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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2016-08-26 12:40:0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共6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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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三)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

(十四)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二)组织代表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

(三)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或者受主席委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大会会议议程需要,可以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等涉及预算、决算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第十七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听取和审查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以及讨论、决定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代表审议意见,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按照大会议事规则可以采取投票、电子表决系统或者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应当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并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由主席团抄送报告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报告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汇报相关执法情况。代表执法检查结束后,主席团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三十条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的环境保护、交通、农田水利、供水、供电、供气、文化、卫生、教育、社会养老服务等工程建设情况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制度,明确重点审查内容,规定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等规则。

篇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法规分类号】C411006199545

【标题】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05/12

【实施日期】1989/12/29

【题注】(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议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辞职和罢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四)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列席本级人民政府举行的乡村干部会议。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5年5月12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三、第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辞职和罢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四、第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四)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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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201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主席团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下一届人大主席团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任期的五年,是积极应对挑战、经受重要考验的五年,也是全镇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悉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县、镇党代会及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待补发展这个目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镇人大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

一是开展依法监督,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五年来,待补镇在各级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下,各项社会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镇人民凝心聚力、乘势而上。镇人大主席团在这样的发展大潮中,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上,把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特色种养殖业、人畜饮水安全、乡村公路维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小城镇建设进展顺利、乡村公路得以改造维修,河道河堤得到修复治理,换届选举依法依规、土地征用补偿有序到位,村容村貌大幅改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

二是开展视察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五年来,镇人大多次组织大大代表对蔬菜、花卉、中药材种植、野猪养殖、梅花鹿养殖等特色种、养殖业进行视察,对退耕还林、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石漠化综合治理、农田水利建设、“整乡推进”扶贫开发工程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60余条。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刻反思、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是开展民主评议,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五年来,镇人大先后对民政办、计生办、财政所、林业站、兽医站、派出所、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了评议活动,代表们通过听取报告、分组审议、提出建议、明确整改、监督检查等方式,把评议活动做成了解决问题的活动。在评议别人的同时,认真组织代表及群众对部分县、镇人大代表进行述职评议。通过评议,评出团结、评出干劲,达到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的良好目的,加深了代表、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开展跟踪督办,落实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及时把代表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100多条议案、建议进行梳理、归类交办于镇政府,并逐项交办到分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手中,明确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办理过程中,镇人大实行跟踪督办,对没按时间进度办理的予以督办,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做出解释,从而保证议案建议按时、按质完成办理,基本满意、满意率达95%以上。

五是开展创先争优,增强代表模范带头能力。五年来,镇人大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三带头、三争当”、“七个一”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创先争优丰富了载体,认真开展“四群教育”活动,为创先争优突出了实效。14名县人大代表、70名镇人大代表中,10名成为了个体工商经营户,20余名成为了个体私营企业主,代表在活动中提出各类意见和建议110条,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20条,为我镇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镇域经济快速发展。

六是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代表参政议政水平。为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镇人大主席团更加注重自身建设。一是坚持学习强素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加强学习,就《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前后的情况进行学习对比,在学习监督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进一步增强代表们的理论水平、民主和法律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素质。二是完善制度抓落实。对照县人大的总体工作要求,镇人大紧密结合全镇实际,先后建立健全了五项制度,即: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划分小组抓活动。提出“建立载体、强化队伍、抓好活动、发挥作用”的基本工作思路,把全镇人大代表划分为16个代表小组,挑选出有工作积极性、热情高的代表担任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分组开展活动,并在两个村实施了“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创建工作。十八大期间,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镇人大“走农户,访民情,办实事”,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各位代表!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可喜成绩,应归功于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镇人民、全体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倾情关怀。在此,我代表镇人大主席团向各位代表和参会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离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监督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还不够,力度有待加强;联系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都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工作展望

各位代表,今后的五年,是我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历史时期。新一届人大主席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现代生态高效农业示范镇和会泽南部中心城镇”这一目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努力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为实现待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正确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人大工作实效,推动主席团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取得新的进展。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关系待补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重点,在监督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使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质量,开创代表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培养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在自身建设上取得新进展;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的宣传,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实现新进步。

2016年,是新一届人大主席团的开局之年。镇人大主席团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力争把我镇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升工作效能。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依法履职这个中心,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找准人大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的结合点,认真履行人大工作各项职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经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努力提高镇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效率;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加强监督,推动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做到既依法监督,又能很好地支持政府工作。一要围绕镇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待补小城镇建设的各项重点工程给待补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也给人大的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镇人大将高度关注民生重大事项,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适时听取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慎重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运用调查、视察、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方式方法,加强对全镇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的调查和分析,积极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促进待补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力度和时效,以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为重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围绕“满意率”、“办结率”,确保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努力提高意见答复和建议办理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要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和监督水平。在监督工作中,既要统筹全局,对政府各部门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也要有所侧重,把事关社会稳定和政府廉政建设的法律贯彻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五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权力严格履行,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共同促进待补发展。

——创先争优,完善载体,拓展活动开展形式。镇人大主席团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着力搭建代表活动平台,不断探索和创新代表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一要继续坚持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等制度,积极参与代表小组活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关心代表的生产生活,支持代表开展工作;二要继续扩大代表对主席团工作的参与面,完善代表列席主席团会议机制,使代表意见得到充分发表。将继续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对待补镇集镇建设情况适时进行视察,对“五大中心”站所工作定期进行评议;三要加快“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建设力度,充实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使代表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四要继续深入组织代表开展“三带头、三争当”、“七个一”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大代表工作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代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人大代表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强化人大自身建设。要紧紧围绕主席团议事质量和组成人员履职水平的提高,继续抓好自身建设。一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整体素质。要加强新一届主席团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学习,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的意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席团和县镇人大代表深入学习《宪法》、《代表法》、《选举法》以及《云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使自身不断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二要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提高主席团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主席团成员和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分工负责、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主席团行使职权服务。三要加强交流学习,促进人大工作。要按照县人大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四要健全信息网络,增强宣传效应。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加强部门协作,加大人大宣传报道力度,使人大宣传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代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五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素质,从而提高代表的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永葆人大代表的先进性。

各位代表,国徽高悬、重任在肩,牢记使命、策马扬鞭。我们深信,有镇党委的正确领导,新一届人大主席团一定会不负全镇人民的重托,依靠人大代表和全镇人民的支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一致,扎实工作,认真履职,在不断推进待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果宝)

篇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201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五年工作报告

文章标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五年工作报告各位代表:

我受**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主要工作回顾过去的五年,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悉心指导下,在全镇人民和代表的监督支持下,主席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决执行镇十三届第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人代会的决议,进一步确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中心,进一步增强了“围绕大局、服务发展”的工作意识,切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五年来,主席团召开了五次会议,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核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听取了政府年度工作汇报,开展了执法检查,驻镇部门、镇人大代表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工作。努力推进依法治镇的进程,为促进我镇的社会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镇的有效实施。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上,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开展了对《行政许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情况,中小学生收费情况,有力地监督了教育部门认真执行收费标准,杜绝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加强跟踪检查,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镇的有效实施。——加大对政府好事实事办理情况的督促力度。镇人大主席团对政府拟办的好事实事进行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镇人民政府五年来拟办的建设有特色的露天文化广场、按50—100年一遇的标准加高加固堤围、加快富溪工业园建设、完善新圩绿化美化亮化建设等十件好事实事办理情况的汇报,要求镇人民政府以发展为主题,推进十件好事实事的全面实施。督促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人大主席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力度。镇人大主席团组织镇部份人大代表,对露天文化广场、堤围加高加固等工程进行了视察,并提出了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的意见,促进了镇人民政府十件好事实事的顺利实施。——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镇人大主席团对如何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履行好人大职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继续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增强人民代表的“人民选我当代表,当好代表为人民”的责任意识。三是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代表的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不但对代表进行专门培训,还组织肇庆市、四会市、镇三级人大代表,对我镇民心工程开展视察,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组织人大代表到深圳、珠海、中山、佛山等地参观考察工业,开阔视野。四是加大对人民代表建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的监督。对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共收到132件的议案、建议、意见,镇人大主席团跟踪监督到位,在本镇能办理的议案,都已经得到办理,本镇力所不及的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逐步得到落实,做到件件有答复。——积极支持和参与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工作中实施监督。2015年我镇富溪工业园法国服装工贸区的征地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镇人大深入征地一线抓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群众说服教育,保证征地工作的有序推进。在被征地群众出现纷争、矛盾的情况下,镇人大及时参与妥善疏导矛盾,确保了征地工作按时按量完成。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始终坚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较好地履行了人大在监督中参与,在参与中监督的工作职能。——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拓展基层人大工作的新领域。为促进镇各部门、驻镇各部门牢固树立起服务意识、中心意识和大局意识,营造合力促发展的良好氛围。镇人大主席团在党委的领导下,在镇纪委的参与支持下,认真组织开展了行风评议活动。在评议活动中,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扩大了参评人员,既有人民代表,又有镇、村(居委)干部,还有企业主代表,使参评人员更具广泛性,也提高了参评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评议,评出了团结、评出了干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镇人大主席团五年来共召开例会12次,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党政办、计生办、市政办等10个办公室的工作进行了评议,同时对**地税分局、**工商所、市广播电视局**办事处等15个驻镇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评议,推动机关、驻镇部门的工作,强化政府职能,切实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对

篇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2016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

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如何。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代表法的深化贯彻,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政能力日益增强,在推进依法治乡(镇)进程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1、履职意识不强。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部分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职务意识,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甘当“名誉代表”,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有的代表自掂分量,自轻自贱,自我放松,觉得自已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不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甘当“哑吧代表”。更有甚者,认为代表是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并不需要履行什么职责,或者认为代表职责仅限于“会议”,错误地认为“开会是代表,散会就完了”。这些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神圣的职务,没有把自己区别于其他公民的地方就是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2、履职热情不浓。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迟到者有之、早退者有之,有的代表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无暇顾及代表所肩负的重任,代表小组的活动有空我就参加,没空就忙自己的事,平时也事不关己,不关心村情民意,成了“代表代表,散会就了”。部分外出务工、经商代表,不按时出席人代会和不参加代表活动,失去了代表的作用。有的人大代表对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是“一根木头随排淌”,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看着“干部代表”脸色而附和;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加之受地方人、财、物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地方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存在着交办不及时、督办不到位、落实不够好等问题,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3、履职经费不足。地方组织法第36条和代表法第32条、33条,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待遇和代表活动的经费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事实上绝大部分乡镇对代表的活动经费,并没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而是采取所谓“申报制”或“实报制”,即人大向政府申报代表活动经费,待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代表活动并报销活动费用;或者人大在开展代表活动后找政府“埋单”,有的尽管纳入了预算也是流于形式,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时所需会议费,文件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由于代表活动经费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也直接影响了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目前,基层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活动主要以召开座谈会形式进行,组织视察、检查和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其它形式较少,这也是囿于活动经费的不足,不利于调动代表议政督政的积极性。

4、履职能力不高。目前,不少乡镇人大代表的文化素质较低,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不强。加之对乡镇代表任职培训不够,致使其履行职责的“底气”不足。结果是有的代表开会讨论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怕讲错话,给人笑话,干脆不发言;有的则受旧的传统观念束缚,视野不开阔,心胸不豁达,见识不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往往拘泥于一时一事而缺乏长远观点和全局观念,不能立足于本地实际去为民代言,谋民之利,代表作用难以显现;有的代表也想尽些代表义务,但不知如何履行职务。

5、履职监督不力。一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缺乏监督代表的意识。现实中,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就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很少联系,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只要不触犯刑律,就可以任期届满。加之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缺乏了解和掌握,无法监督。二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代表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更没有量化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即使进行监督,也只能凭选民的感觉,这就有可能因种种非理性因素而扭曲对代表的监督工作。

针对当前乡镇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把好民主选举关,健全选举竞争机制。实践表明,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基层人大工作的成效。在考虑代表候选人时,既要考虑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还要考虑其履职能力;既要考虑代表的组成结构,还要考虑其能否履职的实际情况,做到统筹兼顾,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将竞争机制引入代表选举全过程,提高选举工作的透明度。在具体操作环节上要突出“五性”:一是在代表宣传上突出责任性。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对代表责职、权利、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通过宣传,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在代表推荐上突出公开性。采取“双征”(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民主座谈会征求意见),“双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和“双竞”(竞职演讲、竞选承诺)的办法,进行比较,好中选优。三是在代表确定上突出社会性。重视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作用,采用上下酝酿、反复比较、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克服领导定调、选区定人和重比例轻素质、重意图轻民心的现象,把那些为民说话办事、倾听群众呼声、为百姓解忧人选进代表队伍。四是在代表结构上突出合理性。要做到代表结构的合理,一定要把“家底”交给选民,让他们自主选择,切不苛求表格上的结构、比例上的达标,更不能带着“眼镜”去找那些“放心的人”(老实)、“陪衬的人”(听话)、“安慰的人”(荣誉)。五是在代表选举上突出公正性。只要是代表候选人,不管谁当选,选举都是成功的,不能因“意中人”落选,就认为本次选举不成功。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代表素质。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种知识,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代表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可通过邀请老代表现身说法,介绍代表工作经验等形式,使代表及早掌握工作本领,尽快进入角色。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首先是搞好人大代表的“岗前”培训,即新当选的代表正式任职前的培训。这是当选代表转换角色配置、增强角色意识的需要,也是他们学习和获得履行人民代表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其次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即代表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代表监督。《代表法》第五章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四、优化履职环境,提供履职保障。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优化代表履职环境,为代表活动提供坚强保障。首先,是时间保障。大部分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仅靠业余时间是不够的。为此,人大主席团每年对代表活动要作出周密安排,在代表参加活动之前,把议题提前通知代表做准备,对代表活动时间,要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是财力保障。由于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不兼薪,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第三是法律保障。法律赋予了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力,对不支持代表执行职责,不接受代表监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是地点保障。代表活动需要场所,要积极推进“人大代表之家”的创建工作。按照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活动、有台帐的要求,大力推进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代表学习培训的基地,联系群众的纽带。

篇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2016年
2016乡镇人大代表补选工作方案

因我镇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工作变动,造成我镇县十四届人大代表缺额1名。为了更好发挥我镇县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开好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根据人大办〔2016〕62号文件精神的指示,镇人大决定补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1名,为确保补选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补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省人大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通过补选,配齐我镇县十四届人大代表,进一步推进我镇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二、选举工作机构

镇成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选举工作。

三、选举方法:本次补选实行等额选举

四、补选人员名单和选举责任单位

本次补选,按照被选举人的联系单位进行:

五、选举步骤

我镇十四届人大代表补选工作,从2016年12月2日开始。整个补选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6年12月2日——12月3日)。本阶段主要是:制定方案、召开选举工作动员会、开展宣传活动:第二阶段为选民登记阶段(2016年12月3日——12月5日)。本阶段主要工作是:做好选民登记的准备工作、进行选民情况和选民资格摸底、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第三阶段为投票选举阶段,选举日定于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阶段主要工作是:做好选民参选的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投票箱,印制好选票,再次核定选民人数,布置选举会场,推选监票、计票员,备好选民参选情况统计表,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统计并报告选举结果;第四阶段为代表资格审查阶段(2016年12月25日——12月28日)。审查主要内容为: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六、补选工作有关要求

1、有补选任务的选区要高度重视,要把补选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多方筹措资金,保障补选工作顺利进行。

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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