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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2016-08-31 12:43:4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共3篇)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问安镇计生办 荣中美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

篇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

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

问安镇计生办 荣中美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明确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的职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制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们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目标。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保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这一目标。

(一)依法确立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题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依法设立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从历史看,在用行政手段推行计划生育的时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为乡镇(街办)人民政府,

直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法主体统一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即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不再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为此我们必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角色:一是协助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二是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执法。

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计生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发给<<行政执法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三是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四是公开计划生育行政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也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正确执法的重要方面。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之初,对计生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继续有

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因此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一丝不苟的完成,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在乡镇特别是调查取证要有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取证后要有当事人鉴定撩印认可,处罚决定书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要有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要有情况说明,在场人签字,且送达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等都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二、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执法队伍整体形象。

(一)严格执法,才能提高队伍的整体形象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依法治建设基本方针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违法者受到处罚,使周边育龄群众受到教育,才能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执法机关的尊严。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上来说,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办案。比如凤台村一位

违法怀孕对象通过村、镇计生办做工作,因两人都是初婚,当事人执意出钱也要生这个孩子。在违法生育行为还未发生的情况下,村委会按村规民约的规定收了当事人1000元的生育保证金,我们了解这件事后督促村将1000元的保证金退还给当事人。另一方面,严格执法不是粗暴执法,应当按章办事。在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要严格按程序办案,避免行为不当造成工作被动。我们以前实践中只重实际而忽视程序,假若打起行政官司来很容易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必须要有两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出示证件、执法中必须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案件调查及处理中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法的要求还表现在:履行职务时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制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罚,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二)公正执法,才能使严格执法得到保证。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怀孕行为督促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人流、引产)对违法生育的行为依法处罚,不搞因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的"态度执法"、不以当事人与我们有关系或领导、亲戚或朋友打招呼因而从

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违法必罚,罚而有据。比如我们办结的一个违法生育案件,因当事人是外地迁入的,小孩又是七年前出生的,村主要领导和镇干部出面打招呼能否不予处罚,我们并没有因为这种关系而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最终我们根据<<条例>>对当事人征收了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在群众眼皮底下执法,保护的是最底层的老百姓的利益,稍有疏忽,出现一起执法不公正行为,就会引起群众的不信任,形象一旦失去,就难以再挽回。同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是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减少乃至杜绝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三)严格、公正执法,只有通过文明执法来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违法生育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属性所决定的。计划生育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一些弱势群众,且违法事实合理不合法,遇到的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怀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应通过工作使当事人自觉采取补救措施,使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计划生育部门的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执法。每名执法人员都必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文明素养的展示相结合,在

篇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古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为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履职,保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及市人口计生委在6月份开展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要求,现就全县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自查单位:全县26个乡(镇)及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自查区间:2011 年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二、自查内容

(一)违法生育行为的立案、违法生育处理、违法责任追究、社会抚养费收(有无乱收费)管用等情况;

违法生育立案是否及时,一个月立案调查,违法生育处理是否有提高或降低标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是否经过协商处理,公职人员违法生育后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格;

查行政执法委托书及行政执法(委托执法)证件。

(三)制定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再生育审批情况;

查乡(镇)签收及送达。

(五)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落实和流入地育龄群众免费服务等情况;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查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是否规范公开,服务中心办理程序是否公平,有无限时办结制度,各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落实是否真实,流入人口是否享受免费服务。

(六)是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情况;

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预案等相关制度是否落实。

(七)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八)是否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和再生育审批文书;

各乡镇上半年的再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按省上标准文书与行政审批股及执法大队联系,加以完善补充规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九)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依法推进情况。 各乡镇开展诚信计生及人口计生基层群众开展情况。

三、自查时间

2012 年 6 月10日前各乡(镇)计生办将以上自查内容(除三、七项外)落实情况用电子文档上报县人口计生局政策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法规股。

四、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市上这次检查工作,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及整改,全面作好迎检工作。

(二)此次检查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被检乡(镇)检查存在问题,将被取消年终目标评选资格。

附:1、再生育审批文书;

2、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篇三: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行政执法机关
201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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