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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2016-12-17 12:54: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共9篇)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篇一: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2015年1月27--28日-----北京(b单元)●课程背 景: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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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一篇

篇一: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

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2015年1月27--28日-----北京(b单元)

●课程背 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知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

课 程 特 色:

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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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收 益:

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

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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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有关机构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

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都赢得广大客户、学员发自内心的好评与100%的信服! 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度高达95%。

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

钟老师先后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人力资源》、《香港工业总会月刊》等报刊、杂志、媒体发表专业文章或采访稿50多篇。

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移动、中国南方电网、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中广核能源、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广发证卷、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兴通讯、中石化、中海油、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路虎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加多宝、华为、江苏银行、广东省电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国旅行社、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百事(中国)、华润建筑、狮王、内蒙古西拉沐沦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金宸地产、安粮控股、南京质监检验院、天正集团、深圳巴士集团、netsfim(北京)农业科技、内蒙古金哈达煤炭化工、中国科学院、广州汽车集团、君华集团、康佳集团、北京航空所、深圳邮政局、可口可乐、通用电气、松下电器、中南大学、安霸半导体、酒钢集团、本田汽车、一嗨租车、米其林轮胎、索尼、世纪龙信息网络、艾默生、tcl、创维电器、国药集团、吉林烟草、马士基集装箱、用友软件、建滔化工集团、富士通、三一重工??几万家企业。 ━━━━━━━━━━━━━━━━━━━━━━━━━━━━━━━━━

● 课 程 大 纲:

a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

专题一:招聘入职

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6.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

7.《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8.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9.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专题二:劳动合同订立

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2.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5.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6.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7.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8.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专题三:试用期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1.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

3.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

4.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

5.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50%,如何化解?

6.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

7.《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8.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

专题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

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

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6.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专题五:特殊用工协议

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2.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

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5.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6.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7.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8.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

专题六: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如何避免案件败诉?

2.能否与“三期妇女、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

3.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4.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5.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6.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7.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

免案件败诉?

8.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

9.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

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1.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12.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

专题七:社会保险法

1.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什么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5.如果无参保,劳动者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报销?

6.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7.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如何处理?

8.怀孕女职工提出长期休假保胎,直至修完产假,该如何协调此问题?

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3.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4.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5.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6.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7.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8.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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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

专题一:绩效管理与岗位调整

1.企业单方调整岗位,员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规避?

2.调岗时没有书面确认,员工到新岗位工作2个月后能否要求恢复到原岗位?

3.可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

4.员工认同绩效结果,为什么在“不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中还是败诉?

5.为什么企业根据绩效结果支付员工绩效奖金,最终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

6.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7.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8.绩效正态分布往往强制划分5%的员工为不合格者,是否合法?

专题二:劳动报酬、薪酬福利

1.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工资明细?

2.新进员工薪资管理问题及处理技巧;

3.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

4.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失职、违纪等问题?

5.值班算不算加班?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

7.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

8.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9.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如何应对?

10.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11.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的享受条件及工资待遇标准?

12.离职员工往往回头追讨年终奖,有可能得到支持,如何规避该风险?专题三: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

1.劳动者往往拒绝签收处分、解雇通知书,如何应对?

2.问题员工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事实,企业该如何收集证据?

3.对于违纪员工,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处理?

4.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5.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

6.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8.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9.能否直接规定“禁止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违规”?

10.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1.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2.“录音录象”证据,仲裁与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专题四: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经济补偿计算的基数及标准如何确定?

5.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适用范围?

6.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

7.如何理解“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劳动合同法环境下“50%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专题五: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哪些内容跟劳动法有必然联系?

2.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3.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风险,如何应对?

4.非国有用人单位如何组建“职工代表大会”?

5.无纸化、网络化办公下的公示,存在哪些风险?

6.如何公示或告知,更符合仲裁或诉讼的举证要求?

7.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8.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经济补偿,如何防范?

专题六: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对新劳动合同法部分法条基本问题的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二篇

关于对新劳动合同法部分法条基本问

题的解释

一、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购买哪些社保;

(养老、医疗、工伤)

未购买社保的后果;

(1、为员工补缴 2、员工生病承担90%医疗费 3、员工工伤承担社保应赔付的伤残金 4、社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

二、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和员工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a、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b、告之工作报酬、时间、合同期限及双方违约后的后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告之义务))

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自用工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用工满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

3、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

(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4、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约定明确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可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参照 三 1)

5、如何解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掌握确凿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证据)【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6、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优劣比较;

(无固定期不存在终止违法解除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7、怎样与企业 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单独签订的适用期不成立。)

8、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在专门培训机构或培训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用人单位需支付培训费的可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9、 如何签订培训协议;

(1、说明培训地点,并声明培训费用 2、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公司可怎样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10、如何签订有效的保密协议;

(1、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2、劳动者违反的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二年))

11、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可以吗?

(1、不能提供担保 2、不可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

12、企业怎样制订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并要求员工签名认同,留下员工同意遵守并看过该制度的证据。)

三、 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雇员工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3、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满2、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6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 计算标准以员工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最多以三倍计

算,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违约责任规定

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法定期限内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试用期提前三天,不需要承担责任。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2、为及全文可以加入管理交流群 群号:338520449的文件里免费下载 还有更多PPT、DOC、xlsx等文件,下载就可以直接用,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后员工报到前,单位可通知员工不要来上班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虽然签订合同,但劳动关系还没建立,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员工不来上班。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三篇

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问题提示: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未替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在得不到基本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来赔偿损失?

二、法律法规

1、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审理中该如何确定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如何赔偿损失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部分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理分析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四、案例索引---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6月26日)

1、案情介绍

原告王保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峰寺镇官堰村7组015号。

委托代理人李清湘,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三封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

委托代理人于建农,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峰寺镇官堰村7组015号。系王保梅丈夫。

被告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石伏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和正,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职员,住湘潭市岳塘区湘纺厂内村3号。

委托代理人周建文,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华容县城关镇北街八组。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08年9月16日,王保梅进入东华棉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合同并未解除,该期间东华棉业公司一直没有为王保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于2011年1、2月在王保梅的工资中分别发放了180元和200元养老保险补贴。王保梅因病于2011年4月10日分别在华容县人民医院和长沙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4月29日出院休假至今,分别花费医药费1594.42元和38656.69元。王保梅自行参加了2011年华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湘雅二医院住院医疗费经有关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补助了31147.20元×50%=15573.60元,其中未列入医保范围的金额为7508.80元(38656.69元-31147.20元=7508.80元)。另华容县医疗生育保险站对王保梅二次住院费用参照职工医疗政策规定按比例分担测算:华容县人民医院医药费1594.42元统筹支付930.30元,个人负担164.12元;湘雅二医院医药费38656.69元,大病互助额8256.69元,个人负担825.69元,合计统筹支付34081元,个人负担4575.69元。另华容县2010年至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原告以被告未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社会保险申请劳动仲裁,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华劳仲裁字53号仲裁裁决:一、东华棉业公司为王保梅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公缴部分;二、王保梅退还东华棉业公司发放的养老保险补贴400元;三、东华棉业公司支付王保梅病假工资1560元;四、王保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保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审判结果

(2012)华民初字第23号判决认为:王保梅于2008年9月到东华棉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4月原告生病前的工作期间,东华棉业公司没有为王保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必须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现双方仍未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08年9月至劳动合同关系解时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不能实行补缴,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在原告生病后导致其享受不到应有的补贴,即使原告自行参加农村医保补贴了15573.60元,而职工医疗保险的补贴高于农村医保的补贴,其中有部分差额也即原告可以享受的补贴,为原告的损失,所以被告未履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义务而导致原告损失发生,对该损失被告应负有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的医药费用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差额损失部分应为:35011.30元(职工医保统筹支付金额34081元+930.30元=35011.30元)-7508.80元(未列入医保自费金额)-15573.60元(农村医保已补贴金额)=11928.90元。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五条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不满五年,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而华容县2010年至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被告应支付原告患病期间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650元/月×80%×3个月=1560元。被告在2011年1、2月在原告的工资中分别发放了180元和200元养老保险补贴,原告应返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华容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王保梅补缴2008年9月至缴纳之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公缴部分费用;二、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保梅因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11928.90元;三、王保梅返还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380元;四、华容东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保梅病假工资1560元;五、驳回王保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本人及用人单位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原告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保基金补贴,而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又不能实行补缴,必然造成原告的损失。该损失如何赔偿,审理中有二种意见。一、虽然原告与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缴纳义务,但原告已自行参加农村医保并已赔偿,所以不存在损失赔偿;二、因职工医疗保险的补贴高于农村医保的补贴,不能重复得到医保补贴,由原告应享有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部分减去原告参加农村医保补贴的部分,其中形成的差额部分即原告的损失。本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从本案例来看,劳动合同纠纷中因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保险义务造成职工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是本案的关键。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缴纳保险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不能直接引用民法中的侵权法律法规,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程序性问题的规定,其旨意是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后的一种惩罚。所以本案处理方法不失为以后在劳动法律法规适用中的借鉴。

公司未缴纳社保为什么不属于劳动争议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四篇

公司未缴纳社保为什么不属于劳动争议

律师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法》第86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30条、第31条更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由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并且劳动者有权举报。该规定没有赋予劳动者对此有选择处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1条的规定,也是将双方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告知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纳入了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范围。虽然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3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对人社部门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及 《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工,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没有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只能通过人社部门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是由我国社会保险费险种的模式组成决定的。

我国的社保险种中,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现收现付制。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这几项保险费用不能补缴而发生待遇支付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养老保险实行的则是部分积累式,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可以补缴。目前申报缴纳社保费争议主要也是缴纳养老保险费争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保费,将影响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被侵权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者。由此可见,社保费申报缴纳因涉及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应该被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

综上所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关于社保法律条文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五篇

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员工投保,是违法行为。

问题1:如果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假如员工生病住院,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解答:可以。如果公司不理会的话,可以到当地社保劳动检查部门去举报,他们就会立案。另外,手头有你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工资表、考勤表复印件等)对你更有利一些:)祝你成功! 问题2:要是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员工要求辞职,并且公司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该怎么补偿。

解答: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随时可以申请的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过了试用期公司还不给员工买保险,只要员工提出补缴,公司就必须补缴和缴纳滞纳金。不但如此,员工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联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根据你进入公司的年数来算,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算作一年,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所以公司要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并且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

问题3:公司不帮员工买社保,怎样要求公司赔偿?

解答:1、要求公司补交进入公司以来的社保,并且要求相应补偿金。

2、首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如工资条(最为重要)、考勤记录、工作证、人证物证等。

3、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问题4:一般公司给员工买哪几项社会保险?还是必须强制五险一金全买?

解答:国家强制性企业缴纳的只有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三险”是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企业为职工上的福利性保险,是企业完全出资自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团体,都必须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过城镇民营企业落实的不太好,住房公积金有在一入职就给上的,也有在入职后六个月才给上的。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国家强制的,也是企业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是住房货币化的一种分配形式。

所以,您的公司给您缴纳“四险”,您要看明情况,如果您是城镇户口只上“四险”就是违反规定的;如果您的公司是城镇民营公司或集体公司就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公司办理社保是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中心审批的,所以企业一般不会落缴国家强制的那“三大险”。 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公司应当为职工补交社保,劳动局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所谓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它是无效的。

律师还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单买工伤保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代办社保,代办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对于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支出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伤时企业须担责,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发生工伤的风险呢?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规范时代。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专家指出,即使是劳动者自愿提出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仍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劳动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如果企业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将存在赔偿风险。

二是发生工伤时,企业风险最大。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须承担责任。可能因此承担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医疗费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企业无追偿权。如果工伤为第三人造成,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第三人追偿。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则无权向第三方追偿,企业将承担此次后果。

因此,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对于工伤问题,律师提醒HR,关于如何界定何种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应尽量从员工利益出发,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鉴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也能避免纠纷。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自由职业、兼职人员等,企业一定要注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同时由多家单位共同缴纳。当发生工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决由哪一家企业来承担责任。

公司应该怎样给员工买社保?

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基本程序

1、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表内各栏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2、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附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复印件。

3、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按(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各栏要求填写准确。(一式二份)。

4、养老保险征收比例:从2004年元月份开始施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缴费

比例由23%下调至22%,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总的缴费比例不变。外企、私营企业、

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0%,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外来务工人员,总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个体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总的缴费比例仍为20%。

5、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

6、根据单位填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应收应付帐。

7、养老金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

8、养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间在每月初。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20日办理各项异动业务。

10、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月1至20日)及时办理手

续。增加减少人员需填写“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减少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辞职报告并鉴

章。

11、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月初)到所在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否则不能办理调动、停

保、转移、等劳动关系业务。

1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七月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社平工资进行调整。

13、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1719元,月平均工资为976.6元2004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最低数为586元,最高封顶数为2929.8元。

14、参保单位应在每年二月份到参保地领取缴费工资申报表。

公司少给员工缴社保 法院判令应按约定工资缴纳

公司少给员工缴纳社保金,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补缴少缴的社保金,并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而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决定,诉请法院要求按照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补缴社保金。日前,上海市闵行法院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间为七个月,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合计3000元。在三个月的工作试用期间,公司每个月给王先生发2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发3000元。合同

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六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 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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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七篇

核心内容: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015劳动法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八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5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016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新劳动合同法中未缴纳保险的法条是多少 第九篇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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