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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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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发布时间(共9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理解红沿河一期工程于2007年8月9日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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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理解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一篇

红沿河一期工程于2007年8月9日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情势变更]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考)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不同点:

(1)两者性质不同。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

(2)对两者是否能预见不同。也就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即情势的变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以推测其可能发生。而商业风险则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发生,并尽量加以避免的一种可能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如何判断,应坚持客观标准,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下,作为一个普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的认识能力和所发生事件的性质。

(3)两者是否可归责不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当事人尽了最大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当事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将会发生商业风险,但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会发生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是愿以此作为谋利的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故商业风险有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如不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不了解市场行情、

不充分掌握市场经济信息、一味投机冒险或在生产经营的商品中掺杂使假而被媒体曝光等。

(4)两者的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可逾越的客观障碍,在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而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或并非重大的一般性亏损。两者后果的不同是由于合同的基础和客观情况发生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化,这是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关键因素。

(5)客观情况的发生是否使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在情势变更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商业风险是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因此,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不会产生显失公平。

政府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

粤建价函[2007]402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物价波动异常,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发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管理,切实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最高报价值时,建设单位(招标人)及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随意抬高或降低。最高报价值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发布的时间和具体公布的内容,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参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但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评标定标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人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报价的合理性,确保其价格的合理确定。对超过合理报价区间的,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资料,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属实的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的有关要求,明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办法。

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

六、在工程结算阶段,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意见第五点规定调整工程结算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结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11月28日)

3.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工程中标后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开工,人工费、材料费、规费可否按实际开工时的价格、系数进行调整?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工程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致使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与实际施工期的价格不符,承发包双方可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文件和《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的规定做补充协议,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规费按照投标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系数计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年3月6日印发)

二、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6.树立商业风险意识,公正处理损失的承担。

市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商品交易纠纷的最终裁判,要按照法律规定、商业习惯,注意正确确定风险的承担。应当由某一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应转嫁给其他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严重违约时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应当给予支持。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发布)

27、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

法[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为保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程序,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还在蔓延,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可能进一步加深,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人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促进合同交易顺利进行,更加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司法服务的效果。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多做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争取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特此通知。

2009年4月27日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二篇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 李保全 发布时间: 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但国内外对其有多种理解:

第一,在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1]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此种概念的有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

第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将格式合同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2]其他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如以色列称之为"标准合同",葡萄牙法称之为"加入合同"。

第三,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3]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4]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上各种定义,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诠释的本质特征方面并无根本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发展及其原因

1、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在合同最初出现时,并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末,它是伴随着规模经济和垄断企业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

首先,在十九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循"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合同,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订立合同时使用。对于这一现象,尽管当时并未产生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理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手段,但经济上的需要却使得当事人之间自发地产生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来简化其缔约程序,从而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

随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行的工业化运动使得对煤炭、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取得了革命性的进步,整个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都相应的发生了剧烈的改变,这一变革对于契约法影响最大。大工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日用消费品,并造成了生产与消费的严重分化与对立,物质消费行为以及企业、服务业的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输)数量与日俱增,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契约的订约方式对合同的各项内容逐项商谈,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从十九世纪以来,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公司的设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许权协议等合同类型都大多依照格式条款订立,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稍加更改而已。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更为广泛,除了少数内容特殊、复杂的合同关系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个别合意外,对于交易内容固定、交易频繁进行、内容重复的合同,尤其是公营的公用事业,如水、电、交通、煤气、通信等学理上称为"大众契约"的情形,当事人间已经完全没有个别合意可言,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生活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即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要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作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5]

2、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格式条款合同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被如此普遍地适用,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动因:第一,法律行为或订约行为的强制倾向,这是现代经济生活社会环境的产物;第二,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且内容不断重复,成为日常生活的例行事项,企业界利用契约自由的缺陷,以格式合同作为攫取更多利润的有效工具;第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期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6]

实际上,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作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一方面,这是与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公用事业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及契约自由理论本身的缺陷所分不开的,而另一方面,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也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格式合同。

(三)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从而排除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笔者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2、合同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性。

一般而言,普通合同的条款都是由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确定的,每个条款都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条款的内容与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预先确定和设置,并未与相对人进行平等的协商,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预先拟定。

3、合同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在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经济实

力与地位的差异(通常表现为一方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益企业),也有在订立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应该说,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格式合同的重要特征。

4、格式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

由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并且在其所从事的领域内有着众多的消费者,为了节约成本,扩大交易规模,它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再进行讨价还价的合同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仅为订立特定合同而用,则预先拟定反而会增加成本,而且,如果格式条款只为特定的少数人拟定,则足以证明依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社会上的适 用范围非常有限,交易规模不易扩大,节约的成本会非常有限,给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带来的收益也会微不足道,这样他是没有多大的动力去预先拟定一份格式条款合同的。

5、格式合同具有书面性。

格式合同通常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在一定文件上。

6、格式合同的条款,能够重复使用,拟定合同的一方可以多次使用格式合同与不特定的第三人签订合同。

二、国外对格式的合同规制

(一)立法规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例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法》、德国1976年《一般合同条款法》、欧洲经济共同体《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草案)》。纵观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规不难发现,对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采取了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甚至社团控制的方式。立法控制为"各国控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合同条款的通用方式:或设一般概括性规定,或设原则性规定,或增设具体强制性规定。" [7]立法控制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直接规制格式条款,一般表现为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也是各国的通例,这是对防止在格式合同中出现不公平条款的基本控制方式。从各国的做法看,司法控制基本上通行两种方式:一是适用法律,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是自由裁量,主要表现为通过严格解释合同而控制不公平条款的存在。行政控制区分为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两类。事前控制主要是通过"事先审核制度"达到的控制。如德国和日本,针对特定行业强令其将一般合同条款报送主管机关审批。以色列1969年修正案授予总检察长及经其同意之以色列消费委员会以撤销权,撤销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这可谓事后行政控制。在德国,消费者保护团体、产业利益促进团体、工商利益促进团体等在公共利益上担任监督任务,并可以诉请主张一般合同条款无效。在日本,"消费者生活中心可与大企业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交涉"。[8]

三、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规制现状

1、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1)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对格式合同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基本法的作用,尽管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差别,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所以格式合同同样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比如,格式合同不得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等也应受《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调整。

(2)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较以往的相关

法律、法规明显有了很大的进步,填补了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的空白,为此类合同实际运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负有如下之责。

首先,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即为违反公平原则。

其次,是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缔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予以说明。这种条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误区乃至陷阱。

第二,直接规定某些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明显违反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这样的条款即使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也是无效的。

首先,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是免除故意和重大责任的条款无效。

其次,免责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上两种情形,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

最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主要义务,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解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第三,《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我国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一,直接适用强制法的规定,将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裁判为无效;

第二,通过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根据法律规定的弹性条款而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

3、我国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是由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严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行政规制它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三篇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 李保全 发布时间: 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但国内外对其有多种理解:

第一,在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1]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此种概念的有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

第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将格式合同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2]其他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如以色列称之为"标准合同",葡萄牙法称之为"加入合同"。

第三,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3]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4]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上各种定义,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诠释的本质特征方面并无根本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发展及其原因

1、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合同法发布时间】

在合同最初出现时,并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末,它是伴随着规模经济和垄断企业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

首先,在十九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循"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合同,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订立合同时使用。对于这一现象,尽管当时并未产生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理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手段,但经济上的需要却使得当事人之间自发地产生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来简化其缔约程序,从而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

随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行的工业化运动使得对煤炭、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取得了革命性的进步,整个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都相应的发生了剧烈的改变,这一变革对于契约法影响最大。大工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日用消费品,并造成了生产与消费的严重分化与对立,物质消费行为以及企业、服务业的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输)数量与日俱增,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契约的订约方式对合同的各项内容逐项商谈,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从十九世纪以来,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公司的设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许权协议等合同类型都大多依照格式条款订立,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稍加更改而已。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更为广泛,除了少数内容特殊、复杂的合同关系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个别合意外,对于交易内容固定、交易频繁进行、内容重复的合同,尤其是公营的公用事业,如水、电、交通、煤气、通信等学理上称为"大众契约"的情形,当事人间已经完全没有个别合意可言,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生活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即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要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作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5]

2、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格式条款合同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被如此普遍地适用,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动因:第一,法律行为或订约行为的强制倾向,这是现代经济生活社会环境的产物;第二,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且内容不断重复,成为日常生活的例行事项,企业界利用契约自由的缺陷,以格式合同作为攫取更多利润的有效工具;第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期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6]

实际上,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作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一方面,这是与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公用事业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及契约自由理论本身的缺陷所分不开的,而另一方面,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也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格式合同。

(三)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从而排除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笔者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2、合同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性。

一般而言,普通合同的条款都是由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确定的,每个条款都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条款的内容与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预先确定和设置,并未与相对人进行平等的协商,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预先拟定。

3、合同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在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经济实

力与地位的差异(通常表现为一方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益企业),也有在订立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应该说,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格式合同的重要特征。

4、格式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

由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并且在其所从事的领域内有着众多的消费者,为了节约成本,扩大交易规模,它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再进行讨价还价的合同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仅为订立特定合同而用,则预先拟定反而会增加成本,而且,如果格式条款只为特定的少数人拟定,则足以证明依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社会上的适 用范围非常有限,交易规模不易扩大,节约的成本会非常有限,给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带来的收益也会微不足道,这样他是没有多大的动力去预先拟定一份格式条款合同的。

5、格式合同具有书面性。

格式合同通常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在一定文件上。

6、格式合同的条款,能够重复使用,拟定合同的一方可以多次使用格式合同与不特定的第三人签订合同。

二、国外对格式的合同规制

(一)立法规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例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法》、德国1976年《一般合同条款法》、欧洲经济共同体《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草案)》。纵观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规不难发现,对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采取了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甚至社团控制的方式。立法控制为"各国控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合同条款的通用方式:或设一般概括性规定,或设原则性规定,或增设具体强制性规定。" [7]立法控制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直接规制格式条款,一般表现为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也是各国的通例,这是对防止在格式合同中出现不公平条款的基本控制方式。从各国的做法看,司法控制基本上通行两种方式:一是适用法律,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是自由裁量,主要表现为通过严格解释合同而控制不公平条款的存在。行政控制区分为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两类。事前控制主要是通过"事先审核制度"达到的控制。如德国和日本,针对特定行业强令其将一般合同条款报送主管机关审批。以色列1969年修正案授予总检察长及经其同意之以色列消费委员会以撤销权,撤销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这可谓事后行政控制。在德国,消费者保护团体、产业利益促进团体、工商利益促进团体等在公共利益上担任监督任务,并可以诉请主张一般合同条款无效。在日本,"消费者生活中心可与大企业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交涉"。[8]

三、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合同法发布时间】

(一)格式合同的规制现状

1、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1)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对格式合同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基本法的作用,尽管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差别,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所以格式合同同样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比如,格式合同不得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等也应受《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调整。

(2)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较以往的相关

法律、法规明显有了很大的进步,填补了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的空白,为此类合同实际运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负有如下之责。

首先,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即为违反公平原则。

其次,是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缔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予以说明。这种条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误区乃至陷阱。

第二,直接规定某些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明显违反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这样的条款即使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也是无效的。

首先,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是免除故意和重大责任的条款无效。

其次,免责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上两种情形,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

最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主要义务,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解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第三,《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我国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一,直接适用强制法的规定,将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裁判为无效;

第二,通过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根据法律规定的弹性条款而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

3、我国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是由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严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行政规制它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

合同法解释三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四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量:35274 发布时间: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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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合同法发布时间】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

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法发布时间】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

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合同法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五篇

第二章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5.2002年1月9日,被告恒源培训中心在《新疆都市报》上刊登广告称:“恒源股票培训中心开设初、中、高级班,高级股票技术培训班,月收益率达20%,否则退还所有学费。”同时,被告还在其印发的招生简章中载明:“中心是乌鲁木齐市惟一一家专业的股票技术培训机构,开设初、中、高级班。通过学习,能使学员在短期内看盘和操盘技术猛增,以后资金不断胀大,高级班月收益率达20%,否则将退还全部学费。” 02年1月13日,姜辉根据被告的广告宣传及招生简章,报名参加了被告开设的股票初、中、高级班,并交纳了学费共计11800元。02年3月1日学习期满后,遂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炒股。至5月9日,原告共投入资金50260元,截止8月2日余额为28122.46元,未达到月20%的收益。

原告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起诉称:2002年1月,参加被告举办的股票技术培训班。被告的招生简章中承诺高级班学员学习期满后进行炒股,月收益率达20%,否则将退还全部学费。但我进行炒股后未获收益,且连续亏损。现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1800元,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参加我方的培训班学习期满后,我方与原告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炒股操作时,未按我方传授的股票知识进行投资,其产生亏损,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山区法院依照《合同法》13、14、60条第1款,判决:

一、被告退还原告姜辉培训费11800。

二、驳回原告姜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之诉讼请求。

恒源培训中心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发布的广告、招生简章对举办时间、学习金额等内容未加以约定,根据《合同法》14、15,该广告属要约邀请,原判认定为要约是错误的。

• 中院认为:姜辉与恒源培训中心形成了一种以技能教育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根

据《合同法》91条的精神,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的,其权利义务即终止。虽然上诉人的教学广告有部分夸大之词,但被上诉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股票进行投资具有的风险性理应有一定的认识,风险责任要求由教学方承担,显然悖于法理和常理。03年1月28日判决:一、撤销天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姜辉的诉讼请求。

•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6.鲁某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99年12月12日,辽宁东港市发生了一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3日在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

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鲁某看到悬赏通告后,向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提供的线索得出结论,认定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奖励鲁某10万元人民币。鲁某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公安机关于12月26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破获后,市公安局未给付鲁某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故鲁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被害人家属已于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

一审丹东市中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鲁某不服,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

高院认为: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鲁某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

作出判决:撤销中院判决;二、东港市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给付鲁某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1.北京甲维修公司于2008年6月1日向深圳乙公司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公司的车辆器件,并载明乙必须在6月10前答复。要约于6月4日到达乙处。乙公司于6月7日以特快专递发信表示同意。依惯例,信应于6月9日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的事故,邮件6月11日才到,甲维修公司收到信后未作答复。 问:双方合同成立否?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为新要约。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8.2002年2月8日,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与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实华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协议签订后,经贸公司按约定投入资金用于租用房屋、购置网吧设施和聘用人员,但实华公司一直未向经贸公司提供经营网吧所需证照,致经贸公司不能经营。为此,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加盟协议,并由实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经贸公司不服,以实华公司不具备经营网吧的合法资格等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实华公司不具备经营网吧所需的合法资格,且故意隐瞒事

实与经贸公司签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双方所签《特许加盟协议》无效,由实华公司赔偿经贸公司损失50余万元。

19.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20.甲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佛像石雕,价金125万元。乙于11月3日致函甲,表示愿以80万元购买。甲于11月6日复函降价5万元,但应于1周内答复,乙未作任何表示。11月26日,甲再致函乙,愿以100万元出售。甲发信后,获知有人愿以高价购买,于11月27日上午以特快专递发信称取消出售。愿意出售的信件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乙处,取消出售的快递同日下午达到乙处。乙于11月29日快递与甲,愿以100万元购买佛像,该信30日到甲处。问:甲乙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概念】1.“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存储卡极其脆弱易被损坏,洗印过程中如有损坏,概不负责,每幅照片只赔偿一元钱。” “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合理方式提请注意】2.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006年1月,原告向被告平安保险天津宝坻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同日,被告接受原告投保,并为原告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6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保险费为1386.60元,保险金额为50000元。

2006年3月17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张玉荣死亡。4月,经交警大队调解,原告对事故损害作出相应赔偿,并于事故调解后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拒赔。根据保险单约定,被告可以免赔20%,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告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保险合同释义规定:“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

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因此,原告所驾车辆造成其家庭成员伤亡的,被告应免赔;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用黑体字明确提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解释为:“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格式条款的无效】3.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之子受雇于被告,施工时死亡。被告以“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入站填写登记表时,同意“工伤概不负责”的说明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被告张学珍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她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由于过错侵害了张国胜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2008年8月,王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三亚七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旅行社所乘汽车被一辆违规驾驶的汽车撞到,王某本人右腿粉碎性骨折,全家大受惊吓。为此,王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9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0000元。

 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合同中已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车辆违规驾驶所造成的,旅行社并无过错,因而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问:旅行社应否赔偿?

第四章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0.李某诉张某委托代理纠纷案

1990年4月,原告将持有的288股深圳市发展银行股票交由被告,委托被告代领股息。1990年4月25日,被告通过证券公司以每股3.56元的价格,将该288股股票过户给其妹妹。事后,被告扣除税款和手续费后,托其母将过户股票的股息及卖股票款890元交给原告。 同年8月25日,原告将票据交给女婿看后,发现288股发展银行的股票已被过户了。原告向被告索要股票,被告予以拒绝,遂于199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发布时间】

【违反公序良俗】11.广东南海市景峰摩托车公司与陆豪摩托车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设立南海市大沥粤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双方在《出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有一约定:景峰以支付技术保证金的形式换取陆豪“粤龙”品牌系列摩托车合格证。后来,在景峰支付了150万元技术保证金,获取陆豪提供的合格证后,被工商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无法继续使用陆豪提供的合格证。景峰后起诉,要求陆豪退还150万元技术保证金。

 佛山市中院认为:“从本案的案情分析,景峰公司在不具备加工、组装及装配摩

托车条件的情况下,将自行组装的摩托车贴上陆豪公司‘粤龙’品牌系列摩托车的合格证。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首先,景峰

公司没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装摩托车。其产品未经国家质量认证和安全性能检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安全隐患。此类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将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

 其次,景峰组装的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如果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将会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则,公平竞

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景峰不能提供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和机械部门的项目批

准文件,不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基本条件。此类企业一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势必对同类企业的合法经营产生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于上述三种理由,景峰与陆豪的品牌使用交易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法发布时间】

12.马海涛原系北京通州一农民,李玉兰是一画家,城市居民。2002年7月,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 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当时,李还拿了马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无法过户,只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06年2月,宋庄进行征地拆迁,马要求原价收回出卖给李的住房,遭到拒绝后,06年12月份,起诉, 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

 一审通州法院认为:李玉兰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故判决(1)《买卖房协议书》无效;(2)李玉兰将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3)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93,808元。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维持原判。

【合同可撤销——欺诈的构成要件】13.John korfer(德国人)喜欢中国画,2001年来到徐悲鸿纪念馆,遇到了在该馆经营书画的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经理王高升。王“热情”地向约翰推荐中国国画,2001年12月和2002年3月,先后在文之杰以9万元买了9幅画。比如在01年购画时,文之杰中心开具的收条上注明:清、乾隆,并加盖了徐悲鸿纪念馆的艺术章。02年收条上注明:徐悲鸿花鸟、袁江山水、陈少梅山水人物,注明了画家的生卒年代等,并加盖了“悲鸿纪念馆艺术画廊”章。

John korfer将自己买的画拿去鉴定,结果确认全是赝品,要求文之杰退画,认为文之杰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高升有意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作出了使其误解的虚假宣传,使其受骗。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文之杰中心的买卖合同;判令文之杰中心双倍返还购画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因索赔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439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6广告制作合同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六篇

##第1篇:广告拍摄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定作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专题)片,成片长度,并为甲方提供母带___________盘,vcd光盘碟,dvd光盘_____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可操作性。

3、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乙方现场拍摄,。

4、审片期间,在不脱离脚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部分修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凡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无法按期完成或影响成片质量,甲方向乙方提出补救要求时,乙方有权拒绝或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3、制作过程中每个环节必须由甲方验收认可,工作方可继续进行;、验收项目包括,初剪(片子的剪接,镜头的运用,长度,节奏等认可),精剪(特技镜头,字幕等认可),三维小样(质感,动态等认可),片子的全部画面必须在录音前认可,方可录音。录音(配音,音乐,音效等认可)。

4、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要求保密资料绝对保密。

四、付款及审片方式:

1、付款方式:

双方签定正式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

甲方审片通过后即结清全部尾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

2、审片方式:

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制作后交付甲方审片。

五、其它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签字(章):___________签字(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第2篇: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范本

广告主: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发布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1、1广告发布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广告媒体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广告媒体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广告发布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广告发布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广告照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广告发布期限

2、1广告发布暂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实际发布起始日期推迟的,截止日期相应顺延。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

2、2该广告发布期间自广告实际发布日起计算,即以广告制作、安装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为准。《正式发布确认函》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圆整。

本合同价款包含制作费、设置费、报批费、占地费、电费、保险费、维修费、撤除费用、税金,以及同本广告发布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

3、2付款方式为以下第种:

(1)广告发布完成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一周提供全额发票;

(2)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计RMB¥___________元(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圆整);

第二次付款:广告发布后内,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计RMB¥________元(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圆整);

第三次付款: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计RMB¥_______元(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圆整);实际发布起始日期推迟的,本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第四次付款:_____年___月_____日前,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计RMB¥_______元(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圆整)。实际发布起始日期推迟的,本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如发布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画面费用的支付时间为画面更换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

3、3每次付款,乙方应提前一周提供相应金额广告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时间延迟则甲方付款时间可顺延。

3、4支付方式:□支票□转账□现金□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广告的设计、制作、修改、验收、质量保证

4、1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样稿;乙方需在收到样稿后,__2__天内向甲方递交喷绘小样,以便甲方确认。

4、2甲方提供的样稿内容或设计要求应真实、合法。乙方应对广告画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可以不予发布。

4、3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制作,首次画面制作免费。如果甲方在发布期间内需要更换广告画面内容,甲方可以自行制作并更换画面,也可以委托乙方制作并更换画面。委托乙方制作并更换画面的,价格约定为__________。

4、4乙方保证广告画面质量符合甲方要求,画面采用厚度为35丝喷绘布喷绘,精度不低于300dpi,喷绘清晰;颜色均匀无色差,至少保证一年不褪色;画面拼接处平整、对齐,没有明显的画面拼接痕迹;有足够的亮度、整体亮度均匀。

4、5任何设计及材料的变更须经甲方认可。乙方需提供材料样本,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方可制作,否则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20%作为违约金。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6乙方必须按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施工。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如实提供户外广告发布的数据资料。

4、7广告验收:

4、7、1广告画面安装完成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正式发布确认。

4、7、2甲方接到乙方发布通知单后,甲方需在3天内进行广告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若甲方逾期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4、7、3如乙方未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乙方需重新制作。重作时间不计入发布时间,发布时间应顺延。

第五条亮灯要求

5、1发布媒体需要亮灯的,亮灯时间为每日4小时,并根据季节变化调整。

5、2具体亮灯时间安排为:

春夏季4月份——9月份:18:00——22:00

秋冬季10月份——3月份:17:00——21:00

第六条报批手续

6、1乙方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户外广告发布许可审批手续。

6、2甲方发布的广告属于发布前必须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广告发布所需之政府审批和各种要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配合提供甲方应提供之资料。

第七条广告发布资格

7、1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7、2无论乙方是否出示了有效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乙方承诺,其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媒体资源拥有合法出租权,并承诺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八条广告效果维护

8、1广告发布期内如因乙方制作质量产生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修理、弥补、重作。若广告画面、字迹出现自然的污迹、损坏、脱落等,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24小时内对画面进行整修,使之恢复最初发布时的状态。

8、2乙方应定期对本广告进行检查,保证广告的平整、干净、及安装的牢固。如出现不正常情况,需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进行维修。

8、3广告的维修期不计入广告发布期间。

第九条第三方侵权责任

9、1本广告物制作、设置、发布、维修管理、撤除过程中,如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9、2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当期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天仍未按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处分甲方租用的广告物及广告材料。

10、2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顺延发布期限,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价款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发布超过____天,或无法实现甲方广告发布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作为违约金。

10、3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或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甲方因违法招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未能及时修复发生故障并影响广告发布效果的广告设施和画面内容,则应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10、5违反本合同4、4款约定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做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补充提供,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支付与所产生费用等额的违约金。

10、6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11、1因本广告媒体位置环境变化,如遇周围计划新建、改建某建筑物、栽种植物等,乙方有责任于得知上述情况后两日内向甲方报告。甲方有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乙方应当将多收取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双方协商决定继续履行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

11、2因遇政府指令性拆建、道路改建等原因,必须将本广告物拆除、移动及需要更改设计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计算广告费用,由乙方退还多收取的广告费用。

11、3本广告物若遇自然灾害、第三者的破坏、电器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亮灯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修理恢复完工。如因特殊天气无法在24小时内修理完工,必须在天气允许的条件下尽快修理恢复。并相应延长发布期作为补偿,延长的发布时间2倍于故障时间。

11、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本广告物的广告值丧失,或由于政府法令的更改必须撤除本合同广告物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并按上述情况所确定之日,计算应支付或应退还的广告费。

11、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警告,在提出警告后十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2、1任何一方在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强台风等破坏性灾难、战争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4日内,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同时附上政府或相关权威机关出具的证明,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时,可以免责。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12、2如遇政府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须利用本广告物短期发布公益广告内容的,乙方相应延长甲方发布日期时,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其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以外,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材料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否则乙方应支付本合同价款30%作为违约金,仍然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此保密义务及于乙方员工和关联公司。

第十四条通讯联络、送达

14、1本合同需要双方确认的内容,由专人负责:

(1)甲方负责人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2)乙方负责人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负责人变更,应当最迟至变更后三日内有效告知对方。

14、2在本合同执行中需要双方认可的资料、通知和违约情况均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正常发出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国内EMS特快专递方式的发出之日、或挂号信发出后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其他

16、1如甲方要在本合同发布期满后继续发布此广告,在发布期满一个月前与乙方续约,本广告牌的发布价格不变;甲方在本合同发布期满前一个月内与乙方续约,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继续发布此广告的优先权。如合同发布期前一个月,甲方未办理续约手续,则丧失优先权。

16、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修改或补充。

16、3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效。

16、4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份,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有:

(1)“附件一;

(2)“附件二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效力。

16、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第3篇: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制作__________。

二、名称:__________。

三、规格为:__________。

四、制作要求:__________。

五、安装地点:__________。

六、完工日期:__________。

七、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甲方在样稿签字后乙方开始制作。甲方提供的图文图像资料,如涉及使用权、肖像权等问题,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制作。

九、广告样稿及所用材料表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十、工程制作安装费用(制作、安装、运输、设计等):

总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十一、付款方式:甲方应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预付款(总造价的50%)付给乙方。工程竣工后将剩余50%制作费付给乙方。

十二、违约责任:

(1)制作合同生效后,如因委托方原因而终止合同,所支付的预付款不预退还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果因乙方制作效果与样稿有误,乙方负责重新制作,剩余50%的工程款甲方将不予支付。

十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及所用材料进行监督。

(2)竣工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

十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完工。

十五、工程完成后,甲方及时验收,方可使用。如甲方在完工后三十日不予验收,也不承办接洽,承办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要求甲方付清制作费。

十六、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的保修约定即能生效,乙方为整个工程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维修。

十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沧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十九、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制作单位(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

##第4篇:广告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______华庭”的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_______华庭”项目的广告服务代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撰文、设计、策划等代理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托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所拟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协议。

三、乙方工作内容

广告的创意、文案、软文撰写、设计、策划、影视创意等事宜,包括楼盘VI、报纸广告、夹报、宣传单张、海报、楼书、房展、展厅、喷画、广告折页、杂志广告、DM、邀请函、贺卡、现场POP、户外广告等平面设计、影视创意、影视脚本、活动策划方案、形象策划方案。

四、双方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以第一个月作为合作试点,在完成第一个月合作后,甲、乙双方都有权对对方的工作情况、合作程度、是否违约等情况进行评判,以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基础。如甲、乙双方对对方的合作情况不满意,均有权解除余下时间的合作关系。

五、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为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的工作质量、效率下降,甲方特指定_______为其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具体负责设计方案的审定,各种方案的确定,同时指定____________为其协助乙方款项的结算。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5、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6、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否则视为违约。而在影视、印刷、工程、摄影、策划执行、媒体监控、市调等方面甲方则有权选择其他公司负责,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

7、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该项目小组由项目总监负责,并且配备足够数量的优秀设计人员。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保证交稿时间,所有的交稿数量均以甲方最后的确认稿为准,根据乙方的交稿时间和设计质量来评判乙方的工作完成情况。

3、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委派专人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4、乙方必须派出精干力量为甲方提供设计,甲方拒绝接收毫无创意和设计水平的稿件。

5、乙方每个月必须提供一份广告推广和传播思路,经过审定后按此思路进行广告创作和执行。

6、本项中以上1-5项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则被视为违约。

7、双方合作期间由乙方设计的所有广告在不影响广告版面的情况下,可以附上乙方的标识。

8、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提供的设计稿,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的设计引起纠纷或争议,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直接或连带责任。

六、工作时间

各项工作开始前,双方应协商具体的时间安排,并由乙方做出详细的工作日进度,双方遵照执行。

七、收费条例

收费标准:

首个服务月:_____000、00RMB

其他服务月:每月______000、00RMB

结算方式与时间:

1、首个服务月的服务费:签定本广告服务代理协议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先付首个服务月的部分服务费(即______0000、00RMB),首个服务月的服务费余额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2、其它服务月的服务费:甲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每月______日前将上月的服务费付请。

3、所有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滞纳金:若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5、违约金: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每拖迟一天按月服务费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八、知识产权

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版权归甲方。但在设计成品发布后,乙方有权使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和乙方的宣传品上。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除自然力、灾难、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有权拒付费用,并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2、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的权利,并向甲方追讨拖欠款项的滞纳金。

十、终止合同的条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十一、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以补充协议形式补充其他条款,其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的条款同等。

十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非本协议所规定的业务(影视执行、输出打样、印刷、广告工程、市调、媒体监控、活动执行、公关等方面),可另行签定项目合同。

十三、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户外广告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图)

2、广告牌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广告牌制作材料:钢骨架、面贴镀锌铁皮

4、广告画面:370dpi高精度电脑喷画

第二条租赁期限:

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广告牌发布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含税)。

2、上述费用包括乙方对该广告的建造、报建、年审、制作、发布、维护、维修、电费等。

3、广告发布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50%预付款,即____元整,广告发布十五天内付清余款。

第四条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及时提供乙方报批报建所需的文件资料,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缴交广告发布租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合同期内,除初始画面外,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免费提供更换两次广告画面。并免费在广告画面上对广告主题语进行霓虹灯勾边。

3、广告牌的外打灯,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光源,保证每晚亮灯4小时,即夏天亮灯时间为晚上7:00至11:00时,冬天亮灯时间为晚上6:30至10:30时(可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适当调整)。4、广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乙方负责做广告维修和保养工作。如光源出现故障,乙方应于一天内修复;广告画面出现损坏,乙方应于三天内修复;电缆被盗,乙方应于三天内修复。

5、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6、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七日内发布广告,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收取乙方壹仟元整(¥1000元)作为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完工,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三)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租金乙方按甲方所租用实际时间计算。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

(四)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甲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2016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本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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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电梯广告合作协议范本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八篇

电梯广告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张家界市信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

乙方:张家界品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所管辖的维港十字街电梯广告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广告位置:xx电梯内框架。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1.租金按年计算,每台电梯肆佰元整(400元),共计租金xx元。

2.合同签订当日付清第一年租金,以后乙方须在每年的月xx日前缴清,合同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续签。

四.第一年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月的免租期,以方便乙方安装广告。

五.广告位的设计、制作、安装等均有乙方负责,乙方承担所有施工和安装费用。乙方设计制作的内容应符合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否则由乙方负责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电梯的现有设施。合同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拆除所有广告。

七.甲方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保证乙方广告的正常发布。 如甲方在合同期内退出上述小区物业管理,本协议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场地租赁合同)

八.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甲方有监督的权利,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九.如遇甲方改造、扩建,甲方应在改建、扩建完后将因此导致广告无法发布的,按实际耽误的时间顺延。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十一.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梯广告合作协议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河北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79号院项目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在乙方服务的79号院项目楼宇内的电梯门安装广告画面,用于刊登商业广告,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及安装数量

1、甲方可以在乙方的电梯门粘贴广告画面,用于刊登商业广

告,具体的范围为:该项目楼宇内的电梯门内面广告位。

2、安装数量:共计 39 部电梯的电梯门。

二、电梯门规格及材质要求

1、电梯门规格:高 2.10 米,宽 0.81(0.405*2)米(以实际广设计尺寸为准);

2、电梯门材质要求:对电梯门无损害的材质。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租赁乙方电梯门的独家广告物业费用为:

¥10000元/半年。(大写:壹万元/半年 )。

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四、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半年,自2016年 3月 15日至 2016年9月15日。该免费安装期自即日起至2016年 3月15日止。

2、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有优先续约权,在双方无争议的况下,可以合同往后顺延。

3、无论电梯门刊登的商业广告是否到期,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甲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门做广告,并应将电梯门的装饰广告内容进行清除。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

1、甲方负责电梯门广告的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置进行粘贴安装。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指定电梯门有独家广告发布权,乙方不得同时与其它公司签约相同的电梯门广告代理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电梯门广告画面的安装方式具备安全性,不对乘客或电梯门本身构成不当损坏,做好电梯保护措施,甲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广告代理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甲方安装过程中,乙方有权对甲方安装进行监督。乙方对电梯门发布信息的客户数量、画面内容及形式享有决定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广告代理费。

(二) 乙方义务

1、甲方在安装广告画面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工作,如派人把电梯门暂时关闭等,方便甲方顺利开展工作,因电梯门暂时关闭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2、乙方如发现电梯门广告画面出现问题,如遗失、掉落、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如遇不可抗因素终止合同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返还余期广告本金费用。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共有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梯广告合作协议范本 [篇3]

甲 方:

地 址: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发布媒体: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二、发布内容: (品牌/产品)

三、发布时间、地点、媒体发布费用

发布时间 发布城市 发布地点 发布数量(块) 发布单价 (元/月/块) 媒体发布费用

见附件 [ ] 元/月/块 ¥[ ]元

合计: ¥[ ]元

四、制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画面制作费用计 ¥[0]元。

五、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

1. 以上发布费用与画面制作费用合计:(小写)¥[ ]元,(大写)[ ]元。

共分[ 3 ]次付款。

付款时间 合同金额比例 费 用

第一次付款 ¥[ ]元

第二次付费 ¥[ ]元

第三次付费 ¥[ ]元

2. 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 发票:

(1)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将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印刷费及画面特殊更换的上画费等服务费用(如有),乙方将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

(2)乙方在收到支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发票递出;如发票抬头与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称不同,甲方需特别注明收票人为 。

六、广告的制作及刊发:

1. 甲方负责发布内容的的画面设计,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印刷为四色菲林片或制作成mo或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将在甲方审看画面打样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印制。

2. 如甲方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甲方需于每月广告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乙方;此外,甲方还应按发布总量的10%为乙方留存余量,以弥补上画中的损耗。

3. 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4. 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开始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甲方广告发布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享受乙方于每月15日提供的免费更换画面服务一次。免费更换画面是指更换原广告画面或变更原定的广告发布位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印制费等,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5. 若甲方在前款4约定的时间外要求刊发广告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

6. 广告刊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光盘或纸质报告方式向甲方提供发布监测报告

七、其他

1. 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二“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6-21-62177776-

传真: 传真:86-21-5228050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41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588弄26号2501室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电梯广告合作协议范本 [篇4]

电梯广告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主要内容

1、甲方将( )小区一、二、三、四期内共20部电梯1面(位置按现场情况定),由乙方发布广告。每面电梯广告尺寸为( 厘米* 厘米).

2、乙方负责其广告版面按电梯广告实际尺寸及材料要求制作,交甲方安装。

3、乙方月支付甲方20部电梯广告管理费用:( ) 元/月,使用期共计费用为( )元。

4、使用期间从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

5、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 )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维护电梯广告。

2、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3、租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广告位,需提前5日告之甲方,同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租用权。

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寻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双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应通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给予补充、修改。任何经双方确认的补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均构成完整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2015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法发布时间 第九篇

第1篇: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秉着诚实、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租赁土地的详细情况:

甲方将承包经营的______市县镇______村____亩土地(详细情况如下表)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建立驾校及综合利用:

租赁土地所有权的详细情况

总面积:_____亩其中:田:_____亩,土:_____亩;地块共数:____块

二、租赁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租金标准

乙方按每亩_1500___元支付租赁费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

地下资源:乙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发、利用。

五、相关税费缴纳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

(二)村社相关费用按村社每年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按时缴纳。

六、其他事项声明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补偿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

(五)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若双方在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附件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村社同意盖章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核查。

社意见(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

见证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

第2篇: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定房合同)

发布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及设备_______,及其周围土地________平房米出租给乙方作酒店使用。房屋基本状况如下:

1、房屋结构为________,副房结构为:____________

2、房屋权属证号: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平面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年,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定金。

甲乙双方议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定金______元。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

第四条交付房屋。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使用。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乙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房租免费,装饰物及设备的所有权属乙方。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居人同意,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所提供附属设备与《附件一,二》所列项目相符:

2、因乙方在租赁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享有索赔权力;

(二)乙方权利义务:

l、合同签定后,乙方拥有受法律保护的物业使用权:

3、应甲方原应耽误乙方使用的,乙方享有索赔权力。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乙方违约放弃

租房的甲方没收订金的;

3、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6、其他违反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或行政职能机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1、擅自变更租金的;

2、擅自将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的甲方赔偿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3、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

4、房屋主体结构损坏,不能再使用的;

5、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6、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甲方赔偿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7、甲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延时交房赔偿乙方元。

8、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宣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定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定前,本合同仍然有效。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甲、乙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名)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集体所有部分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现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土地状况

1、租赁土地位于的土地范围内,四至界线为东至______;南至______准。

2、山地和其它土地面积亩;(详情见附表或附图)。

二、租赁期限

1、山地租赁期为50周年,即从______日止。

2、甲方应于年

3、乙方应于年

三、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

1、山地和其它土地面积元,计币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

2、租赁期限内,山地租金按年交纳,第一年租金从租赁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起1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租金都在合同签订日付清。

3、租金以现金形式的方式支付。

四、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甲方如出让出租山地,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出租山地出让给乙方以外的其他人,甲方应保证购买人履行完本合同租赁期限甲方的全部条款。

2、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征用,拆迁出租山地时,山地补偿款归甲方,其它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做好出租山地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确保乙方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及时制止村民的阻工、闹事行为。

2、甲方应制止本组村民在出租地内放牧、葬坟等妨碍乙方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行为,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租地范围内已葬的坟墓乙方权要求迁坟。

3、出租山地范围内的界线由甲方踏界、定桩,山地林木等青苗交甲方处理,若甲方不处理,则乙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不得异议和阻止。

4、水电由乙方自行接通,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现有公路进出口允许乙方通行及改造维修。

6、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承租山地范围内有自主生产活动权,根据需要可在出租山地上修筑水泥道路、房屋和围墙等,但不得毁坏稻田的田埂。如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应积极协助,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4篇: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方^案范%文库-整理^&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

九、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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