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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016-02-23 13:18:2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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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一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为保证公司产品质量出厂前满足要求,减少过程异常情况的出现,减少客户抱怨,保证产品质量,力促产品质量稳定可控,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序中未达到质量事故程度的质量问题的监督与考核。 2 职责

2.1 质检部负责公司各工序产品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的进行反馈、汇总、分析及考核工作。

2.2 烧结厂、第一炼铁厂、第二炼铁厂、炼钢厂、中板厂、厚板厂及轧钢厂负责配合质检部进行相关抽检工作,并对抽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标识,并在限定时间内落实责任人、完成整改报告。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对抽检发现的问题按其影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严重问题。

3.1.1 一般问题:对下道工序或产品交付影响不大,可立即整改完毕,损失低于2000元的情况。

3.1.2 严重问题:影响下道工序或影响产品交付,损失不低于2000元但未达到质量事故范围。

3.2 烧结厂、第一炼铁厂、第二炼铁厂、炼钢厂、中板厂、厚板厂及轧钢厂需指定人员对质检部抽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并负责落实整改,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一般问题需在8小时内整改完毕,严重问题需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

3.3 抽检发现的严重问题需在5日内向质检部提交纠正措施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1。 3.4主要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见表一。

表一 主要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注:未提及问题按上表进行类似考核;损失或影响超过一般问题按照文件第4部分执行。

4考核

4.1 抽检发现的一般问题每次考核责任人100-200元,严重问题每次考核200-500元。 4.2 抽检发现的同类一般问题每月累计3次以上连带考核运转大班长100-200元;每月累计5次以上连带考核车间主任100-200元;每月累计10次以上连带考核技术科科长100-200元。

4.3 抽检发现的严重问题连带考核运转大班长200-500元;每月累计2次以上连带考核车间主任200-500元;每月累计3次以上连带考核技术科科长200-500元。 4.4 对于抽检发现的问题,问题为操作者失误导致按4.1、4.2、4.3考核,如果为听从指令安排导致的问题,操作者不承担责任,下达指令者为责任人,一般问题每次考核责任人200-500元,严重问题每次考核责任人500-1000元。

4.5 每日抽检问题责任人需在一周内上交罚款发票,发票迟交考核翻倍执行;对于需提交整改措施报告的情况,限定时间未提供整改措施报告,迟交考核翻倍。 4.6 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拟制:章兴旺 审核:蔺景祥 批准:车 力 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 第四次修改日期:2014年2月14日

文件修改履历表

附件1:纠正措施报告格式

纠正措施报告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二
《【经济法10】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质检科在技术制造部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生产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控制工作。

第二条:认真贯彻本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的精神,不断加强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质检工作的责任性。

第三条: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全过程验收公司产品,并及时提供结果报告,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公司。

第四条:协助生产车间进行产品自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零部件,必须督促车间执行产品质量“三不放过”原则,即废品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解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统计信息反馈和存档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公司内长度计量仪器、仪表检定和修复工作。

第二章:产品检查

第七条:本公司或外协单位都应贯彻执行二级检验制度(自检、专职检)。大件、主要件加工,生产工人和专职检验必须持高度负责态度开展相互指导和互检,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检验人员应该严格按图纸,工艺技术及批准的技术修改文件进行验证,并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合格证填写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凭填写完整的工票(或工艺流程单和全部加工图纸交检验员检验,检验人员应根据有关标准验收并作出合格、工废、料废、返修、报废等结论,检验员应在上面签字。

第十条:需要返修的零件应开出返修单,并在零件上作出标记。返修后经检验人员复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一条:工、料废零件,如有回用价值,应按回用制度办理手续,未经办理回用手续的,严禁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二条:废品应开出《上海盖尔特机械有限公司零件(部件)不合格品通知单》,并放置到指定地点,做好明显的废品标记(上红色油漆),办理好报废手续。

第三章:外协加工检验

第十三条:外协加工在提交协作单位前应预先通知检验部门,外协加工的零件须在检验员签证合格后才能进公司。

第十四条:外协加工的验收,由外协经办人员填写《外协零件交验单》一式二份交检验员验收。

第十五条:检验员应按图纸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将检验结论填写在交验单上,一份交外协经办人员,一份由检验员留存,经办人员应根据交验单上的结论,对合格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进公司的外协加工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通知协作单位共同复验,必要时通知外协经办人办理退货手续。

第四章:不良品零件回用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发现废品应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由检验员开出《零件(部件)不合格通知单》,责任者要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废品零件应置放在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误用。

第十八条:由于不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规定作废品处理的零件,如车间认为其疵病不影响整机性能和精度,由技术工艺,检验,经营销售部门提出统一意见,作为不良品回用。意见不统一则由技术制造部报请总经理最后审定。

第十九条:未办妥回用手续的疵病零件,不准转入下道工序,如

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承担。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废工件,要按情况另作处理。

第五章:整机检验

第二十条:部装、总装的质量检验应按图纸、工艺、产品合格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妥回用手续的零件不得进行部装、总装,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公司。

第二十一条:产品进行装配时,操作者应把零件的锐边、毛刺倒钝,洗刷干净,防止敲伤碰毛,按图纸工艺技术标准进行装配。

第二十二条:在整机验收前,操作者应按规定进行运转试验,性能合格后,交检验人员复验,并详细填写整机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经上述程序检验合格后,产品需进行油漆、包装,由检验人员对油漆及包装质量作验收,并负责安放随机技术文件及合格证,检查随机附件是否齐全,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正式产品完工出公司。

第二十四条:检验人员必须做好各项成品和实测检验原始记录工作,产品出公司,整理、汇总后存档。

第六章:质量跟踪

第二十五条:检验部门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向主管部长通报产品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验人员应将检测情况随时向部门主管通报。 第二十七条:操作者自检检验,在一批零件加工结束后,应做好自检、自分工作,并向检验员通报质量自检的情况,严格杜绝以次充好的做法。

第二十八条:检验员按加工工艺规定,对完工的零件进行检查。

在零件加工途中或工艺没有规定检验的项目,检验员可以拒绝检验,拒绝在工票上签字。

第七章:检测器具的使用和点检

第二十九条:正确使用各类精密的检测器具,禁止用精密量具检量未经加工零件的表面。

第三十条:严格量具的借用制度,公用量具由仓库集中保管,要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正确、规范地使用检验器具,特别注意正确安放量具(安放稳妥、防热、防潮、防压)。

第三十二条:经常检查量具精度(复零工作),清洁量具。

第三十三条:每隔三个月,请专业计量人员检修一次常用量具精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四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doc》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商场管理部需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如发现不合格商品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厂商进行纠正和处罚。

二、凡在本商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厂商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所经营的商品承担质量责任。

三、为确保商品的质量,须在商品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使之标准化、规范化。

四、监督厂商建立有关制度,如各店长及领班(或商户负责人)要对本公司负责,员工要对店长及领班(或商户负责人)负责,做到谁上货、谁负责,严防不合格商品进入商场。

五、商品中文标识的规范要本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的条例进行,凡在本商场销售的商品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签标准要求的中文标识。

六、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商场,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质量不合格商品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商场有关规章制度的厂商及个人,区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八、各厂商应按商场管理部门要求,统一价签摆放,价签必须有审核人员盖章。严格遵守国家物价局下发的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签的管理,确保顾客的知情权。

九、如打折商品均需在价签及POP上注明原价、现价、打折原因,商品的内外标识均须完整一致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五
《产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满足用户需求,明确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产品质量现状,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出厂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通过技术进步、质量改进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创立具有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 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主管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子(分)公司的经理对本单位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公司(工厂)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质量保证部,承担公司内各厂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任务,又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和对中控指标进行抽检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标准的规定。

(二)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实行监督,负责公司内部所需标准溶液的配制和发放工作。

(三)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四)对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识和贮存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公司内部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

(六)负责各类质量报表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七)为公司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考核提供数据和具体建议。

(八)负责全公司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组织或参与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八条 生产厂应设立独立、专职的中控分析室,中控分析室按公司分析室认证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控制的检验。

第九条 子(分)公司经公司授权应设立独立、健全、专职的质检分支机构,承担本单位的进厂原辅材料和出厂产品的检验监督工作,质检机构按公司分析室认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质量保证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级人员按公司规定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落实质量责任制,用良好的工作质量,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参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解。

第三章 采购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部门有责任按要求采购合格的物资,每批(件)进厂物资应带有其应有其应有的合格证或质量证书(未加工的原矿等除外)。

第十三条 物资进厂后应按品种等级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主要化工原辅材料进厂,采购部门应及时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应及时将不合格原辅材料的情况反馈给采购部门并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 部分化工原辅材料,公司不具备检测能力,需经供应部、质保部、生产部等单位对供方单位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单位,才能具备供货条件。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物的材质、标识、标准由销售部门提出要求,采购部门按要求采购,销售部门组织验收并作记录。

第四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交库和销售。

第十八条 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直接投入生产,不合格的原材料经搭配或其它办法处理后可确保投料后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须由生产管理部作出处理方案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投料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写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应规定到必要的程度,应鼓励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能力的研究和使用,新工艺的使用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应用。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部负责生产控制分析规程的组织编写,各使用单位配合。

第二十一条 所有的生产设备和流程、仪器、仪表,均应控制在正常状态,按生产工艺规程进行巡检,按规定周期校检设备仪器仪表,按生产工艺规程规定的取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进行生产控制分析,生产管理部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第五章 产品检验交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生产后由各生产单位按生产工艺技术规程规定的项目自检合格后,再

由质保部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凭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办理交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量包装的产品,包装者应保证重量合格,计控部门负责计量检查,质量保证部负责重量抽查。定量包装的单件产品的合格证,由各生产单位负责负责印制粘贴和放置。

第六章 产品储运和包装物标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前由生产厂处理(用户自带包装物由用户负责其质量)。

第二十四条 包装物标识应符合规定要求,通常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规格型号、主要成份含量、重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标准编号等,限时使用的产品须注明有效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注明许可证标识和编号;对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防潮、不准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标志。包装物标识由质量保证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品交库后,销售部门应将产品分品种、批次、级别妥善存放。产品存放时间过长,出厂时销售部门应通知质量保证部,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销售部门负责出厂产品自备火车槽车的检查验收,对影响质量的槽车组织必要的清洗,保证产品装运过程不至于被污染。

第二十七条 计控部门负责非定量包装产品的出厂过磅工作,并负责抽查。

第七章 产品销售及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销售;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没有产品标准,未经质量保证部检验的产品不准以合格产品销售。

第三十条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产品销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可降级出售,在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处理品”标志;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和作必要的处理,不得以处理品销售;可返工的产品返工后,必须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销售部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质量保证部配合作好公司产品质量方面的查询服务及质量争议的处理,如用户因产品质量及服务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参加,以求公正处理。

第八章 产品标准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展部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规程等技术资料的收订,并及时提供给质量保证部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质量保证部负责新产品标准的实施,如个别产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规定日期实施,由质量保证部收集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核准,可推迟一定日期实施,但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如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技术发展部负责组织产品的企业标准制订、发布、备案和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根据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些主要产品,质量保证部可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同时根据产品标准水平及企业产品实际质量水平,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产品质量双采“认证”。

第九章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保证部负责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处理。各部门有责任将收到有关产品质量信息及政策法律法规传递给质量保证部。

第三十七条 质量保证部汇总、统计本公司的产品质量情况,次月5日前报出质量月报,传递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章 产品质量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奖惩。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六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2012年3月25日学习内容:

参会人员 :质检中心全体、监督一、二、三科人员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产品质量检验和委托检验等问题解答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监督抽查 (2)统一监督检查 (3)定期监督检查

2、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

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 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

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 发证检验

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一般实行抽检。如果出厂检验项目有“*”号标注的,应制定“*”号检验项目检验计划,每年检验两次,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8、抽样:

又称取样。从研究的全部样品中抽取一部分样品单位。其基本要求是要保证所抽取的样品单位对全部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的目的是从被抽取样品单位的分析、研究结果来估计和推断全部样品特性,是科学实验、质量检验采用的一种经济有效的工作和研究方法

9、检验与检测

为确定某一物质的性质、特征、组成等而进行的试验,或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来检查试验对象品质的优良程度。通常把对物理特性的检验称为物理检验;对化学性质或组成的检验称为化学检验或简称化验。

检验的定义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所进行的综合性的评价。

检测的定义是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过程。通常包括预处理、初始检测、条件试验、恢复和最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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