想防线。

(六)深入学习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开展读历史、谈体会活动,引导党员干部重点学习和借鉴中国历史上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学习和吸取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高尚的精神追求。要结合纪念建党XX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和中国革命史的学习教育,大力弘扬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践行“三服务”要求。同时要把开展党史教育与国情、省情、市情等形势政策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当前我国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在增强忧患意识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七)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品质教育。结合“六五”普法教育,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强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各党支部要按照我局“六五”普法教育规划要求,精心安排学习、教育内容,运用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寓教于乐,增强学习教育效果。同时,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开展学雷锋树形象、学模范做表率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八)深入学习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知识。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准确把握国土资源在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国土部“双保”行动、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承包、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旧屋区改造等方面的政策研究,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保护能力和保障水平。

三、组织形式

理论学习仍坚持每周二、四晚学习日制度,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习方式可采取支部(党小组)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理论讲坛、座谈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组织。同时,注重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媒体等的作用,探索开展网上学习、网上交流等,提高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局机关党委每月初制定下发当月学习计划安排表,明确学习的时间、内容和组织方式等,并结合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检查,适时对各支部开展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

四、学习要求

各党支部要思想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不断健全完善学习考勤、档案、通报以及述学、考学、评学、督学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理论学习切实落到实处;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创新学习载体,不断优化方法、丰富手段,推出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和贴近实际的载体,建立本部门(单位)的学习活动品牌;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理论学习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密结合起来,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有机融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4篇:国土局学习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州国土局要求,结合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学习党的XX大精神,不断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全面提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管理能力、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2016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工作计划

为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乡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计划,请各位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自觉学法用法。

一、学习方式

会前学法,自学学法,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法。

二、学习时间

1、各类会议前15分钟学习法律;

2、每位领导干部每周自学学法时间不少于150分钟;

3、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法每月不少于60分钟。

三、学习内容

(一)宪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反分裂国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二)刑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民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诉讼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四)行政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7、工伤保险条例

8、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2、信访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四、学习考核

乡党委定期检查学习记录,考试考核,对不合格者,加重学习任务,并进行补考,对补考不合格者,党委书记对其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2016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6〕8号 【颁布时间】2016-5-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6日第02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6〕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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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计划
2016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方案

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深入开展宣传月活动,不断增强人们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观念和依法设置使用台站意识,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

二、宣传主题

以“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为主题,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20周年,提高全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觉悟。

三、宣传对象

全县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各级党政军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及相关领导;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单位,设置无线电台站用户,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及个人;社会公众等。

四、宣传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30日。

五、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内容。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中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内容;

2、宣传《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我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通告》和《省国家保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科普知识内容。

1、无线电基本常识;

2、无线电频谱资源知识

3、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知识。

(三)主要宣传标语。

(1)良好电波秩序,需要你我共同维护,请自觉遵守《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3)无线电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4)净化电磁环境,从我做起;(5)保护频谱,人人有责;(6)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7)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转让、出租;(8)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备案;(9)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每一个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尽的义务。

六、宣传方式

(一)新闻媒体宣传。

1、电视宣传。宣传月期间,在电视台陆续专题报道无线电应用和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

2、网络宣传。宣传月期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宣传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

3、报刊宣传。宣传月期间,在今日报刊专题报道无线电技术、应用以及无线电管理的发展历史、相关知识、重要性和作用等。

(二)手机短信宣传。宣传月期间,约请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无线电管理公益短信。

(三)横幅宣传。

1、宣传月期间,在县城及乡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开展宣传,扩大无线电管理的影响。

2、宣传月期间,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无线电宣传标语。

(四)开展专项活动。宣传月期间,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宣传、进农村、进酒店、进宾馆等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巩固和扩大宣传成。

七、组织机构

为保障宣传月活动的有序开展,成立黎族苗族自治县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提升宣传工作水平,确保宣传工作有效落实。

(二)领取资料,开展宣传。各责任单位于9月6日前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领取宣传资料,并开展宣传活动。

(三)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活动结束后,请各责任单位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并于10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版)、活动图片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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