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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2016-05-31 10:06: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共5篇)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修改)××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一、年度安全生产会议每年年初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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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修改)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一)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安全生产会议

每年年初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

3、下达安全生产计划,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总结分析本季度在建工程、运营项目、储备地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部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规章制度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3、通报违章违纪、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1、传达集团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精神。

2、各项目汇报交流本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整改情况。

3、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规章制度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现场安全生产例会

在建工程要求组织监理单位每周召开,会议参加对象为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各现场负责人对本工程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报,总结,指出不足和需改进的地方,对难以改进的局面与监理共同研究解决。会议不仅要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

况做总结,更重要的是对下周的安全生产做布署。同时利用例会对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主管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五、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六、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七、安全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企业安全例会制度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二)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一、例会制度分为

1、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2、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管经理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时间安排

1、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初月第一周召开。

2、安全生产例会: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与生产平衡调度会一并召开。

3、安全紧急会或临时会议: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三、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有紧急情况需要处理的,必须征得主持人的统一,不得无故缺席。

3、会议记录员应认真记录会议内容,按照惯例体系规定要求进行保存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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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制度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三)

安全会议制度

1、项目部安全会议是贯彻落实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在建工程规范性文件,集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各类防范预案。

2、安全会议每月必须召开一次,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主持,根据工程进程,研订会议内容,会议内容贴近在建工程,真实有效,解决实际工程安全管理及落实防范措施问题。

3、安全会议参加对象,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专兼职安全员、项目总工、技术员、试验员、施工员、各队队长、组长参加。参加人员必须书面交流近期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对在建工程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4、安全会议记录需按在建交通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要求,进行完善,对特殊安全会议可扩大参加对象,即邀请业主、监理、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解决重特大安全生产问题。

5、安全会议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对生产环节进行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内容,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的重要举措会议。

6、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进一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做到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育,进一步落实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能力。

7、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和近期施工安全工作指导、总结、评比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好人好事,对安全管理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8、讨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项目工程全体参施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熟悉工程不安全因素,掌握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项目部按在建工程要求,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参加。

1、项目工程开工前对全体参施人员进行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关键部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培训教育,熟知工程安全管理概念,并告知该工程不安全因素作为重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待参施人员明知后方可安排工作和进入施工现场。

2、凡对新招、调换工种、临时辅助工按规定接受安全三级教育,并按在建工程规范要求,进行登记入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资质证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4、特殊工种及高危特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各行业教育培训,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作业证书,未取得相应技术作业证书,不得参与作业及施工。

5、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及时宣传在建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标准,提高全体参施人员的安全文化和业务技术水平。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为了在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达到安全、优质,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采取强有力的事故防控能力,现结合该工程实际,特制定如下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1、安全检查整改组织机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项目工程全方位检查每月不少于四次,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兼职安全员组成,具体检查内容:(1)查安全台帐资料。(2)查安全技术交底签名。(3)查工程标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4)查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5)查用电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范。(6)查防火防盗设施是否到位。(7)查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情况。(8)查事故隐患监控点的防范措施和责任人是否到位。(9)季节性安全检查。

3、项目工程各施工队进行自查自纠频率应根据施工对在建工程要求进行实施,由施工队长、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具体检查内容:(1)检查现场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2)检查现场所投入的机械设备、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便桥、便坝、便道、取土坑、配电房、电动工具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到位。(4)针对季节性的安全专项检查。(5)通车施工、半封闭施工、全封闭施工是否按在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护,及危害较大的专项作业保障措施。

(6)对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检查。

4、班组每日进行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检查:(1)检查施工作业环境条件,警示、警告、指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2)检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安全卫生情况。(3)搭设的施工构造物是否符合作业程序、行业标准要求。(4)各类原材料堆放是否合理。

(5)各类机械设备停放是否达到安全畅通要求。(6)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妥善保管和有效控制。(7)作业噪音及粉尘是否按施工规范控制。(8)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是否达标。

5、各级检查后的结果必须按在建工程规范要求进行填报,并对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按事故隐患“三定”、“四不推”的要求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必须反馈到项目部,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

6、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除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外,应及时书面向业主、监理单位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待批准后立即整改到位。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前提,是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对全体参施人员熟悉施工作业全过程和掌握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区域及危险点,通过安全技术交底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确保紧急救援措施的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工程责任人(指项目经理、施工队长、班组长),在施工方案确定后,工程未开工前,应向全体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介绍作业步骤和防范措施,明确现场指挥和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执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要求参施人员按工种需要正确使用劳护用品,并正确佩戴。班前班中责任人随时交待安全防护措施。如遇特定情况下变更组织设计方案,应及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告知、熟知。同时落实定岗、定位、定人员和责任制的落实,做到计划安排、重点监控、防范到位、检查到位,记录齐全(记录应具备技术、施工、安全)。

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凭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讲实效,求实事,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不得有疏于形式,片面追求进度及效益等不良行为。

人员、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工程所有参施人员必须按在建工程要求进行登记入册,并附有关安全管理、安全职称复印件,如有变动及时更新。

2、特种机械设备须经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入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报监理组验收签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并报监理部门核定后方可上岗。

4、机械设备及工具应专管专用,并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每日进行清洁、调整、检查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

5、机械操作人员在上岗时,思想必须高度集中,按施工现场指挥人员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6、项目部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操作工必须班前班中班后检查一次,对检查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得进行作业。

7、各种电气设备外壳要有良好的接零接地,禁止跨越使用接地线,电器闸刀不得搭挂,禁止一闸多用,对跳闸原因未查明原因严禁强行送闸,对漏电保险装置每天进行试跳试验,并做好记录。

8、一切电力设备,必须设有合格的配电箱和两级保护装置,不得私自乱拉乱接,严格工程临时用电规程。

9、一旦发生机械电气设备事故,立即向项目部有关人员报告,待查明原因后,按责论处。如发生重特大设备事故,应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书面快报、续报,并按有关规定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四)

[篇一:交通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jú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交通局各基层单位领导及分管安全的管理人员参加,任何单位不得缺席。

三、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精神,听取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汇报,交流、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对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和决策。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可形成文件下发,会议的决议、规定和措施,必须认真落实、严格实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字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专题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六、交通局各基层单位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听取各单位安全隐患报告和安全措施方案,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并部署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等。

第六条例会中将根据需要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情况说明,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或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目的;在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二、例会分类;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例会;2、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例会;3、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4、安全生产专题例会;三、例会要求;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会议;(1)例会内容:全面总结当年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公;(2)例会时间:每年12月底;(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4)参加人员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目的

在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传达安全生产指令、解决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使会议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电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例会分类

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例会

2、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3、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4、安全生产专题例会

三、例会要求

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会议

(1)例会内容:全面总结当年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公布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讨论、研究下一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确定下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例会时间:每年12月底

(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

(4)参加人员: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2、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会议

(1)例会内容:传达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汇报各部门本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讨论、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明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具体工作安排。

(2)例会时间:每月月底

(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

(4)参加人员: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3、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1)例会内容:传达电厂安全生产例会会议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形式,结合电厂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安排本部门具体安全工作任务。

(2)例会时间: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之后

(3)例会召集人:部门负责人

(4)参加人员:部门全体人员

4、安全生产专题例会

(1)例会内容:针对电厂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事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解决方案。

(2)例会时间:随时

(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

(4)参加人员:重大安全事件相关人员

四、电厂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电厂安全工作例会议题,由安委员会主任确定,安委会各委员如有其他议题可提前向安委会主任申请进行会议讨论,如有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电厂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过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例会决策的方案。

3、电厂安全工作例会实行安委会主任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安委会主任裁定。

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安委会委员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检查

1、电厂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安委会成员。

2、电厂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电厂安监员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3、出席和列席电厂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六、附则

1、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会议制度(五)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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