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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两非协议书

2016-09-05 11:41: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两非协议书(共6篇)两非承诺书常太镇卫生院禁止“两非”承诺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厢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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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承诺书
2016两非协议书 第一篇

常太镇卫生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厢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按照莆城人口„2011‟49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一月一报”制度,全面规范使用出生、B超实名制软件。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单 位: 承诺人: (签字) 二○一一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 位: 承诺人: (签字)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助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2016两非协议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单位禁止“两非”承诺书
2016两非协议书 第二篇

禁止“两非”承诺书

承诺单位(个人):

我(单位)向兴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不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及时报告人口出生、死亡、死胎、终止妊娠行为;不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承诺单位(个人)(签字盖章):【2016两非协议书】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人领小组。

两非合同
2016两非协议书 第三篇

【2016两非协议书】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合同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男出生日期 住址 女出生日期 住址

为确保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得到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孕检点参加孕检,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孕检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孕检或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的,按照《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履行;

2、孕妇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在婴儿死亡的当天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处理婴儿善后事宜,出现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是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站作孕检的孕妇,实行全免费;

3、对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的妇女,作四种病毒监测和出生缺陷药物干预时,只收取成本费;

【2016两非协议书】

4、对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独生子户2000元,独女户4000元,每月发给10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合同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优先落实惠民政策。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政策生育持证对象外出联系人自愿

承 诺 书

本人 和 夫妇系 关系,现该夫妇因家庭需要须外出为配合计生部门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现本人自愿作该夫妇的联系人,协调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好以下应尽职责,若届时本人不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本村村规民约相关规定之处罚。

一、外出前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后方可外出。

二、外出期间每季度按时寄回流入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孕检证明。

三、外出期间婴儿出生后,必须在3天向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的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寄回“医学出生证明”),若婴儿早产或其它原因不幸死亡的,必须寄回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否则不再安排生育。

四、孕妇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两非承诺书
2016两非协议书 第四篇

附件:

B超、妇产科工作人员打击“两非”责任状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两非责任书
2016两非协议书 第五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2016两非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我市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茂卫[2005]54号文《关于印发茂名市卫生系统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乙方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通知》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要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纳入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乙方要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帖上墙。对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没有批准证明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在事发后4 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及当地计生部门报告。

三、乙方要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手术行为。

四、乙方必须做好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无生育证分娩的详细登记造册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情况汇总上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欺报瞒报。

五、乙方要加强B超使用的管理,要实行“双管制”,对确需进行B超诊断的怀孕对象,必须另册详细登记,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备查。B超管理实行院长、科主任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

六、甲、乙双方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等服务项目。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甲方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规定》和《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6两非承诺书
2016两非协议书 第六篇

两非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科 室: 承诺人:

日期

卫生院医生打击两非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积极参加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两非”学习培训会议,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违法开展利用b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科室存一份,单位村一份。

打击两非承诺书

承诺内容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 条例》 、 《凉州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关规定》 、 《b 超机计划生育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制度》以及《综合治理出 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 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 岗 位 职 责 及 实 效 承 诺 觉性;

二、 积极参加妇产科、 超室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 b “两 非” 学习培训会议, 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严格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严格工作纪律,规 范医疗行为和计生工作程序。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 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五、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 坚决 不违法开展利用 b 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 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 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 :

主管领导(签字) :

注: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存一份,科室存一份,医院存一份。

两非承诺书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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