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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2016-12-21 09:02:3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共9篇)2016合同法案例2016合同法案例 第1篇: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16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6合同法案例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一篇

2016合同法案例

##第1篇: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16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2016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2016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

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第2篇: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

案例一

2016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费用5000元)。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

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协商,房屋出租人李某提出按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承租人张某并未即时作出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短信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使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某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张某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某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然而,张某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某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某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案例二

案情

2016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2016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提供,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4、5万元(扣除张学萍给李双杰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双杰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学萍表示同意按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已经不同意与张学萍继续履

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双杰、张学萍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张学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双杰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张学萍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4、5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同意并主动接受张学萍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张学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李双杰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学萍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同时张学萍要求租金10万元,李双杰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学萍表示愿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屋,但由于李双杰之要约已经失效,张学萍的承诺不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

2、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张学萍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双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张学萍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双杰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然而,张学萍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双杰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双杰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第3篇: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

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

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第4篇:合同案例: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游客到旅行社门市交纳了部分旅游团款,用于办理出境游签证,并约定出境游的大致时间。随着时间的推进,游客为出境游做着各项准备工作。在出团前几天,旅行社通知游客,由于游客被拒签,出境游行程必须取消,旅行社扣除签证费用外,将退还剩余费用。游客对此结果不能接受,坚持要参加旅游团,要么旅行社向游客作出赔偿。

在许多消费者眼里,尤其是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消费者眼里,只要旅游合同签订,就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就等着在约定的时间前往机场、码头随团出发。而事实上,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以及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旅游合同签订并不能确保旅游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因为旅游合同的实现必须等候相关条件的"成就"。如果条件不成就,旅游合同履行就遭遇困难,甚至是解除。这就是旅游合同是附解除条件合同话题的由来。

一、何谓附解除条件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三种情形可以促成旅游合同成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1、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包价旅游团队最低成团人数。按照《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旅游合同中可以对成团的最低人数可以进行事先约定。这是由旅游团队业务特性决定的,旅游团队价格较为优惠(低价团不在此列),是因为旅行社可以通过数量的整个获得供应商的优惠。如果团队人数过低,就可能难以拿到供应商的优惠,旅行社就难以操作。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参团人数成了旅游团队是否能够顺利出行的先决条件,否则只能解除旅游合同。

2、旅游签证也成为旅游合同顺利出行的附加条件。在出境旅游团队游中,也签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游客、旅行社事实上心中无数,给予签证与否的权利在领馆的签证官手上。也就是说,哪怕游客向旅行社交纳了全额团款,和旅行社签订了完善的旅游合同,供应商也已经确认,但最终是否成行,还要看签证是否顺利。如果签证能够顺利签出,旅游团队就可以出行,否则,旅游团队不能按照预期出行,旅游合同必须解除。

3、不可抗力是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旅游合同解除的处理

合同法案例分析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二篇

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合同规定: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五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公司委托代理证书兹委托王××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单位:××公司(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

(2)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B.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C.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E.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案例六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问题:①假设1993年11月25

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存在若干安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

2016最新合同法网络终考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三篇

合同法题目最前面的字目表示按首字母排序) 一、单选题:

A、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从合同)。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C、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是(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则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续租该房屋)。 D、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F、法律规定可以抵销的债权有(购货款债权)。

F、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G、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G、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可以转让的是(买卖合同)。 G、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我国的提存机关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G、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4年)。

G、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G、关于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G、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H、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H、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H、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H、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各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J、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风险)。

J、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J、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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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J、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因其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该标的物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其未能按时提货)。 J、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合同法理论上称该类合同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J、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抗辩理由能够成立的是(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J、甲公司向乙家具厂购买家具一批,价款30万元,双方约定按照甲公司提供的样品为家具质量标准,并约定违约的一方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来,乙家具厂提供的家具不符合约定的样品,甲公司要求乙家具厂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经查,乙家具厂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是轻微的。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乙家具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J、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J、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J、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款。乙交付货物后经甲检查发现货物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乙于交付货物后第10日要求甲支付货款,甲此时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是(先履行抗辩权)。

J、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因混同而消灭)。

J、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仍对乙继续有效)。 J、甲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的“小件寄存处”,并支付了寄存费。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现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寄存处赔偿,则寄存处应赔偿(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J、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他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对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来的表弟乙,则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若乙明确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

人可行使撤销权)。

J、甲同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于3月31日向乙交付某画家的某一幅作品,后乙得知甲已在3月20日将该幅作品卖给了丙,此时乙有权(解除合同)。

J、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一种新产品,分别指派丙和丁从事科研工作。双方就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产品研制成功后,如果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和乙共有)。

J、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J、甲有2间房出租给乙,在租赁期间甲将此房以20万元卖给丙,并订立了合同。乙得知后,找到甲表示愿以20万元买下此房。以下各选项中正确的是(甲应将该房卖给乙)。

J、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J、甲与乙为父子关系。甲借给乙10万元。甲去世,乙为唯一继承人。该借款合同就此情形而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混同)。

J、甲运输公司与乙厂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根据乙的要求,甲向乙签发了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由于乙在托运时的过失给甲造成了一定损失。现在乙已经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给了丙。则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是(由乙厂承担赔偿责任)。 J、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旅客刘某投宿某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刘某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刘某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刘某全部损失)。 M、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M、某饭店向水产商店购买鲜虾50公斤,约定要全部活虾。水产商店送来的虾中有近一半已经死亡,某饭店见送来的虾有一半已死,就将虾放在屋外而未用水养起来。第二天,虾全部死亡。某饭店要求水产商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50公斤虾的价款,水产商店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某饭店在对方违约后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M、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约百万元,一直拒绝返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对某商场享有到期债权,但一直迟迟不主张。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建筑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某商场的债权)。

M、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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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M、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M、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处理方式为(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M、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S、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T、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W、王某为装修房屋,向同事李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王某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未就是否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李某当场支付了8000元。期满后李某催要,但王某一直拖到10个月后才归还所借款项8000元。李某要求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王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4个月的利息)。

W、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即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则对该第三人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是(受托人)。 W、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W、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性质的合同)。

W、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事后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合同订立时)。

X、下列各选项中不受债权转让限制的是(赵某所享有的继承其父母遗产的债权)。

X、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证的特性的是(保证是对物的担保方式)。

X、下列各选项中关于货运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的是(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X、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承租人不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X、下列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是(买卖合同)。. X、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是(国际贸易合同)。【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X、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X、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借用合同)。

X、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Y、一般保证,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Y、一般而言,在拍卖中属于要约行为的是(拍卖)。

Y、一般说来,短期借款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

Y、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承诺生效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Y、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2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要约已被撤回)。 Y、以下各选项中不属于受领清偿人的是(债务人)。

Z、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Z、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则以下关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第三人有变更权)。

Z、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Z、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胡某承担)。

Z、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是(借款给他人的偿付请求权)。

Z、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Z、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Z、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二、多选题:

B、保管合同的寄托人应承担的义务有(①支付必要费用、②支付报酬、③告知保管人、④致使保管人受损的赔偿责任)。 B、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②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③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B、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①返还保管物、②承受保管物、③保管物灭失)。

B、保证的特性有(①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②保证是第三人担保、③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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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主要有(①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④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C、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②按照约定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③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④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C、从合同变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导致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变更的原因有(①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变更、②因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的合同变更、③因一方当事人行使形成权而引起的合同变更)。

D、代物清偿须符合的要件有(①须有债的关系存在、②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且必须是现实的给付、③须有以代物清偿消灭债的合意、④须当事人达成了代物清偿协议)。

F、法定抵销需满足的条件有(①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②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③双方所负债务的种类相同、④不存在依据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F、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有(①抚恤金债权、②退休金债权、③扶养费债权)。

F、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G、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等一系列过程,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①拍卖公告、②商品征订表)。

G、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生产设备和原材料、④以拍卖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G、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①特定物买卖合同、②种类物买卖合同)。

G、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①旅客乙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因发心脏病身亡、②失恋旅客丙在行车途中吞服过量安眠药致死)。

G、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可作为提存的标的物的有(①货币、②有价证券、③权利证书)。

G、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①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G、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的效力认定(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G、关于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和支付违约金责任,下列各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①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②一方请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H、合同的担保类型有(①人的担保、②金钱担保、③物的担保)。 H、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④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H、合同法上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有(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H、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15日,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①拒绝接收货物、②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H、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①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H、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H、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下列哪些情形,该条款无效(①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②免除一方因故意,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③④

H、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应履行的义务有(①支付运费的义务、②及时领取运送物的义务、③提货时出示提单的义务、④在合理期间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J、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假设有确切证据证明下列情形存在,甲公司可中止履行的情形有(①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②乙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③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J、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并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各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①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②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③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追加乙为第三人)。

J、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6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5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他遗产,遗嘱中将上述1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①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②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J、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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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①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②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J、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制开发某产品,开发成功后,乙公司申请专利,下列各选项中说法中正确的有(①若双方曾约定专利申请权主体,则其约定有效、②若双方未约定专利申请权主体,则专利申请权归乙所有、③若乙取得专利权,则甲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J、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函件,称:我公司现有大量优质钢材,价格便宜,欲购请从速。乙公司因急需钢材,回复称:请于一周内发A型号钢材10吨,以市价结算。一周后甲公司未能发货,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①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为要约邀请、②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J、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赠与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因其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该赠与合同。下列各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①赠与合同属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②甲公司尚未交付钢琴,故可撤销赠与、③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某希望小学表示不再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J、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订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5月份先预付乙厂100万元,再由乙厂在8月份向甲公司提供西服2000套。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支付预付金,到了8月份,甲公司要求乙厂提供西服。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①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厂不应负任何责任、②乙厂可以以甲公司未先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提供西服、③甲公司在5月份支付了预付金100万元,则乙厂应在8月份提供西服2000套)。

J、甲购买一台电视机,委托乙代为保管,乙未经甲同意也未按说明书使用以致电视机损坏。以下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①乙违反保管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③可以采用民事责任竞合处理此事)。

J、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四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①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②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③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J、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售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①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②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J、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表

述正确的有(①甲与乙订立的是行纪合同、②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③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J、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设计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②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③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J、甲乙签订赠与合同,甲已经将标的物一辆轿车交付乙,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法律规定,甲可以撤销该赠与并请求乙返还财产的情形有(①乙故意伤害甲,致使甲残废、②甲约定乙在两年内负责接送甲之幼子上学放学,乙未履行该义务、③乙对甲有抚养义务,乙未履行该义务)。

J、甲因购买奖券而向乙借5000元,约定1年还本,逾期不还须支付违约金100元。1年后甲未还款。对此乙可请求甲返还的费用有(①5000元本金、②100元违约金、③5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

J、甲有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匹,未付款。假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①违约责任、②赔偿损失)。 J、甲玉器店将普通玉器挂件谎称为珍贵翡翠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后乙发现质量问题,找到甲玉器店要求退货,双方争执1年半之久,乙向法院起诉,乙的下列主张可以得到支持的有(①主张解除合同、②要求玉器店双倍返还价款)。

J、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某律师咨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律师的以下意见正确的有(①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②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

J、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①保证担保、②抵押担保、③质押担保)。

L、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①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②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M、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①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②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③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④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 M、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各选项中属于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情形的有(①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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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事实、②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③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S、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①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②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S、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的要件有(①违约人须有违约行为、②须受害人受有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T、提存的原因主要有(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而且尚未确定继承人、④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

W、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有(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X、下列对于我国合同法中合同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有(合同有时指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有时指一种债、合同有时指一份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①②③④

X、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①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③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物权法》规定的质权的有(①动产质权、②权利质权)。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无效合同情形的有(①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②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有(①抵押、②质押、③留置)。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赠与合同法律特征的有(①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③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④赠与合同是效力极弱的诺成合同)。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有(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③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

X、下列各选项中属于租赁合同对出租人的效力有(①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②维修租赁物的义务、③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X、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①保管合同、②委托合同、③借款合同)。

X、下列合同中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的有(①买卖合同、②租赁合同)。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X、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要约失效的有(①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甲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②甲向乙发出要约,说明其有效期一周,乙在一周内未作任何表示、③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将其中的

合同法学习2016.5.27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四篇

2016年5月份法律法规学习记录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五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1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

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2

3.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

(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5.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请问:(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答案: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3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

6.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边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

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

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7. 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在东风车辆商店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回答如下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

(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

款?请说明理由。

答案:1、合同成立,因为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 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刘晓系限制民事权利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监护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

3、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不认可合同效力,合同归于无效后应返回原状。

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

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合同法不适用于(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

4

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 )

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

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 )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

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

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 )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3.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 )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不必通知债权人

2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

A.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

B.只能转移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 C.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发生

D.不包括企业合并的情形

2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

5 分)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26.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7.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 )

A.吴某承担 B.王某承担 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2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

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2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

A.合同的变更 B.合同的消灭 C.合同效力的中止 D.合同的解释

30.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1999年10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1999年10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00年10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 )

A.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

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 D.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

E.只能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2.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

A.请求力 B.执行力 C.依法自力实现 D.处分权能 E.保持力

33.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

2016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六篇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案情]: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二 [案情]: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2016合同法经典案例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七篇

合同法经典案例一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二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合同法经典案例三

2016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2016劳动合同法纠纷案例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八篇

案例一:

宾馆经营不善面临倒闭

陈阿姨(化名)是萧山某宾馆的保洁阿姨,最近宾馆生意越来越差,老板决定将宾馆结业,改做别的生意。

结业前,老板给包括陈阿姨在内的所有宾馆保洁员,一一支付了几千元经济补偿金后,与她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可陈阿姨认为,经济补偿金太少,且自己并非自愿解除合同,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监察部门查处,认定宾馆老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分析

宾馆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宾馆没有和员工合意变更过劳动合同,显然裁员是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同时,宾馆也没有提早30天与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二:

工厂迁址外地

杭州某企业因遇政府拆迁厂房,整座工厂要迁址到别的城市。企业虽为员工配备了班车和宿舍,但员工认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杭州,合同未到期,因此大多不愿去新厂工作。

企业因员工没有及时到新厂上班,以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支付补偿金。

分析

企业的搬迁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

1.若企业搬迁属于政府强制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企业的搬迁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可提早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若企业拆迁只是租房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近距离搬迁,则不应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员,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企业搬迁但给职工配备了交通、住宿等措施,未实质上增加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只能认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足以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果,员工不到新搬迁场区工作,则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本文第二个案例中员工被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案例三: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

某企业以内部需要调整岗位为由,向员工发出通知,约定企业和员工协商变更岗位。但协商变更岗位,需员工提出新岗位要求,并经企业双向选择后,予以确定。若双方未能就新岗位双向选择成功的,企业将于1个月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大部分员工因未能和企业达成变岗协议,企业于1个月后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不能作为认定为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该企业因企业管理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岗位,在和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的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的单方面提早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隐含的概念是应当尽可能使得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因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企业裁员行为,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也就是说,缺少了这道程序,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2016劳动合同法46条
2016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第九篇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

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J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例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在本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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