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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2016-09-08 09:16:2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共5篇)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津贴补贴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szhjb 发布于 2010-03-22 阅读(1523)【案情介绍】原告陈某07年1月1日进入被告某外贸公司,合同期满时间为07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5000元 月。其中工资构成如下:标准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津贴补贴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第一篇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szhjb 发布于 2010-03-22 阅读(1523)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07年1月1日进入被告某外贸公司,合同期满时间为07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工资构成如下:标准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福利补贴2000元(包括住房补贴500元、伙食补贴500元、交通补贴500元、工龄工资500元)、差旅补贴另行以实际发生为准。陈某在职期间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都有加班30小时,被告并没依法支付加班费。07年8月被告因公司效益不景气而拖欠原告8月至10月工资。同年11月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及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加班费12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3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陈某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加班工资12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32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标准工资构成应如何计算,直接关系到原告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约定工资5000元为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扣除福利补贴以3000元为准。

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5000元,但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工龄工资、差旅补贴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不包括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本案中陈某的工资结构中除差旅补贴属于不确定支付周期外的劳动报酬,其他均属固定周期发放的补贴。故本案中陈某的工资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补贴均应属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根据该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故计算陈某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为5000元。

当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本案中被告并未与原告有相关约定,故被告应向陈某支付加班工资12931元(5000元÷21.75天÷8小时×30小时×10个月×150%)。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该条规定得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实得工资,所以本案中的加班费也应计算在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法眼透视】

在用人单位,员工的薪酬一般由工资、奖金和津贴构成,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工资

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约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以计时和计件

工资两种方式存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发放工资,不得少于约定的金额发放或违法延长发放时间、否则就属克扣或拖欠工资。

二、奖金

奖金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嘉奖有突出贡献或业绩的员工而发放的特殊工资,例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一般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向员工支付奖金。但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发放奖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发放奖金。用人单位不依约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发放。

三、津贴、补贴

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员工,从而保证员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也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分为两类:政府统一制定的和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在发放周期上也分为固定周期的或一次性的津贴、补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除一次性的津贴补贴以外,其他津贴、补贴均属标准工资。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津贴补贴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第二篇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szhjb 发布于 2010-03-22 阅读(439)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07年1月1日进入被告某外贸公司,合同期满时间为07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工资构成如下:标准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福利补贴2000元(包括住房补贴500元、伙食补贴500元、交通补贴500元、工龄工资500元)、差旅补贴另行以实际发生为准。陈某在职期间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都有加班30小时,被告并没依法支付加班费。07年8月被告因公司效益不景气而拖欠原告8月至10月工资。同年11月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及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加班费12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3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陈某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加班工资12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32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标准工资构成应如何计算,直接关系到原告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约定工资5000元为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扣除福利补贴以3000元为准。

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5000元,但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工龄工资、差旅补贴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不包括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本案中陈某

的工资结构中除差旅补贴属于不确定支付周期外的劳动报酬,其他均属固定周期发放的补贴。故本案中陈某的工资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补贴均应属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根据该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故计算陈某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为5000元。

当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本案中被告并未与原告有相关约定,故被告应向陈某支付加班工资12931元(5000元÷21.75天÷8小时×30小时×10个月×150%)。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该条规定得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实得工资,所以本案中的加班费也应计算在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93元。

【法眼透视】

在用人单位,员工的薪酬一般由工资、奖金和津贴构成,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工资

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约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以计时和计件工资两种方式存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发放工资,不得少于约定的金额发放或违法延长发放时间、否则就属克扣或拖欠工资。

二、奖金

奖金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嘉奖有突出贡献或业绩的员工而发放的特殊工资,例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一般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向员工支付奖金。但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发放奖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发放奖金。用人单位不依约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可

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发放。

三、津贴、补贴

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员工,从而保证员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也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分为两类:政府统一制定的和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在发放周期上也分为固定周期的或一次性的津贴、补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除一次性的津贴补贴以外,其他津贴、补贴均属标准工资。

国家规定的平时加班费计算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第三篇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具体例子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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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能只按基本工资算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第四篇

加班费不能只按基本工资算

作者:蒋悦飞

入库时间:2008年1月9日

又到岁末,很多农民工开始结算工钱准备回家过年,然而一篇《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的文章使很多广东企业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了误解。一些不法企业故意拿着该文混淆视听,达到克扣加班工资的目的。为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曝光加班费计算三大猫腻,提醒广大员工仔细辨别。

猫腻一:一些企业常常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来发放加班工资,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常常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比如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小冯,其所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劳动合同中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780元作为员工的工资,但是实际上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是最低工资。此时就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猫腻二:有些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来发放加班工资,但实际上,目前很多企业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只占工资的极小一部分,根本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工资。比如刚工作的小黄,规定的基本工资只是800元,但是实际上的岗位工资是3000元,这时计算加班工资就不能以800元除以20.83,而是3000元除以20.83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对此,省劳动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再三强调,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固定奖金、全勤奖等,都是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

猫腻三:有的公司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搞计件工资,不论是否加班,都是一个价。“这是完全错误的想法。”首先计件工资的核定应该是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的。其次,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价和加班时间的计算单价是不一样的,应该按照相应的休息时段分别按照正常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来计算。【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出处:广州日报

贴士:十一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入库时间:2005年9月16日

十一黄金周马上就要来,许多每日“两点一线”的上班族们正摩拳擦掌地计划着出门旅行呢。可是,对另一些上班族来说,“黄金周”可能是一个异常繁忙的“加班周”。说到加班,这加班工资就不能不细说一番啦!

一、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虽然我们把十月一日至七日的这七天,通称为“黄金周”,但这七天却是有两个部分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

而休假日,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就是,“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

二、200%与300%如何确定?

“黄金周”前3天,300%.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

“黄金周”后4天,200%.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三、补钱还是补休?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所以,“黄金周”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四、计算基数知多少?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工:月基本工资/20.92×加班天数×200%或300%

小时工: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举个例子:小张每月工资1600元。如果小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说明了,小张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是1500元的,按照1500元折算为日工资计算。如果,小张与所在单位没有约定岗位月工资的,可以按照每月收入1600元的70%计算。即,1600元×70%/20.92×加班天数×200%或300%.

出处:百灵网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第五篇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作者:广东法律纠纷网|o@mylawyer.cn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3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算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的基准,而不是以基本工 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来计算。

凡是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都算入实际工资。只要能够证明实际工资,劳动者在计算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时,就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底薪”、“基本工资”等的限制,取得合理的赔偿。因此,如果您们发觉公司少支付了加班工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其补足,并可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要求加发25%的赔偿金。

在如何计算和认定工资总额的问题上,国家统计局的两个文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解决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的争议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起了不少作用。在此列出以供参考: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岗位津贴可以不核算加班费吗?】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其次,应当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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