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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

2016-01-26 10:02:0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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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一
《(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江苏中润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为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有毒气体报警管网及系统甲乙双方本

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增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管网及系统安装

2、价格部分详见预算书,最终结算按实结算。

3、 付款方式按原有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二
《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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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核心内容: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合同补充协议书的具体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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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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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三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

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二是对主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也可以无名。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2008年6月24日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协议补充”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

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时间:2010-05-12 09:59:07 编辑:kasami

【案情】

1999年9月1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916”协议),约定C公司租赁A公司交易中心一层和地下约122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每年120万元;C公司作为合资一方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一家中日合资或合作公司在租赁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协议由C公司代合营公司签署,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合营公司自动取得C公司在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协议由合营公司继续履行,C公司不再履行;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是B公司提请仲裁的合同。

2000年8月16日,北京星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成立,后更名为B公司。 2001年8月22日,A公司与星星公司签署协议(以下简称822协议),重申双方执行原916协议,并约定星星公司要求与A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租房协议,A公司将予以协助。 2002年2月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下称206协议),确认B公司即原星星公司,因“天一庭”火灾殃及B公司,B公司于2002年2月9日前将人员及财产全部搬离租赁场地,A公司争取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将房屋重建完毕,交付B公司进行重新装修、经营。A公司修缮和重建完房屋后,所提供给B公司的房屋应达到B公司的基本使用要求,确保新的租赁面积与原租赁面积基本相符,租金执行原租赁协议。206协议签署后,B公司搬离了经营场所并遣散了员工。

2002年7月,A公司房屋重建完毕,B公司要求入住时A公司予以拒绝。B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提供新建成的大楼的一层进行经营,A公司于仲裁过程中表示大楼一层已经出租给

其他人使用,愿意将大楼第三层租赁给B公司使用,并要求B公司自行办理消防手续。B公司认为,大楼第三层不具备经营条件,无法作为经营场所,A公司不履行协议将导致B公司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并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预期经营损失500万元和其他损失1883682元)。

A公司认为,B公司根据协议自愿撤离原承租房屋,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大楼竣工后将三层的部分房屋保留给B公司恢复经营,B公司未进行装修并恢复经营,在客观上已经致使双方不可能再继续租赁房屋。故B公司的两项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916协议、822协议和206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206协议和822协议均为对916协议的补充,而不是新的、独立的协议。206协议和822协议均未对916协议的仲裁条款进行修改,而是不断地重申原合同(即916协议)的效力和不变性。因此,206协议项下的争议也适用916协议的仲裁条款。A公司提供的新建大楼不符合206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实质性影响了B公司的正常经营安排,造成B公司的损失,构成了对本案合同的根本性违约。鉴于本案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B公司已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A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因此,本案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仲裁庭认为,2002年2月2日A公司通知B公司撤离承租房屋的行为严重影响到B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经营期间大量的投资不能获得回报,作为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应当对B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652344.19元。仲裁裁决:1、双方之间签订的916协议、822协议和206协议解除;2、A公司应向B公司赔偿损失2652344.19元;3、B公司向A公司给付40万元借款。

A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206协议”中无仲裁条款,裁决对“206协议”项下事宜的处理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916协议”是B公司提起仲裁的依据。但“天一庭”火灾后,原承租的平房已重建,“916协议”已不履行。双方为妥善处理火灾善后事宜,就另行租赁将来新建房屋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等事宜,签订了“206协议”。相对于“916协议”,“206协议”订立的目的、内容、标的均有不同,其中并无仲裁条款,因此,源于“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仲裁裁决,对于“206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没有仲裁基础。2、当事双方在仲裁阶段均没有提出解除“206协议”的仲裁请求,裁决结果解除了“206协议”;B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消亡,仲裁委未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上述仲裁程序均违反了法定程序。3、B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对于提起仲裁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的隐瞒。B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前,已被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由此,丧失了经营资格,也丧失了获取利润的资格。故裁决支持B公司的预期利润显属不公,该结果系B公司的隐瞒行为所致。(2)对于计算B公司预期利润的直接证据的隐瞒。对于B公司提出预期利润的赔偿请求,直接证据是B公司在2001年度的实际利润数额,但B公司却拒绝提交,隐瞒了该项证据。导致仲裁庭对于预期利润无法计算,进而导致裁决作出了巨额预期利润损失的不公正结果。4、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仲裁庭认定B公司预期利润损失的依据是从网页上下载的一份统计数据信息,并凭主观想象了20%的净利润率,该认定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材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上述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答辩称:A公司所述多处与事实不符;“206协议”是对“916协议”的补充,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在仲裁庭审中,B公司明确提出了解除协议的请求并有书面申请为证,我方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营业执照被吊销,系A公司未提供房屋和用于年检的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我方无法办理年检所致,即使我方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不能免除A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关预期利润的证据,

我方已提交仲裁委,并无隐瞒证据的行为;A公司主张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证据不足,不是法定的撤销理由。故A公司的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撤销请求。

【法院裁定要旨】

“206协议”是对原“916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当事人在履行“206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受“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A公司有关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B公司于仲裁庭审中已明确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A公司主张仲裁委应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但无法律依据支持。A公司有关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A公司对B公司预期利润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围,且A公司并不能证明该证据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A公司以B公司不提供证明其2001年经营利润的证据属隐瞒行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B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与本案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并无直接关系。A公司以B公司已丧失了经营资格,仲裁裁决支持B公司的预期经营利润有失公正为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A公司另称,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但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A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仲裁裁决对206协议项下的处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B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对206协议项下的处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三份协议:206协议、822协议和916协议,其中只有916协议明确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判断仲裁裁决对206协议项下的处理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首先要弄清三份协议之间的关系。如果三份协议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合起来成为一个完整的协议,则206协议应受到916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对206协议进行处理;如果三份协议相互之间并无关系,分别独立存在,则206协议不受916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庭无权对206协议进行处理。

根据A公司与B公司在“916协议”中的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916协议的仲裁协议范围为“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从“206协议”中有关“租赁面积与原租赁面积相符”、“租金不上浮执行原租赁协议”等内容可以看出,“206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为恢复租赁关系和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而签订,该协议系当事人结合实际履行中所发生的新情况对原“916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仲裁庭对206协议、822协议和916协议的关系的意见是正确的。在补充合同对解决争议的方式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受主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约束。因此,当事人在履行“206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受“916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A公司有关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2、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A公司称,当事双方在仲裁阶段均没有提出解除206协议的仲裁请求,裁决结果解除了206协议。但B公司于仲裁庭审中明确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且已书面将原继续履行租赁协议的请求变更为赔偿未来三年的预期损失,可见B公司已明确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A公司的此项主张没有依据,仲裁庭仲裁程序是合法的。

A公司另称,仲裁委未对B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四
《(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 2013 年 7月1日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

一、协议内容:

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位于甲方外立面南门及西南位置的广告位的租金,由甲方和乙方的相关广告业务合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中进行抵扣,不足部

分乙方补齐,超额部分乙方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租金进行抵扣。

2、 乙方因广告位的申请事宜在相关政府部门所缴费用,甲方外立面南面及西南面广告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西面及西北面

广告位由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五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三:

【香榭公馆】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四川东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内容的补充,以下简称本协议。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已按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明示并详细说明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效规定,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向其提供了该商品房预售(销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文件,并对合同条款作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甲、乙双方的约定,仅限于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售楼书、模型及广告等不能作为合同内容。以下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平等、自愿的约定:

一、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对乙方提出的面积问题,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时,在房屋竣工后以蓬溪县房地产管

理部门最后测定的面积报告作为结算的依据,以最后测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对主合同第六条补充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该套商品房总价¥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总房款的95℅)¥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其余房款¥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在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

(二)、分期付款时间及方式:

第一次付款时间和金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清总房款的 %,即

¥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二次付款时间和金额:于 / 年 / 月 / 日前(即工程进展到二楼封顶时)付

清总房款的 %,即¥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次付款时间和金额:于 / 年 /月 / 日前(即主体封顶封顶时)付清总房

款的 %,即¥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四次付款时间和金额:于交房前付清总房款剩余的 / %,即¥ / 元(大

写: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三)、按揭付款方式:

1、按揭付款(7日内付清全部首付款):该套商品房总价¥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乙方按下列约定支付按揭首付款并办妥

按揭相关手续。乙方必须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剩余房款由乙方以该套房屋向银行设臵抵押,并以甲方作为乙方借款的保证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贷款金额:¥ 元(大写: 拾 万 千元整),乙方委托银行一次性将按揭款金额划入甲方售房存款账户内。

2、按揭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

甲方同意为购买本协议约定商品房的乙方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保证人。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保证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保证期间:自乙方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之日起至乙方与按揭贷款银行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房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

(2)甲方的保证责任:在甲方保证期间的,如乙方违反其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而导致银行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甲方担保期内,因乙方未能按按揭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账户中扣款(包括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3日内归还甲方为乙方代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付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的 / ‰的滞纳金。

(4)甲方担保期内,若乙方出现违反按揭合同约定事项,致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按法律程序依法向乙方追偿。

3、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按揭:

乙方须于主合同签订后 / 日内(即 / 年 / 月 / 日前)主动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费用(详见银行住房贷款操作办法)交给甲方,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乙方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和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2)乙方承诺在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

办理条件、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见附件六)条件,如因乙方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合或因乙方的其他原因,而导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被银行拒绝办理的,则视为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追究乙方主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资料或交纳办理公证、保险等相关费用的,应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者逾期提供申请资料、费用在60日内(含60日)的,应每日按主合同约定总房款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乙方逾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者逾期提供申请资料、费用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按主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交纳的剩余购房首付款无息归还乙方;乙方愿意继续提供按揭资料的,经甲方同意可继续履行该主合同,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按揭贷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由此导致的首付款差额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于批准结果公布后 15 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按乙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5)在乙方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如因乙方逾期偿付银行贷款,导致甲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五日内未向甲方承担其全部担保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担保损失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

4、乙方采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购房的,按以下约定履行: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与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办妥全部按揭手续,若因乙方资信原因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又未在15日内签订一次性付款购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终止,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有权对该套房屋另作他售,在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全额退还乙方所交款项(不计利息);若因乙方其他原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应视为乙方违约并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套商品房另行出售,同时乙方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主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所有物管费等相关费用。若乙方超过约定的交房时间仍未来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乙方已经接受该商品房,并承担自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所有物管费等相关费用。

(二)、乙方对甲方交付的商品房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蓬溪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争议的依据。若提出的异议成立,乙方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自异议被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若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自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乙方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相关按揭银行将乙方委托支付的到期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和权属证书手续。

四、主合同第十五条补充约定:

(一)、针对银行按揭付款的业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全权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乙方有责任进行协助。

1、在甲方与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乙方应缴纳的维修基金等费用);办证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缴纳,甲方代为收取乙方应缴纳税费等费用。

2、甲方在发出交房通知后,乙方应于15日内到现场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税费,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税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须向甲方每日支付该套房屋保证金金额的5‰违约金。

3、甲方代乙方办理他项权证,乙方应在甲方交房通知发出后10日内到现场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因乙方原因使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不能办理,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该套房屋保证金金额的5‰违约金。

(二)、针对一次性付款的业主: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乙方有责任进行协助。在甲方与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

(包括乙方应缴纳的维修基金等费用);办证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缴纳,甲方代为收取乙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15日内到现场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税费,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税费,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

(三)、如因乙方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迟办理的,乙方无权依据合同之十五条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按约定给乙方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在15日内领取,逾期甲方按日收取乙方50元的代保管费。

五、如附件所列装饰、设备标准的材料供应有延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采用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乙方同意甲方可用其他不低于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代替。

六、双方通知方式的约定:甲方以在新闻媒体《蓬溪电视台》上公布公告的形式为主,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为辅。乙方保证所载明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联系方式有变,应在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知乙方采用电话、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通知方式采用挂号、特快专递的,在邮件寄出7日后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书面通知的,于另一方签收视为送达;以媒体方式通知的,以《蓬溪电视台》连续三天公告视为送达。

七、若该套房屋带有平台、露台等的,该套房屋的业主享有该平台、露台的使用权;且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在施工,使用该平台时,不得破坏其原有结构。防水层,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且应使外立面风格保持与整个小区一致。否则,应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对平台的装饰装修,整改方案须经物管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购买该商品房户型平面图,如发生甲方提供的房屋户型平面图与实物修建不同的情况,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九、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及相关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约定:

1、乙方在房屋交接前签订相关的物业管理协议,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故意不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如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协议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产权的责任。

2、本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地面等未计入公摊的面积,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出售或出租。本小区范围内属于市政设施的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六
《补充协议》

北京左岸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补充合同

甲方:北京左岸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莱宁派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办澜馨墅项目未尽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甲方由于人数增加,提供茶歇数量增加,追加款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大写),即RMB5000.00元(小写)

合计总金额:补充协议的费用随尾款一同支付给乙方。尾款为(小写)尾款合计RMB117700.00(小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柒佰元整(大写)。

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条款对本补充协议有效。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左岸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

乙方:北京莱宁派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七
《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

《 合同/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 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合同/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 合同/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法定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通讯地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八
《《合同补充协议》简洁标准版》

《XXX委托XXX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签订的《XXXX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

因甲方委托乙方全程XXX服务的XXX项目工期调整,在甲乙双方于XXX年X月XX日共同签署的“服务合同”基础之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服务合同”中未尽事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期限延长X个月,即延长后的服务有效期为自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止。(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二条 服务费用

乙方延期的6个月XXXX服务期间,甲方不需要另行支付XX服务费用,即依然按照“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总额支付XX服务费。。

第三条 延期付费内容

乙方延期服务的6个月期间,如遇有关市场推广的XXXX等的推广XX项目,甲方需按市场行情额外支付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XXX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XXXX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其他说明: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九
《(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

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放哪合适篇十
《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补充条款为:

1、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甲方: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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