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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6-12-13 12:16:3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共9篇)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

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一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二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5年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20xx上半年对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入户普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西洼地社区是一个整体型社区,社区内的平房和出租大院较多,管理起来相对的就有点复杂,要想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首先就是要深化基础调查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录入率、项目完整率、信息准确率和走停核销率。今年的普查工作一开始社区流管站就了建立《西洼地(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台帐》,做到流动人口"来有登记,走有核销",出租房屋"租有登记,停有核销"。定期入户走访更新信息,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流动人口利用加班加点进行入户登记,确保数据的鲜活准确。为社区调控流动人口规模提供基础数据。

二、发动门栋长协助摸排工作的开展

入春以来流动人员的不断增加,又加上社区的房租不断的增长,社区的流动人员来了走,走了来的变幻较大,这样给我们的准确性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这个时候门栋长成了我们的很好助理和得力的帮手。

一是他们一旦发现自已所管辖的门栋里面有新的人员入住,就会很主动的来社区提供信息,以便管理员入户不走冤枉路,而且信息也较为完整,门栋长在摸清流动人员的底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社区里面现在形成了一个好的习惯,居民发现有不认识的人在社区来回走动就及时的到社区流管站提供给我们,方便了我们对社区的出租大院有了较完善的掌控。如发现问题就能将信息及时的上报到街道流管站。

二是摸排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隐患。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聚居的出租大院、建筑工地等治安安全隐患的日常清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限期整改。摸清本地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状况,排查、化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三是结合社区综治、安全口一起摸排化解可能引发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社区流动人口不发生涉及群体性事件。

三、加大社区入户普查的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社区流管站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同时,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口和社区同抓共管体制,很快建立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设有管理站站长、副站长和管理员)。确保流管工作"有人管,有人服务","管得住,服务的好","管长远、服务大局"。同时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继续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社区一把手负责,社区成员包片,楼栋长包门,社区管理员、治保干部包院。做到横到边竖到底,无死角,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发现社区有新增人员和出租房屋及时报告、登记、建立台账并录入电脑,为及时发现社区有重点人及治安安全隐患

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教育的宣传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西洼地社区被评为平安社区,为大力弘扬来社区的流动人员在"平安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社区领导明确提出: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子女疫苗接种、治病就医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等,赢得了流动居住人口的思想稳定和赞扬。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社区流管站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形成独具特色的流动人口长效工作机制,全力服务于西洼地"平安社区"建设,为我社区的社会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四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

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市居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五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市居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 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2016关于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六篇

来源

按照市政协的总体安排,市政协环资委组织委员和市计生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按照调研方案深入我市流出人口较典型县区子洲、清涧,流出和流入较典型的县区榆阳、神木进行调研。调研组采取点面结合、抽样调查的方法,深入12个社区和8个乡镇认真了解情况,和县区进行深层次交流意见,比较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了我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

已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后带来的挑战。现就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榆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市流动人口数量与日俱增。**年全市流动人口总数为112.9万人(其中流出人口65.7万人,流入人口47.2万人),占到户籍总人口的32.4%。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坚持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全面开展优质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的新路子,基本建立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具有榆林特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1、全市流入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全市共有流入育龄人口470903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11348人,来自省外流入27711人,市外流入20288人,跨县区流入134256人,跨乡流入288648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中,零孩妇女6211人,一孩妇女49307人,二孩妇女43296人,多孩妇女12534人。流入育龄人口中,持户籍地《婚育证明》259574人,持证率为96.30%;验证256261人,验证率为95.08%。**年流入人口共出生6899人,政策内6879人,出生率为14.65‰,计生率为99.7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中,“三查”对象58458人,已接受“三查”服务57900人,三查率为99.05%。

2、全市流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年共有流出育龄人口658589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63253人,流向省外85977人,市外92939人,县外179215人,乡外300458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零孩妇女11526人,一孩妇女68581人,二孩妇女53188人,多孩妇女29958人。共有流出育龄人口395874人,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372913人,办证率为94.20%。流出人口**年共出生6649人,政策内6619人,出生率为10.09‰,计生率为99.55%。流出重点“三查”对象为87806人,**年已接受“三查”服务人数为86309人,“三查”率为98.30%(详见附表)。

全市流入人口新生儿出生性别比情况较为严重。根据12县区流入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新生儿出生男女性别比为140:100(其中一胎性别比为83:100,二胎性别比为312:100)。

3、流动人口流动的主要特点。流入我市市外的流动人口成分主要以来我市打工的农民、做生意的商人和中省驻榆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主;市内的流动人口主要以南部县区到北部县区打工的农民、做生意的商人和到榆林随孩子读书的家庭为主,是以改变家庭经济状况和孩子教育现状而流动。流出的主要以在外地经商、大中专毕业生和部分先富起来的在外地定居的家属、亲戚为主,是以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和让孩子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而流动。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1、完善规范管理,不断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新机制。夯实网络基础,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网络作用。市县两级都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上设立了副县级建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各县区均设立正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门机构。流动人口集中的乡镇也相应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新建社区居委会都配备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和计生专干,城区居民小组有计划生育宣传员,以街巷楼栋为单位设立了中心户长,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县、乡、村(居、社区)四级管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加强全市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针对全市40个流入人口相对集中的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就工作制度、措施保障、责任追究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城乡联动,部门配合,进行两次规模较大的清查整顿活动。通过清查整顿,进一步摸清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的底子,健全各种卡档,完善管理制度。社区计强化划生育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秀社区和先进社区创建活动。强化属地管理。在开展经常性工作中,始终坚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流入地负主要责任。

2、深化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流动育龄群众受教育面达90%以上。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城镇、集贸市场成立流动办和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抓住春秋农忙期间流动人口返乡回家有利时机,进行上门服务,通过咨询、送科学知识进村到户等活动,讲解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法规政策,传授科技致富信息和知识,把流动人口办证须知等宣传资料送到流动人口手中。

3、推进优质化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工作实际中,市计生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帮助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努力在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办理证照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优先服务,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三查”等节育技术服务,拉近了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得到了群众的拥护。神木县实行了公安、工商、劳动、计生等部门联合办公,为流动人口在办理有关证件等方面减化了办事程序,提供了方便。榆阳区积极帮助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开展就业咨询服务,有不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当选为中心户长,参与计划生育工作。靖边县开展了为育龄流动人口代办暂住证、上门进行“三查”服务、定期回访等系列优质服务活动,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子女入托上学、落实经营场所、摊位等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府谷县在城区设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点,广泛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免费为育龄流动人口查病治病,为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进行体检,努力为流动人口营造“第二故乡”。各县区本着“以人为本,提供服务,排忧解难”的原则,把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做到他们心坎上,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从服务入手,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搞好经营,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

4、实施典型带动,不断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深入发展。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积极鼓励基层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典型引路,取得较大成效。我市神木县与内蒙、山西相邻,境内有流动人口9万多人。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视为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与常住人口一样,同部署、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坚持“依托社区、属地管理”、“房主业主负责制”的工作机制,“房主业主”真正成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神木、清涧、绥德等县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及时进行总结,召开了专题会议,向全市推广了他们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全面落实“房业主负责制”的先进经验,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5、加强部门协作,初步建立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新机制。今年以来,为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一盘棋”格局的工作目标,并确立了“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20字新机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就我市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召开了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专题会议,制订了《榆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也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公安、建设、房产、计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同时我市与毗邻地区甘肃庆阳、宁夏银川、内蒙额尔多斯、山西太原、忻州以及广东、河北、四川、浙江、安徽等二十多个地市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议书》,旨在加强跨市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双向交流与协作,逐步形成两地共赢的长效协作管理机制。

6、增加工作经费投入,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提供保障。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从2002年国家取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之后,市政府就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的经费作为专项科目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以保障工作所需。2016年,市委常委会做出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决定事项,要求各级切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财政专款投入保障制度,以不低于本级应承担人均计生事业经费10%的比例切实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户。从2016年开始,市政府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在年度计划生育专项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各县区要把计划生育转移支付总额的4%—8%(人口大县8%,人口小县4%)投入城镇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落实基层中心户长报酬和日常宣传管理,优惠政策奖励兑现和节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开支。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基层一些领导干部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应付,导致计划外生育时有发生。当前我市流动人口占到全市人口总量的近三分之一,这部分人口中,60%以上属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群,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全市政策外出生70%以上为流动人口所为。南六县贫困山区大量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庞大的流动人群。这些人居无定所,流无定向,构成复杂,底子难摸清,孕情难掌握,措施难落实,处理难到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问题解决的难度很大。

2、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不够,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尚未真正形成。由于流动人口构成复杂,随意性大,隐蔽性强,其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需要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机配合和协调。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公安、工商、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的职责,但在实施操作过程中相互协调协作不够一致。各县区尽管与相关部门都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但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和制约机制,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扯皮推诿现象较多,难以形成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工作局面。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实际投入不足,不能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必须的经费。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在财政预算科目中已经增设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科目,正式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财政部门要按全市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10%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2016年8月,榆办字64号文件要求市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占本级计划生育经费的10%比例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户。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除子洲县财政足额预算、足额拨付之外,其余11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有些地方有预算,不到户,空投空转。市、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导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难以开展。

4、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落后。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区作为城市的主要载体,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近年来省上一直要求各地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之中,我市社区计划生育处于起步阶段,工作相对滞后,原有的居委会无论从体制、职能、人员都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大部分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差,全市除神木、榆阳之外绝大多数社区依靠租赁房屋办公,起码的办公设施不能配置;二是工作经费没有来源且严重短缺,导致诸如进行流动人口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难以落实;三是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低,每月只有几十元的报酬严重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村组干部不愿干,不想干的现象普遍存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滞后。目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开通了全国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具体要求把流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及时登录信息交换平台,提出查询要求,接受反馈信息,核实重点育龄人群信息并分析汇总上报。在规定时限内准确、有效进行信息交换,实现流动人口双向管理的目标,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目前我市基层由于资金所限没有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等网络传输设备,特别是乡镇、社区一级设备配备少,网络不畅通。

6、与周边地区的协作管理难度大。我市与甘肃、宁夏、内蒙、山西等地接壤,相互间人口流动频繁。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的盲区。近几年,虽然通过召开毗邻地区协作会议,签定了双向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成效不大。如我市有6个县与山西省接壤,由于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较弱,基层单位发往相邻山西一些地区的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单回返率很低,所以发现问题互相不能及时取得联系,无法协商解决,部分流动人口寄回的“三查”证明大多不规范,分不清真伪,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

7、新条例的颁布对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冲击较大。新的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县域内流动的人口从统计口径上讲不再属于“流动人口”范畴,这部分人口全市核算有近30万,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服务管理问题已成为计生部门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几点建议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加强我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是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的重要措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不仅要对人口进行定量分析,更要注重探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复杂的相互关系,强调从生育控制向更深、更广的人口发展领域扩展。通过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洞察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内涵;通过对人口发展定量分析和应用性研究,为我市各项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基础的、实证的依据和对策,推动人口发展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建立人口和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体系。人口问题从本质上讲是发展问题,是一个地区最基本的发展问题。人口发展战略是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现在我市所面临的人口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数量问题,也不仅仅是素质问题,更多的是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问题,是人口与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相协调的问题。因此,人口战略研究成果必须既能用于解决人口本身的问题,又能处理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重视人口研究,注重成果转化是我们进行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水平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和领导制度。人口战略性研究来自于科学决策的需求,研究成果要服务于决策的制定。加强人口战略研究,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增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探索调研成果转化的规律和特点,最终形成与相关部门规划相匹配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宏观思路、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决策依据,切实解决我市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人口问题。

2、惩防并举,切实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如何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避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是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经济发展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关系并不单纯,经济发展是柄双刃剑。工业化的进程、就业环境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制约人们的生育行为。一方面,经济发展使人们养老有了保障,便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有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经济环境的改善、私有财产的大幅度增加驱使部分家庭为了财产继承想生儿子,不怕支付因超生而需交纳的社会扶养费。在经济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女性就业的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对比较平衡;相反,在经济和产业结构有利于男性就业之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往往容易失衡。此外,群众的生育观念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农村地区、经济发达但传统生育文化色彩相对浓厚地区、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保持家族特色地区,男孩偏好依然在较多人群中存在。同样,利益导向机制也不是促进两性平等、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办法;并不是只有贫困人群才进行性别选择,这些现象在经济富裕人群中似乎更甚,且其影响面更大。实践表明,新的经济因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们的男孩偏好,这是值得人口计生部门警醒的。制度的因素积重难返,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无疑是一场持久战。因此,要惩防并举,切实解决我市新生婴儿性别比失衡的问题。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党校和行政学院等阵地进行倡导和培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人口宣传网络建设,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宣传品,传播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教育群众转变传统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加强采访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怀、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二要强化责任,坚持分类管理,推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县区的动态管理措施。重点县区管理制度与相应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直接挂钩。而且,在被列为重点县区期间,不能参加“文明城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等评先评优活动。这就从人口计生行业外部对重点县区的人口计生工作施加了压力,这是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要制度保证。三是要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六个方面,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政策。认真落实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三项制度”,对计划生育女儿户适当给予优生优惠。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生育福利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向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拓展妇女就业门路。在安排农村住房改造、沼气推广、就业技能培训、小额贷款等方面,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女儿户。积极协调教育部门为女孩特别是贫困县乡的女孩读书升学创造条件。资助学习成绩优秀、考取高中和大学的贫困家庭女孩完成学业。四是要强化打非。加快立法进程,推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这一国家行政法规早日出台,为查处“两非”提供法律依据。协调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两非”的查处力度,清理整顿计划生育药品和器械市场。积极开展区域协作和联防联治,查办跨省跨界的“两非”案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逐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近年来,榆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住房与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与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治本之策。建议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公安、工商、劳动、城建、卫生等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建立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4、着力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机制问题。国家和省上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都有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建议市县财政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经费能列入各级财政专项预算,实行专项经费保障,按照中省文件精神,足额预算拨付流动人口专项经费,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障能力。同时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内容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双向交流,信息化管理等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实现流动育龄群众的“常住人口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文件规定都很明确,关键要像子洲县政府那样抓落实,抓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5、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薄弱环节。针对我市出租房屋管理混乱的现状,建议学习和借鉴其他先进地区的做法,对流动人口管理体制进行重要改革,市县两级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房屋出租管理进行整合,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机制。特别是新形势下出现的城乡结合部、单元楼栋流动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是新问题,各级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治理这些“死角”和“盲区”,消除隐患。

6、要尽快研究出台地方性的政策措施,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原来的一些刚性的行政处罚措施,基层一些习惯性的工作方式难以扭转,加之大部分流动人口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思想观念陈旧、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意识不强,对流入地所在村、社区或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能积极配合,甚至有对抗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市上根据基层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出台便于操作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延续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原《办法》和新《条例》更好地过渡和衔接。

7、要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认真研究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进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改革人口计生队伍的任职方式,大力尝试职位聘任制,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革和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实现采取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市场选聘等方式,择优选拔人才,实现由“组织配置”为主导向“市场配置”为主导的转变。建立充满活力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的激励机制。及时对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优秀的人口计生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等,应出台政策从政治上予以激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切实保证各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有钱干事,有人干事,要从政治上关心这支队伍,当务之急就是要争取政府人事部门将县乡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使其执法合法化,以解决这支队伍的后顾之忧。

来源

2016计生办个人承诺书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七篇

计生办个人承诺书

为了扎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窗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群众侧身利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新度镇计生办、服务所公开向社会各界作出以下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职能权限办事,杜绝不作为,严禁乱作为,依法行使行政权利。对办事拖拉、故意刁难,不按承诺时限审批等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快捷高效,不推诿、不扯皮,积极提倡“五个一”服务窗口,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弄虚作假行为。 三、执行收费标准,严格规范管理。遵守国家计生法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公开栏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程序,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四、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公开机制,利用网站、公开栏等方式,公开部门职责、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公开制度,以公开促服务效果,用公开树部门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加强计生办、服务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教育,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凡计生办、服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健全和完善计生办、服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计生办、服务所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管理,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按有关工作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保障工作措施的落实和服务承诺的兑现。

以上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94-2991879

新度镇计生办、服务所

2016年9月9日

花红乡计生办效能建设公开承诺书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为发展提速、为机关增效、为干部鼓劲、为群众谋利,提高计生办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计生办现公开承诺如下:

一、计生办积极配合县指导站抓好每年两次的为育龄群众查环、查病的服务活动。

二、积极为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再生育一孩为育龄夫妇在30日内办结再生育申报材料。

三、对办理计生的服务证,外出流动人口证,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对有疑问需调查核实的或补齐相关材料在5天内办结。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当年申报,当年落实。

五、对前来办理咨询的群众,做到热情服务,认真办理和解释,做到不吃、拿、卡、要、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以上是计生办的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花红乡计生办主任 李琳

举报电话:0818-3247123 13108449658

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正式)

本人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与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初婚。 我与 至今未曾生育。

本人承诺以上均为事实,若承诺与事实不符,愿承担法律责任,与单位无关。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手印: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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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公开承诺书

乡人口计生系统承担着全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任。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我们向党委政府和老百姓郑重承诺:

一、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侵权案件。

二、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简化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和审批手续。方便群众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和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关爱妇女健康,免费普查服务”行动。免费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普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构建幸福家庭,促进社会和-谐。广泛开展优生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优生优育意识。

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财务事项、用人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布。

五、全面落实农村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投入足额资金,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退二孩指标户、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亡家庭和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及双女家庭的父母分别给予奖励扶助,并形成制度。

老城镇计生办 年 月 日

2016农村计划生育调研报告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八篇

农村计划生育调研报告

为缓解全球人口压力做出了巨大贡献;人口再生类型也从高出生、高死亡、高增长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适合人类发展的类型;计划生育方式也由原来的“飓风暴雨”式转变到“春风化雨”的阶段;计生工作队伍与计生工作服务对象也日趋“和谐”;计生工作也逐渐得到了世界认同和理解,我国计划生育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我三年多的工作实践结合这十多天的调查,浅谈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开放政策的建立和迅猛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口的日益增多及本地就业形势的影响,地区间的劳务输出越来越频繁。一方面繁荣市场,搞活流通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居无定处,加之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属生育旺季,客观上给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造成部分有再生育愿望的育龄对象在服务和管理上的脱节。以常德市武陵区xxxx乡为例,xxxx0年全乡共有21例违法生育对象,其中流出人口违法生育15例,占全乡违法生育的71.4%,xxxx年全乡共有违法生育13例,其中流出人口违法生育10例,占全乡违法生育的76.9%,可以这样讲,农村绝大部分的违法生育来自流动人口,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流动人口数量大分布广,人员流动性强,难于管理。再就是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责任划分界定不清楚,还有些不科学的地方。对违法生育对象的流入地没有严格考核措施、处罚措施,从而造成流入地对违法生育存在以“赶为主”的工作方式,甚至有些个别地方基本不管,在有再生育愿望的群体中形成“家里生不成,外面生”、“务农生不成,打工生”,人为造成流动人口管理上的空档。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了二十多年,宣传教育也大张旗鼓的宣传了二十多年,人们的生育观念也有了较大的转变,但个别对象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违法生育现象仍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依据法律做出征收决定后,很难征收到位。主要原因是:一是违法生育对象经济能力有限,承担不起。二是个别违法生育对象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缺乏法律依据,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这里还以xxxx乡为例,xxxx年的21例违法生育对象以上年度人均收入计算(统计口径)每例违法生育应征收11xxxx元,合计全乡应征23.52万元,实际只征收到位3.2万元,只占征收总额的13%,离省市考核指标的60%,相差11万元。xxxx年13例违法生育对象,每例1.2万元,合计应征15.6万元。实际只征收到位2万元,只占征收总额的12.8%,离省市考核指标的60%相差7.36万元,从这个乡的几组数据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确实存在很大问题,这里不一一陈述。但这两个问题实际上直接造成了农村在有些地方,个别对象上生育秩序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健康有序的开展,不容忽视,不可小看。

如何解决好这两个困绕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问题,我认为:

一、对于流动人口,要把流动人口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1、理顺关系,流出地与流入地要通过信息平台,流口生育证明等有效手段建立互通、互信、互帮的工作信息机制。及时处理流口有关的情况,确保流口管理不脱不空。

2、明确工作职责:流入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控制把关,主要是把握好“验证关”、“入户关”、“发证关”、“用工关”、“租房关”、“孕检关”,特别是对于流入怀孕对象,要严格控制,发现一起要控制一起,杜绝“赶”的现象,查明情况后,要明确由流入地实施手术的新机制,因此增加的费用,应从转移支付中适当予以补贴。

3、管理服务、宣传教育要齐抓共管,流出地、流入地,对于流动人口都要进行跟踪服务,跟踪管理,从流入地又流入到另一地这样不稳定对象还要建立“换班接防”的服务管理体系,要通过服务来实现管理,通过管理来促进服务,边服务边管理,从面达到一个在管理没有死角,在服务上没有空档流口管理新机制。

二、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

1、强化队伍建设,乡镇要把精干力量安排到法规岗位上,区县要成立专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队伍,专事专抓,还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2、提高征收队伍积极性,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管力度,及时上缴,及时拨付。现在大部分乡镇计生工作经费紧张,资金零运行,对上缴的抚养费及时拨付能缓解计生工作经费困难,有利于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积极性,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积极性。

3、加强人民法院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个别影响坏,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依程送法院后,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这方面案件的执行力度,有财产的执行财产,没有经济能力的,要依法律程序实行拘留。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计划生育立法后,国家的计生政策就变成了国家意志,人民法院要加强在执行《计划生育法》上司法实践,以此来教育违法生育者本人及周围人,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法》的严肃性。xxxx8年,常德市计生政策将与全省接轨,一孩生女对象,达到一定生育间隔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很多符合条件,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有二孩生育愿望和条件的将生育二个子女。但是,若一对夫妻第一孩为男孩却不能这政策,在农村同样条件,别人一孩生女的可以再生,我一孩生男孩后又不能再生心理上不平衡,加上受传统思想影响,如果不严肃执法,那么计划生育又将面临新的严峻形势,所以必须加强法院对违法生育案件的干预,促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促进人口的协调发展。

只有在农村彻底解决好了这两个主要困绕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问题,才能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只有人口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对计划生育工作这两个问题的一点浅显认识,我想只要我们全社会都高度重视支持计划生育工作,那我们作为计生工作者,就一定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编辑:华华)

2015"国优"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报告
2016年四川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第九篇

关于"国优"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为了认真抓好"国优"回头看工作,我镇严格按照"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建设好"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才保障"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深化"国优"工作机制,于4月19号对照文件和计生局制定的"国优"档案资料目录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回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镇党委、政府历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首位。一是建立健全党委班子成员联系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经常检查督促计生工作的开展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格局。二是强化目标管理。坚持每年镇与各村(居)小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不断增强各级干部抓计生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每年年初党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派出所、卫生院、计生办、民政办、计生服务站、学校、工商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系会,明确各自工作职责,通报工作协同情况。四是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按照"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现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政策导向

1、强化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一是以"5.29"、"7.11"、"9.25"等重大活动日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宣传车、制发宣传单、街头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各种知识;二是积极组织《家庭与生活报》、《人生》等宣传资料及宣传品进村入户;三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爱行动"、"关爱留守儿童"和人口早期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四是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在急病诊治、大病防控和食品卫生等工作增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使人口计生干部对人口计生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使育龄群众对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以上,对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2、着力抓好人口计生惠民工程。坚持以构建"惠民计生"、"和谐计生"为主要目标,狠抓计划生育惠民政策。三年来,我镇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406人次,应兑现奖扶金292320元;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9人次,应兑现扶助金10800元;符合农村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4484.5户次,应兑现269070元;走访慰问计生特困独生子女家庭92户,发放慰问金18400元;深化"三结合"帮扶,投入帮扶资金元,完成户帮扶任务,建立帮扶基地3个,帮扶项目成效明显。

三、依法行政

1、开展人口计生便民维权活动。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公示各项制度、办事程序、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让群众正确履行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参与权;二是坚持开展人口计生政风、行风评议、人口计生"双评"活动;三是认真基层计生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制发《铺子湾镇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自查表》、《铺子湾镇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评议表》;四是简化和规范了事程序,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五是三年来我镇依法立案5起,结案5件,结案率100%。

2、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

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一是狠抓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建立,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起有效的依法行政机制;二是认真开展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立法评估工作,使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做到了文明执法,亮证执法,有效的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未出现因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案件。

3、认真开展育龄群众需求调查。我镇坚持每年组织人口计生干部上门开展育龄群众需求调查,获取群众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需求信息,根据需求信息,确定优质服务的方式和方法,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率98%。

4、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制度,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领导干部包案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反馈信访件处理情况,掌握信访群众思想动态;坚持定期排查,及时调处,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三年来,来信来访共计8次,间接处理8次。

5、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同时,我们一是坚持每月定期上报流动人口情况,做好登记、录入、办证和管理工作;二是坚持不定期的利用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做好流出人口的信息反馈和流入人口的信息提交工作。三年来,办理流动人口证315本,流入人口登记率达92%,流出人口登记率达95%,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率达95%。

四、民主管理方面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一是镇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二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了经费预算;三是各村(居)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要求,因地制宜的修改完善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公约,并与育龄夫妇签定服务协议;四是坚持镇与村(居)签定年度"两包一挂一否决"责任书,村(居)与村(居)民小组签定年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五是各村(居)坚持每年半年和年终的民主评议,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让群众参与决策和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我镇人口计生村(居)民自治村达100%。

2、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

近年来,我镇不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一是健全网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配齐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二是强化工作制度、联系户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度建设,规范会员管理;三是强化阵地建设。各村(居)均设有会员之家,配备图书,订阅相关报刊杂志;四是强化培训,提升会员队伍整体素质。每年都采取以会代训或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对会员开展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科技致富等信息的培训;五是认真开展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评估考核工作。评估认**果报告显示,9个村(居)计生协会考核评估分值均在93分以上。

五、队伍作风方面

1、抓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计生干部战斗力。一是坚持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各类业务培训;二是坚持每年1-2次全镇人口计生干部的集中业务培训;三是坚持每月计生例会进行计生业务培训;四是坚持不定期的对全镇计生干部进行业务知识测试。通过各类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各级人口计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搞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树立新时期人口计生干部的良好形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镇党委政府一是严格政策规定对人口计生计生事业经费、转移支付、免费技术服务经费、镇村计生干部人员经费进行了预算,并按时间进度进行拨付到位。历年来镇村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100%,人口计生计生事业经费、转移支付、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拨付到位率100%,未出现截留、挤占、(

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三年来创优工作的认真自查,我镇创优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宣传的方式和方法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而转变,宣传的重点和重心应有所所改变。

二是社抚费征收的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是创优材料目录归档逐步完善。

七、整改措施

一是着力营造"违法怀孕必追,违法生育必究"的大环境,逐步将强制征收转变为主动缴纳,同时让更多的群众对政策的掌握从被动灌输到自动接纳。

三是积极借鉴和学习外地先进的管理经验,举力集智,广泛发动部门和群众的参与,让计生工作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四是强化队伍建设及基层基础工作。结合即将进行了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配强配齐村班子,着力夯实以组级起报、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工作。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和考核。坚决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所有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逗硬奖惩、落实否决。

XX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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