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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律师函

2016-09-10 12:20: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对账律师函(共6篇)催款律师函范文模板催款律师函范文模板xxxx有限公司暨张xx先生: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司致函如下:依据2006年12月15日委托人与贵司所签的“结算协议”及2009年3月20日贵司所确认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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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账律师函
催款律师函范文模板

催款律师函范文模板

xxxx有限公司暨张xx先生: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依据2006年12月15日委托人与贵司所签的“结算协议”及2009年3月20日贵司所确认的的“往来对账单”,贵司尚拖欠委托人货款369316.49元。该款经委托人多次向贵司催要,但截止发函之日仍未得到清偿。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贵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鉴此,我们郑重向贵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还款计划,并按计划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迟于2010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二、贵司应向委托人给付2009年3月20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篇二:对账律师函
律师函

律 师 函【对账律师函】

长兴xxxx有限公司暨张xx先生: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接受宣城市宣州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依据2006年12月15日委托人与贵司所签的“结算协议”及2009年3月20日贵司所确认的的“往来对账单”,贵司尚拖欠委托人货款369316.49元。该款经委托人多次向贵司催要,但截止发函之日仍未得到清偿。贵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贵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鉴此,我们郑重向贵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还款计划,并按计划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迟于2010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对账律师函】

二、贵司应向委托人给付2009年3月20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顺颂商祺!【对账律师函】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征强 律师 蔡东梁 律师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篇三:对账律师函
2015律师函范本

第1篇:工伤赔偿律师函范本

某某奶业(集团)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某分所接受张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贵司就王某(张某爱人)工伤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张某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贵司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15年11月7日上午7时左右,某市鼓楼区镇江路奶站送奶工王某发送牛奶时,突发心脏病、停止了呼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户口于2015年11月7日注销。(证明材料包括:现场证人证言、记者采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二、王某与贵司形成劳动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王某,身份证号:……,从1987年开始在某某牛奶点工作至死亡之日,一直在从事为贵司送牛奶的工作,长达18年之久。王某与贵司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王某生前在贵司销售分公司某某路奶站从事送牛奶的工作,王某与贵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贵司销售分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王某,王某受贵司销售分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且从事贵司销售分公司安排的送牛奶的工作。

另外,王某从事的送牛奶的工作也是贵司销售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贵司销售业务网络包括某市内市场网络(订户奶市场、市内商超宾馆市场)及……等八家某外埠市场网络,其中订户奶市场的业务组成部分显然包括了牛奶配送工作。

第三,贵司销售分公司员工组成至少包括下列人员:奶站站长、内勤、送奶工、中转员、接奶员。(贵司销售分公司2002年11月一则新闻报道:打造奶站新形象,为了满足市场竞争需要,改造现有销售网络,加强销售网络CIS建设,近期销售公司对某市内奶站整体形象进行重新定位和打造,现已基本完成22个奶站的统化工作,首批发放统一设计送奶到户专用送奶车50辆,为奶站各工种680余人统一定制服装,整个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据悉,下一步出新工作将对未改造的、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奶站进行调整后亮化;加快定制第二批专用送奶车,改善对奶站站长、内勤、送奶工、中转员、接奶员着装统一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服务意识的培养。使“百年事业,亲情某某”企业经营新现念,落实在某某品牌形象上。)

第四,王某自1987年以来由于在供奶工作中成绩显著,几乎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称号(荣誉证书为证),并给予现金奖励。其中1987年至1991年连续五年被评为某市牛奶供销公司先进工作者称号。某市牛奶供销公司为贵司下属公司(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某某奶业(集团)公司正式组建,下属某某乳制品厂、红旗乳品厂、某市牛奶供销公司、仙林农牧场、某某牛奶厂、西岗联营牧场、市乳科所、比尔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

2002年3月26日,经贵司研究决定,授予王某同志2001年度乳品营销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由某某奶业(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可见,贵司对王某为贵司职工并无异议。

第五,贵司于2002年6月8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王某在服务期间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第六,贵司2015年7月13日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2015年8月9日存入工资854元,9月8日存入工资843元,10月9日存入工资850元,11月9日存入工资871元。

综上可见,王某为贵司职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无疑。

三、王某属于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15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王某在送牛奶的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因此王某属于工伤死亡。

四、贵司应支付费用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贵司考虑到了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却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发生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须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计算如下:

第一,丧葬补助金:

某市201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0593元,因此月平均工资为1716元,因此,丧葬补助金为1716×6=10296元。

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王某妻子张丽残疾,无收入来源,女儿王小文,依靠因工死亡的王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因此,王小文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生前月工资870元,因此每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870×30%=261元。王小文1991年3月17日出生,2015年3月17日满十八周岁,距2015年11月13日共计3年零4个月,为261×40=10440元。

第三,一性工亡补助金:

某市201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0593元,因此月平均工资为1716元,故一性工亡补助金为1716×60=102960元。

10296+10440+102960=123696元。

综上,贵司就王某工伤死亡应支付费用共计123696元。

王某同志为某某奶业集团服务了十八年,最终也将其年轻的生命献给了奶业集团。作为王某的妻子,作为一个残疾人,其对于奶业集团是有感情的!但是为了生活、为了孩子,不可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不去维护。

某某奶业集团系全国知名大型企业,也有着相当的声誉,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仲裁或诉讼,于奶业集团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本律师希望贵司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好上述问题,请贵司于接函后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

顺颂商祺!

律师:XX

第2篇:深圳律师函范本

深圳市__公司:

我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受深圳市__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致律师函如下:经核实,自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贵公司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__公司陆续采购总价为__元货物,依照采购订单约定,贵公司应于收货当月__号付清货款。在__交付货物后,贵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__多次公司催要,贵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货款。这一事实,有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可以确认。请贵司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将所欠货款__元支付给__公司,如有疑问,可与本律师直接联系或回律师函/传真。如逾期未付,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开始处理,贵司将承担逾期利息及可能扩大的经济责任。

专此函告!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__年__月__日

第3篇:律师函范本

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银行××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15年9月,中国××银行××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15年2月20日(

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第4篇:律师函范本

_________有限公司:

北京市_________师事务所接受北京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合同款项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如下事实:___年___月___日贵方与委托人购销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购买______,总价款____________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贵公司在收到等额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后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总额;合同还约定由委托人完成______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由贵公司分四次付清,在调试验收合格十日内须支付完95%的工程款。后委托人按时交付太阳

能设备,并完成安装和调试,经贵公司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贵公司本应按时支付全部约定款项,但至今仍拖欠_________元不予支付,且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表明: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承揽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而贵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贵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立即支付合同款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据我委托人陈述,仍然愿意与贵单位友好解决此事,敬请贵单位接收此函告后,及时支付欠款,避免双方诉讼之累。

本律师函以传真(快递)形式送达。

特此致函!

北京市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律师

二零零九年___月___日

第5篇:律师函范文

XXX公司: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K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M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就贵所违反双方于200X年X月X日签订的《合同书》的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一、KM公司根据《合同书》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全额预付了合同保证金3万元,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书》第六条第2款以及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贵公司理应在收到上述保证金后开始购买、安装合同项下所要求的锅炉,并调试好后租于KM公司使用,而贵公司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另根据《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贵公司应将位于A工业园区的310m2的钢架结构厂房和432m2的框架结构用房租给KM公司使用。但实际上前述310m2的钢架结构厂房并不存在,只是一片空场地;前述432m2的框架结构用房至今未交付KM公司使用,而是出租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贵所前述不交付租赁物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KM公司为履行《合同书》已支付了图纸设计、设备预订等费用,这些损失理应由贵公司承担。

鉴于贵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合同书》第七条第3款的约定,贵所应赔偿12万元违约金,同时返还3万元保证金。本律师特此督促贵所收到本致函后积极与KM公司协商解决。否则,本律师将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致函。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某某

20XX年X月X日

第6篇:常用催款律师函范文

______先生:

【对账律师函】

我们依法接受______先生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______先生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______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______先生书写的欠______先生人民币______万元的欠条一张;

2、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______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______某于2015年12月28日亲笔书写的欠______某人民币______万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______某并没有按照“欠条”的承诺向______某偿还拖欠的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______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承诺的期限向______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______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______先生逾期未向______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______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______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______先生;

2、如______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______先生与______先生的关系以及______先生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______先生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______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顺颂商祺!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篇四:对账律师函
2015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1篇: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应收账款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和跟踪记录:

二、事前控制:(签约到发货)

从初识客户到维护老客户,业务人以及经办业务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

对客户的审查内容(5W):

1、who人员素质,销售业绩,社会关系

2、where地理位置,物流配送情况

3、when从事本行业的时间,何时开始合作,有否合作经历

4、what信用档案,有无不良纪录

5、why关键点,为什么要合作,合作原因,合作动机,合作前景

对客户的评定等级

A类客户,回款2个月内

【对账律师函】

B类客户,回款5个月内(最好预付一部分货款)

C类客户,回款8个月内(必须预付一部分货款)

D类客户,回款时间相当长,不可靠(必须货款两清)

签约时要对销售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核对,合同的每一项内容,都有可能成为日后产生信用问题的凭证。合同是解决应收账款追收的根本依据。

在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交易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运输情况、验收标准等;

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确定合同期限;

4、签订时间和经办人签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印章(避免个人行为的私章、单一签字或其它代用章);

5、电话订货,最好有传真件作为凭证。

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市场部经理审核确认才可以盖章。

三、事中控制:(发货到收款)

1、发货查询,货款跟踪。每次发货前客服部必须与销售合同保持核对;公司在销售货物后,就应该启动监控程序,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收账策略,在货款形成的早期进行适度催收,同时注意维持跟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由销售人员和客服中心进行全程跟踪)

收账策略如下:

A类客户,按常规合同

B类客户,最好预付一部分货款

C类客户,必须预付一部分货款

D类客户,必须货款两清

2、回款记录,账龄分析。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每隔一个月或一季度必须同顾客核对一次账目,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不能使管理脱节,以免造成账目混乱互相推诿、责任不清;并且详细记录每笔货款的回收情况,经常进行账龄分析。

有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

1、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

2、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

3、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

4、客户不能够按单对单(销售单据或发票)回款;

以上情况会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定期对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账现象,同时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

四、事后控制:(欠款到追收)

1、欠款到追收。对拖欠账款的追收,要采用多种方法清讨,催收账款责任到位。原则上采取大区经理负责制,再由大区经理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员身上。如果是单一的大区经销商或代理商,则由客服中心定期对其进行沟通、催付。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可按其账龄和收取难易程度,逐一分类排序,找出拖欠原因,明确落实催讨责任。对于确实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应采取订立还款计划,限期清欠,采取债务重整策略。应收账款的最后期限,不能超过回款期限的1/3(如期限是60天,最后收款期限不能超过80天);如超过,即马上采取行动追讨。

2、总量控制,分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计划、控制和考核。销售人员是应收账款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对销售人员考核的最终焦点是收现指标。货款回收期限前一周,电话通知或拜访负责人,预知其结款日期,并在结款日按时前往拜访。

追款三步骤:

①、联系:电话联系沟通债务分析分析拖款征兆

销售人员或客服中心要适时与客户保持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个人背景等信息并分析客户拖款征兆。

②、信函:期限实地考察保持压力确定追付方式

销售人员要对客户进行全程跟进,与客户接触率与成功回收率是成正比的,越早与客户接触,与客户开诚布公的沟通,被拖欠的机会就会越低。并且给予客户一个正确的观念,我们对所有欠款都是非常严肃的,是不能够容忍被拖欠的。

③、走访:资信调查合适的催讨方式

销售人员要定期探访客户,客户到期付款,应按时上门收款,或电话催收。即使是过期一天,也应马上追收,不应有等待的心理。遇到客户风险时,采取风险预警和时时、层层上报制,在某个责任人充分了解、调查、详细记录客户信用的情况下,由主管、经理等参与分析,及时对下属申报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

3、对已拖欠款项的处理事项:

①、文件:检查被拖欠款项的销售文件是否齐备;

②、收集资料:要求客户提供拖欠款项的事由,并收集资料以证明其正确性;

③、追讨文件:建立账款催收预案。根据情况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函,视情况及时发出;

④、最后期限: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让客户明确最后期限的含义;

⑤、要求协助: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

五、预警管理

1、每一客户会计年度终结,必须取得欠款人对所欠款的书面确认。

2、任何应收款应在发货之日起,逾期一年零六个月,一律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启动催讨程序。

第2篇:**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们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们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或年)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九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销售赊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由分管负责人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告知财务经理,并及时汇总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四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五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六条:对客户应定期、不定期走访;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业务主管及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们报来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负责人,并电话催收;

超过11-3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由业务部门对经办人给予相应惩罚;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由业务部门对经办人给予相应惩罚;

第二十条: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帐款,并填写应收帐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帐。

第二十一条:清收帐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第二十二条:业务员收帐时应收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为发票印章名称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非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

第二十四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帐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以上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业务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坏帐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主管销售经理核准,报送总经理审批,转送财务部以做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二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四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五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六条: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帐单,遇有疑问或帐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时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帐,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帐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3篇: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收帐款管理原则

1、有效控制应收帐款额度,实现合理账款账期,加快资金周转。

2、降低应收帐款的管理成本,提高销售利润。

第二章应收帐款管理范畴

第二条即期应收帐款,是指根据销售合同付款条款,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应回款的应收帐款。

第三条逾期应收帐款,是指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回款的应收帐款。按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2年以上。

第四条其他应收帐款,包括坏帐损失等。

第三章应收帐款监控管理

第五条对即期应收帐款管理

1、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的应收账款:销售人员应根据商务部每月初发出的电子邮件催款提醒单,做到及时催收账款。第六条对属逾期应收帐款管理

1、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后未能按时回款:销售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提交由商务部每月初下达的《催款单——逾期应收账款》。销售人员应做到及时催收,对于未回款的详细反馈应收帐款未达账情况说明,业务代表人及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由部门负责人向财务部解释并转交该《催款单——逾期应收账款》由财务部留存以期继续监督款项的催收进展情况以及执行应收账款责任处罚。

2、自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能按时回款:销售人员每月收到商务部发出的《催款单——逾期应收账款》,应于当月及时向部门领导提交反馈,根据销售人员的反馈情况,经财务部核定后协同销售部,向甲方客户发出正式催款通知书并继续执行应收账款责任处罚。

第七条其他应收帐款,包括坏帐损失等,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应收账款有效管理方法

第八条实行“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

应收账款形成的决策者、部门领导及具体经办人为应收账款的相关责任人。并将应收帐款的货币回笼情况纳入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之中。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原因,应收帐款无法如期收回或应收账款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建立应收帐款的内部报告制度。

做好应收帐款的日常记录。财务部每月初对已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进行类别、账龄、应收比例等指标进行分析。并将此分析提供经理办公会及销售部负责人。

第十条做好应收款信息登记工作。

1、销售部、商务部、财务部对已发生的应收款做好台帐记录工作。逐笔记录应收款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及回款情况等。

2、财务部加强对应开发票的管理力度。发票管理:坚持“前票账款未回,后票不得申请”;坚决按合同的付款标的执行。做到“分期分开,总付总开”原则,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审批并签字。

第十二条应收款的催收管理

1、销售部、财务部、商务部针对各部门的应收款信息进行台帐式登记。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同步。月末销售部及商务部应分别向财务部核对当月所产生的应收款数额,及已回款情况,各部门精诚协作做好应收款的催收通知工作。

2、财务部做到信息及时、准确的向商务部提供本月累计产生应收款明细帐。

3、商务部负责向销售部相关业务人及销售部经理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催款单——-3个月内应收款》并向销售部相关业务人员下发纸质《催款单——逾期应收帐款》

4、销售部相关人接到通知单,应做到积极催收及反馈工作。每月月底前将纸质《催款单——逾期应收帐款》反馈单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转交到财务部,以此作为处罚依据。

第五章应收账款责任处罚

第十三条预计可收回的应收账款

1、发票自开出后之日起3至12个月内未达账的应收账款,如已通过客户验收并已签发验收单或因分期付款无需验收的,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催收款项,对于拖延催收的应收款将扣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经理每月薪酬工资总额30%。

2、发票自开出后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达账的应收账款,无合理理由而延迟付款的,将扣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经理每月薪酬工资总额50%,直至账款收回。账款收回后,一并补发其所扣工资。

第十四条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

1、企业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2、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查明原因,如因销售人员疏忽职守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将由相关责任人(业务经手人及部门领导)一并承担责任。需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应收帐款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2年以上应收款作为法律事件

1、财务部对拖欠款项2年以上的客户进行催款情况审查分析,先通过发送律师函通知付款,仍未付的,向经理办公会提出诉讼法律请求。由财务部收集准备相关诉讼材料(各种法律证据),包括确认函、发货单、合同副本、催款通知函等,

2、经理办公会通过财务部的诉讼请求,交由办公室与顾问律师全权处理,各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处理情况随时向经理办公会报告。

第七章发布、解释及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新明星公司财务部发布并解释,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4篇: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坏账损失,防范财务危机;为了避免工作人员面临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财务、会员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管理应收账款。

第三条信用、财务、会员服务中心等部门应按分工明确、责权对应、责任清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协会因授权等发生的应收款项,其涵义与会计准则中应收账款科目相同。

第二章应收账款限额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根据协会资金运用和需求情况,确定费用缓交的限额(即:应收账款的总规模)。

第六条财务部在每年12月28日之前将下年《应收账款限额表》,送达给信用管理部。

第七条如有必要,财务部可以同时确定季限额或月限额,作为信用管理部确定长期赊销合同的依据。

第八条财务部制定的限额送达后,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在信用管理部对外赊销合同生效前提出,并须经总裁批准。

第三章费用缓交管理

第九条会员服务中心等接到客户的缓交费用申请后,将相关资料转给信用管理部。由信用管理部负责确定赊销额度的审批。

第十条除非有特别情况,协会不批准会员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费用缓交申请。

缓交申请书中应承诺交费时限和CS条款。

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社会人士、对于贷款上学的大学生提出的信用资格考试及相关费用的缓交申请,无论是否超过了财务部的应收账款限额,信用管理部均应批准缓交申请。

缓交批准后,应为申请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入《应收账款管理台账》,跟踪记录、监控该单位的信用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调整赊销额度。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部批准的赊销额度不得超过财务部门确定的应收账款限额。

第四章商账催收

第十二条会员服务中心等负责应收账款未到期时的提示付款和逾期15日内的欠款催收,并制作催收记录,催收未果的应收账款应当连同催收记录立即移交给信用部门负责。

第五章本制度的评价、完善与反馈

第十三条制度的定期评价。每年于9月1日之前,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第十四条制度的不定期评价。协会内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部门均有权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建议应当详细说明完善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信用管理部应根据口述内容制作书面的建议书。信用管理部接到制度修订建议后,立即向总裁汇报,由总裁决定是否修订或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订建议。

第十五条制度评价后,如需要完善,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经原批准人或其继任者批准后执行文件更改。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辞退处分(

第七章记录

第十七条本制度使用的记录有:通用记录《制度评价、完善与反馈表》、《信用监督体系奖惩情况表》、《文件更改申请表》格式见文件管理制度;专有记录《应收账款限额表》、《应收账款管理台账》,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协会信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5篇:酒店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酒店应收帐款管理,保证资金周转顺畅,避免呆帐、死帐的出现,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应建立系统、全面、严密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严密责任划分。应将财务人员、营销人员、收银员纳入责任主体范畴。

1、营销经理负责顾客信息调查与掌握、合同签订与履行、顾客管理与沟通、挂账协议管理、签单管理、债务追讨、信息反馈与提供。

2、财务人员负责登记账务、管理签单、核对账务、分析账务和信息反馈与提供。

3、收银员负责结账时顾客的签单核对等。

二、严格的办事程序规定。应严密规定顾客信息调查与报告、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履行、登记账务、核对账务、管理签单、分析账务和信息反馈与提供、欠款催收等工作的程序。

1、签字挂账规定。

〔1)顾客若签字挂账,必须有签字协议。协议签订前,首先由营销经理负责调查单位资信情况。若可行营销经理必须填制顾客挂账申请表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消费挂账协议。若私自挂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经办人全额赔偿,同时给于违纪处理。

(2)签字挂账协议必须明确签字人姓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结账方式、结账日期、违约处理等,并预留签字人的签字字样,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3)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挂账。

(4)小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能保证的,原则上不允许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挂账。

(五)个人一律不允许签字挂账。原则上不允许担保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挂账。

篇五:对账律师函
2016股票操盘手合作协议

股票操盘手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共识下,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代理乙方进行买卖股票操作细则。

2.甲方对乙方资金风险的责任的负担。

3.甲方和乙方对股市投资赢利的分成。

4.甲方代理乙方买卖股票操作的周期。

5.其他补充。

二、协议细则:

1.甲方代理乙方进行买卖股票操作细则

乙方委托者不受地域的限制,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均可,代理最低资金要求_________人民币,最高不限。

由乙方委托者用自己名字在证券公司开户,并存入委托资金,该帐户资金需全部是委托操作资金,乙方不能使自有操作资金和委托操作资金进入同一个股票帐户,并保证办理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或网上委托交易系统,仅告诉甲方委托电话(或委托网站)和股票帐户,及交易密码,保证甲方可以进行股票交易。

委托期间,乙方完全委托甲方买卖股票,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买卖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资金的股票买卖,不得随意变更委托资金。

2.甲方对乙方资金风险的责任的负担

甲方在操作时间结束后,根据乙方委托的原有资金数量,如果出现亏损,甲乙双方按照2:8(甲方负责2成,乙方负责8成)的比例对亏损部分负责,甲方将亏损部分的20%电汇到乙方指定帐户,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乙方资金在双方协议操作时间结束时出现亏损,甲方负责赔偿亏损部分的20%。

如果双方协议操作时间内,甲方操作使乙方资金亏损原委托资金的12%,就是每10万元,亏损了1.2万元,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由甲方负责亏损部分的20%的赔偿。

3.甲方和乙方对股市投资赢利的分成

甲方在协议操作时间结束时,和乙方按照2:8(甲方占2成,乙方占8成)的比例对超过乙方委托的原有资金部分进行分成。也就是说,甲方在协议操作时间结束时,得到投资纯利润的20%。乙方将赢利部分的20%电汇到甲方指定帐户。

4.甲方代理乙方买卖股票操作的周期

甲方代理乙方买卖股票操作的周期是三个月。

如果未满操作的周期,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则如果帐户有亏损情况,甲方应负责亏损的赔偿,而如果帐户有赢利的情况,甲方则放弃赢利部分的分成。

如果未满操作的周期,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则如果帐户有亏损情况,则甲方有权利拒绝承担亏损部分的赔偿,而如果帐户有赢利的情况,甲方有权利按照2:8的比例要求赢利部分的分成。

协议到期后乙方可与甲方再度续约。

5.其他补充

本协议适合对投资市场了解比较少,投资成绩不太理想,对投资有正确认识的投资者适用,甲方首先会考虑资金的安全,然后才考虑资金的收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协议操作期内对股票买卖的操作,更不能对委托资金进行买卖操作,否则亏损部分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股票操盘手合作协议 [篇2]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乙方: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捺印后立即生效。

十三、双方变更住址或通讯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以及与履行本协议相关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除退回收益溢出部分的全部盈利外,并支付乙方出资额日3‰标准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视为违约,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出资,并支付甲方出资额日3‰标准的违约金(以应付款项为标准)。

九、甲方保证对因本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第三方泄露。

八、石家庄律师乙方需在结账时将上个周甲方应得的分配利润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超过期限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且对乙方享有追偿权,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按照日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应付款项为标准)。

七、乙方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本金不得出现亏损,否则由乙方承担。在此基础上的收益溢出部分由甲乙双方3:7分成,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每周周末核算一次,次周完成结算。

六、乙方保证切实遵守黄金操盘手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五、交易期间,甲方的所有交易均须通过乙方办理,并按照约定履行清算交接业务(以每周末停盘时账户截图或者双方认可的结果为准),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对账义务,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盘面由乙方独立处理,乙方享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只推荐甲方每周星期天停盘时可以上去查看资金的增长情况。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盘上自行进行下单或平仓等操作行为,否则视为违约。

三、乙方在代理操盘期间,按照中长期波段进行实盘操作,选择合适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决定下单品种和数量。

年月日止。协议期限最短三个月,到期后若甲方不要求取回可以自动顺延,顺延期以月为基本计量单位。

二、协议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一、甲方开设交易账户,并向其账户注入人民币元(¥),由乙方选择黄金交易平台操盘获利,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出资到位,乙方拥有该资金的所有权和调拨权。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金技术结合的原则选择黄金交易平台操盘获利,现达成如下协议:

客户投资方代表(乙方):身份证号:

技术抄盘方代表(甲方):身份证号:

股票操盘手合作协议 [篇3]

本合作操盘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甲乙丙三方签署:

甲方(委托方):

孙先波

身份证:370281197601094917

乙方(操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

财立方用户名:

丙方(平台方):

北京财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11010801570875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14楼3106室。【对账律师函】

第一条 总则

鉴于:

1.乙方已在财立方网站注册,并承诺其提供给甲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

2. 乙方有操盘股票交易账户获利的需求,甲方亦同意提供股票交易账户,双方有意通过“财立方”平台成立委托操盘关系。

3.丙方是一家在北京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url#网站(下称“财立方”)的经营权,提供信用咨询,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

据此,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乙方以保证金方式取得甲方股票交易账户的操作权限,且乙方独立承担操盘的全部风险。甲方授权给乙方操盘的股票交易账户可交易金额为乙方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具体约定如下:

2.乙方可以使用上述股票交易账户内资金总额购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盈利归乙方所有,亏损亦由乙方承担,即乙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等操作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本协议双方合作交易股票子账号操盘交易佣金为0.8‰(万分之八)。

4.乙方购买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乙方购买股票要按照以下条件:

1)不得购买s、st、*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不得购买权证类可以t+0交易的证券;

3)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4)其他限购股票以丙方网站通知为准,乙方需及时关注丙方网站通知,丙方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查看网站通知造成的损失,皆由乙方独立承担;

5)借款金额50万以上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的50%(50万或以下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的70%);

6)借款金额100万以上创业板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的33%(100万或以下不受限制);

7)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

8)不得进行坐庄、对敲、接盘、大宗交易、内幕信息等违反股票交易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规定的交易。

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第4第5条约定,否则甲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条约定之类别股票。

5.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以下称“丙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并对乙方进行全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在乙方使用股票交易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的过程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及丙方的监管。

第三条警戒线与平仓线

1.当股票交易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____________元为警戒线,乙方只允许卖出股票,不能再买入股票。低于警戒线时需要尽快补充风险保证金,以免低于平仓线被平仓。

2.当股票交易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____________元为平仓线,甲方有权修改密码并按任何价格卖出账户内所有股票,并终止协议。为避免平仓发生,请时刻关注风险保证金是否充足。

3.当账户内某股票在某一交易日的全天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且该股票持仓市值超过当日全天成交金额的30%,则甲方及丙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前将该股票市值降低至上一交易日该股票日成交金额的30%以内,或按照该股票持仓市值20%的金额追加额外保证金,该额外保证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如该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中每天的成交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满足本协议其他条款时,丙方将于下一交易日将额外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保证金及担保范围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保证金到甲方委托丙方指定账户,并及时补足保证金。

2.乙方保证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3.如乙方未及时付清利息,丙方有权从本协议对应的股票交易账户内平仓出金或修改密码限制买卖,然后从本协议对应的保证金中直接收取拖欠的利息,如果本协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丙方有权从乙方在丙方平台账户余额或其他交易中追索拖欠的利息。

4.乙方每次追加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交易账户初始总资金的1%,且每个交易日最多追加5次保证金。

5.乙方授权丙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丙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乙方,均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付欠款。本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

第五条还款和结算方式

1.本协议终止前,乙方须按本协议规定日期将次日利息支付到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由丙方从乙方在丙方平台账户的余额中扣除。

2.当股票交易账户的总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大于初始资金总额时,视作股票交易账户的盈利,归乙方取得,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将盈利部分转至乙方名下账户,盈利1提取最低100元,每周可提取一次。丙方应在收到乙方出金通知之日当天内完成转账,如因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原因而未能在当日完成转账的除外。

3.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股票交易账户的总资产资产全部变现为货币资金,以便丙方办理子账户内资产的清算手续。丙方须在办理完毕清算手续的三日内将除甲方本金和利息之外的款项划转到乙方在丙方平台账户余额;如乙方所购股票中出现有停牌股票不能卖出,乙方可以继续支付利息延续本协议直至停牌结束,否则甲方将按停牌前最后收盘价计算乙方交易账号盈亏完成账户结算。

4.乙方被强制平仓后结算,最近一个账号使用费支付日之前未追加足额保证金时,丙方将通知甲乙终止本协议。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个月的利息,作为甲方资金闲置缓冲期的补偿。如平仓后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利息时,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向乙方追索利息欠款,丙方将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追索乙方利息欠款。

5.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如未能全部收回其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向乙方追偿。乙方除归还甲方全部本金和利息外,还应从协议终止之日起按甲方本金的0.1%/日为标准向丙方支付追偿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如甲方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股票交易账户资金所带来的收益权利。

2.甲方有权委托丙方监管股票交易账户的运作,对乙方进行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

3.甲方享有其所出借股票交易账户资金所带来的利息,并应主动缴纳由此所得带来的可能的税费。

4.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在必要时对乙方进行交易损失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通知、发律师函、对乙方提起诉讼等。

5.甲方保证出借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负债或者或有负债(指应披露而未披露结果给该笔资金的依约使用带来争议或者纠纷的负债),丙方具有对银行账户和股票交易账户使用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并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以银行账户和股票交易账户内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

6.如乙方所购股票因异常波动、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以及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该证券连续停牌达到7个交易日或者连续跌停板导致平仓无法实现,且占总市值50%以上,乙方须即时将账户内其它证券平仓,所得款项连同账户资金一并用于清偿甲方债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有资金偿还。同时,该证券复牌后或者连续跌停板打开且平仓可以实现时,如乙方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将该证券平仓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当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则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的借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可以通过丙方股票交易账户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买卖操作,有权收取使用股票交易账户内资金总额投资所得的收益,承担全部损失;无论股票交易账户盈亏如何,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账号使用费。

2.如任一股票交易账户内的所有股票出售(即清盘)后,还不足以归还该笔合作账户初始金额,乙方必须在清盘后三日内将亏损额补足归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丙方从乙方进行交易的其他股票交易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3.乙方不得进行坐庄、对敲、接盘、大宗交易、内幕信息等违反股票交易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规定的交易,如有任一次上述交易行为,应支付给甲方借款额10%的违约金,并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债务等原因,导致丙方指定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股票、期货账户)被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造成丙方损失的,乙方应从账户被依法处置之日起以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0.1%的日利率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借款期满,账户仍未解除强制措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另行全额归还给甲方出借账户初始资金、利息,并按约支付违约金。

5.股票交易费用由乙方承担:

1)所有费用均以交易总额为基数计算;

2)印花税按照国家标准,由证券公司在客户交易时直接代扣代缴;

3)交易佣金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时扣收;

4)因买入金额过少(单笔2万以下)造成实际佣金与券商注明佣金有微小差别(10%以内的差别),乙方表示无异议。

6.所在营业部根据规定、规则或协议约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或代收税金等,由乙方按实承担。如果遇到政府部门出台缴纳个人资本利得税,则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协议期内的个人资本利得税部分,并互相保留1年的追溯权。

7.如账户内持仓股票有配股权利的,在券商通知后2天内,乙方应腾出可用资金购买配股或者把该股票卖出。如果乙方未执行,丙方有权利以任何价格卖出该股票,如出现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确认无异议。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授权并委托丙方代其收取本协议所约定的出借人借款本息,代收后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置,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2. 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借款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账户管理费。

3. 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有权代甲方在必要时对乙方进行贷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通知、发律师函、对乙方提起诉讼等。甲方在确认委托丙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丙方可以将此工作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乙方对前述委托的提醒、催收事项已明确知晓并应积极配合,同时应承担因乙方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催收费用。

4.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乙方或甲方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丙方应对甲方和乙方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或因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丙方有权披露。

第九条 账号中断、停用后的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指定账号被采取强制措施,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保证金余额和盈利(如有)退还给乙方,交易账号内的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协议终止。

2.如因乙方债务、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账号及甲方授权账号被查封、限制交易等强制措施的,乙方应根据要求将保证金净值追加到借款本金的50%以上,3天内清偿债务,支付借款本金20%作为违约金,并据实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自身损失,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等。

3.若因断电,断网、交易软件、资产管理平台中断或延迟、被黑客攻击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及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股票停牌等无法及时变现的处理

如本协议计划到期日或提前清算时, 因本资产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资产收益分配。

1.乙方可以出资把配股账号收购为个人所有,甲方和丙方在收到借出的配资资金后,无权再干涉乙方的操作,乙方每月只需支付20元的账号管理费,直到卖出股票提现为止。

2.乙方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按停牌股票市值向交易账户追加30%停牌准备金,账号冻结直至到复牌;如乙方不追加保证金,则视为结算,我们将收取停牌股市值70%的金额作为转让金,由公司承担复盘后所有的风险与收益,如果转让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协议的订立、生效、终止

1. 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通过自行或授权有关方根据财立方网站有关规则和说明,在财立方网站进行借款申请和投标操作等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

2. 各方通过上述方式接受本协议且丙方审核通过时,本协议立即成立。

3. 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及财立方网站有关规则的约定对出借款项和相关费用进行划扣和支付,并由丙方代为收取乙方支付的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4. 协议截止日期前三个交易日,乙方可丙方平台申请续约。经丙方审核通过本协议可延期一个月,否则丙方将在协议到期后如约终止协议借款。

5. 因借款期满、约定自动终止情形出现、任一方依法依约解除本协议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而终止,本协议的任一笔借款未到期的,本协议效力延至借款到期止。

6. 如因系统提供商、证券公司、交易所、证监会等政策或技术原因,股票交易账户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各方互不承担责任;股票交易账户无法继续使用的,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还款和结算。

7. 乙方违法违规进行股票操作或乙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平仓锁定账户,收回保证金,已支付利息不退还给乙方,乙方还需按 1 个月额外利息作为违约金给丙方,在确定不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退回剩余保证金。

8. 提前终止配资,已收的管理费和利息不退。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管辖

1. 若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不同意协商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篇六:对账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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