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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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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共4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支持的案例【支持的案例】车祸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反悔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10年10月28日车祸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伤者认为赔少了,要反悔,便将车方起诉到法院。昨日,市一中院二审该案时显示个中玄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没有交警参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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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支持的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一)

【支持的案例】

车祸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反悔

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10年10月28日

车祸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伤者认为赔少了,要反悔,便将车方起诉到法院。昨日,市一中院二审该案时显示个中玄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没有交警参与主持调解,伤者完全可以反悔。

两车相撞 双方协商

据介绍,去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宾强驾驶车牌号为渝B31392的大货车在江北区溉澜溪干道左转掉头时,未注意到左侧有一摩托车在行驶,两车相撞,骑摩托车的周光云受伤,其车辆受损。事后,江北区交警支队认定,“宾强驾车干道掉头没有保证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渝B31392的大货车车主与周光云达成了赔偿协议,车主胡明爵、程晓红支付了医疗费等1万余元。

伤者后悔 起诉车主

去年12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光云第二腰椎骨折属九级伤残。 周光云的代理律师、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郭明金律师称,此时,周光云认为车方赔偿得太低了,就把车主和该车的挂靠公司一并起诉到江北区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万余元。

接到起诉书,车主胡明爵和程晓红大吃一惊:周光云已经得到了赔偿,怎么还要告他们呢?另外,至于伤残等级的结论,两车主认为没有通知他们,所以不予认可。

缺了交警 协议无效

周光云则表示,当初的协议,是自己受到胁迫才签的字。但他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说是真实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书虽经交警确认,但其内容显失公平,且被告方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所以,该协议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定,由宾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光云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到赔偿责任上,即车方承担七成责任,周光云承担3成责任。由于车方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认可了周光云的伤残等级。

车方上诉 昨日二审

今年7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方、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周光云3.6万余元。车方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车方始终认为,双方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公平合理,并且充分照顾了周光云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况且,周光云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就该认账,“拿了钱哪还能够反悔嘛!” ,赔偿协议书上只有医疗费、营养费等项目,没有残疾赔偿金等,所谓“该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实当时双方都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发生——协议是在2006年9月5日签订的,周光云在同年12月才得到的《伤残鉴定书》,才知道有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所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判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天

工工程公司诉周军案

2008-08-04

【案情】

原告:天工工程公司

被告:周军

2003年初,周军到天工工程公司工作,2004年12月27日,周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周军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天工工程公司负担;周军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一切费用,由天工工程公司承担9500元。周军致残损失,其自愿放弃,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006年8月1日,周军的伤情经天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10月12日,经天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2006年12月11日,周军向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和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由天工工程公司支付周军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劳仲案字[2007]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终止周军与天工工程公司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天工工程公司支付周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116504.24元。天工工程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项

目、标准无异议,但认为在周军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不应再给予周军工伤赔偿,因此于2007年2月7日向天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发生工伤后虽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天工工程公司以此为由来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双方协议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违反法定最低赔偿标准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天工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周军在明确地知晓其法律上应有之权利的情况下放弃其部分权利,而坚持以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进行了赔偿,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依法明显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

1.终止原告天工工程公司与被告周军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2.原告天工工程公司给付被告周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818.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26元、治疗费1460元、交通费1200元,合计116504.24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9500元,由原告天工工程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周军107004.2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3日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有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可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本案中,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能够预见到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告周军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但被告未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和解协议,其成立、生效、变更、撤销是否应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是私法,私法直接涉及私人利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是法律。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

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宪法》、《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中存在大量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到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中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均是法定最低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或事后约定比《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更低的赔偿标准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则应当认定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受伤未治愈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放弃致残等费用的赔偿,这种和解协议签订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当然无效,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不需要行使撤销权。

【律师总结】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随着法律越来越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的精神,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要求变得越来越严格。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至于仅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的合同,其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危害性,为了创造比较宽松的交易环境,新的《合同法》不再将这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避免签订对自身不利的条款,而不能寄希望于发生纠纷后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草率协议显失公正 受伤者反悔起诉获赔偿

2008-12-9 8:51 来源:法律教育网

草率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而实际经济损失却是约定赔偿数额的6倍,受伤者事后反悔能否获支持?12月5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撤销原告叶某与肇事者签订的该份显失公正的赔偿协议。

2007年8月5日11时,被告华某驾驶某二轮摩托车途经宁国市梅林镇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及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叶某不负责任。2007年10月12日,双方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华某于2008年正月底前给付原告叶某赔偿款3000元整。原告叶某后经宣城华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粉碎性右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手术费用2500元。事故共给原告叶某造成18000余元的经济损失。原告叶某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因事故而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华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及侵权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给原告叶某共造成18000余元的经济损失,远大于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3000元,且签订协议时原告未进行伤残鉴定,故该赔偿协议显失公正,符合可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故对原告叶某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交警主持达成协议 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09-05-17 08:44:44

案 件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二)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效力认

劳动法实务

【案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被告芮行玉系原告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通信公司)职工,双方自2004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8年7月2日晚,被告骑车摔伤,2009年11月25日经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溧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书。2010年9月30日,被告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

2010年11月25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同年2月21日,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龙马通信公司一次性支付芮行玉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70083.66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原告认为,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不承担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仲案字(2011)第4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审判】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但是协议签订时被告伤残等级鉴定未作出,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

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补足被告调解协议书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因此,溧水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工伤赔偿差额部分144231.8元。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超出龙马通信公司与芮行玉订立的调解协议书来确定上诉人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芮行玉在一审期间并未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书,一审判决也未认定该调解协议书无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按照该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南京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针对龙马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龙马通信公司与芮行玉于2010年5月31日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但是该协议签订时芮行玉的伤残等级鉴定没有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芮行玉仅得24860元,远低于依据工伤等级计算的应得数额,一审法院判决变更,并无不当。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反悔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工伤所达成的协议效力问题。

之所以出现协议处理工伤的情况,更多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以致于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款项来分担自己的风险,于是通过协议处理的方式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一、有效的协议

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法律并没有强行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赔偿待遇协商解决。况且,在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劳动者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

因此,只要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者又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二、可变更的协议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灵活,特别是工伤赔偿程序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后经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一方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遇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减轻讼累,缩短获赔时间。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5月31日,当时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虽然双方的协议书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芮行玉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他并不清楚可以获得怎样的利益,导致轻易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协议。

因此,芮行玉处分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且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芮行玉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该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对芮行玉不利,必然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给付数额不当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因此,如果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工伤赔偿协议书(标准文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三)

协 议 书

用人单位:

劳 动 者: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 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年 月 日 时左右, 在 ,做 工作时,发生 。 年 月 日经长春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 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 ;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 ;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 ;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 。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自 年 月 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 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 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字):

经办人(签字):

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四)

[篇一: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篇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签订为期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年__月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六: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

__________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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