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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嘴第二款

2016-12-16 13:49:0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偷税嘴第二款(共9篇)稽查偷税案例分析稽查偷税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情况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xx年3月6日至3月26日对xx某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xx某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氨、碳酸氢铵、甲醇、甲胺、多聚甲醛、甲醇等化工原料,主管税务机关为xx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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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偷税案例分析
偷税嘴第二款 第一篇

稽查偷税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情况

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xx年3月6日至3月26日对xx某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xx某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氨、碳酸氢铵、甲醇、甲胺、多聚甲醛、甲醇等化工原料,主管税务机关为xx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是提前进入“角色”。接到检查计划后,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重点学习了相关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提前进行相关稽查业务的“充电”准备。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地了解了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纳税等情况,并结合实际,明确了主查人员、拟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工作分工、提出了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是账内检查“查深、查透、查细、查实”。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内部往来等收入构成、各种涉税凭证及发票多等特点,坚持不放过任何与税收有关的细节,做到“疑点必查、

循序渐进、由表及里、逐步深入”,以尽快发现深层次的偷逃税问题而“切中要害”。

三是注重“账内检查”与“账外侦察”相结合。检查人员入户后,注重询问,多方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首先听取被查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情况介绍,重点了解其主要业务及财务核算方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账簿检查,从中寻找出各种疑点问题。进一步核实与查对各种信息,对各种疑点问题进行逐一排查,检查实施全面细致,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透、不留死角”。

四是经过账面检查及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发现企业取得按揭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入账造成少缴各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租赁业)6487.2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专家产品评审费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9380元;6606665.03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64518.39元。

3、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4.11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4、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194.62元。

5、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29.75元。

6、调增项目:贴现息、高温费、安全经费等共计1709620.49元记入财务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1709620.49元。专家产品评审费共计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

定,调增计税所得额46900元。调减项目: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7265.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313.6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查补税额总计518477.62元。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1、专家产品评审费共计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690元。

2、应付职工薪酬6606665.0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2259.20元。

3、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该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470.69元。

4、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437313.69元,属于纳税人不进

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8656.85元。 罚款总计259076.74元。以上税款518477.62元、罚款259076.74元、滞纳金150408.09元,合计927962.45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

(一)案例分析

一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的检查要注重多方位开展,对账内、账外全面开展检查。在检查中注重对关联性的问题、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确保查深查透。 二是注意提高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落实“首查责任制”等考核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检查人员的稽查“压力”,从而也极大提高了检查人员的稽查“动力”,在检查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执法尖兵”作用,严肃查处,大胆执法,进一步发挥出检查人员查处案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稽查建议

一是找准稽查突破的“切入点”。通过对典型案例评析和研讨,注意收集整理当前偷逃税的“倾向性”问题。针对典

偷税行为理解与认定
偷税嘴第二款 第二篇

偷税行为理解与认定

一、偷税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伪造或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如设置所谓内帐、外帐等两套帐以上),以及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金往来为前提,填写、制作记账凭证的行为。

2、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采取涂改、挖补、拼接,或者以剪贴、增删等方法制作假账簿、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

3、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拒不提供账簿、记账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不予妥善保管,以致损毁、遗失,或者未经财政、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在保存期的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毁灭的行为。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1、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制作虚假情况,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或人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数额的行为。 应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包括:(1)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工资,虚报财产损失,乱提乱摊支出人为调控收入或利润;(2)虚构业务支出。

有下列情形但采取了按规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业务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账;(2)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

2、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即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不记收入的行为。

应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1)账外经营,隐匿收入;(2)大头小尾记账; (3)会计应确认收入不记收入,记往来账户、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4)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据不入账。(5)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等。

不应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与税法有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而积极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可认定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这里要注意“拒不申报”是指有逃避申报的故意,不同于客观上导致没能申报的情形。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必须有证据证明。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

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或有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不同于错误的纳税申报。 应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包括:(1)向税务机关报送编造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资料;(2)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税款等虚假资料;(3)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通知或或明知必须纠正,仍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4)同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项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有时按税法规定正确调整,有时不按税法规定进行正确调整。

下列情形不应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1)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行为人没有制造虚假情况造成的申报错误,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2)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法与会计有差异,行为人账务处理正确,且一直未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处理;(3)行为人不熟悉税法造成漏报税种、税目等申报错误,并能提供确凿事实证明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 报”处理;(4)行为人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申报错误,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理;属于行为人确有事实证明不熟悉税法原因造成的,适用各相关税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二、与偷税相关几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一)《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1、行为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如虚报亏损。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了解税法,或有事实证明属客观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例如:(1)不了解税法造成的漏报、少报税种税目。如漏报房产税、印花税或其他税种税目;漏报不经常发生的应税项目,如工业企业处置不动产漏报营业税等。(2)税务机关未通知其申报的漏征漏管户等。

3、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1、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执法行为

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包括国、地税政策理解不一错收税;纳税人有证据证明是税务机关指导用错税目、税率;不同税务机关对同一时期相同行为实施税务稽查或检查,纳税人没有隐瞒情况,税务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等。

2、税收政策不明确是否必须纳税,待税务机关请示后明确发文要征税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之前的不纳税行为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少缴税款的,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1、行为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和(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所列举情形,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应定性为偷税。【偷税嘴第二款】

2、 行为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不定性为偷税。

三、常见偷税认定难点执法问答

(一)行为人在账簿上多提多摊费用,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在账簿上列支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税前支出,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处理。例如:(1)无形资产多摊销;(2)固定资产多提折旧;(3)年终预提奖金实际未发放等。

(二)行为人虚开发票代替真实发生业务的支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原始凭证合法,但凭证记录内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按实际业务涉及各相关 税种有关规定补缴税款,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例如:用工程发票或服务业发票支付股东分红、劳务报酬、员工奖金、佣金(提成)或 回扣等支出。

(三)使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或费用,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使用不合法凭证记账,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税前列支,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处理。行为人使用不合法凭证记账,能提供业务真实性证明的,应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行为人在期限内能补充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以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税前列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处理;行为人在期限内不能补充提供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允许税前列支,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税前列支应由税务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各类财产损失,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财产损失已真实发生,账簿凭证记录数额正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财产损失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或夸大财产损失数额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多列支出”处理。

(五)行为人漏报房产税,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未按照固定资产账簿等资料记录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行为人按照固定资产账簿等资料记录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但由于行为人理解税法错误,导致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记录不正确,造成未缴少缴房产税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六)联运企业取得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冲减联运收入,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联运企业取得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冲减联运收入,能提供联运业务真实发生和资金往来证明,且该抵扣凭证由业务方提供的,适用各相关税种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联运企业取得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冲减联运收入,不能提供业务真实性或资金往来证明、或无法证明抵扣凭证由业务方提供的,适用《征管法》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同类情形包括:旅游企业取得不合法凭证冲减应税收入等。

(七)行为人在税务机关发出检查通知书或进场检查后,自行补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在税务机关发出检查通知书或进场检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前,自行补缴税款的,不影响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

(八)“发票加定额或定率”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或收据,造成 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 采用“发票加定额或定率”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或收据的,实际已造成少缴税款,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入伙费、有线电视费,没有申报纳税,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入伙费、手续费、有线电视费、代收(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账簿记录真实、账务处理正确,但一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但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入伙费等价外费用隐瞒,不在账簿上记录,或在账簿上进行虚假登记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十)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税务机关研究认为税收政策确不明朗、存在明显争议,需请示上级明确的,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十一)行为人取得收入挂往来账不结转收入,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账簿凭证记录不真实,或会计核算不正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没有记收入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不列、少列收入”处

理。 例如:(1)账外经营,隐匿收入;(2)把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3)将收入直接记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等权益类科目等。

(十二)行为人错用税种、税目或税率,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因本意见第二(二)点所说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错用税种、税目或税率,造成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理。行为人确【偷税嘴第二款】

有事实证明不熟悉税法原因造成的适用税种、税目或税率申报错误,适用《营业税条例》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行为人发生多种应税行为,应税收入没有分开核算,造成少缴税款的,适用《营业税条例》从高适用税率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行为人发生多种应税行为,应税收入已分开核算,但核算混乱,造成少缴税款的,适用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自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自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没有申报纳税的,适用《营业税条例》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但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同类情形包括:行为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等。

(十四)行为人税前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将代扣代缴税款记入成本费用科目,税前列支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处理。

同类情形包括:将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记入成本费用科目在税前列支;税前列支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支出等。

(十五)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原符合减免优惠条件已丧失时,未申报补税,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 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人申报补缴已减免或已退还税款的,适用各相关税种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处理。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处理。

(十六)在汇缴期内进场检查纳税人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发现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手段或行为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场检查,企业汇算清缴未结束,不认为已造成未缴或少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应定性为偷税,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十七)行为人将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不合理地划分为租金和管理费,造成少缴房产税的, 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将房屋租金收入人为地划分为租金和管理费,且收入划分明显不合理,造成少缴房产税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十八)行为人纳税义务已发生,但按“收付实现制”申报纳税,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

答:行为人纳税义务已发生,但仍于实际收到款项时才申报纳税,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偷税罪
偷税嘴第二款 第三篇

篇一:全面解读新修改的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影响

[原创]全面解读新修改的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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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七)。该修正案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规定为:“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原来关于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二百零一条以及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照来看,修正案对原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方面 作了很多重大的变化,特别是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现以个人的研读理解并结合征管和司法实践体会作多方位的解读并分析可能产生的一些影响。

一、“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很引人关注的是,原来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准确性来说,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是是逃避,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才叫偷或盗。更深一层的意思,偷是明显的贬义词,而逃避却是主要表达一个客观事实,可以说是中性词。这样的改变可能也是为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是这样指出的,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修正案出台后,原偷税罪将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得到追诉,“两高”应将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范的罪名。随后的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关于偷税的条款可能也会作进一步的修订,以便和修正案有关规定做到有机的衔接和统一。

二、偷税的手段从正列举改为概括式。

原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和列举了以下偷税的行为方式: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修正案规范了有关偷税行为方式的规定,将其规定

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概括式的,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以前列举的行为方式应是典型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些方式,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的方式。

三、偷税具体金额规定被废除。

原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二种程度不同的偷税具体金额,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对纳税人偷税罪的定罪量刑中,有两种行为无法涵盖在“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的范围内:其一,如果行为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但偷税比例足够高,只要超过百分之

三十,甚至百分之百偷税的;其二,如果行为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偷税额比较高,超过十万元的。这两种行为明显本应构成偷税罪的标准,也就是说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但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却找不到量刑标准,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不知道对这两种行为该如何量刑。

现在修正案从数额加比例的规将之前刑法典有关偷税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解决了以前具体规定的不足,以后的司法解释将对偷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有可能根据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是罚金倍数罚则废除。

原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修正案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具体罚金应作多少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罚金规则而定,运行中很可能会作出一倍以下的罚金了。要注意的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是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修正案变化最大,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这种趋势被认为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修正案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本应刑事处罚的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可使很大一部分纳税人免受牢狱之苦。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和一般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性,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影响是会促进有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断发展,不会因关

键人员受刑事处罚而导致停产或倒闭,对纳税人和社会都是有好处的,有效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另如有例外情形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外情形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为这些情况已表明纳税人主观故意或社会危害较严重,理应受到进一步的刑事处罚。原来执行的司法解释是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修正案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总的是放宽了,但对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的统计年限从二年改为了五年。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是纳税人要已受行政处罚,这就解决了以前一直争论的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移送前是否能先行处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刑事处理优先原则应是一般原则,修正案应是对这原则的补充,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

篇二: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偷税嘴第二款】

【偷税嘴第二款】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将对偷税罪的定罪处罚的范围放宽到了五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行政执法的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实际操作中,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管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后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还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前补缴税款或滞纳金 (即通常所说的自查补报),只要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显然考虑了刑法规定的偷税罪起刑点过低,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社会打击面过大的客观情况,事实上抬高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起刑点,同时较好地体现了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打击。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篇三:对偷税罪若干认定问题的探讨

对偷税罪若干认定问题的探讨

作者:郭 达

[摘要] 《刑法》部分条款对偷税罪的认定存在争议,给涉税案件处理带来不便。该文通过研究偷税罪认定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建议对《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缺陷进行弥补,以减少实际工作对该罪认定产生歧义,导致影响法律贯彻执行的公正性。

[关键词] 偷税罪 认定

偷税犯罪是目前税收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既过于原则又不尽合理以及与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衔接上的不严密等问题,在实践中对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诸多争议,影响了刑法的贯彻执行的公正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因素。为此,笔者拟对当前在认定和处理偷税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供决策参考。

1 按照“数额+比例”的标准追究偷税嫌疑人刑事责任存在漏洞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规定中存在“并且”的并列关系,即要求同时满足条件才可定罪,这项规定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即使是一千万元)偷税行为;二者都没有做出明文处罚规定。如果对上述

行为不加以处罚,明显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偷税达到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前提下,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行为人可能构成犯罪;同样,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前提下,如偷税数额为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却反而不构成犯罪。显然,漏洞的出现,并非立法都认为这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为其偷税数额之大已经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之大),而是立法者被数字表面上衔接的现象所迷惑而不慎出现的疏漏。对于这两个档次之间的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应当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对现在《刑法》的上述缺陷进行弥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偷税罪做出修改决定。

2 按照“次数”标准追究偷税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表现在“次数”之间的期限标准没有明确,依据《刑法》的字意解释,在“两次行政处罚”之间并没有期限的要求,但是,从立法的原意来看,《刑法》并不要求对在较长时间内被采取两次行政处罚后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因为“次数”标准仅仅是一种情节标准,在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定义的后半部分,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应当对第一次行政处罚和“又偷

税行为”之间的间隔期限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使该标准在实践中得到正确的适用。针对上述问题,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02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决了《刑法》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但是《02司法解释》有关两年内又偷税的期限与《税收征管法》的追罚期不相一致。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和税收征管的特殊情况,将偷税行为的追罚期从两年延长到五年。笔者认为《02司法解释》有关两次处罚的期限应当与新《税收征管法》追罚期相一致。

3 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既不严谨也不合理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新《刑法》增加的一种偷税方式,随后在2001年4月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才在第六十三条偷税的概念中加入此项规定。实践中利用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是大量和普遍存在的。此项规定的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

3.1 从此规定表述的文字和逻辑上理解句意会出现偏差

税法和刑法都是这样表述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拒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前提条件,可见,虚假申报也必须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才有可能构成偷税罪。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原意是相悖的,但这种歧义却是由于立法时的表述不严谨所致。多数人则认为应当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并列关系。笔者认为,从字面上和逻辑上这两种理解都是讲得通的,也就是说这句话的表述的确存在容易引起歧义的语病,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注:《02司法解释》已明确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

3.2 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作为偷税罪的罪状不尽合理

《02司法解释》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作了如下解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收登记、扣缴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由此解释可见这一行为与“偷税”行为的秘密性、欺诈性显然不相符合。按照新华字典解释,“偷”是指窃取、趁人不知道拿人东西。偷税,通俗地说,就是瞒着人少缴或者不缴国家税款,而拒不申报含有公然对抗的意思,是一种公开性抗

税行为,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

另外,“拒不申报”不一定就是必然违反纳税义务,构成偷税行为。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可见,纳税申报和纳税两个概念的含义是不能等同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是以应税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而纳税申报义务的产生并不以应税事实的发生为前提。

关于新偷税刑法处理
偷税嘴第二款 第四篇

偷税刑法处理

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文件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

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件规定,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7日起执行。

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
偷税嘴第二款 第五篇

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

【法律知识】 学习啦编辑:炜杭 2016-03-14本文已影响 685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 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都有对逃税罪作了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2002-4-17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2002-11-7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 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海关总署《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3日

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价后可不再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税款。

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1985)136号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口的二十 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两省时,应照章补税。至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区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 予以补税。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1999-11-23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2004]12号)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2016税务局爱岗敬业演讲稿
偷税嘴第二款 第六篇

税务局爱岗敬业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和亲爱的同仁们:

大家好!我来自xx市国家税务局,我叫xx。从孩提时代开始,我就对蓝色情有独钟!在我的眼里,蓝色是海洋与天空的颜色,她彰显着宽宏和博大;蓝色也是青春与梦想的颜色,她弥散着憧憬和希望。或许是命运的昭示,14年前,我穿上了一身蓝色的税服,踏上了国税这个神圣而光荣的岗位。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无悔的蓝色梦》。

年轻的富水河绕着古城逶迤而去,千年的文峰塔沐着夕照怆然兀立,聆听的是孔庙穿越千载的圣音,执手的是温润如玉的石膏镇纸,这就是我爱了30年还没有爱够得古城蒲阳!或许她没有京都的凝重,没有海上的奢华,甚至没有苏杭的妖冶,也没有江城的宏大。但是,我割舍不断对她的深深依恋,依然坚守小城,情愿用我的整个生命,在这片和-谐的土地上精心构建我那蓝色的国税梦!

民以德治家,国以税兴邦!14年前,国税事业开始起步,我,有幸成为这支蓝色劲旅中的一员,用14年来琐碎而又快乐的工作,诠释了双肩上红色税徽的分量!有人说,“人生可以平凡,但不可以平庸;人生不一定伟大,但一定要崇高”。为了共和国的税收,我,和我身边所有的国税人一样,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没有震古烁今的业绩,没有可歌可泣的诗篇,没有豪情万丈的誓言,也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有的只是细如微尘的平凡故事:从一支笔、一本票、一人进户,个税统管,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重大变革;从零散、落后的手工税收征管方式到信息化工作平台的全面推广;从低矮破旧的办公环境到新型办税服务厅的建立,从手工开票到电子监控、从人工定税到电子定税、从征税需要到纳税需求、从粗放管理到精细服务几年来,xx国税秉承“依法治税、科学管理”的发展战略,努力建设“法治型、节约型、廉洁型、和-谐型”的国税机关。全市国税收入从1994年的6000万到XX年的2亿7000万,“税收蛋糕”逐年做大,一次一次,创造了总量、增量的历史新高,

为建设和-谐应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正是凭着为国聚财的责任感、奉献税收事业的使命感,我们国税人才从无私无畏中升华了价值,从无怨无悔中定格了丰碑!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人生没有草稿,篇篇是正文。是的,我身边的国税人正用他们的一言一行,以最昂扬的斗志、最无私的奉献谱写着为国聚财、为民造福的人生篇章。他们没有惊天地泣鬼神的舍生取义,没有撼天动地的豪言壮语,没有光芒四射的耀眼光环,有的只是我们国税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当我们漫步在游人如织的广场上时;当我们细数着经济园区的规模企业时;当我们徜徉于通畅宽广的林荫大道时,我仿佛触摸到了国税人那颗跃动燃烧的心,正是万千平凡却伟大,普通却高尚的国税人,用自己辛勤的汗水为蒲城经济的发展擎起了一片湛蓝的天空!

寒来暑往,花谢花开。14年的从税生活,蓝色已然熔铸成我生命的颜色,多少次,我用心去体味着喜悦与自豪,用心思索着追求与梦想,用心感受着奋斗与拼搏,用心咀嚼着艰辛与辉煌。我感恩,感恩于红色的税徽给了我一双飞翔的翅膀,而梦想就在前方;我无悔,无悔于蓝色的税服给了我一个坚实的依靠,让青春激-情燃烧!白云奉献给蓝天,岁月奉献给季节。不求长成参天大树,也要作一棵小草为春天献上一抹新绿;不能成为高山昭示一种雄壮,也要当一块路石的撑起前行的步伐。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既然船已离港,帆已扬起,那就让我们满载历史的辉煌,在xx市局的坚强领导下,团结一心、锐意进取,续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谢谢大家!

税务局爱岗敬业演讲稿 [篇2]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志:

我是来自基层的普通一员,我叫**。从1990年参加工作至今,我已经在税务战线奋战了20个春秋。20年中,自已从临时助征员的身份一直干到现在的所长位置上,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十几次被评为市、县级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XXXX年分别被评为县十大杰出青年、地区第二届优秀青年;XXXX年被省委、省地税局授予“青年文明号”号长的称号;XXXX年被市授予全市“青年卫士”光荣称号。我所在的税务所分别被省地税局授予“先进集体”、“先进税务所”、“优秀办税服务室”、“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

回首20年来走过的税收路,成绩固然令人欣慰,但其中的泪水、汗水仍让人记忆犹新。 1969年,我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家庭,父亲的早逝让我们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沉重的家庭负担全部落在了孱弱的母亲肩上,我们兄弟三人还小,都在上学。作为长子的我,看着母亲整天拖着疲惫的身躯,辛苦劳作,自己却无力为母亲分担,心里痛苦万分,唯一能做的就是拼命学习,盼望将来能学到本领,以自己的力量使全家走出困境。功夫不负苦心人,1989年的高考,我终于如愿以偿,被心仪的大学录取。总算是咬牙坚持上了大学,可在大一第二学期由于家庭的窘迫处境,不得不忍痛辍学,当我一步一回头的离开梦寐以求的大学校园,任由热泪流淌!那天,让我终生难忘。就这样,我人生的第一个梦想还没来得及放飞,就折断了翅膀。

我的祖父,在税务系统干了一辈子。由于父亲的早逝,祖父的感染,母亲的教育,点燃了我在税务系统建功立业的壮志与激-情。从我忍痛辍学时,我毅然决然地选择了税务系统。1990年,我成为夏邑县杨集税务所一名税务专管员。为了爷爷的嘱托,领导的信任,同志的支持,我暗下决心,一定要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绝不辜负大家的关怀和期望!从此,开始了要做一名优秀税务工作者的梦想。我深知税务工作业务性很强,光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所以,白天跟着有经验的老同志,一边工作,一边用心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夜晚刻苦学习税收知识,只要能找到的业务书籍,都要认真学习,不懂的问题,就向其他同志请教。始终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怀和帮助下,通过自身坚持不懈的努力,我逐步成长为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熟练、勤政廉政,工作上能独挡一面的地税干部。无论各项工作,我都以忘我的精神投入到去,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用所掌握的税收知识兢兢业业的工作,更是始终保持着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完善人格修养。在工作中、生活中,更坚定了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由于我扎实的工作作风,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赞扬和肯定,2000年,被任命为地税所长,走上中层领导的岗位。

走上领导岗位后,我更深感肩负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的超越自我,不计得失的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当好领头雁、排头兵,带出一支有凝聚力,能打善战的队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才能不辜负党组织的信任和培养。从上任第一天起,我始终自警、自励。常常提醒自己:己身正,不令则行,己身不正虽令而不从。带头廉洁自律,带领全所同志,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展现出崭新的精神面貌。有了廉洁高效的团队,靠着拼搏进取的团队精神,我带领的全所连年超额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取得了一项项可喜的成绩。

正当我倾尽全部热情投身到地税事业的时候,命运就像故意考验我似的,厄运接连不断的降临到我的头上,从不幸中走来的我,又不得不直面一次次沉重的打击。

祖父猝然病逝,让我悲痛不已。因为父亲的早逝,我将责无旁贷的替父尽孝。但是由于当时税收任务重,时间紧,我仅请了两天假,默默办理了祖父的后事。祖父出殡当天,立即回到工作岗位,连单位同事也没告诉。

就在祖父去世的第二年,我的二弟,不幸摔成重伤,弟弟夫妻双双下岗,现在又需要大笔住院费,本来经济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因为我家的经济也是捉襟见肘,只好向同事借了2000元钱,又由于单位工作正赶进度,不能脱身,只好托亲戚送到医院,以解燃眉之急。由于弟弟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年轻的二弟,撇下年仅10岁的儿子,撒手而去。当时,所里的业务千头万绪,白天我只有忍痛工作,到夜里才匆匆赶回家料理二弟的后事。二弟英年早逝,留下了孤儿寡母,学费、生活费的开支,双重的经济重担压在了我的肩上。懂事的三弟找到我说:“大哥,我想给你商量个事,我不想再上学了,我想出去打工,挣些钱贴补家里。”可是三弟仅仅才十五岁啊,我对三弟说:“三弟,眼下你正是读书的最佳时期,你怎么能有这样的想法呢?无论如何也不能辍学,哥哥就是因为家庭负担,没能上完大学,后悔一辈子,你还小,你放心,哥哥一定会供你上学的。钱的事不用你操心。”可是就在我第二天离开家上班时,三弟也同时起身到外地打工去了,别人在他这个年纪还在家当着小皇帝,可是他却在体谅我的负担,远走他乡。我心里很后悔没能很好的照顾他。

我的命运就像是大风浪中的小舟,更大的风浪接踵而至,让我猝不及防。含辛茹苦的母亲病倒了,家人带她去医院检查,医生确诊为癌症晚期。这个消息不啻于晴天霹雳,当我听到后,直接呆住了,半天没有回过神来。回想起来的都是母亲在烈日下耕作的汗水;浮现的都是母亲那瘦削的肩膀独自承担起抚养我们的艰辛;眼前飞过的是母亲苍白的头发、沧桑的皱纹!我仿佛看到母亲期盼我的双眼,我的心一阵阵揪疼,恨不能插上翅膀,一下子飞到母亲的身边。可是,此时正值税收征管高峰期,工作稍一松懈,就会影响到全县的工作进度,关键时候自己怎能离开岗位?可是自己是母亲最疼爱的长子,自己又如何放得下母亲?忠孝难以两全,我擦干眼泪,仔细的叮嘱爱人立即去医院,代自己陪护母亲。望着妻子匆匆赶去的背影,热泪再次迷蒙了双眼,面对家乡,从心里默默的念叨:妈妈,请原谅,等儿子完成任务,第一时间就赶到您身边,好好的服侍您、孝敬您! 当母亲不幸病故的噩耗传来,我正和同志们在征收税款的路上。我不禁泪如泉涌,哽咽无语,在场的所有人无不潸然泪下。每每想起母亲那双渴盼儿子的眼晴,我的心就歉疚不已。

苦难有时也是一种财富,接连的打击更锻造了我坚毅的性格,悄悄的擦干眼泪,所有的痛苦,都化作坚强的力量,只有在忘我的工作中,得到释放。在交上圆满答卷的那天,我悄悄的坐在母亲的坟前,向母亲报喜,就像往常坐在母亲面前诉叨家常,泪水打湿了胸前的税牌,更滋润母亲坟前的芳草萋萋······

2000年,我调任车站镇地税所任所长。车站镇地处交通枢纽,是夏邑县的经济重镇,这里纳税户结构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量大,任务重。为了尽快熟悉税源情况,打开工作局面。我把全所人员分成小组,我和其他副所长带队,对所管辖区的纳税户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排查,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对所管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在调查中,我发现了税收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税收存在着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之所以屡治屡犯,是因为长期受偷税、抗税问题的困扰,这是多年来历史遗留的各种原因和背景形成的。以至于税收秩序比较混乱,治理困难,群众意见很大。凭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我深深知道,这些问题的症结不除,要想规范纳税管理无异于空谈,征管工作很容易陷入被动境地。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依法治理,才能还守法经营者一个公道,才能把征管工作纳入正轨。我认真听取了熟悉情况的老同志的意见,经过认真的准备,决定从治理集贸市场入手,坚决查处影响恶劣的“黑户”,

拔掉“钉子户”,致力于公平税负。首先,我带领全所人员把问题严重的车站镇夜市作为突破口。夜市由于经营的特殊性,自市场成立,从没有交过任何税费,过去税务部门也做过各种努力,进行过单独或者联合的治理行动,由于重重阻力,都无功而返,市场管理成了各个管理部门的盲区,这严重影响了其他市场的纳税积极性,正规纳税户反应强烈。

为了确保规范市场纳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和全所同志做了精心的准备。在取得公安部门的配合后,才率队进入市场。为了尽量减少对市场经营的影响,我和大家分组包户,化整为零的分别做工作,耐心的宣传税法,并不厌其烦的做到细致的讲解。因为市场积习很深,根本没有纳税意识。第一天的宣传动员工作就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先是业户不听宣传,接着是阻止税务人员的工作,甚至开始辱骂执法人员,随后几名女业主动手殴打执法人员,许多业户趁乱开始大肆蛊惑,带头聚众寻衅闹-事,并恣意歪曲事实,说这是税务对贫困户和下岗职工乱收税,极力煽动群众。个别业户还别有用心的鼓动一些大爷大妈对执法人员围攻,其中一个业主更加嚣张,指着吴所长的脸威胁:“你给我说你叫啥,胆子这么大,别忘了,你们税务所就在我的地盘上,还敢来收我们的税!就不缴,看你能怎么着!告诉你,这么多年我们就不知道什么叫税!”当时现场十分混乱,为了不让自己的同志和派出所的干警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我果断的让同志们先行撤离。此后,我和镇派出所所长,被围困了三个多小时,才得以脱身。业主们给执法人员来了个下马威,心里很是暗暗的得意。

第二天,正当这些人为昨晚的“壮举”感到骄傲的时候,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我们并没有被他们的无理行为吓倒,又出现在市场上,并进行坚持不懈的宣传。4天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带头抗税的业主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总算打开了抗税防线的缺口。最终,这里的40多个业户,都被我们铁骨铮铮的气势所折服,纷纷缴纳了应纳税款。征纳逐步和-谐,打开了税收工作的新局面。从此,我带领全所人员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辉煌! 我深深知道,由于税务工作自身的特殊性。仅靠“勤政”和一腔热情是不够的,更应该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始终把“廉政”放在心间。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工作上要忘我的奉献,在生活上更要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

我始终铭记,行动是最好的语言,所谓正人先正己,打铁还要自身硬。作为一名地税所长,我主动将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仅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还注重全所人员的廉政教育,要求全体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这神圣的职业。自觉做到送礼不要、请客不到,对上门求情的,无论是谁,一概拒绝。

作为一所之长,难免碰到送礼、说情的。对收到的“红包”和实物他都如数退还。对实在退还不了的,立即交到单位。一天,一个女子来到他的办公室,没说几句话就扔下1000元代金券匆匆走了,当确定了她是某建筑公司的,我立即从工资中拿出1千元为该公司交了税款。

又一次,在查处所管辖区的一家空调专卖店的税案中,我的一位朋友找到他,为开店的妹妹讲情,请我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给照顾一下。并拿出1万元钱,说这钱不是给我的,是请查案子的同志吃饭用的。此时我为了不伤老朋友的感情,没有一口回绝,而是委婉的和他叙旧,回忆当年的纯真友谊,然后话锋一转:“我们朋友多年,你也不希望我犯错误吧?请理解我!”朋友没再说什么,收起那1万元钱走了。该店依法如数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我都做到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有力的堵住了偷漏税的“黑洞”,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历寒冬,才知珍惜阳光;历经苦难,更知人间冷暖。

作为新时代的地税人,我始终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放在心上,急纳税人所需,想纳税人所想。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个体业户,凡是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我总是像收税那样认真,及时为他们办理各种减免税手续,纳税人经营中碰到的问题,我都记在心上,为他们出谋划策、排忧解难,把帮助纳税户搞好经营视为己任。

2016年4月,自己所辖企业,夏邑县石棉厂出现了效益下滑的情况,我及时赶到厂里,和企业负责人一起调研,查找问题的症结,并利用两个晚上,为该厂拟定了“以定额计件工作加奖励”为内容的改革方案,并帮助企业实施了岗位责任制。该厂迅速扭亏转盈。 2016年,我调任县局人事科科长,我决心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做好领导联系群众的桥梁。在我的心里,无论在那个岗位,始终乐观向上。既然立志地税,就要为这神圣的职业奋斗终身,地税是一片年青的热土,任重而道远,我将以青春和热血,续写人生的壮丽诗篇!

我的报告完了,谢谢大家!

2015税务稽查报告
偷税嘴第二款 第七篇

税务稽查报告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2015年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电话:4744168。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1540000165。2015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2.43元、销项税额:245,883.29元、进项税额:182,615.94元、应纳税额:63,267.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15年期初留抵税额:7,096.22元、2015年底累计欠税: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应承担的税负为:4.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2.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二、检查情况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1.80元。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1.80元。三、 处理意见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1.8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1.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5.90元。 稽查人员: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6会计职业道德鉴定
偷税嘴第二款 第八篇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综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和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既是会计工作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好坏的标准。《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是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市场经济的客观性是通过价值规律表现出来的。任何社会和个人,对于客观经济规律,只能在认识的基础上,去主动适应、掌握和运用它,而不能去改造它,更不能违背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正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制度能够容忍虚假会计信息,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会允许会计人员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

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从受托责任观念出发,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医生职业道德的优劣影响的是一个或几个患者,而会计因其服务对象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所以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将影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厦)会计造假丑闻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上市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该公司的股票在其会计造假丑闻败露后股价大幅下跌,使广大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可见,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会计职业道德必将受到社会关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会计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财政部1996年6

月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忠于职守,热爱本职”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出发点。唯其如此,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敬业爱岗,要求会计人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过硬的基本功。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现本来不是由于业务技术深浅的问题,而是由于粗心大意和缺乏扎实工作作风造成一些失误。会计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有的同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经济倾向和不良风气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些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追根求源”的意识,凡事要多问个问什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由于会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致使一些会计人员长年累月、周而复始地进行着算账、报账、报表等事务工作,天天与数字打交道,工作细致而繁琐,如果不耐劳尽责,缺乏职业责任感,就会觉得工作枯燥、单调、甚至讨厌,就谈不上热爱会计工作,更谈不上精通会计业务,也就搞不好会计工作。爱岗敬业是会计人员应该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2、熟悉法规。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法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对服务和监督对象则能够进行会计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辨明法律上的是与非,促使他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避免不轨行为。

3、依法办事。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会计服务的对象多元化。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都注重运用会计信息,从而引起社会对会计信息在时效、范围、质量等方面的需求大大增加,对会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有了新的要求。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众所周知,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财务经营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中的许多内容,往往涉及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灯光商业秘密,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涉及国家机关等国家机器组成单位的经济、政治、科研、国防等国家机密。这些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关系到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否则将给各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随着市场竞争的家具,会计资料日益成为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重要部分,受到关注。而会计人员由于会计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因此,必须严守秘密。泄密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为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严格保守,不能随意向外界泄露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是指职业会计人在会计职业生活中,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会计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会计职业道德意识。作为一种自我评价能力,它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在职业会计人意识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会计信念和意志。自律时期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一种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一种结构和活动原理。它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标准和内容转化为职业会计组织和职业会计人内在目标、标准和需要,并且职业会计人自觉承担起职业行为选择的结果,在这种机制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从木质上讲是会计职业人集体意志和责任的具体要求,而不是某一会计职业人个体的行为和意志要求;它是以或多或少的牺牲会计职业人个体利益为前提的,以体现整体利益的原则和规范为善恶标准,来调节会计职业人个人利益和职业整体利益的矛盾;它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管理体制设置、法律及制度安排、职业良心建立及约束、职业职责规范及自我评价等手段而实现会计职业整体利益要求的一种运转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一种不排斥他律的,而且要尽可能发挥他律职能作用的自律机制,这才可能是一种健全并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特征由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之本质所决定,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外在组织、制度安排与内在体验、意志和谐统一。

第二、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统一。

第三、认识功能与调节功能的统一。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认识功能是基本的功能,调节功能是建立在认识功能之上的,但是,认识功能毕竟不能完全实现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最终目标,因此调节功能是最重要、最突出的功能。二者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共同发挥作用,实现自律机制目的和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要素是指保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正常运行,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因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管理机构、自律管理法律及制度、自律目标及标准、自律功能效果反馈及效应机制、自律环境及自律运行能力等内容。这些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个整体,只有这些要素都具备并且都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才可能得以正常运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对当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

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充满希望而又严峻的21世纪,中国社会迎来了网络时代、信息技术和加入WTO的巨大挑战,市场经济正在强烈深入地冲击、改变着中国社会一系列传统特征,因此,亟待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在巨大而沉重的社会变迁中,物质财富充裕令人欢欣鼓舞,然而精神道德状况却让人忧虑。较之过去,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人际关系大大复杂化,为数不少的人在物欲横流的惊涛骇浪中找不到精神支柱,生命之舟失去了方向,社会风气备受污染,在我国一度绝迹的丑恶现象如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偷漏税款、贪污盗窃等重新抬头,侵蚀着人们的思想与灵魂。会计工作处于各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前沿,会计人员身处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会计界突出表现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如乱摊成本、费用,虚假发票,截留或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置多套账,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2001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对部门行业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中指出,假凭证、假账、假报表、假审计、假评估等“五假”问题不容忽视,其中资产不实比例在1%以上和利润不实比例在10%以上的单位分别占被抽查单位的50%和57%.部分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仍很严重。此外,“中农信”倒闭、株州“有色”巨亏、上市公司丑闻(如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大庆联谊、银广夏和郑百文的造假事件)等事件的相继发生,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全、执法不严,无法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而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道德标准下滑,真假、善恶、美丑、是非界限模糊,无法抑制人们的不良心欲,进而导致不道德行为。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或职业道德不高,价值观念发生偏差,主动或被动参与制假,是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2年国务院总理朱基在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指出,现在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人员造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强化法制、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朱基强调,“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五、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对策

1、加大对会计人员执业监管力度,加强执业道德的监督检查

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在我国还刚刚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主要是督促和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同时通过正反典型案例的宣传,逐步树立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良好的风尚。

由于《会计法》法中对财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有意作假,违反财经纪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尚无明确而严厉的惩处条款,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的意识,一方面要尽快修订和完善现有的会计管理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则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把强化会计人员执业监管落到实处,使全体财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2、全面启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程,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为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财政部与1998年初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检查和考核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广大会计人员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促进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会计职业道德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之六》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 经济科学出版社方法 1998

2016纳税承诺书
偷税嘴第二款 第九篇

纳税承诺书

尊敬的槐荫区广大纳税人:

为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和-谐、规范、健康、双赢的征纳关系,全力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我们向槐荫区广大纳税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持续强化服务理念。牢固树立“征纳一家”、“服好务就是收好税”的思想,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尊重纳税人合理需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

二、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坚持效率优先原则,进一步规范涉税审批,优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创造良好条件。

三、积极回应服务需求。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加强调研分析,积极探索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途径。立足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努力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风险防控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a级信用等级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服务、上门服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加油助力。

四、拓展多元服务渠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办税厅、12366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微信平台与实体办税厅的对接和协作,完善远程和自助办税服务平台功能,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开放式服务。

五、大力推进维权服务。建设纳税人权益保护平台,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和反馈税收争议;落实涉税风险提醒服务。严格税务自由裁量权管理,防止发生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

六、加强征纳沟通交流。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价、纳税人定期回访等制度,拓展税企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以上承诺进行监督,帮助我们持续改进工作。

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纳税承诺书

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南昌经济社会发展,我公司承诺:承建的 项目,中标(合同)价款 元,该项目实现的建筑业所有税收,及时足额向贵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自查表及承诺书

地税机关: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就我单位自查自报的纳税有关情况向地税机关作如下承诺:

一、自查上报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无虚报、瞒报和不报的问题。

二、自查出的欠缴税(费)款在以下月份分期缴纳:

注:"三金两费"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

遂宁市纳税信用A级企业诚信纳税承诺书

我们是遂宁市国家税务局、遂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的2016-2016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为塑造“文明守信、诚信遂宁”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值此第2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蓬勃开展之际, 2016-2016年度全市纳税信用a级企业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勇当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创造更大税收源泉。

二、据实申报,足额纳税

,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责任,决不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和杜绝偷税、骗税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文明守信,诚信经营

,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税法遵从度,做“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表率。

依法诚信纳税是衡量纳税人商业信誉、个人道德水准和遵守市场规则的重要尺度,也是纳税人自身最好的形象宣传。广大纳税人朋友,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以坚持依法诚信纳税的具体行动,来回报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推进“三个加快”、建设“四个遂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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