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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制的观后感

2016-01-26 09:58:4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一《法与宪法读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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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一
《法与宪法读后感》

读《法与宪法》有感

读这本书我感触颇深。英国法学家詹宁斯的这本著作可称得上是现代英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意义重大,在英国宪法的理论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仔细的阅读与品味著作其中的内容,我可以说是受益匪浅。我深深地觉着:詹宁斯不仅是英国宪政的老师,更是欧美、我国乃至世界宪政的老师!读过这本著作,我更深深的觉着它可以作为促进我国宪政发展的有力借鉴与指导。 《法与宪法》是要阐释构成现代英国宪法基础的根本理念。作者认为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性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在此方面,宪法是一种转变中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对宪法运作的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考察,正是这些力量造成了民众及其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愿望和习惯的变化。他还断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法与宪法》究竟是什么样的一本法学巨著呢?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研读。

这本著作全文共分为八大章节,它们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议会、行政、行政法、法院和宪法与基本自由权。通过阅读我发现这本著作当中包含着一整套的分权制衡理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在著作中表现的十分的鲜明;它除了阐述这一国家的运转机构外还十分深刻的阐述了任

何民众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神圣法律的保障,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转不仅有国家机构的相互监督还要有普通民众的监督;而且它十分深刻的阐述了英国的宪法起源、宪法发展与英国的现代宪法体系;它的总序部分更是十分清晰的阐述了英国宪政的艰难成长史。众所周知,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也是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它的宪法很多的部分都是法院判例即法官造法,还有就是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虽然英国宪政的发展已有相当程度,却仍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之处。纵观世界,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都存在这行政权过分干预立法与司法的现象即行政权过大,而且这一现象仍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的宪法历史其实并不短暂。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总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仅仅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因此修改宪法虽易,行宪政实是困难。我国行宪政之难,也在于此理念与制度皆源于西方而非华夏本土,因此我国的宪政理念源于他方之传播,我国的立宪开始于模仿。模仿总会不太相适应,会产生这样会那样的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与民众的宪政法治意识薄弱。我国行宪政,该著作的借鉴大有裨益的,虽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却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12级法本21班王世浩作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二
《8、宪法读后感》

宪法读后感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刚阅读完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一书,感受到国家的尊严和威望是那么神圣,国家权利的不可动摇性。一部宪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法律,现在我感觉自己随时可以拿起宪法来保护自己。很早以前我对宪法是个盲,现在我意识到国家宪法就如同国法家规一样,任何国家、民族、家庭没有了纪律那就乱套了。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 从的书中所提到的宪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几个老百姓都很关切地问题:比如中国的专政问题;国籍选择权;人权保障等等。一提到专政我就想起了世界历史上的几件恐怖事件,斯大林时期1935年1月至1941年6月22日期间,前苏联大约有2000万人遭到迫害,其中有七百万人被枪毙,被杀害者中有两万多人是当局为了灭口而处死的特工人员。他们先前是专政工具,尔后根据专政的需要,不由分说就变成了专政对象。我也看过关于这一时期的历史记载,很多人都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斯大林是个暴君,虽然他对早期苏联的独立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如果一个国君犯了灭绝人性的事,错杀了很多无辜的生命,世世代代都会遭到后人谴责的。即使他对国家有很大的贡献,但其功过是永远抵不消的。就跟毛泽东一样,我觉得他跟斯大林很像兄弟俩。尽管毛对中国的建国有重大的贡献,文化大革命却是对中国经济的摧毁,对知识分子是一种浩劫,对正派人是一种非理性的打击。 真正的民主是法治(包括法的安定性、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推动者。法治也唯独在对权力的民主控制(是程度大小的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及支撑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存在的国度,才能确立和发展下去。试图以司法宪政主义来限制民主,不仅将导致民主的萎缩,也将破坏法治本身的正当性和实效。关于它自身,关于它试图规训的民主过程,司法宪政主义都是建立在可疑的规范和经验假定之上的,法治与人治的辩论始终在继续。 宪法学人,最好是公允且深入地了解和剔择人间共同的宪法哲理,努力感受、观察、理解和表达此时此地最根本的宪法难题和政法环境;分析性和创造性地运用宪法学概念,从历史和当下的政治实践的常与变、苦与乐、经验和教训中,挖掘、提炼和发挥规范性资源(原则和规则的体系),以缓解或化解此根本性难题。如此一来,宪法学才可获得实在的经验基础,才可获得厚重

的历史正当性,才可兼具解释和批判的效能。 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三
《比较宪法读后感》

宪法与公民生活作业 《比较宪法》第六编前三章读后感

12124287 陆昕旖

《比较宪法》第六编的前三章按时间顺序先后论述了清季之预备立宪、辛亥革命及北京政府时代的立宪和国民政府时代之制宪的过程,是清晚期到解放前中国制宪的历史。

晚晴在目睹日俄战争中小国战胜大国的逆转,加之本身落后闭塞的封建制度不断遭受到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侵略,清政府在经历了向西方国家学器之后,效仿日本实施立宪制度。但是,清政府的统治者作为封建地主阶级,无法摆脱其阶级属性的落后。虽先后有派朝中大臣前往西方国家和日本考察,并且预备立宪,但实则是假立宪,真专制,主要表现为将立宪的准备期设定为九年,在各地立宪派多次请愿后才缩短了三年,作为议院试验机关的资政院钦选议员都是由皇帝选定的皇亲贵族,即使是民选议员,其中的民选成分也十分微小。由此可见,以清政府为主体的立宪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它还是以清廷的意志为主导,只是清政府由于形势所迫才进行的有名无实的立宪运动。在这个过程中,诞生了一部被认定为清代颁布的唯一宪法的“十九信条”,其中表现得是君主立宪党人“虚君共和”思想,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但有宪法并不代表实现了宪政,这个问题在后来的中国社会一直存在。

而后从辛亥革命到北京政府时期,宪政体制也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具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完全出自赞同革命者之手,缺少民主形式,其本身内容的不足虽在之后的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中的到弥补,但北京政府时期的袁世凯干预制宪,解散国会,称帝独裁,使得国会组织法、大总统选举法形同虚设。军阀政府时期的立宪采取经济利诱,体制非常混乱。在整个这段时期中,暂且不论会议的民主性,至少为立宪起草、制定的会议召开数量明显增多,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也在逐步完善。但后来封建势力出现反复,导致宪政体制无法建立。

1924年国民党完成改组之后,其在宪政时期宪法观念的两大主义为民权主义和五权分立主义。民权主义的提出表达了孙中山对代议制度的不满,五权分立主义来自于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的思想。孙中山先生明白这样的宪政就当时中国的情形而言不可能即时实现,因此提出军政和训政时期,应该可谓为宪法的颁布做了一些准备。但其中也存在问题,训政时期的临时宪法、具体实施方式都没有涉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经过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后订立,之后立法院通过的修正草案又增加的缺陷,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机会稀少、总统任期的增加和权力的有所提升再一次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抗战爆发后,本想从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计划还是被不可抵挡的战争因素搁置,迫使宪政的发展再次停滞。中国宪政体制的发展在迂回曲折中缓慢前行。

宪政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在宪政体制的确立基础上是薄弱的。从这一段制宪历史我们看到的不该只有屡受打击的失败。面对了许许多多的纷争与坎坷后,制宪的程序在趋于完善,只有在制宪的道路上不断地探寻,才能是我国在拥有宪法的同时,有宪政。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四
《学习《宪法》的感想》

学习《宪法》的感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在这学期宪法学学习中,我认真学习了宪法知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阐明“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纳入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根基。

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

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

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学习和了解宪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宪法具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

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

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也就是说宪法同时指引着国家行为和公民的个人行为。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而且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即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第二,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宪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只是国家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而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旦然在规定的详略或者抽象程度上会存在差异,但无不可以在

宪法中找到原则、精神。因此.宪法指引的领域非常广泛。 第三,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如前所述,宪法的

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宪法还具有评价和宣传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

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

准进行评价。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既然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比如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通过总结我国近百年来的历史,特别是20世纪所发生的四件大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历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五
《《论宪法能力》读后感

论宪法能力读后感

内容拽要:宪法能力①不仅是社会进化的产物,而且也与人之理性密不可分;宪法能力的形成过程不仅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而且也是人之理性发挥效用的过程。因此,宪法能力的大小,既受制于宪法自身及其所处之社会的发育水平,而且也决定于人之理性的发达和人为努力的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能力研究不仅将有效促使人们对于宪法之原理性反思,而且也势必推动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并能够有效解决诸如中国之类后发型国家所推行的理性建构主义宪政路径的理论困境。

关键词:宪法能力,特权泛滥,社会转型,理论主义

根据迪尔克姆②的观点,宪法的本质性能力是社会团结凝聚力。宪法是社会团结的象征。在一个倡导文明的时代,我们除了借助于宪法之外,似乎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重塑被社会分工所破坏了的政治认同乃至整个社会团结——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职业活动越来越专门化的人们发现他们彼此之间在信仰、观点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变得越来越互不相同。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如何实现社会的整合,避免分裂?这就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价值认同,而宪法在建构这种最低限度的价值认同上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然而,中国向来是个人情社会,同时也是特权泛滥的社会。在中国,随处都可以看到很多政府官员利用职能之便大搞特稿特殊化,享受普通大众无法享受得到特权。这种新闻和报道在网上随处可见,这也正反映了我们的国家法律能力的缺失。未能真正地做到人人平等。前段时间所发生的李刚事件更是把这缺点展露无疑。正如汪国华教授所说,中国是一个“后发型的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从下上的奴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的专有财产,到秦开始封建制度,君臣等级分明,中国社会无一不是人治大于法治。即使被人赞为青天的包拯,也是特为统治阶级定制了龙头铡,平民即使是死,也只能落得狗头铡伺候。

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改良,是在保留原有的宪政体制下所进行的改革。这就注定在这场改革中宪法所承受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其中任何一项大的改革都涉及宪法问题,宪法承载着人们太多的期望。为确保宪法能够尽可能的完成其历史使命,有必要充分发掘宪法自身的固有能力,整肃制约宪法能力发挥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宪法能力发挥到最佳状态。此即所谓宪法能力建设。中国要建设宪法能力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其一是心理性障碍。其二是功能性障碍。其三是器质性障碍。

但是,无论我们面临着怎样的困难,也不管我们在建立宪法能力的道路上要面临怎样的艰难险阻,我们都要风雨兼程,勇往直前。作为祖国的新一代,祖国未来的希望,我们承担起了这项艰巨的任务。虽然我不是法学工作者,但我同样关心我们国家的法制,关心我们的法治进程,也在思考着建设宪法能力之道。通过一些学习,我知道见者宪法能力的关键在于建设理性主义的地位。同所有的政府一样,立宪政府必须要催生和建构。[40]36而催生和建构立宪政府则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理论形式,缺乏一定的理论形式,一切形式的政治建构都是盲目的;而任何被依凭为政治或者制度建构的理论形式,都必将对政治实践产生实质性的

影响——理性的建构思想没有理由不对政府产生影响,政府结构的演进也没有理由不对一定的理论形式产生依赖。[40]45迄今为止的经验表明,理论不仅是制度演进的引导者,而且也构成了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理论之于法律教条的意义,有似如建筑师之于建筑工匠的意义。[41]1在一个仅有工匠而缺乏建筑师的时代,或许也有建筑,但永远不可能有建筑艺术,正如同在没有理论的社会或许也有法律,但永远不可能有法治。

既然宪法本身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理性建构主义作用的痕迹,那么借助于建构理性主义的方法,将西方宪法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之中所积淀的能力通过一定的形式嫁接到中国宪法之中,当然也是可能的——能力的嫁接只为提升宪法自身对于政治过程的现实驾驭力量,它基本不涉及宪法意识形态问题。也就是说,能力是一种客观的因素,它是推动立宪目的和宗旨现实化的基本力量,而不是改变宪法意识形态的因素。

正如汪国华教授说的:“我们能够做的不是任意给宪法设定认为的目标,而是努力创作和维护一种环境,从而使得宪法的这种客观的能力能够得到最大可能的发挥功效。”中国社会正是缺少这样一个环境,一种法治大于人治的环境,这种缺失是由中国千百年的传统所以留下的副产品,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型的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发展法治,想来是许多法律工作者要考虑的问题。我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关心我们群众,越来越来的法律工作者积极的投入到我国的法律体制的健全中,我们国家的法治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论宪法能力》汪国华

① 在这里,宪法能力是一个纯粹的功能主义范畴。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功能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和斯宾塞的著作中,后来的迪尔凯姆、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对其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② 迪尔克姆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失范是由于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改变尚未完成而造成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

姓名:陈关胜

学院:动力与机械学院

学号:2009301390046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六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今年七月以来》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

谢立国

新一轮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潮。在这股学习大潮中,我也受益非浅,结合自己平时对法律的认识再加上这次系统学习宪法的感想。

一、有法可依 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广大干部的用心呵护、率先垂范,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堪称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路怎么走,则同样决定着这块里程碑的分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各级执法者的用心呵护、率先垂范,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有法必依 就是国家法律一旦颁布,我们就要依照法律办事。这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首先大家要学法,才能知法,进而依法行事。很难想象一个法盲对法律一无所知却要求他依法行事。这里也要区别对待:有的人是明知故犯,虽然对法律了解然而行事的时候却置法律于不顾,这种人要严惩。有的人确实因不懂法律而犯错,这就需要国家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我们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上到下,把政府、群众、个人三者的积极性全都调动起来,步步落实,才能收到良效。个人只有先了解国家的法律,并自觉形成法律意识,才能在自己的日常行为依据法律办事。

三、执法必严 就是指国家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我想这里的“严”应该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执法者对法律本应有的严肃态度。其次才是对守法者的严格要求。广大群众也认识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维护大家当家作主的权益,在法律面前树立主人翁意识,才能遇到事情时挺直腰板依法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制止不法行为。总之,“执

法必严”,我的理解就是:执法者在执法时,先对自己严肃再对别人严格。

四、违法必究 就是不管是谁违反了法律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搞特权。官职越高的人犯法往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也越大,更需要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体现法律的公正,从而真正实现我国社会由“人制”转为“法制”。

只有我们每个公民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融入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试着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分析每天周边发生的事情,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构建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的法制社会。

2013、5、14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七
《宪法感想》

读《宪法》有感

按照县局的部署,我认真学习了《宪法》,对“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来安”的内涵有了更深的了解,下面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

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

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2015年7月23日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八
《惠尔的《现代宪法》读后感》

惠尔的《现代宪法》读后感

法学院 法学093 0902010065 梁敏婷

惠尔是二战前后英国杰出宪法学家,其所著《现代宪法》,文笔简明朴素,思想深刻透亮。

在一般的政治事务讨论中,“宪法”通常至少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这些规则部分是法律,也就是说法院承认和适用它们;部分不是法律或处于法律之外,主要形式有习惯、风俗、默契或惯例,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但在规范政府方面,它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至少同等有效。

宪法是一回事,实际政治又是一回事。虽然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宪法,但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被忽略或轻蔑。惠尔认为,宪法之所以被确立,是因为,人民希望其政制有新开端,此希望的原因有很多种:相邻的共同体渴望联合成新政府;或共同体由战争而独立,开始自我统治;或革命导致与过去断裂。宪法之所以为世人所追求,在于它的基本价值: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民主是近现代宪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构成了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大基石。没有法治的民主将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或克鲁泡特金和巴枯宁所鼓吹的无政府主义,而没有民主的法治则会导致“法律的专政独裁”。但个人认为,民主精神,乃是宪法客观精神之核心所在,因之纵观宪政发展的历史,每一项规则、制度的创立和实施,无不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实现民主,向民主迈进是宪法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宪法客观精神核心价值的体现。任何一个地区要真正实行宪政,必然要求民主精神的广泛传播和认可。

民主,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关于迥然不同的或相互冲突的人类目标如何协调的一个原则”,或者说民主仅仅是“关于迥然不同的或相互冲突的利益如何协调的一种机制”。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人的最重要的政治自由就是表达其意愿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自由表达意愿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种政体的民主,政府的权力来源、政府服务的目的和组成政府的程序是认识民主的核心问题所在。组成政府的程序是政治具体运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最能体现民主的本质。政治是妥协的艺术,而民主是妥协的制度。民主不排斥竞争,但这种竞争是良性的、有序的竞争,同时民主也应该具有相对完善的争

端解决机制,这保证了在民主政治制度下,整个政治运作过程是一个非常有序、非常理性的过程,而不是通过暴风骤雨的政治运动来完成。从这个层面上讲,民主政治是协商式的政治制度。现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公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政府及其治理方式,要获取执政权的政党或候选人则需要赢得选民手中的选票而上台。民主政治的运作过程具有两个重要的特性,就是竞争与合作。

在现当代的政治实践中,竞争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最为本质的属性,认为民主制度的运作过程就是“使所有的权益都服从于竞争,使不确定性制度化。”具体而言就是运作过程的有序竞争性和运作结果的不确定性。为了赢得竞争,人们之间就必须合作。从选民的立场考量,为了能够对政府施加影响,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就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政党、社团等途径来集体行动,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多数人的联合协作才可能约束政府的集体决策。从政府的立场而言,为了确保执政的合法性,巩固自己的执政基础,政府必须获得公民的支持与合作。因而合作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民主政治与以往其他政体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协商式的政治制度,它“鼓励公民内部慎重地商议,以发现他们的共同的利益需求。”这种协商政治的优点就在于它通过有序的、理性的方式进行决策,它能够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并使决策和执行过程保持一种相对的公平。

民主制度因其优越性受到很多人的顶礼膜拜,但在对民主的理解上却存在很多误区。比如认为“民主就是由人民主宰一起”。虽则在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主人的意义却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即林肯所说的“民有、民主、民享的政府”是也。但不意味着人民可以随意地主宰一切,在宪政时代,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也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民主的第二个误解是“民主政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政治的决策程序是由多数规则决定的,也就是任何决策只要获得了半数以上的选票支持,那么从程序上说都可以认为这一决策是民主的。但这样的决策并非是对所有人都有利,而只是对多数人而言,少数人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这就造成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因而成功的民主政治不但要满足多数人的利益,还必须要能够在少数人利益受到损害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民主政治的第三个误解是认为“民主政治就是选举政治”。实际上,选举仅仅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形式,

一个工具而已,不能把选举等同于民主,虽然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但不是民主的全部,只有在真正实现了宪政政治的基础上实行的选举才是民主的。虽则选举不等同于民主,但不可否认的是选举是民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熊彼特认为:民主就是“一种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个人通过竞争而争取人民选票的方式来获得决策的权力。选举能形成广泛的政治竞争和参与,反映选民的意见,使人民有效地表达其政治意愿。正因为选举在民主的实现过程中的重大意义,一个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必须是自由、公开、透明的,民主的选举需要政党,而要让政党能积极有效地参与选举,言论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两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九
《《法律让生活更美好》观后感》

《法律让生活更美好》观后感今天我看了《法律让生活更美好》,有很大的观后感。我知道了宪法的规定、个人权利等。让我感觉最深的是——在执行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干涉他人的权利。我开始的时候没听懂,在执行自己的权利时,怎么会干涉他人的权利呢?后来才知道,在允许干什么事的情况下,不能把某些对他人生活有影响的事做的太过分。如:举办生日派对,是允许的,但如果玩游戏、唱卡拉OK到9:00的时候,影响邻居的生活,就是违法的。也知道了如果发生争执,应该调解,如果越来越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我感到,法治是平等的,如果没有法制,我们的中国将会一团糟。而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制,我们要尊重宪法,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这就是我的感受。四年级:韩佳甫

宪法法制的观后感篇十
《法律讲堂观后感》

法律讲堂观后感

——法律推动民族大发展

南中分部初一、3班 胡彬杨

今天我们班将听一堂法律课,在听到主持人说出主题时,我有一会儿的吃惊,因为几条法律便能成就一个民族,我甚至有些怀疑,是不是自己的耳朵听错了,但事实证明,我没有听错,但是在听之后,心中已知晓答案。

这堂法律课无疑是成功的,几条法律真的能成就一个民族。因为,法律法规约束着我们的生活,言行以及举止。比如有一个人走在街上,无缘无故的殴打他人,那么这个人就犯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被打的那个人有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根据伤害的大小来判定有期徒刑几年。这样,法官依据法律约束了这个人的言行,设想下,如果这个人无故犯罪,但是法律没有制裁他,而其他人效仿他。也在大街上殴打他人,那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将成什么样子,那将会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当民心打乱,那么这个国家就完了。这可真应了那句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正是因为法律才建立起来,国家正是因为法律的完善,才一步步走向安定和强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依据法律而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不去犯罪,而正是因为有法律,民族才会团结。

而我们国家推行的宪法,从这堂法律课上,我们知道了16岁以上的人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满14岁而未满16岁的,犯杀人,伤人,爆炸等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低于14岁以下的,让其监护人担当责任。

我认为宪法不但约束了人们的举止,而且还让人民的行动举止更加规范。

总而言之,我们国家的进步,是因为有宪法的存在。人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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