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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制度

2016-12-07 13:26: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经销商,管理制度(共9篇)经销商管理制度2011年经销商管理制度1、目的明确经销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经销商选择的条件,以及更好地为经销商提供服务,并更好地与经销商合作,达到互惠共赢。2、适用范围菩萨岩销售部各销售中心及各级经销商3、内容3 1总则菩萨岩经销商是指:与菩萨岩签署经销合同,经菩萨岩授权,依据合同约定并遵照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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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篇

2011年经销商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经销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经销商选择的条件,以及更好地为经销商提供服务,并更好地与经销商合作,达到互惠共赢。

2、适用范围

菩萨岩销售部各销售中心及各级经销商

3、内容

3.1总则

菩萨岩经销商是指:与菩萨岩签署经销合同,经菩萨岩授权,依据合同约定并遵照菩萨岩的各项规章政策,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合法销售菩萨岩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菩萨岩坚持“服务客户、互惠共赢”的客户发展原则,与经销商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努力服务经销商,提升经销商满意度,与经销商共同开拓菩萨岩市场。

3.2 经销商的基本权利和业务

3.2.1经销商的基本权利

菩萨岩经销商在经销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菩萨岩品牌的使用权;在授权区域内销售菩萨岩的产品并获取利润;享有菩萨岩提供的相关培训及参加相应级别会议的权利;享受菩萨岩提供的产品及售后方面的服务支持;对菩萨岩工作人员违反合同和公司政策的行为进行投诉并获得答复的权

利;经销商平台上发表意见、建议和评论的权利;对菩萨岩的各项销售政策在执行的前提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达到级别划分标准的经销商有权利选择是否进入本级别客户。

3.2.2经销商履行的义务

经销商是菩萨岩的战略合作伙伴,是市场责任主体,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认可企业文化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具有和菩萨岩积极的合作态度,认可菩萨岩公司的企业文化,愿意与公司一同发展,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忠实履行合同。接受菩萨岩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配臵必要资源,积极开拓市场

配臵与销售任务相适应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仓储资源、运输资源、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积极的推广和销售菩萨岩产品,合理使用市场支持费用,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配合菩萨岩进行新品上市推广,努力调整产品结构。

3、维护市场秩序,市场形象,抵制违法行为

严格遵守授权的销售区域,遵守菩萨岩公司的价格体系;合理规范使用广告促销物料,充分宣传展示公司产品和文化;抵制和配合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经销商向其无经销权的市场销售菩萨岩产品达到 桶的即视为窜货行为,包括经销商直接窜货和经销商在本销售区域开发的下游市场

的经销商窜货。销售区域由经销合同为准。如发现向某区域客户运送产品的车辆在途中向其它市场卸货,无论数量多少,直接视为窜货。

4、树立服务消费者的理念

市场营销的观念是通过服务来达到客户满意,客户满意才能创造利润。“服务”是公司产品的“附加价值”,优质服务是现在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力的、不可缺少的策略和手段。良好的服务,不仅使客户甚为感激,更能赢得人心和订单。

5、完善配送体系,保障市场供应

储备合适库存,执行额定库存管理;加强仓储管理,管控产品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完善配送工作,确保产品及时配送到终端客户。

3.3 经销商的选择

3.3.1经销商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菩萨岩选择的经销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在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三证齐全),具有独立账号,具有经销饮用水的相应经营范围,能独立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及声誉,和工商、质监、卫生检疫等部门关系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者商业欺诈行为;

3、具有操作授权市场相适应的资源配臵,财务状况良好;

4、经销商必须具有积极的合作态度,认可菩萨岩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理念;

5、具有一定的饮用水或者相近行业销售经验,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和终端管控能力;

6、承诺履行本手册规定的经销商的各项义务。

3.3.2经销商的选择程序

选择和更换经销商需要通过“招商”程序选定经销商。招商程序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招商程序如下:

1、招商由销售部组织实施,招商前销售部应用便签的形式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批准后开始招商;

2、在当地报纸或者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开招商信息,发布信息时间维持3天以上,也可以经过市场调研邀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公司参加,当地市场销售饮用水前三位的经销商必须邀请参加;

3、由各销售部的客户经理负责接待电话报名,详细记录报名参加者的相关信息;

4、由各销售部对报名的参加方进行初审,被选择的参加方应具备经销商的基本条件,条件适用上条的规定;

5、由各销售部向通过初审的和邀请的参加方发放由销售部统一下发格式的《招商文件》;

6、由销售部组建评审委员会,销售部经理和区域客户经理必须参加,直接负责业务代表必须参加,销售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

可以派员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委人数最少为三人;

7、公开洽谈和评估:参加方提交《招商文件》。评审委员会与每一参加方逐一洽谈和沟通,洽谈结束全体评委对参加方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每个评委对每个参加方进行打分,打分使用统一《招商评分表》。全部洽谈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进行合议,根据评委意见讨论确定中选方,合议过程必须制作会议纪要,全体评委签字;

8、参加方提交的《招商文件》、全体评委的《招商评分表》和会议纪要于结束后3天内原件交回销售部,销售部将审核并备案;

9、选定经销商后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增加经销商程序;

10、选定经销商后签订《经销合同》,保证金到位,正式成为经销商;

11、每个通过初审的和邀请的参加方应该缴纳相应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证招商过程中诚实信用,无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

3.3.3经销商合作关系的解除

当经销商有不履行经销商义务;违反合同情况较为严重;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经营业绩不理想等情况,菩萨岩将终止《经销商合同》,停止与经销商的合作,具体情况适用经销商合同的约定。

3.4经销商履约保证金管理

3.4.1履约保证金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二篇

亿利塑业销售部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二〇一四年六月)

亿利塑业2014年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全国经销商、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经销商、代理商的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经销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经销商是指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设立的经销点,跟据公司销售需求,可在同一区域设立一个或多个经销商,并且将各类经销商按等级分类管理,各级经销商必须遵守公司的经销商管理制度。

2、代理商是公司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享有独家销售公司产品的代理权,公司在所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不得授予除代理商以外其他销售商销售公司产品权力。代理商可根据区域实际销售情况,在自己代理区域内设立下一等级代理商或经销商,统一由代理商管理;同时代理商必须完成同公司签订合同的全年最低销售额。

3、本制度规定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销商、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经销商、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4、代理商、经销商期限均为为一年,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

5、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经销商、代理商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经销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6、经销商、代理商经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并自经销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经销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

业务处理。

7、经销商、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8、经销商、代理商在各自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章 经销商、代理商要求

1、必须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册手续、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相关产品的合法经营权,具备敬业、守信、合法的经营作风。

2、对亿利产品和企业文化充分认同,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对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有较高的忠诚度,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3.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具备一定的区域产品配送能力,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4、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提供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及营销计划;

5、有专职的销售人员和网络以及网络开发能力,有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

6、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计划书

内容包括:公司介绍、经营历史和业绩、管道和型材、门窗销售方面的优势,预计投入新材料产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三年内的市场开发规划,本年度销售回款目标等。要求电脑打印,并加盖公章。

(2)资质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单位证件要求有最近一次的年检。

(3)基本资料表

固定格式,见附表:《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基本信息表》。

2、审批程序

(1)意向经销商、代理商将材料准备齐全,交所在销售区域办事处。

(2)办事处经理接到申请后,根据公司年度经销商网络开发计划,结合当地经销商、代理商布局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点。如有必要设点,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符合公司要求的,根据实地查考结果填写《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加盟审批表》,报销售部经理审核。

(3)销售部经理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填写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4)分管领导审批后,销售区域组织经销商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一式两份,经销商、代理商签字盖章后,邮寄到销售部,办理后续盖章、邮寄、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经销商、代理商职责与管理

1、经销商分为一级经销商(地级城市),二级经销商(旗县城市),直销商(零售);

2、各销售区域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及不同产品类别设立一个或多个经销商,根据经销商实力及销售任务,在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可设立独家代理商,其可以发展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各级经销商必须报公司审核,由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并由销售部统一

管理;

3、经销商、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经销区域和产品,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跨区域销售和变相的跨区域销售;

4、对经销商、代理商进行专人定项管理,建立经销商、代理商档案及其网络用户档案;并定期对经销商、代理商通过实际走访进行评估,对于不执行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未完成协议约定销售指标的经销商、代理商,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取消其经销、代理资格,并在相关区域重新选定经销商、代理商。

5、经销商、代理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6、经销商、代理商严格执行本公司规定的各种价格政策,各销售区域应对经销商供货实行统一价格、现款现货、款到发货,并密切关注经销商的末端销售价格,严禁经销商、代理商进行刹价销售,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7、各销售区域对所辖区域经销商、代理商必须强化日常管理,杜绝窜货现象,严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假冒的亿利塑业产品,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

8、经销商、代理商要以月为单位,定时向销售区域上报进、销、存业务报表,同时各区域应密切关注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做到全面掌控;

9、各销售区域要建立经销商、代理商的市场拓展指标、网络建设指标、基础形象建设指标、市场行为规范指标,并对其进行考核;

10、各办事处经理或业务人员不定期对经销商、代理商进行走访和沟通或电话回访,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及时为经销商解决问题,协助经销商的销售工作;

11、经销商、代理商必须准确、详尽的向顾客介绍亿利产品和服

经销商管理规定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三篇

经销商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产销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和扩大公司产品销售的规模,并保证产销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经销商管理规定》。

一、具有一定规模公司或具有较好社会关系的个人签订经销协议后,正式成为公司指定地区或领域的经销商。

二、 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 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

(二) 三年以上建材、建筑业的专业背景;

(三) 专注于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 能够独立运作工程项目,并完成一定规模的综合销售任务;

(五) 具有广泛的销售网络、社会关系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 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良好的管理、营销能力;

(七) 能够有效地向客户提供本公司产品相关的服务;

(八) 能够及时收集并反馈用户的需求信息。

三、 经销商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营销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品牌的发展及公司的产品形象,在销售和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工艺操作,严禁掺假使假, 严禁以次充好。

四、经销商如何开展工程业务

(一)一般工程业务流程:

工程信息收集--选择目标客户重点公关--制订项目销售计划--样板制作--投标--合同签订--项目施工与管理--工程结算--工程收款。

(二) 工程业务开展的关键事项:

1、不盲目追求不适合公司体系的工程业务

2、工程项目一经确定,即要全力以赴

3、注意在工作过程中收集相关资源,如施工队伍

4、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工程条件,注意规避风险

5、注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

五、如何准确有效的订货

(一)、正式订货前详细核算工程用料,并征求区域经理意见

(二)、详细阅读所订产品技术手册及施工工艺

(三)、阅读经销协议中的相关订货条款

(四)、订货只能以书面形式发至公司商务部

(五)、订货单中应详细注明订货需求

(六)、运输破损时应在签收单中注明,并拍照记录

六、如何快速获得服务支持

(一)、公司对外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市场部——负责北京以外的全国外埠市场的统一开发和管理;

2、区域经理——隶属公司市场部及各大区总监,为经销商提供全面销售支持,但区域经理无权从事以下工作:

1) 直接操作工程订单;

2) 参与经销商内部管理;

3) 代为经销商直接管理工程施工;

4) 与经销商之间有直接利益往来;

3、商务部——负责经销商各类订单的接收、处理和收款;

4、技术部——负责技术咨询和施工指导;

5、生产部——负责产品生产、运输及样品样板制作;

紧急事务、特殊情况或权责不明事务可直接向市场部负责人寻求帮助。

七、投诉

(一)、经销商有任何不满意事务均可投诉;

(二)、市场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投诉;

(三)、特殊重要事务可直接向总经理投诉;

(四)、质量投诉的处理主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相关产品说明书,产品订单要求等;

(五)、投诉以书面形式提交。

八、奖励政策:

(一)年销售任务≥50万,低于100万:

执行公司标准折扣价格,实现100%的回款,经销商可享受实际销售额1%的广告宣传品配送或货物等价配送政策,可任选:

1、 广告宣传品包括:FS统一工作服、安全帽、标准、现场样板制作见具体细则等;

2、 广告宣传品计费标准:工作服30元/套、安全帽30元/顶和60元/顶、标准样板20元/块、非标准样板50/块、展示样板及展架一套5000元/套,现场样板制作500元/次;

(二)年销售任务≥100万,低于300万:

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完成指定销售任务,执行公司标准折扣价格,实现100%的回款,在考核过程中无拖欠货款行为,可享受实际销售额2%的广告宣传品配送政策或货物等价配送政策,可任选;

(三)年销售任务≥300万,低于600万:

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完成指定销售任务,执行公司标准折扣价格,实现100%的回款,在考核过程中无拖欠货款行为,可享受实际销售额1%的广告宣传品配送政策及2%货物等价配送政策;

(四)年销售任务≥600万,低于1000万:

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完成指定销售任务,执行公司标准折扣价格,实现100%的回款,在考核过程中无拖欠货款行为,可享受实际销售额1%的广告宣传品配送政策及3%货物等价配送政策;

(五)年销售任务≥1000万,低于2000万:

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完成指定销售任务,执行公司标准折扣价格,实现100%的回款,在考核过程中无拖欠货款行为,可享受实际销售额1%的广告宣传品配送政策及4%货物等价配送政策;

(六)年销售任务≥2000万:

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完成指定销售任务,执行公司标准折扣价格,实现100%的回款,在考核过程中无拖欠货款行为,可享受实际销售额1%的广告宣传品配送政策及5%货物等价配送政策;

(七)给予经销商的返利不直接兑换现金,返利金额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进货款;

(八)当年返利不计入下一年度返利的计算基数。

九、经销商如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将采取扣减相关奖励,取消经销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 宣传资料发放标准:

(一)公司简介、BW技术手册、DP技术手册、资质证书、产品单页、手提袋等宣传资料实行配额制,每销售10万配送50本,新开发经销商配送50本,超出部分按成本价收费;

(二)色卡每销售50万配送一份,新开发经销商配送一份;

(三)各类资质证书、产品最新检测报告可在公司网站相应地点下载或由区域经理提供一套,经销商作为原件留存,自行复印使用。 十一、 样YQ样板服务申请流程标准

(一) 服务内容

1、 样YQ:按照客户要求制作的公司现有T、BW产品的样品YQ,包括公司库存的部分外购辅材,均由公司统一包装;

2、 标准样板:按照客户要求制作的公司现有T、BW工艺的产品样板,规格为10cm×12cm、 20cm×30cm、40cm×52cm,均由公司统一包装;

3、 现场样板制作:按照客户要求到工程现场制作的公司现有T、BW工艺的现场样板,规格不超过3M2,均由公司统一装饰完成;

4、 技术服务:按照客户要求对使用公司现有T、BW工艺的工程现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问题处理。

(二) 申请流程

经销商提出服务申请,应以工程名义提出,该工程需在商务中心

经销商管理办法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四篇

经销商管理办法

1.0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经销商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管理部门:营销中心负责经销商的统筹管理。

【经销商,管理制度】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管理部。

2.0管理原则

2.1平等、互惠的原则。

2.2诚信守法、实现双赢的原则。

2.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2.4日常管理、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0经销商的甄选条件

3.1资格

3.1.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求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2信誉

3.2.1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3网络

3.3.1与当地市场主导的零售客户有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3.3.2对当地批发市场具较强的分销与控制能力。

3.4管理

3.4.1拥有勤奋、团结的专业销售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客户服务能力。

3.4.2电子信息化程度较高。

3.4.3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3.5行业经验

3.5.1具有丰富的快速消费品经销经验,具有品牌运作经验。

3.5.2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三位。【经销商,管理制度】

3.6储运能力

3.6.1仓库规模与运输能力较强。

3.7合作意愿

3.7.1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并保持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7.2年销售计划不低于120万元。

3.8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上报营销中心审批。

4.0经销商的确定

4.1市场布局

4.1.1市场布局是指市场管理部所辖地区各直供市场的数量、名称、年度任务等。

4.1.2每年12月1日前,各市场管理部将所辖地区的市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填写下一年度的《市场规划申报表》(见SZ3500301),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

4.1.3市场布局调整

4.1.3.1市场布局调整是指在市场运作过程中,新增、减少或合并直供市场,新增或变更经销商等。

4.1.3.2对市场布局进行调整前,市场管理部须填写《市场布局调整申请表》(见SZ3500302)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

4.2直供市场经销商的确定

4.2.1市场管理部在收到营销中心的市场规划后,应对正在合作的经销商进行评估,确定下一年度合作的经销商。

4.2.1.1经销商的评估包括:各类合同及协议的执行情况、本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合作期间内的信誉情况、现有资金状况、代理品牌情况及合作意向等。

4.2.1.2在评估后,如确定更换经销商,则按6.0条所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2.1.3确定继续合作的经销商,填写《经销商档案卡》(见SZ3500303),与其续签合同。

4.3新开直供市场经销商的确定

4.3.1市场管理部应对拟开发的直供市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当地零售业态、各经销商在行业内的表现情况,综合评估二家以上的候选经销商,确定一家拟合作经销商。

4.3.2市场管理部填写《市场布局调整申请表》,同时附《经销商档案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4.3.3根据公司批准的合作条款,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同时填写《经销商代码申请单》(见SZ3500304),传真至营销中心申请经销商代码。

4.4签订合同

4.4.1签订原则

4.4.1.1各市场管理部须按公司统一的版本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因市场特殊原因须调整合同版本时,需事先上报营销中心批准。

4.4.1.2市场管理部必须按营销中心下达的各项指标签订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合作条款。

4.4.1.3各类合同原则上不能跨年度签订。

4.4.1.4所有合同的编号由营销中心统一编制。

4.4.2程序

4.4.2.1严格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并审批各类合同。

4.4.2.2结合公司的经营方针,根据公司批准的合作条款,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与经销商进行协商。

4.4.2.3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销售科详细认真地填写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不得涂改。

4.4.2.4市场负责人将合同交经销商盖章确认,并寄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销售科、财务科审核后,报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

4.4.2.5销售科将审核并确认后的合同与《合同审批单》一起寄往营销中心。

4.4.2.6营销中心审核并办理盖章手续,将盖章后的合同寄往市场管理部。

4.4.2.7市场管理部收到后,及时交经销商签收。市场管理部财务科同时存档。

4.5担保

4.5.1对于享受铺底政策的经销商,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提供担保。

4.5.1.1特殊情况下,由市场管理部填写《经销商信誉额度审批表》(见SZ3500305),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可给予无担保的信誉铺底。

4.5.2常用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存单质押。

4.5.3在担保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一律不得给予经销商铺底货物。

5.0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5.1定期拜访

5.1.1市场负责人须经常对经销商进行拜访,跟踪及协助各项业务的开展,并确保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深度访谈。并对拜访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经销商访谈记录表》(见SZ3500306),于每周一传真至销售科。

5.1.2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及销售科负责人应经常与经销商相关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市场管理部应制订对经销商进行定期拜访的日程,确保总经理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拜访。

5.1.3各级人员在与经销商的沟通和拜访过程中,应全面收集信息与意见,了解经销商的运营情况及市场开发情况,并协助经销商做好销售分析。

5.2市场管理部日常工作

5.2.1准确、及时地传达公司销售政策、策划方案及产品信息等,并做好政策及方案的解释工作,确保经销商准确理解,积极配合。

5.2.2督促经销商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合理分解年度销售任务,并确保按预定的进度完成。

5.2.3对经销商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便高质量地完成公司各项销售任务。准确指导经销商要货。

5.2.4随时向营销中心反馈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经销商的特殊要求,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营销中心批准后执行。

5.2.5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的经销商提出调整方案,并确保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5.2.6信息反馈

5.2.6.1对经销商合作过程中的合同执行情况及营运状况进行定期评价,并于每年1月及7月将评价结果反馈营销中心。

5.2.6.2按月度分析经销商库存、网点开发及各渠道销售情况,结合各市场上报的《经销商访谈记录表》,填写《经销商月度销售工作总结》(见SZ3500307),于每月5日前传真至营销中心。

5.3经销商档案管理

5.3.1市场管理部财务科及销售科必须分别建立经销商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5.3.1.1经销商档案资料必须列明档案明细,并确保字迹清晰,完整。

5.3.1.2经销商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的更新工作。

5.3.2市场管理部财务科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建立经销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3.2.1基础资料:各类合同原件、收货印鉴原件、开增值税发票资料原件等。

5.3.2.2帐务资料:各类送货单、对帐资料等。

5.3.3市场管理部销售科建立经销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5.3.3.1每年6月1日前填写《经销商档案卡》,收集已经年审的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核无误后,由销售科存档并邮寄一份至营销中心备案。

5.3.3.2经销商基础资料变更通知原件、重要的公函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5.3.4公司对所有经销商都进行编码管理。经销商编码由策划中心统一编制,并知会营销中心、财管中心及计划管理部。营销中心将编码通知市场管理部。

6.0经销商的变更

6.1合同条款变更程序

6.1.1与经销商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公司与经销商合作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市场管理部事先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填写《经销商合同条款变更申请表》(见SZ3500308),拟定《补充协议》范本,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报公司总部审核。

6.1.1.1涉及年度任务变更,由营销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6.1.1.2涉及经销区域、市场营运费用、其它市场费用条款变更,由营销中心审批。

6.1.1.3其它特殊条款变更,由营销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6.1.2收到公司批准变更合同条款的函件后,市场管理部应在15天内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按4.4条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变更经销商是指在购销合同尚未到期前,终止与原经销商的合作,或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原经销商合作,并同时在原区域内选择新的经销商。

6.3各市场管理部应慎重选择经销商,尽量避免频繁地变更经销商。

6.4经销商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变更经销商:

6.4.1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完成销售及回款任务,且可能无法按期完成年度任务。

6.4.2经销商发生业务方向调整、外欠货款、重大客户流失等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年度任务的完成,且经沟通后无具体措施及进一步合作诚意。

6.4.3经销商或其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缺乏补救措施,不配合我公司工作。

6.4.4其它经公司认定须变更经销商的情况。

6.5变更程序

6.5.1市场管理部填写《市场布局调整申请表》,对拟合作经销商的运营情况、在当地同行业的表现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详细填写《经销商档案卡》,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营销中心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6.5.2经审批同意后,与原经销商明确终止合作的原因及市场工作移交的具体要求。

6.5.3与拟合作经销商洽谈合作条件,签订《购销合同》,报营销中心审批,同时申请经销商代码。

6.5.4监督并协助经销商进行市场工作移交。

6.5.4.1市场所有促销品需移交至新的经销商,并办理签收手续。

6.5.4.2专柜/货架柜的供货需移交至新的经销商,并进行货物盘点。

6.5.4.3对原经销商的库存货物应妥善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当而致使原经销商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的现象。

6.5.4.4市场移交应在确定变更经销商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6.5.4.5市场管理部对变更经销商的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出具市场移交工作报告,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确认后,由销售科存档并传真至营销中心备案。

6.6经销商变更包括经销商主体变更、非主体变更等。

6.6.1非主体变更是指经销商在当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注册资料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金变更、企业性质变更等等。

6.6.1.1经销商发生非企业主体变更后,不需与经销商重新签订合同,但应出具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变更证明材料。

6.6.1.2市场负责人应在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资料传真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

经销商分级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五篇

经销商分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经销商导向为市场导向的战略定位,从经销商的角度考虑销售策略以及区域市场的布局, 集中优势资源扶持重点经销商,并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包括所有已签定合同的经销商。

3、职责·

3、1销售部为本制度的归口部门。

3、2销售部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制度实施监控。

3、3大区经理为本制度的过程执行者,负责本制度的相关事项落实与跟进。 3、4销售内勤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整理与提报。

3、5企划部负责本制度的规划设计与相关终端宣传物料的支持和发放。 3、6生产调度科负责产品发货的调控。

3、7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4、内容

4、1经销商的分类 4、1、1所有已签订合同的经销商,公司根据其相关软、硬件条件,分为A、B、C三类。

4、2 A类经销商

4、2、1 A类经销商条件

4、2、1、1本公司品牌为经销商本年度首推品牌。

4、2、1、2店内、店头按本公司品牌要求陈列。

万以上者申请特批)。

4、2、1、4良好的回款信誉。 4、2、1、5拥有自营终端网络占销售网络的30%以上。

4、2、2 A类经销商配合事项

4、2、2、1公司新老产品需95%以上进货并95%以上陈列。 4、2、2、2店面陈列面积25平方米以上。

4、2、2、3按公司要求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竞品信息。 4、2、2、4终端宣传物料利用率100%。

4、2、3 公司给予A类市场支持

4、2、3、1优先发货。 4、2、3、2广告投入2-4%。

4、2、3、3促销力度加大。

4、2、3、4终端宣传物料优先投放。

4、2、3、5协助经销商网络开拓与管理维护。

4、2、3、6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支持。

4、2、4 区域经理支持A类经销商事项及工作要求【经销商,管理制度】

4、2、4、1建立A类经销商网络图,根据区域网络动态及时更新网络图(覆盖三级市场)。

4、2、4、2协助经销商开发二级市场。

4、2、4、3协助经销商开发商超并参与终端管理。

4、2、4、4区域经理每月需10~15天协助经销商工作。

4、2、4、5区域经理要每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一次A类经销商的市场动向及网络维护与推广建

议。

时处理返馈意见。

4、3 B类经销商

4、3、1 B类经销商条件

4、3、1、1本公司品牌为经销商本年度主推品牌。

4、3、1、2店内、店头按本公司品牌要求陈列。

4、3、1、3需与公司签订100万以上合同。

4、3、1、4良好的回款信誉。

4、3、1、5拥有自营终端网络占销售网络的25%以上。

4、3、2 B类经销商需配合事项

4、3、2、1公司新老产品需90%以上进货并90%以上陈列。

4、3、2、2店面陈列面积20平方米以上。

4、3、2、3按公司要求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竞品信息。

4、3、2、4终端宣传物料利用率100%。

4、3、3 公司给予B类市场支持

4、3、3、1正常发货。

4、3、3、2广告投入2%。

4、3、3、3正常促销支持。

4、3、3、4终端宣传物料的正常投放。

4、3、3、5协助经销商网络开拓与管理维护。

4、3、3、6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支持。

4、3、4区域经理支持B类经销商事项及工作要求 4、3、4、1建立B类经销商网络图,根据区域网络动态及时更新网络图(覆盖二级市场)。

4、3、4、2协助经销商开发部分重点二级市场。

4、3、4、3协助经销商开发重点商超并并参与终端管理。

4、3、4、4区域经理每月需5~10天协助经销商工作。 4、3、4、5区域经理要每10天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一次B类经销商市场动向及网络维护与推广建

议。 4、3、4、6营销主管需随时保证与A类经销商进行沟通(每10天至少一次),及时处理返馈意见。

4、4 C类经销商

4、4、1公司给予C类市场支持

4、4、1、1正常发货,货紧时延后发放。

4、4、1、2广告投入暂无,特殊地区经申请后不超过1%。

4、4、1、3参加促销计划,促销品紧张时减发或不发。

4、4、1、4部分终端宣传物料投放,宣传物料紧张时减发或不发。

4、4、1、5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支持

4、4、2区域经理支持C类经销商事项及工作要求

4、4、2、1区域经理每季度拜访经销商1~2天,并协助经销商工作。 4、4、2、2区域经理每10天和C类经销商电话沟通二次以上,并向公司提供一次C类经销商市场动向及网络维护与推广建议。 4、4、2、3营销主管需随时保证与C类经销商进行沟通(每15天至少一次),及时处理返馈意见。

5、相关表单

5、1《区域市场信息反馈表》

5、2《样品表》

5、3《季度A/B/C类经销商计划销售目标》

5、4《A类经销商区域网络图》

5、5《B类经销商区域网络图》

5、6《二批经销商档案表》

5、7《直营终端档案表》

代理商渠道分级管理实用参考 代理商渠道分级管理,指的是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根据实力大小的真实情况,划分一定级别,然后按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管理,即对不同等级的代理商用以不同程度的营销资源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代理商级别:省级代理(一级代理)、地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

划分三级代理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发展代理商和利用代理商的资源。尽管从理论上来说跳过省级代理,实现区域代理是最大可能利用代理商资源的,但是,产品招商需要一个过程,以地级为单位做为一级代理,则需要几百个经销商,发展需要较长时间,招商和管理难度都比较大,为了做到资源的最优利用,发展一定实力强大的省级代理,可以节约公司的招商时间,可以促进当地区域的深度管理,特别对于一个零起步的新的销售团队,这无疑是最合适的。

省级代理的功能:完成代理产品在该省区即定的销售任务,发展在该省区的分销网络,管理该省区内的冲串货及招标事项。省级代理的条件必须是自身有纯销能力,且纯销能完成60%以上的省区年度销售任务,并有较强市场管理能力。

地级代理的功能:完成代理产品在该区域即定的销售任务,负责区域内的纯销、招标等事项。 三级代理:指的是仅操作一个至几个医院或极小区域的散户,是一、二级代理的良好补充。

(一)三级代理制的选定原则

1.省级代理的选择原则

1)必须是公司或挂靠公司的有实力的个人,一般来说,不考虑个人,随着药品管理的深入,连正规库房都没有的个人,任他如何吹,都不适合作为省级代理;

2)省级代理必须是有纯销能力的,没有纯销能力的省级代理,无论他说有多少网络,实际上只是一个二手倒爷,全部靠他招商,不如公司自己招。因此,省级代理必须要有临床或OTC纯销队伍,其纯销队伍应该能完成该省区60%的销售;

2015经销商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1篇:××经销商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经销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经销商选择的条件,以及更好地为经销商提供服务,并更好地与经销商合作,达到互惠共赢。

2适用范围

××各销售区域及各级经销商

3内容

3、1总则

××经销商是指:与××签署经销合同,经××授权(不包括网络销售),依据合同约定并遵照××的各项规章政策,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合法销售××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坚持“服务客户、互惠共赢”的客户发展原则,与经销商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努力服务经销商,提升经销商满意度,与经销商共同开拓市场。

××推行区域经销的销售模式,培养和发展忠诚度高的专营客户,与经销商建立战略同盟,提升经销商组织运营能力,提升经销商渠道终端掌控能力,实现品牌形象全面终端化和经销商盈利最大化。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经销商是指一级经销商。

3、2经销商的基本权利和业务

3、2、1经销商的基本权利

××经销商在经销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公司品牌的使用权;在授权区域内销售公司的产品并获取利润;享有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的权利;享受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售后方面的服务支持;对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合同和公司政策的行为进行投诉并获得答复的权利;经销商平台上发表意见、建议和评论的权利;下一年度的公司经销商选择中,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对公司的各项销售政策在执行的前提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达到级别划分标准的经销商有权利选择是否进入本级别客户或区域总经销客户。

3、2、2经销商履行的义务

经销商是××的战略合作伙伴,是市场责任主体,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认可企业文化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具有和××积极的合作态度,认可××的企业文化,愿意与公司一同发展,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忠实履行合同。接受××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配置必要资源,积极开拓市场

配置与销售任务相适应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仓储资源、运输资源、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积极的推广和销售××产品,合理使用市场支持费用,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配合××进行新品上市推广,努力调整产品结构。

3、建立分销体系,提升运营能力

建设和完善销售区域内的二级分销体系,不断提升组织运营能力,提升渠道终端掌控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建立二级分销体系、开发终端,市区市场深度分销,外埠市场广度覆盖。

4、维护市场秩序,抵制违法行为

严格遵守授权的销售区域,遵守××的价格体系;抵制和配合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5、做好售后服务,避免危机发生

树立服务消费者的理念,及时反馈并处理所辖销售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投诉,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质量抽检等工作,承担危机公关事件处理的义务,协调各方面资源避免危机事件发生。

6、维护市场形象,管控市场资产

包括合理规范使用广促物料,充分宣传展示公司产品和文化;规范二级经销商和关键终端售点的形象;加强渠道品类、陈列、促销管理;保证主品的市场铺货率;快速推广新品;

7、完善物流体系,保障市场供应

储备合适库存,执行额定库存管理;加强仓储管理,管控产品日期,做到先进先出,改善物流配送工作,确保产品及时配送到二级分销商和终端。

8、建立信息系统,跟踪产品流向

使用资产管理系统,终端网络信息化管理;准确进销存数据;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能够追踪产品销售流向,当需要回收部分批次的产品时,乙方能够提供销售去向(一直到终端),承担回收产品的责任。

3、3经销商的选择

3、3、1经销商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选择的经销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在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三证齐全),具有独立账号,具有茶叶、茶具的相应经营范围,能独立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及声誉,和工商、卫生检疫等部门关系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者商业欺诈行为;

3、具有操作授权市场相适应的资源配置,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可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

4、经销商必须具有积极的合作态度,认可××的企业文化和理念;

5、具有一定的茶叶或者相近行业销售经验,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和终端管控能力;并配有相应的营销人员;

6、承诺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经销商的各项义务。

3、3、2经销商的确立流程

1、了解本公司及相关产品,能够分析产品市场前景;了解本公司经营理念;

2、有意向的客户先拟定《经销意向书》(经销意向书简表见附件),并连同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提交本公司;

3、公司派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客户的销售网络、社会关系、经济能力、经营合作理念等进行综合评估;

4、与符合条件的客户商谈并明确双方合作意向;

5、选定经销商后签订《经销合同书》,保证金到位,正式成为经销商;

6、按计划向经销商配发货物及宣传资料;

7、经销商结合所处地区市场情况,进行销售推广运作。

3、3、3经销商合作关系的解除

当经销商有不履行经销商义务;违反合同情况较为严重;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经营业绩不理想等情况,××将终止《经销商合同》,停止与经销商的合作,具体情况适用经销商合同的约定。

3、4经销商履约保证金管理

3、4、1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是经销商履行合同和经销商义务的保证。合同到期后,如经销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无违约行为,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经销商。如有违约,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经销商。

2、经销商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交纳到位后,《经销合同书》生效,经销商取得公司的经销权。

3、4、2保证金交纳额度

经销商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照经销商年度任务的10%,最低金额不能低于2万元,以5000元为单位向上取整。

3、4、3保证金其他规定

1、在合作过程中如果

经销商有违约行为,将扣除经销商所交纳的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扣除经销商保证金的部分,经销商应该在3日内补齐,不能补齐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如果经销商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销商应另外赔偿。

2、如果经销商未能达成约定的经营指标,按照《经销商合同》合同的约定应该扣除或者返还部分市场广宣支持费用的,如果经销商没有按时返还,公司将在经销商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的部分,经销商应该在3日内补齐,不能补齐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3、经销商可自行将履约保证金汇往××指定的账号上,汇款时需写明汇款用途:“履约保证金”,同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财务部。

4、经销商上交履约保证金不得由业务人员代汇款,如业务人员代汇款出现未达账款,××不承担任何责任。经销商汇出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必须与经销合同里填写的保证金金额相符并及时与公司财务部核实。

5、公司给予经销商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请经销商收到后妥善留存。经销商在解除与××合作时,如完成销售任务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返还经销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时,需返回公司给开具的保证金收款凭证。

3、5经销商配置要求

××经销商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资源,以保障经销任务的完成,经销商资源配置标准如下:

3、5、1人员配置要求

1、要求至少配置销售经理或主管1名,全面负责××产品在本区域的业务拓展、销售业务管理工作。

2、市场管理人员

1)区域市场业务员

地市级/县级区域市场至少配置一名市场业务人员,负责区域市场的开发、终端的服务和管理,以保证市、县市场客户的开发和维护管理。业务人员服从××派驻的业务人员管理,接受××的培训、和考核,按照××制定的工作标准工作。市场业务人员由经销商配置。

2)本市区终端管理员

每10个终端配置一名终端管理人员,负责××产品终端的服务和管理,终端业务人员服从××的业务人员管理,接受××的培训,按照××的标准工作。外埠市场(经销商所在地之外的经销区域)终端管理员由外埠市场分销商配置。

3)团购业务员

地市级/县级区域市场至少应配置专门的团购业务员,针对企业福利、会议营销、节日团购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团购业务

3、其他人员配置:必须配置财务人员、开票人员、仓储管理人员确保业务顺利开展,便于及时分析数据,便于与××数据对接。

4、配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满足市场配送的需要。

3、5、2库房配置要求

1、经销商应该配置符合要求的库房以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经销商应该配备适当的库存,保证市场的供货的连续性和平衡市场销量的波动性。

3、5、3车辆、资金要求

1、车辆配置以满足配送需求为原则,具体按照合同约定配置。

2、资金配置以满足业务运转为原则,包括保证金、流动资金、额定库存等。

3、6××销售政策

3、6、1广告

1、广告宣传以茶博会为主,报纸、杂志、电视、网络、户外喷绘为辅。以地区宣传为主,全国性宣传为辅。

2、专卖店支持:公司承担总装修费用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并需提前申报装修方案上报公司市场部,获得公司认可,提供装修实际效果照片,否则公司有权不予以兑现费用支持。支持费用年底结算,公司以产品形式年底予以兑现。

3、经销商在参加区域茶博会、发布媒体、户外、路牌和车体等广告,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并提供相应广告调查分析表,在得到公司的许可,并需向公司市场部提供相关参展协议、广告发布协议、广告发布现场照片,否则年底不予以费用支持。支持费用公司以产品形式年底予以兑现。

3、6、2广宣费用投入原则

(1)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或对公司非常重要的地区市场,其广宣费用完全由公司来承担。

(2)市场处于成长期(在该地区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其广宣费用公司与代理商按一定的比例(4:1—3:1不等)进行分摊。

(3)市场处于成熟期(市场需求比较稳定而且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承担的广宣费用少一些(按1:4—1:3不等),或完全由经销商来承担,公司只负责方案制作费用。

3、6、3广宣促销物品

1、按照每次提货金额的××%进行试饮茶叶配送。新签客户公司免费发放授权牌、荣誉证书影印件(各份)、负责人名片盒()、宣传碟片(各张)。

2、新客户首月广宣品按照首次提货金额的××%予以发放。除首次提货金额外,广宣品配比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额的××%予以发放,超出比例的部分经销商按照公司广宣品发放价格表以现金支付,每年结算一次。

3、6、4产品价格政策

3、6、5销售激励政策

3、6、6特殊激励政策

对于重点客户、重点渠道公司可单独开发专门产品予以配合销售。起订数量经双方协商。

3、7经销商服务

××坚持“服务客户、互惠共赢”的客户发展策略;服务客户、提升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的重点工作之一。公司将为客户提供以下方面服务。

3、7、1售后服务

公司将配置专门的售后服务人员。建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流程为经销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3、7、2货物供应服务

公司将提升订单处理的速度和质量、提升服务态度、加快到货周期,精确销售计划,以提升客户的供货服务水平,业务系统将积极协助经销商协调到货时间,进而保证客户的货源供应。

3、7、3市场信息服务

公司业务系统及时收集区域内的各种市场信息,经过筛选后及时向经销商提供有助于其业务作业的资讯。帮助经销商分析产品的某些销售表现,找出销售不佳的原因。分析目前所销售的产品(品种、口味、包装等)能否满足其销售区域的需要。

3、7、4培训

公司为客户提供销售方面的培训,使用集中培训、业务人员培训多种形式,提升经销商的经销水平。

3、7、5产品知识服务

为客户介绍产品的基本知识,提供必要的产品介绍材料,以便于经销商推广产品。

3、7、6财务服务

公司将致力缩短财务处理流程,加快经销商费用兑现速度,定期与经销商核对帐务,帮助经销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7、7数据分析服务

协助经销商分析数据,并通过数据的分析得出指导销售工作的依据。该项工作是业务人员的基本工作。

3、7、8库存管理服务

协助经销商管理库存和库内现场管理,提出对经销商有利的库存方案,减少对经销商的强制压货,减轻经销商的资金压力。

3、7、9销售计划

××业务人员将协助经销商的销售计划的制定,共同提高计划的准确率,以便于公司更好的为经销商服务。

3、8经销商业务管理

作为××的经销商,有义务接受公司的业务管理的指导,维护××的品牌形象、开拓市场。同时公司也有义务对经销商进行培训和引导,对经销商的业务进行管理。

3、8、1销售业绩管理

经销商应该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评估经销商经营情况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指标。××将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制定市场策略、投入广告宣传等以支持经销商任务的完成。同时,对经销商每月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和帮助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

经销商在完成销售任务的同时应该积极的提升产品结构,按照××的规划推广主品。

3、8、2价格体系管理

1、公司价格实行三级价格即:一级经销商价格(出厂价)、二级分销商价格、零售价格;

2、一级经销商价格是公司开票给经销商的出厂价;由公司发布和调整;

3、二级分销商价格根据二级分销商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价格,二级分销商价格由一级经销商根据市场的状况在公司正常浮动范围内自行制定。经销商应该在与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管控。

4、零售价由公司制定并统一发布,经销商如果提高或者降低零售价必须经过请示公司,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请示自行提高零售价的经销商按照合同违约处理。

3、8、3经销商额定库存管理

1、根据当地产品销售量,给代理商核定安全库存量。使代理商的库存量总保持1、5倍安全库存。低于和高于额定库存的对经销商要进行考核。

合理进货量=((上期库存量+上期进货量)-本期库存量)*1、5倍-本期库存量

2、经销商库存产品时间管理

经销商库存管理应该做到“先进先出”,先入库的货物应该先销售出库。

3、8、4二级分销体系建立

1、经销商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二级分销体系,到达合同约定的分销体系目标。公司、经销商、二级分销商签订《三方协议》。二级分销商分三种类型:专营批发商、主营批发商、区域批发商。

2、专营批发商,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专营的二级分销商。专营批发商接受公司和经销商的管理,遵守划定的销售范围,遵守的价格体系,直接面对终端进行配送、管理和服务。

3、主营批发商,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经营我公司产品,经营我公司产品占总经营额的70%以上,不经营指定竞争产品的二级分销商。主营批发商接受公司和经销商的管理、遵守划定的销售范围,遵守价格体系,直接面对终端进行配送管理和服务。

4、区域批发商,是指社会公共批发商,市、县级市场设立的二级分销商,区域批发商承担本地市场的销售和市场的开发以及货物到达市场的配送任务,不限制其经营产品,可以经营竞争产品。

3、8、9形象建设

1、经销商自身形象建设

经销商必须具备整洁、独立的办公场所,设有业务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店面干净、整洁,室内制作××企业文化、要求有统一VI标识,还应该有区域地图(标注分销网络)、业绩考评表等。

2、二级分销商形象建设

二级分销商的形象建设,要求专营和主营店面同样具有统一VI标识。专营店面制作企业文化标牌。

3、市场形象建设

包括合理规范使用广促物料,充分宣传展示公司产品和文化;规范二级经销商和关键终端售点的形象;加强渠道品类、陈列、促销管理。

3、8、10新品推广

1、经销商应该积极推广××新品。

2、新品铺市速度、铺市率和良好陈列是产品推广的三个关键点。

3、新品铺货以后,合理库存能够保障终端二次上货。要求库存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首次上货的30%。

3、8、11危机公关处理

1、消费者投诉信息反馈

经销商作为最贴近市场的销售机构,需要第一时间与消费者联系且必须面谈,然后将谈判结果30分钟内反馈给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在后续解决过程中经销商需要全力配合,先行垫付处理费用或产品,公司根据结案兑现垫付费用。

2、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抽检

无论在终端还是在仓库,都需要及时取得抽检通知单,并在30分钟内报给××相关业务人员。同时需要密切跟踪事情发展进度,一切问题在结果出具前解决,抽检样品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3、媒体介入

市场上如果发生媒体介入或者媒体采访事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采访,更不得做任何内容的承诺,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后婉转谢绝,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业务人员。

4、危机公关处理不当的经销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8、12计划性管理、信息分析

企业和经销商是战略合作伙伴,也是产供销链条上紧密相连的环节。相互连接、彼此制约。准确地计划能够指导公司合理储备原辅材料和产成品,从而保障客户产品供应,反之则相互制约形成资源浪费或者产销不和谐。提升销售计划的准确性是重点工作之一。

市场信息数据跟踪分析可以使产供销紧密配合,降低衔接上的断层,减少损失;可以了解重点客户库存,及时调拨产品的满足供应,降低积压风险;分析产品走势,能够辅助推广政策;对终端销售走势、进货频率等及时跟踪从而发现是否存在市场问题或配送服务等问题。

为提升计划性和数据分析工作,从而提升客户经营水平,客户需配置计算机和相关管理软件,并配置相应操作人员并培训熟练。开始具备计划和数据分析的能力。

3、9市场秩序维护

市场秩序是关系××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也关系到经销商利润,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和经销商共同的期望,需要所有经销商共同努力,在保护自己市场同时尊重他人区域。

3、9、1市场秩序管理

1、经销商向其无经销权的市场销售××产品达到20件的即视为窜货行为,包括经销商直接窜货和经销商在本销售区域开发的下游市场的经销商窜货。销售区域由经销合同为准。如发现向某区域客户运送产品的车辆在途中向其它市场卸货,无论数量多少,直接视为窜货。

2、窜货可由下列方式证明:

(1)窜货产品的批号、数量、种类、运输工具等。

(2)窜货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窜货存放的地点、价格情况等,需照片证明。

3、举证证据提供的要求:

(1)图片资料必须是窜货的第一时间所拍摄且数量足够(图片资料能够直接反映窜货车辆上的窜货数目、批号,窜货的存放地点等)。

(2)投诉的书面材料必须和图片资料相一致,如窜货数量、品种等。

(3)书面口供证据必须是与窜货投诉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所陈述,必须由陈述人签字后生效,投诉方陈述不作为直接证据。

(4)国家公检法机关及相关商业执法机关出据的证明可作为直接证明材料,其证明的相关证据也将作为直接证明材料。

(5)经销商被投诉方如对投诉方证据提出质疑,必须在24小时内举证证明投诉方的证据不可信,如仅有口头质疑,无实际证据证明投诉方证据不真实的,市场部则直接采信投诉方证据。

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主要指由国家公检法机关及商业执法机关、图片或影视资料、窜货直接参与人的陈述等。

4、窜货的受理与认定

发生窜货的各销售区域可直接将窜货查证表发往市场部(窜货查证表必须有区域经理及经销商的签字确认),市场部24小时給予回复,具体信息传递流程如下:

(1)各区域发生窜货后,销售区域向市场部提供《窜货查证表》。(必须有经销商和销售经理签字确认)

(2)市场部工作人员根据批次将《窜货查证表》转发至物流部。

(3)物流部在12小时内回复市场部,每一个批次的发货市场、客户及发货数量。

5、以下情况投诉市场部将不予受理:

(1)收集的批号不足以确定货源的,或者确定货源,但批号所显示的产品无直接证据证明数量达到20件的。

(2)没有批号的投诉。

(3)窜货举证的关键环节无直接证据或证据不足的。

(4)区域市场内部窜货,主要指地域中心城市市区内部之间的窜货或同一个销售联合体内不同市场间窜货,如需要市场部处理,需所属销售区域经理签字、销售经理确认。

6、窜货事件的处理

(1)处理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有效。

(2)处理时限:同一销售区域中心市场内部事件查证属实后要求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跨销售区域中心的事件查证属实后在48小时内给予处理解决。

(3)各销售区域中心市场内部窜货、砸价事件由销售区域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4)对跨销售区域中心的窜货事件由市场授权市场巡查进行处理,区域市场业务人员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7、公司将对经销商窜货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严厉处理,同时相关业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9、2抵制侵权、造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公司经销商未经本公司允许,不准私自使用商标、包装、造型及其它公司注册的项目,更不准私自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或不正当竞争产品,如发生此类行为,如情节严重将解除双方合作关系、扣除其保证金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经销商在自己所属的区域市场中负有抵制假货的义务。在市场上发现××的假货之后,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假货信息,包括假货的包装、生产地、价格等,及时反馈公司业务人员。或是配合协助公司业务人员及特派人员调查。

3、经销商必须维护自己的下级客户及终端客户网络不受假货的渗透和冲击,同时积极主动地将假货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4、在市场区域内若发现长期存在假货,而经销商没有事先反映的,或消极默认假货存在,不配合公司人员调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负激励,情节严重的解除合作关系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5、对于经销商区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商负有同样抵制责任。

3、10经销商考核评估体系

3、10、1总则

随着××销售的快速增长,销售系统的升级和渠道深度拓展,经销商队伍快速壮大,迫切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经销商考评体系来创造良性竞争环境,指导经销商提升和发展,同时也为销售部考评经销商提供标准化依据。

经销商的考核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引导经销商提升经销水平,以便适应公司日益增长的销量,和经销商共同发展。

对经销商的奖罚基本原则一是奖罚平衡,××对与客户的考核和评估是为了评估经销商和提升经销商水平,并非从经销商的考核中获得利益。二是对经销商的处罚的费用要用于表现优秀的经销商的奖励和经销商市场建设的用途。

3、10、2经销商考评方式

1、经销商考评分为:“专项考核”、“分级评估”、“综合评估和排名”和“专项奖励”四种形式。

2、专项考核是指:依据《经销合同书》、《经销商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的规定和规章中规定的标准和考核措施对经销商进行的奖惩。专项考核按照每次检查结果每次兑现奖罚。

3、分级评估是指:根据经销商各项专项考核指标和经营指标如计划完成率、主品计划完成率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经销商的优劣和排序,综合评估定期进行,评估结果确定经销商的分级,对优秀的经销商进行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经销商进行淘汰。

4、年度奖励:通过“渠道建设奖”、“终端管理奖”、“经销商成长奖”、“形象建设奖”、“新品推广奖”、“优秀经销商奖”、“特别贡献奖”等奖项来奖励以上方面表现优秀的经销商。

3、10、3专项考核

1、专项考核包括以下内容:资源配置、形象建设、分销渠道打造、新品推广、市场秩序、价格体系、危机攻关、终端专柜管理、产品陈列、终端满意度、计划准确率等项。

2、市场部可以依据本制度对经销商进行考核。各区域经理、业务代表对管理范围内的经销商可以依据本文件和合同进行处罚,但处罚需先上报市场部,并经过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10、4专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以下考核指标已经在《经销商合同》中明确费用兑现办法,不再另行考核。

1、资源配置

2、形象建设

3、分销体系建设

4、危机公关及打假维权

5、市场秩序

6、价格体系

7、销售任务完成

8、额定库存

9、产品日期管理

10、主品销售计划完成情况

11、广促物料使用

3、10、5评估结果运用

1)季度评比的前10名的客户公司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通知。

2)月度排名后20位的客户应该出具分析报告,对市场经营不善的状况做出分析,并做出整改方案,报市场部。

3)连续3个月排名后20位的经销商公司考虑更换。

3、10、6专项奖励

1、奖项设置

奖项一:“优秀经销商奖”:全年综合评估最优客户;

奖项二:“渠道建设奖”:奖励渠道建设最优的客户;

奖项三:“终端管理奖”:奖励终端管理最优的客户;

奖项四:“经销商成长奖”:奖励增长率最高的客户;

奖项五:“形象建设奖”:奖励形象建设最好的客户;

奖项六:“新品推广奖”:新品销售占比最高的客户;

奖项七:“特别贡献奖”奖励有特别贡献或者成绩的经销商。

2、以上奖项每年度评定一次,由各销售区域提报,市场部、总经理审核后确定。

3、奖项在年度客户会上公布并颁发奖杯和证书,及××的其他奖励。

4附则

第2篇: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经销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亿罗科与全国经销商以消费者融为一体,形成一个链式销售模式结构,以点带面,以面固点,强强联合,互利互惠的特许加盟体系。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规范的价格政策,统一的利益分配方式和统一的业绩评估,使资源共享,服务一致。

二、运行机制

1、各经销商是以ellocc产品销售为中心工作的自主机构,

2、各经销商均属于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特定区域的经销机构,在项目运作中属非法人机构;

3、各经销商需支持、理解并执行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方案,掌握一定的项目产品技术知识。

4、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有义务和权责对各代理商进行市场开发的协助和督导管理与技术专业方面的支援,培训,并在重大项目中委派专人参与跟单运作;

5、经销商无权单独以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定合同(

6、经销商定期向公司反馈产品销售信息与市场信息。

7、经销商以《产品购销合同》的形式定货,具体细则按该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三、价格政策

为确保产品销售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产品价格留有一定的价格弹性,但通路利润在一定期间内相对稳定。公司提供给经销商的具体底价为全国统一的经销价。

三、业绩评估及利益分配

1、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各经销商实行“统一模式,层级管理,独立考核,对口协调”的运行原则,实行全面统一的业绩评估及利益分配;

2、各经销商需按月以书面形式向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呈交当月的销售情况汇报和下月的工作计划,由亿罗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业绩评估,成绩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评估内容:

①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②销售计划完成量

③需求信息采集量

④市场开发,宣传力度

4、各经销商每年需与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定年销售目标责任书(具体销售量需视当地区域市场的需求空间以及支付能力,行政区域大小等因素双方协商签定);

5、超额完成销售计划量的经销商其超额部分公司另给予一定的超额奖励;

6、未能完成销售计划量和各项任务指标的经销商,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四、售后服务

1、经销商对所销售的ellocc产品以及承揽的工程业务有承担售后服务的义务,亿罗科售后服务人员配合经销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经销商及所有业务人员均需熟悉产品相关专业知识,保持统一口径,共同维护经销商自身和公司的业务形象

3、经销商应及时处理客户有关投诉和建议,并报公司备案。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联系;如通讯电话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

五、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公司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经销商递交的营业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及有损于经销商利益的情报。经销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给经销商的经营管理秘密,经营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情报,经销商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2、以上双方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有效。

六、经营区域及合同期限

1、各经销商只能在合同指定的区域市场和行业内进行商务活动,不得超范围串销;

2、经销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将代理权转让式买卖给第三方使用;

3、如合同终止,公司有权重新将代理权授予其它企业、个人;

4、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授权期限一般为壹年,特殊情况另议。

七、合同终止、变更及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约;

2、代理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未续新合同时,双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①归还所有的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业技术资料。

②转移,归还所有带有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标志的资料和宣传彩页,样锁等。

③转移和交代本区域售后服务的情况。

3、有以下情况发生,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①经销商有严重违反代理合同条款的行为;

②经销商被当地执法机构审查,查封或破产,被强行清盘;

③经销商在合同期内未能按照销售计划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④双方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干扰,如天灾人祸,劳资纠纷,政府干扰,战争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状况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ellocc品牌战略

1、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经营期间,将协助经销商进行ellocc品牌形象设计,并向经销商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技术资料。

2、经销商可为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产品进行促销推广等宣传活动,并配合公司进行品牌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经销商单独进行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深圳亿罗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同意后方能进行。

九、经销商资格认定

1、经销商主要业务范围的地理分布区域和行业,与我公司业务目标区域和行业领域是否一致。

2、经销商经营商品的范围及其客户群和关系的分布是否与本公司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

3、经销商的市场营销能力,主要指经销商的人员素质是否高,业务关系网是否宽,是否深,销售能力是否强。

4、经销商掌握和反馈市场信息的能力。

5、经销商的合作精神和能力。

6、办公设施是否齐全。

九、加盟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良好的商业信誉

3、一定的资金实力

4、充足的人力资源

5、有一定的管理及市场开拓能力

6、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资源

第3篇:销售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的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营销部工作,明确营销部员工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参与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员工尽快提高自身营销素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合公司的一切营销活动和营销人员【经销商,管理制度】

三、制度总述:本营销制度具体分为

1、管理制度细则;2、营销人员岗位责任;3、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三个部分。

四。制度细则

1、管理制度细则:

1、1积极工作,团结同事,对工作认真负责,本部门将依照“营销人员考核制度”对营销部门的每位员工进行月终和年终考核。

1、2营销部门员工应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及部门的活动、工作、会议,并严格遵守例会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三迟五退,则追究其责任,重责开除。

1、3服从领导安排,不搞特殊化,做到四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1、4听从领导指挥,如遇到安排区域不服,安排工作不干,安排任务不做,使销售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交行政部处理。

1、5销售过程中,行为端正,耐心认真,不虚张声势,不过分吹嘘,实事求是,待人礼貌、和蔼可亲。

1、6在销售过程中,如未得到经理允许,不得私自降低销售价格。

1、7诚实守信,不欺诈顾客,不以次充好,如未经过公司经理允许,出现问题,后果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1、8做事谨慎,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计划,要为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保守秘密,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罚,重则开除。

1、9以部门的利益为重,积极为公司开发和拓展新的业务项目。

1、10学会沟通、善于随机应变,积极协调公司与客户关系,对业绩突出和考核制度中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适当奖励。

1、11不得借用公司或出差的名义,私自给其他同行业产品做销售工作。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罚,重则开除。

1、12区域经理对所在区域售后服务有知情权,处理建议权,但无决定权(决定权归技术部),销内勤接到售后服务报告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域经理,如果区域经理不能赶到现场,由经销商拍摄照片发送到公司,销售总经理签署意见交技术部核实、决定如何进行售后服务,处理完毕后第一时间向区域经理说明。

1、13有权为辖区内经销商作500元以下的资金担保,3个月内经销商未将所欠款项补足户,区域经理将承担责任,公司财务将从区域经理工资中扣除。

1、14每周五下午14:00—16:00之间一个电话,汇报这周来的工作内容,所在区域和城市,新经销商开发情况,老经销商服务情况等等;每半月区域经理将这半个月来所发生的问题、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文字方式发送到指定传真或者邮箱,由分管销售的销售副总处理和向上汇报;售后服务、支持政策、促销活动由区域经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区域经销商促销、支持政策等情况,区域经理制定策划案后上报销售副总,销售副总根据策划方案进行调整后上报销售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1、15每次回公司,第一是报销差旅费用,第二是对区域经理在市场上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第三是邀请专业的市场营销讲师对区域经理进行营销知识培训。

1、16回公司按公司正常的作业时间进行,当天回到重庆,第二天可以安排休息一天。

1、17协助总经理、营销总经理制定营销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协助营销副总制定市场营销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工作目标、建立销售管理网络。

2、区域经理岗位责任:

2、1区域经理的岗位责任和义务划分主要依据公司已制定的业务流程图

2、2、区域经理岗位职责

2、2、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经理完成市场营销管理工作。

2、2、2严格按销售副总制订的年度销售计划,合理安排季度、月度的销售计划。

2、2、3做好周度,月度,季度销售统计表,及时报告销售总经理,使之随时掌握公司的销售动态。

2、2、4对辖区经销商、营业员进行业务技巧和相关产品知识培训,使之能熟悉,运用。

2、2、5合理安排销售助理的工作,并指导销售助理按照计划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2、6当区域经理调离岗位时,应配合公司安排的新区域经理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市场管理真空。

2、3销售内勤岗位职责

2、3、1做好周,月度客户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销售总经理;

2、3、2协助区域经理及时完成销售计划,及时完成区域经理交与的工作;

2、3、3及时在销售活动中,掌握销售动态,发现异常或新动态应及时向销售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以便公司及时调整策略,规避风险。

第4篇: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2015年营销策略,促使福易门业经销体系不断规范化,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与经销商管理的高效,特制订本制度。

2、经销商管理原则

(1)详尽务实。经销商资料应力求详尽、全面而具体;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操作性要强。

(2)主次分明。对经销商必须分清主次,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与扶持。

(3)动态管理。市场在不断变化,公司对经销商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而要随时调整经销商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

二、经销商的选择

福易门业选择经销商,主要考虑其经营规模、资金实力、销售店面地点及客流量、从业经验与价格规范性等,着重考察经销商的经营动机、管理能力与营销能力。拟选择的目标经销商对所在区域的整体市场运作,应有清晰运作思路,且与福易门业发展思路高度一致。凡开设专卖店的经销商,必须专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企业同类产品。

三、经销商资料的完善

对重要经销商档案内容要求如下:

(1)经销商基本资料

包括经销商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规模、建立时间、对本公司的忠诚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项证明书等。

(2)经销商特征资料

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与方向、内部管理和经营历史等。

(3)经销商经营状况资料

财务表现、销售变动趋势、经营人员及导购员的素质品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4)经销商个性资料

经销商的性格、兴趣、年龄、工作经历、处事作风、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最适合的激励方式和激励程度等。

四、经销商管理办法

1、遵循守区销售

经销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只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福易门业产品。如因工程操作需要跨区销售应提前告知福易门业,予以备案并征得当地经销商同意。

2、做好价格管理

经销商必须按照福易门业的价格体系做好价格管理,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产品价格,维护价格体系的稳定性,以利于长期经营。

3、品牌维护得当

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有赖于各级经销商的积极维护。对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专卖形象、产品展示形象、人员形象等均应按照福易门业相关规定认真维护。

4、完成约定任务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的销售任务,经销商应与公司积极配合规划并经营区域市场,保证将任务的完成落到实处。

5、信息沟通到位

为了保证公司对市场的了解与各项配套措施的适合性,经销商应定期向福易门业反映市场情况与所存在问题。

6、协作配合积极

福易门业将根据区域销售增长的实际需要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物料与促销支持,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务的协调。

7、提高销售能力

区域经销商应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销售能力,通过配合福易门业的导购培训、通过学习福易门业市场操作手册与导购培训手册内容,通过对店面销售的准确分析,通过定期评估考核店面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等方式,努力提高销售能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区域销售业绩。

8、定期准确评估

对于双方的合作水平及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福易门业将定期进行评估,经销商同样应对福易门业的市场操作进行评估,明确市场推广状况、双方配合中的问题与改善对策。

9、保守商业秘密

经销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产品、品牌、经销模式、经销政策、促销政策、品牌操作手册等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福易门业的市场支持

公司为协助经销商拓展和维护市场,提供系统的销售支持措施,包括:

(1)价格支持:公司根据区域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为经销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价格。

(2)促销活动:公司根据市场拓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国性促销活动,扩大企业和产品在各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销商也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向公司申请促销活动支援。

(3)门头费用核销:各经销商使用公司全国统一标识作为店面广告牌的,公司依据市场推广支持政策核销其相关费用。

(4)宣传物料:经销商可向公司申请发放宣传材料,公司依据其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发放适当数量的宣传材料。

(5)人员支持:必要时公司可选派具有丰富市场拓展经验的区域经理协助和指导经销商拓展市场。

(6)专卖支持:公司高度重视对专卖的支持与提升。对于设立或拟设立专卖店的经销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经销商的维护与考核

(1)区域经理应定期对重要经销商进行回访,了解经销商市场开发状况和需求,并协助其解决。重要级别以上经销商,每月应回访一次。回访客户应填写详细的《经销商回访记录》,呈报营销中心。

(2)营销部应定期对公司各级经销商实施电话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经销/经销商对于公司产品、价格、货期、包装、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公司为各级经销商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提供销售解决方案;接受电话咨询与技术指导。

(4)公司定期向各级经销商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和行业资汛,以帮助各级经销商及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

(5)必要时公司将对重要经销商提供产品技术知识和销售技能的培训,协助其建立和培养销售队伍,提高对市场的掌控与引导能力。

(6)对经销商的销售业绩实施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参照《福易门业经销商考核表》进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建立“任人唯贤”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现在不少的经销商,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由于多数经销商经营规模小,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因而亲戚朋友便成了核心骨干力量,久而久之,因碍于情面便造成了不能有效管理员工,这种裙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经销商的自身发展。今天,经销商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引进人才,排除“家人、亲人最可靠”的那种短浅意识,因为相对上游代理商和厂家而言,经销商最欠缺的不是资本,而是人才!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经销商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人才管理体系,包括人才储备、岗前培训、绩效考核、职位晋级等方面都要有章可循。

二、建立“帐目清楚”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不少经销商的财务管理仅停留在“日进日出”的简单日记上,经营开支随意支出,手续不全,不能通过健全的财务帐面体现出来。在多数经销商心目中,自己挣的钱自己当然可以想用就用,唯一的审批人员可能就是自己“老婆”,老婆也就在多数时候充当“财务总监”的角色,至于各自的工资标准、报销标准、购物标准、招待标准等完全没有谱,更没有一个健全的手续和制度来调控。因而,不少经销商有时候难免都会这样纳闷:“我平时挣得钱还是不少吗!怎么年底一算就没多少了”?所以,经销商一定要建立健全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论是每月销售、损益、资产负债等都要明细体现,这样一来,我们才能知道自己赚了多少!亏了多少!需要从哪些方面降低经营成本和扭亏为盈。

三、建立“责权明细”的营销管理制度:

在经销商的管理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人多用、一人多职的现象最为普遍,对于小型经销商而言,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多者由于责权不明,便造成了绩效不佳、遇事相互推诿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首先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营销队伍,对每个人员须充分明确其“责、权、利”,谁销售、谁送货等都要落实到人;对于交叉工作、身兼数职的人又该如何考核等都要全面形成制度化。在营销管理上,与上游代理商或厂家的合作环节也要细致考虑,这方面,为了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可执行市场政策下放,让员工手中有灵活机动的市场操作空间,执行区域市场责权挂钩、使其真正摆脱打工者的心态,以经营者角度去运作管理市场,从而增加团队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另外,对业务人员还应施行上岗培训、竞争上岗、绩效考核、优胜劣汰的方式管理,经销商平时须应要求业务人员施行逐级定期汇报工作,向公司反馈及时掌握的市场信息、要求业务人员提供产品信息反馈表、下线经销商库存明细表、市场动态表和终端铺货明细表等,以达到让公司能及时、灵活、有效地针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反应和及时监控市场动态。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管理制度:

目前,不少经销商对产品的管理大多是粗放型管理模式,对所经营产品任其自然销售,而今天精细化的产品管理才更有利于经销商加速产品的流通及与上游渠道的对接。首先,经销商对产品管理要注重“店面”与“库房”的现场管理,执行“先进先出”、“安全卫生”的基本原则。平时对“品牌产品”、“新产品”、“老产品”等要进行分类管理;而对于多种经营的经销商又要做好不同品类产品在登记、储存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如:饮料、副食、白酒、糖果等不同产品都需要建立相应的“进出”流程监控管理体系;“同时,应做好对产品“日流量”及售后监控,积极与上游代理商或厂家配合以加强产品的销售。经销商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向厂家反馈,并配合协助在第一时间派员前往调查处理。所以,对产品的管理,经销商一定要在“店面日销”、“库房管理”、“配送服务”、“损耗服务”、“维权服务”等多方面不断建立健全。

另外,在产品管理上,要建立严格的市场调查与产品监控体系,只有不断通过对市场消费与市场走货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保持合理的市场吞吐量,这一点很重要,可避免存货积压带来的投资风险和预防因缺货断档造成的客户流失。

五、建立“优势互补”的厂商合作制度:

今天,“厂商合作”其实就是“资源整合”,厂家看中的是经销商的分销网络、地方关系等资源,而经销商则看好的是厂家产品的“卖相”;但聪明的经销商往往都不希望在“一棵树上吊死”,都想代理多个产品,多方面赚钱!当然,厂家也在不断想办法让经销商不要“移情别恋”。从某种角度上讲,经销商的招三募四厂家是难以控制的,但经销商如果不建立一套优势互补的厂商合作制度,也是很难获得持续健康发展的!这里,经销商首先不要偏好于老品牌产品或强势企业产品,应建立“大小结合”、“强弱并存”的产品经销制度。

很多经销商认为老品牌、特别是一些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品牌在市场有成熟的消费群体,且分销网络比较健全,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自然容易推广些!而对一些名不见经传、或从未见过的新品牌产品却不屑一顾、没有激情,认为风险系数大。但细想起来,风险越大的产品其市场的机会也大,因为一些老品牌的产品能称得上是全新产品的较少,多数是在原工艺基础上革新的改进产品、或对包装方式进行改变的换代产品,而新牌子产品虽然初次上市、市场基础薄弱,但只要产品定位准确、价格合理、厂家信誉好,同样值得经销商一试。

另外,在与上游代理商或厂家建立经销合作时,经销商平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商业规则和游戏底线,自己需要什么,自己能做什么及基本权益等应先有一个基本的制度体现,有了这样一个利于公司发展的基本经销合作框架之后,才有益于和任何一家厂家谈判合作。

六、建立“不断冲电”的培训学习制度:

目前,在经销商队伍中,多者对营销专业知识不了解,平时不能准确把握厂家的市场思路,对经销产品的产品特征、品牌文化、经营理念与营销模式也比较模糊,在客户面前很难通过精确的阐述进行有效的引导,有的客户买A他就说A好,买B就说B好,从而导致产品走势缓慢。所以,现代经销商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培训学习体系,对新上岗营销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公司营销理念、企业文化、产品知识等,经成绩考核合格后录用上岗,同时不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各种与营销有关的培训活动,让其不断“冲电”,以提高团队的整体战斗力。

2015代理商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1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安防监控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第2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可以使用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情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特别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4篇: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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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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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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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执业证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证书有效期。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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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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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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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保险代理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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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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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代理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015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八篇

第1篇: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财经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同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作价的规定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等物价政策,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应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3、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保证临床和科研经费的需要,办理会计业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决算)。

4、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财务分析资料,以便领导正确决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凡白条子、三联收据、自制收款收据等一律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支,须经院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帐报销手续。

6、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帐。

7、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配合,定期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和流动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等)等国家资财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的规定限额。出纳和收费人员不得以长补短。如有差错,由经手人详细登记,每月集中讨论,找出原因后报领导批示处理。

9、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报告、财务决算等,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10、加强住院费用管理,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财务管理规定

1、预算编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采取院领导、财务处、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财务科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掌握执行。

2、收支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计科审计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5、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

6、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审核后执行。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7、固定资产实行财务处负责总账,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科室负责台账(建卡)的三级账卡制度。

8、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管理方法,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以旧换新。

9、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10、卫生材料和其它材料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

11、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12、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购买,必须办理入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购列支。

1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2篇: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篇:销售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二章销售人员职责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九条

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

销售人员应将一定时期内(每周或每月)的工作安排以“工作计划表”的形式提交主管核准,同时还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表”“销售计划表”和“月销售计划表”,呈报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情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

第十二条

对于有希望有客户,应填写“希望客户访问卡”,以作为开拓新客户的依据。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对所拥有的客户,应按每月销售情况自行划分为若干等级,或依营业部统一标准设定客户的销售等级。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应填具“客户目录表”、“客户等级分类表”、“客户路序分类表”和“客户路序状况明细卡”,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营业部门应填报“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四章客户访问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至少访问客户一次,其访问次数的多少,根据客户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当日预定访问的客户卡,以免遗漏差错。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样品、产品说明书、名片、产品名录等。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巡回访问经销商时,应检查其库存情况,若库存不足,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补救处理。

第4篇:店面销售员工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1、掌握市场动态,搜集市场信息,做好本区域房源开发及客户接待工作。

2、汇总并落实房源信息,并及时上报。

3、及时上报成交信息,便于公司市场信息库信息的刷新。

3、定期向总公司、财务部上报实现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4、配合公司客服部做好合同签定工作,加强各类合同管理,建立用户档案,经常回访客户,反馈用户对产品的意见。

5、努力做好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

6、配合公司策划部做好广告宣传工作。

7、负责佣金结算工作。

8、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9、交纳《诚意认购金》,应给予七天时间保留房源,转为定金后应在七天内签定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否则不于保留房号或没收定金。

10、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

二、店面销售构架及职能

架构:每个连锁店下设店面经理一名,店面经理助理一名,售楼人员若干名,按揭人员公司统一调配。

(一)店面销售经理职责

1、从全局观点出发,维护公司的整体效益,同时安排好本部门工作。

2、忠于公司事业,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严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加强本部门的内部管理,注意工作方法,讲究领导艺术,深入实际,关心员工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保持一种团结协作、优质高效的工作气氛。

4、积极主动,高风格、高姿态地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到相互配合,团结协作。

5、有权力、有责任、有利益、有义务,必须处理好责、权、利三者关系,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败坏公司声誉,污染公司风气。

6、审查房源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成交房源,并及时上报。

7、组织召开本部门业务讨论会,加强现场客户信息管理,协助业务人员成交,同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本部门业务素质。

8、配合公司客服部做好合同签定工作。

9、积极主动核对佣金单并及时收回佣金。

10、严守企业秘密,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企业的业务信息、经营情况、管理文件、经济数据等。

11、对于未在规定时间(三天)落实房源信息可靠性的房源,及时重新分配落实。

(二)店面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店面经理做好市场新房源的开发和店面销售管理工作工作。

2、坚持“顾客至上,科学管理”的宗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良好的推销环境,充分调动各员工的积极性,并保持团结协作、优质高效的工作气氛。

3、协助公司客服部签订各类合同,并审核其它销售人员签订合同的真实性。

4、协助店面经理落实佣金的回收工作。

6、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努力同新老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7、建立客户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客户资料。

8、负责组织召开销售人员业务会,总结交流营销经验分析客户,协助成交,不断提高本部门业务水平。

9、店面经理不在时,肩负店面经理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

(三)销售人员岗位职责及用工原则

销售员岗位职责

1、利用房源信息,为客户推荐房源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并熟练地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2、善于辞令而不夸夸其谈,待人以诚,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3、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能不失时机地推销房源。

4、做好房源信息开发工作,并及时实地落实房源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绘制房源信息表》。

5、努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回访客户,反市场信息。

6、每天向店面经理汇报工作情况,上交接待情况登记表,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市场信息对下阶段工作进行计划,以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7、负责及时催收佣金,撮合客户成交,督促客户及时提交各种资料。

8、努力学习知识,提升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社交能力,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

销售人员用工原则

1、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应聘者是否适合应聘岗位职务的素质和培养潜质,并以该职位人员应具有的实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作为考核准则,“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应聘销售人员其试用期均为1个月,经试用期过后继续聘用人员视为正式员工。

3、销售人员在试用期内及正式聘用期工资、底薪、提成(待定)、奖金(1元/新房源信息)计算办法如下:

试用期第一、二个月底薪300+提成

第三个月以后底薪300+中餐交通补贴100+提成+奖金

4、在公司经营良好状态下,如销售人员连续2个月内无业绩即自动解聘。

5、每位销售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底薪上浮50元,以次类推。

(四)销售人员形象要求:

(1)销售员仪表、仪容准则

1、衣着:店面销售人员统一着装,必须衣着干净,无污渍和明显皱摺。

2、化妆:女员工切忌浓妆艳抹,可化淡妆。忌用过浓香水或使用刺激性气味强的香水。男员工头发要常修剪,不留胡须,保证无头屑。3、工作环境:售楼部保持干净、整洁,每日打扫环境卫生。店面员工不得抽烟。

4、精神状态:在对待客户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僵硬紧张和恐惧的表情,要友好、热情、精神饱满和风度优雅地为客户服务。

(2)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准则

友善:以微笑迎接客户与同事和睦相处。

礼貌:任何时候均应使用礼貌用语。

热情:工作中应主动为客户着想。

耐心:对客户的要求应认真,耐心聆听并介绍解释。

(3)销售人员举止:

站姿:躯干挺直,头端正而露微笑,目视前方,两臂自然下垂。

坐姿:

1、两手平放腿上,不得插入两腿间,也不要拖腿或玩弄任何物件。

2、听客户讲话时上身微前倾,不可满不在乎,东张西望。

3、两腿自然放平,不得跷二郎腿,应两腿并拢。

交流:

1、与客户交谈时不得大声说笑或手舞足蹈。

2、讲话时用礼貌用语。

3、不得以任何借口顶撞、讽刺挖苦嘲弄客户。

4、任何时候招呼他人时均选择“您好”,不能用“喂”等不礼貌用语。

三、二手房店面工作管理制度

1、销售员之间应相互团结、互助互帮互学、共同进步,加强店面销售员的团队合作精神,严禁相互之间争吵、打斗,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店面销售经理汇报,并由店面销售经理解决处理。

2、进入店面工作人员一定要穿工装,配带胸牌。

3、销售员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由经理助理负责核实,作为当天的考勤记录。因事、因病不到者,事先必须向店面经理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店面经理批准,方可休息。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或弄虚作假,否则作旷工一天论处。电话请假一月内不得超过1次。病假者需由市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4、销售员因业务需要不能签到者,应提前店面经理报告,得到批准后按批准时间到岗签到;不能提前报告者,应在事后主动向考勤负责人报告,核实后由考勤负责人报告并如实登记。

5、员工实行轮休制,每星期由店面经理按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轮休(周六、周日及广告日不安排休息),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

6、迟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后到岗即为迟到,早退以是否按时离开工作地点为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先休息后请假者作旷工处理。

7、必须按编排当值,不得擅离职守,个人调换更值时需先征得店面经理同意。

8、凡上班时间因业务原因需要外出者,应在外出之前向店面经理说明,如未经准许离开岗位30分钟以上,事后又没有合理解释做旷工处理。

9、接、打私人电话不准超过3分钟。

10、销售员须自带水杯,并置于指定位置,不准放在接待台上,销售员进餐应在指定区域。

11、销售员不准在售楼处抽烟、打牌、下棋、高声喧哗、聊天、睡觉、吃零食,不准翻看与房地产无关的报刊、杂志。

12、不得收取客户的小费、红包,如发现即刻辞退。

12、销售员应保持店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桌椅物品及资料摆放整齐,接待前台应随时保持清洁、整齐。

13、销售员如发现宣传品、收据、合同、饮用水等不足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补足。

14、销售员必须对公司机密、房源信息等保密;严禁外泄客户资料,严禁传播不利本公司的传言。

15、业务员带客户看房时,应注意客户及自身安全。在任何情况下,售楼处必须至少留一名业务员。

16、业务员填写各类合同时,必须认真、仔细,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17、业务员在成交前必须到店面经理处确认房源,确认后再与客户签约,严禁卖错房号或卖重房号。

18、严禁业务员私下将客户房源转卖或转租的“炒房”行为,不得透漏公司相关客户、房源信息给其他中介机构,违反者即刻辞退,严重者公司将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9、当与客户发生争议时,严禁强辩、争吵,影响公司形象。

20、如业务员有误导客户的现象发生或因超范围承诺引致纠纷或客户投诉,店面经理有权对该业务员停职、调离,严重者可上报公司解聘。21、因人为原因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本人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视情况处以2倍以上赔偿,直至通报批评或开除。

21、切实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依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22、员工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兼职。

23、在对待客户服务时,不得因任何原因流露出厌烦、冷谈、愤怒、僵硬和恐惧的表情,要友好、精神饱满、风度优雅地为客户服务;讲话时用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借口顶撞、讽刺、挖苦、嘲弄客户。

24、员工对本部门的处罚行为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司部门申诉。

25、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

26、负有监督责任的主管人员疏于职守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27、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赔偿。

2016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九篇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营销渠道管理制度的范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内涵

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二章代理商

第一节

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理商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四节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三章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犯,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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