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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2016-06-04 09:23:3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共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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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一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

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 “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 ,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政府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

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13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XX

申请人:

二○XX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二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审被告: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三篇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

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

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注:民事再审申请书共提交6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交U盘,内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必须采用文字录入方式、可自由编辑)。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四篇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及__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1)__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95号、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1)_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1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篇四: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五: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篇六: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____,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住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18栋50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俎____,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系罗____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董事长。

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06)夏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30余人,均因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美加湖滨花园的商品房而产生分歧,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请人罗____、俎____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06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06年10月24日,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罗____、俎____使用。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于2005年8月1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根据2006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故原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8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错误的。

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05年9月30日通气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江夏区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日<关于同意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复政函[2004]46号),早在2004年10月武汉市江夏区关于未来在全区使用天燃气的规划便已制定并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据<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规划(2005-2020年)>的部署,原则上在确定使用天燃气的区域不新建液化气站。很显然,江夏区燃气规划在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在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气应该考虑到燃气规划已经存在的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天燃气的范围,而不是液化气。另一方面,根据美加湖滨燃气工程的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所显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10月26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由此可见,小区的燃气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才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都没有完工又谈何通气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通燃气须达到相应的条件,且燃气事业规划的实施也不是开发商能够自行决定的,并以有关管理部门建议被申请人不新建液化气供气站为由,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这违背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照合同之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一至二层外墙贴面砖,而申请人所购楼层外墙为涂料,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装饰的房屋,构成违约。尽管双方未约定在某一时间加以完善,但被申请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原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贴面砖的违约赔偿,会涉及到其他已入住业主的利益,不宜单独提出,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双方合同附件四明确约定阳台为方管栏杆,而申请人所购房屋南面阳台为方管栏杆,北面阳台为实墙。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再改变外墙无实际意义,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空调机位预留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空调机位现预留在阳台,实际机位占用了建筑面积,故被申请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尽管该房已实际验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预留室外空调机位,且现行的状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居住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确即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被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约定通燃气,装饰设备等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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