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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2016-09-06 15:02:4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共5篇)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卫生部文件卫教发[1993]第1号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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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一篇

卫生部文件

卫教发[1993]第1号

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

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4、卫生部部属院校和直属医院,可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自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培训基地由学校审批认可,报卫生部教育司备案。

在全国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具体问题较多。望在组织实施中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实现规范化。请将实施情况反馈我部教育司。

卫生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印发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临床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病例分析、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四条 凡具有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条件的医院可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

第五条 培训基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相应机构审查、批准认可。有关部委属医院的培训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

第六条 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培训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理论知识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第九条 培训时间为四至六年,分两阶段进行。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一阶段:二至三年,进行二级学科培训,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同时学习有关专业理论

知识。住院医师应实行住院负责制。住院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培训。

第二阶段:二至三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进行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最后一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培训期间,要安排住院医师参加基层预防、保健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住院医师的培训,由科主任负责,有关科室上级医师集体指导。在

第二阶段培训期间,可采取专人指导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住院医师的考核成绩,可根据政治思想、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不同内容,采用评分、学分积累制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在卫生部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教育司负责。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相应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2、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第十五条 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机构,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把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作为医院考核、晋升等级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应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主要是对住院医师进行医德、医风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可参照培训基地第一阶段的培训办法,根据住院医师不同学历层次,分别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住院医师完成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医院可根据需要,选送已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到培训基地进行专业培训或专科进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总后卫生部制定实

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卫生部医疗核心制度十五个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二篇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报告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每周1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周2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再次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四、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五、急诊会诊制度

一、如遇需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首诊医务人员不得推诿,应争分夺秒采取最基本的抢救措施,然后告知相应科室参与处理,并作交接班记录,书写抢救记录。

二、紧急情况下,急诊科人员可先电话告知要求急会诊,被邀科室在岗医师须于3~5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不在岗被邀会诊医师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同时要带上本专科所必须的抢救治疗及检查器械设备。

特别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多发伤病人的抢救,需及时请多科急会诊,要求尽早赶到配合抢救。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在会诊单上补写应邀科室的处理意见。

三、不超过24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可在急诊病历本上注明“已请××科急会诊”字样,并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接受会诊科室不得推诿,并及时前来会诊。

超过24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除应书写留观病历,还应填写急会诊单,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被邀会诊科室应尽快确定会诊医师并及时到达急诊科。

四、会诊时,急诊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陪同检查、介绍病情,应邀医师认真填写好会诊记录。

五、会诊后需入院治疗者,接诊或会诊医师开出入院证,值班护士电话联系住院床位。由医生或护士护送入院。

六、应邀参加急诊会诊的医师,应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前去参加会诊;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急诊会诊时,应及时委派相应专科资质的医师参加。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三、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

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一类: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简单小型手术。

2、二类:小型手术及手术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不大的中等手术;

3、三类:中型手术及一般大型手术;

4、四类: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手术、多科联合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担当一类手术的术者,二、三类手术的助手。

2、主治医师: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

3、副主任医师: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在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四类手术的术者。

4、主任医师:担当三、四类手术的术者。

四、手术审批权限

1、一、二类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三篇

附件3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可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包括普通专科和亚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 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培训要求: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床思维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五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是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七条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

会”)在卫生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第八条 卫生部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设置;组织制、修订各专科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可标准,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四、协调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对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卫生部委员会的组成成立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省(区、市)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建议,制订实施计划;

二、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初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批准;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承担卫生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为卫生部委员会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本单位各培训基地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 训 实 施

第十一条 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由卫生部颁布实施,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完成普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委员会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1-4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8-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卫生部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培 训 基 地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可依据卫生部专科

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初审后报卫生部委员会审批。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省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省委员会对申请作为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并分别将批准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初审通过的亚专科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审批。在审批培训基地的同时应对培训规模进行核定。经评审合格的培训基地名单及其培训规模由省委员会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公布。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或高等学校,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全国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于当年8月前完成住院医师招收工作,各培训基地招收住院医师的有关信息由省委员会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 试 考 核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评分、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临床科研与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临床实践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类型与组织: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四篇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医发[2001]169号)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 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

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 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zhengfu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
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第五篇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

(供试点基地用)

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培训总则。

一、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三)临床研究生毕业人员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二、培训目标

经过培训使住院医师达到“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和细则)”所要求的普通专科医师或亚专科医师水平。

三、培训要求【卫生部住院医师规定】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政治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专业理论:根据普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正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4.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专业理论:根据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系统的、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新进展,并能与临床实际相结合。

2.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掌握本专科主要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技术,熟悉门急诊专科疾病

的处理、危重病人抢救,能独立处理某些疑难病症,能胜任总住院医师的工作,并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3.专业外语能力:掌握一门专业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每小时能笔译专业外文书刊2500个印刷符号。

4.科研写作能力: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四、培训年限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1-4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五、培训方法

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从事临床医疗实践工作为主的培训方式。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的方式,实施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培训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以参加本亚专科的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8—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培训基地应明确专职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六、培训内容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公共科目理论学习内容和时间如下:

1.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参考学时数12学时。

2.循证医学:参考学时数8学时。

3.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参考学时数8学时。

4.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参考学时数50学时。

(二)临床实践培训内容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细则的要求实施。

七、考试考核

(一)内容:《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的内容、工作态度、医德医风、医学法律知识、行业服务规范,相关专业理论、临床技能、病历书写、临床思维能力、专业外语、临床科研能力、临床教学能力等。

(二)方法: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评分、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公共科目、专业理论等主要采取笔试方式,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等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三)类型:

1.公共科目考试:对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级毕业后医学教

育委员会确定。住院医师应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通过公共科目考试。

2.日常考核: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应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轮转与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以及参加阶段考核的依据。

3.轮转与年度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进行考核,重点检查培训期间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与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4.阶段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依据普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

(2)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省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住院医师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卫生部委员会依据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的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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