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一《民事起诉书》 民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起诉书安全》,供大家学习参考。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一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永强,男,1973年4月27日生于河北省玉田县。身份
证号:130229197304275818,汉族,就职于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住白沙镇大雍庄村。联系电话:13633866772。
被告:周长坤,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驾驶证号:
42010719880129151X,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城二街坊70门2号。联系电话:1808690200
被告:朱婕,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35街66门4
号。联系电话:1808669020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联系电话:027---86770711
承保车厂牌型号:雪佛兰SGM7209ATA轿车,车牌号码:鄂AA0273,车辆识别代码:LSGGG54Y9DS108672 诉讼请求:
一、 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
1、
2、
3、
4、 医疗费用5439.30元人民币 车辆损失费1100元 提车费100元 交通费103元
5、
6、
7、
8、 误工费5220元(两个人) 护理费1000元 营养补助费2000元 后续治疗费1000元
以上赔付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费(2400元),余额共计13562.3元
二、 由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5日下午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路西我骑电动车向西行驶时,这时周长坤驾驶鄂AA0273号车由北向南急速行驶撞上我的电动车,造成我本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时至今日右肘关节仍有痛感,活动受限,不灵活,不能正常弯曲。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出警事故认定车辆驾驶者周长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得知鄂AA0273号车车主为朱婕,且该车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谢谢
原告:张永强
2014年3月3日
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医疗单据一份(8张)
误工证明两份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一份 车辆保险单一份
交通发票一份
医院陪护证明一份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二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凌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被告一: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被告二: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私企工作,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案由:借款纠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该本金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利率×拖欠时间);二、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家人相互都是朋友,在2009年8月27日,被告一找到原告说手头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款项用,我们想他王东夫妇有房有车,并且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一拿钱当时就出具借条并说尽快偿还。但被告一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两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这笔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请求,请贵院予以支持。此致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 期:原告证据目录序号 证 据 名 称 证明内容和目的 备注 1 身份证 原告身份情况。 复印件 2 借 条 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复印件 证据提供人: 2009年 月 日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凌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被申请人: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私企工作,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号牌号码为皖Axxxxx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现因情况紧急,被申请人很可能会过户车辆,不立即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前财产申请,望贵院批准。此致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安徽出版集团员工,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被担保人:凌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担保内容如下: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王xx、程xx借款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若被担保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并给被申请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愿意以房地权庐字第xxxxxx号房产作为担保承担赔偿责任。此致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担保人: 年 月 日办 案 小 结2009年12月3日接收本案后,我们及时与委托人凌xx进行了沟通与联系,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与想法,由于此案中的被告身负上百万元的债务又没有其他存款,在掌握到被告人妻子名下有一辆新车(价值10万元左右)的情况下,我们积极去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当天就对被告人妻子的汽车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为了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当天我们也去庐阳区民政局调取了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这些工作为后面问题的调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2月24日下午,我和原告以及被告夫妇两人,共4人在庐阳区人民法院李法官、张书记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见面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代理律师的有效工作,原被告双方同意达成一个为期半年的还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制作了调解书。回想这个案件,真是欣喜万分,因为在对方身负许多债务的情形下,我们及时、高效、安全的把问题解决了,主要是我们的财产保全措施做的及时、到位。在法院的整个过程经历了沉默、原被告的各自发言、双方的争吵、律师的说法以及法官的综合建议,后来原本这桩复杂的借款纠纷案件在我们律师和法官的共同斡旋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达成一个为期半年的还款计划。本案在当事人非常满意的情况下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解结案。 办案律师:李永光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
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原告:邹某,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联华组。电话:135151108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6681490被告:湖南省长沙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22号,电话:5455888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成约)定金四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四千元整。事实与理由: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名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双方在十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被告同时收取了原告定金两万元整。当原告依约去签署合同时发现,被告尚未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商品房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同意违法签订购房合同,要求被告在办好相关证件后签约。被告直至2003年5月16日才办齐上述许可证,而此时,被告却以房价已上涨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并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定金。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所交两万元是“成约定金”,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成立,当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案因被告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利用优势地位坑害消费者所致,为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为更好地维护和发扬“诚信”的社会风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所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此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原告):时间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三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泽岭,男,汉族,1941年4月28日生,系咸阳市铸字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秦皇南路铸字机械厂家属院一单元一层东户,联系电话:13992036973。
被告:科力陶瓷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赵贺利办公及加工场所陕西科技大学(咸阳校区)实习工厂内。
第三人:陶瓷机械厂位于西华南路法定代表人郭维强,电话:13609219538。南苑机械厂位于渭滨镇吕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信,电话:13892998831。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告一次支付毛坯费用117999.20—20000.00元。
二、请求判令原告滞纳期间的银行利息及追款费用。
三、请求判令原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经过:
原告退休后经营一小型铸造厂,对外承揽毛坯生产。2002年以来,由被告人牵头出资,由原告生产毛坯第三人进行机械加工,为被告人提供产品服务,按当时口头约定,结账时第三人携带被告出具的产品收据,同原告一起到被告处结算,原告从第三人 收据中摘录出毛坯品种数量,列举清单,第三方只收机械加工费,原告收取毛坯费,这样运作连
续多年均无异议,双方已习以为常。
但从2009年下半年起情况发生变化,被告方另外找了一家铸造厂为其生产毛坯,而原告方声场的毛坯第三人已加工完毕,交付被告方使用。被告人仅给第三方支付加工费,而收原告方毛坯费用117999.20元分文未付,原告方多次催要下,仅于2012年元月份被告仅付原告二万元。被告不讲诚信,置已发生的事实于不顾有意耍赖,顾不得不诉诸法庭,以求公断。
起诉人:郭泽岭
2013年9月1日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四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有福,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广东省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9号楼3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赖玉婵,女,广东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丽梅,女,广东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长城物业公司,地址:世纪城幸福花园8号楼 。
法定代表人:刘玉莹,女,长城物业公司经理。
被告2:张武辜,男,38岁,住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1单元201室 被告3:陈有幸,女,25岁,住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2单元502室。 等共25名被告。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损失共930190元。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以及司法鉴定费等286210.2元;
2、今后治疗费6000元;
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95980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192000元;
5、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应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10日深夜,原告加班后回家。在走到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的头上,致其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经过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70多天、花掉14万余万的医药费后,原告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并伴有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原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由于此次高空坠物事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人身和精神伤害,原告已无力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造成家庭困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是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而负责幸福花园物业管理的长城物业公司在原告购房前作出过承诺,“每年365天为您服务,管理服务人员每天24小时全程值班,我们尽一切可能保护您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当您遇到任何困难需要帮助时,请拨打“一话通”。此外,据证人陈偶然(男,64岁,汉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物业临时工,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物业职工宿舍)讲述,事发当时小区路灯昏暗,还几个路灯坏了。可见,路灯是否完好以及照明情况,与本案的发生以及实际侵权人的找寻存在一定联系。因为在正常光照的情况下,原告或许能看到烟灰缸的投掷方向,又或许能避免这场事故的发生。案发后物业公司没有很好的保护证据,而让人把烟灰缸的指纹也擦掉啦,给破案加大难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对长城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
对于被告20名住户,因为事发地点就是在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楼下,并且根据深圳市公安局证明,“该坠落物究竟为何人所抛,我局无法查清,但可以认定的是该坠落物极有可能来自于该小区67号这幢楼”(证据三)。因此,20名住户均存在实施危险行为的可能,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将67号楼二楼及以上的20户居民诉诸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海洋大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有福
代书人 赖玉婵律师,广东方正律师事所 何丽梅律师,广东方正律师事所
二OO 八 年八 月十五日 附:1、本状副本三份;
2、物证五份;
证据一:票据若干张
证据二:法医鉴定书
证据三:深圳市公安局证明
证据四:烟灰缸(如图)
证据五:长城物业公司服务承诺
费用清单:1、医疗费、护理费共147268元
2、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3820元
3、误工费(参照原告发生事故钱的年薪计算):680000元/年÷360
天×70天=132222.2元
4、营养费:20×70=1400元
5、今后治疗费:60000元
6、被抚养人抚养费用(参照深圳市居民月消费标准):1000×12×
(18-3)=192000元
7、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参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19799元/年×20=395980元
8、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9、司法鉴定费:1500元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五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六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
地址: 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同上,
地址: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申请被告财产保全。
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2011年3月17日起开始给被告开始供货,直到2011年8月7日止,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xxxx。按照双方供货协议,xxxxxxx。合同第四条规定:xxxxx。
可是从2011年3月17日到目前为止,被告欠原告的xxxxx货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到被告处与其接洽商谈多次,却都没有解决问题,被告根本没有还款意向,原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文件及《合同法》196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判定被告偿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xxxx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书安全篇七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田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市交通局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安阳县马家乡某某村105号。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600元、二轮摩托车损失1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972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郭某、田某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田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县安姚路铜冶镇南鲁仙村路口时,被告郭某驾驶豫E0000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田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田某某及乘坐人
原告田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颅底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010年6月14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0]第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某、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郭某、被告田某某应当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
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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