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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2016-08-30 13:04:1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共6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情况汇报(参考)四塘镇2012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情 况 汇 报(2012年9月)我镇自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镇以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市、区农机系统领导的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顺利。严格按照区农机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

篇一: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情况汇报(参考)

四塘镇2012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情 况 汇 报

(2012年9月)

我镇自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镇以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市、区农机系统领导的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顺利。严格按照区农机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宣传发动、接受申请、公示监督、供货核实等程序,真正把区政府的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做到“政府、农户、供货商”三者满意。

一、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全镇共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4万元,受惠群众 人,补贴各种农机具2838台。其中:2008年省分配我镇购置补贴资金70万,截止5月底,全省补贴资金己使用完,我镇只落实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3.145万元,其中国家级补贴资金62.761万元,省级补贴资金3840元。受惠群众281人,购置农机281台,其中采茶机械242台,享受补贴资金51.067万元;拖拉机32台,享受国家补贴资金9.577万元;中耕管理机7台,享受国家补贴资金2.43万元。2009年省分配我镇购置补贴资金120万,截止11月20日,我镇现已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9.839万元,受惠群众2089人,购置农机2557台,其中:中央补贴资金215.0495万元,省级补贴资金4.7895万元。购置的机具有:耕整地机械57台,享受补贴资金11.18万元;田间管理机械665台,享受补贴资金33.529万元;收获机械214台,享受补贴资金32.21万元;收获后处理机械36台,享受补贴资金3.38万元;农产品初加工机械1289台,享受补贴资金111.66万元;农田基

本建设机械5台,享受补贴资金1500元;排灌机械140台,享受补贴资金4.855万元;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4台,享受补贴资金11.857万元;动力机械57台,享受补贴资金14.43万元;其它机械10台,享受补贴资金5万元。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建设现代农业、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功能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实施好,就深得民心;实施不好,好事就会变坏事,群众也会有意见,为此,应该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及时汇报、争取支持。每年我们及时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向镇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每年都召开全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镇分管农机的领导都莅临做重要讲话。并争取镇政府的资金支持,镇财政拨给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07年2万元,08年5万元。二是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办事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了以镇农机局局长简柏榕为组长、财政局、农机管理股、财政农财股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三是制定工作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镇范围内精心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让群众在第一时间内知道党的惠民政策。局领导多次亲自带队,先后深入到和溪、船场等乡镇宣传惠农政策。由于领导的重视,我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真正地把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面对千家万户,工作头绪多,为了更好地把购置补贴工作做好做实,我们的做法:一是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

顺序确定补贴对象。二是规范程序,不走过场。从申请的确认,必须提供购机者(农民个人)的身份证、村级证明,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镇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镇局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镇和乡村范围内张榜公示五天后再签协议。确保办理购置补贴的群众能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3、方便群众、服务快捷

两年来,为了加快我镇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步伐,我们的做法:一是深入到乡镇现场宣传发动和咨询服务,共印发宣传材料2000多份;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广告、广播、会议、墙报、乡村公告等方式,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型目录家喻户晓,做好购置补贴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三是主动下乡,深入书洋、南坑高港等镇、村现场办公,为较为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户办理购置补贴手续,亲自到农户家中验机核实,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4、强化监督、确保实效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为确保真正有效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群众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防止和杜绝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我们在办理手续的岗位上设立相互监督机制,做到岗位分开,一岗一职,互相监督,从接受申请、汇总报批、签订协议、核实编号等程序,实行分岗负责。同时,我们还加强对农机产品的售后质量跟踪监督,确定由推广培训股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跟踪,这样既可以对机具的质量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对农户购买机具与否进行监督,从而使监督机制从事前、事中延伸到事后,实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全流程监督,做到补贴专款专用,没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款的行为发生,更

有效地防止在补贴中的违法行为的出现,保证我镇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到廉洁、高效。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两年来,我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虽取得了预期的效益,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1、农民难以接受“差价购机”的补贴方式。目前国家惠农政策中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都是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而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差价购机,补贴资金不直接发到农民手中,由于看不到补贴“现金”,农民难以理解。【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2、当地农业产业与省推广的机型不相一致,群众使用接受较差。为此今后我们要在推广上下功夫,把适合南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农机具推介给广大的农民群众,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工作经费压力增大。工作经费不够,影响到宣传及工作的深入。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惠农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截止2009年9月30日共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近两千份,费用支出较大,在我局本来办公经费就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特别是对这项惠农政策宣传和机具核实过程中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没有经费下乡召开现场推广和咨询服务会,群众对机具没有感性的认识,如:319国道沿线的乡镇、村农户购机热情不高,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还存在死角,加上现场办公路途远和宣传力度不够,实施工作量大,开支多,经费较紧缺。希望镇政府继续对购置补贴给予经费支持,把我镇惠农政策的工作做得更好。

篇二: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甲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_________

乙方(购机者):_________

为落实中央财政购机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愿购买如下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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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具 │机具│生产│ 数量 │ 价格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 实际支 │

│ 名称 │型号│厂家│││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 │ 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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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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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购机,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款_________元,并提交本协议。

三、甲方责任:

1.落实中央与地方补贴资金;

2.协调供货。

四、乙方承诺:

篇三: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2016农机补贴承诺书

农机补贴承诺书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新疆新源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人员主动与农机局签订《购机补贴廉政承诺书》,并郑重承诺: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购机补贴“三个禁止”和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做到“八个不得”: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二是在实施购置补贴工作中坚决做到8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向农民、企业和经销商收费的行为,不发生强迫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的行为,不发生企业和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不发生农民购买的补贴产品与补贴目录不相符或更改配置的行为,不发生企业和经销商乱涨价,侵家农民利益的行为,不发生代替企业和经销商与农民商谈价格的行为,不发生代替企业和经销商收取农民购机款的行为,不发生收受企业和经销商贿赂的行为。

三是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以上承诺事项,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通过《购机补贴廉政承诺书》这个“紧箍咒”,促使农机补贴操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工作中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时刻牢记使命、牢记责任,珍惜组织信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政治前途、珍惜家庭幸福,坚决做到依法办事,用制度规范工作,用纪律约束行为,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享受农机补贴承诺书

本人2016年在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办理了购机申请并获得了审批通过,在购买和使用国家补贴农机具过程中,我做出如下承诺:

1. 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财政和农机部门制定的操作程序购买补贴机具。

2. 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

3.是本人购买机具,不存在顶替他人购买情况。

4.所购买机具是本人使用或经营,不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倒卖补贴指标、合伙购置机具。

5.不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6.所购买机具2年内不出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主动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再转让。

7. 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以上承诺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该机由 负责驾驶,驾驶证号

承诺人(签字、手印):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购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承诺书

本人2016年在管理区农业局办理了购机申请并获得了审批通过,在购买和使用国家补贴农机具过程中,我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财政和农机部门制定的操作程序购买补贴机具。

2、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

3、所购买机具是本人使用或经营,不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倒卖补贴指标。

4、所购买机具2年内不出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主动到管理区农业局和财政局申请批准后再转让。

5、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牌证、喷涂机具编号、人机合影手续。

6、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以上承诺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篇四: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2016农机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

第一季度,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精神,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发展,我的责任”主题教育活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务政务公开、反腐倡廉等开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发展,我的责任”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集中学习教育,采取召开理论讲座、集中讨论等形式,灵活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内容。集中学习做到了“六有”,即有安排、有日程、有讲座、有笔记、有座谈、有监督检查。二是深入摆查整改,组织党员干部通过召开座谈交流会、发放问卷、对照先进等形式对个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反思、自警自励,并进行深入剖析。三是深入基层搞调研,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深入镇(街道)、村调研,采取个别座谈的方式摸清农民所需机械的数量和种类,为下一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现我县农机总值更上新台阶提供理论依据。四是积极开展以“农机发展,我的责任”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围绕如何增强发展责任、如何担当发展责任、如何落实发展责任进行讨论,形成讲责任、做表率、比奉献、争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县农机工作创一流。

二、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通过e支部平台、党务政务公开栏和农机化信息网及时公开农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年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单位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情况;开展农机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情况;涉及向人民群众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纪律等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时限和办理结果;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的相关制度及履行情况以及人事与财政公开、国家有关购机补贴政策及购机户报名信息、补贴机械种类、机关管理需公开的内容等。【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三、落实民主集中制度,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础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行政,我局在第一季度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面广事情重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财务安排、人事变动、基建项目等问题上,实行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从而杜绝了工作出现偏差或造成损失问题,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部门各项业务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服务职能,组织监理人员进村入户,深入基层,积极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工作,并通过电视、广播、张贴宣传通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消除农机手、农机户的错误认识,变强制性检验为主动、自觉参加检验,为农机作业生产保驾护航。

二是开展“农机打假护农保春耕”活动。县农机局成立两个农机执法中队,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是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准备工作。一方面抽调人员深入到乡镇、村队农户,摸底统计现有机具和所需机具种类数量,为制定新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提供依据。并大力宣传农机补贴政策,以及新机具新技术等相关知识,让农民深切体会到新机具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提高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组织召开由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参加的购机补贴座谈会议,从优化农机结构、提高作业效率、扩大作业范围入手,帮助他们制定购机计划,使农机补贴政策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倾斜,促进农机服务组织快速发展。

篇五: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2016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二)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三)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篇六:农机购置补贴签约合同工作情况
2016经销商承诺书

经销商承诺书

区域经销商(甲方):

特约分销商(乙方):

生产厂家(丙方):

为维护甲、乙、丙三方共同利益,加强厂商合作、实现共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丙方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乙方为甲方、丙方共同确定的特约分销商。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推广和销售 ,并保证在甲方和乙方市场畅通。

第二条 供销价格体系:

单位: 元/瓶、盒

第三条 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 分销区域:

二、分销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 特约分销商的选择必须与丙方共同确定,共同签订本协议。

二、 因特殊情况造成代理产品货紧缺时,甲方应重点保证乙方的货源。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 须从甲方购进分销产品。

(二) 价格体系维护:

乙方不得将丙方产品纳入任何形式的促销让利、变相降价等活动,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丙方产品。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三) 销售区域管理:

须在本分销区域内销售协议产品。不得跨省销售,同时乙方不能向黑名单客户供货(名单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处罚。

(四) 每月向丙方提供经销商品真实、完整的销售台帐或流向清单。

(五) 对下一级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进行监管,防止下一级经销单位发生低价销售或跨区域销售行为。

(六) 全力主推协议产品。

(七) 积极支持和配合丙方进行分销区域内的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

(八) 甲、乙、丙三方在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借货、借款给丙方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九) 乙方下属直营药店有义务维护协议各产品零售价格的稳定,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零售价销售,不得以店庆、会员价等理由特价销售协议产品。

(十) 如甲方货源供应不足,乙方有权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在丙方指定经销商处购进协议产品。

第六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约定

甲方承诺对违反约定的经销商进行公平公正处罚,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和“销售区域违规”的处罚约定如下:

1、 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一次违规,丙方将停销一个月,并通报甲方全国客户。 2、 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二次违规,丙方将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合作,并列入“黑名单客户”,通告甲方全国客户。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 二、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销售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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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甲方印章:

月日乙方印章:

月日丙方印章:

年 月 日

经销商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经销商:__________

您好!当您牵手广州xx-x(品牌商标号)公司,携手共创美好事业之时,您就是我们公司一名尊贵的客人,在此您将享有五星级服务承诺保障:

★##款到发货的“安全快捷”服务

款到三个工作日内,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公司立即以邮政快递或物流的方式将货发出,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即时发出,保证事发即时向您做电话或书面说明。

★##热情周到的“一站通”式售后服务

接到您的需求电话,无论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会在接到电话之时起24小时内通报处理意见,在解决过程中严禁出现推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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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时:提供完善的公司、产品、厂家和产品上市资质证明文件。

销售中:免费远程互动协助,提供市场咨询、广告促销与营销经验交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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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是散货、加盟、代理,依照公司的相关政策,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享受相同级别的一切待遇扶持。

★##零风险的“换货信誉”保障服务

换货:公司将对经销商三个月内滞销产品进行同价值换货政策,客户可以任意调换等价值其它品名、规格的产品。

另如果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包装破损),我公司在收到问题产品第二天保证全额保质换货,若由于加盟商存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温馨提示:

由于路途及运输的原因,为了不耽误您市场运作,请经销商提前一星期订货。

广州xx-x品牌服饰有限公司 ####盖章生效 经销商承诺书

(以下称为“甲方”)申请注册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称为“乙方”)的渠道合作伙伴,甲方郑重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1、 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从事通信设备、it产品经营销售的法人企业,愿意成为乙方的经销商。

2、 甲方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坚守诚信原则,将以合法、合乎商业道德的方式开展业务,不采取违法、违约、不正当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并且不会从事任何将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3、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渠道政策及经销商管理政策各项规定,并认同乙方对其针对经销商管理与产品代理销售的各项文件的单方制定权、发布权、修改权、解释权、撤销权。

4、 甲方是独立的合同方,不得因任何文件、协议的代理字样被解释为乙方法律上的代理、代表或合伙人,甲方不得声称其是乙方的代表,并且在所有与发展客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来往函件和其他行为中,甲方应明确表示其行为为本人的行为。

5、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许可,甲方做出的或甲方雇员、分销代理商/经销商及合作伙伴等做出的任何违反乙方渠道政策及经销商管理政策的行为是独立于乙方授权行为之外的甲方本人行为,由甲方本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甲方与其分销代理商/经销商、合作伙伴连带承担法律后果。

6、 甲方自行承担其发展业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7、 甲方将遵守商业道德,不向华为公司员工或其家属提供馈赠与款待,不行贿拉拢,如:不向华为公司员工或其家属提供招待、游玩、礼物、现金、购物卡、贷款、股票、期权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双方业务关系的利益。

8、 甲方承诺,如乙方现职员工或其主要亲属任职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兼职及股东、董事、监事等),甲方将及时如实向乙方渠道管理部门报备。

9、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项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无任何虚假与不实记录与陈述。 10、

(1)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承诺: 知识产权定义,指乙方拥有或控制的或合法有使用权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外观设

计、设计图样、商标、版权、文档、半导体布图、掩膜作品、申请上述权利的权利、上述权利中所固有的权利、商业秘密、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保密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法规所承认的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工业产权。

(2) 甲方严格依法律、法规与乙方管理政策的规定,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在任何时候

都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乙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或与他人共同实施或协助或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显示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乙方的

知识产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泄密乙方的知识产权信息。

(4) 甲方自觉维护乙方品牌声誉,尊重并不侵犯乙方的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不以乙方

企业商标或产品商标、品牌销售非乙方产品。

(5) 甲方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乙方的秘密信息。本承诺书中的秘密信息指在甲乙

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得到的乙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乙方所知的、或转移至乙方的、对乙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任何信息。这些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网站信息、网站及业务系统ID、商业和产品开发计划、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与乙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乙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对任何秘密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秘密信息。

(6) 甲方须对交易与业务中的所有重大事务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一方泄密

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 为经销经营的需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技术诀窍、报价、产品清单、网站及业务系统ID、资料),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在相关政策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其它权利,且应严格保密。

(8) 甲方承诺只对有必要知悉相关秘密信息的员工披露该秘密信息,同时甲方须对其“所属

人员” (“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正式员工、临时雇员、外聘人员或与甲方具有协议关系的人员)进行保密责任的规定,促使其“所属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甲方对其“所属人员”的违反保密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属人员”的保密责任不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终止;甲方“所属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辞职后两年内对本承诺书涉及到的保密信息泄密,所造成的乙方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9)

11、 本承诺书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对甲方仍具有约束力。 甲方成为乙方的注册经销商、获得乙方产品经销资格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产品经销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子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联营体、其他商业合作伙伴)。

12、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合作关系而终止。

对于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接受乙方的监督。如有违反之处,自愿接受乙方相关的处罚。如违反国家法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甲方名称:北京海量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016年经销商对公司的承诺书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贵司”):

我方为贵司在 惠州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 (即 惠州市安信光电 有限公司 )的“nvc”、“雷士”注册商标产品(关于雷士产品定义见贵司与运营中心年度经销协议和贵司相关文件资料)经销商,为充分和严格履行经销商职责,共同促进雷士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司向贵司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同意并遵行贵司与运营中心签署的经销协议中与我司相关的条款。

二 、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含未销售库存) 贵司注册商标产品和专利产品。

三、不伪造、擅自制造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含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贵司注册商标标识,专利标识、专利证明文件,或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和专利标识的包装材料。

四、向贵司申请工程项目报备、保护、或经授权运作工程项目后,未经贵司和所属运营中心同意,不在该类工程项目中销售其他任何厂家同类竞争性产品。

五、未经贵司书面授权许可,不登记注册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为的企业字号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不利用贵司的任何商标(部分或全部)单独、或与其他图文一起向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亦不得受让任何国家或地区与贵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经销贵司注册商标产品。

六、认同雷士企业文化及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与遵守贵司的经营方针和市场营销政策。

七、与所属运营中心解除、终止合作后 1、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返还所有有关贵司的文件商业宣传资料、授权委托书、未到期的商标授权经销牌,商标使用许可文书、《vi手册》、《产品手册》、及相关展示物料等物品,且均不能保留复印副本; 清除经营场所内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门头、店招、展板;清除经营场所所有含贵司的注册商标、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物品。

2、于解除或终止协议之日起60日内,清除我方已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中注册的含贵司注册商标标识、字号及其拼音音译、英文英译的网站及网络域名;删除、屏蔽网站

内含贵司注册商标、字号、文字、图案及广告等一切商业宣传及说明性标识。

3、于解除或终止合作之日起90日内,我方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商号中含“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的,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消除其中 “雷士”字号或近似的文字;

八、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违约责任

1、我方违反本承诺第二项,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贵司按侵权产品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300万元内决定。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所造成的损失的,贵司还有权按已查明的侵权产品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追究我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产品价值计算方式如下(取计算结果金额高者):

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甲方同型号/同类产品售价×倍数;

ii:侵权产品价值=侵权产品数量×乙方售价×倍数。

2、违反本承诺书第三项约定的, 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数量在1万份(套)以下的,违约金数额为20万元;数量在1万份(套)以上的,按每份(套)30元单价向贵司支付违约金;

3、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四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

4、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第五、六项的,我司愿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九、我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与保证约定的,同意按约定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贵司报送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十、贵我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决。

经销商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日

经销商承诺书

为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共同实施和维护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维护消费者权益,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各项政策规定,守法经营,规范操作,诚信服务,坚决不做损害农民利益的事,坚决不搞恶性及不正当竞争。

二、坚决不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坚决不套取、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自觉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三、不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搭车销售,不拒开发票。

四、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做好产品销售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零配件供应。

五、负责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

六、承担因产品质量、配置、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而导致的后果。

七、主动接受农民、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接受云南省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理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农机经销商公开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农机经销企业,在农机补贴工作中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经营服务工作

1、依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农机部门开展购机补贴工作。

2、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会、税务等各项法规,按国家规定为购机者及时开具财税部门的全额发票。

3、诚信承诺,文明经营。保证销售补贴机具标明产品价格,补贴机具由农民自主选择并由农民与经销企业按市场规律商定产品销售价格,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对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扎实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户办理“三包”服务卡,并积极配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设备、车辆,按国家“三包”规定按时按质提供补贴机具和做好售后服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不弄虚作假冒领国家补贴资金;

2、不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

3、不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

经销补贴产品;

4、不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

5、不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6、不为实施补贴单位代收挂牌报户、年审年检、培训办证等费用;

7、不与他人串通转手倒卖补贴机具;

8、不销售与农机补贴目录不相符及低配的补贴产品;

9、不违背农机补贴政策恶性涨价,侵害农民利益。保证同一产品销售给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

10、不违反现行政策先售先批;

11、不收取农民身份证、惠农卡或逼迫农民占购机指标。

三、我们的经营行为对农民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农机部门负责。如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愿接受农机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纪、法规、政策的处理和处罚。

经销企业:

法人代表:(签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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