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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2016-09-13 13:13:5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共6篇)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来源:时间:2012-08-17浏览:1863 次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1 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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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来源:时间:2012-08-17浏览:1863 次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

一、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不仅对规范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也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如何正确运用《合同法》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方面,尤其是对违约责任条款适用和把握上仍存有争议,为讨论问题的需要,不妨先举两例:

案例一: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签约时该房屋设有抵押,故双方约定出卖人乙须在合同成立生效后3个月内涂销抵押登记,若乙届时不能妥善办理此事,买受人甲有权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乙承担买卖该房总价10%的违约金。现乙未能在约定期限涂销抵押登记,甲依约申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乙依当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仲裁认为,房屋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其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因此也不复存在,故甲不能依原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只能依法请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转让方)乙(受让方)双方为转让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若合同无效是一方原因所致,该过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5%承担违约责任。现该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经查过错在受让方,故转让方依约申请仲裁。仲裁认为,尽管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仍然有效,受让方应依原约定承担责任。

以上两案例均涉及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时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显然,在案例一中,甲的请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支持,是因为仲裁机关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合同效力消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应随之失效。而在案例二中,仲裁机关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故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仍可作为过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进一步探究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否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时继续适用,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而且还与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的原因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密切相关。换言之,如果我们认定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独立性,那么该独立性是在任何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认时均应体现,还是应视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认的不同原因以及违约责任的形式可否约定而定?此外,如果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不复存在后仍有效,其认定和适用依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是《合同法》第57条还是第98条规定?这些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亟需澄清和解决,否则,将出现同类或近似案件却有不同裁判结果的局面,而有悖于司法公正,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本文将围绕着以上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但按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同理,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又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②,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仍是司法实务中的常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③既然如此,那么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当然,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并非易事。宏观上,它涉及法律逻辑体系维护与当事人意志尊重的协调,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和效率成本的兼顾。微观上,它既与合同效力的消灭原因息息相关,又与违约责任方式的效用和定性密不可分。这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合同效力终止后都须适用违约责任条款,且法律对合同效力不同的消灭或否认原因干预度也不尽相同。同样,违约责任方式的性质和效用也限定了其并非必然有事先约定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必要。因此,对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存在独立性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且表明其在合同效力消灭后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则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性,一方面可以体现私法自治精神,另一方面可提高效率节约救济成本。但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考虑合同效力消灭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果当事人无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为合同效力消灭后的适用依据,则原则上应不可适用,但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况除外。简言之,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关键是应视消灭或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的形态而定。

实务中,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仅限于支付违约金。理由是,支付违约金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性质上属于预定赔偿金,当事人有选择数额多少以及如何计算的需要,同时作为救济方式,其更为关注是否有实际损失,与合同效力存在与否关系不大。而其他违约责任形态如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则不仅必然基于合同有效成立,而且当事人选择余地有限。至于赔偿损失,虽也与合同有效存在与否无必然关联,但其适用多取决于法律规定。因此,相对于合同效力消灭原因而言,违约责任形态的把握更为容易,这也就决定了本文探讨的重点在于,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可运用违约责任条款范围的界定。

合同效力通常是因合同终止而消灭。对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④但对合同终止原因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界观点有所不一,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合同解除是否可归于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是合同无效是否属合同终止原因。而这两方面又恰恰均与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关系最为密切。

其一,合同解除能否归于合同终止原因,实质上体现为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否有必要加以区别的问题。对此,在各国立法中存在不同做法,在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中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国家一般将解除与终止作区分。⑤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和终止权虽都是形成权,但二者在效果上有本质的区别,如有的学者指出合同的终止是指持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称终止权,而合同解除则是溯及既往消灭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契约因解除而溯及地失其效力,终止则仅使契约对将来失其效力。”⑦的确,现行德国民法典也正是将合同解除权与终止权作分别规定。⑧另一种做法和观点是不严格区分终止和解除,直接将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如日

本民法就未规定合同的终止,但在合同解除时,根据解除是否溯及既往而分别规定。我国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则是规定合同终止,将解除与之等同。⑨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争论重点仅停留在解除和终止的范围和效力方面,那么得出应加以区别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考虑终止的用语在我国法律习惯上往往作为解除的上位概念使用,解除仅是终止的原因之一,解除是因,终止是果,如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那么,将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统称为解除,并包含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两种情形未尚不可,反而更有依据。⑩不过,即使如我国《合同法》那样安排,将解除作为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与其他终止原因一起规定,也不意味着解除与其他终止原因产生一样的效果。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是双方协议或一方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的具体表现,是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逻辑结果。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并非当事人间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毕竟原先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实现,其中必然有许多未料事宜需要解决和处理。而其他合同终止原因与解除不同,通常均体现为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其具体表现为权利实现或债务因债务人的不存在而无法继续履行,即立法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权利实现和当事人便利等因素,不仅考虑合同不再有履行效力,而且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需要解决其他事宜,亦即当事人间的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归于完全绝对的消灭。缘此,一般认为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效力的,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结束,但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违约方对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需赔偿,这也说明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必应采用清理补救措施。也正因如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区分合同终止效力的基础上应使用“相对终止”和“绝对终止”的概念,以准确地反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和合同之债消灭这两个范畴的法律问题。相对终止为合同履行终止,绝对终止是合同之债的消灭。绝对终止意味着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说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无须再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而相对终止意味当事人争议还不可避免的存在,该合同仍是判断当事人是非解决争议的依据。[11]

其二,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否区别,无效合同可否为终止原因?对此,我国理论界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却有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原因的先例,如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技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合同终止。[12]而现行《合同法》却反其道而行之,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予以单独规定。二者相较,笔者认为合同无效不归入合同终止原因更为妥当。理由是,就民法原理而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均是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具体表现,民法对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尽管干预力度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反映为否定性评价,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其均为自始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再发生其预期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仅产生法律所规定的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合意之债而属法定之债。既然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间无合同关系,那么何来合同权利义务;既然从未有过合同权利义务,又怎能终止?因此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原因有悖民法的逻辑和价值判断体系。应指出的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尽管当事人以设定合同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但因当事人已相互接触也会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故而,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同样也存在着需要继续清理的问题。

可见,虽然合同效力被否认不能归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但其与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仍具有相似之处,即存在当事人之间需要进行事后清理的情况。于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可否在以上两种原因致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继续适用的问题,就使人无法回避。笔者认为,对此应区别对待。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均自始、当然、完全和绝对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

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带。相反,合同的解除主要是私法自治的产物,它与合同无效后的清理应有区别,如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应可继续适用违约责任条款,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三、针对合同效力消灭后处理有关事宜的依据,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57条和第98条作出相应规定。《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能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就目前学界较常见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它是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仲裁条款有排斥诉讼管辖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否则,诉权作为法定权利是不能以当事人合意任意排除的。2 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质发生争议,在提交诉讼或仲裁前,应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又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4 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中国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与我国公共利益、主权、安全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设立法律适用条款,合同中若有此类条款自不能产生效力。[13]《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14]可以说,无论是“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是“结算和清理条款”,都是当事人为合同效力消灭后如何处理相关事宜而事先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效力的条款,它不因合同效力的终止或被否认而失去效力,否则这种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但问题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是否可包含违约责任条款,这单纯从文字表达上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宽泛地解释“解决争议的条款”,其既可包括仲裁条款等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的约定,也可包括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而且,《合同法》第57条规定的“解决争议条款”的适用并未区分合同无效、被撤销与合同终止,这又增添了司法实践的判断和具体操作麻烦。同样,“结算和清理条款”中的清理似乎也可包含以事先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了断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的有关事宜。

的确,《合同法》第57和98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均可作为合同效力消灭后处理有关事宜的依据,应无疑义。但笔者以为二者内涵和外延应有区别。结合前文所述合同效力消灭后有适用支付违约金需要的两种情况,应明确规定: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并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而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效力消灭后则应随之失效,不再维持其效力。进而明确《合同法》第57条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应仅限于程序性内容范围,而不包括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换言之,认定违约责任条款有独立性,可在合同效力消灭后继续适用的依据,是现有《合同法》第98条规定,而非第57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篇二: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合同法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 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

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归还财产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则上,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损失。因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虑对其期待利益的赔偿。(×)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

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纠纷

2001年12月28日,付某与夷陵区太平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达让协议。协议约定,国土所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给付某,土地使用证为宜县国用(99)字第173501462号,面积243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39年6月2日;15万元/亩,总价款548325元;付款办法为第一期在2001年12月27日付27万元,第二期在当年春节前付13万元,第三期在该所为付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日五日内付清余下的 148325元,付清后交付土地使用证。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前一天,付某交付27万元。协议签订后,付某于2002年1月10日按约定交付第二期合同款13万元。当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土所在与其他人的纠纷中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作出(2002)宜中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查封。因上述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同年8月1日,付某与国土所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某将其所持有的一份协议交给国土所,国土所退还付某已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同年9月23日,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土所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54832.5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国土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土地使转让协议,在部分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付某要求国土所按双方已协商解除的合同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属请求不当,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付某没有提出上诉。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原、被告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部分履行之后,因被告的违约,致使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解除了原协议。原协议解除后,被告退还了原告已支付的40万元转让费。现在原告依据已解除了的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在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因为合同已经解除,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来说已经消灭。从本案来看,原告方是受害方,其为签订、履行合同作出了相应的行为,在合同已不能履行时,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如何主张自已的权利呢?为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纠纷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本案双方是协议解除了原合同。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双方都希望解除合同,无论怎样,这纯属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应予允许,并且对协议解除合同不多加干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所涉及的已经解除的合同是非继续性的合同。原告在付清合同款后,被告负责办理过户登记,完成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就本案来说,原、被告所订的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之一是恢复原状。在这一点上,双方是不持异议的,而且在诉讼之前,双方已经部分解决了。但是,被告只是返还了原告支付的4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其占有原告的40万元长达7个月之久,所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返还。因此,原告正确的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的利息。法律后果之二是赔偿损失。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有溯及力,这样才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合同解除了,非违约而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害等等,如果这些损失客观存在,应当由违约方作出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及现在《合同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损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不履行所造的损失,因此种损失在债务人违约时已经存在,合同解除并不使这随同消失;二是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失,即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或称消极利益损失,但不包括合同不履行所致的损害,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双方已经选择解除合同,只能认为非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应得到的利益。因此原告正确主张权利的请求之二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当然,损失必须存在,而且应提供证据来证明。

综上,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至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但不妨碍原告以返还孳息和赔偿损失为诉讼请求,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2016合同法司法解释

篇四: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201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篇五: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2015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第1篇:产品销售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产品名称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

数量________

单价________(元)

【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合计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大写)

第二条包装: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交货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_______天。

第四条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___%作为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

第九条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建材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3篇:设备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甲方同意同乙方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_________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用于_________项目。将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设备外称的同时也请列出分项价格)

1.2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1.3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二条价格

2.1合同设备的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_________,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

第三条付款条款

合同第二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3.1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___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3.2交货款:在合同设备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___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3.3验收款:在合同设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___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四条合同设备的交货

4.1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_________周内,(此周应为最晚交货设备的周期),由乙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_________机场。货物的导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4.2乙方应于交货日14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第五条合同设备的检验

5.1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_________日内在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

5.2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5.3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设备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设备性能,双方仍然签署验货合格证书,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5.4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如果确认为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取得补充或替换设备。如果确认为甲方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尽快向甲方补充或替换设备。

第六条保证与赔偿

6.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6.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与原厂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详见附件。

6.3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运于至指定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的有缺陷设备后,应尽快将更换设备自费运至甲方。

6.4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第三周起每周按迟交货物总价的0.5%(百分之零点五)计,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上述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将被认为已足额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因迟交货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间接损失)。

6.5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0.5‰(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

6.6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八条仲裁条款

8.1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8.2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8.3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8.4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下称秘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9.2一方保证,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也包括乙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一方承认并同意,对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有者,将不直接、间接侵犯或损害对方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

9.3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1)出于评佑、论证将承担工作的需要;

(2)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3)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秘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给第三方。

9.4一方除经按本合同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信息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一方保证,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并保证上述代表与员工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整,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方赔偿因上述代表、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与其他支出。

9.5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约定的对双方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壹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透露合同内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11.4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1.5本合同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电子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_______系列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是_______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

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销售。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产品的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货,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配货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配货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费用。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如乙方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坏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8、销售任务:乙方应完成总的销售额为: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条件为款到付货,即乙方每次定货需先将货款汇至甲方帐户内,甲方在确认款已到帐后5日内发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为乙方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培训设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二、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一个月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出厂价_______元/套;

乙方累计销售台以上时在出货时即可以可享受______________的优惠;

若乙方销售业绩特别出色,甲方将给乙方更大的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乙方具有优先续签本协议的权利。

四、违约责任:

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2)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未按要求付货款;

(3)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两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4)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六: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2015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第1篇: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牌号、商标产地或厂家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备注执行记录合计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

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第2篇: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合同法商品无货赔偿】

第七条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第3篇:水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海产品的名称、品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

品种名称数量(KG)单价金额备注

第二条订购的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格协商计算。

第三条交货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称重,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以渔港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货物验收称重完毕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_______%以内(含_______%)。

第六条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押款甲方应付货款

第七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称重完毕后_______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当事人一方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或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货款,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4篇: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货方):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购货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的供应

1、甲方向乙方供应商品的品种、数量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订单为准。

2、甲方有新产品推出时,应第一时间推荐给乙方,以便共同创造商机。如乙方确定经营,将按乙方新商品入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商品的质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在甲方每次向乙方供应商品时,双方可在订单上对该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交所供应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三、商品的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订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订价。

2、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甲方供应的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为每一具体商品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积极配合,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的相对稳定和统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其他客户所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

4、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否则,乙方仍按旧价和甲方进行结算,并允许乙方在提价生效前的订单有效,以旧价进货。

四、商品的包装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没有通用的方式,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商品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卫生地运抵乙方。

2、甲方商品包装之标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法、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必须有清晰的标示。

3、双方可在订单中订明具体商品的包装方式标准,乙方可要求在供应乙方的商品贴上货号、条码、标签。商品的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向甲方采购货品。

2、订单期限和供货期限由具体的订单规定。

3、若乙方更改订单,甲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

4、供货的地点由具体的订单指定。

5、甲方须保证在收到乙方订单后,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段,在36小时内将商品送抵乙方配货中心或指定的分店内。如缺货应在乙方下订单后6小时内通知乙方,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乙方将考虑和甲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甲方缺货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的权利。

6、供货方式采用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要求甲方分开送货。

7、甲方交货时,应提供乙方的订单复印本,并采用乙方规定的送货单填写模式列明送货的各项商品数量。

8、送货的运费有甲方负责

六、检验的标准与方式

1、对于甲方供应的货物,乙方在验收时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之标准做为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或只对货物进行抽检。

七、供应商品的退货

1、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漏罐、涨罐、涨包、穿孔、变质、破碎等);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货物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货品,如发现甲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均可向甲方提出质量争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而且乙方因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3、甲方同意为乙方更换保质期剩余两个月内的产品(个别保质期较短的商品除外)。

4、甲方须协助乙方控制好库存,加快周转,保证乙方不断货。如乙方出现个别情况下的库存过大或失控,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和退换。

5、甲方在应该退货时,在乙方通知两次甲方仍不处理的,乙方当已退货处理,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扣除该批货款,并在一个月后销毁该批商品。

6、所有情况下的退货运费有甲方负责

八、货款结算方式

1、实销实结:甲乙双方在每月_____日核对甲方商品的实际销量。在双方对单后天内为甲方结算货款。

2、保底结算: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保底金额。在甲方商品送抵乙方的金额超过保底金额_____元后按结算期_____天为甲方结算货款。

3、数期结算:在甲方商品送抵乙方后天,为甲方结算货款。

4、乙方新店开业所订商品货款的付款方式为:

5、乙方对甲方新入场商品货款的付款方式为:

6、乙方支付方式为(A、电汇;B、支票;C、现金)。如乙方提前付款,甲方可给予的现金折扣为:提前10天为1%,提前20天为2%,提前30天为3%。

7、甲方结算时须按乙方关于发票的提供要求提供不低于结算总额_____%的合法增zhí shuì发票,如因甲方提供违法的增zhí shuì发票,致使乙方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或罚款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单方面负责。

8、乙方采购甲方商品超过约定金额一定比例,甲方给予乙方实际采购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折扣,上述奖励折扣在次年一月份内双方核对实际购销金额后,甲方以现金形式付清,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双方同意年终奖励不包括平时促销的奖励或单品销售的奖励。如因甲方的原因(如缺货、送货不及时等)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指标,按本合同中的最低年终奖励率计算。

9、乙方保证全年购进双方指定的商品(另付商品清单),甲方提供_____%的年终奖励。

九、其他约定

1、甲方须保证在有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商品促销或销售奖励等活动时,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协助乙方进行相同的活动。

2、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店内进行的各种促销活动(另付清单并签署)。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多交或少交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多交的商品,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部分的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的商品。

2、甲乙双方签订促销协议,若甲方出现促销价有效期内延迟交货或交货数量短少甚至不交货的情况,应向乙方赔偿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合同供应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提供假冒伪劣、变质、变味的产品,导致乙方遭受相关zhèng fǔ 部门或引致乙方顾客的投诉,乙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赔偿乙方商誉损失的权利。

5、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如果高于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其它客户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乙方有权不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超出部分货款两倍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6、如果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因所有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或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中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在合同所列附件齐全,并甲方为单位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及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及加盖手指模、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促销补充合约:

项目明细促销费用备注

促销次数/年

天数/次数每次促销的天数

折扣_____%

免费商品

赠品价值人民币

海报赞助费/档人民币_____/档期

特别年节新年人民币_____/店

春节人民币_____/店

劳动节人民币_____/店

国庆人民币_____/店

中秋节人民币_____/店

赞助公司庆典赞助费人民币_____/次

开业赞助费人民币_____/店

店庆赞助费人民币_____/店

灯箱广告费人民币_____/个

代表签名:__________公章:

供应商签名及盖章供应商签名:供应商公章:

以上促销补充合约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后再签订。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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