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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

2016-11-21 11:36:5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加班工资(共8篇)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加班工资》,希望能帮助到你。

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加班工资 第一篇

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加班工资】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来源:

关于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核算的规定(发文版)
加班工资 第二篇

上海*********有限公司

字(201*)第00*号

关于加班时间及加班补偿的规定

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保障员工及公司的利益,现重申并补充有关加班时间及加班补偿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 加班审批:【加班工资】

1、 公司原则上提倡8小时满负荷工作制,按照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的 超时工作,方可记为加班。

2、 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审批单》并交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提 供行政人事部备案。

3、 加班必须打卡,以记录工作时间。行政人事部负责核对考勤时间。

二、 加班补偿:

1、 平时加班及公休日加班:以调休方式按对等时间补休。

2、 加班时数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不计,超过1小时,按 实际加班时间记录。【加班工资】

3、 节日加班(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 班者,加班费按其本人每小时工资的300%计算。

【加班工资】

4、 加班产生的调休假期,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在当年使用完的,12月

31日前经过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可允许延迟在次年3月1日前休完,过期未休则视为自动放弃。

5、 原则上员工加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因特殊情况超过36小

时以上的加班时间,经批准后,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加班工 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大家遵守加班申请流程,各部门经理注 意加班安排,严格审批制度。

上海**************公司

二O**年*月*日

附件:

主题词:加班时间 加班补偿 规定

抄送:

印发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说明
加班工资 第三篇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说明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北京市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四倍工资。

其中“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进行折算。

例如:职工小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则,其日加班基数应为:69元(1500÷21.75=69)。如果企业安排小张在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则应当支付其不低于207元(69×3=207)的加班工资。

除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外,对于其他加班情况的费用支付,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如果小张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1小时,其小时加班基数为:8.63元(69÷8=8.63),企业则应支付其不低于12.95元(8.63×1.5=12.95)的加班工资;如果小张在2008年5月2日休息日加班,企业首先应安排其补休一天,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当支付其不低于138元(69×2=138)的加班工资。

另外还有两种加班工资的计算。一种情况是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这种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称之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企业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各类加班工资正确计算方法

长假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怎样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十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否适用加班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 第四篇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 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 分别是 20.83 天和 21.75 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 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 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 960 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 20.83 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 资计算方法就是 960÷21.75÷8=5.5 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 5.5×150%=8.27 元;而他休 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 5.5×200%=11 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

5.5×300%=16.5 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 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 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 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 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 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 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 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 960 元,在 4 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 180 小时, 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 4 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 ×4=140.5 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 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 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 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 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 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 3 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 是不同的,具体实

【加班工资】

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 天与 21.75 天计薪区别 问题:20.83 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 21.75 天算? 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 21.75 天算,其余的都按照 20.83 天算呢? 答:可以说 20.83 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 20.83 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 是计薪日,所以 21.75 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 “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 平时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日 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 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 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 20.83 天来衡量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 HR 同仁指出:20.83 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 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 资时,只有 21.75 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 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 x。如果缺勤,则 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 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 20.92 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 20.92 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 11 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 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 21.75 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 第五篇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加班工资】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2016中秋国庆加班工资申请
加班工资 第六篇

去年中秋节,有不少劳动者坚守岗位。小长假结束,加班费成为职场人士关心的话题。但现实情况是,员工在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很多人为了职业前途,对加班只好忍气吞声。

加班族不敢较真儿

小吴是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的经纪人,每年“金九银十”都是他们最忙碌的时候。“你们休息,我们正忙。这三天接待的客户数比前两星期加起来都多。”小吴说,去年他刚来这家公司,中秋节前放弃回老家,主动申请加班,但当时市场不好,他只加了一天班。“今年又开始回暖了,我三天一天也没歇。”但对于加班费,他只字也没跟店长提。“店长带头加班,我们还有什么可说的?反正工资都跟业绩挂钩,多跑点业绩也就把加班费赚回来了。除非你不想干了,谁会因为加班费跟公司较真呢?”

在银行工作的玲玲中秋节也加了一天班。她特别想申请调休代替领加班费,但行长不同意。“节前连上了七天,这两天还没睡够呢,又得上班。以前加班,调休或领加班费可以自己选,现在行里人手少、任务多,只给加班费,不让调休了。”不过,玲玲表示,至少每次加班后都能领到加班费,她已经知足了。

三天至少可领502元

与小吴和玲玲一样,为保住饭碗,不少工薪族不愿在加班补偿问题上过于计较。那么如果中秋三天全部加班,究竟能拿多少钱呢?

劳动关系领域资深律师介绍,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报酬。今年中秋从9月6日放到9月8日,其中8日为法定节假日,6日和7日是休息日。也就是说,如果三天都加班,且不给补休的话,劳动者应获得相当于7天日工资的加班费。

日工资等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月计薪天数)。若以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计算,中秋三天加班费最低应为1560÷21.75×7=502元。若以2016年北京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5793元计算,加班费应为5793÷21.75×7=1864元。这意味着一个工资达到平均标准的北京上班族,中秋加班三天就应该可以拿到1864元。

维权注意留存证据

然而小吴表示,他的月收入高于社平工资,但却拿不到这么多加班费。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与各单位的工资构成有关系。通常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月工资收入,以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标准,一般包括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性收入。但对于部分劳动者来说,占有较大比重的绩效工资、提成费等浮动性收入却并不在其中,只能以基本工资或者底薪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了。

如今职场竞争激烈,即便单位拖欠加班费,员工也多会在离职后才提出讨要。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调研显示,近年来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法定双休日、节假日、年休假等侵权的行为越来越严重,7成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求难以实现。律师提醒打算“秋后”讨薪的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前一定注意保留好证据,打卡、指纹考勤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工作成果比如签字表等也可以作为证据,甚至还有很多在电脑前伏案工作的,电脑本身就可以记录时间。如果申请仲裁时证据不足,执法部门难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016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加班工资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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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我自xx至xx入职xx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周六;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第四条关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计时工资;2740/一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2540/一月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工作人员从入职之日起,一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具体上班考勤为;

早班;08;00至16;00

中班;16;00至00;00

晚班;00;00至08;00

行政班;12;00至20;00

2、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为;1440元/月

由此可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每星期存在一天休息超时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务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及以下列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与所述,请公司按劳动合同、劳动法、确定加班计算方式,支付下列款项

1.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每周星期休息日双倍加班费用。

2.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平时超时加班按1.5倍计算加班费差额。

3.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国家法定假期三倍加班费差额。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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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秋节加班费申请
加班工资 第八篇

【导语】:话说今年的9月10月简直是最后良心的两个月(也可能是老板们最胸痛的两个月)。

好好休假,是为了迎接下一个假期。

今天是假期的最后一天,小伙伴们肯定都还没休假够吧。

话说今年的9月10月简直是最后良心的两个月(也可能是老板们最胸痛的两个月)。

让老板胸痛的原因就是:

①9月3日5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放假;

②26日、27日中秋假期;

③10月1日7日国庆假期。

用图来说就是:

为了能够请到更多假期,小伙伴也是蛮拼的,小汇来说说两种请假方案:

方案一

今年的中秋节同国庆节其实离得很近,只差了9月28、29、30日三天,所以请个三天假,就可以连休12天了!

方案二

28、29、30请了,顺便也把10月8、9、10也请了,一下子假期都连起来了。

如果算上年假,画面太美我不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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