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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

2016-02-19 11:00:4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立案监督申请篇一《立案监督申请书》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立案监督申请》,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立案监督申请篇一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常武军,男,35岁,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演马办事处亮马村,手机:13782810800。

申请人:王小丽,女,3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常武军之妻。 请求事项:

请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焦作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原马村公安分局)对加害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下午2时左右,申请人常武军和王小丽带领十余名工人在其承包的亮马村中心公路上进行修路施工。加害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酒后来到施工现场,借着酒力故意阻挠施工。三人用石头、砖头等器物先将正在工作的磨浆机(价值3000余元)砸毁,然后三人又用石头、砖头等器物在已磨平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路面上肆意乱砸,且在路面上随意踩踏,导致400余平米的路面须重新翻工,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当场扬言:谁敢报警谁敢上就弄死谁。吓得王小丽及工人皆不敢上前阻止。三人肆意阻挠施工破坏财产的恶劣行为持续长达两小时有余。

王小丽见事态严重,遂拨打110报警。九里山乡派出所出警至事发现场。民警经过讯问后,于5点左右将加害人宋小双带走。但事情并未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终止。加害人张立新、荣麦全见受害人竟敢不听恐吓而报警,加之民警并未对其二人实施强制措施,其行为更加肆无忌惮。随之二人便更加猖狂的用石头砸、脚踩等方式破坏其他路面。导致受害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无奈之下受害人不得不再次报警,6点左右民警又将张立新、荣麦全二人带至派出所。

其后受害人得知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被行政拘留。被害人认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极其恶劣,三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受害人常武军、王小丽请求公安机关对此三人进行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不仅不立案,也不告知受害人不立案的原因,更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该案至此无果。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办事,严惩犯罪,以履行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职责。但公安机关的做法却令受害人无比失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宋小双、张立新、荣麦全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检查笔录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责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将各加害人绳之于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1年5月4日

立案监督申请篇二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立案监督申请书

【律师提示:对于“应立而不立”或“不应立而立”两类决定不服的,皆可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律师提示: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针对“应立而不立”,申请人可以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针对“不应立而立”,申请人可以是被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被申请人:

【律师提示: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案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要求被申请人说明 涉嫌 犯罪不予立案(立案)的理由,通知被申请人立案侦查(撤销案件)。 事实和理由:

【具体事实理由略】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⑴未被立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或者已被立案当事人未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⑵该侦查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违法之处及依据】

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 的行为已经(不)构成 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被申请人经过审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

申请人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立案(撤案)。

【律师提示:对于“不应立而立”的案件,监督撤案的重点,一方面,针对的是侦查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另一方面,监督的启动要求具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的情形】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立案监督申请篇三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立案监督申请篇四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 月 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 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12年 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立案监督申请篇五
《正式稿2013-5-24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胡进生,男,汉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定角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住本村289号,身份证:410581195707149031。 联系电话:13051349889 18610810343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定代表人:衡晓帆,职务分局长,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联系电话:010-63811992、63811396、63897532。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京公丰刑不立字(2013)第0000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2013年5月6日京公丰(法)刑复字(2013)1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核字〔2003〕10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请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立案监督,并责令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申请事项

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等人涉嫌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存在办案严重违规的行为

1、被申请人的工作人人员张耀宏,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涉嫌玩忽职守

2011年3月 7日,申请人到国家信访局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信访,3月8日至3月30日,遭到犯罪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的绑架、非法拘禁。 2011年4月6日,申请人到六里桥派出所刑事报案,办案人员张耀宏

未征得控告人的同意,当即把申请人到派出所刑事报案的信息,通过手机电话告诉了被控告人刘永昌,为被控告人刘永昌提供了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时间,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向涉案被控告人刘永昌泄漏案件秘密的规定。

2、被申请人隐匿重要物证

2012年5月23日下午,申请人到六里桥派出所上访时,办案人员张耀宏指责申请人说,你指控的绑架案没有发现有暴力绑架行为,申请人当即向办案人员张耀宏提出查看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录像证据,办案人员张耀宏却闭口不言,这一刑事报案因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不依法办理并存在严重超期违规的行为,直接导致这一绑架案错过了最佳的侦破时机。

3、被申请人采用非法证据,包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2013年4月六里桥派出所办案人员张耀宏,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训诫的明确规定,在申请人从没有一次非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说,地方的信访训诫传真件证据,已认定你是信访训诫对象,我们就认为对你的信访训诫合法。可见,办案人员张耀宏存在有徇私枉法的舞弊行为,借用信访训诫的名义,包庇被控告人刘永昌和李贵增,为其推卸并掩盖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绑架,非法拘禁人质,抢夺占有个人财产和敲诈勒索钱财等犯罪行为。

4、被申请人拖延办案,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六里桥派出所办案人员张耀宏,违反公安机关刑事案办案程序规定,严重超期拖延刑事案件的立案办理。同时导致申请人刑事报案两年多无立案结论,不得不通过上访来寻求解决问题。办案人员张耀宏在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前,曾以笔录告知形式,让要控告人自己去找被控告人讨要绑架

时被抢夺并非法占有个人财产的犯罪脏物,并暗示说不立案,就不能说是犯罪脏物。其行为存在不作为的渎职行为,至今申请人都不明白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二、被申请人没有查明刘永昌李贵增雇用五名异地绑匪的身份问题 被控告人刘永昌和李贵增雇用五名异地绑匪对申请人进行暴力绑架,抢夺占有个人财产,非法拘禁,威胁恐吓亲人并敲诈勒索钱财3200元。其犯罪事清楚,证据充分。在申请人没有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刘永昌、李贵增滥用职权,以公报私,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把报案指控的五名异地绑匪,解释为都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把暴力绑架行为,错误的掩盖说成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请求检察院在立案监督程序中,让公安机关首先查明这五名异地绑匪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不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并提供身份证件,任职证明和招聘合同。同时,再调取案发现场招待所的录像硬盘(录像硬盘证据由办案人员张耀宏保存)。然后再对案发现场的五名异地绑匪留下的录像证据,进行身份对比和确认,绑匪的真实身份,自然就会明明白白。

三、犯罪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已经涉嫌绑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工作人员有行使训诫的职权,更没有规定可以采取绑架的形式进行训诫

申请人指控嫌疑人刘永昌、李贵增雇凶绑架案,是刑法确定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并具备雇用异地五名绑匪,在招待所登记室公共场所实施暴力绑架,抢夺并非法占有个人财产,非法拘禁被绑架人质,公职人员以转劳教和刑拘的威胁恐吓方式,向亲人敲诈勒索钱财。

之后,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竟然操纵林州市法院滥用司法

权,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理由是申请人经办的企业拖欠64万元债务。事实上,64万元是企业债务,不应当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并且,该企业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数百万元的债权,至今没有到位。可见,申请人没有恶意逃债,根本不应该以拖欠债务之名进行司法拘留。

另外,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基于此,没有经过听证,直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上访,应当进行训诫,明显程序违法。

并且,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公务人员有权对公民进行训诫。并且,也没有规定政府人员有权采取绑架的手段,对公民进行训诫。

四、报案指控的绑架案是经过精心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刑事犯罪案件

被控人刘永昌和李贵增是亲自指使雇用五名异地绑匪实施暴力绑架犯罪的直接涉案嫌疑人,但其绑架案幕后的真正操纵人,是带多人来到北京的王永强(现担任是姚村镇镇长),在幕后其亲自参与组织策划,坐镇指挥,并预谋了这起绑架案。但王永强无论是绑架前,还是在绑架之后,都始终没有露面,都没有与申请人有过接触过。因此,申请人也只能控告直接参与涉案人刘永昌和李贵增。王永强作为科级干部,利用职权,给被申请人出具几张镇政府对被绑架人的信访训诫手续,是件非常简单容易的事情。被控告人单方借用信访稳定为名,滥用职权,利用国家公权力,以公报私,打击报复上访人,其目的是掩盖其暴力绑架犯罪的行为,企图想逃避法律追究。因此,王永强作为这一暴力绑架案的总指挥,利用职权,以政府名义出具的对申请人属于信访训诫对象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的,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被控人刘永昌和李贵增具有雇用异地绑匪,在招待所公共场所使用暴力绑架,抢夺并占有个财产,非法拘禁,残酷虐待人质的行为。并以转劳教和刑拘的威胁方式,向家属亲人敲诈勒索钱财的犯罪情节,完全具备有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绑架案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犯罪;同时触犯了国务院信访条例政府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了犯罪,得到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抢夺侵占他人财产等犯罪的实质要件,符合刑事案件定罪的立案标准。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被控告人李贵增到案接受调查,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听信被控告人单方面提供的传真件证据,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公安机办案程序规定和严重超期和的违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起立案监督申请。

立案监督申请书后附有三个附件材料。附件1:刑事报案控告上访材料部分;附件2:不予立案复议、复核决定书及申请材料;附件3:证据及证据效力材料部分,以便立案监督的办案人员更多的了解案情并作参考。盼复。

此致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胡进生

2013年5月24日

立案监督申请篇六
《对_市公安局__派出所进行立案监督的申请书——(纪检监察- 案件审理文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关于申请对____市公安局____派出所进行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____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____市____就举报____一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曾持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见附件)和律师到____市____派出所报案。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及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次到____派出所了解案情查处情况,____天过去了,____派出所对此案仍未作出立案立案决定,也无立案决定通知书。在报案人已提供有效案情线索情况下,____派出所为什么不立案,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报案人蒙受巨额诈骗却无处申冤?为此,报案人依法向____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申请监督,望贵大队行使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立案处理该案为盼。

案情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____市____派出所在长达____天不给立案且不给予书面说明。现特向____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提出对____市公安局____派出所的立案监督,望贵院予以处理。

此致

敬礼

请求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给____市____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副本)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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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立案监督申请篇七
《昆山检察院监督立案》

申请立案监督

申请单位: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张运祥,姓别:男,1980年10月08日生,身份证号:350102198010086739,昆山钢钻贸易公司法人。联系电话:13671664888,13585993606。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388弄65号1802室。

申请立案的事实:

陈华中系昆山泛日钢材仓储管理公司和上海中泰担保公司法人。2011年陈华中让会计叶秋茑以做帐、报税为由,以欺骗的手段,盗用我公司(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做了虚假报表,并私刻公章,仿造购销合同,虚构事实,串通银行人员,跟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签定了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在江西南昌银行贷款1000万(两张500万的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号码:24288182,24288183)并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给申请人带来直接损失。2013年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只为了走走程序,把我告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把我在上海松江新松江路1388弄65号1802室唯一的房产也给查封,现正在执行。

昆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昆公(经侦)不立字

【2015】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经过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随后申请人就申请复议,昆山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自2013年起就开始报案、申诉、控告,而昆山市公安局一直推脱不作为,甚至说案子太多没空查,一拖就拖了两年多的时间,使我全家生活陷入困境,精神受到折磨。即使如此,在申请人于2014年底书面控诉、向各部门反映,无法再行推脱的情况下也只是以经过

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草草了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以,申请人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现特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申请立案的理由:

1、贷款是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昆山钢钻贸易公司的公章是被盗窃的,关于南昌银行贷款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没拿银行贷款的银行承兑,贷款的钱去哪了,谁拿了昆山市公安局并没有查清。

2、在此案发生之前申请人从未去过南昌,又怎么可能于2011年4月26日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授信办理5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又马上签定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还签定银行承兑放款合同,然后马上就放款,申请人又没拿到钱,这不切实际,也不符合逻辑。申请也没有能力存500万保证金,根本没打过什么保证金。

3、合同诈骗。陈华中以欺骗的行为,盗窃申请人公司公章,并私刻他人公司公章,仿造购销合同、骗取南昌银行永兴支行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8070字第1129号是陈华中盗窃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南昌永兴支行签的银行承兑合同。

4、非法占有为目的。陈华中是欺诈、偷盗不正当手段取得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开出的银行承总,票据24288182,2428813,陈华中并无享有票据权利,属非法持有。

5、银行承兑汇票24288182,242882183是费票。银行承兑合同上的上海旷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实际不符(矿字不一样),上海矿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予本人出过证明从未收过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号码;24288182,

24288183,已经证实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6、银行工作人员内外沟结,存在职务犯罪。永兴支行在整个贷款流程开户、申请贷款、贷前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贷款、放款、贷后管理、永兴支行工作人员,从来都没有跟贷款主体有过任何联系和沟通,在整个贷款流程中银行有重大的过错,给申请人国家和申请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理由,陈华中以“合法”的外衣掩盖犯罪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欺诈的手段,盗用他人公章,又私刻公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扰乱金融制序,严重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以构成犯罪。为了维护社会和诣稳定、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给预监督立案,并商请南昌西湖区法院停止拍卖申请人房产,查明整件案子的来龙去脉,还申请人之清白。

此致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祥

时间:二〇一五年四月零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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