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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2016-09-09 09:19:1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共5篇)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答 辩 状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

篇一: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12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12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而答辩人根据原买卖合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消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及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 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情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11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矛盾,包括两方面的矛盾,即抵押与保证的矛盾,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根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情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12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刘超律师

2012年9月23日

篇二: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及答辩状

【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一)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格式】

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

诉讼请求之一:

……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

诉讼请求之二:

……

诉讼请求之三: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签名或盖章)

【文书范例】

起诉状

(起诉状范例)

【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原告:××××××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路××××。

负责人:×××,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方式:××××××××批准的业务范围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发电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帐号:×××××××××××

第二被告:××××发电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合作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帐号:××××××××××××

第三被告:×××××××织布厂,地址:××××××××××××。

法定代表人:×××,厂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梭织品、布面料、对外来料加工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帐号:×××××××××

简要案情:

1993年××月××日,第一被告与中国银行××××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中行××××支行借款100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月××日至1997年××月××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于3-5年期按6个月浮动的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一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月××日向中行××××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月××日将100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一被告。

1993年××月××日,第二被告与中国银行××××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向中行××××支行借款28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月××日至1998年××月××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5年期以上的6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二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月××日向中行××××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28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月××日将28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二被告。

至1997年××月××日和1998年××月××日,上述两个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分别到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第三被告也没有履行其保证责任。中行××××支行多次向三被告催收贷款未果,于1999年××月××日和2000年××月××日分别就1000万美元借款和280万美元借款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三被告均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0年××月××日和××月××日,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中行××××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截止1999年××月××日的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218,965.28美元,以及截止2000年××月××日的贷款本金28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33,506.63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继承和受让本案两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中行××××支行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前,即2000年××月××日,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三被告均在回执上盖章确认,但至今都不实际履行其还款或担保义务。债权转让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截止2001年××月××日,100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3,233,659.19美元,28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589,842.14美元。

诉讼请求之一:

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233,659.19美元(暂计至2001年××月××日止);第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与中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1000万美元支付给第一被告,就对第一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一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支付3,233,659.19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月××日止)。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支行和第一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支行和第一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支行已经按约将100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一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一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借款100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支行对第一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一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二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二:

判决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89,842.14美元(暂计至2001年9月20日止)。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理由:

第二被告与中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280万美元支付给第二被告,就对第二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二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支行在借款

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支付589,842.14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月××日止)。

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支行和第二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支行和第二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支行已经按约将28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二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二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借款28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支行对第二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二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一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三:

判决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与中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时,第三被告向中行××××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对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函合法有效。在后来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也有第三被告确认。因此,第三被告与原告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作为担保人的第三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100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28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证据之四:《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确认回执》,回执上有第三被告盖章确认。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第三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四:

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并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诸被告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公司广州办事处

二OO二年××月××日

(三)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答辩状

(参考样式)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

(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

……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

答辩人的请求:(包括反诉等,反诉请求格式与诉讼请求书写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篇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2015民事答辩状范文

第1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5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5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5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

被答辩人:***县***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法人代表:***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15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

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

第3篇:民事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15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04.13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115.08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4篇: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

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现就“(2015)都潘民初字第620号”ZSH诉二答辩人人身损害一案答辩如下:

2015年3月26日上午,盐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公司”)雇请第一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SJX帮助该公司装卸、整理锌合金锭。

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CRJ

代理人:宗潜

2015年11月5日

一、关于CRJ无责的答辩:

第一,CRJ已经下车做了示范动作。ZSH未按照所示范的动作进行操作才导致自己的人身发生损害。因此,CRJ不应对此损害负责,受害者本人应对自己不按示范动作的要求操作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仓库保管员,应该认识到叉车堆物时的风险,应有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操作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但她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采取相应规避措施(——即使没有CRJ的示范,ZSH自己也应该认识到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她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够判断自己有无能力完成该项简单的辅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认为没有能力完成该项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绝进行此项工作!但她没有拒绝,就证明她认为自己有能力正确、安全、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结果,她没有做到安全操作而伤害了自己。她应该为自己的判断不准确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总之,被答辩人在此次生产事故中,没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没有准确判断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还有,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本诉第二答辩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过错,因此,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答辩人的选择性赔偿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被答辩人有权选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否则将有不当得利。

本着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我们想提请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工伤赔偿,你将获得无过错责任赔偿和全额赔偿;而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你将获得过错责任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你极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仅能得到较少的补偿;即使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与你的受到伤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也只能按他的过错在这次人身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换句话说,侵权人不可能是全责,如果坚持人身损害赔偿,你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

因此,为原告ZSH的赔偿权益最大化,也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议ZSH重新考虑选择工伤赔偿,而且工伤赔偿没有太多争议。

说得不好听一点,我有理由怀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实是TC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为他并没有真正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着想!

三、关于叉车操作资质证件问题

第一,第二答辩人CRJ有叉车操作证;第二,第二答辩人CRJ长期从事叉车操作工作。第三,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佣没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车操作资质或者技能问题不应得到怀疑。

退一万步说,即使第二答辩人没有操作证,也与本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关,而属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规调整。

在此,我们请法庭允许我举两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

第一,某甲没有持qiāng证,某日,他去人迹罕至的森林违章捕猎。当他瞄准一棵茂密的大树上的鸟儿进行射击后,鸟儿没打到,茂密的树枝中一个人某乙应声掉下,结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树枝上应该有鸟儿,这没错,但不应该有人,或者说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预见那茂密的树枝中会有人。因此,该起某乙因qiāng击死亡案件,对于某甲来说,纯粹属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认识过错,那么,依法他不应该承担对于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某甲因无持qiāng证并且违法偷捕珍稀动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第二,某丙有汽车驾驶技能,但他没有驾驶证。某日,他驾驶一汽车在某一级公路正常行驶。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杀,从某一乡间小路驾驶摩托车发疯地冲向大路。某丙发现后紧急刹车并进行规避,但为时已晚,某丁被撞当场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死者某丁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丙不负责任,但应承担交强险内的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此赔偿责任将转由承保事故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而其实某丙本人并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某丙无证驾驶,将会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无证驾驶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某丙其实最终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及至本案,至于CRJ有无叉车操作证,与本起生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民法领域调整的范围。

四、关于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要参照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医治该起人身损害必要的医药费,同时是属于工伤药品报销名录表中的药品,或者以全部医疗费的70%计算。

2、误工费,需要其提供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其日平均工资X鉴定误工天数。如超过2000元/月,需要提供纳税证明。

3、住院伙食补助,18元/天X实际住院天数。

4、护理费,40元/天X鉴定护理天数。

5、营养费,9元/天X鉴定营养天数。

6、交通费,不能超过200元,因为在大市区。

7、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2944元/年X2年X责任赔偿系数(比例,百分比)。

8、精神抚慰金,50000元X10%(十级伤残)X责任赔偿系数(比例,如是同等责任以下,则无此项)。

其它,诸如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一概不承认。

第5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6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篇四: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2015合作经营协议书

第1篇: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____________伴侣:

全国全国,姓名年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性

(所有的合作伙伴通过上述物品的顺序)

第一个目的的伙伴关系

第二个合伙和工程范围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第三届的伙伴关系

全国年时期的合作,自从一月以来________一天,全国全国全国年迄今为止。

第四的数量、方式和时间限制

1。合作伙伴____________(人名)的方法来投资,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合伙人都列在秩序以上)

2。每个合伙人的贡献,在一月份全国年全国____________日期之前付清,过期或不付清,未付的金额的数目应支付银行利息和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3。项目总投资人民币____________每伙伴。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贡献,共同财产,不能自由地请求师、终止后,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出资由个人还有待恢复。

第三分配的收入和债务的义务

1。盈余分配给全国为依据,分摊。

2。债务的假设: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债务的伴侣,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对合作伙伴____________作为基础,按比例的熊。

第六条的职业,退出合伙,则转移的资本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1。职业:①合同被认可;②约定由所有合伙人;③实施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可悲的是,必须有合理的理由:①②被撤回;没有不利退伙退出合伙企业;③全国月前并通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由所有合伙人;④退出本物业的状况时,无论从白区退却的结算方式,在投资者资金结算;⑤在自己的未经同意退出本合同对合伙企业的损失,并应得到补偿。

3。传输:允许转让资助他们的投资伙伴。合伙人可以优先获得转让权利,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称,第三人称,根据职业治疗或治疗退出转会的人。

文章的合作伙伴和其他权利的头的合作伙伴

1。____________负责合伙企业。权限是:①对外业务,进入合同;②持续的管理;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售产品(货物),购买普通商品;④清偿合伙企业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作伙伴的权利:①参加管理责任;②合伙企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听这个报告;检查;④书籍和业务合作伙伴共同决定重要的事情。

第八条第被禁止的行为

1。没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私人伙伴开展经营活动,在合伙的名字,正如他们利益属于合伙业务,根据实际损害造成的损失。

2。禁止伙伴管理和合作伙伴的竞争。

3。对一个伙伴,然后加入其他合伙人。

4。与本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合同。

5。作为伴侣的违反上述文章、实际损害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决定并没有阻碍的清除听众由所有合伙人。

第九条规定自终止或者解除合伙事务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1。合伙可以随时解除因以下原因:①期满伙伴关系;②同意解除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③伙伴关系,完成或没有完成;④违反法律的伙伴关系,法院的裁决被撤销;⑤依照相关当事人请求溶解作用。

2。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终止后事项:①指定清算线,并邀请____________中介机构(或经公证的清算;②),根据清算剩余的接受信用,清偿债务,回报资本比例剩余财产秩序。固定资产和non-sub-objects,定价出售的伙伴或者第三人的,参与分配的损失;③清算价格,如果有的话,不管多少资金的合作伙伴,第一个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部分的投资比例由败诉方承担,合作伙伴。

解决争端的第三

如有争议,应协商合作伙伴,有利于合作伙伴共同发展的原则,要纠正的。如果谈判失败,你可以诉诸法庭。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进入并经工商行政机关和开户日期。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如果任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讨论了添加或修改。添加和更改内容与合同有同样的效果。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三份,____武装与同伴一起,派到各个保持____。

____________伴侣: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____________伴侣:

____年____月____天

第2篇:个人合资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需向外引资,乙方愿向该厂投资,双方合资经营该厂。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方式:合资经营

1、资金:企业中原属甲方的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计作甲方的出资,甲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乙方向甲方投资流动资金500——万元,计作乙方的出资,乙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合资期间,如需增加投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相应地调整双方的出资比例。

2、人员:管理人员由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聘用、安排;技术人员由乙方聘用、安排,生产中技术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其他人员由甲方负责聘用、安排。

三、合资经营期限:十年,自XX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四、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800:500的出资比例,对企业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因出资额变化而导致出资比例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分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证企业证照齐全,负责协调企业与周边村民、村委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2、乙方有义务保证企业技术人员到位且称职,确保企业的技术工艺不落后。

3、合资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六、合资期间,双方的出资权不得向外人转让。如确需转让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优先另一方购买。

七、债权债务:XX年4月1日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承担;XX年4月1日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清理、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清理合资前债务而致使债权人起诉企业或通过其它方式索要债务的,企业承担后,甲方应向企业补齐。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

八、合资到期:合资期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继续合资经营该企业。

如有一方不同意继续合资或达不成新的合资协议的,双方合资合同终止。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退还乙方投资款500——万元。

九、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第3篇:合伙经营投资协议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4篇:餐饮合伙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合伙宗旨

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_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

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5篇: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

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一条: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

xx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

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xx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

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x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x——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50%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若超过30%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

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

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四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共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篇五: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状
2016借用公司资质承诺书

借用公司资质承诺书

xx-xx公司:

鉴于:我 自行与(发包单位)联系了承包施工(工程项目名称),但由于我个人不能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你公司同意我以你公司名义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即我借用你公司执照和资质施工,你公司对施工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我承担。

特承诺如下:

1、由我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由你公司履行的所有义务,由我承担依法及施工合同规定由你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你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2、因该施工合同产生的一切事项均由我处理和承担。

3、如因该施工合同引发诉讼和仲裁,你公司可申请将我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有我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施工合同仲裁条款对我有效。

4、我自愿向你公司缴纳诚信保证金 元。如我违反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应交给你公司的管理费和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费用。

5、如需要你公司开开据收款发票,开票时,我应向你公司缴纳票面金额 %的管理费。

6、如我不需要你公司开据收款发票,你公司有权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提取管理费,并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7、你公司如因借照(资质)经营受到处罚,所有经济损失视为我的债务,由我偿还、承担,可以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8、因该工程使用你公司的公章及相关工程专用章,相关文件必须给你公司保留正文原件一份,否则你公司有权拒绝用章。

承诺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书(借用公司资质)

xx-x有限公司:

本人项目工程,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一切民工工资纠纷、质量、安全事故等与xx-x公司无关,并作如下承诺:

一、本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按甲方合同要求严格执行。

%向贵公司上缴管理费;税金(开票当日即结清税费) ;保证金 ;自负盈亏等其他事宜一律与贵公司无关。

三、本工程款项必须通过我公司银行帐户转账,款到后 个工作日内(扣除管理费)将此款转到 所指定的银行卡上。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四、在施工过程中,贵公司有权对该工程进行安全管理教育。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五、本工程出现民工工资纠纷,贵公司有权监督、督促。如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以上条款本人严格遵守,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法律责任概由本人负责。并承诺如果不按此执行,贵公司有权解除该项目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复印件附后):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资质借用承诺书

xx-xxx-xxx-x公司:

鉴于:我自行与 (发包单位)联系承包施工 (工程项目名称)。但由于我个人不能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特向贵公司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施工,并以贵公司名义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贵公司对施工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我承担。

为明确相关事项,特作承诺如下:

1、由我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由贵公司履行的所有义务,由我承担依法由贵公司承担及施工合同规定由贵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2、因该施工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及工程进度等一切事项均由我处理和承担。

3、如因该施工合同引发诉讼和仲裁,贵公司可申请将我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有我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如因我借用资质导致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贵公司承担清偿或者赔偿责任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公司已经向第三方支付的一切款项,均作为本人向贵公司的借款,贵公司有权立即要求本人清偿。

4、我自愿向贵公司缴纳诚信保证金 元。如我违反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应交给贵公司的管理费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费用。

5、如需要贵公司开据收款发票,开票时,我应向贵公司缴纳票面金额 %的管理费。

6、如我不需要贵公司开据收款发票,贵公司有权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提取管理费,并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7、贵公司如因借照(资质)经营受到处罚,所有经济损失视为我的债务,由我偿还、承担,可以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8、本人承诺对外购买材料、租赁机械、模板、脚手、结算工人工资、欠款等均已个人名义,如果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签订合同、出具条据等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向公司承担等额的违约金。

9、为了保证本人诚信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请求担保人 向贵公司提供担保,如果本人不履行上述债务,则由担保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用资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工程的联系工作,甲方授权乙方人员以甲方名义进行投标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工程中标后至开工前的所需办理的中标服务费等手续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2、在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甲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价格收取费用(以上报价为含税完工价及其它一切施工费用)。超出的部分属乙方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必须缴纳超出部分

3.3%的税收。工程施工质量由甲方负责,必须通过招标方验收合格。

3、工程所需的物品由乙方向甲方订购,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30%为预付款,乙方在甲方把该工程所需物品(物品规格、型号及质量标准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运到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之日起5日内再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30%为进度款,余款4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

4、甲方应当在收到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得的相关费用后把余款转付给乙方指定的个人账户。(甲方在该项目中应得的费用为: )。

5、因甲方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完工(因乙方材料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除外)、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在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两年内,甲方负责免费保修。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的违约金。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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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借用资质协议书-02

甲方: 昆山诠智盛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北京三明灯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其自身的优势,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就 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设备及安装) 项目共同合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计划以乙方的名义参与 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设备及安装)项目竞标,若中标,项目由甲方负责实施,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承担整个项目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 在施工及售后服务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施工质量问题,都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施工责任及工程纠纷。

3. 双方同意事项:

a) 由甲方在2016年6月26日前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20,000.00元劳务费,如未能及时支付,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b) 乙方不提供此项目的合同金额发票及此项目资金转账事宜。

4. 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对乙方的相关资质、合同等原件、影印件进行影印、挪作他用;甲方不得向外界透漏关于乙方相关的公司机密和做有损乙方公司利益的行为。

5.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合作方负责的精神,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昆山诠智盛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三明灯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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