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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2016-09-06 14:21:5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共5篇)同志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同志所犯错误事实材料×××,男,汉族,×××省×××县人,1953年4月生,大学文化程度,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2月入党。1978年8月至1998年3月,在××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院长等职,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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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一篇

×××同志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男,汉族,×××省×××县人,1953年4月生,大学文化程度,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2月入党。1978年8月至1998年3月,在××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院长等职,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今,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今,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现为××市×届人大代表。

经查,×××同志所范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一、购买、乘坐超标小汽车

1997年初,×××与副院长王×、孙×商定:将×××乘坐的1.8排量的四缸奥迪轿车改作公务用车,另买一辆新车给×××使用。买车前,有关人员将新车的型号和价格等情况告诉了×××,×××表示同意。1997年4月底,×××县法院以购买公务用车的名义从×××市中院申请了购车指标,用账外诉讼费收入×万元购回一辆2.6排量的六缸奥迪轿车,申领了专用牌号“×××××”此车一直由××××作为专车使用。

1998年2月,×××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任,将此车带到市中院使用。王×当选×××县法院院长后,县法

院提出要收回“×××”号牌,以给王×买新车后使用。应调整牌照操作起来比较麻烦,孙×等人又提出将车和牌照一起还给县法院,县法院另买一辆同样的车给×××使用,××表示同意。1998年5月,××县法院用账外诉讼费收入××万购回一辆2.6排量的六缸奥迪轿车,以×××专车的名义落户到×××市中院,悬挂专用号牌“×××”,一直由×××作专车使用。原来的六缸奥迪还给×××县法院,由王×使用。

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1.××××××担任×××县法院院长期间,法院在财务总账之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开立多个银行账号,隐瞒巨额收入,在账外设账进行核算。1994年至1997年,××县法院累计收取诉讼费××万元,其中在院财务总账和财务报表中反映××万元,未在院财务总账和财务报表中反映×万元,占诉讼费收入的×%。此外,未在院财务总账和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还有利息等其他收入共计×万元,账外收入总计×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1989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及财政部199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县法院在账外设账、隐瞒收入的行为市根据×××确定的“诉讼费×%报

财政,×%不报”的原则,院领导研究,×××决定的。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1993—1994年,××县法院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诉讼费的×%以内的比例发放奖金共计×万元,同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又用账外诉讼费发放奖金共计×万元。1995年××县法院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诉讼费发放奖金×万元。1996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用诉讼费发放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后,××县法院仍于1996、1997两年诉讼费发放岗位奖、年终奖等奖金共计×万元,1996年人均×元,1997年人均×万元;此外,1996、1997两年用诉讼费发放个人福利共计×万元,1996年人均×元,1997年人均×元。两年用诉讼费发放奖金和福利共计×万元。××县法院用诉讼费发放奖金和福利是由×××确定原则,发放的方案经过×××同意,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县法院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万元固定资产未纳入财务固定资产核算、未经批准购置专控商品、应缴未缴税金、大量白条入账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作为院长,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省纪委调查组

1999年4月10日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二篇

事实材料

1、标题正确

2、被调查人自然情况清楚

3、有“经查,李某的违纪事实如下”的导语

4、违纪事实的情节、违纪手段清楚

5、对违纪性质界定明确

6、落款正确,即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7、写明落款时间日期,时间日期必须在县委批准立案时间之后

8、有被见面人是否签署意见及签名(每页签名、指模)

9、不能出现线索来源和立案依据

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三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

(1991年7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贯彻党章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的规定,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

第三条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指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起草,党支部大会尚未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文稿或上级党委、纪委直接讨论决定起草的处分决定文稿。这种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犯错误党员的自然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指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经过审核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材料。这种材料,要隐去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姓名。

第五条 对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写得完整、具体,已包含所依据的错误事实的,可以不另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只将处分决定文稿同犯错误党员见面即可。

第六条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时间,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的,在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之前;由上级党组织直接讨论处分决定的,在上级党组织正式决定之前。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七条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形式,对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

第八条 党组织至少委派两人,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犯错误党员如没有不同意见,应分别在这两份材料上签署“同意”;如提出不同意见,负责同其见面的人员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犯错误的党员有书写能力的,应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

第九条 负责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对犯错误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进一步核实。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第十条 由于犯错误党员本人在国内脱离组织长期外出不归或叛逃、出走在国外,党组织无法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见面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年07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07月23日 (中央法规)

党纪案件所需要的材料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四篇

党纪案件所需要的材料

1、检举材料或举报信、电话。

2、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立案登记和立案决定书(须送本人、单位党组织各一 份)。

4、主要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录象、照片)。

5、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6、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及本人的签字意见。【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7、XXX同志的检查。

8、关于对XXX同志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所签意见的说明(无不同意的不必写说

明材料)。

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制件(注:在会议记录上应反映应到会人数、实到会

人数、本人是否到会、会议表决等主要内容,凡是要表决通过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参加,并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生效)。

10、党支部“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11、XXX同志在处分决定上的签字意见。

12、关于对“XXX同志所签意见的说明(无不同意见的不须说明)。【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13、党总支“关于对XXX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

14、(提交委员会讨论前,又是属于该级党组织处理自办案件以审理小组的名

义出现)与XXX同志的谈话记录。

15、纪委审理室或案审小组“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处理意见的请示”。

16、纪委给同级党委的“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审理处理意见的请示”(只能

提出建议意见)。

17、党委给上级纪委的“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审理处理意见的请示” (如

属于本级委员会处理权限的,不须请示,只下批复)。

18、降级别、职务工资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凡受到三大处分的均需降工资,

并在处理决定或批复上点明)。

19、《处分决定或批复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或批复下达后,必须送其

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各一份,宣布执行,送组织、人事各一份装入其本人档案)。

另:凡是经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上述材料中的5、6、8、10-13、15-17

均须另报送打印件一式十五份,并按1-19项的顺序立卷归档。

如何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五篇

【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如何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6-30 15:00

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是纪检机关案件调查成果的集中展现,是案件调查终结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调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的意见,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反映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对案件调查结果的认可程度。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还直接限定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不得超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范围。 弄清违纪事实材料定位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宜写进违纪事实材料。

认真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一要准确把握材料起草时机。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不是必须要在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个违纪问题查清后,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相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经集体讨论定稿后,适时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员。起草违纪事实材料,必须由具有很强的证据把握能力的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执笔。一些负责起草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情况阶段性汇报材料的同志,在起草或参与研究违纪事实材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对照自己参与起草的阶段性汇报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且特别希望违纪事实材料与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违纪构成要件等内在要求,致使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偏离基础事实、证据。

三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违纪事实材料应明确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为获取被调查人的签字而对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反映被调查人责任等内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如有的将拟认定为受贿的违纪事实拆分成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这就割裂了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的内在逻辑关系,遗漏了被调查人的违纪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模糊了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利于被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是一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认定为违纪的情况,有的将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均写入违纪事实材料,但是不写明被调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致使从字面涵义有可能理解成被调查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有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只写明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调查人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如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亦称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可写明“未发现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

四要注意违纪事实材料的措辞。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结论,相应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无论是否熟悉法律、纪律,对其内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读。为此,起草违纪事实材料时,必须字斟句酌、用词严谨、逻辑严密,在不影响违纪事实性质认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不用刺激被调查人的字眼,也可根据被调查人的表达习惯,用一些被调查人在交代问题时使用的特定用语;力求文风平实,注意理清不同段落的语意层次关系,不搞文字游戏,要让违纪事实材料的表述像法律条文一样,客观、完整反映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让不同的人阅看后都不会产生歧义,都能得出相同的结论。(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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