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合同范文 >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2016-11-03 11:20:2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共6篇)借款人跟我签了借款合同,在法院起诉了,还可以在刑警队告诈骗吗篇一:借款人诈骗保证人责任是否能免除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2010年8月17日,还款期2010年9月17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借款人跟我签了借款合同,在法院起诉了,还可以在刑警队告诈骗吗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第一篇

篇一:借款人诈骗保证人责任是否能免除

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2010年8月17日,还款期2010年9月17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追债时带至公安部门,甲到公安以后如实交待了其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借款均用于赌博等挥霍,甲最后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6年,刑期已在实际执行中。

另:乙借给甲的款额也因甲的交待被公安列入刑案。公安在对甲审理过程中,甲交待实借款是160万元而非165万元,经与乙核对乙也认可。由于甲在服刑,乙仅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形成不同的处理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因甲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199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丙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刑案为由不受理此案,受理后也可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丙、丁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丙、丁应承担担保责任(两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借款额列入刑事诈骗案件,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至多也仅是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999年起《合同法》已施行,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变化来确定,而不能适用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此有必要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1990、1994年的两个批复进行分析。

(1)无论是最高院1990年批复中“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1994批复中“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都因《合同法》的生效而事过境迁无现实意义。1994年之前,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法中对无效合同认定与现在的《合同法》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中《经济合同法》第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无效的合同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即在《合同法》施行前,欺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通过欺诈订立合同,最终构成犯罪时,合同会由于欺诈因素的存在而无效,因构成刑事犯罪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成了应有之义。《经济合同法》在1999年10月失效,《民法通则》仍在施行。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立法部门与社会相关人士深感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十分地不合理,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54条将合同领域的这几种情况规定为可撤销合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合同领域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在实践中,《借款合同》是不可能被撤销的。因为,撤销合同的权利人实际上是仅限于出借人,当借款合同形成欺诈条件时,也就是出借人能够行使撤销权时,出借人已经将款出借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制约借款人的主要依据,一旦《借款合同》被撤销,出借人的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所以出借人不可能自己去损害自己的权益而行使撤销权。

(3)《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虽然依附于主合同《借款合同》,但其仍然有独立性,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即出借人和担保人。依据《担保法》

第6条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是合同主体。而撤销权是针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提起的,不能因为第三人(借款人)的行为而提起,案件中债权人并无欺诈行为,所以担保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4)追赃与诉讼的提起在民事诉讼

中没有先后顺序,尤其是当赃物为金钱时,实践中的正确操作是,不论赃款是否全部追回,均可进行民事诉讼。只不过,民事案应以刑事案为依据时,民事案可中止审理,等待刑案判决结果后再审理。但并没有一定要等追赃结束后才能审理,因为,诈骗案更多情况下是无赃可追的,无赃可追实质就等同追赃结束。

(5)、若无特殊情况法定事由,本案保证人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免除部分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即便是案件中保证人遭受欺诈,但只要刑事案件没有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诈骗,在保证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保证人,则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才能实现权益?

首先,在以借款合同为依据的诉讼中,本案中的担保对债权人来讲是一般担保而非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的借条中有“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的表述,此表述表明保证人偿还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还”,实质就是明确了该借款应由债务人“先还”,此表述符合一般保证的规定。一般担保,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原告)在诉讼中应将借款人甲与丙、丁一并列为被告。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情况,其中第1款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可以暂停审理的理由,就本案而言,由于本案刑事案件已判决并开始执行,是已审结的案件,不符合“未审结”的条件,因此,不属中止审理的条件。因此,公检法不追赃,追不到赃不能成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理由,更不能作出让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

再次,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本案中的丙、丁作为共同担保人,由于没有明确各自担保的份额,因此,本案丙、丁相互间实际上形成了连带偿还欠款的责任,即可以由丙、丁两人协商(如调解)各自承担的份额,也可由法院判决丙、丁对还款负连带责任,即谁有条件谁先还,但先还的一方保留对另一方的追偿权。

相关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护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民他字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1994年9月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

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具体案件的答复,与你院请示的问题情况不同,不适用于你院请示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

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借款合同中执行贵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碰到多起这样的案件,即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理由是:

一、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的风险责任。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一旦发生诈骗风险,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诈骗犯罪,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从法律本质上体现担保的作用。

二、有利于保证正常的借贷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从我省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二个共同特点值得注意:一个是由于有保证人担保,金融机构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赖,发放大量的贷款,但当借款人携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无着,造成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另一个是保证人大多数是公司、法人单位,为了获取有偿担保费用,轻率出具担保书,一旦出事,保证人往往以被保证人是诈骗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为由,拒负法律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代偿“借款”是合理的,应予受理,并判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篇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经济与法 作者简介:叶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299969.14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

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 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财过程中,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体现市场交易行为,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张某人民币18万元.后张某到朝阳区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分歧观点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诈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三、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即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同一个行为,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而自然人实施就变成了诈骗罪,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只能以诈骗罪处理.通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界定为在

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社会经济指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由此一来,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显然,司法实践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也有如下表述.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结合本罪的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罪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但是.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仍有难以把握的地方,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陈某案中,法院认为,此类民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故不是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认为,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但陈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简单的借条,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约定了担保形式,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条第

(二)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最后,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我们也要审查合同在该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并非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真相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开矿,办事等各种虚假事由已经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期间签订了各种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并非取财的关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诈骗案中,丁某某虚构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行诈骗,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篇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案情简介:

银行与甲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根据甲企业的指令将贷款直接付给实际用资人乙企业,后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甲企业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后甲企业、乙企业均未能还清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乙企业共同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甲企业辩称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

如果个人贷款还不上的严重后果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第二篇

如果个人贷款还不上的严重后果

文章摘要:

据了解,恒易融特提醒各位投资者,银行贷款1个月内没还银行会产生罚息;1个月(30日以上)银行会有短信通知;3个月以上(90天)银行将会电话通知或者上门催收;贷款换不上怎么办?

1. 1个月内没还银行会产生罚息;

2. 1个月(30以上)银行会有短信通知;

3. 3个月以上(90天)银行将会电话通知或者上门催收;

4. 贷款还不上在怎么办?6个月以上银行会向法院起诉,将会有法院的传票寄至借款方家,在开庭之日不管借款人是否到庭,法院都会冻结借款人当初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然后进行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将会用于还款。如果拍卖所得大于欠款,(借款方需要支付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起诉费+律师费等),那么多余部分将会返还给借款方。不过有多余出来的钱的情况很少。

如果贷款人因为种种问题而还不上银行贷款,银行会对你以及你的贷款担保人做出以下动作:

1. 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其债权的实现。

2. 如果有担保人,向担保人追偿。

3. 将你、公司列入黑名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 对公司进行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财产。

5. 对公司的债权申请代位执行。

小额贷款逾期会怎么样,会被起诉么?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第三篇

小额贷款逾期会怎么样,会被起诉么?

小额贷款逾期会怎么样,会被起诉么?豆豆钱小编将为你解惑。

主要看你金额了,通常情况下,小额贷款是不会被起诉的。但是也不能任由你逾期,一般就是催收,你不还,就找联保户或者保证人,如果都不还,那么就看你的借款期限了,一般诉讼时效是约定借款到期日起两年,这是起诉你的诉讼时效,一般银行给你下两三次催收后你不还人家就起诉你了,不会超过借款到期日后二年内。如果起诉,大多数情况是在你逾期未还的两个月到三个月之间。

其次,贷款逾期利率该怎么算?

如果未规定逾期利率,根据民间借贷法逾期利率按年利率的百分之六计算。规定了预期利率的,按照贷款期内的利率进行计算,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小额信用贷款产品越来越多,近日豆豆钱的贷款产品十分火热呢。

豆豆钱是维信理财集团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无抵押现金贷款产品。

贷款额度:最高2万元。

贷款费率:每个月最低可达【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0.75%

贷款期限:3,6,9,12期,共四种选择。

新人优惠:首次贷款,可以享受最长7天的免息期。

附加功能:可在线查询个人征信。

豆豆钱如何申请?

事实上,申请豆豆钱,只需要下载豆豆钱APP,手机下载成功后,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就可以实现线上下款。

豆豆钱,是维信金科推出的一款新的互联网无抵押现金贷款产品。豆豆钱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线上钱包,客户进入豆豆钱,提交资料后即可申请授信额度,贷款后7天内还款可以免息。

1、首次贷款,免息期最长可至7天

2、费率超低,每月最低可达0.75%

3、随时提现,极速到账!

分期还款,3、6、9、12期任你选!

额度2万,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第四篇

[篇一: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

离任审计报告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第五篇

[篇一:离任审计报告]

根据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批示的人字(2004)第3号,按照的有关内容要求,县联社组成*人审计组,于2004年3月22日至3月27日,对xxx社主任x同志进行了离任审计。自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近3年多来的工作业绩,采取问、听、谈、查的方式进行了审计。问:即于2004年3月22日向被审计对象发送了审计调查问卷;听:即于2004年3月22日下午召集审计组全体人员一同听取了369同志的述职报告;谈:即与部分业务人员及该社负责人进行座谈,对该同志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及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等谈自己的看法和评价;查:即对x同志自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所负责的存款、信贷、财务及经营管理等情况,查阅了自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有关登记簿、会议记录和稽核部门历次对该社的有关内控制度检查记录等,并将查阅的有关记录底稿、座谈情况与x同志交换了意见。现将审计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范围

***同志的基本情况

***同志,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人签名;2002年11月12日列支购电源等费用4890元,发票无数量、单价内容要素。

三、内控管理方面

一是查库制度坚持不到位。20xx年全年漏查辖属网点库存现金共欠9次,其中大社营业部3次、777储蓄所3次、77分社3次,20xx年全年漏查辖属网点库存现金共欠5次,20xx年1至9月份对辖属网点库存现金检查共漏查3次;二是辖属原779分社于2001年发生了业务人员盗支有关账户资金的案件,为此,县联社对其追究领导责任。

审计结论

通过审计,我们认为同志业务熟悉,处事稳妥,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虽存在上述两种不足之处,但不影响岗位变动。

**县农村信用联社审计组

组长:***

成员:******

二00*年*月

[篇二:银行副行长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

受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的委托,驻广元审计办事处于20xx年11月1至11日,对你行副行长xxx同志任职期间(20xx年11月至20xx年9月)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现场审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审计范围

一、抽查机构

本次审计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行长责任稽核操作规程>进行。审计小组抽查了支行资金财务部、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部、人事监保部、资产风险经营部等业务部门,并依据该行所辖经营机构的具体状况抽查了支行营业部、xxx分理处、xxx、xxx营业所四个营业机构。

二、业务范围

审计时限为20xx年11月至20xx年9月,本次重点审计了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该行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方面的情况,并按照审计内容和要求,采取召开支行机关中层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会议、发出审计问卷调查、进行部分员工座谈、开展现场审计等方式,对有关账、表、簿、传票、信贷档案资料和贷审会记录、执行授权等情况进行了抽样检查和审计认定。

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xxx,男,1969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济师,1988年6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至1992年12月在xxxxx营业所、xxx支行工作;1992年12月至1999年5月在xxxxxx工作;1999年5月至20xx年10月在xxxx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10月任xxx;20xx年11月至今任xxx。

二、人员机构情况

该行机关下设办公室、资金财务部、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部、人事监保部、资产风险经营部等业务经营管理部门。

截止20xx年9月末,全行现有对外营业网点10个;现有职工126人,其中:长期合同工97人、储蓄合同工29人;中层以上干部27人。

三、主要经营业绩

(一)树立存款是“第一要务”的理念,促进筹资工作跨越式发展。20xx年11月xxx农行各项存款余额为53433万元,其中储蓄余额45849万元,截至2005年9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已达85069万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达77729万元。分别增加了31636万元,增长59、2;增加31880万元,增长69、53、实现了筹资工作跨越式大发展,县支行多次被评省市分行组织资金工作的先进单位。

(二)求真务实,狠抓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两年来,全行共清收不良贷款1314万元,其中本金1020万元,利息295万元;盘活不良贷款213万元,保全不良贷款882万元,处置抵贷资产57万元,执行未结案件18件,金额523万元。全面完成了市分行下达的各项风险资产经营指标,有效的提高了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20xx年度xxx支行被市分行评为清收不良贷款先进集体。

(三)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有效拓展财务收入来源。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中间业务的增收作用。努力拓展全行的业务增收来源。加大中间业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客户对金穗系列卡的市场认知度,以银行卡收费新规定为契机,逐步提高卡质量,努力营造更良好的用卡环境。几年来,全行累计发卡134914张,卡存款余额15035万元,新增发卡63823张,新增卡存款6267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340万元,增加285万元。

四、主要管理措施

(一)找准工作切入点,全力宣传和营销农行金融产品。一是狠抓形象工程,采取“定期宣传与常年宣传,门柜阵地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各类客户听得懂、看得懂的宣传资料和标语以及提升改造部份营业网点等方式,大力提升农业银行品牌。二是充分利用农行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所需。今年,还开办了银证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产品,极大地满足了客户需求。三是由被动营销变主动营销,全县12个营业网点,纷纷走出柜台,抓住时节,深入乡村、集镇、车站码头等地方,去营销我们的产品,极大方便了客户。

(二)努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一是落实责任,全员参与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推行三个清收责任制,即:领导“1n”清收责任制,科室、所部分清收责任制,清收任务到人责任制,做到了中层干部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实效。二是依法维权,打击制止逃、废银行债务。加大了法人客户的清收力度,在获悉xxx县种子公司、高观乡农技站、植物油厂等企业逃废我行债务时,通

过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查封财产585余万元,收回贷款203万元,保全资产170余万元,三是加大处置资产力度,千方百计盘活不良贷款,活化农行信贷资产。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公开进行拍卖等形式有效的对抵债资产进行了处置,达到盘活和提升目的。

(三)紧紧依托银行品牌效应,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和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全行对发展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二是紧紧依托信贷资源,切实搞好信贷客户保险代理工作。三是调整代理品种,提高寿险代理质量。几年来全行实现保费收入501万元,手续费收入25万元。

(四)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为了有效的促进业务发展,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一是进一步明确信贷新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了信贷决策程序。二是组织实施“三个一”工程。三是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明确环节和要点。四是确保在上级行业务检查中不出问题。采取“二个集中”,“四个统一”和“五个一样的办法”,整理完善了信贷档案,并得到市分行好评。五是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在几年的自律监管检查中,发出整改通知书21份,并罚10人次。有力地促进了信贷工作健康发展。先后收回各项贷款3100余万元,潜在风险贷款1600余万元,收回利息300余万元。

(五)加强后勤管理,切实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在分管办室工作的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一是加强了文秘信息调研工作,公文的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在金融科研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二是财务费用管理方面出台一系列管理,节约各项费用支出30余万元,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三是规范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使车辆使用有序;四是建立了大宗物品 集中采购制度,减少了不必要浪费;五是改变文印方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质量。

审计结果

一、主要问题

1、未严格落实支行审查、审批要求2笔,金额170万元。分别是:20xx年12月28日,xxx营业所向xxx中学校发放流动资金一笔,期限3年,金额170万元。未按支行审查、审批要求落实开立三个账户(基本账户、收费权质押专用账户和偿债资金专户);20xx年4月4日xxx营业所向杨玉军发放住房装修贷款1笔,金额3万元,期限3年。支行审查、审批客户应按月还款,但营业所与客户制定的还款计划为按年还款。

2、抵押登记不规范9笔,金额56、65万元。一是xxx营业所20xx年12月14日,向那天俊发放生产经营贷款15万元,期限3年,用途为转债承接。抵押担保物为张啟良房屋两套,但土地他项权证仅一个,未注明以两套房屋土地做抵押登记。二是营业所20xx年6月10日,向袁国超发放最高额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6万元;20xx年5月29日,向高小军发放最高额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6、65万元;20xx年6月15日,向李庭禄发放最高额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5万元;。20xx年6月11日,向张继雄发放最高额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5万元;20xx年8月30日,向邓六生发放最高额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5万元;20xx年6月20日,向高新文发放最高额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6万元;20xx年6月16日,向王玉雄发放住房装修贷款1笔,金额2万元,土地性质为划拨;20xx年6月16日,向高勇生发放住房装修贷款1笔,金额6万元,土地性质为划拨。以上借款共计8笔,抵押物土地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3、合同填写不规范4笔,金额17万元。分别是:20xx年6月16日,xxx营业所向王玉雄发放住房装修贷款1笔,金额2万元,向高勇生发放住房装修贷款1笔,金额6万元。借款合同未编号,合同无贷款负责人印章;20xx年6月20日xxx营业所向扈春华发放生产经营贷款1笔,金额7万元,期限1年,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20xx年4月4日xxx营业所向帖东阁发放住房装修贷款1笔,金额2万元,期限3年,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

4、借款人资料不全8笔,金额45、9万元。分别是:20xx年4月5日,xxx营业所向徐光友发放住房装修贷款4、5万元,2005年4月4日,xxx营业所向帖东阁发放住房装修贷款2万元,无配偶个人情况证明、户籍证明,无担保人个人情况证明;20xx年6月16日,xxx营业所向李碧海发放住房装修贷款5万元,抵押物清单中抵押权人未盖章;20xx年4月4日,xxx营业所向杨玉军发放住房装修贷款3万元,划款扣款委托书未加盖支行印章;20xx年6月16日,xxx营业所向王玉雄发放住房装修贷款金额2万元;20xx年6月16日,xxx营业所向高勇生发放住房装修贷款6万元。上6笔借款资料中住房装修合同无装修总造价;2004年12月14日,xxx营业所向那天俊发放生产经营贷款15万元。抵押担保人张启良和房屋所有权人张啟良无有权证明机关证明为同一人;20xx年4月14日,xxx营业所向何菊芳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8、4万元,期限1年。其划款扣款账户为借款人配偶黄海泉,划款扣款账户为黄海泉签字,无借款人签字。

5、贷后管理不规范7户,金额13738万元。分别是:20xx年12月28日,xxx营业所向xxx白龙中学校发放流动资金一笔,期限3年,金额170万元,现余额167万元。3季度贷后管理报告无管户经理签字;20xx年营业部向xxx县医药有限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1笔,期限1年,金额23万元无3季度贷后检查报告;20xx年向xxx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1、2亿,现余额10640万元。20xx年10月、11月、12月无贷后定期检查表。xxx县交通局贷款375万元无20xx年3季度定期检查表;20xx年向xxx县人民医院发放借新还旧贷款115万元,期限1年。xxx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笔,余额1818万元;20xx-20xx年,分3笔共向xxx县星王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3笔,共计金额600万元。以上7户贷后管理均未按期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6、未按规定对不良贷款及时进行催收。支行资产经营部未按规定对xxx星王巾被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国、陶伟、何波海的不良贷款及时发出催收通知进行催收。

三、成因及责任认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现根据问题存在的不同情况,经审计工作组的审计、调查和分析后认为:其客观原因主要是:经办人员的在业务水平不高,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够造成的。主观原因是:各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处罚不到位,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形成的,xxx同志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

四、总体评价

本次审计共发出审计调查问卷16份,收回16份。其中认为xxx同志履行副行长职责为优秀的14人,称职的2人。通过调查问卷和与部分员工座谈,总体评价情况是:xxx支行副行长xxx同志在任职期间组织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支行不良贷款控制办法>、、<贷后管理责任制>、<资产部绩效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业务经营、防范风险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员工关心的热点是资产质量差、员工收入低、不良贷款占比高的问题等;职工对行长最满意的是:具有开拓精神,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踏实,平易近人。

综合职工评价和现场审计的情况,审计组总体评价是:xxx同志任现职以来,在市分行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党委一班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并将其作为行动指南。积极配合支持“一把手”工作,扎实工作,辛勤耕耘,以压控不良为己任,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最终目标,竭力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促进了业务发展,为xxx农行形象的打造,为农行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原因,资产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待消化的包袱还很沉重。但xxx同志为xxx农行的发展还是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履行副行长职责是称职的。

借款协议书范本
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第六篇

[篇一:借款协议书范本]

出借方: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担保方: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出借方应按期、按金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罚息同。借款协议书范本

第三条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贷款利率。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订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延付款计算办法计算罚息。

第五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作担保,担保期限为_______,担保范围为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六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法院能查到支付宝 能不能查到法院判决书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被法院起诉期间,贷款是否能查到个人"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hetongfanwen/71976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