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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

2016-02-21 10:25: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一《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一
《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9月生,籍贯:湖南,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公司

地址:XXXXXXX,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7级而产生的工伤待遇170112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其中工伤医疗补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伤残补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0880元(12月×1740元)。

(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5750元。其中护理费80元×50=4000元,伙食补助50元×0.7×50天=1750元、

(六)交通费用2000元。

(七)康复费用4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2月10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劳动岗位为XXXX新办公楼零杂工,用工时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天80元计,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月底,被申请人以现金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发生争议的事实:

2010年11月4日15:00左右,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与同

事XXX共同操作一台机器,整理XXX新办公楼地面残渣,由于地面障碍物导致机器失控,将申请人右脚吸到机

器内致残,被申请人事后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医疗,但否认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并拒绝相关赔偿。

申请人无奈之下根据相关法律,向省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省劳动仲裁委仲裁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劳动关系,目前判决已生效。

申请人依据判决向省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经审核,确认申请人2010年11月4日发生的受伤系工伤事故,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购买社会保险,并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五)项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于2012年1月29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0年2月10日至2012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48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七)项和XXX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170112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

此致

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二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赔偿清单(杨仁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仁义,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镇石家河村马兰冲组044号,电话:13705515125(转)。

被申请人安徽雅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3-1-303号;

法定代表人:苏显才,总经理,电话:13866114126。 申请事项:

1、依法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47023元(详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13年3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电焊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2013年3月9日,申请人在滨湖假日工地工作时被楼上坠楼的水泥块砸伤头部,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重度):1、右侧额顶多发急性硬膜外血肿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额顶多发颅骨骨折”等多处伤。申请人住院治疗至次月3日伤情稳定出院,遵医嘱回家休养。其后数次复查,医嘱继续休养。2013年6月1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社局依法作出“包河工认【2013】3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3年10月8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2013)第1816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为工伤九级。对上述两项书面结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依法定程序表示异议。

综上,申请人因工受伤并致工伤九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关待遇;同时,被申请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双方协商不能,故此,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 偿 清 单

1、医药费:546.65元(住院费单位已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6天×30元/天)。

3、交通费:500元(酌定)。

4、护理费:6628.8元(4143元/月×80%×2个月)

5、鉴定费:280元。

6、停工留薪期工资:31500元(4500元/月×7个月)。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58元(4143元/月×6个月)。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430元(4143元/月×10个月)。

上述各项合计为147023.45元

10、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

至2013年11月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1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6000元(4500元/月×8个月)。

1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

计算赔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2、《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2012年度合肥市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统计公报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三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加班工资元(其中包括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个月工资元及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7、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以上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年月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工,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双方双方未/已签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一直以来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申请人工资和加班工资,未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给申请人休年假。由于不能忍受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自年月日起,申请人被迫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共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个月,平均每月延长劳动时间小时,

平均每月休息日加班小时。申请人平均每月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为元(小时×元/月÷174小时×1.5倍),申请人平均每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元(小时×元/月÷174小时×2倍)。所以,申请人平均每月工资为元。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元/月×个月),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元(元/月×个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元(元/月×个月),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小时×元/月÷174小时×3倍)。

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即元(元/月×个月)。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小时×元/月÷174小时×3倍)。

但被申请人经申请人提出后拒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上述待遇,本人要求申请仲裁处理此事,请给予办理。

此致

深圳市龙岗/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申请书副本( )份,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四
《仲裁申请书.工资》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廖,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隔口村。 被申请人:龙岩市**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村。 法定代表人: 涂东炎 ,总经理,2340969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9月工资11222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1 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

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10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

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龙岩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五
《工资讨要 通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供劳动者填写)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 三、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28日到2015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

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0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12000元。直至2015年3月28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

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4年3月28日到2015

年2月13日工资计250455.72元(中途支付款项小计:520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0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

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2.8%共计12个月=27360元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附件:

1、工作证明函 ;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资商定证明依据;

4、缴纳社会保险费百分比参考依据; 5、考勤记录表(一份)

仲裁申请书补偿待遇篇六
《仲裁申请书(劳动局)》

仲裁申请书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XXXXXXXXXXXXXX。公司地址:

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2500/21.75*24=2758.6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4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即人民币1249.43元(416.475*3=1249.43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27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标准工资27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596元(16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459.7596元)。共计人民币3159.76元;

合计金额:16764.36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2月17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就职于公司办公室,口头约定试用期标准工资为2500元/月。至2013年4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

申请人自2013年2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以来,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安排申请人每月法定休息日加班2-3天,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工资标准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合同约定中未明确工资数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第一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规定,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至4月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4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249.43元;

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2013年4月1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

第二款约定:被申请人每月18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每月均延后多日支付,并未与申请人协商,严重违反该条款,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700元;

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通知到期申请办理离职手续时,被申请人以公司“翼机

通”系统全面升级为由,强烈要求申请人必须缴满中国电信手机号码在网24个月最低消费金额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申请人对此表示不解,再次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未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特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标准工资27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596元(16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459.7596元)。共计人民币3159.76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工资条(2013年3月份、7-9月份)复印件一份

4、休息日加班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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