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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行为总结

2016-02-29 09:18: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期末行为总结(篇一)《消费者行为期末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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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行为总结(篇一)
《消费者行为期末总结》

消费者行为学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处置消费物品或服务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包括先于且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

2、意见领袖

在口传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有些消费者会较其他消费者更频繁或更多地为他人提供信息,从而在更大强度上影响别人的购买决策。

3、消费者情境

消费者情境是指消费或购买活动发生时个体所面临的短暂的环境要素。(如购物时的气候、购物场所的拥挤程度、消费者的心情等等。)

4、韦伯定律

个体可觉察到的刺激强度变化量△I与原刺激强度I之比是一个常数K。

5、亚文化

是指某一文化群体所属次级群体的成员共有的独特信念、价值观和习惯。

6、被动型问题

消费者尚未意识到或需要在别人提醒之后才可能意识到的问题。

7、从众

指个人的观念与行为由于受群体的引导或压力,而趋向于与大多数人相一致的现象。

8、冲动型购买

有时被称为无计划购买,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进入商店前并没有购买计划或意图,而进入商店后给予突然或一时的念头马上实施购买行动。

9、角色冲突

是指角色集中的不同角色由于在某些方面有些不相容,或人们对同一角色的期待和理解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抵触。

10、创新的扩散

是指某种新的产品、服务或想法,通过一定的媒介逐步传播到消费者中的过程。

二、问答题

1、产生知觉风险的原因及减少知觉风险的方法

原因:1)消费者购买的是新产品或对所要购买的产品以前没有体验

2)以往在同类产的购买与消费中有过不满的经历

3) 购买中机会成本的存在

4)因缺乏信息而对购买决定缺少信心

5)所够买的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很高

减少风险方法:1)主动收集信息2)保持品牌忠诚3)依据品牌与商店形象4)购买高价产品5)寻求商家保证6)从众购买

2、习惯型购买者与忠诚型购买者的区别

二者都是名义型决策,不涉及购买决策。忠诚型购买决策是指认定某一品牌较竞争者更好满足需求,形成依赖,而习惯型购买决策则认为不同品牌无实质差别,且容易受商家促销活动而转换品牌;忠诚型购买决策之前可能已经经过复杂的购买决策,正是如此才形成忠诚,而习惯型购买决策则没有。

3、传递自我概念的符号或象征品的条件

首先,具有使用可见性,第二,应具有变动性(有的人买得起,有的人买不起)第三,应具有拟人化性质(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一般使用者的典型形象)

4、消费者情境的类型

1)沟通情境2)购买情境3)使用情境

5、辨析冲动性购买与无计划购买可以等同。

这种观点是错的。冲动性购买有时被称为无计划购买,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进入商店前并没有购买计划或意图,而进入商店后给予突然或一时的念头马上实施购买行动。受情感影响,属于无计划购买的一种。而无计划购买包含的范围更为宽广,不仅包括冲动性购买,而且包括很多纯理性的购买。(如经过导购员演示认识到某种产品的优越性而购买)所以冲动性购买不等同于无计划购买。

6、社会阶层与社会群体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社会阶层:是由具有相同或类似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组成的相对持久的群体。

社会群体:是用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而产生相互作用的集体。

2)特征不同

社会群体的群体成员要求有一定纽带关系联系起来,要求成员之间有共同目标和持续的相互交往,及共同的群体意识和规范,社会阶层则没有这类要求。

3)规模上:社会规模较大,群体相对较小

4)阶层:只有一个社会阶层,而有无数个社会群体

7、简述主动型问题与被动型问题的营销策略

主动型: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优越性

被动型:使消费者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办法

8、消费者情境的构成要素

1)物质环境 2)社会环境 3)时间 4)任务 5)先行状态

9、消费者决策过程包括哪几个阶段

问题的认知 信息收集 评价与选择 购买购后行为

10、亚文化的含义及其主要类型

亚文化是指某一文化群体所属次级群体的成员共有的独特信念、价值观和习惯。 类型:民族亚文化、宗教亚文化、区域亚文化

11、消费者表达不满情绪的表达方式有哪些?

1)自认倒霉,不采取外显的抱怨行为

2)采取私下行动(如转换品牌)

3)直接对零售商或制造商提出抱怨,要求补偿或补救

4)要求第三方予以谴责或干预

12、如何运用刺激的辨别与泛化?

刺激的辨别是指消费者将某一刺激与另一类似刺激相区分的学习过程,或者说,是消费者对相互类似的刺激予以不同反应的学习过程。 (与制约刺激相似的刺激出现时,如果个体能区辨两者的差异,就不会出现制约反应例如KFC与KFG)

刺激的泛化是指消费者对某种特定刺激所作的反应会扩大到其他相似刺激的反应中。 可以运用在品牌策略,包装策略,和广告策略上。与制约刺激相似的刺激会引起相似的制约反应,刺激类化常用在品牌延伸。(黑人牙膏与黑妹牙膏,包装差不多,会觉得黑妹产品应该也不错)

13、试述在高介入条件下消费者的购后冲突如何随时间变化,以及影响购后冲突强度的因素。

在购买的决定做出前,消费者对被选品与未选品偏好逐步接近的趋势,在做出购买后的一段时间,消费者对未选产品的评价会上升,对被选产品的评价会下降,此时会产生购后冲

突和后悔。但随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对所选产品的评价会逐步提升,而对未选产品的评价则会逐步下降。

因素:

1)消费者对两个或多个被选品的偏爱程度相当

2)两个被选品虽然在整体评价上不相上下,但在不同的属性上各有千秋

3)消费者具有选择自由

4)购买对消费者很重要或者消费者介入程度很高时,购后冲突越有可能产生

5)决定越不容易改变,消费者购后冲突的可能性越大

6)个人体验焦虑的程度也会影响购后冲突强度

14、绩效与消费者满意的关系

工具性绩效与产品的物理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关,象征性绩效与审美或形象强化有关。工具性绩效达不到要求,消费者不一定满意,完全满意同时要求象征性绩效达到或者超过期望水平。

15、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者的行为差异

1)产品选择和支出模式上的差异

2)休闲活动上的差异

3)信息接收和处理上的差异

4)购物方式上的差异

5)媒体接触上的差异

16、炫耀性消费与补偿性消费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炫耀性消费:对可见程度高且具有奢侈性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

补偿性消费:当人们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挫折,如职业升迁落空,单位工作不得意,个体会通过购买和消费具有地位,象征意义的产品来补偿职场上的失意,以获得自尊。

2)目的不同

炫耀性消费:向他人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补偿消费:为了对自己进行补偿奖励会购买平时不购买的高价产品

3)发生的阶层不同

炫耀性消费:多发生在富人或上层社会,中下层则是攀比、面子消费

补偿性消费:多在普通劳动阶层

期末行为总结(篇二)
《心理学期末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综合)

① 情绪智力:监控自己和他人的情感和情绪,对其加以识别并用这些信息指导自己的思维和行为的能力。简称情商。

② 心境:比较持久、微弱、弥散的情绪状态。 ③ 激情:强烈、短暂、爆发式的情绪状态。

④ 应激:由意外紧迫情况及长期压力引起的高度紧张与焦虑。 ⑤ 问题空间:是问题解决者对一个问题所达到的全部认识状态,它是由问题解决者利用问题所包含的信息有和自己的经验主动地构成的。 ⑥ 思维共识:是和对方沟通、交流、,彼此说出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在共同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法,最后形成大多数人认可的准则,再付诸于行为。

⑦ 气质:指人生来具有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点。

⑧ 性格:指个体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

⑨ 人格:指个人在各种交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内在动力组织和相应行为模式的统一体。

⑩ 感受性:指个体对刺激的感觉能力。通常用感觉阈限来衡量。 11 绝对感受阈限:个体刚刚能够觉察到的最小刺激量。

12 差别感受阈限:个体刚刚能够觉察到的刺激间的最小差别量(JND)。

13 可操作性:行为是可操作性的外在表现,是可操作性的功能表示。可操作性是一种心理结构,是人类心理发展的基础平台。可操作性是有层次的。动物个体也具有可操作性,但它们的可操作性主要反映在生理上,诸如各种生理上的无条件反射或者条件反射。因此,动物的可操作性获得主要来自于遗传。当我们人类进入社会生活中,就不单单是动物式的遗传,还必须有学习和选择。也就是说,可操作性已经渗透到心理和认知领域。

14 防御机制:为了应付消极的情绪状态,个体在潜意识中发展出一些对付它们的方法曲解现实,将真实的感受逐出意识之外以保持心理安宁。

15 系列位置效应:回忆材料时,开头、结尾材料记忆好,中间材料记忆较差的现象。首因效应近因效应

16 强化:形成经典条件反射的基本条件是无关刺激与非条件刺激在时间上的多次结合,这一过程即。

17 “里比多”:指推动心理活动的动力,来自于生物体本身内在固有的能量,包括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欲望和冲动,这种能量总是与性有关,因此称为性力,即里比多。 18 意识:核心是自我,自我包括有意识的知觉、记忆、思维和感情,其功能是保持个体的同一感和连续感。

19 个人无意识:靠近自我的区域,包括各种被压抑、遗忘、忽视以及过于微弱,还不能被意识到的各种经验。

20 集体无意识:人通过遗传获得的人类在种族进化中所遗留下来的心理烙印。

第一节 各种心理学派

2、试评述行为主义的基本观点。

行为主义心理学分析可观察的行为,此行为与心理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基本原则有:

① 心理学的唯一主题应该是行为。“由行为主义者所看到的心理学„„是自然科学中把人的活动和行为作为它的研究对象的部门。” ② 一切行为都不过是对外界刺激的反应。“S-R” ③ 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客观的。“由行为主义者所看到的心理学„„是纯粹自然科学的一个客观实验分支”

④ 心理学的目标应该是“预测并控制行为”。“给我一打健康的婴儿„„” 行为主义的理论专注于操作而忽视了对造成行为的内部思维活动;将人机械化、动物化。 3、简述桑代克的“尝试—错误”理论。

“桑代克迷笼”-笼子里的猫在冲动挣扎过程中可能抓到开门的环扣或按钮逃了出来。经过无数次重复实验后,猫的所有不成功的冲动被剔除,而促仗成功行为的那种冲动的结果被保留。当猫再次被关进箱子时,它会立即用明确的方式抓住按钮或环扣。桑代克认为,动物在每次尝试的过程中,都建立起一种刺激-反应型联系,那些能够导致成功的反应被保留,而那些无效的反应则会逐渐被排除,所以,动物学习就是从各种刺激-反应中挑选那些导致成功的刺激反应型。桑代克又把这种刺激-反应型称做作“联结”,认为学习的实质就在于形成刺激-反应联结。“理智、性格或技能意味着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的情境发生反应的倾向”。 4、举例说明经典条件反射与操作性条件反射的区别。

答:经典条件反射研究“应答性行为” ,操作性条件反射研究 “操作性行为”。

巴甫洛夫应答性条件发射都可用一个公式表示:S-R。S在行为形成过程中扮演和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条件发射训练过程中,条件刺激总是伴随着非条件刺激而出现。例如,

要想让狗对铃声形成条件发射(一听见铃声就分泌唾液),就必须在每次出现铃声之后紧接着给食物,这样持续多次,狗才会形成对铃声的条件发射。另外,条件反射的分化、消退也取决于铃声和食物以何种方式结合,如果只给铃声不给食物,条件发射很快会衰退,以后即使给铃声,狗不会再分泌唾液了。同样,如果出现高频率的铃声时给食物,不出现高频率铃声是不给食物,狗就学会了区分高频率和低频铃声。巴普洛夫认为,非条件刺激必须紧接着条件刺激物出现,而不能在放射性为做之后出现。

然而,斯金纳的条件性反射行为形成过程中,刺激几乎不起作用,可以种“S-R —S反应—强化”公式表示。在行为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不是反应前出现的何种刺激,而是反应后得到何种强化。例如,人们在无意中做出某种行为之后得到了奖赏,人们以后会多作出这类行为;如果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导致了惩罚,则以后会回避这种行为,尽可能少做这种行为。是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行为前的刺激导致决定了行为的保持或消退。 5、如何有效地利用强化模式及其时间安排来影响个体的行为?

答:强化的类型:

正强化-若某一行为能带给行为者感到愉快和满足的东西,行为者就会倾向于重复该行为。表扬奖励——增加好好学习概率。

负强化-若某一行为结果能消除使行为者感到不快和厌恶的东西,行为者会倾向于重复该行为。减少批评,消除冷漠——增加学习概率 惩罚-若某一行为会带来令行为者不快的东西,行为者就会倾向于中止或避免该行为。严厉批评——降低逃课行为

剥夺-若某一行为会取消令行为者愉快的东西,行为者就会倾向于中止或避免该行为。没收小说——降低课堂看书

强化时间表: 连续性强化

间断性强化:固定时距、变异时距、固定比率、变异比率

6、什么是观察学习(替代学习)?观察学习的特点? 答:“替代学习即个体通过对他人行为及其强化结果的观察获得某些新反应,或对现存的行为反应特点加以矫正的过程。” 观察学习的特点:

① 观察学习并不必然具备外显反应 ② 观察学习并不依赖于直接强化

③ 认知过程在观察学习中起着重要作用 考点:

①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论灵魂》——最早的心理学论著。

② 冯特—(德)1879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实验室,标志着科学心理学的正式诞生。

第二节 精神分析学派

1、试评弗洛伊德有关人格、本能及防御机制的理论。 答: 贡献

-潜意识(人格结构理论:意识、前意识、潜意识) -心理防御机制

-理论基于长期的临床观察与研究 局限

-泛性论

-生物学化倾向 -主观色彩浓厚

2、简评荣格的人格结构理论和人格类型理论。 答: 贡献

-拒绝以性本能全盘解释行为 -集体无意识 -内-外向人格 局限

-先验论色彩

3、弗洛伊德防御机制的理论?举例类型? 定义:

为了应付消极的情绪状态,个体在潜意识中发展出一些对付它们的方法曲解现实,将真实的感受逐出意识之外以保持心理安宁。

特点:

-防御机制的作用是避免或减轻消极的情绪状态; -大多数防御机制是通过对现实的歪曲起作用的; -大多数防御机制在起作用时人们通常意识不到。 举例:

① 压抑:比如战场上的士兵、从火里逃生的人、失恋的人……在事件过后,以失去记忆来免去面对的痛苦与悲伤。

② 投射:最原始的防御机制。指把能引起焦虑的冲动、欲望、人格特征或动机强加到他人身上,认为那是他人而不是自己所具有的特性。一个心地善良的人以为别人也善良

① 置换:对象置换:例如,在学校被人瞧不起的学生,常把对同学和老师的怨气转到家人身上,以此平静心情。驱力置换:比如爱一个人到恨一个人。

② 否认:例如:一个明知自己换了癌症的病人否认自己的疾病,或者一个心爱的人已经死去,但家人还是会相信死去的人还活着并即将回家等等。

③ 反向作用:丈夫不知不觉想到别的女人(潜意识欲望返回意识层面),如果可能运用与这种欲望相反的行为,即过渡殷勤地对待妻子以减轻焦虑。

④ 认同:一位物理系学生留了胡子,是因为他十分仰慕系中一位名教授,此学生以留胡子的方式向教授认同。

⑤ 退化:就是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了,但是在碰到某些让自己头疼的事情时候,会选择儿童的应对方式,比如撒娇。

考点:

① 荣格—人格类型理论:内向、外向人格类型创始人。 第三节 格式塔心理学派

1、格式塔的涵义?

答:认为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意识不等于感觉元素的集合,行为不等于反射弧的循环。 “格式塔”(Gestalt)一词具有两种涵义。一种涵义是指形状或形式,亦即物体的性质,例如,用“有角的”或“对称的”这样一些术语来表示物体的一般性质,以示三角形(在几何图形中)或时间序列(在曲调中)的一些特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格式塔意即“形式”。另一种涵义是指一个具体的实体和它具有一种特殊形状或形式的特征,例如,“有角的”或“对称的”是指具体的三角形或曲调,而非第一种涵义那样意指三角形或时间序列的概念,它涉

及物体本身,而不是物体的特殊形式,形式只是物体的属性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说,格式塔即任何分离的整体。

综合上述两种涵义,译为“configuration”,中文译为“完形”。所以,在我国,格式塔心理学又译为完形心理学。格式塔这个术语起始于视觉领域的研究,但它又不限于视觉领域,甚至不限于整个感觉领域,其应用范围远远超过感觉经验的限度。广义地说,格式塔心理学家们用格式塔这个术语研究心理学的整个领域。 2、图形组织的格式塔规律?

答:知觉加工理论整体性、理解性相关:

接近法则:在意识里,我们常常倾向于空间上或时间上接近的元素整合成集合或一个整体。 相似法则:物理属性相似的客体容易被知觉为一个整体。

连续法则:具有连续性或共同运动方向等特点的客体,容易被知 为同一整体。 闭合法则:当元素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时候,依然可以被人们所识别。 恒常性:

良好图形法则:知觉组合的倾向是良好图形。 3、顿悟学习的特点?苛勒”黑猩猩学习研究” 答:特点:

① 从问题解决前阶段到问题解决阶段的过渡是突发性的质变过程。 ② 在问题解决阶段,行为操作通常极为顺利,少有错误行为出现。 ③ 由顿悟产生的问题解决方法通常能在记忆中保持较长时间。 ④ 由顿悟获得的学习原则通常易于被迁移。

4、学习是顿悟? 试误?还是可以逐步获得顿悟? 二、试误与顿悟的区别

顿悟说者认为学习不必靠盲目的尝试和重复练习,只要个体理解整个情境中各刺激之间的关系,顿悟就会自然发生。顿悟需要有先前的知识准备,而不是盲目机械地去试误;顿悟可以迁移。所以学生在顿悟之前一般储备的应该是学习的方法和技能,而非机械固定的知识;顿悟是一瞬间的,但前面的铺垫不可少。 “顿悟”是知识积累的必然,是积极思考的成果,是认识的飞跃。相反,知觉重组或认知重组注重的是要认清事物的内在联系、结构和性质。韦特默的顿悟理论强烈反对由试误说和条件反射说所引发出来的在教育领域中所采用的死记硬背和机械训练的方法。他认为盲目的重复训练和死记硬背很少有创造性成分。 简言之,试误可以看作是一个量变的过程,而顿悟则可视为质变的形成。

二、试误与顿悟的联系

尝试错误和顿悟是解决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两种活动方式。在一项复杂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两种活动方式往往交替地表现出来。

如此看来,学习的尝试错误和顿悟不应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过程,它们是学习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重视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片面的,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所以,可以说是逐步获得顿悟。 5、简评格式塔心理学。 答: 贡献

-认知过程研究成果:知觉组织、学习理论,et al. -整体性的研究方法论

批评

-内省法的主观性

-现象学的实验法难以重复验证

期末行为总结(篇三)
《民法期末复习之法律行为总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1.名词解释

①私法自治: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亦即于私法范围内,法律允

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

思,自由创设。

②法律行为(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

种法律事实。

其一,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其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最基本构成要素,

但意思表示不等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区别于其它法律事实的地方在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 构成要素,而其他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其三,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上效果(私权之变动)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①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现行法上的表现,尤以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为中心。

②在现代法上,法律行为概念对于私法及法秩序的构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③法律行为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是以意思为其核心,无意思,即无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自由两方面的意义:(1)排除国家公权力对法律行为的干涉

(2)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划分

① 双方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台湾地区“民法”上称为契约。

财产契约——债权契约、物权契约、准物权契约

契约

身份契约——亲属契约、继承契约

② 单方行为: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债务免除、代理权的授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解除权行使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遗嘱、设立财团的捐助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非依本人意思,不能对其发生权利变动。依单方意思为他人设定义务

的例外,赋予他人权利的为当然。)

③ 多方行为: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

为。合同行为是多方行为的别称,不可与双方行为的合同混淆。

<区分三者的有意义在于对成立要求有所不同>

2.以法律行为是否依一定形式为标准

①要式行为:其意思表示须依照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则上为不成立)

②不要式行为:无须依照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可以不依特定形式自由为之)

3.以法律行为为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

①要物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实践行为。(在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

②不要物行为: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诺成行为。

4.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或其死后为标准

①生前行为: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约定)如:赠与合同 ②死因行为: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如:遗赠

5.以法律行为效果之种类为标准

①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②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6.民法理论将财产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发生债权债务之行为,又称债权行为。

②处分行为: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7.对于财产行为,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之不同为标准

①债权行为:以债权债务之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物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8.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得利益或仅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为标准 ①有偿行为: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

②无偿行为: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

9.以法律行为之相互关系为标准

①主行为:不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②从行为: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10.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

①独立行为: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补助行为: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11.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①有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②无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 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别成立要件,指一般/特定的法律行为所共同/特有的成立要件。

[一般]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特别] 在要事行为,一定方式之履行;在要物行为,物之交付。

二、 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别成立要件,指一般/特定的法律行为所共同/特有的生效要件。

[一般] ①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须意思表示真实;③标的须合法;④标的须可能

和确定。

[特别]

三、 法律行为之标的

法律行为之标的,亦即法律行为之内容。

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之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

标的不能,法律行为不生效力。分为:

①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原因不同。事实不能使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不能属于法律行为内容违法问题。

②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发生时间不同。自始不能使法律行为无效,嗣后不能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仅发生法律行为之解除。

③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愿意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客观不能使法律行为无效,主观行为只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使法律行为无效。

④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原因之存在是否超过法律行为之有效期间。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不能指永久的不能,一时不能非此所谓的标的不能。

⑤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存在于法律行为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原则上一部不能使法律行为全部无效,但除去该无效部分其余部分仍可成立者仍有效。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先有某种动机;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

(动机不过是引起心理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二、 效果意思

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真意

三、 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错误、诈欺、胁迫。前三种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后两者属于意思不自由。

四、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着重内心的效果意思者,为意思主义;着重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者,为表示主义。 中国民法属于折衷主义。

五、 意思表示的成立

三要素中,以内心的效果意思为其本体。

意思表示之成立,仅需具备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表示意思不必加入要素之内。

六、 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所谓单方行为,如悬赏广告、抛弃、遗嘱等。应于其意思表示成立同时发生效力。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面对面交谈、电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相对人可能了解而主张为了解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因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或承诺而有不同。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分为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 故意的不一致

1、 真意保留

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要件:须有意思表示;徐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效力:原则上有效。例外情况,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应无效。

2、 虚伪表示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之虚假的意思表示。

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效力:原则上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 隐藏行为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之规定。

4、 脱法行为

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之行为。当事人所采之迂回手段行为,乃是利用契约自由,其目的则在达成法律所不许之效果。

二、 无意的不一致

1、 错误

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要件: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不知。(误认,指认识不正确,如误甲为乙。不知,指通常制笔误、口误。)

错误的分类:

①关于当事人本事之错误。(误甲为乙)

②关于标的物本身之错误。(误骡为马)

③关于当事人资格之错误。(误某甲为会计师,而实际并非会计师)

④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误赝品为真迹)

⑤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之错误。(误典为卖,误卖为租)

⑥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之错误。

⑦关于动机之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错误的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无论主张无效或撤销,对无过失之对方当事人因无效或撤销所受损害,均应付赔偿责任。

2、 误传

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之错误致表示与意思不符。效力与错误同。

故意误传,指传达人故意违背表意人之指示,擅自变更意思表示之内容。不能归由表意人负责,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对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3、 中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错误),也包括相对人对疑似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

中国民法通则之立法思想,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上务求公平,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之认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 欺诈

1、 意义: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之故意。 欺诈意思由两个意思构成: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之意思,及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意思。

②须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

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有因果关系。

④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有因果关系。

3、 效力:

①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②欺诈人非当事人之一方,再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则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先,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③因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认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 胁迫

1、 意义: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二位意思表示之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须有胁迫之故意。

②须有胁迫行为。

③须其胁迫为非法。 目的或手段之一非法,或目的与手段结合而有悖于公序良俗的。 ④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生恐惧心理。

⑤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3、 效力:

因胁迫之违法性较欺诈更严重,不论胁迫人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表意人均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并且此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考虑到民事生活之复杂性及民法之私法性,当事人不主动主张其无效时,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直接干预,主动确认其无效。

4、 认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七节 条件、期限

一、 法律行为之附款

法律行为之附款,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之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条件和期限。

二、 条件

1、 意义: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末行为总结(篇四)
《期末总结》

一学期来,本人以学校工作目标为班级工作的指导方向,坚持把育人工作放在班级工作的首位。为把班级建设成为一个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又有较强凝聚力的班集体,我班本学期来以行为习惯教育为主,以素质教育为辅,现总结如下:

一、抓好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许多学生开始在思想上出现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很多学生已经进入“反叛”时期,如李鹏、黄奎等常常会自认为自己已经长大,不再需要这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因而在思想上有了很多的麻痹、松懈,行为上出现偏离。作为一名班主任老师,我适时地在学期初,组织学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思想上给学生以深刻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抓住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不遵守课堂纪律的、课上睡觉、不完成作业甚至出现与教师顶嘴的现象等行为,对同学进行“换位”思考,并进行积极教育,让学生在反省中受教育,得真知,约束自己,培养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

尤其是针对八年级学生的思想复杂、偏激、情绪不稳定、多变的特点,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同学生进行谈心,而及时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引导学生将情绪正常的宣泄,尽可能的调整他们的心态,积极的投身于班级的各种活动中。

二、积极培养学生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针对中学生此阶段的心理状况,适时的抓住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班级讨论会、演讲会、读书报告会等活动,或者跟部分学生谈心地方式,并结合语文学科的特点及时的让学生在写出个人的短期、长期目标,树立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与此同时,在课堂提问、听写、单元测试等学习活动以及其他类型活动、竞赛中将学生的表现通过加减分的形式具体化,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与此同时,增强了学生的个人竞

争,也锻炼了学生的能力。

三、积极配合各学科教师管理好学生

特别是在新学期开始,班级中出现了部分学生中午上课前迟到、响铃后吵闹的现象,及时地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的纠正,让学生写出详细说明,给学生一个改过自省的机会,同时积极在班内开展“我为什么来学习”的大讨论,使学生在大家的关注中将此消灭并且通知任课老师以及学生家长,及时关注这类问题,共同解决。

与此同时,积极同家长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情况,共同管理教育学生。尤其是在期中考试以后,借鉴了其他班级的方法,采用交流以及量化评比汇报单的形式积极同家长联系,及时反映学生情况,并及时的了解、掌握学生情况,达到共同管理教育学生的目的。

四、完善班级的管理制度

班级实行竞选与班级考察相结合,继续实施班主任助理的手法,锻炼学生的自理自立能力。同时将权力下放,在开展各种活动时,积极发动学生,创设各种机会,给学生以自己活动的自由空间,积极提高学生的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

在管理方面,还欠缺更加科学、民主;学生的知识能力层次不一,落后面大,在处理问题时还有一些急躁,对于学生的部分心理,还不能更好的掌握,关心、爱护学生还不能够全面到位。

今后我将不断地向各位有经验的班主任老师学习,取长补短,奋发上进;面对学生,我愿是春风化作雨,永远滋润着他们健康成长。

这学期我担任初二(4)班的班主任,在担任班主任期间我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许多工作在年级组的领导下走在前列。先将这学期我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如下:

一、坦诚相对、用心观察

开学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尽快地熟悉了解班里的学生的思想动态,在尽量短的时间里能让学生死心塌地呆在学校,稳定生源。走近学生,让学生觉得班主任平易近人,可以成为他们的好朋友。以坦诚的态度提出自己的期望和要求这样使我在以后开展工作、了解学生有个良好的开端。

其次,再以通过班级活动、劳动、课堂表现等观察了解学生,“听其言,观其行”是了解学生的最基本方法,特别要注意学生在自然状态下流露出来的言行举止。绝不凭一句话一件事去给学生做出评价。

二、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客观地讲,每个学生都有他的“闪光点”,也有缺点,不少的班主任(包括我有时候也是这样,这是人之常情。)存在偏爱优等生、班干部,不信任后进生等错误观念,在没有详细了解事情的情况下,听信一面之词做出判断,使一些学生与班主任产生对立情绪。通过调查发现,对立情绪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教师处事不公平;二、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特别是后进生;三、教师批评学生与事实有出入。反之敢于承认错误的老师是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可见,班主任遇事要冷静,批评学生要掌握好分寸,即要严肃地指出学生的错误做法,也要一分为二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这样学生容易接受,老师的教育目的也容易达到,千万不能因为他是后进生而随意批评,在学生眼里,不论是优等生还是后进生,他们都是同学,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在工作中,我通常会在一些平时表现不够理想,甚至纪律有些差,但在部分学生中有一

定威信的学生以特殊的关爱。其实这些人往往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我们只要给这样的学生多些表现自我的机会,理解他尊重他,他们一定会将班主任安排的工作做好。比如接班后,我首先在那些难缠的学生入手,谈话过程中发现他们的不足和优势,引导他们如何做才是正确的人生路径,如何利用自己的优势,如何维护班集体的荣誉等等,并期望他们以自身的改变带动好自己的朋友。谁知这一招“以毒攻毒”收到奇效,不但个人纪律好了,就连平时的跟随者纪律也明显好转。其实对这一类学生很多教师认定是“烧好的砖瓦”没法变了,这种评价会使这一类的学生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情绪,极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通过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了解学生在家的表现,可以帮助班主任全面了解学生,对学生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同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与学生家长面谈,如:家长送生活用品给学生时要通过我找学生的机会;也有许多是家长主动找我的,因为听学生回家说班级有了新班主任,并且觉得我这位班主任很好的情况下来找我谈其孩子,让老师来了解其子女特点。(家长对班主任产生信任感,这对了解学生和教育好学生很重要。做过班主任的都有这种感觉,家访——可以使很多家长、学生跟班主任的感情往往有进一步加强,对班主任的工作,他们也会积极配合与支持。由于全面了解学生,班主任给学生的评价也比较准确,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就会形成。

三、用规范化管理促进学生自我评价

前面提到的一些评价学生的方法,主要是站在老师的角度的经验式管理评价。其实要真正的、从根本上去完善、正确评价学生,就一定要有规范化管理,更能促进学生的自我评价。它与经验式管理相比,具有更突出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目标清晰明确化。

管理目标清晰明确化是保证管理行为自觉性的前提,将管理行为目标化、具体化,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管理行为的盲目性。比如我在对班干部工作的分工上,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使班干在工作上,避免重复、错漏等现象出现,工作的成绩和失误一目了然,可以为班主任评价班干部提供最好的依据,减少主观因素在其中的作用。

2、管理行为可操作化

规范化管理的优势在于给班级提供了一套具体的行为标准,使学生知道应当怎样做。从思想上转变学生以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价。

3、民主管理、评价客观化

班级工作管理中令人心烦的问题很多,集中到一点就是公正与否的问题,规范化管理的优越性就在于,它为评价者提供了严格的评价程序和数量化的显示结果的方法,从而保证了评价的客观性,正如上面的例子,学生最终的行为在转变,这些都是学生有目共睹的,可以作为学生评三好、评先进及德育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而避免了班主任工作中的主观,随意和武断等不公正问题的发生,可提高班主任的威信。(在量化管理方面本学期由于时间的关系做的不是很好。)

总之,对学生的了解、研究和评价是班主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做到正确评价学生,班主任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这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

界上的爱各种各样,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理智型的爱,要让这种爱深入学生的心里。班主任与学生朝夕相处,深入细致地了解学生,真心实意地关心学生,充分尊重、信任学生,严格地要求学生等都是对学生的爱。对学生的评价是其中的一种爱。教育心理学家认为,班主任的爱不同于父母对子女的天然之爱,不仅是个人之间的一种态度,它蕴含更多的社会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班主任对学生的态度常常反映学生所在集体,甚至是社会对他的某种评价。因此,学生往往把班主任对自己的关怀、爱护、信任、评价同自己在集体中的地位和人格价值联系在一起。班主任的这种情感实际上就转化为一种社会环境因素在每个学生心目中不同寻常的心理份量。由此可见,班主任的爱对教育好学生是多么重要!

期末行为总结(篇五)
《少先队期末工作总结》

少先队期末工作总结

本学期,我校少先队紧紧围绕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工作目标,加强少先队工作,带动少先队员们全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继续加强养成教育、诚信教育、行为习惯等的培养等基础教育,少先队工作今年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少先队员在这个大家庭里健康成长。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抓好少先队的基础建设。

1、计划到位、目标明确,工作规范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开始就制定好工作计划,明确辅导员职责,统筹安排好各项日常的规范工作。

2、坚持在队员中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时纠正学生中的不良风气,激发学生的五爱热情。

3、根据各节庆日来开展少先队主题活动。各班级可根据节庆或者有意义的主题来布置、落实、开展主题班会。

4、规范教室布置:学习园地、黑板报等,较好地营造了生动活泼、洁净素雅、健康文明、催人奋进的育人氛围。

二、狠抓常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抓好学生行为常规是少先队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学生行为习惯的教育就成为了重中之重。一学期来,各班主任、辅导员充分利用周会课、班队课,对学生的行为习惯加以正面宣传和教育。 1、 重视日常安全教育。为切实消除校园安全故事的发生,少先队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值周教师认真开展学生在校纪律维护,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各班级的文化建设评比。这学期来,学校开展了班级文化建设评比,各班级在各中队辅导员的指导下,设计了符合各班级特设的文化氛围。给学生营造了舒适、温馨的班级文化。

三、重视德育教育,举行主题活动,增强教育实效。

为提高德育工作效果,本学期,少先队通过举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德育教育活动,努力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1、开学初,全校各中队以“开学了!”、“我爱学校”等内容开展了主题班会,并以黑板报的形式进行宣传,让学生意识到现在已经开学了,我们应该把重心转到学习上来,并且用自己的行动来爱校。

2、三月五日学习雷锋纪念日,在这一天,以“学习雷锋精神,树新时代新风”的国旗下的演讲、主题班会、出黑板报等形式来宣传雷锋精神,并且三至五年级的学生拿着工具去龙江农场机关打扫卫

生,用自己的行动来学习雷锋精神。并组织学生进行网上学雷锋树新风签名活动。

3、五一期间,进行了“我是劳动小能手”为主题的国旗下的演讲稿、主题班会。让学生明白,我们在劳动的时候应该有不怕吃苦,不怕累的精神。

4、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快乐六一”为主题的国旗下的演讲、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六一的内容。

今后的少先队工作我还需不断努力,不断创新,不断提升。我会一如既往的扎实开展工作,利用少先队的阵地优势,为在校园中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而不懈努力。我会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提高少先队工作成绩,把我校少先队工作搞得更出色、更完善。

2014年春

期末行为总结(篇六)
《期末工作总结》

期末工作总结

(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

木奇镇中学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学期,我校始终坚持以县教育局工作思路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工作,以德育为核心,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学校呈现出教师敬业爱岗,潜心教研,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的崭新局面。通过学校领导班子的齐抓共管和全体教职工的不懈努力,完成本学期预定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

一、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校领导班子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育人为本,创建和谐校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坚持学习时事政治,及时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把自己的思想集中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上级负责,对教师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领导业务能力,积极参与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学习《党员文摘》、《党的建设》以及教育局党委及行政部门的各级各类文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观念,努力使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走在前列,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班子成员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爱岗敬业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二、强化日常管理,做实常规工作。

学校始终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办学宗旨。逐步建立健全与完善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力求做到“各就各位、各尽其责”。

1、创新德育教育,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

学校工作始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学校领导班子思想统一,明确坚持五育并举、以德为首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德育管理体制。以活动为载体,强化学生思想教育。开展好系列活动,如:校园文化建设、艺术节活动、感恩教育活动、践行《弟子规》征文活动、《树德立人》演讲比赛及观看中央电视台的《寻找最美孝心少年》节目,并写出观后感、8.16洪水后开展爱心募捐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不但丰富学生的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丰富知识,提高技能,增强能力,同时也促进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以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加强思想教育。利用国旗下讲话、校会、班队会等契机,继续加强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开展“星级学生”评比活动,每月都评出1—4星级学生,发放喜报,并根据食堂、舍务及日常综合统计,评出2个“星级班级”,坚持从每天身边的小事抓起,有系统、有层次、有阶段、有重点的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通过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强、自爱、自律的良好心理素质,养成文明、健康向上的优良品质。以文明、纪律、卫生、安全、学习五项评比为抓手,规范养成习惯,加强对五项评比值日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健全管理制度,通过严格训练,努力使学生的行为规范外化为行为,内化为素质,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文明礼貌习惯,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内化养成。

2、加强法制教育,重视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落实至关重要”。学校成立了组织机构,加强了制度建设。为了使安全教育取得实效,我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担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每学期以及节假日都与班主任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和值班管

理制度。经常利用各种会议,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师生安全知识讲座,举行各种安全演练,不断强化安全意识。重视校车管理,根据我校通勤学生在周一、周五相对集中的具体情况,强化安全意识,坚持学生对号入座。学校将校车司机联系方式下发到各办公室、班主任,以便在恶劣天气能保证联系,本学期对学校的建筑以及教学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防患于未然。本学期,在中心校领导的积极运作下,投资1万多元用于学校体育健身器材的改造、投资3万余元改扩建了学校警卫室。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学校其它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运用科学理念,锻造教师队伍。

一是重视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抓好教师的培训。今年以来,凡是有上级举办的有关教育教学、教改科研的各种培训、学习的机会,学校都派老师出去学习培训。学校统一购买了《新课程标准》,做到人手一册,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新课程标准》;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技能及现代化教学仪器使用学习,特别是电子白板的使用,中青年教师基本掌握了电子白板的使用技能。不断提高了教师自身专业化成长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二是抓好教师的继续教育,要求教师认真学习继续教育教材,促进教师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本学期在全校任课教师中进行了电子白板使用培训、抓住新二中成立的消息,变消极为积极因素,鼓励教师学习专业知识、教学业务,学习课程标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理论、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好。

三是坚持读书学习活动,坚持双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制度,狠抓师德教育,开展师德师纪的排查整顿,党支部把学习的具体内容按计划落实日期,定期检查,促使全体教师完成局党委下发的学习任务。

4、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1).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教学常规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我校实际,制定了《木奇中学业务检查常规考核方案》等制度,并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在常规教学管理中,建立了各种常规管理制度,完善常规管理办法。教师备课全新,教导处及时督查指导,每学期进行常规教学检查不少于四次,并及时总结反馈。在课堂教学常规管理上,建立监督机制,严格上课规范,向45分钟要质量、要效益。学校的教学管理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进,教学质量也得到不断提升。

2).以新课程理论为先导,用新的课程理论指导教学实践。认真抓好教师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教师学习新的课程理论、课程知识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不断提高教师对新课程理论理解,更新教育理念。使教师在教学中,能按照新课标要求,开展有效的、学生参与面广的教学活动。注重面向全体,重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3).注重九年级教学管理,夯实2014年中考基础。本学期学校加强了九年级的教学管理,针对我校九年级现状,多次召开九年级管理专项会议,明确九年级的目标和责任。积极同家长沟通,召开家长会,确保家长对九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大力支持。组织九年级教师到南杂木中学观摩学习,九年级全体教师在组长的带领下,凝心聚力、齐抓共管,我校九年级现状达到预期效果。

期末行为总结(篇七)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1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 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1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1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3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对方利用条件自杀的,比照帮助自杀。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的,诱骗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条件:1 病人身患绝症,死亡不可避免;2 病人无法忍受精神、肉体的痛苦;

3 有患者的真实嘱托和承诺;4 医生安法定程序,以解除其痛苦为目的,采取适当方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含义: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4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故意伤害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重伤、死亡14周岁以上,轻伤16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结果死亡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1、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

2、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未遂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损伤结果,但这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

四、强奸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内容。

五、非法拘禁罪

1、含义: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含义: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本罪的数罪问题: 1 过程中因殴打、捆绑行为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本罪论处。

2 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七、绑架罪

1、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八、诬告陷害罪

1、含义: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九、侮辱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十、诽谤罪

1、含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十一、虐待罪

1、 含义: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法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二、破坏选举罪

1、 含义: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重婚罪

1、含义: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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