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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2016-03-04 10:17:1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责任追究(共4篇)责任追究制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1000元至10000元)、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其中对具体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的;

二、由于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司重要会议或公司领导决定的重要工作,因责任单位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工作疏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安全、质量、服务等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

六、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应给予解决而未及时给予解决或明确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员工发生的严重工作失误或违章、违纪、

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隐瞒、包庇的;

八、对下属单位或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九、员工有理由上访,主办单位不及时研究解决或解决不当,造成员工越级上访,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工作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出的重要公文、上报的重要报表、重要信息数据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因人为原因发生重大通信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或工作中未尽职尽责,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采购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商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五、在涉外交往中发生严重工作失误,导致对方投诉、索赔、诉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七、丢失或严重损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八、工作中出现其他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第八条 违纪违规类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会计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

二、挪用、侵占公司财物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各类统计报表,谎报绩效考核指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的;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五、违反各类业务操作规程,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追究

六、违反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制度和纪律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产品的;

七、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公司有关规定选拔任用经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

八、在管理人员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组织正确任用的;

九、在员工的考试招聘、考核、职级晋升、工资调整等方面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按程序进行的;

十、将本单位的业务采用不正当手段交由自己的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进行经营、牟利的;

十一、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个人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联的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的;

十三、在业务活动中,索要、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十四、收受或变相收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财物的;

十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或报销的;

十六、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与他人打架斗殴,影响恶劣的; 十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核实查证,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九、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时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二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二十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或员工行为守则的。

篇二:《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并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四条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附则四章组成。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副总、总助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助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① 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② 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③ 对分管的下属企业或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企业或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责任;

④ 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

对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行责任。

第七条 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责任追究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责任追究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九条 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责任追究

第十条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罚款。

罚款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减参考依据。

1、 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2、 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 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4、 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 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解决。

6、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副总、总助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人力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 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人力部提出申请,行政人力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 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人力部提出申请,行政人力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心,提高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制止和惩戒不负责任的行为,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良性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具体规定

1、公司坚持首问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从普通员工至高层管理人员的逐级追究制。必须做到责任明确清楚,时间准确,保质保量。

2、公司及下属机构必须制定规范、严密和可行的岗位职责或操作规范,明确界定各级人员岗位工作范围,凡职责不清、界定模糊、责任不明确的,出现问题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3、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步调一致、相互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会议安排事项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执行责任,不得强调任何客观理由消极怠工、敷衍了事、推脱责任甚至拒绝各种工作安排。凡不按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严格自我管理所产生的工作失误、差错、疏忽、违规违纪,当事人承担执行责任,每次处罚50元,严重的加倍;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当事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罚或赔偿损失。凡出现员工推脱责任、拒绝各种工作安排的情况,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4、各级管理人员是各所辖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凡所辖工作任务分工不清、遗失或安排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低效,承担执行责任;在进行工作任务安排时,方案必须明确、合理、可行,否则导致下属人员或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应追究其管理或决策责任。

5、公司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违反审批程序,对管理权责范围内的员工疏于管理,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处分,并列入绩效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列入绩效考核,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6、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不能如期开竣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损失的,公司人员列入绩效考核,并可另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外包施工单位每项处罚100元至500元,影响严重的加倍。公司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跟踪检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承受相应处罚。

7、管理、行政、后勤保障部门及人员,如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语言不文明、后勤保障支持不够等,将视具体情况、原因列入绩效考核,严重的或屡犯的可进行通报直至开除等处分,列入绩效考核或否决绩效工资。

8、凡因指挥不当,责任不强,执行不力,技能不高,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按责任大小,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等额或差额赔偿。若属故意行为,均按损失额的二倍进行赔偿。责任事故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9、对阳奉阴违、工作失职或渎职,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的,收授贿赂、贪污及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停职、降职、免职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列入绩效考核,并赔偿损失,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办。

10、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责成相关人员,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于两日内报企管部,逾期自第三日起,每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1、连带责任制

(1)凡因员工能力不佳、操作(指挥)不当、工作不作为、习惯性(群体性)违纪违规、推脱责任、拒绝各种工作安排或疏于管理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及生产活动、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主管领导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造成局部设备损坏、局部停产但不影响整体生产活动的,同时未造成人员负伤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当班工长、队长、站长等负责人。

(3)造成电炉停产2小时以内的或环烧主机无法正常工作维修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或重伤1人次或轻伤2人次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车间主任。

(4)造成电炉停产2小时以上的或环烧抢修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或重伤1人次同时轻伤1人次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生产技术部长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

(5)因原燃物料或备品备件供应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物料存放混乱等因素,造成电炉炉况不顺等不能正常生产的或其它单位单台独立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供应部、料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长、分管副总经理。

(6)因原燃物料或备品备件供应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因素,造成电炉、环烧停产

的或其它单位停止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总经理。

(7)因各类人员招聘工作不力,造成缺岗、空岗,或所招人员道德品质低劣及技术能力低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设备、人身事故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相关企管部负责人。

(8)因工作事务处理不当,造成工作混乱、失序、被动而影响正常工作或生产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9)化验室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私接外样,责任心不强造成错样、混样及取报样不及时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化验室主任;有意改样换样、取样时故意偏向货主、故意破坏标样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化验室主任、分管部长。

(10)成品库、备件库、进出计量室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大意或有意徇私舞弊造成错发、错号、混放、混装、计量失实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主管、主任、部长、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至分管副总。

(11)机修人员对各类物料多领少用、多领私存、干私活、私自将材料送给承包单位、给承包单位私自干活、故意浪费物料、故意破坏设备设施工具、在成本核算中有不实行为、各类统计数据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班长、工长、主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至分管部长。

(12)厂内车队各类生产车辆不能按时出车、出车后不听指挥调度、有意消极怠工、平时对车辆保养失当而影响生产活动或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因责任心缺失造成车辆损坏、漏油或损坏其它设施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正副队长;因责任心缺失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或其它设施严重损坏的、或私自将各类油料、备件、工具送给厂内承包单位的、擅自给承包单位干活、计时计量弄虚作假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正副队长、分管部长。

(13)生产部门各工种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有碍生产的一切事件,其责任将根据情节或损失大小分别追究至班长、工长、车间主任、分管部长、公司分管领导。

(14)后勤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缺水、断电、断气、食物变质、发生中毒事件、洗浴烫伤的;接待客人服务不周、粗鲁不文明、有意刁难客人、有损企业形象的;利用个人工作便利违规、违纪的其责任将根据情节或损失及影响大小分别追究至主管、部长、分管副总。

(15)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本身工作拖拉、失误、敷衍造成任务完成不及时、报表拖延或错误、账务不清、账物不符的、工作秩序混乱、不团结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部门负责人,严重的追究至分管副总。

(16)凡利用工作之便收授或索取客户财物、出卖公司利益的,或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分管的各级领导。

12、各类损失程度由企管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评估。必要时聘请专家或专业评估公司确定。

13、以上凡未涉及罚款的条款,均按“员工行为规范处罚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检查职能由企管部、办公室、安保部负责,每月将执行情况汇总报总经理。

2、本制度由企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

篇四:《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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