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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2016-08-04 11:26:4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共6篇)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篇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张 国 华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第一篇

篇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张 国 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

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本前提。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又能使对方接受,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篇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 林诒高 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

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辖的确定

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包括接受价款地等)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19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六、存在问题

值得注意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规定》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认为理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即只要未实际交付货物,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对是否已实际履行,存在一个程序和实体审查的问题,原告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诉,而被告方可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抗辩,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实际履行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程序阶段就以原告的诉请确定管辖。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辖权异议纯属程序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应审查实体问题。如此认识则过于机械,因为,许多程序问题的确定,必须依赖实体问题的正确认定,如特别地域管辖就是依不同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来划分的,实体

关系的性质、种类不同,是适用不同管辖规定的连接标志。所以,就被告依实体关系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不能简单以“据原告诉称双方应属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

七、该案的处理

前述的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是,必须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原告155万余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万余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属接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就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该案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因此,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八、结束语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第二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收件人姓名:方业剑(民二庭)

单位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电话:5352663,4298001

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

二、寄件人姓名:周兴斌

单位名称: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4286648,4286608

地址:合肥市芦岭路康城水云间一号商办楼

内件品名:合肥市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数量:原件一份

20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第三篇

第1篇: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5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5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0X年X月XX日

2015管辖权异议书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第四篇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16商事仲裁撤诉申请书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第五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原起诉(或上诉)案由,包括原起诉(或上诉)时间、原起诉(或上诉)案件的名称。

2.正文。

叙述撤诉要求和理由,写明提出诉讼的理由、法律依据。

3.尾部。

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申请日期。

二、格式: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a,女,××岁,×族,本市××局退休干部,住本市××路××楼×号。

被申请人:b,男,××岁,×族,本市××厂工人,住本市××路×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b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应祥述理由,此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2016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期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第六篇

借款期限由双方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但双方没有约定的,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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