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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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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叫居间合同(共4篇)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2007年03月24日 星期六 20:30合同法条原文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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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间合同
什么叫居间合同(一)

居间合同

2007年03月24日 星期六 20:30

合同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

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特权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任命,居于公务员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居间人是一种官吏。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

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我国采取不作区分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叫做“互郎”,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乐”,后又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作“牙行”或者“牙纪”。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即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但三者主要区别是: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是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

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可以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4、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例如,法国商法典中设有居间人的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人契约,德国商法中又设有商事居间人的法律规定。本法在立法中,大多数专家和学者认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本法采纳了这一主张。

2、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但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构或者为订约的媒介。这里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和指示其或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间

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一言以蔽之,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报酬。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居间合同都是有偿性的。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把居间分为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义务的情形。居间人负有此项义务的情形,这里不论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居间合同均有有偿合同。

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详细,就应按照有关惯例或者当事人以前合作时所形成的习惯。

(5)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范本
什么叫居间合同(二)
【什么叫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

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

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

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什么叫居间合同】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

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

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

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什么叫居间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

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

点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

本(GF—2000—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

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

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

酬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

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

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

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

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 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

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

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

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 供机会。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 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 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特别提示 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 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 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 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 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偿还。但当事 人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 人承担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消灭。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居间合同当事人义务及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什么叫居间合同(三)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2] 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 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 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 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 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 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参考资料:盐城律师 china.findlaw.cn/yancheng

【什么叫居间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什么叫居间合同】

二、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报酬的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范本
什么叫居间合同(四)

[篇一: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经营宗旨,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扩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参加该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1、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未中标,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信息,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居间合同范本

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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