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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

2016-01-09 09:18:0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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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一: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缩短工作日。

2.不定时工作日

3.综合计算工作日。

4.计件工资时间。

(二)休息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 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其他。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外,劳动者按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

休假期间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平时-平时假日-特殊假日)

【例题】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政府规定2010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休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休息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加班费合计( )元。(2011年真题)

A.560

B.1360

C.800

D.1120

【答案】B

【解析】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3*3*80+4*2*80=1360

二、劳动者的工资

(一)工资基本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特殊时期最高3级)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特殊时期—经期(高处、低温、冷水)、孕期、哺乳期(未满1岁)—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新规定为98天-14周)的产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可先行支付,再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应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先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工伤保险(详见1Z306034)

(四)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有关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福利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仲裁、诉讼、协商解决。

(一)调解

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仲裁

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申请仲裁。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注意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Z304026 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订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4030 相关合同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与分包类似)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支付报酬的义务(未支付,承揽人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地无法实现的;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答案】D

【例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作一批预制板,乙开工不久,甲需要将预制板加厚,遂要求乙停止制作。关于甲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甲应支付相应部分报酬

B.甲不得中途要求乙停止制作

C.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D.甲不用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例题】根据《合同法》,关于定作人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真题)

A .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B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C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D .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二:工程建设法规11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三: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01讲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

  【考情分析】

章 节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合 计

  【考情分析】

2011年211115194212514130

2012年22813164172525130

2013年171015185262811130

  [

讲义编号NODE9508270004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内容

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4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403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403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  

  【各节分值分析】

    [

]

第一节 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4.建设工程工期

  5.工程价款的支付

  6.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7.无效合同

  8.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9.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0.可撤销合同  11.合同的终止

  12.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3.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 合同的分类  1.4 建设工程合同

  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四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双方自愿协商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公平原则】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  1.3 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

]

  【分类一】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外,还应直接适用该类合同的专门规定  ■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再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分类二】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单务合同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6-18分) 分值适中,很烦的一章要记得东西特别多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0-12 分)

1Z304011合同法则和合同分类(可能考1-2题)

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适用民和民之间)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家里人和家里人)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官和民) 3)劳动合同(老板和伙计) 4)政府的协议(政府和政府) 2.合同分类(六大类)(近年来都在考今年也可能考!)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如赠予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如担保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承揽合同(重点今年可能会考)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这章的重点,难点也是每年必考点,要熟练掌握。出题老师会比较得瑟出些超纲的题,考1-2题)

上图中的要约的撤销不对(是要约邀请)

1. 要约规定(投标文件是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应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不能逗你玩)

2.要约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到生效,非发出生效) 2)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3.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和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4

12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不视为承诺,而视为4)如只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视为承诺

5.招标工程中个法律行为的特殊性(难点、重点,思路要清晰别弄混了,出题老师容易挖陷阱。别着了道)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投标文件不是到达招标人时生效,而是自投标截止日时生效 2)承诺是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中标通知书不是到达中标人时生效,而是发出时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建设工程法律规定因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不成立,而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可能会考1-2题)

1.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的法律形式(2012年考) 1)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应采用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2010、2012年考)

合同的标的可分财产、行为、工作成果

3. 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发包人和承包的主要义务(2012.2011年考)

1

1.开工日期

2.推迟开工

3暂停施工(记住三个48小时) 4.工期顺延

(原则)一定是非承包人原因才可以顺延工期

承包人在可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在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重点难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三种情况)2010 2009 2007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注意:项目管理那本书《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提交竣工报告为竣工日期与上面所述有冲突(上面的是司法解释) 技巧:考项目管理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准,考法规以司法解释为准(你的明白) 6.工程价款的支付(递进关系) 1)可以协议补充(先自己谈)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行业规矩) 3) 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按一定的原则执行(合同法61条) 注: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类的物品 二个是时间要点,订立合同时,而非履行合同时

三是地点要点,是合同履行地,而非合同订立地

7.工程价款利息的支付

8.发包人欠工程款

9.工程垫资(重点必考)2012 2010 2009

1)带资承包虽然违反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2)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10.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11 )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施工单位先于银行)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人先于施工单位)

3)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点从来没考过,今年考的可能性大)

5)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2.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五: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1、2012年各章分值统计

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分值分析

第一节 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 合同的分类 1.4 建设工程合同

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四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双方自愿协商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分类一】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外,还应直接适用该类合同的专门规定 ■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再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分类二】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单务合同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予合同 【分类三】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分类四】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要式合同

·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2012年真题】要式合同是指( )的合同。 A.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 B.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D.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答疑编号9501830401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要式合同,是指根

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参见教材P115。

【分类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分类六】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合同 1.4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1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2.2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3 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2.1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六: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1)适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合同(双方)

(2)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到达,单方行使):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例题】根据《合同法》,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是()(2013年真题)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B .法定代表人变更

C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D .当事人一方违约

【答案】A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向将来消灭)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征:

(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也要符合法律要求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是违约行为;其次是非违约方证明违约方的行为;第三是违约方若想免责,必须举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不可抗力,约定:合同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题】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时间,建筑物受损严重,部分施工机具损毁,施工人员受伤,工期拖延一个月,关于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工期不予顺延

B.建筑物受损由施工企业承担

C.施工机具损毁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D.施工人员受伤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案】C

解析:教材中并没有详细展开。

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指由规定的国家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减少漏洞、减少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都有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例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2011年真题)

A.订立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B.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C.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D.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答案】BC(E)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时,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例题】下列合同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2012年真题)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答案】A

【例题】2011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 )。(2011年真题)

A.赵先生2010年1月入职丁企业后,该企业在2010年11月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张女士于1991年1月份到甲企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C.王先生于1989年进入乙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改制,王先生已年满50岁

D.李女士已经连续与丙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将李女士提升为市场部部长

【答案】A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引发争议,可进行协商、适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参考国家标准等方式解决。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无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个月 1年 3年

试用期:0个月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如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注意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就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五、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例题】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半的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试用期依法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2012年真题)

A.1

B.2

C.3

D.6

【答案】B

解析: 3个月 1年 3年

试用期:0个月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七: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1)货币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实物报酬;免费或低于成本发放的物品等;

(3)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

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用其他形式替代;

(3)支付加班费;

(4)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及非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二)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三)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四)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合并或者分立等,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需注意:(1)有效期内;

(2)双方同意、平等自愿;

(3)不违反法律法规;

(4)书面形式。

【例题】甲施工企业与乙施工企业合并,则原来甲的员工与甲签的和劳动合同( )。(2012年真题)

A.效力待定

B.自动解除

C.失效

D.继续有效

【答案】D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满或者出现法定情形等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消灭,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辞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均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单位影响到了劳动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开除)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严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无主观错误)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提前30天)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非双方的主观原因造成,但确实造成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优先保留的: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2012年真题)

A.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B.女职工在孕期内

C.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D.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答案】D

【例题】根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是()。(2013年真题)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答案】C

【答案】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2012年真题)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案】ABE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3)劳动者死亡的;

(4)用人单位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其他情形。

职业病、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才能终止。

(六)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平均工资3倍支付。最高补偿12年。

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确定

一、“包工头”用工模式

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的新型用工方式。其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一)劳务派遣单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单位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四)用工单位义务:

(1)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

三、劳务分包企业

(一)政策措施

1.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2.简化建筑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4.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

7.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多种管理方式。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人、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例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是( )。(2011年真题)

A.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B.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C.用工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

D.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答案】A

【解析】本题是考核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不是考核劳动合同(人与单位)的主体。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八:201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重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01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重点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知识点一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再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

(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发达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妨害;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报酬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推举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知识点二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力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给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 

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40 条、第41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 级至4 级伤残的,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 级、6 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 级至10 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 条第1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4 项、第5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知识点三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一) “包工头”用工模式 

“包工头”用工模式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包工头”非法人的用工模式,容易导致大量农民工未经安全和执业技能培训就进入建筑工地,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非法用工现象较为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违法合同无效的规定,极易造成清欠农民工工资债务链的法律关系断层,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4、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0 队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务分包企业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以下政策措施: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 

 

知识点四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 条、第38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据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 年5 月1 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劳动法》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 条、第38 条规定的,经劳动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 

(1)缩短工作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作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计件工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 条规定的工是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休息休假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了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只顾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作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国际实行最低工作保障制度。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俗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执业危害。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事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1、基本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有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不足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九:工程建设法规12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篇十: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练习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合同订立的原则中,能体现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是( C)。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自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根据合同的分类,下列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的是( D)。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赠与合同

3、(A )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受权利的合同。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无偿合同

4、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B )。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5、某建材供应商向建筑公司发出一份销售建筑材料的广告,其内容除介绍多种建筑材料的规格、价格和性能外,还包括销售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则此广告属于(A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合同

6、甲公司以信件的形式向乙公司发出出售水泥的要约,但要约发出后因市场价格上涨,在还未收到承诺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撤回该要约,但乙公司的承诺通知已发出,预计2天后到达甲公司,则( )。

A.该要约撤回无效,如换为要约撤销则有效

B.该要约撤回无效,如换为要约撤销也无效

C.该要约撤回有效,如换为要约撤销无效

D.该要约撤回有效,如换为要约撤销也有效

7、( )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A.履行期限

B.履行地点

C.履行方式

D.违约期限

8、某工程部位隐蔽前曾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但重新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关于全部剥露、返工的费用和工期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费用和工期损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B.费用和工期损失全部由业主承担

C.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给予顺延

D.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不顺延

9、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 )计算的承包天数。

A.阳历天数

B.阴历天数

C.含法定节假日日历天数

D.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天数

10、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2011年真题)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1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这属于( )。

A.赔偿损失的补偿性

B.赔偿损失的任意性

C.事先约定

D.全部赔偿原则

12、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

B.效力待定合同具有违法性,无效合同并无违法性

C.无效合同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

D.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13、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有效的是( )。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轻微损失的

C.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4、甲超越代理权使用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以上情况丙并不知情,则此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由甲决定是否有效

D.由乙决定是否有效

15、某人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团体订立合同,若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则( )。

A.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B.该合同为可变更合同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D.该合同不能成立

16、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 )。

A.约定无效

B.约定有效

C.变更

D.未变更

17、债权人决定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 )。

A.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B.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需办理公证手续

C.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

D.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

18、( )指合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A.合同权利部分转移

B.合同义务部分转移

C.合同主体转移

D.合同内容转移

19、( )是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的合同。

A.约定解除

B.法定解除

C.协商解除

D.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0、下列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的是( )。

A.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B.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21、对于可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 )撤销该合同。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C.合同管理部门

D.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2、一方缺乏经验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则可以( )。

A.单方宣布合同无效

B.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C.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合同

D.向法院请求裁定撤销合同

23、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A.受害方因自身危难而订立合同

B.受益方乘对方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C.受益方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程度

D.受害方不知道该合同将使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24、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缺乏经验造成的重大误解,而订立了损害己方利益的合同,则该当事人可以( )。

A.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

B.拒绝履行合同,宣布合同无效

C.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合同

D.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变更该合同

25、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变更合同

D.可撤销合同

26、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不慎造成误解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7、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0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乙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拖期,在5月20日到5月25日该地区发生洪灾,造成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竣工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时,拟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因乙方工程拖期的违约费用,那么甲方应该计算( )天的拖期违约损失。

A.15

B.16

C.17

D.21

28、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时间,建筑物受损严重,部分施工机具损毁,施工人员受伤,工期拖延一个月,关于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工期不予顺延

B.建筑物受损由施工企业承担

C.施工机具损毁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D.施工人员受伤由建设单位承担

29、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kg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30、当事人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违约行为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

A.只能采用违约金

B.同时采用违约金和定金

C.由非违约方选择采用违约金或定金

D.由违约方选择采用违约金或定金

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 )。

A.订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

C.订立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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