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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2016-12-09 11:12:45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共9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一、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案例王某和A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王某支付房款的时间,同时明确A公司应在2002年11月1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一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

判规则 一、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案例

王某和A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王某支付房款的时间,同时明确A公司应在2002年11月1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截止2008年1月.A公司依然没有向王某交付房屋,也未办理产权证书。2008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自2002年12月2日起至2008年1月逾期交房违约金97405元。A公司则认为:依合同约定,如果王某在2002年11月18日前没有收到房屋,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诉讼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2案例

2008年3月,张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4155元.B公司当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张某按约支付购房款,但B公司直到2010年11月26日才向张某交付房屋,且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3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46000元。B公司辩称:依照约定,我公司当在2010年5月1日前办好房屋权属证书,张某从知道权利受侵害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3案例

2009年10月,郑某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82069元.C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郑某,迟延交房的,当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后郑某依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C公司直到2013年11月8日才将房屋交付郑某。2013年11月19

日,郑某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4860元。C公司认为: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公司迟延交房的事实已定,故张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3则案例所涉及的均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等义务时,出卖人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和违约金的支付。在买受人因上述事由诉至法院之后,出卖人时常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由于不动产买卖在履行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故本文拟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视角,从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抗辩入手,分析不动产买卖过程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此外,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种类较多,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在论述中将房屋的性质限定为可自由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并将开发商与自然人之间的新建房屋买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二手房屋买卖中房屋产权的获得方式统称为产权变更登记。

二、不动产买卖纠纷中以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

具体到司法实践,不动产买卖纠纷中,出卖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较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无房无证型抗辩。即如本文所举案例1中的情形。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出卖人却并未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买受人也未在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因房屋未交付而引发的争议中,还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却并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交付:其二是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后一段时间甚至于买受人起诉之时,房屋始终未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

第二,有证无房型抗辩。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房屋也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房屋并未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也未在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出卖人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有房无证型抗辩。即如本文所举案例2中的情形。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房屋也已交付给买受人,但出卖人却并未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出卖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第四,一次阻断型抗辩。与上述3种情形相随而生的是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大致有两种类型。其一为数额确定的一时性违约金,其叙述方式大致如下:如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则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买受人违约金20万元:其二为按日(月)计算的继续性违约金,其叙述方式大致如下: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则出卖人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

上述两种类型的违约金中,第二种较为多见。就违约金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而言,肯定说当无异议,然实践中存在的另外一个分歧在于,对于继续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适用,是一次性阻断权利人关于所有违约金的胜诉权,还是将其划分为段,参考分期履行债务的规则,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出卖人而言,在面对有关违约金的请求权时,其多引用"一次阻断型"的时效抗辩,即如本文所列案例3中的情形。

三、法院判决的三大分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四种情形,各地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故而裁判结果也存有差异。

1.支持与判驳并存

对于第1种情形,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针对诉讼时效是否应适用进行深入论述,如在本文列举的案例l中,法院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其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同时也有法院判决认为,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之内履行相应的请求权,在卖房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应当驳回买房人要求交付房屋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物权属性排斥诉讼时效

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形,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方式,共搜集到10则案例。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对此两类情形而言,只要房屋已交付或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那么买受人起诉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交付房屋,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理由大多认为在房屋已交付的前提下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在已变更完毕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要求交付房屋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起算点各异

对于第4种情形,即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或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各地判决亦是在有限统一的基础上存在差异。当然,此一问题存在是建立在房屋交付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否则,在房屋交付和产权变更登记丧失胜诉权时,违约金的主张必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上述情形中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实务界和理论界意见趋于一致,即违约金请求权从本质上而言,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然对于违约金约定为继续性计算性质者,诉讼时效该如何具体适用?笔者通过对搜集到的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裁判中大致存在4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认为,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出卖人逾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买受人认为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是在违约期间每天都产生的,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各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从各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所以出卖人应当支付其起诉的时间倒推两年期间的违约金,缺乏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此思路,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同样适用此规则,即只要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超过2年,则违约金的请求权被彻底"斩断",权利人不再享有胜诉权。本文所列举案例3的最终裁判理由和结果即是如此。

第二种思路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分段计算,既然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日(月)计算,则出卖人在逾期通知办证第1天(月)起支付违约金,故此,关于逾期办证第1天(月)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该天(月)起计至满两年止,逾期通知办证第2天(月)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天(月)起计至满两年止,其他依次类推,故买受人有关违约金的请求权从起诉之日向前计算两年期间内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因已过时效,不予保护。此种裁判思路参考了分期履行债务适用诉讼时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诉讼利益。

第三种思路认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且至买受人起诉之日,出卖人的违约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故对于出卖人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的理由,不予采纳,出卖人应当支付给买受人从应当交房之日起到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全部违约金。与第一种裁判思路彻底"斩断"胜诉权截然相反,该思路的结果是彻底支持,即只要违约行为依然持续,则诉讼时效无适用空间,其裁判思路与持续性侵权的请求权保护颇为类似。

第四种思路认为,因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出卖人没有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直到2006年4月20日才实际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行为是持续性行为,应参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因迟延交房的天数到实际交房时才能确定,故买受人知道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实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二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一、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案例

王某和A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了王某支付房款的时间,同时明确A公司应在2002年11月1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截止2008年1月.A公司依然没有向王某交付房屋,也未办理产权证书。2008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自2002年12月2日起至2008年1月逾期交房违约金97405元。A公司则认为:依合同约定,如果王某在2002年11月18日前没有收到房屋,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诉讼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2、案例

2008年3月,张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4155元.B公司当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张某按约支付购房款,但B公司直到2010年11月26日才向张某交付房屋,且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3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46000元。B公司辩称:依照约定,我公司当在2010年5月1日前办好房屋权属证书,张某从知道权利受侵害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3、案例

2009年10月,郑某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82069元.C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郑某,迟延交房的,当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后郑某依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C公司直到2013年11月8日才将房屋交付郑某。2013年11月19日,郑某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4860元。C公司认为: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公司迟延交房的事实已定,故张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3则案例所涉及的均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等义务时,出卖人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和违约金的支付。在买受人因上述事由诉至法院之后,出卖人时常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由于不动产买卖在履行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故本文拟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视角,从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抗辩入手,分析不动产买卖过程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此外,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种类较多,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在论述中将房屋的性质限定为可自由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并将开发商与自然人之间的新建房屋买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二手房屋买卖中房屋产权的获得方式统称为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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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买卖纠纷中以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

具体到司法实践,不动产买卖纠纷中,出卖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较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无房无证型抗辩。即如本文所举案例1中的情形。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出卖人却并未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买受人也未在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因房屋未交付而引发的争议中,还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却并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交付:其二是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后一段时间甚至于买受人起诉之时,房屋始终未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

第二,有证无房型抗辩。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房屋也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房屋并未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也未在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出卖人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有房无证型抗辩。即如本文所举案例2中的情形。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房屋也已交付给买受人,但出卖人却并未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出卖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第四,一次阻断型抗辩。与上述3种情形相随而生的是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大致有两种类型。其一为数额确定的一时性违约金,其叙述方式大致如下:如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则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买受人违约金20万元:其二为按日(月)计算的继续性违约金,其叙述方式大致如下: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则出卖人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

上述两种类型的违约金中,第二种较为多见。就违约金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而言,肯定说当无异议,然实践中存在的另外一个分歧在于,对于继续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适用,是一次性阻断权利人关于所有违约金的胜诉权,还是将其划分为段,参考分期履行债务的规则,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出卖人而言,在面对有关违约金的请求权时,其多引用"一次阻断型"的时效抗辩,即如本文所列案例3中的情形。

三、法院判决的三大分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四种情形,各地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故而裁判结果也存有差异。

1.支持与判驳并存

对于第1种情形,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针对诉讼时效是否应适用进行深入论述,如在本文列举的案例l中,法院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其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同时也有法院判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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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之内履行相应的请求权,在卖房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应当驳回买房人要求交付房屋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物权属性排斥诉讼时效

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形,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方式,共搜集到10则案例。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对此两类情形而言,只要房屋已交付或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那么买受人起诉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交付房屋,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理由大多认为在房屋已交付的前提下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在已变更完毕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要求交付房屋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起算点各异

对于第4种情形,即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或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各地判决亦是在有限统一的基础上存在差异。当然,此一问题存在是建立在房屋交付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否则,在房屋交付和产权变更登记丧失胜诉权时,违约金的主张必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上述情形中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实务界和理论界意见趋于一致,即违约金请求权从本质上而言,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然对于违约金约定为继续性计算性质者,诉讼时效该如何具体适用?笔者通过对搜集到的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裁判中大致存在4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认为,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出卖人逾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买受人认为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是在违约期间每天都产生的,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各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从各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所以出卖人应当支付其起诉的时间倒推两年期间的违约金,缺乏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此思路,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同样适用此规则,即只要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超过2年,则违约金的请求权被彻底"斩断",权利人不再享有胜诉权。本文所列举案例3的最终裁判理由和结果即是如此。

第二种思路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分段计算,既然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日(月)计算,则出卖人在逾期通知办证第1天(月)起支付违约金,故此,关于逾期办证第1天(月)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该天(月)起计至满两年止,逾期通知办证第2天(月)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天(月)起计至满两年止,其他依次类推,故买受人有关违约金的请求权从起诉之日向前计算两年期间内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因已过时效,不予保护。此种裁判思路参考了分期履行债务适用诉讼时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诉讼利益。

第三种思路认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且至买受人起诉之日,出卖人的违约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故对于出卖人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的理由,不予采纳,出卖人应当支付给买受人从应当交房之日起到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全部违约金。与第一种裁判思路彻底"斩断"胜诉权截然相反,该思路的结果是彻底支持,即只要违约行为依然持续,则诉讼时效无适用空间,其裁判思路与持续性侵权的请求权保护颇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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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思路认为,因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出卖人没有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直到2006年4月20日才实际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行为是持续性行为,应参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因迟延交房的天数到实际交房时才能确定,故买受人知道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实际天数,应从实际交房时起算,诉讼时效也应从实际交房之日起算(即2006年4月20日),买受人在2008年2月15日起诉至法院,并未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该裁判思路与第三种在本质上具有相同之处,只不过其将违约行为的终止之日明确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

四、不动产的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的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解决该问题的前提无疑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是诉讼时效适用何种范围:其二是不动产交付和产权变更登记的性质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本身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尽管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还是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但目前多数法律界人士共识的观点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是债权,至于物权是否适用,则存在着不同意见,但主流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至于其中具体理由,限于篇幅和关注重点不同,本文不再深入阐述。故而,在上述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作出分析是解决本文所提出之问题的一大关键。

(二)不动产买卖的法律阶段分析

就不动产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意义上的阶段可细分为三:一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二是出卖人交付不动产的行为:三是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与动产买卖不同,上述第三个阶段为不动产买卖产生公示效力的普遍性行为。对于此类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有的两项义务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交付不动产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是主给付义务:有观点认为买卖的不动产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买受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

暂时脱离义务的性质之争,从合同的本质出发,与上述买卖合同中的行为所紧密依附的无疑是请求权的集合:出卖人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请求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的请求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在发生违约行为之时,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对上述请求权做进一步的分析,明确其属于物权范围还是债权范围,无疑是区别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重要前提。

(三)不动产交付与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1.不动产交付的法律性质

不动产交付依赖于请求权,不动产交付的请求权属于何种性质,债权请求权说有之,物权请求权说亦有之。何为债权请求权?其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何为物权请求权?其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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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在所有权存在之期间,不断地发生,其为独立之权利,盖无可疑,盖物上请求权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为目的,得随物之所在而追及之。"鉴于不动产买卖交易的彻底完成包括交付和产权变更登记两个重要环节,故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交付的请求权性质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1)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动产并未交付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在此前提下,物权并未转移,对于买受人而言,其本质上并未获得物权,只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获得了对出卖人交付不动产的请求权,故此,此时买受人所享有的不动产交付请求权当属于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然在此情形中,尚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否需要考虑不动产本身具备不具备交付条件。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本质含义,在于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勿使权利处于睡眠状态,但如果不动产本身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时甚至之后更长的时间内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的条件,此时依然从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时起算诉讼时效就有失偏颇。

因为此种情形下,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动产交付期限起算诉讼时效,则买受人只能有以下3种权利可行:一是继续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交付不动产:二是追究出卖人未按时交付不动产的违约责任;三是解除合同。

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不动产未经过竣工验收或其他程序,本身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故此,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根本就不存在事实履行的基础,出卖人也无法履行交付的义务;在第二种情况下,买受人虽可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但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行使解除的权利,势必造成在出卖人违约时,大量合同被解除,从而破坏交易市场的稳定,同时在不动产的价格上涨时,还将对买受人产生不利后果,也会成为恶意出卖人谋取不法利益的惯用手段。

诉讼时效的核心功能是什么?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时效制度之设,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护。事实上,维持交易安全和既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诉讼时效的核心价值之所在。故而,在不动产未具备交付条件之前,如果以买受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为由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话,不仅有失公允,亦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最初目的。

(2)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已经将不动产产权变更到买受人名下,但是并未交付不动产。此时,买受人对于不动产的交付请求权与第一种情况存在本质区别。就不动产买卖而言,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交付不动产给买受人;将不动产所有权证交付给买受人,即办理或协助办理权属证书。

在典型的不动产即房屋买卖合同中,崔建远教授就认为: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照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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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三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作者:syjwb 2007-10-25 17:12 星期四 晴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朱政 赵玲玲

陈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交房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交房条件为取得《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办好大产权证,交房后90日之内办理房产证。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20万元;剩余款项付款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逾期交房的,房产公司交房后支付。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时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陈某由此也未在2002年3月31日支付尾款,期间陈某多次电话联系该房产公司要求交房和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一直没有满足要求。直到2005年4月26,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权证,并于2004年7 月13日通知陈某收房付款和办理房产证,陈某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认为房产公司逾期三年交房之违约金已经超过剩余款项,因此主张两相冲减,并要求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房产公司不同意其解决方案,陈某因此于2005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与房产公司两相冲抵,并判定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并提供了2004年3月15日的催告函、 2004年8月23日和9月17日的律师函及对应的特快邮寄邮件详情单作为证据。房产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违约是实,但陈某主张的违约金有一部分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只支持其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最后判决陈某向房产公司补足折抵后不足部分款项,房产公司于收到该款后90日内为陈某办理房屋房产证。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一、基本法律。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除该条规定的2年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不是2年的则被认为特殊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有环保法规定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三年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本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陈某追究违约金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陈某追究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这也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但是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是一个持续行为,是对买受人权利的持续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计算其诉讼时效应从实际交房之日即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我们认为,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持续侵权行为之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终了计算的规定,并不适用买房人追究房产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前者应以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起算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说一旦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就一概丧失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是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此时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属于一时性债权,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从债法的角度讲叫个别性债权,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如采用本案判决中认定的方法,即起诉之日起倒数两年之内的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还未届期,予以保护。

三、律师建议

除前述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还有逾期办证、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买受人未按期付款等情况。其中关于逾期办证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对于法定义务,不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即使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依然有权利也有义务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赔偿、逾期付款的相应款项及违约金等,对于权利主体均存在因未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导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律师在此建议房产公司及买受人,在合同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行使权利,在对方拒绝主动承担责任时,及时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采取其他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如:通过向对方发函或签署协议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单据、共同签署的文件、电话记录等等。

诉讼时效因诉讼或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以后,重新计算,即重新开始2年的诉讼时效,并可以再次发生中断。但是同时,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自起诉之日往前倒推

2011-07-17 09:25:43| 分类: 经典案例 | 标签:商品房买卖经典案例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5日, 鲍春凤与永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

1、 由鲍春凤购买永厦公司开发预售的位于江岸新城小区的住宅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2,158,430元。并约定甲方(即永厦公司)应当在2007年5月31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即鲍春凤)使用;

2、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不予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鲍春凤以部分现金、部分按揭贷款方式付清房款。

2007年5月31日前永厦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鲍春凤使用。2008年6月4日,永厦公司完成初始登记,并取得相应《房地产权证》。2008年12月25日,鲍春凤填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交付永厦公司,2009年1月13日,永厦公司将鲍春凤所购房屋的办证资料提交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09年3月4日,该房屋登记在鲍春凤名下。 鲍春凤诉称:永厦公司迟延办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要求永厦公司支付违约金370,957.6元(以总房价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从鲍春凤收房第61日起计算至《房地产权证》下发之日止)。

永厦公司永厦公司辩称,对鲍春凤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我公司仅是接受鲍春凤的委托为其办理产权证,且即使我公司存在办证迟延,但在我公司办证迟延后,鲍春凤应当知道因我公司迟延办证致使其合同权利遭到侵害,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的有关法律规定,鲍春凤的请求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鲍春凤的部分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永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鲍春凤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以已付房款2,158,4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

期办证违约金;

法理剖析

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鲍春凤要求永厦公司支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永厦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为鲍春凤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至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鲍春凤支付违约金。

而永厦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每个个别的债权应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鲍春凤于2010年11月30日起诉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此,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永厦公司将鲍春凤所购房屋的办证资料提交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时止期间的违约金未过诉讼时效,2008年11月29日以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按日计算之迟延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作者:andy

一、按日计算迟延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核心问题是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本人认为,应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行为终结之日(即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且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日,下同)起算。

1、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系按日累计方式计算,直到违约行为终结之日,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持续存在,每过一日,违约金就持续增加。另外,商品房买受人对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何时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无从知晓,对迟延违约金何时终结无法确定,只有在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行为终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才可以真正清晰知道该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2、对法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含义,我们认为,其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就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应对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以量化且可最终确定数额。在开始计算迟延违约之日,商品房买受人知道的只是违约金开始计算,其还无法具体确定违约金数额,此刻还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量化且可最终确定的客观条件。所以,诉讼时效不能从此刻起算,而只有到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终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才可确切知道违约金数额,此刻才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诉讼请求的具体确定且是最终的。

3、从诉讼效率、减少诉累、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出发,诉讼时效亦应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终结之日起算。否则,会导致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多次诉讼,这样将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案件虽然在审理中,迟延违约金却还在发生,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判决生效之日,基于同一违约事实的迟延违约金还在发生,难道还要求商品房买受人再行起诉?显然,这对于商品房买受人,没有起码的公平可言。

4、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主张从迟延违约金开始计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还是实践中有人主张从商品房买受人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方法计算诉讼时效,都是对诉讼时效片面、机械的、形而上的理解,违反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诉讼时效的本质在于对于那些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不再给予法律上强制意义上的保护,迟延违约金并非商品房买受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是违约行为持续存在,商品房买受人无法最终确定诉求数额。

二、众所周知,诚信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石,法律上对诉讼时效的制度的确定,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部分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以商品房买受人丧失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进而获益,这是对诚信制度的一种背离。如果偏离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进而作机械的、片面的、形而上的理解,系对背离诚信行为的漠视甚至默许,将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造成难以承受的负面影响。

三、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还有另外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是

否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条件,并非法院可以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办理可以解决。因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应具备的条件贯穿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土地出让、立项规划、勘察设计等各项前期咨询工作及办理环评、人防、地震、消防、配套等许可)、开发建设(建筑、机电、装饰装修、重大设备采购等)、竣工验收(多项验收程序)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如果某一环节欠缺,都完不成初始登记手续。在违约继续持续存在的状态下,如果商品房买受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履行办理权属登记责任,若法院查明确实不具备办理条件,法院会直接判决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履行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呢?显然不会。

商品房买受人在不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只有在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且迟延违约金数额最终具体确定的时候进行起诉,才是一个正常、理性人的选择。从这层面看,诉讼时效亦应从违约终结之日计算。

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在超过约定期限两年的情况下未办理权属登记,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请求办理产权手续的诉求呢,显然没有,那么为什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迟延违约金就超过诉讼时效呢?

如果商品房买受人只起诉要求给付迟延违约金,法院也判决要求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给付迟延违约金,但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还是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进而导致无法办理,而这时商品房买受人如果要求解除合同,该如何处理呢,先前的判决还是否执行?

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简析

中国在线律师网 http:// 时间:2011-01-30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991746元的价格,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314.06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313.24平方米。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某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自王某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王某累计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2007年12月25日前,王某已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款986000元。2007年12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亦付清了所有房款。原告王某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双方对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没有争议。

王某诉称:2007年12月25日,原告接受被告交付的房屋并不代表其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而被告是2007年12月25日交付房屋。原告受到违约侵害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时效应当从终了开始计算。另外,在实际交付前主张违约金,则违约金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原告的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960元。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是2006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四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作者:syjwb 2007-10-25 17:12 星期四 晴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朱政 赵玲玲

陈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交房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交房条件为取得《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办好大产权证,交房后90日之内办理房产证。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20万元;剩余款项付款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逾期交房的,房产公司交房后支付。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时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陈某由此也未在2002年3月31日支付尾款,期间陈某多次电话联系该房产公司要求交房和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一直没有满足要求。直到2005年4月26,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权证,并于2004年7 月13日通知陈某收房付款和办理房产证,陈某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认为房产公司逾期三年交房之违约金已经超过剩余款项,因此主张两相冲减,并要求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房产公司不同意其解决方案,陈某因此于2005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与房产公司两相冲抵,并判定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并提供了2004年3月15日的催告函、 2004年8月23日和9月17日的律师函及对应的特快邮寄邮件详情单作为证据。房产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违约是实,但陈某主张的违约金有一部分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只支持其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最后判决陈某向房产公司补足折抵后不足部分款项,房产公司于收到该款后90日内为陈某办理房屋房产证。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一、基本法律。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除该条规定的2年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不是2年的则被认为特殊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有环保法规定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三年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本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陈某追究违约金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陈某追究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这也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但是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是一个持续行为,是对买受人权利的持续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计算其诉讼时效应从实际交房之日即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我们认为,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持续侵权行为之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终了计算的规定,并不适用买房人追究房产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前者应以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起算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说一旦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就一概丧失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是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此时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属于一时性债权,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从债法的角度讲叫个别性债权,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如采用本案判决中认定的方法,即起诉之日起倒数两年之内的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还未届期,予以保护。

三、律师建议

除前述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还有逾期办证、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买受人未按期付款等情况。其中关于逾期办证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对于法定义务,不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即使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依然有权利也有义务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赔偿、逾期付款的相应款项及违约金等,对于权利主体均存在因未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导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律师在此建议房产公司及买受人,在合同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行使权利,在对方拒绝主动承担责任时,及时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采取其他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如:通过向对方发函或签署协议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单据、共同签署的文件、电话记录等等。

诉讼时效因诉讼或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以后,重新计算,即重新开始2年的诉讼时效,并可以再次发生中断。但是同时,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自起诉之日往前倒推

2011-07-17 09:25:43| 分类: 经典案例 | 标签:商品房买卖经典案例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5日, 鲍春凤与永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

1、 由鲍春凤购买永厦公司开发预售的位于江岸新城小区的住宅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2,158,430元。并约定甲方(即永厦公司)应当在2007年5月31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即鲍春凤)使用;

2、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不予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鲍春凤以部分现金、部分按揭贷款方式付清房款。

2007年5月31日前永厦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鲍春凤使用。2008年6月4日,永厦公司完成初始登记,并取得相应《房地产权证》。2008年12月25日,鲍春凤填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交付永厦公司,2009年1月13日,永厦公司将鲍春凤所购房屋的办证资料提交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09年3月4日,该房屋登记在鲍春凤名下。 鲍春凤诉称:永厦公司迟延办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要求永厦公司支付违约金370,957.6元(以总房价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从鲍春凤收房第61日起计算至《房地产权证》下发之日止)。

永厦公司永厦公司辩称,对鲍春凤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我公司仅是接受鲍春凤的委托为其办理产权证,且即使我公司存在办证迟延,但在我公司办证迟延后,鲍春凤应当知道因我公司迟延办证致使其合同权利遭到侵害,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的有关法律规定,鲍春凤的请求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鲍春凤的部分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永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鲍春凤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以已付房款2,158,4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

期办证违约金;

法理剖析

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鲍春凤要求永厦公司支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永厦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为鲍春凤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至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鲍春凤支付违约金。

而永厦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每个个别的债权应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鲍春凤于2010年11月30日起诉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此,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永厦公司将鲍春凤所购房屋的办证资料提交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时止期间的违约金未过诉讼时效,2008年11月29日以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按日计算之迟延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作者:andy

一、按日计算迟延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核心问题是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本人认为,应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行为终结之日(即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且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日,下同)起算。

1、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系按日累计方式计算,直到违约行为终结之日,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持续存在,每过一日,违约金就持续增加。另外,商品房买受人对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何时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无从知晓,对迟延违约金何时终结无法确定,只有在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行为终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才可以真正清晰知道该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2、对法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含义,我们认为,其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就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应对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以量化且可最终确定数额。在开始计算迟延违约之日,商品房买受人知道的只是违约金开始计算,其还无法具体确定违约金数额,此刻还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量化且可最终确定的客观条件。所以,诉讼时效不能从此刻起算,而只有到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终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才可确切知道违约金数额,此刻才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诉讼请求的具体确定且是最终的。

3、从诉讼效率、减少诉累、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出发,诉讼时效亦应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终结之日起算。否则,会导致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多次诉讼,这样将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案件虽然在审理中,迟延违约金却还在发生,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判决生效之日,基于同一违约事实的迟延违约金还在发生,难道还要求商品房买受人再行起诉?显然,这对于商品房买受人,没有起码的公平可言。

4、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主张从迟延违约金开始计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还是实践中有人主张从商品房买受人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方法计算诉讼时效,都是对诉讼时效片面、机械的、形而上的理解,违反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诉讼时效的本质在于对于那些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不再给予法律上强制意义上的保护,迟延违约金并非商品房买受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是违约行为持续存在,商品房买受人无法最终确定诉求数额。

二、众所周知,诚信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石,法律上对诉讼时效的制度的确定,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部分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以商品房买受人丧失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进而获益,这是对诚信制度的一种背离。如果偏离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进而作机械的、片面的、形而上的理解,系对背离诚信行为的漠视甚至默许,将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造成难以承受的负面影响。

三、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还有另外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是

否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条件,并非法院可以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办理可以解决。因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应具备的条件贯穿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土地出让、立项规划、勘察设计等各项前期咨询工作及办理环评、人防、地震、消防、配套等许可)、开发建设(建筑、机电、装饰装修、重大设备采购等)、竣工验收(多项验收程序)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如果某一环节欠缺,都完不成初始登记手续。在违约继续持续存在的状态下,如果商品房买受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履行办理权属登记责任,若法院查明确实不具备办理条件,法院会直接判决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履行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呢?显然不会。

商品房买受人在不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只有在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且迟延违约金数额最终具体确定的时候进行起诉,才是一个正常、理性人的选择。从这层面看,诉讼时效亦应从违约终结之日计算。

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在超过约定期限两年的情况下未办理权属登记,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请求办理产权手续的诉求呢,显然没有,那么为什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迟延违约金就超过诉讼时效呢?

如果商品房买受人只起诉要求给付迟延违约金,法院也判决要求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给付迟延违约金,但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还是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进而导致无法办理,而这时商品房买受人如果要求解除合同,该如何处理呢,先前的判决还是否执行?

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简析

中国在线律师网 http:// 时间:2011-01-30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991746元的价格,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314.06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313.24平方米。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某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自王某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王某累计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2007年12月25日前,王某已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款986000元。2007年12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亦付清了所有房款。原告王某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双方对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没有争议。

王某诉称:2007年12月25日,原告接受被告交付的房屋并不代表其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而被告是2007年12月25日交付房屋。原告受到违约侵害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时效应当从终了开始计算。另外,在实际交付前主张违约金,则违约金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原告的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960元。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是2006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五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作者:syjwb 2007-10-25 17:12 星期四 晴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之诉讼时效简析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朱政 赵玲玲

陈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交房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交房条件为取得《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办好大产权证,交房后90日之内办理房产证。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20万元;剩余款项付款时间为2002年3月31日,逾期交房的,房产公司交房后支付。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时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陈某由此也未在2002年3月31日支付尾款,期间陈某多次电话联系该房产公司要求交房和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一直没有满足要求。直到2005年4月26,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权证,并于2004年7 月13日通知陈某收房付款和办理房产证,陈某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认为房产公司逾期三年交房之违约金已经超过剩余款项,因此主张两相冲减,并要求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房产公司不同意其解决方案,陈某因此于2005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与房产公司两相冲抵,并判定房产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并提供了2004年3月15日的催告函、 2004年8月23日和9月17日的律师函及对应的特快邮寄邮件详情单作为证据。房产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违约是实,但陈某主张的违约金有一部分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只支持其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最后判决陈某向房产公司补足折抵后不足部分款项,房产公司于收到该款后90日内为陈某办理房屋房产证。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一、基本法律。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除该条规定的2年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不是2年的则被认为特殊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有环保法规定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三年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二、本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陈某追究违约金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陈某追究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这也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但是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是一个持续行为,是对买受人权利的持续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计算其诉讼时效应从实际交房之日即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我们认为,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持续侵权行为之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终了计算的规定,并不适用买房人追究房产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前者应以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起算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说一旦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就一概丧失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是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此时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属于一时性债权,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从债法的角度讲叫个别性债权,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如采用本案判决中认定的方法,即起诉之日起倒数两年之内的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还未届期,予以保护。

三、律师建议

除前述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还有逾期办证、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买受人未按期付款等情况。其中关于逾期办证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对于法定义务,不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即使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依然有权利也有义务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赔偿、逾期付款的相应款项及违约金等,对于权利主体均存在因未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导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律师在此建议房产公司及买受人,在合同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行使权利,在对方拒绝主动承担责任时,及时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采取其他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如:通过向对方发函或签署协议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单据、共同签署的文件、电话记录等等。

诉讼时效因诉讼或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以后,重新计算,即重新开始2年的诉讼时效,并可以再次发生中断。但是同时,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自起诉之日往前倒推

2011-07-17 09:25:43| 分类: 经典案例 | 标签:商品房买卖经典案例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5日, 鲍春凤与永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

1、 由鲍春凤购买永厦公司开发预售的位于江岸新城小区的住宅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2,158,430元。并约定甲方(即永厦公司)应当在2007年5月31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即鲍春凤)使用;

2、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不予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鲍春凤以部分现金、部分按揭贷款方式付清房款。

2007年5月31日前永厦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鲍春凤使用。2008年6月4日,永厦公司完成初始登记,并取得相应《房地产权证》。2008年12月25日,鲍春凤填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交付永厦公司,2009年1月13日,永厦公司将鲍春凤所购房屋的办证资料提交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09年3月4日,该房屋登记在鲍春凤名下。 鲍春凤诉称:永厦公司迟延办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要求永厦公司支付违约金370,957.6元(以总房价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从鲍春凤收房第61日起计算至《房地产权证》下发之日止)。

永厦公司永厦公司辩称,对鲍春凤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我公司仅是接受鲍春凤的委托为其办理产权证,且即使我公司存在办证迟延,但在我公司办证迟延后,鲍春凤应当知道因我公司迟延办证致使其合同权利遭到侵害,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的有关法律规定,鲍春凤的请求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鲍春凤的部分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永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鲍春凤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以已付房款2,158,4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

期办证违约金;

法理剖析

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鲍春凤要求永厦公司支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永厦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为鲍春凤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至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鲍春凤支付违约金。

而永厦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每个个别的债权应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鲍春凤于2010年11月30日起诉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此,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永厦公司将鲍春凤所购房屋的办证资料提交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时止期间的违约金未过诉讼时效,2008年11月29日以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按日计算之迟延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作者:andy

一、按日计算迟延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核心问题是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本人认为,应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行为终结之日(即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且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日,下同)起算。

1、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系按日累计方式计算,直到违约行为终结之日,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持续存在,每过一日,违约金就持续增加。另外,商品房买受人对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何时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无从知晓,对迟延违约金何时终结无法确定,只有在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行为终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才可以真正清晰知道该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2、对法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含义,我们认为,其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就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应对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以量化且可最终确定数额。在开始计算迟延违约之日,商品房买受人知道的只是违约金开始计算,其还无法具体确定违约金数额,此刻还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量化且可最终确定的客观条件。所以,诉讼时效不能从此刻起算,而只有到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违约终结之日,商品房买受人才可确切知道违约金数额,此刻才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诉讼请求的具体确定且是最终的。

3、从诉讼效率、减少诉累、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出发,诉讼时效亦应从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终结之日起算。否则,会导致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多次诉讼,这样将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案件虽然在审理中,迟延违约金却还在发生,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判决生效之日,基于同一违约事实的迟延违约金还在发生,难道还要求商品房买受人再行起诉?显然,这对于商品房买受人,没有起码的公平可言。

4、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主张从迟延违约金开始计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还是实践中有人主张从商品房买受人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方法计算诉讼时效,都是对诉讼时效片面、机械的、形而上的理解,违反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诉讼时效的本质在于对于那些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不再给予法律上强制意义上的保护,迟延违约金并非商品房买受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是违约行为持续存在,商品房买受人无法最终确定诉求数额。

二、众所周知,诚信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石,法律上对诉讼时效的制度的确定,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部分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以商品房买受人丧失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进而获益,这是对诚信制度的一种背离。如果偏离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进而作机械的、片面的、形而上的理解,系对背离诚信行为的漠视甚至默许,将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造成难以承受的负面影响。

三、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还有另外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是

否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条件,并非法院可以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办理可以解决。因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应具备的条件贯穿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土地出让、立项规划、勘察设计等各项前期咨询工作及办理环评、人防、地震、消防、配套等许可)、开发建设(建筑、机电、装饰装修、重大设备采购等)、竣工验收(多项验收程序)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如果某一环节欠缺,都完不成初始登记手续。在违约继续持续存在的状态下,如果商品房买受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履行办理权属登记责任,若法院查明确实不具备办理条件,法院会直接判决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履行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呢?显然不会。

商品房买受人在不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只有在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且迟延违约金数额最终具体确定的时候进行起诉,才是一个正常、理性人的选择。从这层面看,诉讼时效亦应从违约终结之日计算。

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在超过约定期限两年的情况下未办理权属登记,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请求办理产权手续的诉求呢,显然没有,那么为什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迟延违约金就超过诉讼时效呢?

如果商品房买受人只起诉要求给付迟延违约金,法院也判决要求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给付迟延违约金,但商品房出卖人(即开发商)还是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进而导致无法办理,而这时商品房买受人如果要求解除合同,该如何处理呢,先前的判决还是否执行?

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简析

中国在线律师网 http:// 时间:2011-01-30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991746元的价格,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314.06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313.24平方米。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某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自王某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王某累计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2007年12月25日前,王某已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款986000元。2007年12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亦付清了所有房款。原告王某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双方对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没有争议。

王某诉称:2007年12月25日,原告接受被告交付的房屋并不代表其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而被告是2007年12月25日交付房屋。原告受到违约侵害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时效应当从终了开始计算。另外,在实际交付前主张违约金,则违约金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原告的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960元。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是2006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

2016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六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6〕8号 【颁布时间】2016-5-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6日第02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6〕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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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七篇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版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 1

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

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价款支付之日起每天_____的利息。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每天______利息作为补偿。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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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___________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____________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_________________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________________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_________________

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其他:

(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版 [篇2]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二)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1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

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中介方: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版 [篇3]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承担其赔偿责任。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第六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本次交易所有税费由 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2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____月____日

3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版 [篇4]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1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价款支付之日起每天_____的利息。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每天______利息作为补偿。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____月____日

2015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八篇

第1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政编码: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该房地产于_______年_______月竣工。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_______,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小写:_______元)。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租赁合同见附件租赁编号:______________,月租金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租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卖方须于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卖方违约。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①该房地产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卖方须于_________前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须将承租方已交卖方之租赁押金/保证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方,买方自时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②卖方须于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买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余额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上述定金建议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账户监管。买方将定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自动转为楼款,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交易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不超过交易总价款的____%)。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为下列第____种:

1、交由居间方托管;

2、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所支付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除有特别约定,建议以银行第三方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买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1、一次性付款

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2、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

(1)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2)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3)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应交款。

2、合同解除,卖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付____________等所有款项。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款项建议买方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外),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下列第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zhí shuì;(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10)提前还款罚息。

买方需付税费:(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5)《房地产证》贴花;(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授权委托公证费。

其他费用:(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23)保险费;(24)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卖方支付。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买方支付。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按以下第____________方式处理:

1、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买卖双方同意由方缴纳。

3、其他:买方支付:_______%;卖方支付:______%。

以上按规定应由卖方和(或)买方支付的税费,因买卖双方协商改变实际纳税方的,法律责任不因纳税方的变化而转移。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_____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四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买方负有抵押义务的,在买方领取新房产证后_____个工作日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七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卖方_____份,买方_____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买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第3篇: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买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二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

第五条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第4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

(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

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zhí shuì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方(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5篇:旧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涉外房屋买卖))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签于_____

第6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_(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_____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_____签订的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___

(签章)(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签于_____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2016房屋买卖合同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第九篇

##第1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路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是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1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___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_____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______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九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第二十条甲方已选聘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_________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第3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5篇: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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