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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范本

2016-09-24 10:33:13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图书出版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的 ...

  图书出版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的编辑,并通过印刷发行向社会出售的活动。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图书出版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选择。

  图书出版合同范本

  著作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 版 者(以下简称乙方):

  著作权代理人:

  著译稿名称:

  作品署名:

  甲方授权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上列书稿。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书稿的专有出版权由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有效期内授予乙方。乙方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中文版/电子版形式出版,并在国内发行。

  第二条 本书稿系甲方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享有著作权。

  甲方保证上述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含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侮辱或诽谤他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图书出版后如作品含有上述内容,或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书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甲方若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并可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数(估):开本:  印 数: 图表:  定价(估):附录:

  第五条 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上述作品的齐、清、定稿件(打印稿+软/光盘)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_____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或所交稿件经多次修改仍达不到出版要求的,乙方可以终止出版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第八条约定并已支付的预付稿酬。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_____年_____月之前出版本书稿。最低印数为_____册。如出现乙方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须推迟出版日期,乙方应与甲方另议出版日期。

  第七条  乙方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其中一种向  甲方支付稿酬:

  1.基本稿酬+印数稿酬(注:印数超过10000册支付印数稿酬):  _____元/千字×千字数+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8%

  2.一次性付酬:_____元。

  3.版税:_____ 元(图书定价)×_____(版税率%)× 销售册数。

  第八条

  (一)以基本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二)以一次性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甲方交稿后30日内向甲方付清;

  (三)以版次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根据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签字30日内可以向甲方预付_____元作为预付稿酬。

  第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订本、缩编本的付酬方式和标准应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须取得乙方的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_____%交付甲方。第十一条 本书稿首次出版后,乙方应赠送甲方样书_____册。乙方同意甲方本人在本书稿首次出版后3个月内按_____折购书_____册,但需在付印前预订。

  第十二条 本书稿首次出版一年之内,乙方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乙方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并送校正本;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书稿。

  第十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出版上述作品的权利,出版所得的报酬(非买断)甲乙双方按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由双方协调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著作权管理机构调制、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具体条款可在“附加条款”中列出。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著作权委托人: 法人代表:

  签字/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著作权人):

  经营地址/个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号:

  乙方(出版者):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作品名称: (以下简称“作品”)

  甲乙双方就作品的出版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权利许可

  1.1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 (①中国大陆;②中国香港;③中国澳门;④中国台湾;⑤其它地区 ;⑥全世界国家和地区)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 【①中文简体字版;②中文繁体字版;③外文版(语种: )】的 (①专有出版权;②非专有出版权)。

  除前述甲方许可乙方的权利外,乙方如需行使作品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的,乙方应与甲方另行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许可乙方的权利是专有出版权的,就甲方未许可乙方的其他著作财产权,甲方如需行使的,应在乙方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______月后方可行使。

  1.2 甲方许可乙方的权利期限为 年,自 ( ①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②作品按本合同约定以纸质图书形式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③其他: )。

  1.3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许可乙方的权利,且保证上述作品(含作品中甲方提供的图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或有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形。甲方违反前述保证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甲方许可乙方的权利是专有出版权的,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内将许可乙方的权利自行行使或再重复许可、转让给第三人行使。甲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作品要求

  2.1甲方交付的作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2.1.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1.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1.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2.1.5宣扬邪教、迷信的;

  2.1.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2.1.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2.1.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1.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2.1.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2甲方交付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作品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3甲方交付的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2.3.2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符号等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尚无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习惯用法,但全书应保持一致。

  2.3.3其他: 。

  第三条 作品交付

  3.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作品的誉清稿(齐、清、定)的 (①电子稿;②打印稿) 份交付乙方。

  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如双方不能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如有),甲方应返还给乙方;如双方另行约定了交稿日期的,甲方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日期内仍不能交稿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如有),甲方应返还给乙方,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交付作品的除外。

  3.2甲方交付的作品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乙方要求甲方进行修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的具体修改意见,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修改。甲方经 次修改仍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如系乙方主动约稿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人民币 元。

  第四条 作品出版

  4.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要求的作品之日起 日内出版作品。本合同有效期内作品的最低印数为 册。

  乙方不能按时出版作品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内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如双方不能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如有),甲方无需返还给乙方;如双方另行约定了出版日期的,乙方在另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出版作品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如有),甲方无需返还给乙方,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出版延迟的除外。

  4.2 作品署真名、署笔名及作品的著作方式(著、编著、编、其他著作方式)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在作品的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按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为甲方署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

  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为: 。

  4.3甲方 (①同意;②不同意)乙方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甲方 (①同意;②不同意)乙方对作品增加图表、内容及前言、后记。

  4.4 作品经乙方三审三校后的校样在出版前乙方需交付甲方进行审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校样后 日内审校完毕后签署意见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并将审校的校样退还给乙方的,乙方可按计划付印。

  乙方应听取甲方对作品的封面及版式设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5 乙方出版作品的中文简体字版图书的开本应为 开 本(①精装;②普通);纸质应为 ;内文字体应为 号字体。

  若甲方授权乙方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中文繁体字版的,乙方出版作品的繁体字版图书的开本应为 开 本(①精装;②普通);纸质应为 ;内文字体应为 号字体。

  若甲方授权乙方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外文版(语种: )的,乙方出版作品的外文版(语种: )图书的开本应为 开 本(①精装;②普通);纸质应为 ;内文字体应为 号字体。

  4.6甲方交付的作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而乙方决定不予出版的,如为约稿作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人民币 元;非约稿作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人民币 元。

  4.7 作品首次出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样书 册,甲方可以 折扣价格向乙方购买图书 ( ① 册;②不限)。

  第五条 报酬

  5.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中文简体字版的,乙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5.1.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字数以 为准,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印数(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每印一千册,印数为1,不足千册的,按千册计算) ×基本稿酬的 %。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付酬时间为: 。

  5.1.2一次性付酬: 元。

  以一次性付酬方式付酬的,乙方付酬时间为: 。

  5.1.3版税:图书定价× %(版税率)× 【①印数②实际发行数③其他: 】

  以版税付酬方式付酬的,乙方付酬时间为 。

  5.1.4其他付酬方式: 。

  5.2若甲方授权乙方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中文繁体字版的,乙方的付酬方式为: 。

  5.3若甲方授权乙方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外文版(语种: )的,乙方的付酬方式为: 。

  5.4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的,甲方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并载明核查权限。经核查,甲方发现乙方少付甲方应得报酬的,乙方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按少付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甲方的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作品宣传

  6.1 乙方将作品列入某一丛书、某一系列或将作品列入某一丛书、某一系列进行宣传的,应经甲方同意。

  6.2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作品出版时,在图书上包括但不限于封面、扉页、版权页、书内登载或夹带非本作品的商业广告及公益广告。

  6.3乙方为宣传本作品之目的,在本作品的图书、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宣传内容需事先经甲方同意。

  6.4乙方为宣传本作品图书之目的,需要甲方参加本作品图书之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甲方参加座谈会、签名售书的,应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参加的,相关交通、食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劳务费,劳务费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6.5为宣传本作品图书之目的,甲方 (①同意;②不同意)乙方可将上述作品的 (①不超过的 %的内容;②全部内容) (①自行;②许可第三方;③许可第三方再许可他人)在网络、报刊、广播电台等各种媒体上以信息网络传播、连载、广播等方式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上述作品的内容自行或许可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再许可他人在网络、报刊、广播电台等各种媒体上以信息网络传播、连载、广播等方式使用的,乙方因此所获得的税前报酬,甲乙双方按甲方 %,乙方 %进行分配,乙方应在获得报酬后 日内将甲方应得的报酬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作品发行

  7.1 乙方应在作品首次出版后 月内完成本作品图书的第一轮发行。

  7.2 乙方应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每六个月后的 日内向甲方提供本作品图书的书面发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行数量、发行的地域范围等内容,并应附本作品图书委印单复印件。

  7.3乙方在本作品的图书首次出版后 月内,不得低于图书定价的 %向外进行发行。

  第八条 作品重印、再版

  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作品的重印、再版。乙方重印、再版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若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的,应在接到乙方重印、再版通知后 _____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回复乙方,乙方按修改后版本进行重印、再版,否则乙方可按原版内容重印、再版。

  8.2作品中文简体字版图书重印、再版时,乙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8.2.1乙方重印、再版时仅支付印数稿酬。印数稿酬按印数× 元/每千字×千字的 %计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每印一千册,印数为1,不足千册的,按千册计算;字数以 为准,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印数稿酬支付时间为 。

  8.2.2重印、再版时不再支付任何报酬。

  8.2.3乙方重印、再版时,按重印、再版图书定价× %(版税率)× 【①印数②实际发行数③其他: 】向甲方支付报酬。报酬支付时间为 。

  8.2.4 其他报酬支付方式: 。

  8.3如甲方授权乙方以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中文繁体字版的,作品中文繁体字版图书重印、再版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为: 。

  8.4若甲方授权乙方以纸质图书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外文版(语种: )的,作品外文版(语种: )图书重印、再版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为: 。

  第九条 代理

  本合同甲方未授予乙方的著作财产权,甲方 (①同意;②不同意)授权乙方代理。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代理的,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①确定许可的权利种类、期限、地域范围、权利性质、付酬标准和办法等与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内容;②代为收取许可使用报酬;③代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④其他权限: )。乙方代理所得税前报酬按甲方 %,乙方 %进行分配。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乙方应在与第三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前将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代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除另有约定外,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报酬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报酬的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4.3条的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应在作品重印时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在重印时拒绝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1、6.2、6.3、6.5条的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3条的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提出,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6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乙方提出,不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7本合同因乙方原因,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的,乙方已印图书不得继续销售;本合同因甲方原因,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的,乙方已印图书可以继续销售。

  第十二条 其他事宜

  1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互不负违约赔偿责任。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12.2因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出版或不能出版作品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2.3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①甲方;②乙方;③其他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任何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通知、提供资料,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下述通讯信息以上门、快递、传真或电邮方式送达,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通讯信息。以上门方式送达的,在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送达的,在传真或电邮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时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快递公司应为合法注册公司,快递进程可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查询),在快递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甲方指定人员姓名: 乙方指定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后的联系信息自到达被通知方次日起生效。

  12.6本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纳税。本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均为税前报酬,甲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

  12.7本合同附件:①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②其他: ;

  12.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用语释义

  13.1复制,指以印刷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13.2发行,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13.3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

  13.4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5约稿作品,指图书出版者主动向著作权人发出邀请,约请著作权人按特定主题或特定内容进行创作并承诺出版的作品。

  13.6重印,指将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改变而重新印刷。

  13.7再版,又称重版,即利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再版时,著作权人有权修改,图书出版者也可以改变版本种类。

  13.8代理,指代理人(出版者)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著作权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

  关于出版合同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出版合同的规定既不系统,也不全面,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利益,也不利于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出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应当完善有关出版合同的规定,理顺出版合同的立法体系,合理界定出版合同的定义,详细规定出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作品的二次使用权、约稿合同、支付报酬、合同变更等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出版;出版合同;缺陷;重构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出版事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作者和出版者之间的联系纽带,出版合同在出版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合同法及著作权法对于出版合同缺乏系统和全面的规定,作者和出版社之间争议不断,严重挫伤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影响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在 2012 年 3 月公布的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及2012 年 7 月公布的 《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二稿大幅裁剪了涉及出版合同的法律条文。这样一来,出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出版合同纠纷难以解决,有关出版合同的法律适用也陷入了困境,这既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利益,也不利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和大繁荣。为此,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并提出完善著作权法中有关出版合同立法的建议。

  一、关于出版合同立法体系形成的回顾与反思

  出版合同通常是指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就作品出版所达成的协议,作者负有交付作品及许可出版的义务,出版者负有支付报酬和出版图书的义务。签订出版合同的意义在于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使著作权人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以便为创作活动提供激励。[1]

  在国外,多数国家都在著作权法中单独设立“出版合同”一节并系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巴西著作权法》第 53 条至第 67 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 132 -1 条至第 L. 132 -17 条、《德国著作权法》第 37 条至第 44 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 118 条至第 135条、《日本著作权法》第 79 条至第 88 条都有关于出版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出版合同的范围、出版合同的订立、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出版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法律责任等问题。之所以采取该立法例,主要是考虑到著作权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利,因此对出版合同的规范也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性。[2]当然,也有个别国家或地区(如巴西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出版合同的内容。

  我国在建国后,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大量的涉及出版合同的纠纷,解决此类纠纷不仅有利于保护作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传播。为此,我国在一些政府文件中对出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例如,1950 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 《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该决议指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 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3]1958 年 7 月,文化部颁布了第一个正式统一的稿酬规定,即 《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于同年 8 月 1 日起在北京、上海试行。此后,我国还发布了 《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 《关于试行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的通知》、《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等涉及稿酬的文件。1984 年 6 月,文化部颁发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第 13 条明确规定作者和出版社应就作品的使用签订出版合同。1985 年,文化部又制订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就作品出版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提供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的版本供各出版单位参考[4]。

  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末,我国在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将出版合同规定于该法之中,[5]后因此类合同过于特殊而未包括在内。后来,我国立法部门决定将有关出版合同的规定纳入 《著作权法》之中。1990 年的 《著作权法》第 3 章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 4 章第 1 节对于图书、报刊的出版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为了便于执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自费出版、图书脱销、作品转载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为了引导当事人签定合同,1990 年,国家版权局下发了 《关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草拟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1992 年,国家版权局又颁发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对规范出版行业内作者与出版社的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9 年,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国家版权局对该标准样式又作了补充和修改。为了协调付酬纠纷,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付酬标准,如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等。

  由上可知,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已对出版合同有所规范,但与其他国家的专门立法相比,我国有关出版合同的立法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现行法没有单独就出版合同进行系统立法。《著作权法》没有单独设立出版合同一节,而是在第 4 章第 1 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中对出版问题进行了简要规定,内容涉及出版合同订立程序、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人交付图书的义务、出版者出版图书和付酬的义务、图书再版和重印的处理、向杂志社投稿的效力、作品的修改问题,对于出版合同的定义、自费出版、版税计算方式、合同撤销、合同转让等问题未予规定。因此,现行法律规定没有突出出版合同的重要地位,内容比较零碎、片面,缺乏专门的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后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时,只好对自费出版、图书脱销、作品转载等问题进行了补充。2012 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不仅未增加有关出版合同的内容,反而大大删减了已有的条文。例如,《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取消了现行法律第 4 章的 “图书、报刊的出版”一节,而将有关出版合同的规定纳入第 5 章第 1 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之中。在内容上,该节仅在第51 条、52 条、53 条就专有出版权、图书的重印和再版问题作了规定,其他问题只能参照著作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显然,这一立法例大大降低了出版合同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其内容上的简略不利于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利于解决出版合同纠纷,这必将影响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与促进包括出版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宗旨相悖。因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上述规定是一种倒退。

  第二,关于出版合同的法律渊源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当前,涉及出版合同的法律渊源既有《合同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民事规范,也有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还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 《关于颁布<</FONT>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条文繁多,内容庞杂。之所以形成这一局面,主要是因为 《著作权法》制定较晚,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根据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精神,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补充。虽然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处理出版合同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们法律效力过低,权威性不够,而且内容上发生重复、抵触的现象屡见不鲜,这非常不利于维护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图书出版合同》为例,它仅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一个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的参考性文件,为当事人正确签订出版合同提供规范性指引,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因此对合同当事人仅具有参考性价值。其实,该文件涉及的许多内容都应在 《著作权法》中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现行《著作权法》及其修改草案没有对于出版合同问题进行系统立法,有关出版合同的法律渊源比较庞杂,不能有效规范出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通过法律的修订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关于出版合同内容规定之缺陷

  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出版合同内容的规定非常简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更是内容单薄,涉及面过窄。具体而言,现行法的规定主要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法律未明确规定出版合同的定义和范围。现行 《著作权法》第 4 章并未解释出版合同的概念,因此人们对出版合同的理解莫衷一是,容易使人们对出版合同的范围发生争议。有人认为,图书出版合同是 “出版社同著作权人(主要是作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就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使用的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该定义强调出版合同是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协议,但未明确自费出版合同是否属于出版合同。还有人认为,图书出版合同是指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许可出版社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图书形式使用,由出版社承担印刷与发行费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协议。”[7]显然,该定义将自费出版合同明确排除于出版合同之外。其实,上述定义都只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图书出版合同,而未涵盖报刊出版合同、电子出版合同的内容。此外,当今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自费出版合同、网络出版合同,它们是否受 《著作权法》的调整,立法未明确。例如,在宋连生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宋连生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与湖北人民出版社订立 《图书出版合同》,授予湖北人民出版社在 5 年的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农业学大寨始末》一书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该书起印数 8000 册,湖北人民出版社按 8% 版税率支付宋连生稿酬。宋连生同时授予湖北人民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该书电子版、网络版权利,湖北人民出版社按电子版、网络版图书实际销售码洋的 6% 向宋连生支付报酬。[8]上述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双方就为电子出版、网络出版的性质问题发生了争议。

  第二,法律未规定约稿合同。所谓约稿合同,是指出版者与作者之间就未来创作的稿件约定出版的协议,它在规范作者和出版者权利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至60 年代中期,我国的出版单位曾与作者订立过约稿合同,但“文化大革命”时期废止了约稿制度。1979 年以后,该制度又逐步恢复。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社与作者签订了大量的约稿合同,也发生了许多纠纷。例如,在张甲诉北京燕山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李某某与燕山出版社订立了《编选出版合同》,约定出版《欧亨利精选集》。李某某是该书的编选者,他向张甲约稿翻译《欧亨利精选集》。后来,张甲和出版社就支付稿酬问题发生了纠纷。[9]对于此类纠纷,由于《著作权法》未予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关于作者获得报酬的规定不合理。《著作权法》第 30 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未规定付酬标准,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只能适用该法第 28 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该规定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作者很难通过约定获得合理的报酬。相对于出版者,作者在出版谈判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出版者通常是财力雄厚的大企业,而作者往往是势单力薄的自然人,经济实力不可同日而语。作者为了能发表自己的作品,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在付酬数额上让步,年轻的、名气不大的作者更是如此。例如,著名作家鲁迅在 1929 年也遇到了北新书局长期拖欠其稿酬的事情,最终不得不与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对簿公堂。对于名气不大的作家而言,不支付稿酬或拖欠稿酬更是家常便饭。[10]此外,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版权交易需要一定的成本,而作者往往难以承担交易费用,只能被迫在报酬方面让步。这样一来,出版社常常降低稿费,不付稿酬,作者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第二,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也不尽合理。就出版而言,国家版权局 1999 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 6 条规定:“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 30 -100 元,改编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 10 -50 元,汇编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 3 -10 元,翻译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 20 -80 元”。一些学者经过研究发现,以实际购买力计算,现行的付酬标准远低于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的付酬标准,“文字稿酬表面上数字不断增大,但增长的幅度小于物价增长的幅度,造成文字稿酬的购买力暗地下滑。”[11]此外,该标准只涉及文字作品,而未涵盖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其他作品,也未涉及电子出版、网络出版等问题。就效力而言,该付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立法的权威性不足。[12]第三,法律上没有规定作者的查阅出版账目的权利。《著作权法》未规定作者有查阅出版者账目的权利,即使作者和出版者约定以版税方式计酬,作者也不知道其作品究竟被印刷了多少册,其报酬数额完全由出版者决定,作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第四,法律未规定作者在图书再版时的修改权。通常而言,作者往往希望在图书再版时能对原作进行适当的修改,这样可以使作品内容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也确认了作者在图书再版时拥有修改或增删其作品的权利,如 《日本著作权法》第 82 条的规定。我国 《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了作者的修改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 34 条规定了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拥有修改作品的权利,不过,上述规定未涉及作品再版时的修改问题,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利益。

  第五,法律未规定作者对于作品著作权的瑕疵担保义务。作者在向出版者交付作品时,应确保其交付的作品的著作权完整、有效且不受第三人的追索。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6 条规定:“出版权授予人,应担保其于契约成立时,有出版授予之权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护者,并应担保该著作有著作权。”该瑕疵担保责任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之所以就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乃因价金与标的物间存在所谓的主观的均衡关系。标的物有瑕疵,即不符合买受人依买卖合同就标的物的正当期待,故依合同正义的理念,买受人得请求减少价金或者解除合同。[13]著作权瑕疵一般包括: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作者重复授权、著作权已过保护期限等等。如果著作权的授予存在瑕疵,作者应承担减少价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作者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纠纷。例如,2009 年 2 月,作家王刚将 《福布斯咒语》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世纪文景公司,不久又通过合同再次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两社均按合同约定出版了该书,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个版本的 《福布斯咒语》,严重损害出版社的利益。后来,两家出版社为此而对簿公堂,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14]由上可知,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对于保护出版者的相关利益非常重要,我们颇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该制度。

  第六,法律未规定出版权的让与问题。在实践中,当出版社的经营发生变化时,出版社有时需要转让图书的出版权。对此,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予肯定,但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 87 条规定:“在复制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版权可以转让或者作为质权的标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132 -16 条的规定则更详细,出版人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独立于营业资产而转让出版权。如果营业资产的转让严重损害作者的财产利益或精神利益,作者可要求赔偿甚至撤销合同。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予规定,不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纠纷。

  三、关于出版合同立法的重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据统计,2011 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超过 3. 9 万亿,其中新闻出版业总产值超过 1. 5 万亿,占整个文化产业产值的比重约为38%,[15]在文化产业格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来保驾护航。因此,我国应当对著作权法中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以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完善对出版合同的法律规制:

  第一,理顺关于出版合同的立法体系。所谓立法体系,通常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依一定逻辑结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合理的立法体系具有条理逻辑性、结构整体性、效力统一性的特征,[16]有利于提升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考虑到出版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第 5 章“权利的行使”部分增设一节以详细规定出版合同的具体内容。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一是应对《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应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出版合同规定的成熟立法,三是应逐步减少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中有关出版合同的规定,而将其中比较成熟的规定吸收进著作权法。对于不宜在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使出版合同的法律规定体系化,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立法的权威性,减少了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合理界定出版合同的定义。《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当对出版合同的定义予以界定,主要应解决如下问题:(1)拓宽出版的含义。现行《著作权法》第 58 条将出版界定为“作品的复制、发行”,这一定义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图书出版和报刊出版,不能涵盖所有的出版类型。当前,社会上出现了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等新型出版方式。音像出版是一种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载体出版作品的方式。电子出版是一种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工艺过程,作品的信息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光、电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借助计算机或类似的设备来进行。上述两种出版形式都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行为,因此现有的出版定义可以适用于此。不过,网络出版不同于上述出版方式,它又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17]对于这种出版方式,德国学者认为借助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的行为属于一种新的使用类型,不能被传统的图书出版概念所包括。[18]笔者认为,网络出版既包括对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也包括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而信息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行为。考虑到网络出版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作品出版方式,且我国已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承认了网络出版的合法性,著作权法修订时应扩大出版的含义,将其解释为:“作品的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2)合理界定出版合同的主体。根据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我们可以将出版合同的主体界定为包括作者在内的著作权人,以及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3)排除自费出版合同。自费出版合同是指由著作权人支付出版经费,委托出版人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制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并予以发行的合同。此类合同不涉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19]作品的使用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因此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此。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132 -3 条及我国 《著作权法》第 30 条均强调出版合同为有偿合同,自费出版合同被排除在外。当然,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自费出版合同纠纷,法院在解决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处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出版合同的定义界定为:“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交付出版者,出版者对作品予以复制、发行或通过网络传播,并支付合理报酬的协议。”

  第三,合理界定出版合同的标的。出版合同的标的通常应限于作者所拥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生活实践中,许多出版者往往在出版合同中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改编、翻译、摄制影视作品、表演、广播等权利,而著作权人往往因处于弱势地位或因经验欠缺而低价转让,其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20]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一些国家已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出版者需要对作品改编、翻译、摄制影视作品、表演、广播或作其他使用,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合理的报酬。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 119 条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出版合同中权利的让与不涉及演绎和改编作品的使用权,包括电影改编、播放和录音等权利。”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尤为重要,我国 《著作权法》应吸收这一规定。

  第四,对约稿合同予以规范。约稿合同是出版合同的一种类型,著作权法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上应当规定如下内容:(1)约稿合同的定义,即作者与出版者就未来创作的稿件约定出版的合同。(2)约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者应当依约定的期限创作完成作品并交付给出版者,未约定交稿期限的视为无效合同。出版者收到作品后应依约定的期限出版作品并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3)约稿合同的解除。如果作者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作品,则出版者可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或直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有些作者交付了约定的稿件,但出版者却以质量不合格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而拒绝出版,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利益。对此,一些学者提出如下补救措施: 首先,出版者应证明作者交付的稿件的内容或质量与约定不一致,出版者不能以市场发生变化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其次,在作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出版者应继续履行出版义务。再次,出版者应补偿无过错的作者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21]对于上述建议,我国 《著作权法》也可予以吸收。

  第五,合理界定著作权人的义务。在出版过程中,著作权人通常负有如下义务:(1)按期交付作品给出版者;(2)对于作品的瑕疵担保义务。它包括两方面义务: 一是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著作权人应保障所交付的作品的文稿在外观上看已处于适合复制的状态,而且作品的内容与范围都与合同约定的目的相符,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著作权人应担保所交付的作品的著作权完整、有效且不受第三人的追索,如果交付的作品的著作权存在瑕疵,则出版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减少价款或要求著作权人赔偿损失。应注意的是,作品的原件的所有权仍由作者享有。

  第六,合理界定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应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要求出版者依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作品;(2)就作品出版而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3)修改作品的权利。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作品首次出版过程中的修改权。作者在作品印刷出版前可以修改作品,但不得改变作品的性质和用途,对因修改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作者承担。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520 条规定:“著作人于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责任之范围内,得订正或修改著作。但对于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预见之费用,应负赔偿责任。”二是作品再版时的修改权。作品再版时,作者有权要求修改作品,出版者也有义务通知作者。此时一般不会给出版者带来发行上的损失,因此出版者应予同意。

  第七,合理界定出版者的义务。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负有如下义务:(1)以自有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数量和期限出版作品。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依法律的规定或惯例出版作品。(2)在每一份作品的复制件上依约定标明作者的姓名、笔名或隐匿姓名。(3)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出版者如果需要对作品进行修订,应取得作者的同意,以免因作品的修改而损害作者的名誉。[22](4)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报酬。(5)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6)向作者支付样书的义务。尽管我国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该义务,但从行业惯例看,作者在作品出版后通常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样书,并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图书。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可对此进行约定。(7)妥善保管作者的原稿的义务。出版者应妥善保管作者的原稿,在作品出版后一般应退还给作者。如果丢失或损毁原稿,则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八,合理界定出版者的权利。《著作权法》应规定出版者享有如下权利:(1)出版者依照约定对于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在该约定期限内出版作品。[23]如果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如何处理呢? 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 52 条规定,在该情况下,应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比较准确,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九,合理规定出版者支付报酬的方式及标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应作如下修订:(1)明确规定作者有权获得合理报酬,该报酬应不低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投入和其他投入,也不应低于市场上类似作品被使用的报酬。(2)增加作者的报酬修改权。在出版合同签订后,如作者认为约定的报酬与使用作品的收益严重失衡时,作者有权要求修改双方已约定的报酬。如使用人不同意,作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在国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 131 -5 条、《德国著作权法》第 32 条第 1 款和 《西班牙著作权法》第 47 条都有类似的规定。(3)增加作者的查账权和作品使用人的报告义务。出版合同签订后,出版者应就出版作品的数量及收入向作者报告账目。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的方式,作者可要求出版人一年至少报告一次该会计年度中制作复制品的数量,并指明每次印刷的时间和数量以及库存数量。(4)法律上应具体规定付酬的方式,如按使用作品收入的一定比例付酬、一次性付酬,等等。(5)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条例,规定各类作品出版行为的付酬的基本原则、付酬的方式、付酬的计算方式、付酬的减免、账目的审查等内容。[24]

  第十,合理规定出版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终止情形。当情事发生变更时,出版合同的内容应作相应的变更。具体而言,《著作权法》应规定如下几种出版合同变更的条件:(1)双方约定变更出版合同的内容;(2)经著作权人同意出版者可以向其他出版者转让出版权。出版者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在有可能损害作者声誉的情况下,出版者所取得的权利也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的其他变更合同的条件。此外,《著作权法》还应规定出版合同的终止条件:(1)出版合同期限届满;(2)出版者不依约定出版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知出版者在 6 个月内出版作品,否则著作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作品创作失败而致合同无法履行的;(4)作品未完成前,如作者死亡,或丧失创作能力,或非因其过失致不能完成作品者,出版合同终止;(5)图书脱销后,经著作权人通知,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6)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图书出版合同终止后,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合理界定出版合同的内容,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利益关系重大。为了促进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抓住著作权法修订的契机,对于出版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规范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价值目标。

  【作者简介】

  胡开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日] 田村善之: 《日本知识产权法》,周超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93 页。

  [2]郑成思:《对现代合同制度再认识的三次升级》,《法学家》1999 年第 3 期,第 74 页。

  [3]《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编: 《中国著作权实用全书》,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第28 - 31 页。

  [4]该通知于 2003 年已被国家版权局废除,现已失效。

  [5]张广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法学研究》1995 年第 5 期,第 5 页。

  [6]赵桂茹:《图书出版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国版权》2007 年第 11 期,第 52 页。

  [7]徐德欢:《图书出版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出版科学》2002 年第 1 期,第 40 页。

  [8]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宋连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 11138 号。

  [9]张甲诉北京燕山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 9 号。

  [10]叶中强:《稿费、版税制度的建立与近现代文人的生成》,《上海大学学报》2006 年第 5 期。

  [11]李海文:《新中国 60 年的著作稿酬与币值的发展历程》,《中国出版》2009 年 9 期,第 60 -64 页。

  [12]郭勇:《对完善我国版税制度的几点建议》,《中国科技产业》2005 年第 4 期。

  [13]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1 页。

  [14]罗皓菱:《王刚新作 “一女二嫁”官司》,《西安晚报》2009 年 6 月 21 日,第 10 版。

  [15]本报评论员:《推动跨越发展,成为文化发展主力军》,《中国出版》2012 年第 3 期,第 1 页。

  [16]谢晖:《论法律体系》,《政法论丛》2004 年第 3 期。

  [1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 5 条。

  [18][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33 页。

  [19]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2 页。

  [20]江筱湖:《出版界纠纷不断,“契约时代”何时到来?》,《中国文化报》2007 年 8 月 24 日,第 2 版。

  [21]Calvin R. House. Good Faith Rejection And Specific Performance In Publishing Contracts: Safeguarding The Author's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51 Brooklyn L. Rev. 95. FALL,1984.

  [22]Paul Goldstein,Goldstein on copyright(third edition)volume I,2009,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5:89.

  [23]对于作者而言,他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将该作品交给其他出版社出版,这被称为是竞业禁止义务。参见前引〔18〕,M•雷炳德书,第 436 页。

  [24]具体内容可参见胡开忠:《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探析》,《法商研究》2012 年第 1 期。

  中国作协权保办发布图书出版合同最新注解

  近日,由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杨承志率领、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权保办组成的调研小组,就作家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不少作家反映,当前的图书出版合同陷阱太多。为此,权保办以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例,对签合同时的特别条款加以注解,供大家参考。权保办希望作家们在审读合同时擦亮眼睛,据理力争,对一些不合理或不完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附:图书出版合同最新注解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 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注解】本条款需明确作品的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的使用地区是仅限中国大陆,还是包括港澳台,或是全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使用繁、简体文字出版。  本条款中的“专有使用权”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只有乙方(出版者)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利,作者不得将合同约定的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如果作者不愿意授予出版社专有使用权,也可以与出版社协商,授予 “非专有使用权”,这样,合同期限内,作者仍可以将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注解】本条款所称权利为著作权,在未特定明确的情况下,仅仅指出版权。不包括改编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特别要注意在签订纸质图书出版合同时,最好不要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改编权等权利 “一揽子”签给出版社,如果要签给出版社,最好另行签定详细的授权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注解】本条款为作者和出版社约定的条款,作者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对于出版社所列要求也可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注解】本条是对作者交付稿件义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 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注解】本条是对出版日期、最低印数及出版社逾期不出版的责任的约定。  如果采用版税方式支付稿酬,作者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最低印数。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对方。

  【注解】本条是对合同中约定的专有使用权的说明,即双方均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图书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九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注解】本条中可由双方约定署名方式,如笔名、本名等,怎样排列合著者姓名,都可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样。甲方应在 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 %。 或

  (二)一次性付酬: 元。 或

  (三)版税: 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或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或

  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 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 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注解】本条涉及稿酬支付问题。  有些出版社会用图书抵扣稿酬,这种方式并非不可以。作者可以选择同意也可选择拒绝这种付酬方式。 国家有关于稿酬标准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并非强制规定,范围可以超过或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我国现行的基本稿酬标准为:(1)原创作品为30-100元/千字;(2)改编作品10-50元/千字;(3)汇编作品3-10元/千字;(4)翻译作品20-80元/千字。印数稿酬一般为基本稿酬总数的1%。  版税率为: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稿酬的支付时间也可由双方约定,没有强制规定。  为防止出版社拖欠稿酬,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版社逾期不支付稿酬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 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注解】以上两条约定了出版社重印、再版时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 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注解】本条约定了图书脱销后出版社的重印、再版义务。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十八条 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乙方应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 元;如有遗失,赔偿 元。

  【注解】本条约定了出版社返还作品原稿的义务。现在,大多数作者都采用电子稿件,因此本条可省略。

  第十九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并以 折价售予甲方图书 册。每次再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或者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二)一次性付酬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的,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订本、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应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取得乙方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包含上述作品选集、文集、全集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注解】如果作者在合同中将汇编出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如果作者未将汇编出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二款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的,须取得乙方的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注解】如果作者在合同中将作品的电子专有版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如果作者未将电子专有版权授予出版社,则按本条第二款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其使用所得报酬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注解】本条款可以约定由乙方代为行使甲方作品的其他权利,如改编权、汇编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双方可以约定上述权利的使用方式和报酬支付形式。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本条款可约定合同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少出版社自拟的图书出版合同都会将双方发生争议后的诉讼所在地约定为乙方(出版社)所在地,这一点很不合理。作家可要求修改为甲方(即著作权人)所在地,或直接删除对诉讼所在地的约定,如果今后发生争议,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所在地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得商定。

  【注解】由于现在网络阅读越来越多,许多出版社也会通过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很多作家并不了解网络信息传播权,也不清楚合同条款,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网络信息传播权授予了出版社。  网络信息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通过网络将作品提供给大众,这种网络不仅指互联网,又包括无线网络。  国家没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和付酬的具体规定,而且,部分作家也不清楚该权利,这样就可能造成部分作家权利受损。  作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有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款。其授权方式是专有还是非专有,如果是专有,那么该出版社就独家享有该权利,作家不能授权给第三方。如果是非专有,那么作家就可以将该权利授权给第三方。同时,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权最好单独约定稿酬,现在没有网络信息传播权稿酬的具体规定,一般是双方约定或者参照纸介书定酬。还要注意网络信息传播权使用方式是什么:是互联网传播还是无线下载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注解】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不要签太长,一般为五年,到期后可根据合作情况选择续签或更换出版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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