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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2016-10-25 11:57:4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共6篇)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号:№:HNT-2010-05甲方(买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卖方):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工 程 名 称:廊坊市周各庄拆迁改造工程7 、8 、13 、17 、18...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一篇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合同号:№:HNT-2010-05

甲方(买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卖方):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工 程 名 称:廊坊市周各庄拆迁改造工程7#、8#、13#、17#、18#楼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材料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 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 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本合同,双方共 同信守。

一、商品混凝土供货品种、数量、单价、运输费、泵送费、合价等见下表

二、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市周各庄村;

2、供货时间:暂定2010年5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

3、交货方式: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此工程工地现场代表,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 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由乙方负责组织联系运输车将商品混凝土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随商 品混凝土到达的应有甲方指定的商品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开盘鉴定等其他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证件,乙方 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应听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统一调配,服从指 挥。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专人验收并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乙方混凝土 搅拌量不足,运输能力不足及不可预见意外特殊情况(如高压线路停电、 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保证在同等原材料、同等配合比的情况下保证工 程混凝土的连续性浇筑。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要求;

2、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实验室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不得擅自更改配合比:

3、水泥: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

4、砂子:中砂。

5、石子:连续级配5—25mm。

6、塌落度为: mm。

四、订货、送货

1、甲方指定 李志伟 (身份证号码 130802195301160613 )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混凝王购销事宜负责人,其就混凝土事宜的签订予以确认(如果 人员发生变更,须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每次要求乙方供货时,必须提前24小时用书面订单或传真通知乙方,明确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塌落度、数量和浇筑部位、浇筑方式。要求提供特殊要求的产品时,应提前3 天通知乙方。

2、乙方发货单要求准确填写车号、车次、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浇筑部

位和发货时间。

五、计量方法

1、商品混凝土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双方签认的收料单数量为结算依据。

2、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工程混凝土购销负责人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发货单 载明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3、乙方保证所供应的混凝土符合JGJ55—2000;J64—2000标准(容重2350kg —2450kg/m3之间)。甲方可随时抽查乙方容量,但需通知乙方业务人员到 场,双方见证、签字确认。

六、质量验收

1、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实验 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工作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由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 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退货处理。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及施工过程中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属于混凝土质量问题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办法

1、结算方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收料单实际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供应商品混凝土数量每满1500m3时,双方在五日内完成本阶段结算,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阶段结算款的80%货款(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材料款未支付为由中断混凝土的供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余款在本合同项下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资料齐全、无质量问题结算45天内全部付清。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付本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同时甲方根 据欠款金额的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九、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②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 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廊坊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允协议与 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达 成之前,以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更改合同内容。

十二、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提供法人单位授权证明及相应的资质材 料,甲乙双方合同签约代表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 资料。如为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时终止。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 乙方(章):中太建设集团(廊坊) 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永华西道昌明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张广义

联系电话:

2010年5月15日 2010联系电话:13012007396 年5月15日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二篇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甲方(需货方): 合同编号: 甲方(需货方): 签订时间: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依法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施工工程名称: 二、产品名称、运输方式、数量、单价、金额【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备注:甲方确保所需混凝土总量大于10000立方米,否则在以上单价的基础上提高30元!

以上单价为普通混凝土的单价,若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此单价另行协商。

三、供货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供货期内,甲方应在浇筑混凝土前一天向乙方提交书面产品供货确认单,以便乙方安排生产进度,保证甲方的施工计划。供货确认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以签字为准,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供货联系卡电话联系供货。 四、质量标准

乙方加工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GB/T149-2003《预拌混凝土》标准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样品由双方共同提取、分别保存,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为准。

五、计量方式:以供货方提供数量,需方签字,供货单累计计量总量为准;需方在对混凝土计量有疑议时,有权对所送货物进行抽检,若经双方确定抽检数量不足,供方按供货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六、结算方式

1、以运输小票的实际数量计算,工地签字确认。

2、每1000m³混凝土结算一次,甲方付货款金额的90%,完工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七、其它事项:

1、按需方要求送到现场的混凝土,因需方原因不能使用,责任由需方承担:

2、按需方要求运送到现场的混凝土,必须按混凝土使用要求浇筑和养护,因需方自行加水或后期养护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责任由需方自负,供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确保乙方运料车辆在施工场地行驶通畅并及时卸车,运混凝土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4、甲方建设单体工程确认定购乙方混凝土,则整个单体工程应全部使用乙方混凝土,如甲方擅自搅拌混凝土或擅自改变供应单位,并将混凝土用于所建工程,工程出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20%,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需货方 供货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样本(详尽版)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三篇

合同编号:XXXXXXXXXXXX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合同名称: XXXXX公司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XXXXXXX公司

乙方(供方):XXXX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定购预拌混凝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1. 供货数量及单价、地点

1.1 如需方需要特殊混凝土,则在以上砼单价上,抗渗P8不加价;抗渗P10另加8元/ M³;

细石砼另加5元/ M³;耐酸性砼另加5元/ M³;

1.2 水下C30砼单价按照表格中C35单价执行,没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不在收取其它费用。

1.3 工程内部结构(内墙、梁、板、柱)必须采用聚羧酸减水剂,不得另加价,不得使

用膨胀剂。

1.4 混凝土原材料价格波动时,按照现行海螺水泥挂牌价格370元/吨为准,当水泥价格

每上涨50元/吨,则各级配砼上调17.5元/m3,水泥价格每下跌50元/吨,则各级配砼单价下调17.5元/m3。其他任何情况,不作砼调价。

1.5 供货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内

2. 有关要求

2.1 货物的有关要求

2.1.1加工货物的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T50476-2008<<混凝土结构

耐久性设计规范>>和沪地铁[2007]188号文关于下发<<上海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施工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设计原则,其次必须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砂、石料、外加剂、水泥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2.1.2 乙方所设计的货物配合比,各类原材料选定、配合比报告必须报甲方上报相关业主

及监理批准,并由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加具同意使用意见,反馈后才可生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货物的配合比。

2.2 资料的要求

2.2.1 乙方应随车附送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及货物配料通知单,28天强度报告在货物到

货后30天内补交给甲方。

2.2.2 一般情况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货后4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按照工程部位,以每月为

时间段提供28天龄期强度等(抗压、抗渗)试验报告或甲方提出的其它相关资料。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3. 计划与供货

3.1 计划

3.1.1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砼生产和供应的准备。甲方所属项目物资部将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以书面计划(或电话)的形式报与乙方。

3.1.2在要求到货前,甲方(或明确的甲方其他所属部门)一般应提前8小时预约,具体

要求到货时间以提前3小时的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为准。如有计划有变化,也应于计划到货时间前2小时通知乙方。大量(超过300立方米)使用货物,需提前一天预约。

3.1.3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

物。

3 .2 运输

3.2.1 乙方应使用搅拌车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工程地点,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2.2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装、卸的一切手续,承担“合同”第3.2条的全部工作和责任.

3.2.3乙方负担实施“合同”第3.2条所述事项产生的全部费用。

4. 检验和验收

4.1 甲方或其代表对货物和施工进行检测,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 不

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在乙方的驻地、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乙方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4.2 甲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测,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

不会因为货物在出厂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4.3 验收

4.3.1 检验:由甲方和本工程驻地监理,按本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国家标准GB50204-2002《混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现场初验。现场初验主要指货物的坍落度、入模温度及外观等的检测。初验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乙方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知会甲方及本工程驻地监理,严禁任何人员在现场擅自加水。

除以上检验外,甲方有权复检到货的货物,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负责。

4.3.2 取样:货物的强度质量,以甲方按国家规范现场取样、制作及标养的试件,并以具

有混凝土检测资质的上海市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

4.3.3 计量:以乙方随车的送货单为依据,在本工程驻地监理及甲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采

用体积计量法或重量计量法(与实际容重法同时进行)检验。甲方及其它有关部门,都可随时到乙方搅拌站抽检,查核货物生产系统的下料记录。

4.3.4 签收:现场初验合格,由甲方在指定的《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确认。

4.3.5 乙方应在混凝土龄期达到7天内向甲方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5. 支付条款

5.1 本合同支付均用人民币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通过甲方开户银行与乙方开户银行

之间进行。

5.2 货款支付

5.2.1 每月结算一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期,此结算期内实际到货初验合

格的货物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

5.2.2 每月22日前,乙方提交相关完整单据与甲方结算,甲方从在收齐单据次月1日计

起,15天内支付乙方货款的70%。需相关单据如下:

(1) 甲方项目部确认签字的《送货签收单》和《汇总表》。

(2) 乙方支付请求及货物结算明细表正本一份。

(3) 与全部货物金额一致的销售发票。

5.3 质保金结算

供货一个季度后,乙方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

列完整单据,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到已供货物货款的100%。

(1) 乙方支付请求正本一份。

(2) 甲方指定送货项目部出具的货物已全部验收合格的证明正本一份。

(3) 提供当批货物的28天强度报告复印件(含抗压、抗渗报告)。

6. 保险

6.1 乙方根据货物的特点,考虑对货物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和交付过程中的丢失

或损坏以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7. 保证

7.1 乙方应对货物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制 定

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之质量。

7.2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货物的质量。

并且保证货物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 “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7.3 乙方保证在施工现场和上海现有条件下,不会因乙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

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事故。

7.4 乙方保证给予甲方人员在乙方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

便。

8. 索赔与赔偿

8.1 不足量索赔【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8.1.1 由乙方供应到工地现场的货物,经抽检,如被抽检的本车货物实际数量少于乙方出

具的相应送货单,超过允许误差范围2%,本合同已供货物数量将全部按此抽检结果计算。

8.1.2 乙方供应的货物,数量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经抽检,出现多次负偏差的现

象,甲方可能认为乙方有故意欺骗的行为,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8.1.3 对于可清楚计量的部位,现场验工计量也作为实际到货数量的一个参考依据,应与

双方签收的相应单据数量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差异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查找原因,如经证实为乙方的原因,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质量索赔

8.2.1 如在“合同条款”第4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 “技

术要求”的有关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或电话传真,向乙方提出索赔,并附上有

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8.2.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或电话传真索赔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认

可是否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乙方接受。

8.3 延迟到货及付款索赔

8.3.1 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货物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则乙方

应按每小时2000.00元向甲方支付罚金,连续6小时以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

施工现场,除给予每小时罚金外,另加5万元工程停工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

同。如延迟到货(含因货物质量问题影响的到货),已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甲

方将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同时,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有权按

8.4(B)的规定另行采购货物。

8.3.2 因甲方延期付款的索赔

除非合同双方同意延迟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货款,按未支

付货款每天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本项最高罚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8.4 “合同条款”第8.2条对货物提出的索赔,若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第8.4(A)

条的方式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多次质量问题对工程造成影响,则甲方有权决定按“合同条款”第8.4(B)的方式处理。

(A)更换

乙方应及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除甲方特别许可外,货物的更换应当

场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甲方应予以接受。

(B)另行采购

如乙方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延误到货时间影响了工程的进展或多次出现质量事故

对工程造成潜在危险,甲方有权从其它搅拌站采购替换的货物。但乙方必须赔偿

甲方因另外购甲货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

8.5 索赔偿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索赔偿还,在递交索赔文件后甲方有权直接从未结算的货

款或质保金中获得赔偿。

9. 甲方保留的权利

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1.1 如乙方供货不及时或货物质量(含外观质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问题或无法满

道路施工合同范本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四篇

[篇一:道路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地块至市政公路之间段临时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土方开挖、塘渣回填、混凝土路面等工程),道路总长暂定为200米。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等。道路施工合同范本

5、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

6、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天内完成。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本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

7、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8、结算办法

8、1按以下原则结算:

8、1、1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具体单价及费率详见附后清单。

8、1、2根据附后清单约定的价格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道路施工合同范本

8、2土方开挖费用按挖机台班及短驳运输费用单独计取,单独土方短驳运输(运距1000米内)按40元/车(5吨车)计,此单价均已包括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8、3挖土机采用200型挖机,挖土机费用按230元/小时单价包干,此单价已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9、工程质量

9、1道路工程质量按<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执行,要求保证达到合格等级。并达到以下要求:

9、1、1混凝土层

混凝土采用设计规定的商品混凝土。

厚度误差:±10%厚度。

平整度误差:小于10mm。

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

9、1、2塘渣基层

塘渣层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报送甲方公司经营处、分公司各壹份。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经济责任人签字、按手印之日生效,工程款结算之日失效。

6、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

甲方经济责任人(签字):_________乙方经济责任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材料供货合同范本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五篇

[篇一:原材料供货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

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材料供货合同范本

3、运输方式: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5、现场卸货由__________负责。

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__________元/。在合同期内,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六篇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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