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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6-01-29 08:38: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一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18**日生,原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住**市**区**镇**村18号,电话:*********。

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立即将申请人的粤建通自然人卡解除锁定,并续费;

2、依照建筑行业市场行情,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8000元/年*2年 = 16000元。如若不能,说明在此期间,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的在职人员,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给以申请人任何工资,没有依法替本人购买任何社会保险,这也是违法行为;

3、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入库的,要求被申请人发表声明,声明在此期间,公司的一切行为和申请人无关。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申请证据材料:

1、 申请人工作期间“关于薪酬问题的申请”

2、 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人证书缴费记录

3、 申请人工作证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在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作,工作内容为完成****。工作期间,本人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本人购买任何社会保险。为了增加应聘成功几率,本人曾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复印件作为应聘材料提供给了**市政。在约定劳动报酬后经项目经理L(电话:*******)接至工地。在工地,从别的同事交谈中得知,**公司有制度,要是将个人证书提供给公司使用,每月有不等的补助,但公司没有要求用我的证书,证书原件也在我手上,也没有在意证书使用额外的费用,期间公司根本没有说用到我的工程师证书事宜。2012年1月(农历腊月底),参加公司的年底聚餐后公司开始放假。

近期,本人在求职时,新的用人单位在使用本人工程师职称证书注册时发现本人证书不能办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的入库手续,最后查询得知,是因为证书已经入库注册**市政并被锁定。得知这个消息,本人万分惊讶,因为早已从那里离职,而且**市政根本未就使用我的职称证书进行任何沟通。2013年8月20日我紧急网上联系**市政公司办公室主任C(电话:13******),***说这事她不清楚,是公司的Z总在操作,约5分钟后接到Z总电话(Z,电话:13*****),对这件事进行沟通。本人于2013年8月22日收到Z快递给我的粤建通自然人卡。对于这个卡,本人也是毫不知情。经查询广东省住建厅网站,得知此卡由**公司2012年4月申请办理,有效期一年,当我收到Z快递给我的自然人卡后赶紧在电脑上操作,自然人卡有效期为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5日,也就是早已过期,已不能进行任何操作,对此我分别和市住建局和广东省住建厅电话咨询,均要求我和原公司这边先沟通联系,因为住建厅网站

上有答疑【以下部分引用住建厅网站。问:如何申请人员离职?答:人员离职申请,原则上由原单位持法人卡提交离职解锁(申请自然人卡和现单位的法人卡提交无效),并将解锁申请表、离职证明原件,如是注册人员需附已完成转注册变更的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提交至我中心办理。用户可凭解锁流水号自行登陆企业库“企业信息解锁管理”查看最新处理情况。如原单位不配合办理,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将仲裁意见书、离职解锁申请书和现在职单位社保证明原件递交到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或本人递交离职解锁申请书、离职证明原件、现任职工作单位的社保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执业注册人员需附已完成转注册变更的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到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因此我多次和公司C交涉,请他们帮忙替我的自然人卡解锁,但是C总是一推再推,开始说不是她经手的,是Z经手的这个事,她不清楚,但是她不清楚为什么登记的是她的电话和信息呢?后来我再联系,说公司属于侵权行为,要是公司不替我解锁,我就只能走法律维权的程序了,这时候又说这是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别动不动就仲裁什么的,答应帮我问问Z,我再问的时候,又说Z已经汇报给老板了,要等老板回来,这是一件大事,只有老板才能做决定。一会是很小很小的事情,一会又说成只能由老板做决定的大事。对这种推诿与敷衍,本人已经忍无可忍了。

在申请人早已离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然在我不知情下的情况,这样操作,请问是否违法违规?更严重的是,申请人目前别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在新的公司注册入库,难以就业,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困扰和生活困境。**城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人杰地灵,在五一“国庆节”来临之际,发生这样不文明的行为,实在令人痛心。虽然有这样违规操作的公司,但是我相信,政府的监管部

门一定会该给我们普通劳动者一做主,维护我们普通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期望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类似公司企业加强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市场纯洁。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敬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申请人:***

2013年9月28日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二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强,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庭·林清园二单元301室, 电话:13809972614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银川路39号 ,电话:0991-3668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建平华通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徐强

2011年10月21号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三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周 ,性别:,住所地: ,身份证: ,电话: ;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0312-3107371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 份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

住所地:

被申诉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 刘XX 院长。

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

济损失一万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

业。2003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

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

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

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

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

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

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

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

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焦XX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刘怀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吴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刘勇,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伍文,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周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尚政向,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周华良,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315112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8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40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月工资为160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月、3月、4月、5月、6月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5个月双倍工资12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月、3月、4月、5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768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0元。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 名 李某

性 别 男

年 龄 42

被诉人: 某某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 北京

请求事项: 此致 申请人:年 月 日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的加班费,共计:17686.05元。其中8小时以外加班共计294小时,加班费5127.91元;休息日加班共57天,加班费10604.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共7天,加班费:1953.49元。

2.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17686.05。

3.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000。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由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12372.09元。

5.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8710元。

6.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损失,共计2600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到某某培训中心(被申请人)上班,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2000/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长期超负荷的要求申请人加班,导致申请人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拒绝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经常要求申请人24小时随时待命,经常半夜出车。上述加班证据,由被申请人财务部门保留的过路费发票和被申请人保留的考勤表予以证明。

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7月6日申请人万般无奈下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且得到批准。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四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曹波,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6年10月26日 住 址:四川省广元市105宿舍

身份证:510802196610260752

电 话:13551644615

被申诉人: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华昌电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强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华昌电子有限公司(广元电子路) 电话:0839-3350105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被申诉人依据《劳动法》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会同补偿金40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诉人员工。1984年10月应征入伍,1989年7月退役,被分配到四川华昌电子有限公司二车间任车工。1999年1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2010年7月,由于本人重要家事原因(儿子病重需要检查治疗),需请假一周,(本人当年有探亲假22天、年薪假15天),但公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同意本人请假。因事关儿子生命安危,本人因此耽误了几天时间。2010年7月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以旷工连续超过三天为由,于2010年7月30日单方面解除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05/0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

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企业以本人连续旷工3天将我除名,明显违反了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4种:

1、双方协调一致调离;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位;

4、劳动会同定立时依据的客观发生重大变化调岗,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道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怀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需按年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二)条:即使劳动者经调岗不能胜任,再培训调岗不能胜任,用人单位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未与本人协调调岗,也未按《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条之规定。即单方面解除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我在本公司工作连续工龄为26年7个月,按《劳动法》新法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以企业年底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资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所得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我公司年底人均工资为一万捌千元,综合上述情况,根据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工龄,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给我经济补偿金为:27×1500=40500元整。

此致

广元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曹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五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这12年期间单位并未为本人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他补贴我过去的所有保险费用?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

3.工资条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收据。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现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申请书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应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

二、分类

1、表格式

2、文章式

三、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至此×××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

四、注意事项

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

案情回顾

金某于2007年11月6日到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服务部电工,工资是1210元,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1月6日至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金某仍在B公司上班,2008年11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金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加班,B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交《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况。金某于2008年12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支付2007年11月6日至2008年5月20日在职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共计近万元。

B公司认为:金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未经B公司签订确认,不予认可,并认为金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经查:本案中金某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及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均予以确认,并确认双方于2008年1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因B公司对金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不予认可,且金某提出在B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对每个员工的加班情况都有显示,因此,仲裁委当庭要求B公司庭后五日内提交《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B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仲裁结果

B公司支付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B公司与金某签订了有效期自2007年11月6日至2008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2008年7月2日金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表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至2008年11月26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用工之日为2007年11月6日,因此,仲裁委裁决B公司应支付金某自2008年7月2日至2008年11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另外,本案涉及金某提出B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诉求,并表示在B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有显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某提出的加班费诉求,其相关证据《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应由B公司所掌握,金某本人无法提交,仲裁庭要求B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金某《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但B公司拒绝提交金某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做出上述裁决。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六
《2013最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 xxxxx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

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

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

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

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

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

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

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

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

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

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

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

1.5倍=2567.04)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七
《劳动仲裁申请书——个人》

申 请 书

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工资 元。 2、请求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 元。

3.请求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加班 元。 4、请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 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元。

5、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元。

6、请求补缴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1日,我到 公司上班,从事 工作。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年 月 日,我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宫颈癌,医生建议休病假。 年 月 日,公司告知我因为原岗位已有人接替,单方通知我由原来的食堂工作变更为楼道保洁工作(负责两栋楼),工作地址也迁至他处。该工作和原来的工种完全不同,并且我的身体状况也不能承受。

自入职以来,工资发放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休息日,周六周天均加班。

表1:工资情况以及差额计算

表2:加班时间以及补偿计算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08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期间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有鉴于此,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八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韩淑英,女,1956年10月出生,现住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14号远东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海南省远东企业总公司,地址:海口市东方洋路14号A幢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07589059。

仲裁请求: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308.56元。

事实与理由:

我是1975年上山下乡知青, 1995年10月至2005年3月23日在海南省远东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做业务员。因远东公司在2003年已严重负债,财政问题凸显。2004年2月,远东公司决定给职工放长假,我也名列其中。2005年3月23日,远东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于我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问题,自2004年1月开始都是由我自己全额缴纳,远东公司因经济困难未能出过一分钱。2011年10月31日,负责托管远东公司的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通知所有与我情况相同的80多位员工:对于个人历年为

远东公司垫付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用部分的,现予以全部退还。接到上述通知后,2011年11月,我带齐所有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华盈公司,但被告知因我不在远东公司的安臵人员名单内,虽然我为远东公司垫付了社会保险费,但是不能予以退还。

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

我与远东公司的劳动关系直到2005年3月23日才解除,在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远东公司仍然应当为我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考虑到公司的困难,我主动替公司垫付了公司的部分。未曾料到,远东公司不识好人心,到头来反而百般刁难于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特此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贵委判如所请!

此致

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九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月07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东风渝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

邮编:400038

负责人:刘玲 联系电话:023-89057611 13594613161

请求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4330元(1月20日至3 月12日 2500/30*52=4333)及奖金2000元(2011年12月奖金1000元及2012年1月奖金1000元);

3.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份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公司承担部分1852.8元(308.8*6=1852.8);

4. 共计金额10685.8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驻外销售人员;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底薪25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但在合同中写的试用

期工资却是每月工资900元。申请人在2011年6月份转正后公司一直拖延到9月份才开始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且直到2012年3月12日为止也未给申请人发放社保卡。2012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转岗申请,被申请人以没有合适岗位要求申请人待岗,被申请人也未通知申请人上班,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2日突然电话通知申请人被公司除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被申请人既不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也不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相关转接手续。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除名通知单一份

4.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番禺劳动仲裁申请书篇十
《劳动仲裁申请书(1)》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现住深圳松岗镇潭头三村一路南巷6号。身份证号码:××××××××××××××××,是××××××××××公司员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潭头第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人:×××,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

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足额补缴申请人从2005年10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五项社会保险。

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依法享有的婚假工资2008.66元。

4、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依法享有的300%年假工资18293.69元。

5、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依法享有探亲假工资及往返路费26394.24元。

6、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12595.25元。

7、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而申请人在失业期间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失业金19008元。

8、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70030.8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3日进入申请人公司,从事组立技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申请人公司并没有按合约履行该合同义务,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公司至今未予缴纳,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才开始缴纳,少缴3个月,并且所有的缴费基数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而未按实发工资足额缴纳。我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都被公

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是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⑴退休;⑵患病、负伤;⑶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⑷失业;⑸生育。”在目前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下,依据劳动法,单位应当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而不是三项。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而单位一直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足额缴纳。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足额补缴我2005年10月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拒不给予婚假的情况

申请人×××于2008年5月5日与妻子卢焕贞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贵容结字0803234。结婚时本人25周岁,

已达到晚婚条件。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结婚或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的,婚丧假为三日,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工资照发”,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员工属于晚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表示,“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需两个人都达到晚婚年龄,晚育则只针对一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则公司应在三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再给予其10天的婚假,此时婚假时间为13天。然而本人自结婚以来,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均拒不批准婚假。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规定给予婚假,在婚假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按2008年平均工资支付13天婚假工资。

三、拒不给予年休假的情况

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3日进入申请人公司,2006年10月13日进入公司满一年以来,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年休假,但是单位一直不予批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到10年的,年休假5天……”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规定给予

申请人2006年至2012年共7年,每年5天的300%年休假工资。

四、拒不给予探亲假的情况

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3日进入申请人公司,2006年10月13日入公司满一年以来,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请休探亲假,但是单位一直不予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所以公司应当给予我2006年、2007年每年探亲假20天,共40天;2008年结婚至今探亲假,每年30天,5年共150天。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因拒不给予探亲假,而直接按探亲假天数支付工资,以及7年期间广东深圳到广西容县14趟次硬卧火车票的往返路费。

五、拒不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

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3日进入申请人公司以来,至今共79个月。公司均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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