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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2016-12-13 14:16:05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共9篇)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一篇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2000]107号文):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快捷性

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节约争议解决的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精力。

四、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五、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二篇

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和解协议达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翻悔的情况。如何解决这种争议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放体、给付内容、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一方当事人翻悔,执行人员要根据变更的内容认真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执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要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正确运用执行担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或第三人提供;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3、担保主体必须合格;4、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物,他人担保应当具有代偿能力。 (四)拒不返还财产。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如果拒不返还,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 执行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执行证据证明的对象。从主体上讲他可能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因此,必须依照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和确认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 (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不仅需要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的传票、

传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有的传唤多次拒不到,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使用拘传,不仅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 (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如:擅自解冻或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 在实际运用民事证据中,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证据认识不足,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如果只是采取老经验(查封、抓人)就可能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贻误“战机”,把易案拖成难案,把活案变成死案。因此,执行工作不仅 要增强证据意识,而且要注重培养执行员灵活运用证据,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我们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除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注重证据的实用,重点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即财产状况的证据,如帐号、资金、动产、不动产等,以便从中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对症下“药”,并且从中找出被执行人资金运转和收集证据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措施大、效果好”,更快地提高业务水平和执行艺术。

涉及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问题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三篇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7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通〔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

1、加强学习培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使公证员全面掌握《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掌握与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熟悉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实务操作,进一步提高公证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

2、严格办证程序。《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认真履行审查核实责任,确保公证文书质量,确保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符合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3、强化质量内控。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标准。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确定专人负责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审核把关,对于易发生问题的工作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实行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做到不留疑点,不留隐患。

三、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公证质量标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证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机衔接。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要督促和指导公证机构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要严格公证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导致公证债权文书错误的行为,切实维护强制执行公证的公信力。

司 法 部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3日 (中央法规)

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是哪些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四篇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是哪些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

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执行标的应以执行局查证的财产(须经执行员签名)为准。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

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

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不执行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五篇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

[2006]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

书面证据;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 月日篇三: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要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

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公证机关在公证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权利若非来自法定,则应来自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允许 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辅以一定的救济,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所抵押 财产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1、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借款合同逾期之日两年内。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1、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2016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六篇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x x x 性别: x 年龄: xx

现住址:贵州省 x x 县x x x乡x x村 x x x组

身份证号码:522126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270xx

受委托人: x x

工作单位: 贵州省xx-x县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xx-xxx-xxx-x联系电话:13885xx-xxx-xx

委托人 x x x 与 x x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强

制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

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 2016 年 x月 x 日起至 本案结束 止。

委托人: 2016 年 8 月 21 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上海华联吉买盛钦洋购物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 职务:总经理

现委托 张云柯 作为我司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6)浦民

一(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此 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 名: 职务: 电话:

工作单位:

姓 名: 职务:律师 电话: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人与**执行一案中,作为本人的执行代理人,参与执行程序。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申请执行;阐述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意见;调查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执行中止、执行终结裁定文书;增加或放弃、变更执行标的;接收执行的财产,指定接受财产帐户;代为和解。 代理人:史迎雪 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委托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为委托人的执行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如下:

申请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调查取证;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

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财务帐册进行审计;

申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措施;

参加执行听证,发表听证代理意见;申请参与分配;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委托人:

二o一一年 月 日

强制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篇5]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其他信息。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执行请求;

3、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016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七篇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委托人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执行案件代理人。

委托事项、权限如下:

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强制执行,参加调解、执行和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等事宜。

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强制执行,参加调解、执行和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等事宜。

委托代理期限:从委托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日止。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篇2]

委托人:x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xx-x 受委托人:xx-x

姓名:xx

单位:xx 职务:xx 联系电话:xx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xx-x纠纷一案中,申请强制执行,现委托xx-x作为委托人参与执行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有权代为申请执行;

2、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

3、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财物,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办理执行阶段的其他事项。

代理权限至执行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篇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兹委托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吕灋律师在我与秦某霜因民间借贷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吕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理人电话:13475850178

委托人电话:186xx-xxx-x

委托人(签字):赵某某

2016年10月x日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篇4]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大德全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 芦草沟乡水磨沟村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法定代表人: 于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景会、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 宋景会 同志作为我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案号(2016)塔民二初字第9 号)向 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大德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全

受委托人:

二〇一三年 一月 十四日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篇5]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 、 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案件(执行案号为( )××行非执字第 号)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二oo 年 月 日

2016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范文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八篇

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范文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销(预)售的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项目预售款和工程款不被挪用,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 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乙方在甲方开立指定账户。甲方对购买该项目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 万元,贷款最高成数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商用房)。

第二条 根据开府国用(2016)第04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 米,定名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有住房 套,有商用房 套,杂物房 套,车位 个,预计售房款约为 万元人民币,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管机构。【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三条 乙方同意将借款人支付的首期房款存入_______________账户上。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把贷款全部划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五条 在《房屋他项权证》未办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在甲方指定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余额的 %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9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造、预售和销售活期存款、结算和物业租金、管理费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 乙方负责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记手续,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在项目竣工后,应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八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务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

(二)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正付文本一式_____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甲方贷款,否则,甲方可以乙方做虚假合同为由,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假的个人住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范文 [篇2]

甲方:银行

乙方:

丙方:

为促进汽车消费,甲乙丙三方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领域展开合作。甲方向在丙方购车的个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乙方为甲方债权取得还款保证,提供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丙方为确保借款人购车行为真实性,向甲乙双方出具购车交易真实性确认函。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有关释义

1.汽车:指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入户上牌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必须为全新商品车,旧车不在此列。

2.包牌价:购置汽车的总价(含上牌费用和购置附加税)。

3.购车交易行为:指购车人(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一丙方签订<购车合同>购买汽车,并委托丙方以购车人为车主为所购汽车上牌入户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1.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人必须为与丙方进行购车交易行为的购车人,且必须为个人。

2.本协议项下贷款人由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3.丙方可将在丙方购买汽车的个人推荐给甲方和乙方,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4.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丙方应向甲方、乙方提供《购车合同》和购车“首期款证明”,并向甲方出具《汽车消费贷款转入账户确认书》。

5.丙方应提供在《购车合同》和《汽车消费贷款转入账户确认书》上的签章的样本,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方更换。

6.甲乙双方均独立对借款人进行自行审查,如借款人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不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丙方所作的贷款承诺概与甲方无关;如借款申请人不符合乙方担保要求,乙方有权不提供担保,甲方、丙方所作的贷款承诺与乙方无关。

7.丙方向甲方、乙方保证购车人(借款人)购车交易行为及相关资料(仅指汽车购销合同、汽车销售发票、首期款证明、行驶证)的真实性,并保证《购车合同》所指车辆与实际交车的品牌、车型、发动机浩、车架号等要素一致。如发生不真实购车交易行为,给甲方及乙方造成损失,丙方应当赔偿。因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8.丙方办妥汽车行驶证和汽车拍照后,应将汽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证》和《行驶代用证》或《行驶证》交甲方授权的人员查验。同时,将汽车销售发票(原件)交于乙方。

第三章 其它

1.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必须经三方同意,任何一份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终止,应在三十天前向他方书面提出。

2.甲乙丙三方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子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三方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本协议的失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借贷行为及相关责任的有效。

5.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二〇一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范文 [篇3]

小区住宅楼

楼盘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公司 编号: 乙方: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促进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开发的位于 的被命名为“ 小区”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对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手续齐全(五证)的以上商品房及商铺办理并发放按揭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乙方推荐的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购买乙方住宅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如出现特殊情况将逐笔上报甲方总行批准后予以办理,具体如下:

对于购置首套住房的借款人,首付比例最低为30%,按揭贷款比例最高为70%,期限最长5年,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以家庭为单位、以贷款方式购房、且确定为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按揭贷款比例最高为50%,期限最长5年,利率按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的相关规定,我行不支持第三套住房及以上住

房按揭。

第三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申请住宅、商铺、按揭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按揭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依据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三、甲方划转资金后,保证及时将划款转账回单传真或复印给乙方,并作出书面通知,乙方据此与购房人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四、乙方在承担全程性连带保证担保期间,在借款人不按期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由乙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并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甲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乙方,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购房人所购得现房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乙方同意在甲方承诺的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甲方的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在甲方贷款的本金、利息(包括复息、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购房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保证期限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四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搜集贷款资料、审查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二、乙方必须在我行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乙方承诺甲方逐笔监督该账户出帐,并承诺此账户的资金用途为:

三、乙方其它销售资金结算、建设项目工程用款结算也应委托甲方办理。

四、在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五、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全部贷款余额10%的保证金,以作为购房人在乙方提供全程保证期间内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代偿资金,保证金在银行存放期限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六、如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10%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可无条件从乙方其他结算账户或关联企业账户扣划资金,用于补足保证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需协助甲方通过物业管制等措施催收;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未偿付贷款本息时,由乙方垫款代偿,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以上未偿付贷款本息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的催收通知30天内回购房产,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偿还。乙方承诺在解除保证责任后继续协助甲方催收借款人住房按揭贷款,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七、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逐笔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付甲方保管,并协助甲方督促办理按揭款的借款人到甲方指定的公证处办抵押物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八、乙方如发生影响本协议约定条款执行或有碍保证责任履行得情形下,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在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乙方仍需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双方在本协议的合作期限内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属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六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发放第一笔按揭贷款业务之日起至最后一笔按揭贷款归还之日止。合作期限满后,双方另行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第七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仍需履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与住房购房者必须签订房屋回购协议。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6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可以到执行局签署强制执行证明吗 第九篇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上海华联吉买盛钦洋购物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 职务:总经理

现委托 张云柯 作为我司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6)浦民

一(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此 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人:

住所:

受委托人: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李桂英借款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时 间:

1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篇3]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其他信息。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执行请求;

3、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x x x 性别: x 年龄: xx

现住址:贵州省 x x 县x x x乡x x村 x x x组

身份证号码:522126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270xx

受委托人: x x

工作单位: 贵州省xx-x县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xx-xxx-xxx-x联系电话:13885xx-xxx-xx

委托人 x x x 与 x x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强

制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

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 2016 年 x月 x 日起至 本案结束 止。

委托人: 201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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