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书信函 > 企业律师函

企业律师函

2016-01-25 08:19:4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企业律师函篇一《XXX公司律师函—律师函回函(无客户信息)20110904》 ...

企业律师函篇一
《XXX公司律师函—律师函回函(无客户信息)20110904》

律 师 函

(2010)沪XXX律非字第355号

致: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暨XXXX律师

敬启者: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田玉民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委托人与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事宜,现就贵所于2010年8月29日致委托人的律师函向贵所并XXX公司答复如下:

如贵所律师函所述,XXX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通过商品采购订单向委托人采购通用*******一台,品牌为XXX,规格为“1XXX-XXXX-X”,含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5,785.00元。委托人于2010年6月2日依照采购订单相关约定向XXX公司交付了货物,XXX公司接受货物并向委托人支付了全部货物价款,双方合同履行完毕。2010年8月 日,XXX公司担当采购人员突然告知委托人其客户要求在*******上增加K00+K18+K42三项附件,委托人告知其可再行向制造商XXX公司单独购买该等附件。

2010年8月29日贵所向委托人发出律师函,提出货物规格不符

并要求委托人更换。委托人认为,该等要求毫无道理,XXX公司在订购之时并未告知委托人其客户需增加K22+K58+K23三项附件,委托人向XXX公司交付的铭牌为“1XXXXX-4XXXX”的*******是完全符合采购订单要求的,其规格型号之意与“1XXX-XXXX-X”完全相同,其功能、性能、参数指标、使用价值与1XXX-XXXX-X-Z完全相同。“1XXX-XXXX-X”之“Z”系指附件之意,意为购买人可以在该*******上增加附件,如购买人确需增加附件,则须准确告知制造商所需增加的附件种类并正确表述规格型号。“1XXX-XXXX-X”为通用*******型号,可满足通常情况下的生产需求,但该电机亦可根据不同购买人的特殊需求再行增加附件,故其型号规格后可增加“-Z”字样表明该电机可增加附件。例如,该通用电机可增加的附件型号共约二十余种,如购买人意欲在该通用产品上增加Shaft seal(对应附件编号为K18)和Brake(对应附件编号为G46)两项,则其应将具体附件告知生产者,并将电机规格正确表述为“1XXX-XXXX-X=K18+G46”。如购买人将规格型号表述为“1XXX-XXXX-X”则表明该电机可增加附件,但其并不实际要求增加附件,此时之Z相当于零,此为行业常识。

本案中,无论是前期买卖磋商中还是在订单条款上,XXX公司均未告知委托人其需在通用电机之外再行增加附件,其订单规格型号也未表明其需增加附件。委托人向XXX公司交付通用*******后XXX

公司亦完全接受了货物并向委托人支付了价款,该价款也是不含任何附件价格的通用产品价款,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委托人系严格依照订单要求交付货物,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XXX公司由于自身采购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或未能勤勉尽责等原因未将其客户在通用产品上增加K00+K18+K42三项附件的要求在订货时以订单、规格型号或其他任何方式告知委托人,却在其客户提出异议之后转而要求委托人再行增加附件,妄图将自身失误转嫁他人,显属无理。需要顺便指出的是,这已是XXX公司采购人员第二次在订单中将其客户要求表述错误。

鉴于委托人与XXX公司之前的合作关系,如XXX公司确需再为其客户增加K00+K18+K42三项附件,委托人愿意协助XXX公司与制造商XXX公司进行协调,但由此发生之所有附件费、运费、返工费等相关费用均由XXX公司自行承担。如委托人在协调过程中产生费用负担,XXX公司应予赔偿。

以上,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所律师联系(联系电话:136 3637 3512)。

专此函达,并颂商祺。

XXXXX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玉民 律师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抄送:

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XXX号

企业律师函篇二
《各类律师函范本》

各类律师函范本

致: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企业律师函篇三
《律师函及范本2012》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柴玉丽律师代表上百名新赛欧车主到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递交的律师函

齐鲁网3月14日讯 当你驾驶着自己新买的爱车飞驰在高速公路时,突遭爱车跳档或熄火,失去动力,你会是一种什么感受?又该怎样维权呢?北京盈

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表示,愿意帮助车主公益维权。而且据他们统计,目前登记代理维权的新赛欧车主就有120多人,今天上午他们已代表上百名新赛欧车主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并正式递交了律师函。

网友反映:上海通用雪佛兰新赛欧轿车陷"跳档熄火门"

3月7日,济南的张先生在齐鲁网《阳光连线》中爆料称:刚买的新车"在3500公里首保后不久便开始出出现熄火,尤其在路口摘空档滑行时熄火更加麻烦!"这个爆料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拥有同样车型的车主开始跟帖回应。

一网友爆料称:"雪佛兰新赛欧1.4手动理想轿车,行驶1000公里左右时便出现踩离合挂空档熄火,至今出现很多次,严重影响驾车安全"

另一网友爆料称:雪佛兰新赛欧"不仅没解决倒挡跳空挡的问题,还出现行驶过程中前进档跳空挡,从此以后此车不敢跑长途,不敢上高速。"

近日,记者联系到了张先生,他告诉记者,他是去年年底购买的1.4排量、手动优逸版的雪佛兰新赛欧轿车,可跑了3500公里,就发现了莫名熄火的问题。"在张先生的介绍下,记者加入一个赛欧维权的QQ群,在跟群里的车主聊天时得知,出现类似问题的车主大多是在2010年10月份之后购买的该品牌轿车,他们当初购买都是冲着通用汽车的大品牌和"全民理想家轿"的广告宣传而下定的决心,没想到购车后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规律跳档"和"莫名熄火"两个方面。

4S店与上海通用回应:只可以进行软件升级

带着这么多网友反映的问题,记者联系了位于济南市济青高速零点立交桥北侧的山东润艺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这里既是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在山东的4S店,又是张先生等众多网友购车的地方。记者表明采访意图之后,这里的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拨通了上海通用雪佛兰的400免费电话,客服人员在详细询问了这些问题后建议车主先到4S店去维修处理,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升级。 由于车辆频繁出现跳档和熄火的问题,张先生等车主也曾多次找过4S店,工作人员曾告诉他们:原因可能是由于操作不当,让车主踩离合的时候注意点,并在行车中"少摘空挡",可是按照他们的说法操作也不能解决问题。于是4S店又告诉车主可以对车系统进行升级,升级之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细心的车主发现,在升级完之后,车的油耗大了,怠速上去了,依然没有根本解决跳档和熄火的问题,只是出现的几率变小了。为此,广大的车友还是希望上海通用能对有问题的新赛欧轿车实施召回。

律师帮百名车主维权 今日进京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律师函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即,新赛欧车主们遇到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李建东,文剑南,柴玉丽三位律师就表示愿意帮助出现问题的新赛欧车主进行公益维权,无偿代理。3月14日上午,柴玉丽律师就代表上百名新赛欧车主来到北京,到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递交了律师函,得到的官方回复是15日内将对是否受理此事予以答复。

据柴玉丽律师统计,在已经登记代理维权的车主信息中,车牌号除了"鲁"字开头外,还有"京、川、豫、鄂、粤、苏、云"等字开头的,人数至少在120人以上。

文剑南说,相对于汽车生产厂家来说,由于车主们比较分散,维权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能力不强,处在弱势地位。如果受害车主彼此团结,共同把问题如实反映给律师,由律师对此进行代理,致函国家质检总局,必定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越来越多的人才会关注这个事件,解决这批"问题车"早日召回才有希望。

李建东律师表示,虽然目前征集的车主数量早已达到发函条件,但只有参与公益维权的车主越多,才越可能引起质检总局的重视,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才越大。他呼吁新赛欧车主在发现车辆有相同或者类似问题的情况时,可以尽快加入到这个公益维权行动中来。

文剑南律师表示,如果质检总局同意进行调查,且调查结果证实成批次的新赛欧轿车存在跳档、熄火问题,这对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上海通用理应立即组织召回工作。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如果上海通用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新赛欧车主除了可以拨打电话齐鲁网《阳光连线》的爆料电话0531-81695000提供信息外,也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车牌号和故障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律师的邮箱:lijiandong@yingkelawyer.com。

对于此次维权事件的最新进展,齐鲁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来源:齐鲁网)

海清被指拍《后厨》逃跑耍大牌 发律师

函追讨名誉

企业律师函篇四
《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

致:XXXX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我当事人林XX陈述的相关情况,贵公司与我当事人林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通过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裁决解除与我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决我当事人向贵公司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

鉴于我当事人已经委托我所代理与贵公司的劳动纠纷,特依照我国《律师法》准予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向贵公司发出此律师函。我所代表当事人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在接函后及时予以回复,并本着和平解决劳资纠纷和维护贵公司企业形象的原则,通过协商途径妥善处理此次劳资纠纷。以下是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理方案:

一、林XX同意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林XX同意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其本人已经从贵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

三、林XX不再就其本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四、若贵公司同意以上处理方案,我所将在贵公司回函后十日内将林XX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正本邮寄至贵公司,并在贵公司签署调解书并再次回函后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不向任何外界及贵公司其他员工谈及此事的处理结果;

五、林XX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后,贵公司亦应按照约定为林XX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迁移,档案调动及私人物品取回等事宜;

我所谨代表我当事人对此次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表示歉意,但是贵公司在我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后迟迟不予办理,也确实存在不妥。鉴于贵公司多年来在社会上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和为国家做出的卓越贡献,我所恳切地希望贵公司能够从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全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从保护一个刚刚踏入社会门槛的大学毕业生服务社会的信心和积极性的角度出发,从更好地让一个知错就该的年轻人不断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上述处理方案予以斟酌,并期待贵公司的回复。

此 致

敬 礼!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 师

年 月 日

企业律师函篇五
《律师函模板》

律 师 函

致:(接受律师函的企业或个人的准确名称)

本律师受 (客户名称) 的委托,就贵司(你方)(实施的何种行为) 涉嫌侵犯了 (客户) 公司的 权利的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鉴于:

(简要陈述客户的相关权利,权利的知名度和影响,)

(对方实施的具体的行为和内容)

本律师认为:(上述的行为根据什么法律规定,侵犯了哪些权利,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为此,本律师希望你方收到本函后,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并本着友好务实的态度,于 年 月 日前做出答复。 (客户)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联系方式如下:

律师 年 月 日

企业律师函篇六
《标准律师函格式》

律 师 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件人: 日期:

电话:

页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其委托负责处理其与**********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之间的**********************项目事宜。

经查,自2008年6月起,贵公司因***************项目作业的需要而向***公司购买混凝土,产品的编号为C15T14、C20T14和C35T14 。******公司依约向贵公司发送混凝土,贵公司亦对混凝土予以认可。实际供货及付款情况经贵公司代表****明于2008年8月13日予以确认。

另,贵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通过其它公司向****公司出具转帐支票一张,但该票据被天津票据清算中心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贵公司并没有实际给付所欠货款。截至2009年12月15日,贵公司共计欠付****公司货款8,192,

210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所根据****公司的要求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律师函,望贵公司积极处理此事,并在十日内回复*****公司或本所。否则,我们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顺祝

商祺!

**********律师事务所

附:律师联系方式

此函所涉及的内容应为保密信息及商业秘密,收函方不得私自使用、披露、复制,如果此函出现缺失、遗漏请与我们联系,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除非得到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的书面确认,不具有证据效力。

企业律师函篇七
《律师函》

律师函

(2008)//律函字第()号

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与贵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贵司如下:

一、贵司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贵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依法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费用。且贵司应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及《条例》之规定上报工伤并依法备案。

二、本律师保留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贵司各类法律责任的权利。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政府《山东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等法规之规定,本律师已经陪同***家属向省劳动监察大队、省劳动厅、省安全局、市劳动局、省工会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并取得有关机关极大的同情和支持。各主管部门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本律师依法追究贵司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因此,本律师保留随时启动正式司法申诉程序的权利。

三、受害人表示愿意协商处理,本律师函告做出最后郑重声明:

鉴于受害人一方与贵司总经理*****之间的乡党朋友关系,以及前一段时间公司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88先生积极协商表现出的诚意,本律师在启动司法程序前向贵司做出最后郑重声明:贵司是一个朝气蓬勃的企业,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甚至由此引发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公司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我希望贵司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解决好****工伤理赔事宜,请贵司于接函后****日内与本律师联系。 特此致函!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律师函范文二

律师函

()****律函第号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阁下:

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代理其与贵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根据本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向贵公司和董事长阁下致函,敬请依法处理所请事项。

2004年8月份,本着对贵公司商业信誉的高度信任,我的委托人XXX女士决定购买由贵公司开发销售的***楼房一套,并于2004年8月4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87676元,签订合同时即付房款117676元。

2004年8月27日,****女士与中国农业银行XXX分行直属营业部签订《房屋按揭借款合同》并授权于中国农业银行XXX分行直属营业部于当日将贷款37万元全额划拨到贵公司的帐户内,至此,*****女士已全部付清该商品房总价款。

合同签订并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贵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的委托人XXX女士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贵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急需用房,2005年6月29日,XXX女士与贵公司一再协商,贵公司才同意XXX女士在补交房款及各项费用后向XXXX女士交付房屋钥匙。

入住该房后,贵公司一直未向买受人提供该房的竣工验收报告,且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至今未办。

贵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商业信誉极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我的委托人正是基于该公司良好的商业信誉才购买了贵公司开发销售的***101-02-1302楼房,虽然出现以上情况,但我的委托人XXX女士仍希望能通过协商的方式与贵公司解决问题,我的委托人本着真诚友好解决纠纷的态度,提出以下建议,恳请贵公司予以考虑:

第一:贵公司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共计: 元

计算方法:根据与贵公司签订合同的第八条及该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单,贵公司迟延交房天,按日支付已交纳房款的1%.共应支付元。(计算清单附后)

第二:贵公司两证办理迟延的违约金共计 元。

计算方法: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迟延办理两证的违约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贵公司应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元。

第三:XXX女士放弃主张对贵公司多收取的房款34992元要求返还的权利。

以上为XXX女士为解决该纠纷提出的建议,期望贵公司能高度重视此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我们期待阁下在收到本函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

签署律师:

2008年5月12日

附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已付房款票据复印件

2、违约金计算清单

3、律师联系方式。

企业律师函篇八
《律师函示范文本》

律 师 函

致:李**、李**、李**

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先生之委托,就其与您三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事宜,特向三位致此律师函。

经查,张**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您三位(以下简称乙方)于2009年10月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大连市沙河口******”房屋及经营设施、设备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至2013年9月底,年租金30万元,租赁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工商,税务,水,电,暖气及消防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承租期间发生火灾、斗殴等事故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2010年2月23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缓交当年房租;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每月交5万元,含补偿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的房租。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的2012年1月29日,乙方因过失致使所承租房屋引起火灾,烧毁所租赁房屋一楼部分的装修和消防设施等,致使承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而且,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乙方尚欠承租房屋的水费7576.8元,电费23688元,采暖费49,236元,上年度租金20万元,2012年2月应交房租2.5万元。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

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应负责赔偿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而且同时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相关义务。

为此,本律师事务所特致此律师函,并代表委托人张**先生正式函告您三位承租人如下:请您于收到本函后立即付清所欠水电暖等费用80,500.8元以及到期租金22.5万元,并承担将房屋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的法律义务。否则,本律师所将代表委托人张**先生采取法律行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全部由贵方承担。 特此函告!

辽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律师: ***

年 月 日

企业律师函篇九
《律师函》

XXXX律师事务所

Anhui XX lawfirm

律师函

XX律函(2012)第88号

地址:六安市梅山中路XX号四楼 传真:0564-XXXXXXX

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委托,指派本律师就 与贵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争议案郑重致函贵单位:

2012年8月27日14:30时, 的摩托车在银波大厦停车场被盗,

有贵单位的监控录像为证。后 多次与贵单位商榷无果,现本律师就本事宜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公司)与贵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真实有效。根据该合同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六条之约定,平安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车位,贵单位对停车场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因此,贵单位与平安公司的车辆(当然包括平安公司员工的车辆)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第一章第二条中约定保险公司根据职场租赁面积按比例分配停车位并免费使用,我们认为免费使用不等于无偿使用,此处的免费应理解为平安公司向贵单位交付物业管理费后,车辆管理费就不再另行收取,即车辆管理费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因此,贵单位与平安公司的车辆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平安公司员工 车辆被盗,贵单位作为保

管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退一步理解《合同》第一章第二条的“免费使用”,即理解为无偿保管,那么贵单位对 摩托车被盗也存在重大过错(车辆被盗时,没有保安值班,为小偷实施偷窃行为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也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希望贵单位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车辆损失6000元立即支付给 ;

二、如贵单位仍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合同》约定的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我们也同意调解结案 ,我们希望贵公司能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贵单位也本着这样的精神收到律师函后,能将赔偿款立即支付。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除赔偿损失外,还将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以免讼累!

顺颂

商祺!

安徽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企业律师函相关热词搜索:企业催款律师函 律师函 律师函范文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企业律师函”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企业律师函"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shuxinhan/17164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