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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2016-08-22 09:10: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共5篇)2016-3-9投资入股协议打印版 最新版投资入股协议书甲方(法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一、合作内容乙方投资入股甲方所经营的公司,且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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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投资入股协议打印版 最新版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一篇

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法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投资入股甲方所经营的公司,且乙方同意在公司成立前就入资作为公司启动资金。

二、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信息

1、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三、股东出资入股情况

1、 甲方作为本次合作的主导者,现有业务资源价值万元,入资。

2、 乙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在公司账户开立之前,资金存放于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账户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4、 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10日将应支付的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签订本协议且资金入账后方可视为成为公司股东。

5、 乙方若延迟支付款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公司遭受资金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管理者,承担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

2、 乙方不参与公司管理,及业务方向战略的制定。

3、 遇有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包括且不限于: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五、资金财务管理

1、 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 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提交甲乙双方认可备案。

六、盈亏分配

1、 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 股东分红时间:公司成立前两年为收回成本期,第三年开始分红。第四年起每年的第一个月分取上一年的年利润,将60%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剩余利润的40%将用于扩大公司业务及领域。

3、 乙方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股份的转让

1、 公司成立起年内,乙方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2、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3、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同意。

4、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八、退股

1、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乙方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2、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资产的60%将按照乙方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原总投资额。

3、 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或转账结算。

4、 因乙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事宜。

5、 三年内为公司发展阶段,任何人不得退股。

九、增资

1、 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时,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的资金及比例。

2、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时事宜应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十、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 十一、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30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

影响公司项目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 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

约方和公司支付违所有损失。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力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4、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2016版出钱入股负责人合同书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二篇

负 责 人 合 同

(2016版)

芜湖至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制

校区负责人合作办学合同书

甲方:芜湖至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师教育)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现在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建立劳动关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一章 合作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___________校区负责人,乙方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入股该校区成为该校区股东

兼校区负责人负责,参与暑假班的前期筹建和日常管理。

具体入股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不得将该部分股私下转卖他人或者私自抵押。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项目或任务。

合作期间个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原则: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按照约定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需赔付给其他合伙人3000元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机构调整、资产变动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和身体状况,可以调整乙方的

职务、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签订变更合同书。

第三章

第六条 根据合作需要,双方约定乙方工作时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具体执行方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分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分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分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分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监督乙方的工作

第八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接受甲方董事会的监督。

2、 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具体上班时间为:合同签订日即视为合作期限内

3、负责分校校区招生招聘、接待、回访、排课、收缴学费等具体工作;

4、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5、暑期所有乙方收缴的学费应于7月15日前上交至总部财务,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占为己有。

6、乙方无权聘任或者解聘该校区教师以及其他负责人。

第五章 分红与工资

第九条 乙方所得=股份分红+代课工资+综合补贴

1:所占相应比例的相应股份分红。

2:代课工资:原则上负责人代课课时每天不得高于2次课(每次课100分钟或120分钟), 高于两次课则按两次课来计算代课工资,负责人须优先给教师安排课。

在其余教师均满课或者不能带某一学科的情况下负责人必须代课但每天不得超过3次课。

负责人代课工资:每天一次课(100分钟或者2个小时),一次30元代课工资;每天二次课(200分钟或者

4个小时),两次60元。

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住宿,校区财务补贴给乙方300元饭补贴和通讯补贴等综合补贴。

4. 绩效奖励:在校区营业额超过8万元时,入股负责人可无偿享受百分之一的营业额现金奖

励。

乙方在暑假班结束后业绩突出,表现优异者可以进入芜湖至学教育管理层成为校区股东和区域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本辅导班校区股份

第十条 分红时间为暑期辅导班结束24小时内。【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甲方制定的

规章制度,并在签订本合同时进行阅读、了解,并愿严格遵守。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保守甲方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原有各项规章制

度进行修订,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本合同约定与新规章制度不一致,乙方同意按照

甲方新修订或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一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

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0日内(含10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

更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合作期间利用一切手段贪污或私吞学费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有酬兼职工作;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七)乙方私自约定学生课外补课或假借他人名义转移辅导班学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

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的。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开始向甲方交接工作,并将乙方承接的未完成的工作或项目完整地

交接给甲方指定或者认可的人员,乙方并有责任确保该工作或项目能够按原有进度正常继续

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领导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办理离职转移手续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培训、保密等协议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归还所有甲方的以及与甲方

有关的资料、物品、产品目录、合同、文档、软件、磁盘、光盘等,并不得在乙方个人或者

他人处保留上述资料、物品、产品目录、合同、文档、软件、磁盘、光盘等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提前1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乙方

欲续订或终止本合同,也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期限届满,任何一方未取得书面通知的,

视为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其它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立即按甲方指

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完毕如下离职手续:

(一)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指定人员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乙方向甲方有关部门交接甲方公司财物。

(三)乙方须清偿所欠甲方的款项;依法、依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等。

(四)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去向。

(五)甲方须自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手续之日起10日内,按乙方提供的去向及时为乙方办理档

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六)甲方须自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的第一个工资发放日,向乙方支付最后的工资、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甲方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愿意提供无偿协助。

第六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给员工造成损

失的,其经济补偿及赔偿费用的支付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国家、地方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需付壹仟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计算损失金额的,应向甲方支付

赔偿金拾万元。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根据工作需要订有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违反协议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离职之前未与甲方一次性结清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欠款、经济赔偿金的,乙方同意

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性收入及其他款项中直接抵扣。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劳动争议仲裁申

请时效之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以下文件或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入职承诺书、员工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16从我国社保基金特征看投资方式选择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三篇

一、我国社保基金的特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规模日益庞大。截至到2016年,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已达到18455亿元。伴随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社保基金积累的资金越来越多,从而我国社保基金便出现资金规模庞大,保值问题突出;投资收益率低,急需实现增值等特征。由于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因此,从社保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来看,对风险较小的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对风险较大的投资运用委托投资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又有利于发挥专门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

二、社保基金投资方式的借鉴及分析

根据我国社保基金的特征可以对社保基金投资的潜在市场做出以下分类,并根据各种市场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及特点加以阐述。

1、安全稳定的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

这是一种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和高稳定性的投资基金品种,完全符合社保基金入市的基本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在国外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规模还不大、品种单一,机制还不够顺畅。尤其是现在的货币市场业务,只是债券回购、银行同业拆借和商业票据,因而货币市场基金只是低风险低收益的基金品种。

银行存款及大额可转让存单。

银行存款是社保基金入市以前基金资产的最主要形式。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定期银行存款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性质上与货币基金相似,在美国根据其流动性还可以签发支票。投资大额存单是为了满足定期存款流动性需要,相对于短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利息收益更大。但这两种投资工具都面临通胀及利率波动的影响。

银行票据及商业票据。

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投资工具,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银行背书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社保基金以这几种方式投资,可以获得较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同时保持较强的流动性,是社保基金直接入市的可靠选择途径。

2、证券市场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广阔的领域

首先,股票市场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融资能力最强,资本规模最大的市场。社保基金进入股市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个双赢的局面。我国证券市场正在迅速扩张,根据我国股票市场有代表性的过去五年上证指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股票年均收益率为11.9,扣除交易税费在10.5左右,这个平均的收益率已经包括了股市的大幅上涨和大幅下跌产生的影响。相对于国债投资来看,我国近期发行20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85。按上述收益率以及40的股票和60的国债组合计算社保基金的长期收益率约为6.51,比单纯国债利率多69。从短期看,投资股市风险相对较大;但从长期看,风险是可以控制的。由于目前社保基金的大部分股票资产都配置在安全可靠的范围内,社保基金应当适当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其次,国债是以国家信用发行的债券,存在的风险几乎为零,是社保基金入市主要选择的投资工具之一。但是,在去年10月份央行加息以前,国债平均收益率仅为2.27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本持平。在今年3月份再次加息以后,社保基金投资国债带来的收益就更少,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持有国债的成本进一步加大,无法满足社保基金获得较高增值的要求。

另外是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此类债券是债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品种,风险较大。出于安全考虑社保基金不易大规模进入,可以在投资组合中以较小的比例持有。从2016年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持有企业债券1亿元,金融债券5亿元,除国债以外的债券收益为2371万元,投资规模比较合理。

此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这是一种间接进入市场的模式。社保基金可以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或委托专营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基金资产。社保基金入市资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使受托基金公司受到来自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更为严格的监督,投资过程的严格监督以及投资信息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高透明度都使得基金公司在投资运营期间必须遵循更加专业化的原则,提高对行情把握和个股选择的准确度,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手段,提高应对市场突变情况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人才,广泛的信息渠道,能及时灵敏的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率。

3、海外市场

国内资本市场不可分散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市场盈利率水平比较高,股息收益低;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非常不发达,没有任何避险工具可以使用。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为抵消这些风险,社保基金必须在系统之外的投资领域获得更符合其自身需求的投资机会,来弥补本地市场的不足。因此,社保基金可以考虑投资到海外

,因为海外有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丰富多样的投资品种,健全的对冲机制,这些条件均是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必要组成条件。除了海外的资本市场以外,投资不动产业是分散风险的一种选择,不过对具体目标的选择和确定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可以委托海外投资机构代为管理或是通过海外专业投资咨询机构的帮助做出选择。

4、不动产市场及产业市场

从投资组合理论及分散风险的角度分析,社保基金入市不一定要局限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选择也不一定要局限于金融工具。当我们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资本市场的同时也许会把风险集中过来,因而根据经验设想,是否能把社保基金的投资扩展到一些未涉及却具有可行性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企业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大型工程项目以及金融租赁等,甚至是目前觉得不可行却具有潜在可能性的市场,这样使得社保基金的巨额资金既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能促进另一些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高开发时期,如能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有效的法规及管理摒弃那些失败的做法,对于消除我国房地产的泡沫,提高房地产发展质量都大有裨益。同时也不失为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一种选择。另外,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长期高速的发展时期,许多行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社保基金可以将资金投入到产业领域,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从而实现资产增值,同时可以将这部分投资证券化以实现流动性。另一方面也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些都是丰富社保基金投资品种的选择。

社保基金的投资不仅可以延伸到创业投资领域,还可以适时地进入教育领域。虽然我国的教育仍然是事业性质而非产业化,但是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占GDp的份额极小,绝对额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在高校科研、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以及支持大学生创业等方面,仅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是无法满足众多高校、广大学生对教育资源的需求的。因此,教育资金的来源需要多领域多渠道的支持。社保基金拥有长期的资金,追求长期的保值增值,从这一点看投资教育完全符合要求。教育市场有着稳定收入来源,而且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值潜力是巨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社保基金投资教育将使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益处,使得社会保障带来的受益面覆盖更广。据此,为了保持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可以从金融创新的角度设想,创造一种叫做“教育投资券”的金融工具,使其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这样,在证券市场既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能得到的有力的资金支持而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万解秋,贝政新,黄晓平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高雅(1982-)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及法规

徐建伟(1982-)男,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实务

2016股权投资邀请函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四篇

股权投资邀请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于2016年4月12日(周六)下午举行投融资论坛。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拨冗出席,相聚梧桐树下,深入了解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全方位金融服务,助力您的企业快速成长!

时间: 2016年4月12日(周六)下午14:30

地点: 嘉里建设广场三座19楼1号会议室

主题: 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详解

报名条件: (本次活动需符合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方可报名,如下):

企业存续期满一年(有限责任制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的非上市企业,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盈利指标: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

(2)营业收入+成长指标: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或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且增长率不少于30%。

(3)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4)金融机构增信指标:最近12个月银行贷款达100万元以上或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达100万元以上。

本论坛参与名额有限,先到先得,参加请联系报名。

联系人:蔡先生 报名邮箱:#url# 电话:136 3284 9068

股权投资邀请函 [篇2] 尊敬的cvca会员:

作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峰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主要集中讨论对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华股权投资协会受邀作为本次会议支持单位,特邀请cvca会员免费参加天津第四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

本次会议特别邀请国家发改委、全国社保基金、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发表主题讲话。会议期为我会会员从政府监管、基金运行和行业发展等多方面提供行业内最高端的前沿报告,全天候的内容丰富论坛为将给会员带来最全面、最实用的行业交流。届时会议后的股权投资基金酒会,也将提供专业人士面对面的交流机会。

时间:2016年6月10日(星期五),9:00 -- 22:00 地点:天津市梅江会展中心。(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8号) 第四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日程表:## (会议日程和讲者信息将作进一步更新) 年会主题##合作与发展主持沈南鹏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执行合伙人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时间6月10日(星期五)全天##日程安排8:30-9:00签到9:00-12:00津领导致辞:崔津渡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主旨演讲嘉宾:戴-相-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

主旨演讲嘉宾:徐 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司长

主旨演讲嘉宾:杨明生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12:05-13:30休息13:45-14:45论坛一:《社保基金与股权投资论坛》

主持:马强 全国社保股权投资部主任14:45-15:00休息15:00-16:00论坛二:《保险资金与股权投资论坛》

主持:孙建勇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 (拟邀请)16:00-17:00论坛三:《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论坛》

主持:证监会有关部门领导18:30-20:30股权投资基金之夜酒会(仅限受邀嘉宾参加)20:30-22:00股权投资基金领袖恳谈会(仅限受邀嘉宾参加)

(会议拟邀请讲者确认中,将进一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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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股发行制度
社保基金2016新入股 第五篇

第1篇:2015年新股发行制度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的新规被视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迈向注册制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未来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包括审核理念、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及方式、约束机制等方面都更加市场化,是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又一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轮IPO暂停时间已超过了一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动向时刻牵动着市场的神经,投资者翘首期盼新的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影响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整体来看,本次《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并有希望解决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的多项历史难题。

首先,遏制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金额长期困扰A股市场,企业乐于到资本市场融资高价圈钱,抑制了A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本次《意见》强化了新股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等”,从制度上确保定价的“公开性”。整个发行定价过程将受到社会监督,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参与报价的机构也将更为自身的报价行为负责。

同时,《意见》中还规定了“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这条规定将促使投资者在报价时更多从企业的合理价值出发,挤出发行市场泡沫,有利于未来上市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针对被市场所诟病的企业上市后频繁业绩变脸问题,新规中强调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以及惩罚力度。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从审核制迈向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角色发生了改变,从单向监管向市场化转变,监管层的职能不再是单纯的事前审核批准,而是更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本次《意见》中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注册制下,加大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责任。

同时,新规要求“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设有较为严格的惩处力度,此举也是旨在加强对于拟上市企业的社会监督,使得投资者、机构等可预留较多的时间提前调研、反馈,以减少企业、承销商业绩造假的发生,体现了市场的“公正性”。

其三,抑制股东高价减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出市场“公平性”。

从以往的运作逻辑来看,粉饰业绩的目的是确保高发行价格,而高发行价格下,则便于股东可以高价减持套现,而随之的业绩变脸,则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陷入负能量循环。

在本次《意见》中,管理层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这使得发行人、承销商在粉饰业绩、推高发行价格的动力减弱,从制度上来解决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所处的劣势地位,解决原来企业和承销商潜在的暗箱操作可能,使得发行价格向合理价值回归。

第2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过会即给批文,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意见》规定,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时间窗口,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未来新股发行节奏有望由市场自主调节,从而实现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供需平衡。

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意见》规定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时点,以尽可能地给予社会各界足够多地时间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

《意见》还增加了对于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探索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这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了政策空间。

证监会审核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条是此次意见稿非常重要的提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监会三个月内审核期限是非常紧张的,这就使得证监会只有时间进行合规性审查,比如材料是否有缺,条件是否符合等。没有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趋势等。

进一步推进存量发行《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破发与减持挂钩,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更多的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其实造成新股破发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行市盈率过高,还有二级市场的走势波动等因素,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略显严苛。另外,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当市场价低于发行价,而公司价值未能在二级市场得以体现时,其减持的意愿本身也是较低的。

另外,《意见》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约束惩罚力度,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意见》特别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明确潜在“利空”预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对未来股价进行相应的预判。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新规下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另外,这次改革对新股定价取消了

“25%规则”限制,此次意见稿仅对于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须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并细化了必要的提示内容。这一变化给之前因行业划分等原因导致个别新股发行市盈率被严重压制的现象不复存在。

扩大询价对象主体这部分内容《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重新做了修订,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减少了报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另外,结合10%的剔除报价,由于有效投资者家数比较有限,所以每家可以拿到的股份数量较多,而且报高了价格就会被剔除,这样报价必然会往低报,这可以部分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审慎确定发行价格。信息披露遵循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意见》调整了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增加了网下投资者的配售量。即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由于目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大,所以网下配售的比例也在相应的增加。

改进网上配售方式——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网上配售方式的规定,《意见》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大的改动,采取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除了按照持有非限售股票市值进行比例配售外,还会考虑申购资金量,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值配售,不会引发过度抛售。而且在该机制下,预计能比较有效的抑制炒新行为。

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基金倾斜,比例≥40%《意见》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监管层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背后代表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且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监管层提高其配售比例,也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

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30%)。所以新规下回拨机制的启动不再取决于网上网下的相对中签率,而取决于网上中签率的高低,给予了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

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这条规定比征求意见稿时更为严厉,但估计未来每个承销报告都会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所以虽然看起来很严厉,但是操作性不强。

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约束“炒新”目前的新股首日停牌机制以首日开盘价和换手率为基准。虽然停牌时间和停牌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炒新行为,但以开盘价为基准的监管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抑制首日的爆炒行为。如果

将目前的规则应用到以发行价为停牌基准的话,首日收益率或许会大幅降低。

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的深化信息披露的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三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第3篇: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1)一级市场风险不体现

“打新族”没有风险,发行人没有风险,承销人没有风险,所有的市场风险全部集中在二级市场上,一、二级市场上的风险不对称。核准制下政府通过控制发行节奏和规模调控市场供求关系,事实上消除了发行失败风险;企业和承销人只有发与不发的决策权,没有发行价格的控制权,市场不好时即使愿意承受高资金成本发行股票融资也不可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一、二级市场上价差的存在是一种合理现象。发行者、保荐机构为了保证发行成功,通常会将发行价格定得略低于二级市场的预测价格。但这种价差是否出现取决于对未来二级市场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因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上资金分布的不均匀,导致新股筹码过分集中,二级市场上新股交易价格完全被操控,导致“打新”几乎没有风险。

2)资金优先,机会不等

现行发行制度在分派网上、网下申购比例后,有资格投资者分别在网上、网下两个平台上开展股票申购。由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之间资本实力的巨大差距,导致了事实上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机会不均。看似公开的抽签方式由于资本规模差异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公,资本实力雄厚者获得了更多的申购中签机会。散户中签机会十分渺茫。缺少对申购上限的限制规定,现行发行制度对新股的分配是给予资本平等权,而不是给予投资者个体平等权。

第4篇:改革新股发行制度

目前新股发行机制出了一些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改变,而不是停止发新股,否则股票市场存在就没有意义了,但如何改革?管理层的步伐和内容一直缓慢而缺乏创新,故造成了目前市场各项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站在这个角度分析,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制度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管理层也不应采取拖的战术,让新股发行制度成为少数人暴富的温床!

目前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

一:新股高价发行,这其中制约机制不够,投行希望高价发行,以获得高额提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希望高价发行,以获得更高的融资,但制约这种高价发行只有一些询价机构的报价,如果这其中有帮忙资金,不排除高价股的诞生,如果再有资金恶炒,场内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出现严重亏损,这方面海普瑞等已经给所有人上了一课。

建议大幅增加询价机构数量,原则上谁报高价,就把认购的股份给予其认购的上限。决不能出现报完高价不认购的混乱局面出现。同时改变投行按价格百分比提成的盈利模式,而是按照发行规模固定范围提取。

二:所有解禁股在新股全部发行后立即流通,设计个三年流通毫无意义,由于这个机制的存在,部分大股东勾结一些炒作资金,利用三年的禁售期将股价炒到高位,然后高位出货,对于证券市场构成长远危害,既然三年后可以卖,为什么不能立即,卖,本来这项规定是为了减少对股价的冲击,实际上是适得其反,加剧了股票短期供不应求的局面,反而变成了制造高价新股的温床!

三:既然发行价市场化了,核准制也要变为市场化,够资格的就上,不存在发审委这个机构,区区几十个人,凭什么决定企业是否上市?这其中难免会滋生腐败,暗箱操作,不是一些造假公司已经堂而皇之登陆创业板,中小板了吗?所有企业都可以递交上市申请,然后根据给股东的真金白银的回报高低排队,回报高的先上市,回报低的继续排队,已经上市的,回报低的,业绩亏损的,迅速退市,这样优胜劣汰,才会使绩优股,高分红股票大行其道,投资者才敢于中长期持有,如此A股市场咋能不出现长期牛市呢?

四:在发行股权安排上,流通股股东用的是真金白银,大股东用的是固定资产,在发行比例上,应该大股东的股份采取折价计算,而现在的情况是大股东用几千万的资产换来50-80%的股份,流通股股东用几亿元换来10-30%的股份,只要能上市,大股东立即身价倍增,这种不公平的机制是中小股东亏损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打破头要上市的核心要素,既可以跻身亿万富豪俱乐部,又可以借到一笔永远不用支付的无息贷款,还可以高价卖出解禁,低价买回渔利,好事全让大股东占了,管理层发审委成了财神爷,对应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就成了龟孙子,投资者变成了制度的牺牲品,那个傻子没完没了的把钱会送给这个吃人的市场?

新股要发,既要优中选优,还要考虑市场承受力,涸泽而渔不是好办法,融资世界第一,涨幅倒数世界第三,本身说明市场新股泛滥,这方面管理层应该尊重客观规律,让管理层自己放弃部分自己手中的审批新股发行的权利,问题的难度很大,所以指望问题能快速解决,笔者不抱太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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