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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2016-11-02 09:48:3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共7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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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一篇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职业教育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生均拨款水平、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办学质量、改革创新、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亟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

第十条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理分配专项资金。省以下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篇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08-30 10: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程序,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注重效益、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省本级下达的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可支配财力;(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3)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交通运输等专项支出,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文化体育与传媒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预备费等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核,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追减,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核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

(一)省直各部门所属的预算单位依据《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项目支出申报管理标准文本》格式,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行业、部门发展战略的需要,设立专项支出项目,并经预算单位初步审核排序后建立预算单位三年项目库。

(二)预算单位根据三年项目库编制单位三年项目支出计划,经审核排序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

门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排序汇总后入库,形成部门三年项目库,并根据三年项目库编制部门三年项目支出计划上报省财政厅。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三)专项资金在立项的过程中,各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要根据行业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项目、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强、数额较大等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论证,形成相关可行性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依据。各部门预算单位要按要求细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对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要列明支出的大体方向和范围,并附相关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

(一)预算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立项过程中,要对本单位编制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实效性等因素进行排序。

(二)省直各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项目支出计划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实效性等因素进行排序汇总后形成部门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四)省直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计划的审核负责,建立实施规范的单位上报项目支出计划经办人、审核人责任制。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项目的重要性、实效性等因素进行排序后入库,形成财政厅三年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三年项目库编制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和后两年项目支出计划。

省财政厅在以下情况下要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计划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省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中涉及到一些工程类、技术含量较高或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计划未进行专家论证;

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专家论证过程或结果有疑义或认为论证级别不够; 重大事项按照《省财政厅财政决策论证听证暂行办法》进行论证和听证后再予决策。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审核、排序后形成的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向分管副省长(指分管此项资金和工作的副省长)汇报审定,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如有高速再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代会审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滚动管理。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经过评估论证,但受当年财力规模所限未能安排的部分重点项目,作为结转备选项目,经商省直部门后,滚动到预算次年项目库中管理,并给予优先安排。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因超收等原因增加财力拟安排项目支出时,在项目库预算次年项目中按排序情况,提前到预算年度追加安排。年度执行中对没有入库的专项资金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按照追加预算的规定程序办理。【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下达

第十条 按照《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则》的要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要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批复到省直部门。

已经落实到具体部门或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厅确保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批复到省直部门。

没有细化到具体部门或项目的资金,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尽快细化支出项目,省财政厅加以督促落实,原则上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批复下达,对因季节性支出或必须按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数额等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日期批复的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内的11月中旬以前批复; 因与中央专项配套或与中央专项统筹安排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复的专项资金,省直各部门要明确使用方向,省财政厅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待中央专项下达后,在30日内批复;

其他待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要在与省直各部门充分衔接、审核论证的基础上,抓紧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年初待分配的专项资金下达(指没有细化到具体部门或项目的资金)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时,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厅长审定后,再起草指标文件下达。 下达待分配资金涉及重大项目的,根据《省财政厅党组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和《省财政厅财政决策论证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年初预算安排未批复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在11月20日之前下达预算指标。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在11月20日之后下达的,由部门预算管理处提出申请或说明,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定,并抄送预算处、国库处。对当年不能下达预算指标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转为财力统筹安排,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下达预算指标需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在11月20日前提出需结转的专项资金内容及主要原因,报分管副厅长、厅长审定后,送预算处汇总结转下年。上述结转的专项资金必须在下一年度及早下达,严禁跨两个年度结转。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早做好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拟定、论证等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及时分配下达。除中央补助文件下达滞后等特殊原因外,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分配下达。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追减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

(一)省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专项支出,原则上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专项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等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二)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以重大政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省政府重点专项;预算执行中因超收等原因增加财力用于安排项目支出。

(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的基本程序及相应职责: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主办,基本支出预算的追加由预算处主办。省直各部门要在预算追加限定范围内(其他不予受理),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追加的申请,提供与预算追加有关的资料。

省财政厅按制度规定审理省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按程序上报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对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政府或省领导追加预算申请的正式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对非正式公文,由办公厅转产省直各部门,待形成正式公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追加预算实行分额管理审批制度。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厅长审批;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其中追加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长审定。

(五)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条会议已有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省财政厅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省长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省财政厅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六)预备费的使用,按国家《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长审批,或由省长直接审批。

(七)按程序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由厅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按工作职责分工起草正式指标文件下达追加指标。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减

(一)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追减的范围:

对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影响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减收,可支配财力减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短收;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短收;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篇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15]458号

【颁布时间】2015-7-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篇

[篇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篇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篇四: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化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演(映)出分成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和从事电影、录相放映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委托代培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项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合作分成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演出、摄制电影、电视剧取得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文化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文艺创作、剧目排练、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文艺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

(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音像制作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结余是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经过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四条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图书馆购书费占预算支出的比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总人数、剧场座位年度利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五: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非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在任免、调整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必须经过主管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会事业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第六条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主管工会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应根据工会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会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主管工会制定。

第九条收人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其中主管工会补助数按工会核定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数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统一的格式编报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并作详细说明,报送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批准的收支预算,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保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第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主管工会对事业单位的补助一般不予调整;不涉及主管工会补助的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单位自行调整,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主管工会转拨的政府补助款项。

(二)拔入专款,即事业单位收到主管工会拨人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合理制定内部各科室或活动项目的收入定额指标。

第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各种收费项目的票据,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和发出;应建立票据领用注销手续,做好收、发、存数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

(一)专款支出,即主管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二)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即事业单位用主管工会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事业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结转自筹基建,即用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人配比。

第二十条工会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工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工会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工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全国总工会、主管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工会没有统一规定,工会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报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列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制度。要制定支出控制指标,按活动项目或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严格划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专项支出的界限。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工会事业单位年度收人与支出的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主管工会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收益(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人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期其他规定提取收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如住房基金等。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工会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工业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材料和库存商品等。

第三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以任何名认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催收、清算。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对库存商品、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第三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大型设备,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服主管工会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负责,发挥效能”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查。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工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经过主管工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人。工会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是工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工会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当报主管工会批准备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人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第四十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财务清算应在主管工会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工会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工会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在工会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无偿移交;划转到工会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有偿移交。

撤销的事业单位,将清算后的资产上缴主管工会。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工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工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工会提供财务报告。

工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工会事业单位收人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1、经费自给率:衡量工会事业单位组织收人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十经营收人十附属单位缴款十其他收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资产负债率:衡量工会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主管工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设财务分析指标。

行风建设工作总结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六篇

[篇一:行风建设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注重行风建设过程

我校把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摆上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日程。学期初我校就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区教育局关于行风建设的有关文件,把本年度定为“师德建设暨管理质量效益年”。首先部署了行评工作,建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本校师德、行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其次安排教师深入领会精神,做到“五明确”: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机制、评议内容、评议办法、评议要求;同时向社会公开了我校行风建设承诺及行风热线电话,承诺内容在学校网站网站和学校公示栏进行了公示。行风建设工作总结。在日常工作中,我校能经常开展反思整改工作,不断更新校务公开栏具体内容,注重自查自纠。

二、依法办学——保持一颗清正廉洁之心

本着实事求是、力求规范的原则,我校坚决实行校务公开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校务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我校公开了以下内容:1、学校近期规划、校务计划、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教育收费项目、标准;3、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情况。4、学校教师考核情况5、人事安排及调动情况。

我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按照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进行阳光招生。聘请教文体局领导和社区代表进行监督。所有收费项目始终坚持依法收费、规范收费、按章办事,化服务,全面提升了民政系统行政效能。我局的行风、作风建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今年,我局利用各种例会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廉政准则>、党风廉政责任制,进一步转变了干部的思想作风,增强了拒腐防变的意识。

二、做好三个结合文章,形成抓行风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把行风建设与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

在开展行风建设活动中,我局把行风建设与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双促进”,努力做到学习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四落实”,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逐步提高,对行风建设的认识也进一步增强;在民主评议中,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到涉及行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意见和建议作为整改重点,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时进行整改,纠正和防止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提高了全系统的行风建设水平。

(二)把行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树立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

针对少数同志存在的个别消极现象,我局通过学习吴大观先进事迹和中央、省、市、区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形成了艰苦奋斗、克己奉公的优良作风;局党组与各科室、局属单位分别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科室、下属单位都针对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具体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全年的检查情况来看,无论是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救灾粮款的发放、特殊党费的使用管理与发放、抚恤定补经费的使用,还是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全部做到了专款专用,急款急用,全年度没有出现任何违反纪律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做好政务公开文章,努力建设阳光民政

(一)深化政务公开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我局在深化和巩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栏和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项规范化制度,使民政部门行政效能诚信意识公开化、透明化。公开过程中,注重突出重点,特别是对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如城乡低保的有关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婚姻登记等相关政策信息全面公开,保证了热点、焦点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殡葬改革工作。今年,我局以开展殡仪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组织人力深入各村、社区大力开展“摒弃陋习、弘扬文明、绿色殡葬”宣传活动,共出动殡葬宣传车15台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宣传覆盖率100%,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全区共火化遗体7764具,火化率达100%;二是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今年,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105对、离婚登记2121对、补发婚姻关系证书2915对、出具婚姻登记证明1928人。登记合格率达100%;依法办理收养登记35人,合格率100%。三是民间组织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今年,我局继续加大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业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大力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新成立民间组织6家,全区民间组织总数达107家;四是进一步加大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力度。今年,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会同区公安、区市容等部门上街面主动不定期进行依法救助,对以流浪乞讨为生、欺骗谋生为目的的人员进行劝导,为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和提升新都城市形象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今年,依法救助611人次,救助率达100%。

(三)提高办事效率

我局以维护政令畅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在坚决办、立即办、想法办上下功夫,求实效。一是局党组进一步明确了决策落实的办理时限、责任科室及考核办法,树立起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做到该办的事坚决办;二是各窗口单位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办事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能办的事立即办,并利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两集中、两到位服务平台,使群众进一个门就能办理完所有的手续,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在农村经济协会审批过程中,我局做到由坐等审批转变为上门服务,由先审批再成立转变为先培育再审批,由死守规定转变为从实际出发的“三个转变”,进一步放宽了对农村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等要求,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还实行“备案制”,做到难办的事想法办。

四、做好为民服务文章,注重行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一)坚持以民为本,做好为民解困工作

一是开展以城乡低保走访调查和政策宣传为主的“双深入”活动。今年4月,我局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全区1827户城乡低保户家中调查生产生活情况,发放资料,宣传低保政策,听取群众意见,在群众中产生了积极反响。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为确保低保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在全区专门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城乡低保普查工作,对全区城乡低保6048户,12275人采取入户调查、以自报公议、集中核查等形式开展了城乡低保核查专项清理,及时按程序将了解到的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应当继续享受低保的377户城乡低保户按程序取消其低保资格,将符合低保条件又未纳入低保的的困难户家庭,及时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使低保工作全面实现阳光化作业、动态化管理,促进了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到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2009年元月,我局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爱心消费券”发放到16974名城乡低保对象手中,共计发放169。74万元。继续充分发挥城乡一体化救助体系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网络平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大对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力度,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低保资金的安全有效。截止2009年11月,全区共有5698户(11164人)困难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其中城市1720户,2767人,累计发放低保金526。88万元;农村3978户,8397人,累计发放低保金631。41万元。目前,全区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已达到160元;农村低保年人均月补差水平已达到70元。

二是“安身工程”。今年,我区为130户正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新建住房。为确保安身建房的公正性,年初我们采取乡镇申报、全区平衡、逐户走访、综合审定的方式确定了“安身工程”的受助对象,按照“四个统一”(统一建筑面积、统一建筑质量、统一资金标准及出资比例、统一检查验收)的要求进行修建,建设过程中,积极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同时,利用报刊、电视、简报等对“安身工程”的进度进行通报、宣传,促进了该项工作的开展。通过区、镇(街道)、村共同努力,10月下旬已全面完工。今年,“安身工程”共投入资金290。016万元,建筑面积共7632平方米。今年,确定优抚建房户14户,建筑面积680平方米,投入资金30万余元。

三是“帮困助医”工程。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就医问题,我们对全区城乡低保、五保户和需要救助的对象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应救尽救,资助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止11月,共资助12664人,利用农村合用医疗救助基金达50。65万元;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大病、门诊、临时医疗救助已救助16109人次,救助资金186。5万元;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城市大病、门诊、临时医疗救助已救助2909人次,救助资金39。9万元;资助城乡低保户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购买少儿互助金,已资助1139人,资助资金达4。556万元。资助新都区域内在校低保家庭大学生和一、二级残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93号)精神,经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医保局对新都区域内的在校低保家庭大学生和一、二级残疾大学生进行审核,符合民政资助对象共计131人,资助资金0。524万元。目前,农村医疗救助现人均已达到214元;城市医疗救助现人均已达169元。

四是“阳光圆梦”助学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慈善救助意识,弘扬慈善精神,5月12日,我们在全区组织开展了图文并茂的慈善宣传活动,以展板的形式宣传了“爱心飞扬、温暖人间、帮困助学、扶贫救孤”等八大主题,散发慈善宣传册1万余册,接受1000余人次的群众咨询,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慈善捐助意识。截止11月,共收到社会各界慈善捐款213。5万元,为阳光助学工程的开展和区宏志班的运转提供了资金保障。按照慈善资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使用原则,帮助贫困大学、大专学生57人次,发放助学资金15余万元;资助宏志班学生48人次,发放助学资金、奖学金近20万元。

(二)救灾救济资金严格管理和有效使用,确保灾后重建和救灾救济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是进一步提高抗灾救灾意识。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年初我局制定和下发了抗灾防灾工作预案,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抗灾减灾工作的宣传,组织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减灾防灾应急演练。二是严格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建立专户,落实专人负责,做到了资金专款专用。特别是灾后重建资金的发放,按照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方式,确定救助对象,杜绝了截留、挪用救灾专用资金的现象,确保了将有限的救灾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今年3月底已全面完成全区灾后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接受了国家审计署和省委巡视组检查。其中重建577户,发放补助资金1010。86万元,发放比例100%;维修加固户998户,发放补助金额236。8089万元,发放比例100%。三是“特殊党费”援助灾后农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加强了资金的管理及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间要求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575户受助对象手中,共发放补助资金253万元,确保了专款专用。四是“5。12”地震敬老院受损维修补助。“5。12”地震灾害导致三河中心敬老院、斑竹园镇敬老院、木兰镇敬老院、新民敬老院、泰兴敬老院、清流敬老院、石板滩敬老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下拨维修补助资金61万元,使受损的敬老院得到及时恢复。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大力支持“爱心超市”建设。本着资源节约化、效益最大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选择网点多、品牌优、服务好、有爱心的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为平台,利用其现有的人力、场地资源,在新都镇、新繁镇、石板滩镇、龙桥镇、木兰镇5个连锁店设立了“爱心超市”,提前5个月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009年,我局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和差距。下一步,我局将以行风评议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努力把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开创全区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篇三:行风建设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站在县委、县政府、市局和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行业特点出发,坚持从强化职工素质教育入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加强行风建设,推动了全县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发展。现将我站二○○四年行风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行风建设领导机制上求深化

我站领导对行风建设工作极其重视,并把此项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迅速成立了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督促实施。同时,积极多方征求意见,总结往年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经验与不足,制定了二○○四年开展行风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并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签订了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追究内容,制定奖征办法,以营造“讲正气”的舆论环境,塑时代精神,培育先进典型,增强“树养护行业新风光荣,损害养护形象可耻”意识为主要内容,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增强透明度为保障,使行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活动开展后,我站干部、职工上下一心,很快形成一个领导干部带头干,广大职工比着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完成全年行风建设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行风建设系列活动中求深化

行风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它需要广大干部职工的齐抓共管来完成。为了使行风建设工作深入人心,我站积极响应各级领导部门的号召,重点是开展了“以德治交”、“基层基础建设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优化公路环境、保障公路畅通”等项活动,通过系列行风建设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纷纷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献计献策,真正实现了人人都重视,人人都参与的目的,增强了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根据基层反馈的建议,站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做出了整改措施,使我站行风建设工作得以升华。

三、转变作风,抓形象建设,在优质服务上求深化

按市处的部署和县局的要求,我站今年加强了形象建设力度。一、站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想民所想,急民所急,为民所盼。工作优质高效、廉洁勤政。二、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齐抓共管,擦亮这“四个窗口”(两省、两县连接处)工程又有进展,国道101线和省道平青乐线的绿化、美化工作也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三、“道路形象”建设方面,我站今年重点抓了县境内省道文明达标建设,无坑槽、无集市、无堆积物)。四、机关作为单位的一大窗口,建设群众满意的标杆岗位是机关形象的重点,我站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放在了首要位置来抓,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同时,广泛推行了<首问负责制>,规范和推行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以“团结、务实、高效”作为创建的最本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提高机关形象,我站大力建设洁、齐、净、美的工作空间,结合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执法,对工作环境进行集中治理,清除卫生“死角”,解决“脏、乱、差”的问题,以绿化、美化、净化为目标,实现单位内外的卫生洁、齐、净美。

四、依法治路、依法行政,在治理公路“三乱”上求深化

执法工作紧密地与行风建设相结合,围绕全县治理经济发展环节的工作安排,坚决防止“三乱”反弹,治理办事拖拉、态度冷淡,“吃、拿、卡、要”等问题,为了创建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我站推行了以站长(大队长)、中心主任(中队长)为首的行风建设责任制,实行路政执法五分开,即程序、规定条件,所需手续、收费标准,时限,并实行限时办案制。按要求推行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等服务手段全面履行社会服务承诺,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细化承诺事项,缩短服务时限,狠抓执法服务环节,解决服务不到位,执法不文明,刁难卡要、政策不熟、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四个问题在提高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做到执法必严,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文明执法、文明服务。

五、纠举并建,强化监督,在源头管理上求深化

通过“践诺在交通、满意在社会”、“行万里路、进万家门、访民、听声、听民意”等活动,我站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到社会及基层当中,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电话采访、奖励属实批评意见等多种形式,走出去,请进来,虚心听取各界人士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大量的第一 手资料,是我站行风建设工作的一笔宝贵财富。针对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征求基层意见,明确了改进重点,及时进行解决。积极从转变职能、规范行为入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照我单位对社会的各项公开承诺、坚持办事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各项承诺及各项制度的落实。

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是我县以德治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我局以德治交的重要保证,是推进我县公路养护事业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一年以来,我站的行风建设工作有了很大程度的飞跃,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及领导干部的以身作责,行风建设已在我站干部职工中形成了人人都重视、人人都参与的良好工作风气,主人翁思想意识明显增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自觉服从大局的意识也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精神面貌、工作环境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形成了弘扬先进、追求高尚的良好风气,使我站今年,的行风建设有了新的突破,为促进我县公路养护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篇四:行风建设工作总结]

兆丰学校成立于2012年8月,是由原兆丰初中、兆丰小学合并而成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新校占地面积88亩,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6753平方米),总投入建设资金6000余万元。兆丰学校现有36个教学班,近1500名学生,120名教职工。学校地处乐余镇兆丰街道,是乐余镇吸纳新市民子女的主要学校,新市民子女比例占了近60%。面对这样的形势,原两所学校重视行风建设工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从学生和家长的需要出发,扎实落实各项实际工作,工作中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教育事业,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2011年,两校均被评为“张家港市文明单位”,2012年八月均被评为“张家港市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我们的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校的行风建设工作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教育局关于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正确履行职责为核心,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民主评议为载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评促纠,以评促进,扎实推进我校行风建设。今年一开学,我们在行政例会上反复强调,在教师例会上公开表态:领导班子要有服务意识: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勤政敬业,遵章守纪,工作作风务实,增强对全体师生的感召力。我们要切实加强教育行风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切实增强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和廉洁服务的意识。全体教师要做好学生家访工作,切实做到把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心、把对教育政策细致入微的宣传送到每一名新生的家中。要民主沟通:学校开展任何工作都应民主行事,多听听老师的建议、意见及呼声,善于同老师沟通交流,开展的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及相对公平。弱化并尽量消除教师间的矛盾,不能独断专行、领导至上。要让民主沟通成为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全体教师要善于学习:九年制一贯学校的管理和生活,对我们是全新的挑战,8月15日我们部分班子成员去暨阳湖学校进行了学习,从作息时间的安排,小学部、初中部的分工,绩效考核,教学方法等进行了探讨,受益匪浅。开学后,我们将陆续去相关学校取经,从而不断提升我校的管理水平。

本学期一开学,就形成了做事讲原则按规章的局面,大家齐心协力,促进学校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1。学校成立了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领导机构。设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分别有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担任组长,保证行风建设工作有坚实的领导核心和运行机构。

2。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做到行风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制订行风建设工作计划、措施,确立明确的目标,把行风建设作为学校的“一把手”工程,制定各部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

3。每学期均将面向家长,把有关入学通知、收费情况、行政领导分工、午餐菜谱、<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行为校长承诺书>等信息公示于校门外;此外,学校网站有专门的校务公开栏,把今日工作、行政通知、教科研及学生活动、评优情况等信息公示于校园网及时更新各类信息,把行风建设的的目标、内容向教师和学生公开,形成加强行风建设人人有责,参与行风评议人人有份的局面。

三、严格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的现象

1。学校的一切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标准收取,没有乱收费现象。规范地使用“服务性收费告家长书”。

2。各项代办性和服务性收费,使用前均下发<告家长书>,向学生和家长详细公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完全采取学生自愿的原则,绝不引导,逼迫,由家长确认签字,上交回执为准,学期结束时收取费用。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各项教育经费,杜绝了乱用、滥用的现象。更无私设“小金库”现象。

4。规范食堂管理。我校大部分学生在校用餐,我们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核算,上学年,低、中、高年级每生分别收取520元、530元、540元餐费,按实际天数结算,多退少不补。本学期,根据市教育局统一规定,不同年级学生分别收取每生550元、600元的餐费。所有在校用餐的教职工,伙食费与学生同价收取,按月结算。伙食款做到专款专用。

5。不断提高学生伙食质量。每周菜谱做到精心安排,科学搭配,并公示在“校务公开”栏内。我们还不定期进行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座谈会,及时发现问题,听取意见,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质量。

四、规范教学行为,丰富学生生活

1。认真贯彻市教育局<关于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和各项政策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征订教材和教学用书,按照县教育局下发的课程设置标准,编制课程表,并开足上全各门功课。严格规定并控制学生作业量,并定期检查,教师按照开学初制定的进度表进行授课,严格执行学生在校时间的规定。学校为规范学校师生行为,编印了<学校管理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全体师生的行为。同时,我校的绩效考核制度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效果良好。

2。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在认真上好体育课、组织好大课间活动的同时,我们规定,各班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安排一节体育活动课。学校体育教研组特地组织有关老师为孩子们搜集、设计游戏,学生自创与老师设计相结合,地方特色与学校实际相结合,传统项目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做到学生感兴趣、活动有效果。室外、室内大课间两套活动方案,活动器材多样,老师们的精心组织与指导保证了学生每天参加项目丰富多彩的活动。

3。提高少年宫活动质量。我校以科技类活动为品牌活动内容,设置了创意、车模、航模、七巧板、数棋等科技类辅导组。另还设有舞蹈、合唱、书法、美术、电脑绘画、乒乓球、排球、手工等21个活动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成两个层次开展活动,即校级层次和年级层次,校级活动重特长培养,年级活动重兴趣激发。做到“四个落实”,确保活动正常开展。其中科技类、艺术类辅导组实绩突出,成果显著。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师德建设。组织教师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及教育局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会议精神,使全校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在教师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并使全体教师做到了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情操、人格去影响、熏陶学生。与所有教师签订了<教师公开承诺书><任课老师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责任心、事业心。

2。积极做好和学生家长的联系工作。全体教师能够尊重学生家长,通过家访、电话等方式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学期都召开家长会、举行半日开放活动,组织教师家访,积极向家长宣传教育法规和科学的教育思想及方法,促进了学校、家庭的密切联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也使全体教师更加理解家长,也使家长进一步地支持和理解学校的工作,对我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开展家长、学生评议教师活动。每学年,我们都发放教师的家长、学生民意测评表,从热爱关心学生、工作态度、教育教学方法、班主任班级活动开展(任课老师执行课程计划)、是否体罚变相体罚、有无有偿家教六个方面让家长和学生对老师作出如实评价,评价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有效地提升了师德形象。

六、其他方面的工作

1。利用“道德讲堂”基地,邀请交警、派出所民警对教师、学生进行道德、法制、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学校利用班、团会,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法制教育。多年来,我校师生的违法犯罪率为0,校园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认真对待群众的各种投诉,记录在案,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全体教师团结、奋进、和谐,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我校的办学,群众非常满意,无群众对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投诉,在取得教学成绩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3。做好便民服务工作。我们在门卫处设立了“爱心驿站”,为城管人员、环卫工人提供便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统一认识。组织教师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高尚的情操、人格去影响、熏陶学生。加强管理,促进行风建设,建办人民满意教育。

完善制度建设
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七篇

[篇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行力度]

制度建设是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过程。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执行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去制定制度,执行就没有依据;没有执行力,制定的制度就没有生命力,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可以说,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制定出好的制度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首先需要在建章立制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着力提高制度制定的科学化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三性”上:一是全面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项制度,力求覆盖反腐倡廉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构筑全方位的制度防线。二是针对性。从实际出发,从群众呼声最高、最为关切的地方抓起,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环节突破,围绕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个核心,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累计面积达166、8502万平方米。全市新增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97个,增加缴存职工人数2789人。目前,全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1871个,缴存职工达到20、51万人,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95、22%,缴存率达到97、08%。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46亿元,同比增长55、84%。累计提取金额7、43亿元。

三、接受监督,注重长效,提升亲和力

抓好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任务。为此,中心通过向各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在业务大厅的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簿、意见箱、大屏幕、公开受理投诉部门和受理投诉电话、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中心接到群众提出意见和投诉后,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问题棘手的在月例会中讨论解决,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出现矛盾的,将立即整改,由于中心职工个人出现问题的,将严肃处理,做到矛盾不推委、不怠慢,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各项制度重在落实,只有将每一项规定落实到职工具体行动中,才能发挥具体的实际作用。为了使广大职工进一步熟悉了解和自觉遵守,我们多次组织学习,以不定期检查形式进行了必要的督查促进,并专门进行了全员参加的规章制度知识考试。现在,“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模式,“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已成为前台工作人员的基本服务理念。“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工作环境整洁优美,服务设施便民利民,服务态度热情周到,各项公积金工作正在公开、文明、高效、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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